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1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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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266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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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1 一、工程概况11二、合同工期12三、质量标准1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3五、项目经理14六、合同文件构成14七、承诺14八、词语含义14九、签订时间15十、签订地点15十一、补充协议15十二、合同生效15十三、合同份数15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61. 一般约定162. 发包人223. 承包人234. 监理人275. 工程质量2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07. 工期和进度338. 材料与设备379. 试验与检验3910. 变更4011. 价格调整4412. 合同2、价格、计量与支付4613. 验收和工程试车4914. 竣工结算5315. 缺陷责任与保修5416. 违约5617. 不可抗力5918. 保险6019. 索赔6120. 争议解决6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41. 一般约定642. 发包人703. 承包人724. 监理人825. 工程质量8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57. 工期和进度878. 材料与设备939. 试验与检验10110. 变更10311. 价格调整104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5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07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1416. 违约11517. 不可抗力12118. 保险12319. 索赔12420. 3、争议解决12421. 补充条款12513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道芳村大道1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备案证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承包人应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全部永久用电工程(4、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系统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安装、送电、配合相关专业的施工、系统调试、电气试验、验收、技术资料提供和技术人员培训及保修等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审报验工作、质监、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承包内容具体以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工程指令和相关招标文件为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工程范围进行适当调整。6.工程承包范围:6.1承包范围:6.1.1本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约85416.29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66770.29平方米,二层地下室(面积约18646平方米)。包括:单体限高125、0米以内的SOHO办公物业、商业、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等。6.1.2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对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项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进行施工,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及最终正常运行要求(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补充说明等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新装41250kVA专用变压器,采用10kV电源供电。在新建专变高压室和专变房内敷设电缆,新装高压柜6台,新建变压器SCB14-1250kVA4台。开关房新敷ZRC-YJV22-8.7/15kV-3246、0mm2至高压室;高压室高压出线柜分别新敷ZRC-YJV22-8.7/15kV-370mm2至专变房;低压配电设备、室外电缆井、电缆管廊及相关土石方开挖、外运、电缆沟、安健环、防雷接地等工程。(2)永久用电系统工程的设备与材料的采购、供应、现场仓储、运输、安装、调试以及完工和交付使用所需的一切工作和服务等;(3)永久用电系统工程的配电、防雷、接地设备的供应与施工;(4)永久用电各系统均包括前端及后端的整体系统,包括与各专业接口对接,保证各子系统与整体系统的完整性。(5)系统测试、调试以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6)系统正式移交发包人之前的试运行和系统维护;技术培训和系统正式移交后的技术服务与支持;7、(7)承包人负责拆除原有旧临电的电房及临电系统(含旧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的建筑废料由承包人负责清理、外运。低压柜、高压柜、电缆保护性拆除后,放置到发包人指定地点。(8)编制系统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9)上述工作所需的附件、工具、备品备件、资料的提供。(10)除地下室预留预埋及结构洞口封堵由总承包人负责外,其余洞口封堵由永久用电承包人负责,由永久用电承包人实施的洞口封堵、套管封堵、后开沟槽的封堵相应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计。(11)因永久用电工程正常工序和工程变更导致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后开孔洞、后开沟槽及其修补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12)其他上述未涉8、及的,为保证永久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工作均包含本次合同范围。(13)服从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支付总包配合费。6.1.3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送电、包各系统的单独调试和联合调试、包验收通过、包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一切措施费。在本工程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正9、式送电阶段,负责办理过程中涉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报批、报建、报验、质监、专项检测检验、调试、竣工验收、备案、试验和联合试运转、结算的组织和资料整理(含竣工图编制)、停送电方案报审手续及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协调与周边居民商租户的沟通,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本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确保按供电部门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送电连续正常运行72小时后移交。配合使用单位办理永久用电的相关手续及完工后的临电设施拆除等内容。6.1.4发包人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 二、合同工期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为 1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22年 10、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上述工期作相应调整,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以上竣工日期与节点工期的相应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完成永久用电工程专项验收及资料移交日期为完成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时间。以上时间应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审批、确认时间。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场地现状及其对本工程进度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费用。三、质量标准1. 工程质量符合质量一次11、性验收合格的标准。工程质量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含技术规格说明书)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前述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的,应当以更严格的为准。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3.技术条件要求:满足本合同附件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一)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税率为 。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税金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中标下浮率为: %。合同支付12、及结算以不含税价为基准,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率及税额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措施防护费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2、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二)、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清单措施项目费(除防疫措施费外,防疫措施费实报实销,按实结算)、预算包干费合价包干。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进行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深化设计、包各种协调服务,包送电方案、包配合供电部门的审图,协助向供电部门报装报建工作及其他审批手续及其费用。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第11条、第13、12条约定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招标清单等;(8)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9)发包人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发包人现有及后续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则等)。(10)技术标准和要求;(11)14、图纸;(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法定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对于相同事项有多次补充或修订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相应的工程维修义务。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15、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外,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2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xxxx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以下为签署页)发包人:xxxx地产有限公司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地 址:xx市xx区xx街道芳村大道1号 地 址: 电 16、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17、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18、。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19、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20、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21、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22、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23、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日历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24、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25、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26、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27、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28、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29、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历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30、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31、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32、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33、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34、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35、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6、。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37、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38、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日历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39、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日历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40、工作;(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41、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42、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43、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44、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45、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日历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46、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日历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47、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日历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48、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日历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日历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49、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50、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51、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52、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53、同条款中约定。