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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厦项目精装修及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91页)
保险大厦项目精装修及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9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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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260 2024-04-29 91页 242.06KB
1、合同编号: xxxx保险大厦项目精装修及泛光照明工程 施工合同甲 方: xx(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工程地点: xx市xx区 目 录目 录2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41.工程概况42.工程承包范围43.合同工期54.质量标准55.合同价款56.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67.合同生效7第二章 通用条款91词语定义及解释92合同文件113甲方154监理方165乙方176转包、分包和独立工程207材料、设备供应208施工准备259工期管理2710工程质量3011现场管理3212竣工验收和移交3313工程质量保修3414合同计价、计量3515工程变更3816支付和结算4117违约、索赔和争议2、4418不可抗力4819工程保险5020工程担保5121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1第三章 专用条款551词语定义及解释552合同文件553甲方554监理方555乙方566转包、分包和独立工程567材料、设备供应568施工准备579工期管理5710工程质量5811现场管理5812竣工验收和移交5813工程质量保修5914合同计价、计量5915工程变更5916支付和结算5917违约、索赔和争议6318不可抗力6519工程保险6620工程担保6621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6第四章 合同附件及附表67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67附件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70附件3:工程结算管理协议73附件4:工程3、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77附件5:安全飞检管理制度79附件6:农民工工资承诺函83附件7:保函格式84附件8: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条款89附件9: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91 3 / 91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甲方(总承包单位):_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分包单位):_ 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xx保险大厦精装修及泛光照明工程;1.2 工程地点:xx省xx市xx区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42地块;1.3 工程概4、况:本项目为新建一栋180米高甲级写字楼,地上41层(其中裙楼5层),地下4层。本项目用地面积84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3825.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5319.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8505.9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商业11092.8平方米,办公74892.7平方米,公建配套(文化活动中心7502.9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3.0平方米、垃圾分类收集点108.0平方米)。2. 工程承包范围1.1.2.2.1 乙方施工范围:(1)精装修工程室内精装修:地下室落客区域及停车场区域、首层大堂、各层电梯厅、电梯轿厢、走廊、卫生间、茶水间、办公室等(除消防疏散楼梯间、设备间以外的)5、空间内的天花、地面及墙柱面装饰面、以及门、隔断、五金洁具等附属构件;电气专业:装修专业范围内,从楼层电箱开始的照明灯具、强电、弱电点位、桥架及线路敷设;给排水专业:各层卫生间、茶水间的给排水末端管线及洁具;设备末端及面板安装配合、开口、收口工作:给排水、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通讯、消防等设备末端及面板安装通过本合同装修范围时,承包人对上述设备安装单位进行设备末端及面板的位置调整等交叉工作配合协作,由承包人负责设备末端及面板在本合同装修范围内的开口、收口修复工作。室内外标识: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文件,完成室内外标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标识系统标识牌制作及安装6、详图设计、运输(包括装卸)、二次转运、安装、现场保管、调试、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的相关服务,具体标识系统明细详见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2)泛光照明工程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等)、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及说明,根据外立面设计完成泛光照明工程深化设计(须经发包人(即代建人)及设计院审核确认)、试验、测试、施工(含样板段施工)、供应、安装、竣工验收及专业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等,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包括招标图纸和答疑所包含的所有内容,但招标文件中甲供材(如有)等内容及特殊说明项目除外。27、.2 乙方配合范围:具体配合内容详见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等具体内容。2.3 另行委托的其他内容:甲方另行委托的其他零星工程,乙方须无条件实施,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2.4 其他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上述范围,乙方必须遵从。3. 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天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4. 质量标准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5. 合同价款5.1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元)。发票种类:R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8、: %;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元)。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除措施项目费及预算包干费以项包干外,其他项目工程量均按最终施工图调整。不含税金额指不含增值税额。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导致实际发票税率低于本合同协议约定的税率,保持不含税价款不变,按照实际发票税率计算调整税款和含税总价款后,甲方与乙方可就此签订补充协议。5.2 开票信息及指定收款账户付款信息甲方乙方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公司注册地址及电话:6.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2.3.4.5.6.6.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9、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附件(5) 合同通用条款(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8) 招标文件及澄清、补遗文件(9)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视情况需要)6.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6.3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合同中所述条款、内容及含义有不清楚、意义含糊、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应按上述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其中就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与合同附件之间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的,10、以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准;但如合同条款约定与合同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按对乙方要求更严格的条款执行。6.4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的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的,或者有利于业主方的,则按投标文件的该等标准、要求执行。6.5 合同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与施工图纸、其他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之间不一致的,以更严格的为准。6.6 乙方在投标期间提交的资料中任何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和说明,以及在往来澄清、答疑中的询问或回复,如有相较招标文件减损甲方或业主方权益或增加甲方或业主方责任或义务的内容,除在合同文件中被甲方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的以外均属无效。所有于缔约(投标)过程11、中乙方所提交的技术标文件、图纸、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措施项目建议、深化设计概念及图纸及其他一切技术参数、规格规范、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均只可作为参考之用,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此等技术资料须按合同文件之要求在正式施工前重新提交予甲方作出审批及认可,而重新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标准和要求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标准和要求。若未能满足先前缔约(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标准和要求,乙方须对此等技术资料进行修改相关引致的费用包括由于施工技术或工艺的修改而造成的额外支出及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均须由乙方承担。7. 