2023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施工合同(1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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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7849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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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合同项目名称: 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地点: XX区甲 方: XX市XX区教育局甲方合同编号:乙 方 ( 主 ): 乙 方 ( 成 ): 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中国XX省XX市签订日期:合 同 目 录第 一 篇合同协议书第二篇工程设计合同条款第三篇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第四篇组成合同附件第一篇 协 议 书甲方:XX市XX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方(主):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方(成):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2、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XX市XX区3、工程内容:主要为XX区52所学校的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将143间功能用房改造为教室,改造面积共约10283.1平方米,配套改造工程面积共约7719.2平方米。4、结构形式: 5、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6、资金来源:区统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 对XX区52所学校的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将143间功能用房改造为教室,改造面积共约10283.1平方米,配套改造工程面3、积共约7719.2平方米。(二)承包方式1、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前期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含深化设计)、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工程概算编制、包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资料归档。2、工程设计必须按甲方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得超过设计方案的要求。3、工程项目及数量按实计算。措施费按实计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总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三)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1、本次实施内容的工程总投资限额约为2973.88万元,建安工程费为2476.84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为1709.844、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为767.00万元),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结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根据可研报告中各所学校资金计划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编制项目概算,并配合概算评审工作。3、概(预)算编制依据:设计费应按照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XX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套用施工期适用的省、市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或实行市场询价)。(四)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服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 9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个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合同总工期,自本项目中标公示完之日起计,至 年 月 日完工。各节点工期如下:(一)工程设计:1、前期实施方案,提交日期为合同签订后 日内;2、工程设计方案,提交日期为6、实施方案批复后 日内;4、初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方案批复后 日内;5、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算,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经甲方审定通过后 日内;6、 相关单位对图纸及概算等提出修改或者评审意见的,应在 日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二)工程施工:自发出开工令起,至 年 月 日完工。乙方应于中标公示完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四、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按第二篇相关合同条款。五、合同价款(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方、乙方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以下费用组成:本合同税率工程施工部分为9%,设7、计服务部分为6%。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含甲方暂列金额 元、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计价表和中标通知书。1、暂定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 ( ) ,中标下浮率 为: %;2、暂定工程施工造价:(大写) 元整 ( ),中标下浮率为: %;注: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为依据,以对应结算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取 ,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二)根据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算经评审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8、同价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具体如下:1、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补充合同价=以经评审的工程概算设计费(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 。2、施工部分(1)施工费的确定: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施工图预(结)算方式,其编制原则如下: 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 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确定,定额套用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价差调整:施工图预9、算按2023年7月XX市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按照编制时期XX市造价管理站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下浮率为: %(承包人投标自报的下浮率)。 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批准后15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送监10、理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发包人于15天内审核,审核后由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总价为本项目的合同价款,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合同结算: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按实际完成项目及工程量按实结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11、中标通知书;(4)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5) 本合同第二篇、第三篇第二章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6) 本合同第三篇第一章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投标书及其附件:(10) 工程量清单(若有);(11) 工程报价单或概算书。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12、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若本项目相关工程在后续审计、巡察等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自愿承担相关民事及行政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相关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等。如发生前述情形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追讨相关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十、开户银行账号1、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与技术 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且账户不得是临 时账户,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13、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双方委托银行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乙方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全称:账户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全称: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甲方向上述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乙方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未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应询问甲方发票抬头单位,以甲方答复为准。乙方不得因此延误设计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一、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约定1、如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14、提供一份原件报甲方备案。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并注明主办方与成员方互为承担连带 责任。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 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3、如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 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 日,联合体中的责任方需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如存在联合 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违约金额的分担)。4、如乙方为联合体的15、,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5、如乙方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十二、 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支付:预付比例为合同暂定工程施工造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十三、 工程担保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施工部分暂定合同价的10%。十四、 知识产权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的情况,泄16、密方承担一切由此 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免除。本合同项下的资料的知识产权、素材及成果等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亦不得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行为。若甲方因乙方的上述行 为而提供的成果等进行了确认、同意、接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十五、 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中国XX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17、十六、 合同正副本及效力1、合同的份数:正本 份,副本 份。其中:甲方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主)正本 份,各副本 份。乙方(成)正本 份,各副本 份。2、 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双方地址送达。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18、邮后即视为送达。3、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4、 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任 何技术性资料、以及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 的)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 将从甲方获取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或其他成果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目的,否则全部收益归甲方所 有,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另行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无论本合同是否切实得到履行或因任何原19、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等,本条款均始终有效。十八、 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电 话: 经办人:乙方(主):(盖章)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经办人:乙方(成):(盖章)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经办人:第二篇 工程设计合同条款第一条 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20、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工程技术要求。2.3 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3.2 本设计合同3.3 中标函(文件)3.4 甲方设计要求及委托书3.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6 技术规范3.7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工作21、大纲及实施计划、乙方人员分工表3.8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第四条 项目概况、设计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4.1 项目概况: 对XX区52所学校的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将143间功能用房改造为教室,改造面积共约10283.1平方米,配套改造工程面积共约7719.2平方米。4.2 本项目实行施工设计总承包,乙方的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4.2.1负责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文件:前期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及深化、方案估 算、方案审查及专家技术论证;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制作,展示图套数按要求提供。 4.2.2 负责配合甲方开展报建报批并提交相关文22、件,根据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管线综合规划、专业报建、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含节能);招标、规划报批等各项相关工作。4.2.3 负责专业设计,具体按甲方要求。4.2.4 完成竣工图编制;配合工程各项验收;设计图修改、工程变更设计应办理的手续;需要深化设计的内容应确认。4.2.5 负责本项目施工设计方面的配合工作。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服务及专人驻场服务等, 现场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及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2.6 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所要求23、的工作内容。4.3 本项目设计的具体内容:项目名称: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工程类型:序 号分项目名称建筑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工程费(万元 )费率%估算设计费(万元 )层 数建筑面积(m)方案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现场服务1估算设计费合计说明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任务书所列内容:(1)前期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及其深化设计、方案估算、方案审查及专家技术论证;根据需要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及设计方案展示图,展示图纸宜裱在轻质板上。(2)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协助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3)施工图设计。(4)专业设计:具体按甲方要求。(5)竣工图编制。(6)设计图修改、工程24、变更设计应办理的手续;需要深化设计的内容应确认;以及现场服务及专人驻场服务。(7)根据需要配合专业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等 。(8)配合工程各项验收。以上各专业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有关审批和审查部 门的报送要求,并满足相关专业下一阶段的工作。2、本项目专业设计图纸如由专业承包商负责深化设计的,乙方应审查确认。