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54、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日历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55、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56、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57、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58、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59、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60、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61、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62、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63、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64、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65、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日历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66、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日历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67、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68、,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日历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日历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历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69、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70、.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71、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72、。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73、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74、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历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75、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76、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日历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历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通77、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78、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日历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79、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80、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81、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日历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82、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83、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日历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日历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日历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84、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日历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85、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日历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86、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日历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87、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88、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89、失毁损的由监理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90、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日历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91、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日历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92、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日历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93、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日历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94、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95、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96、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97、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98、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99、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100、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指在收到示后48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指在收到示后4101、8小时内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102、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日历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103、历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5日历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1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日历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日历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日历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105、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日历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日历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日历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日历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日历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106、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日历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历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日历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107、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日历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日历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109、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110、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日历天的前42日历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111、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112、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113、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114、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日历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115、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116、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117、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日历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118、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日历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历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银行审批的款项的时间,若因银行审批原因不视为发包人违约。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日历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119、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历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120、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历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121、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122、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123、.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日历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125、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126、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历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日历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127、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128、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129、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历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历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日历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日历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130、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日历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日历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131、工验收申请报告42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132、历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133、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134、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135、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136、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137、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138、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139、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140、算申请书后28日历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日历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日历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日历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日历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141、,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历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142、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历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日历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历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143、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日历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144、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历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145、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146、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日历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历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147、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日历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148、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历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历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历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历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149、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150、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151、,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提供152、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日历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此153、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日历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日历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154、款;(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6)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155、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156、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157、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日历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158、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日历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159、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160