合同生效1.2.3.4.5.6.7.7.1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7.2 合同订立地点:_7.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4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7.5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壹】份。【本页为签字盖章页】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必须填写)第 91 页 共 91 页第二章 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3、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4 甲方: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甲方代表: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甲14、方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1.1.6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乙方代表:指由乙方任命,并经甲方批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1.1.8 独立承包人:指由甲方选定,完成整个发展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甲方同意外)。1.1.9 监理方:指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0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方指派,代表监理方负责具体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1.1.11 设计方:是指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15、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2 甲方直接供应(甲购):指由甲方负责采购并供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该部分材料款不计入合同价款。1.1.13 乙方自行采购(乙购):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甲方仅对材料、设备使用前就质量、技术性能进行验收,该部分材料款计入合同价款内。1.1.14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18款所指的设备。1.1.15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18款所指的乙方装备。1.1.16 工程: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17 材16、料设备:指预定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装置。1.1.18 乙方装备:指属乙方所有(或租赁),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19 现场或工地:指由甲方提供,用于本发展项目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甲方、乙方双方议定的,乙方按合同约17、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23 工程变更: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统称。1.1.24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1.25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1.26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27 暂定供应单价:指在工程量清单中由甲方提供的暂定的供应单价。1.1.28 暂定数量:指在工程量清单中由甲方为工程所估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为工程施工的实18、际及准确工程量。1.1.29 暂定金额:指为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但招投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而预留的暂定金额。1.1.30 预留暂定款:指为在招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而预留的暂定款,此类款项的工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1.1.31 合同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1.32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甲方指令开工日期至甲方确认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1.33 “日或月”:应作一个公历日或公历月解释。1.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19、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释义1.2.1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a)本合同中词语“不低于”“不高于”“不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和“届满”均包括本数,“低于”“高于”“过”“超过”和“以外”均不包括本数;(b) 本合同中词语“包括”应视为跟随“但不限于”,无论事实上是否跟随该等词语或具有相似含义的词语。1.2.2 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识别和索引之目的,不应用于解释或阐释本合同。2 合同文件2.1 书面形式2.1.1 任何一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指令、批准、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20、意见、决定等,应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送达。2.1.2 上述文件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寄证明。2.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2.1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就此向乙方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2.2.2 乙方应清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乙方对合同文件的任何不了解或疏忽均不能免除其遵守合同文件的责任。2.2.3 乙方应21、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一份工程规范、一份未标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和一份乙方根据要求制作的详图/加工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供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查阅。2.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2.3.1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合同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3.2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4 图纸2.4.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若乙方需要增加图纸22、套数的,由甲方代为复制,乙方承担复制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2.4.2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4.3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需求计划,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准备时间以及图纸复制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2.4.4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确是在关键线路上,甲方应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导23、致乙方产生费用的参照通用条款17.2索赔条款。如合同约定需乙方提供图纸,且乙方未能提交或提交的图纸有误,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且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罚款和费用损失。2.4.5 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审批或备查。2.4.6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或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应予执行。2.4.7 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乙方应在其完成的甲方委托设计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进行施工。2.4.8 乙方作为有经验的承建商,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施工图纸(合同图纸24、)后,应充分理解及核实图纸的错、漏、碰、缺等相关问题,并已全部考虑在合同总价中,由甲方在施工图纸发出后单独发出的设计变更,按照通用条款15.2款执行。2.5 适用标准、规范2.5.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且满足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以上规范、标准、说明的任何内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时,乙方应书面请求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甲方有特别的指示,否则乙方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2.5.2 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25、,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2.5.