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中标通知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合同签订前第六条 设计工期、设计文件提交的约定6.1 设计工期 天:具体25、为:中标人 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中标人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0日历天内完成方 案修改;方案经专家评审后15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批准后21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7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6.2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前期实施方案4合同签订后 的7日历天内1、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关部 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 。2、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乙方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3、如有关评审或审26、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乙方负责。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2符合报建要求的报建图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配合甲方报 建进度要求提供3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 )8份方案批准后15日内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5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初步设计批 准后21日内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7日内完成补充、修改。6概算书8随初步设计 文件一同提 交,并送电子版文件7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2套(刻录光盘)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8竣工图(提供电子文件光盘2套,含PDF和CAD格27、式)8编制各专业竣工图文件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 作日备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 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 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甲方认为不合理28、的限制格式第七条 设计服务费用7.1 本工程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执行。本项目设计费暂定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元)。 7.2 工程设计费包括各设计阶段评审及征询意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税、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的费用。由于政府及甲方原因(修改方案)造成的评审费由甲方承担,但可根据甲方书面要求由乙方先行支付,最后纳入设计费结算(因乙方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导致的修改除外)。7.3 设计费结算价以经评审的工程概算设计费(含竣工图编制费)按和设计费中标下浮率计算;中标下浮率 %。结算价不29、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价,最终结算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7.4 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非乙方原因,突破项目限额设计标准,则增加设计费计算办法如下: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累计入项目建安工程费基数,按本合同第7.3款办理。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设计 费%付费额 (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备注第一次付费30%设计费预付款第二次付费25%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初步设计审查,项目概算通过有关部门评审,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5%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经有关部门审定施工图后,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以审定 概算30、工程费为基数计 算相应设计费的80%第四次付费20%待结算后确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 设计费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 内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 终审结算价的100%说明:8.1 工程缓建或分期建设的,则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对应比例的设计费进行分期支付。8.2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费结算书,由甲方审核确认。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终审部门审核为准。8.3 本项目属于财政投资项目,上述支付时间仅表示甲方完成自身支付审批手续,后续支付工作按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执行。在办理付款手续中设计费未及时支付,乙方不得延误设计工作,并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或追究违约责任。第九条 31、双方责任9.1 甲方责任:9.1.1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因设计工作需要的资料。9.1.2 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乙方支付设计费。9.1.3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1.4 非乙方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 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经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5 32、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违约,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工作的实际量支付设计费。9.1.6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9.1.7 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对应的设计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9.1.8 甲方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9.2 乙方责任:9.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甲方设计要求及中标通知书和该项目审批审查部门的 批准文件开展设计工作,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3、9.33、1.4、9.1.6规定有关交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能取 得设计审批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批准或审核许可。乙方应在设 计文件中确保满足甲方出具的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否则,应当返工重作,造成设计文件迟延交付的,按本条第9.2.4款约定处理。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的份数随同交付甲方。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9.2.3 乙方按甲方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及采取 补救34、措施的设计费,并向甲方支付受影响部分设计费的100%的赔偿金,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代为偿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9.2.4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式书面文件或会议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 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9.2.5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尚未付款,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相35、当于暂定设计费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9.2.6 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家审 核确认为标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第9.2.4条所述,则按该条处理。9.2.7 乙方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修改。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在施工36、阶段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须修改的设计文件,按要求参加工程的检查验收。本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连续停工一年内的,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不补偿任何费用。9.2.8 乙方在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项目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等,完成项目的全部专业专项设计,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专项设计限于资质原因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应依法分包,分包设计费由乙方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幕墙、精装修专业深化设计等),乙方应校核确认,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9.2.9 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人防、消防、临水、临电、外电、外水、燃气等),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审和报建。经甲方书面37、同 意,乙方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但不免除乙方连带责任,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甲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乙方须全力配合。9.2.10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分包设计任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已付款乙方应予退还,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暂定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予补足。9.2.11 乙方不得指定本项目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9.2.12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乙方复印提供。38、9.2.13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发生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等,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甲方不再支付,由乙方承担。9.2.14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或拒付设计费,按乙方违约处理,并有权对乙方收取2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9.2.15 乙方的设计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查后,乙方不得单方更改。如乙方擅自提高设计标准,甲方可扣除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5%50%的违约金。9.2.16 因乙方设计文件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510%的, 甲方按照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39、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增加费用超过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10%的,甲方将按照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9.2.17 因设计文件出现遗漏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本条第9.2.4款约定处理。9.2.18 乙方需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工作。9.2.19 对于深基坑开挖和支护设计,乙方需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基坑设计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设计和审查工作。对于建筑物保护,乙方应提供完整的保护实施方案。9.2.20 乙方需配合招标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有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含可编辑的 CAD和不可编辑的 PDF 电子文件、编制技术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表等 word 电子文件)40、。9.2.21 乙方注册地址在外地的,应在XX市内设立项目部,且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长驻本项目部,负责处理设计、施工及报建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2.22 乙方应当准时参加该项目的各类协调会议。9.2.23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使用,不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的,乙方需配合核实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乙方责任的,则扣除相应的设计费。9.2.24 因乙方原因,经有关部门评审的概算造价超过投资额的5%,影响工程建设计划的,应修改设计文件,并扣除全部设计费的22%。9.2.25 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9.2.26 乙方违反上述9.2.6-9.2.25一款或多款,41、该款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按对应条款扣减设计费的22%/次作为违约金。当期的累计违约金可在当期设计费请款中扣除,设计费结算款中扣除全部的累计违约金。违反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他人设计,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相当于暂定设计费30%的违约金。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10.1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10.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缺陷通知期完成为止。10.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5乙方应按本项目投资要求开展限额设计,乙42、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乙方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10.6本合同价已包含施工阶段一般性设计变更、修改、补充的设计费用以及配合甲方进行设 计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工作的费用。施工中,乙方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应按甲方通知到达施工现场。10.7进入施工阶段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自延误之日起每日按暂定设计费总额计收2%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0.8乙方须完成竣工图编制,提供竣工图一式十份。10.9本合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10.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11乙方提交的设计工作人员分工43、表,其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乙方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内的设计参与人员,若要更换必须取得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篇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第一章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 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44、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甲方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乙方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乙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45、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甲方乙方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46、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甲方代表由甲方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15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甲方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47、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甲方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20 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乙方代表由乙方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甲方。1.21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乙方最迟开工的日期。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48、(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49、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1.28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2 合同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50、工程。