、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161、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162、过84日历天或累计超过140日历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6)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日历163、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164、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165、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166、)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历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日历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167、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日历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日历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168、(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历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日历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日历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日历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169、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7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日历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日历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171、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日历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7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和)补充,条款号一一对应,二者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同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未提及的事项以通用合同条款为准。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73、.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本条款补充:“发包人”在本合同为“xxxx地产有限公司”。 1.1.2.3本条款补充:承包人对其所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并应同时服从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及安排,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1.1.2.4监理人:监理单位名称:xx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2.5 设计人:名 称:xx汉森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174、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筑红线范围内为实施工程所需占用地块。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租用及相关手续办理费用承担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4日期和期限1.1.4.3工期:本条款补充以下内容:1.1.4.3.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175、期。1.1.4.3.2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7.5条和第7.9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4.3.3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3.2.3条规定确定。1.1.4.5通用合同条款1.1.4.5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1.1.7至1.1.16条:1.1.7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176、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1.7.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7.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不含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不含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7.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不含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177、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7.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不含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8 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的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1.1.9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单位。与承包人同步在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承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必须签订总包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178、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人在未尽到约定的管理及配合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人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因其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1.1.10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竣工后,发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或行业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验收。1.1.11 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通过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并取得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回执。1.1.12质量事故179、等级(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如有新的规定,则执行新规定):1.1.12.1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1.1.12.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1.1.12.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1.1.12.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180、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1.12.5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1.1.13项目考核小组:指在本项目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考核的机构。1.1.14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委托时代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对本项目的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造价工程师依据行业规范的有181、关规定及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为DC-GF-202009-01(GC)之约定,向本项目施工场地派驻造价投资控制机构,履行职责。1.1.15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名,经发包人按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5.1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182、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1.15.2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使用暂列金额、使用计日工、按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现行建筑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183、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当合同期内发生相关标准、规范变更或修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条款要求不一致时,采用较严格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之全部费用和时间。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4.3.1本款所述工程规范及标准之间或其与设计技术文件之间的要求不一致时,均采用较严格的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1.4.184、3.2当合同工期内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及规程变更的,均按国家、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协议书约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6.1.1-1.6.1.31.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8套。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涉及规划验收、永久用电验收、质量验收、交档案馆的竣工图由承包人根据各单位需求提供,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185、1.6.1.2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1.3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设备前,承包人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所有尺寸,及审核现场、图纸、标准、规范之间是否相符,若发现有任何错漏、疏忽或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给予指示。发包人的任何指示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有充分审核而引致的虚耗材料设备、工作或进度拖延而产生的责任。1.6.4 承包人文件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6.4.1条:1.186、6.4.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按本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若有);(2)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合同签订后28日历天内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3)按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4)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套价软件版的中标合同报价清单电子文件187、一份(CD-R光盘,含单价分析表)。若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则按专用条款第16.2.1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相关违约费用在预付款支付时直接扣除。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 除合同另有说明的时间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文件。若任何文件需要由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退回相关文件后,承包人应在收到返回文件后7日历天内再次提交、修改或补充后的文件供审批直至获得认可为止。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依照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办法的约定时限,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执行或变相不积极执行的理由。1.6.5 现188、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各类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及完整的图纸一份,供监理人及造价工程师于需要时使用。承包人现场准备各类标准、规范、变更及图纸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日历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xx市xx区xx街道芳村大道1号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89、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通用合同条款1.10.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使用总承包人所需修建道路的权利,但如涉及增加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润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需另外支付其它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通用合同条款1.10190、.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行完善或调整施工方案,由此产生的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通用合同条款1.10.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须于投标时视察工地了解现有的场内交通情况,进入施工场地所使用的现状道路由总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建筑红线。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191、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转给任何第三人。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192、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无关第三方。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1.5条:1.11.5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及提交给发包人产品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和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通用合同条款1.13条193、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1.13.1 发包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已经承包人复核及确认。若有任何差异或错漏之处,承包人应已于投标答疑中提出,而发包人也于回复答疑中澄清及修正了工程量清单。如与合同专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相冲突,按合同专用条款12.3.3执行。1.13.2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说明为单价包干的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会套用合同单价计算费用;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说明为合价包干的项目,竣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视作已考虑于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因数量的偏差提出调整合同数量、单价或其他任何补偿的要求,发包人亦不会回复或考虑该等要求。1.13194、.3承包人于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有算术错误的,按以下方式修正,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供日后计算中期付款、变更和结算之用(上述第1.13.1条说明的项目除外):(1)投标文件经济标算术复核办法按本项目招标时选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所述方法,基本原则为就低不就高;(2)若投标文件于专家评审时未有按上述方法修正错误的,中标单位于签署合同前仍需按上述方法修正算术错误。