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提出施工工艺要求,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2.6 工程指令2.6.1 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就承包范围内任何事项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指令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则甲方可另雇用其他第三方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向乙方索偿或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2.6.2 正常情况下,由甲方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26、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甲方代表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乙方也应同样遵照执行,同时规定:(1) 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书面报甲方代表确认,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2) 如果甲方代表在发出口头指令1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乙方无须按前述确认。(3) 以上口头指令最终以甲方确认的书面指令单形式方为有效。2.6.3 所有由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出或批准的文件、指令须经其代表签署并加盖项目公章后方有效;乙方发出的所有文件须经乙方代表签署并加盖乙方项目公章后方有效。2.6.4 所有的工程指令最终有效的形式,以甲方的变更签证系统发出27、的版本为准。2.7 知识产权2.7.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7.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28、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7.3 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2.7.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8 保密2.8.1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8.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29、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9 化石、文物的保护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甲方3.1 甲方代表及现场人员3.1.1 合同履约期间,甲方可将其权利和义务授予其任命的甲方代表,甲方指定的甲方代表见专用条款,甲方代表在甲方授权30、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3.1.2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及乙方为本合同作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它地方。3.1.3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3.2 甲方工作3.2.1 甲方应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场地移交,向乙方提供图纸和材料设备。3.2.2 甲方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2) 申请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331、)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等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线资料,但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仅供乙方作参考用;(4) 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5) 确定水平点、坐标控制点及批地红线,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乙方,并进行场地交验,水平点、坐标控制点由乙方负责自费复核;(6) 组织乙方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8) 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若甲方未完成上述约定的各项工作,给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正式提出申请,甲方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因工期延误导致乙方产生的费用参照 9.2 开工及32、17.2索赔条款。3.2.3 甲方可将3.2.2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4 施工期间,对于各分包人、材料供应商与乙方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付款等问题的意见分歧,发包人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3.2.5 甲方有增加或者删减工程范围及材料设备供货范围的权利,乙方必须遵从甲方指示,但是任何此类变动甲方应该提前7天通知乙方。4 监理方4.1 监理工程师4.1.1 业主单位委托的监理方见专用条款,作为代表业主单位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责任,乙方应为监理工程师执行该职责提33、供各种合理的设施。4.1.2 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利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亦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将提前通知乙方。4.2 监理工程师工作4.2.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职责。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减轻或免除乙方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工作包括:(1) 协助甲方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控制;(2) 对甲方及发包人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3) 协助甲方及发包人进行现场工程量计量的审核34、。4.2.2 监理工程师向乙方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合同调整、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竣工验收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甲方及发包人批准后,从甲方及发包人确认日期起被视为甲方及发包人的指示,方可成为甲方和乙方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惟以下情况,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乙方应立即遵照执行:(1)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2) 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35、符时,甲方授权予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的停工指示;(3) 在工程现场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和其他具有意义或价值的物品,为保护该等物品所发出的指示。监理工程师发出上述指示后应立即向甲方及发包人进行请示,甲方及发包人须在收到请示后3天内进行书面回复,经甲方及发包人确认的指示应视为从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的日期起生效。5 乙方5.1 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5.1.1 乙方应按通用条款第8.1.3款要求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甲方审批备案,且不得替换乙方投标时提供的、已被甲方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乙方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甲方批准而36、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5.1.2 履约期间没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1.3 甲方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乙方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乙方代表),乙方应按要求更换。若没有甲方的书面批准,该等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工程。 5.1.4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此类正式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必须报甲方审批并获批准。5.1.5 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应全职服务于本工程,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在保证驻场时间37、的前提下,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乙方代表签发的正式的书面通知之前,乙方代表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此类职权委托均为无效。5.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5.2.1 乙方应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当地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所有费用及收费。若乙方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未能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及审批,则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办理解除相关的商业登记(如合同备案)及审批文件,并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额外费用补偿,并承担因此导致工程工期延误38、的责任。5.2.2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 接收由甲方移交的一切资料及设施,清理工程现场及一切障碍物; (2) 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工程施工,及深化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符合甲方要求并取得国家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书;(3) 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样板施工,包括必要的安全通道及临时照明等安全措施;(4) 依照合同要求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按时完成本工程的缺陷修复;(5) 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务,并承担全部费用。