1.33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5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36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37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8 施工机械:指乙方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51、3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甲方乙方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40 变更:指经甲方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1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52、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甲方乙方在不影响合同53、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字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 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54、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4.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甲方乙方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4.3 适用标准与规范甲方乙方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甲方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XX省有的,约定适用的XX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甲方对施工技术有55、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乙方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5 施工设计图纸5.1 图纸的提供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甲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 其技术资料。如乙方需要增加数量的,甲方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3.3款规定处理。5.2 乙方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56、设计图纸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 纸。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 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甲方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乙方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收到书 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 图纸错漏的改正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57、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甲方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本施工期间,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 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 同终止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甲方。6 通讯联络6.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58、能生效。6.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 工程分包7.1 分包工程的批准乙方可依法分包工程。乙方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甲方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2 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甲方和监理工59、程师各一份。乙方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工程分包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7.3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甲方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乙方,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乙方的同意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乙方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分包合同终止7.4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乙方签订的分包合60、同也随即终止,但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 现场考察甲方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8.1 甲方应按第16.1款第(4)点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8.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乙方应依据甲方按第16.1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2) 水文和气候条件;(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61、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9.1 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乙方报价的限制9.2 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62、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甲方将不另行支付。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0.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乙方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0.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乙方在报价时已63、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乙方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1 事故处理11.1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1.2事故争议认定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2 专利权侵犯64、专利权责任12.1 乙方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乙方承担。但因遵守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2.2版权和知识产权 甲方乙方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3 联合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3.1 如果乙方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65、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3.2 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4 保障14.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14.2乙方对甲方的保障 乙方应保66、障甲方不负担因乙方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5 财产15.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乙方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5.2 甲方财产及其使用如果甲方依据第73.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甲方的财产,而且甲方有权留下乙方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5.3 乙方财产及其使用如果乙方依据第73.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67、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为乙方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甲方未付完相关款项,乙方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甲方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6 甲方16.1 甲方工作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68、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乙方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乙方;(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甲方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69、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甲方承担。16.2 甲方支付款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6.3 甲方提供资料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16.4 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甲方应在能使用乙方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乙方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甲方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6.5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要求甲方供应材料70、设备的,甲方应按“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16.6 甲方未尽义务的责任甲方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17 乙方遵守法律17.1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在本项目甲方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甲方后续工程 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甲方(招标71、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 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 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3. 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4.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5. 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17.2 乙方工作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2)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72、(4)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甲方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6)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17.3 乙方实施工作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73、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甲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甲方从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17.4 乙方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乙方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7.5 乙方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74、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7.6 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乙方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乙方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甲方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乙方完成设计,则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7.7 乙方为甲方的人员提供配合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 甲方的工作人员;(2) 甲方的雇员;(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75、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乙方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乙方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8 乙方未尽义务的责任乙方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18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8.1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甲方应任命代表甲方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甲方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甲方现场管理人员76、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8.2乙方代表任命和更换 乙方应任命代表乙方工作的乙方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乙方依法提出,经甲方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乙方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乙方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乙方更换乙方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乙方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8.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77、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8.4乙方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乙方代表履行的职权外,乙方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9 甲方代表甲方对其代表授权19.1 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甲方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甲方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78、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乙方同意外,甲方不应对甲方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9.2 甲方代表职权甲方代表应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甲方负责。甲方代表在甲方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予认可。20 监理工程师20.1 甲方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0.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甲方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乙方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79、工艺,及时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0.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72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7.1款规定同意乙方分包工程;(2) 根据第15.1款规定批准乙方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 根据第17.5款规定批准乙方的设计;(4) 根据第30条规定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根据第31.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 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根据第44.5款规定使80、用替换材料;(8) 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9) 根据第57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 根据第61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20.4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81、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乙方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20.5 乙方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乙方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0.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8.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82、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8.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1 造价工程师21.1 甲方对造价工程师授权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1.