但修正后的结果与中标价的差异,视为算术误差,结算时同样加/减到结算价款内,以维持中标价不变。 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通用合同条款2.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本项目施工所需的(195、包括但不限于)永久用电工程配套的材料设备供应、施工、送电、安装、配合相关专业的施工、系统调试、电气试验、验收、技术资料提供和技术人员培训及保修等工作等内容的工作,并完成相关的报建及备案工作。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xx市xx区xx街道芳村大道1号。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进场前,由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仓库、机具材料堆放及加工所需场地和需要的临时设施用地等。2.4.2 提供施工条件及2.4.3提供基196、础资料通用合同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及2.4.3提供基础资料条款,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发包人及施工总承包人仅负责提供以下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和基础资料,其它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本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现状道路,施工所需的仓库、机具材料堆放及加工所需场地和需要的临时设施用地等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根据现场情况自行搭设或使用总包单位提供的。自行搭建可根据现场情况安排,但搭建的具体方案必需征得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查通过,需要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相关197、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已完成。水电接驳点后的管线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现场施工用水(排水)及用电管理由本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实行统一安排及管理。(3)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开通;使用现状道路;投标人须进行现场踏勘,并充分考虑工地现状及外围市政道路的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施工总承包人书面提交给承包人,并由双方进行交验,如承包人产生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2.4.4逾期提供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因198、发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而经发包人同意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通用条款2.5不适用,发包人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无须提供支付担保。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通用合同条款2.8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订为以下内容:承包人须严格按该管理办法服从xx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3项目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的工作。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包配合管理协议。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199、总承包人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包人应按本项目中标价为基准,以固定费率1.5%计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支付给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人。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通用合同条款3.1条中(9)、(10)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订为以下内容:(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供6套完整、符合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6套竣工图。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后28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应于工程验收28200、日历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日历天内签字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承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由总承包人统一送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审核结果中的相关要求及时补充或调整,直至合格为止。承包人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退场后,如移交档案馆资料不合格,承包人也需承担补充或调整的工作,如不配合,产生的费用将在质保金中扣除。(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发包人、总承包人颁布的有关本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1至45条:1.承包人须在进场后对总承包人按施工图已完成的与永久用电相关的预留/预埋工程进行201、检查、整改及接收,并对接收之后的工程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2.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已在投标阶段充分预见到上述预留/预埋工程可能与承包人进场进行深化设计后的要求不符的情况,并已考虑了相应的更改、配合、调整或完善等工作费用,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3.承包人签订合同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执行计划(即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控制计划的细化版),但在重大节点及关键线路、关键工序及各工序的逻辑关系上不得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矛盾。执行计划须在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签订合同后28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不202、应与投标文件有原则性冲突。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对合约的内容的变更,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充分预见到工程可能会和其它专业工程交叉导致的更改、配合、调整或完善等工作,该项工作费用承包人承担,不另行增补。5.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但不限于)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的影响,并在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相应的施工方案及风险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不得因任何(无论是自身或设计及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实施性施工方案的改变(或完善)而要求增加相关的费用。6.遵守国家、xx省及xx市现行的法律、条例、规定和通知,由承包人203、负责及时办理所需的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含扬尘、实名)、施工噪音管理(含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许可证、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排水许可、施工爆破许可(如需要)、防疫防护(如需)等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除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政府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外),且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否则,因未办理或延迟办理相关事项导致不利后果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7.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并按专用合同条款1.6.4条约定执行;8.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204、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9.承包人采取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文件报批、评审活动组织等全部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抢险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10.核实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并根据核实后的基准点进行工程测量放线,须保证合同工程所有部位准确定位,并对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的任何偏差及时进行纠正。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205、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2.本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公共部分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必须配合总承包人做好该部分工作,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3.承包人自行搭建现场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设施,以及配套水电等。所需场地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根据现场情况自行安排;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具体安排可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1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206、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积极配合总承包人争创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14日历天内,自行清理所有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材料、设备,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并配合总承包人退还发包人。如因承包人原因207、造成总承包人逾期未退还场地,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负责自身工作范围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当出现成品或半成品损坏需返工或赔偿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并无偿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对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照管责任相应地移交给发包人。1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8.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208、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 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帐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承包人的劳务分包人应开立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且发包人有权对该209、账户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或其劳务分包人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情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及相关规定的,发包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并有权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处理。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加强考勤管理,掌握出勤情况,并定期报发包人备案。在工程施工管理中,要对所有员工登记造册,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访客登记,员工刷卡)制度、员工进退场审批制度、宿舍登210、记和检查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班组出勤记录及时上报制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记录全工地的每天出勤情况和工作内容,形成齐全有效、互相佐证的工地考勤管理资料,建立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3)承包人必须有专人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必须与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实行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公布施工现场工人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工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花名册、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考勤表、建筑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发放表。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211、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4)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分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上述单位依法设立专用账户及按时足额的支付施工人员工资。5)承包人未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或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材料、劳务分包人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起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引起劳务分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工期损失和其他赔偿金;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照20万元/次的违约金212、扣取,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发包人保留下述权利在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协调处理劳资纠纷不力,引起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发包人形象和工地秩序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垫付人工工资(所垫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还将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7) 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213、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0.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等所造成的损害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2)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214、。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4)承包人应做好与永久用电工程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协调不力出现的问题,而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21.施工水、电接驳与维护:在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接驳点后架设临时供水、临时用电的管线,进行施工期间的维护并在不需要时及时拆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中:(1)临时用水的管线布置可在满足现场施工用水的需要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总承包人批准,方可自215、行架设临时用水设施和管线。