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83、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甲方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乙方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1.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72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56条规定使用预留金;(2) 根据第57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3) 根据第62.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21.4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提供合84、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乙方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21.5 乙方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乙方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不作出85、决定的,乙方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1.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2 乙方代表22.1 乙方对其代表授权乙方应依据第18.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乙方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乙方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甲方,授予其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2.2 乙方代表职权乙方代表应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乙方负责。乙方代表在乙方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予认可。86、22.3 乙方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乙方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8.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乙方代表授予的职权,对乙方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乙方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乙方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8.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2.4 紧急情况时乙方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乙方代表按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乙方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甲方。属于87、甲方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乙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3 指定分包人23.1 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 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甲方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 甲方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3.2乙方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是乙方的分包人,甲方不应要求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4 乙方劳务24.1 乙方人员的雇佣乙方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甲方或为甲方服务的人员88、中招聘雇员。24.2 乙方对雇员应做的工作乙方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乙方应做好下列工作:(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交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5) 雇员和甲方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应由乙方甲方共同盖章、签发。24.3 乙方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乙方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89、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4.4 乙方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乙方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乙方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引起乙方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24.5 乙方雇员的要求和撤换乙方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90、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乙方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撤换:(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24.6 乙方对雇员的保护乙方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4.7 乙方提供雇员统计表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乙方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5 工程担保25.1 乙方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91、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5.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乙方。25.3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甲方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25.4甲方提供支付担保 乙方按第25.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92、担保,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5.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月起至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甲方。25.6向乙方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乙方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25.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甲方乙方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93、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5.8约定担保事项 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6 甲方风险26.1 甲方承担风险甲方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26.2甲方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甲方风险为:(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 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乙方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 由于甲方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94、 由于甲方提供或甲方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27 乙方风险27.1 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风险。27.2乙方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乙方风险为:除第26条和第27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28 不可抗力28.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95、;(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8.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8条规定索赔费用。28.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96、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 甲方乙方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4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97、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9 保险29.1 甲方办理保险甲方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乙方办理。29.2乙方办理保险 乙方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但甲方支付本款第(1)总保险费,98、乙方支付本款第(2)总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9.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代办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甲方未投保,乙方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未投保,甲方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29.4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 甲方乙方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29.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乙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99、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29.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9.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29.8约定投保内容和责任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 期30 进度计划和报告30.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2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甲100、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乙方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30.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乙方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0.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施工、安装、试验以101、及甲方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0.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乙方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1 开工31.1 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102、施工许可证。31.2工程开工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甲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开工令;乙方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31.3乙方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1.4甲方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第31.2款103、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2 暂停施工和复工32.1 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32.2 如果非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乙方可向监理工104、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乙方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乙方可以作如下选择:(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61.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甲方,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3.4款规定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2.3 因甲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甲方不予补偿:(1) 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105、或应由乙方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2) 乙方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3) 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8条规定处理。32.4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4.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甲方原因造成的。32.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应106、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32.3款规定处理。33 工期和工期延误33.1 工程工期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约定。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33.2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 甲方代表或施工现场甲方雇用的其他人107、的人为因素;(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 工程变更;(6) 工程量增加;(7)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 不可抗力;(9) 甲方风险事件;(10)非乙方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甲方乙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33.3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33.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乙方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甲方。乙方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3108、3.4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按第33.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33.5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乙方未能在第33.3款和第33.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乙方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第33.3款和第33.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甲方乙方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109、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乙方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4 加快进度34.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在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乙方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乙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乙方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抄送乙方。甲方可按第73.3款的规定110、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乙方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甲方希望乙方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乙方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2.1款和第62.2款规定计算。甲方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甲方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111、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35 竣工日期35.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甲方乙方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35.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 乙方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乙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6 误期赔偿36.1 误期的赔偿如果乙方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112、工,乙方应按第58.2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6.2 计算误期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5.