(2)临时用电的管线布置可在满足现场施工用电、测试用电及用电安全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总承包人批准,方可自行接驳总电箱及箱后的线路。22.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216、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须全额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23.在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承包人应在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下,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缺陷,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4.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给予说明; 25.完成与后续工程的交接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任何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6.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日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217、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后,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发生损坏由后续施工单位自费修复,但属于本合同质量保修范围内的,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2)对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照管责任相应地移交给发包人。27.承包人须配合工程进度需要,提供、维护、施工场地移交迁移、拆除及重建合同条款未提及但本工程必须的所有临时工程。所有临时工程在确无需要时须由承218、包人拆走及清理修复场地,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28.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须全额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29.在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219、,承包人应在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下,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缺陷,否则承担违约责任;30.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给予说明;31.完成与后续工程的交接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任何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的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33.竣工档案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220、编制竣工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总承包人,配合总承包人按xx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陆份; (2)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贰份;(3)承包人须提供电子版竣工图,竣工后,设计单位对电子版竣工图进行签署、盖章。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将电子版竣工图一并移交给发包人。电子版施工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221、,须按合同要求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如经发包人书面催告两次仍未能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的,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提交满足要求的竣工资料为止。34.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35.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等文件。36.本项目的所有变更、签证申报、审批均严格按发包人有关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执行,如发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变更、签证发生2个月内尚未完成申报、审批流程的,如费用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计取该变更、签证费用;如费用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如实计取。37.承包人的项222、目团队成员、机械设备投入清单详见投标文件。38.发包人有权调整本项目承包范围,或委托承包人完成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39.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组建的项目考核小组的考评,考评管理办法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管理细则实施。40.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要求须对某专项技术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导致工期延长或是费用增加的,因承包人延误的工期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须按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已订购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的,承包人须积极按发包人要求联系厂商进行退订,如未退订成功223、的,又不能转为他用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43.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现有管理和后续制订的管理制度等约定执行。44.承包人不得违反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约定,如承包人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中相关约定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45.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材料检验检测工作(根据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直接送检测并与检测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承包人须根据工程进度上报材料送检计划,并有义务通知发包人于进度要求的时间内签订相应的检测合同。同时,承包人须积极与检测主管部门协调材料检测事宜,跟进检测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签订相应的检测合同,或因承包人在检测工作跟进过224、程中协调不力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的,须按专用合同条款7.5.2款承担违约责任。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职责,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工作,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3.2.1.1关于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员在送电前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225、22日历天),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日历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人;(2)离场23日历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人,并经监理人书面批准;(3)离场3日历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监理人,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9日历天(含节假日),连续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日历天。如承包人未提交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承包人须按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本专用合同226、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监理人可发出停工令,待上述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兼职情况,经监理人核实后,发包人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承包人同时需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同样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撤换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同样违约责任;未按时撤换的,视为缺岗,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同样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227、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7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总监、安全总监等)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上述专用合同条款第3.2.1.1条约定执行。3.3.5人员更换3.3.5.1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228、致,发包人未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3.3.5.2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229、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日历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第(5)款约定执行。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3.3.6至3.3.8条:3.3.6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包括投入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公开或变相拒不230、执行。3.3.7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会议主持单位批准外,不得缺席。 3.3.8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3.4 承包人现场勘察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造成关键路径工期延期的,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分231、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3.6.1至3.6.3条:3.6.1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完毕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或出现安全隐患由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自费维修。3.6.2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架构,制定具体的照管方案,负责照管上述材料设备并每月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汇报照管情况。3.6.3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232、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并已正式接收,则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了该单项工程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之日止。3.7 履约担保原条款不适用,改为: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以支付。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3.7.1至3.7.4条:3.7.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约定:履约保233、函。3.7.2履约保函的形式及范围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一次性提供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银行保函形式,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无条件履约银行保函原件。履约保函:银行保函形式。 履约保函的范围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人力资源、仪器设备、服务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期、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违约金及按期支付工人劳务工资等。3.7.3履约保函期限和退还:3.7.3.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及所有的索赔获得234、赔偿)之日止。承包人无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此保函无息退还给承包人。3.7.3.2 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方有权待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再向承包方支付款项,由此导致现场停工,引起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须按专用条款7.5.2条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3.7.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合同款项,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3.7.5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235、)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直接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如合同工期延长或发生延误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续期,确保履约保函有效,而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8 双方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3.8条款不适用。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承包人接受监理人的现场监理。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4.1.1至4.236、1.6条:4.1.1监理人在本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3)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237、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人对工程的检验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仍然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6)国家、省、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理人的权力。4.1.2除发包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需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承包人。监理人行使各自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但监理合同及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4.1.3监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不包括监238、理合同约定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的事项。4.1.4通用合同条款“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此款修改为:监理人(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及工期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处理。4.1.5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范围: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负责工地签证、返工窝工239、等记录,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审核、工程款的审核、结算价款审核等工作;负责工期索赔的协调;协助费用索赔协调并公正作证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1.6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本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4.2 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监理合同规定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质量要求本合同主体双方一240、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5.1.1 工程质量目标: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5.1.2通用合同条款5.1.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予以完善并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酌情考虑给承包人作出相应调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1.3通用合同条款5.1.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241、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引起关键工期延期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5.1.4至5.1.6条:5.1.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颁布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由xx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5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最新242、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历天内将上述人员报监理人备查。(2)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243、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监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5.1.6 承包人不能达到本条约定质量目标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3 隐蔽工程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5.3.2条约定的“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244、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未经监理或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所施工的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实施覆盖,当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已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报请监理或发包人进行隐蔽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245、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5.3.5至5.3.8条: 5.3.5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拍照或留存样本,以保证监理人、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承包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需对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3.6如全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未能通过检验,则工程验收人员或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同样的条件和情况重复该检验。对于这种重复检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从任何应支付或届期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3.7本工程除通过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的验收外,还须通过有关的安全技术检验机246、构的检验,及申请和领取使用许可证,其所需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根据规定须由发包人缴纳的检测费除外。 5.3.8检验结果表明存在缺陷的,则承包人应查找工程缺陷的原因。除非该缺陷是不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否则承包人为查找缺陷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2 通用条款5.4.2不适用,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绿色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负伤率少于1.5;(2)杜绝重大机械事故;(3)杜绝急性职业中247、毒,严重环境污染、特大辐射事故;(4)杜绝火灾事故;(5)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和会议;(6)达到文明工地评定标准:达到xx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程。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该款补充以下内容: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由此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等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xx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积极争取现场安全248、文明施工达到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7日内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如果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因未执行上述要求的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1)至(14)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249、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政府相应时期的管理要求,及发包人就本项目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等,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250、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4)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日历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5)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6)现场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7)现场设251、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8)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9)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10)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承包人必须遵252、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做好防疫防控工作。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号H20216310和H202201698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需按文件要求落实现场施工核酸检测防疫工作,按实际发生费用向发包人进行申报,发包人按照审核后的数据进行实报实销,在施工期间如有最新防疫政策要求则以最新政策为准。(12)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253、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日历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14)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安全所需的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或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合同签订后,按照xx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254、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并提交履约保函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50%。(2)工程施工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25%,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3)工程送电完成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剩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可以支付。 (4)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责令其改正,如整改不合格,从工程结算款中相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255、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5)承包人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时,须提交实际已发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经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约定:(1) 本合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签约价中。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费用从法律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颁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已实施的施工量部分不予调整。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通用条款6.1.256、9.1款不适用,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修改为:(1)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通用合同条款7.1.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7.1.1.1 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257、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7.1.1.2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实际建设规模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针对实际建设规模的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4)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5)季节性施工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8)妥善处理与258、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与施工总承包配合的施工服务方案;(10)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给发包人,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确认。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处理方案。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2.1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工程开工前14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需配合的259、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在每月的25日前提供当月进度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额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日历天内。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日历天内。 7.2.260、2.2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261、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日历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包括但不限于因交予第三方施工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的费用,如第三方施工造价高于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等)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7.2.2.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日历天内。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日历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并附262、齐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7.3.2开工通知通用合同条款7.3.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日历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通知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发包人不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263、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7.3.3条:7.3.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等)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监理264、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 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影响本工程之永久施工时,应实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忽视现场情况,及后因原有建筑物的缺陷而引至工程上错误或损坏,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需自费重建、修复该等错误或损坏。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 。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7.4.3条:7.4.3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265、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不一致的澄清指令应是最终的决定。7.5 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7.5.1款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且承包人在接收场地时已书面提出的;(4)工程变更,工程量增266、加影响关键节点工期;(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6)发包人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影响关键节点工期;(7)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8)不可抗力、特殊疫情防控、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详见专用合同条款7.7条说明。因上述原因影响关键线路,工程不能在原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则承包人须在有关事件发生后7日历天内以书面详细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须在收悉前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但因上述的原因(其它原因除外)工期延误且延误时间不超过30日历天(包括30日历天),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以确保本工程于合同工期内完成,赶工的费用视作已267、考虑于签约合同价内,合同工期不会再予延长,发包人亦不会再补偿任何费用;若因上述原因(其它原因除外)工期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30日历天(不包括30日历天)之间,超过30日历天以外的工期可予延长但发包人无费用的补偿;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及专用合同条款第7.7条所述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原因影响关键线路,超过30日历天以外的工期可予工期补偿但发包人无任何费用的补偿。