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37 质量的管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7.1 甲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甲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37.2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37.113、3 乙方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8 质量目标约定工程质量标准38.1 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8.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甲方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72.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职114、责38.3 乙方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38.4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乙方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115、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9 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39.1 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甲方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甲方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甲方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乙方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甲方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甲方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9.2 照管期间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乙方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116、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乙方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4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甲方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40.1 甲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6条规定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甲方责任40.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 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2) 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 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117、器材。甲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乙方责任40.3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乙方应做好下列工作:(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118、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乙方对合119、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0.4 审查、检查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甲方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甲方从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40.5 安全120、防护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承担。40.6 乙方的现场作业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121、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乙方。41 放线41.1 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乙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乙方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41.2 乙方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1.3 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乙方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122、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41.4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乙方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2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2.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乙方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61条规定处理。43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43.1 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123、“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43.2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乙方与甲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乙方的合理要求堆放。43.3 乙方保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乙方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甲方乙方协商124、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43.4 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甲方的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替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125、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因而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5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3.6约定结算方式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材料设备44.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乙方126、与甲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乙方的责任44.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44.3 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4.4 如果乙方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4.2款和第44.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127、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甲方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44.5 乙方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甲方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甲方乙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4.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指定采购材料设备44.7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5 材料设备的检验45.1 进入现场检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128、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乙方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45.2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129、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乙方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45.3材料设备的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45.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检验费,按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计算。(1)材料设备进场检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检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45.5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130、。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甲方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46 检查和返工46.1 施工质量检查乙方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46.2 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131、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6.3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4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1 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132、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47.2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47.3 验收结果的确认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133、录。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7.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乙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48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8.1 重新检验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8.2 额外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乙方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134、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由乙方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甲方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49 工程试车试车内容49.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49.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乙方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甲方应为乙方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135、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乙方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49.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乙方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49.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136、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甲方和乙方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49.5 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甲方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137、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9.6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0 竣工资料50.1 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甲方乙方应按第51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0.2 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138、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51 竣工验收51.1 组织验收和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51.2 组织验收的限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51.3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51.4接收工程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向乙方颁发工程139、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向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甲方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甲方应缓发工程 接收证书。乙方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甲方应向 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甲方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 见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乙方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1.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甲方乙方应在专140、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51.1款至第51.2款规定办理。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51.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1.7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73.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52 质量保修52.1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2.2 工程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甲方141、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修正,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52.3 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乙方应支付这笔款项。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52.4 乙方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 价53 资金计划和安排53.1 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乙142、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53.2 提供资金安排证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4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甲方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乙方。54 工程量54.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乙方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6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清单的工程量54.143、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55 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55.1 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55.2 已完工144、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乙方应按第67.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5.3 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55.4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乙方按第67.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乙方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145、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5.5 复核计量结果如果乙方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乙方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乙方、抄报甲方。乙方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甲方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72条规定处理。55.6 不予计量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55.7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工程变更和按第60条、第63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146、价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56 预留金56.1 预留金的用途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预留金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56.2 预留金的支付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乙方实施第5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甲方确认后支付。