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268、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确定。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主体一致同意增加以下7.5.2.1至7.5.2.4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5.2.1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7.3条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作出一般违约至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理。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7.5.2.2因专用合同条款第7.5条约定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269、承包人应在2日历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承包人应立即改正直至发包人确认无误为止,工期不调整。否则,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7.5.2.3因承包人造成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永久用电工程专项验收及资料移交时间完成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工程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日历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7.5.2.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最高逾270、期竣工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项目施工范围内误期超过30日历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7.5.3条:7.5.3工期调整的原则是:(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承包人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双方协商解决。(2)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271、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日历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分包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2 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272、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1)台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2)暴雨红色或以上预警信号;(3)高温红色或以上预警信号;(4)雷雨大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考虑常年天气情况。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7.5条约定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致的延误工期予以承担,但承包人不会获得任何有关费用的补偿。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1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7.5.1条约定顺延工期,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273、要求费用补偿,发包人不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2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3日历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复工的,每迟延复工1日历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迟延复工超过1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7.8.3 指示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3修改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27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条承担违约责任:1)质量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3)拒绝监理单位管理;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5)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8)转包或分包工程;9)擅自让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275、进行整改;11)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7.8.6 暂停施工持续56日历天以上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6条不适用。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7.5.1条约定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通用合同条款7.8.7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7修改为: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通用合同条款7.8.8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7.8.8修改为: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276、扩大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7.8.9至7.8.10条:7.8.9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7.5.1条约定执行;7.8.10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条承担违约责任。7.9 提前竣工7.9.2本合同不对提前竣工作相关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8.1.1至8.1.4条:8.1.1发包人在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前,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供货进场计划(应在材料或工程设277、备进场前的30日历天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包人承担因供货进场计划不正确而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8.1.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对其采购质量负责。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8.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参照(或相当于)招标文件所列厂家(品牌)的范围及设计图纸、技术需求书、规范要求等进行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报价时应自行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监控,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1)承包人根据图278、纸的技术要求,参照(或相当于)招标文件所列厂家(品牌),选定一家品牌,并应在正式签署采购合同前报发包人确认。(2)招标文件有推荐品牌范围的,如承包人选择的品牌不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的品牌档次不能低于参照(或相当于)招标文件所列厂家(品牌)技术标准要求和图纸的技术要求,且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进行任何调整。(3)招标文件未提供推荐品牌范围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在国优、省优、行业知名产品中,择优选择3 家或以上的候选品牌和样品技术标准,报发包人最后核准。主材应由承包人选定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选用主材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4)本工程所用的279、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述材料、设备和技术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5)承包人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承包人要对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有关质量认证(含3C 认证)、维修责任和保修义务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280、方面的情况有清晰、充分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6)无论采购的工程材料是否在参照(或相当于)招标文件厂家(品牌)技术标准表范围内,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选择材料、设备品牌应当遵守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xx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7)本工程为大型项目,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281、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所有的材料设备采购均应事先提供样板等资料供发包人批准。(8)承包人在选择材料与工程设备时,如选择的材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9)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0)出现厂家(品牌)技术标准档次不一的情况,应当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承包人不得以技术标准不同,投标价格组价以低档次技术标准进行组价为由拒绝或采购相对较高技术标准的产品,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责任;若经发包人同意采购282、技术标准或品牌档次相对较低的产品,则结算价须减去“与最高技术标准的档次产品的差价”;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在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检验;同时,向发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副本和制造供应商盖章的发货清单。(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283、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检查认可才能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通用合同条款8.4.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本项目无甲供料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通用合同条款8.4.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若按国家规定须由发包人负责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检验或试验由承包人承担284、,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所需的抽样、送检、报告的领取等所有相关管理配合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视作已考虑于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5.2 通用合同条款8.5.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285、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5.3 通用合同条款8.5.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仅限于包装质量、数量及附随质检资料,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不免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补充以下内容:(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工程设备清单以招标清单中的主要材料一览表为准。(2)材料286、看样定板程序A、招标文件内约定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应根据招标时的推荐品牌及相应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选定,在确定品牌前或施工单位采购进场前,进行看样定板,承包人需向监理人进行申报与审批,由发包人最终确定。B、招投标文件内未约定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申报3家或以上所购材料设备的合格供应商,经监理人审核,由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确定拟使用的材料设备样板。(3)材料和设备封板经审定为拟使用的材料样板,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封板;并由监理人保存原始资料,作为承包人采购进货及验收的依据。已封板的材料设备均需由监理人保管至竣工验收。 材料的封板操作:对于体积287、不大的各类产品可直接进行封板;对于较大的材料设备可进行实物封样或图片封样;并给出技术说明(包括产品照片、规格型号、关键元配件、原材料的明细表及对应技术参数、产品内部结构图、产品成品的技术参数)文件作为材料封板的补充和文字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对于一些系统性产品无法进行实物封板的,要用图片、文字进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依据照片、文字约定,对材料的外观、型号规格尺寸、关键元配件的各种技术信息、材料内部结构布局等等进行逐一确定),竣工后进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8.6.2样品保管通用合同条款8.6.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需和总承包人协商288、设置样板摆放区域进行样板展示。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合适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通用合同条款8.7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1)本合同视为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材料设备的供应市场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产品市场无生产等任何理由提出替换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提出替代换材料的(含规格、品牌等),则承包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承包人确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使用,如由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289、减少费用的,则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协商确定减少额。(2)如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将不予延长工期,并不得影响其他任何工序、工程的进行。(3)承包人在申请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4)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5)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290、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6)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7)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责。(8)承包人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与总承包人协商,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291、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无 。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通用合同条款9.1.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根据标准与规范、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监理人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9.1.2 通用合同条款9.1.2条292、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须提供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以满足材料与工程设备现场检测需求,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共同校定并不免除承包人试验设备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责任。9.2取样通用合同条款9.