56.3 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所有报147、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57 零星工作项目费57.1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乙方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按实际数量和乙方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57.2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乙方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乙方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乙方,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148、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57.3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支付 零星工作项目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乙方应按第67.1款规定向甲方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58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8.1 提前竣工奖甲方乙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149、%。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58.2 误期赔偿费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甲方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甲方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150、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59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59.1 约定合同价款甲方乙方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59.2 合同价款调整事宜甲方乙方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1) 工程量的偏差;(2) 工程变更;(3)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4) 费用索赔事件或甲方负责的其他情况;(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6)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3)调151、整因素应分别按第60条至第6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0 工程量的偏差60.1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的偏差是指乙方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甲方批准由乙方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60.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61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甲152、方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9.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乙方提出P1,经甲方乙方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由乙方按第69.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甲方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0.9Q0P0-(0.9Q0-Q1)P1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60.3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53、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甲方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由乙方按第69.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甲方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执行。M1=M0(S1/S0-0.1)(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9.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乙方提出,经甲方乙方确认后执行。M1=M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乙方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154、费。 M0是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61 工程变更61.1 工程变更要求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甲方批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61.2 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 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甲方或其他乙方实155、施的工程;(3) 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 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 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61.3 乙方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甲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甲方采纳乙方的建议给甲方带来的利益,由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享比例。61.4 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乙方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对所涉及工156、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 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 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甲方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乙方不得延误任何工作。61.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62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乙方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 因乙方的违约、过错或乙方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6157、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2.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甲方乙方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工程变更属于第60.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乙方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乙方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其中,招标工程:乙方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乙方报价158、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2) 措施项目费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乙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甲方乙方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乙方按第69.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甲方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执行。M1=M0+M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159、施项目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9.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乙方提出,经甲方乙方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M1是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是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乙方报价浮动率。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乙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62.2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乙方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乙方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160、乙方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62.3 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乙方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甲方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62.4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乙方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161、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3 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63.1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甲方乙方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式中:Cn是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162、合同价款。Cn是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是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乘数。“a”、“b”、“c”、“q”,“Ln”、 “En” 、“Mn”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视为不作调整。“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逐一明确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 “L0”、“E0” 、“M0”表示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3、发布的参考价格。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63.2 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63.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甲方乙方确认后执行。64 支付事项64.1 支付工程款项甲方应按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 预付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第66条规定支付;(3) 进度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4) 竣工结算款按第69条的规定支付;(5) 质量保证金按第70条的规定支付;(6) 最终清算款164、按照第71条的规定支付。64.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甲方支付延迟,则乙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4.3 乙方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乙方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乙方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64.4 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乙方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165、,可认为乙方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甲方可在不损害乙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 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应付的款项;(2) 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甲方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甲方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65 预付款65.1 约定预付款甲方乙方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5.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166、与支付乙方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甲方。(1) 按第25.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 向甲方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甲方确认后向甲方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甲方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5.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甲方提出付款要求,甲方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乙方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5167、.4 预付款的扣回甲方不应向乙方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65.5 退还预付款保函乙方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甲方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乙方。6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66.1 内容、范围和金额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40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66.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专用条款168、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1.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并抄送甲方。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甲方确认后向甲方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66.费用支付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 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乙方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 的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66.支付限制4 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169、安全防护费的,乙方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66.5 管理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66.6 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文明工地增加费,招标工程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的同时期执行的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170、工地增加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 明工地增加费、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奖项的,甲方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67 进度款67.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乙方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171、工程的价款,并抄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 已完工程的价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4) 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 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 根据第58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51条和第62条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8) 根据第63条规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9) 根据第65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0)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1) 根据第70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13) 本期172、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7.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5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甲方确认后向甲方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甲方和乙方。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67.3 进度款支付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7.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173、67.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乙方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乙方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67.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第67.3款和第67.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根据第64.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甲方提出付款要求。甲方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乙方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7.6 修正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174、除该项价款。68 费用索赔68.1 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甲方。68.2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甲方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乙方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乙方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68.3 提交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乙方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175、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68.4 无权索赔如果乙方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8.1款至第68.3款,则乙方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68.5 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乙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8.6 反索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176、造成损失,甲方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68.7 索赔款支付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8.5款和第68.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69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9.1 约定结算程序和时限甲方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9.2款至第69.7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69.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工程竣工报告经甲方认可后的28天内,乙方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乙方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177、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乙方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乙方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甲方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乙方应予以认可。69.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第69.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乙方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甲方。乙方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178、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9.2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乙方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69.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第69.3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72条规定的争议外,甲方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甲方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2) 经复179、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或按照第72条规定处理。69.5竣工结算款支付 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乙方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9.6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第69.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乙方有权依据第64.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甲方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69.7 拖延结算的工程交付18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甲方要求交付永久工程,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乙方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69.8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甲方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70 质量保证金70.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乙方对工程质量的担保。乙方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70.2 约定质量保证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甲方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乙方的工181、程款中扣留。70.3 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甲方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71 最终清算款71.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71.2款至第71.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 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182、料。乙方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71.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 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甲方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甲方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71.3 最终清算款支付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1.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7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乙方提交的183、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 款的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乙方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最终清算款。71.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照第71.3款和第71.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乙方有权按照第64.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7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1.6 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72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72 合同争议72.1 认可暂定结果184、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72.2 双方185、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72.3款至第72.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72.3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没有按第72.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72.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72.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186、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4)72.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按第72.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187、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72.6 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2.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73 合同解除73.1 协商一致解除甲方乙方188、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73.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73.3 因乙方原因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 乙方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乙方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 乙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 乙方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6) 乙方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189、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 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 乙方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 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5.2款留下的乙方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73.4 因甲方原因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 非乙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乙方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 非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 甲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190、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5) 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施工的;(6) 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经乙方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7) 甲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73.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合同一方根据第73.2款至第73.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72条规定处理。 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191、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乙方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74 合同解除的支付74.1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3.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74.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3.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甲方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 乙方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甲方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甲方的财产;(3) 乙方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192、内;(4) 根据第28.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5) 根据第73.6款规定乙方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甲方乙方按第69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额,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甲方。74.3 因乙方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3.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乙方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乙193、方并抄报甲方。甲方乙方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9.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额,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甲方。74.4 因甲方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3.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第74.2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乙方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乙方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乙方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甲方乙方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甲方签发支付证书,抄送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72条规定处理。75 合同终止75.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194、双方享有第72条至第74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75.2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52条和第70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甲方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75.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76 缴纳税费76.1 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甲方、乙方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76.2 没交195、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77 保密要求77.1 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77.2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196、。77.3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77.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77.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197、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 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5) 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78 廉政建设78.1 廉政建设甲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198、78.2 违反责任如果乙方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甲方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乙方的上述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工程损害,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3条、第74条规定处理。79 合同份数79.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第79.2款、第79.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乙方提供合同文本。79.2 正本效力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79.3 副本效力本合同副本份数,由甲方乙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199、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二章 专用条款1. 定义1.43 单位工程 名 称: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 内容:主要为XX区52所学校的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将143间功能用房改造为教室,改造面积共约10283.1平方米,配套改造工程面积共约7719.2平方米。 