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1)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a材293、料设备的见证取样;b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通用合同条款9.3.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通用合同条款9.3.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 (1)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294、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2)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但监理工程师有证据证明检验结295、果有误的除外。9.3.3 通用合同条款9.3.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委托第三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委托第三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自检、抽检性质的重新试验和检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 通用合同条款9.4条不适用,本296、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9.4.1至9.4.5条:9.4.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范、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2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9.4.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297、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 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 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 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298、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9.4.4发包人有权派人对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并有权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9.4.5承包人承诺: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和)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国家299、省市有关规定未提及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由承包人负责委托,并承担检测、监测的费用。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通用合同条款10.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本合同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本合同承包范围及清单内容内任何工作的增加、删减;(3)本合同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本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本合同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7)本合同发包范围内300、的施工图纸修改引起的项目调整。(8)投标清单中任何材料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改变;(9)其他发包人认为应变更的项目。此外,合同说明由承包人负责的需要深化设计的工程,按经批准的深化设计成果及施工为承包人负责,不视为工程变更。深化设计工程量的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0.2变更权通用合同条款10.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发包人发出。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301、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监理人、设计人提出的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同时抄送造价咨询单位),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10.3变更程序通用合同条款10.3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同时抄送造价咨询单位),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5日历天内302、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书面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则发包人将视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增加。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指令后,承包人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15日历天内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增加。10.3.2 监理人或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或设计303、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同时抄送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当监理人或设计提出变更通知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5日历天内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书面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则发包人将视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增加。由于发包人指令304、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指令后,承包人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15日历天内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增加。10.3.3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如因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更的并由此产生费用305、的,承包人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3日历天内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同时抄送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增加。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10.3.410.3.5条:10.3.4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条规定确定。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306、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由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包括深化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量超常增加等;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10.3.5 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通用合同条款10.4.1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1) 307、工程变更综合单价定价办法:对于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定价原则: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招标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计价不能高于原定价;性能不能低于原要求;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招标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调整必须经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提供3家以上符合调整原则的产品供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人审定。(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式: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合价,在工程结算时308、将不得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调整方式除外。对于新增项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不同单位工程相同项目出现不同综合单价时,取其低者),则沿用; 对于新增项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换算时人、材、机沿用投标清单中的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没有,则按施工时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果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309、合价格中没有,则按施工时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对应品牌、规格及型号的主材价下浮10%计算;如果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也没有对应的品牌、规格及型号的材料,则由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择优询价确定不含增值税材料(设备)单价,发包人最终确认后执行。凡是经过共同择优询价确定材料(设备)单价的,其材料(设备)单价在整个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不得调整,并作为最终材料(设备)结算价格。换算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材料消耗量,其中材料消耗量为投标时的材料消耗量,当投标时所报的材料消耗量超过定额相应子目的标准时,以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计算。如新增工程在原招标310、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最接近项目,则双方对其计价方式约定为:人、材、机按以上第点原则执行,同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浮计算,下浮比例为(1-中标价/控制价)。(3)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若承包人投标时所选用的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际施工时,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至满足技术要求为止,但其价格不作调整。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之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新增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在变更之前确定)。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招标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调311、整必须经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人批准,如承包人未经审批擅自更换材料,该部分材料不予计价,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更正并承担所有延误工期责任。(4)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承包人承诺: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承包人不可以要求补偿。(5)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因承包人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承包人提出为了方便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等原因所造成的变更、洽商的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调整。签证、变更工程所涉及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计取。(6) 不平衡报价事件不平衡报价的价款调整: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的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招312、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70%时,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如果认为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组成依据给发包人,发包人核查后可以要求重新报价。重新调整后确认后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调整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的方法:不平衡报价价款调整时,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合价包干不调整。10.4.2 变更估价程序通用合同条款10.4.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5 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15 日历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对于313、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变更项目,若变更使得造价增加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变更价款的申请权力;若变更使得造价减少的,则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变更价款并在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类变更价款的金额及价款的扣除提出任何异议。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0.4.310.4.5条款:10.4.3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格未最终确定为由,不执行现场工作指令,因此导致工期延期的,须按专用合同条款7.5.2条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10.4.4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不属于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314、内容,结算时不予另行计算。后续如继续出现上述相关问题应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10.4.5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具体支付程序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日历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日历天内。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10.6条不适用,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按专用合同条款7.5条执行。10.7暂估价通用合同条款10.7条不适用,本合同无暂估价。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通过监理方发出,暂列金315、额的使用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且全过程参与。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11.1条不适用,工程材料价差在合同期内不予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合同条款11.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为以下内容: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调整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7.5.2.2条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以综合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包干,措施项目费(除防疫措施费外)、预算包干费等采用合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承包本工程。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约定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终审部门审定为准。12.2 预付款通用合同条款12.2条不适用,本合同主体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