范围: 2023年XX区公办小学教学场室扩容提质改造项目,改造面积共约10283.1平方米,配套改造工程面积共约7719.2平方米。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 合同文件及解释2 .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200、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施工设计图纸5.1 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 (2)提供的数量: 甲方向乙方(主)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6套(不含标准图集 ) 。乙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主)自行承担。(3)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甲方、乙方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5.2 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6. 通信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甲方: 通讯201、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乙方: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工程分包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3. 交通运输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协助。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 监理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2) 造价工程师:姓名202、: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3) 建造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19. 甲方19.2 甲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 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由乙方负责开通,并根据现场的需要或甲 方的要求确定开通时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所203、发生费用按 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6) 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乙方自行解决。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有: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 支付款项(1) 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66.3款、第67.3款、第69.5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第66.3款、第67.3款、第69.5款及对应的专用条款等规定限期支付。但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申请和工程款请款资料、对应204、金额正式发票后,分别开始计算付款限期。同时,鉴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遵循特定流程,即视为按期付款。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 乙方20.1 遵守法律乙方在本项目甲方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17.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甲方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不得参与本甲方的招标项目,具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视情节轻重,拒绝乙方一定时间内参与本招标人后续工程的投标。20.2 乙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66.2款、第67.1款、第69.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口另作约定: 每月的15日前向205、甲方提交经监理人审核后的支付申请和工程款请款资料,逾期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同时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合同款项。(5) 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 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的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206、合XX市有关规定的要求。(10)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69.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20.4 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乙方代表任命和更换: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乙方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 甲方代表22.1 甲方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甲方任命( )为甲方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 甲方对甲方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 监理工程师23.1207、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2)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 24. 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 25. 乙方代表25.1 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补充以下内容:乙方代表及现场管理208、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书面批准,报甲方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代表及乙方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26. 指定分包人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 工程担保28.1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元整(施工部分暂定合同价款的10%)(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 签订本合209、同时。 另作约定: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乙方以履约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合同施工部分暂定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 (4)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 28.4 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本款不适用(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担保(施工210、部分暂定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保函的有效期至少应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结算资料后28天内,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甲方同意,退回履约担保。31. 不可抗力3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乙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 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红色台风警告信号的恶劣气候,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并211、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32. 保险32.1 委托乙方办理保险的事项有:(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乙方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并由保险212、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6) 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为合同工程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上述的第(1)、(2)、(3)、(4)、(6)项内容,乙方负责办理上述四项保险业务,甲方提供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3 乙方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34. 开工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 另作约定: 在本合同签213、订后的7天内乙方完成开工准备,并提交开工报告,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批准为准。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150)天。(1)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2)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36.9 赶工措施费:本合同不考虑赶工措施费38. 竣工日期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42.质量标准、目标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2)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工程质214、量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3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 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乙方 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 乙方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3) 单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215、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 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乙方应熟悉施工图纸和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45.2 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1、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216、(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918号);关于印发XX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81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2、 其他文件: 另作约定:45.6 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45.8 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217、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XX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XX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 它45.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标准、要求: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元。46. 测量放线46.1 乙方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甲方开工前7天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乙方作技术交底,提供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范执行。 48.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甲方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乙方约218、定“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本条不适用49. 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乙方负责运输和保管。 另作约定:49.2 乙方供货要求:按通用条款。 49.8 甲方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按通用条款。 甲方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按国家有关最新标准执行。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 种类: 按XX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 检测机构: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按通用条款规定,施工合同价已包含材料219、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另作约定:(1)乙方按照要求选用的工程检测单位需要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并由甲方作为试验、检验、检测的委托人,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合同价已包含检验试验自检费用。(2)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材料、构配件试验及工程实体第三方检测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3)当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对工程检测复检要求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检测结果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 乙方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乙方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乙方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220、。乙方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乙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予 以协助。51.2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5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52.2 本条除按通用条款规定外增加以下内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 部位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典型阶段进行拍照留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完整提 供每一个施工对象的同一角度、同一位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彩色对比照片(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53221、.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现行验收规范实施。 53.2 通用条款“参加验收的限制”的内容改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乙方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乙方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乙方质检人员验 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 通知甲方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乙方擅自隐蔽的,将视该 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222、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乙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甲方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5. 工程试车55.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 工程变更56.3 工程变更程序:在通用条款60.2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要求。 56.4 乙方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甲方采纳乙方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57、 竣工验收条件57.2 在通用条223、款50.1的基础上补充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如下: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规定及甲方对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乙方负责对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编制目录、汇总和管理。58.竣工验收58.1 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省、市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58.6 接收工程在通用条款50.4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提交市政基础设施交接 书,甲方应协调相关接收、管养单位接收工程,在交接过程中,接收管养单位提出的问题乙方应 及时修复。因乙方原因造成224、的问题,由乙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在未完成交接工作前,乙方 承担现场照管责任。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 (名称) 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2) (名称) 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58.10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规定,乙方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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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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