5.2.3 乙方应负责或协助甲39、方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和提交图纸审批、洽商,获取批准及证书,如市住建局、消防局、劳动局、环保局等,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5.2.4 乙方须在工程实际竣工日前编制竣工图纸和整理竣工资料,并提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批准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由乙方收集、整理、汇总,自费申报竣工备案、档案验收,乙方亦须免费提供所需竣工图予甲方存档。5.2.5 乙方应承担任何为执行本工程施工而须缴纳的其他一切费用,如税金、押金等,保障甲方对此等费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2.6 乙方负责安排一切申请进口物料,办理进口批文事项所需的文件及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5.2.7 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40、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采购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5.2.8 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并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2.9 乙方需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及现场管理规定,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审批。5.2.10 乙方应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关系,保证工程按时顺利进行,其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5.2.11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5.2.12 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41、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5.2.13 当发生乙方劳动力不足或现有劳务队伍无法满足现场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响应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务队伍更换或补充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劳务人员。5.2.14 专用条款约定乙方须完成的其他工作。5.3 乙方与总承包人工作5.3.1 总承包单位仅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费用及施工水、电费,乙方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甲方不再另行补偿。5.3.2 各层指定区域均有设置垃圾堆放点,当日工程完工后,42、乙方负责将垃圾清理到总承包人指定地点。5.3.3 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5.3.4 本工程相关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已由业主单位支付给总承包人,本工程乙方不需再向总承包人缴纳任何形式的配合费。总承包人对乙方的配合管理内容详见专用条款。6 转包、分包和独立工程6.1 转包6.1.1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2 分包6.2.1 本工程禁止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2 分包的其它约定见专用条款。6.3 独立工程6.3.1 独立工程是本合同范围之外,却对本合同工程有影响的任何其他工作。由业主单位直接雇用43、的,从事独立工程的任何其他承包商或人员称为独立承包人。6.3.2 乙方应依照合同的规定或甲方的指示,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包括使用乙方的设备、由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及临时场地、道路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补偿。7 材料、设备供应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乙方进行安装施工。该类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1.2 乙方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甲方及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甲方批准后执行。甲方将按批准后的计划检察乙方实际材料进场时44、间。7.1.3 由于乙方的计划制定不及时或有误造成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1.4 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材料设备到货时间推迟,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甲方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因工期延误导致乙方产生的费用参照 9.2 开工及17.2索赔条款。(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品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由甲方运出现场重新采购,或者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代为替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7.1.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45、接收后的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材料的接收和保管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费用。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以费用不合理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是拒绝履行相关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无论乙方是否接收,都由乙方负责保管,按甲方要求存放于乙方的指定仓库,甲方可随时进入查看,因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7.1.6 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接受供应商的专业指导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因乙方未按照要求或规范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7.2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7.2.1 所有指定46、供应商均由甲方或发包人通过自行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一经确定即成为乙方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该类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甲方在选定或批准前会征询乙方意见,乙方可对此提出建议供甲方参考,但乙方无权反对或拒绝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7.2.2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指定供应通知单后7天内,按照供应通知单的价格、付款方式、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其他约束条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双方合同。乙方不得再自行压低供应商价款,否则,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乙方自行压低的价差部分支付给指定供应商。所有由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在法律上应为乙方雇用的供应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以暂定单价形式计47、入合同价款。7.2.3 乙方须将指定供应商等同视为自己的供应商一般进行管理,将供货时间、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及批次的约定纳入供货合同,乙方与指定供应商双方都须遵守供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指定供应材料设备, 由乙方负责计量、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接收后的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7.2.4 所有由乙方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有关供应材料设备的一切应付款项(除各供货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必须按期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1) 所有指定供应商的工程进度货款由乙方统一向甲方申请。(2) 甲方会在届期签发的付款证书内详列该等材料及设备的应付货款总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后7天内支48、付给指定供应商,不得扣留,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正式提出:(i) 扣留或拒绝支付该应付金额的合理原因;(ii) 合理证据证明乙方已将合理原因通知指定供应商。否则甲方可根据证书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有关指定供应商,并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内据实扣除该款项。在不损及乙方对指定供应商的其他权利及责任下,甲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有权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直接支付给指定供应商,并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金额,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7.2.5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中将包含下述条件,乙方和指定供应商不得拒绝(甲方另有特殊要求除外):(1) 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质必须符合标准、规范49、要求,并且令甲方满意;(2) 若乙方在施工或保修期内发现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存有缺陷,指定供应商须负责更换或修复,且须承担由于该等缺陷导致的乙方损失,但此等缺陷必须是:(i) 该等缺陷是由于所供应材料设备的制造工艺或用料不良造成,而非由于乙方贮藏不当或乙方、甲方任何误用或疏忽所造成的;(ii) 当材料设备已被使用或已安装时,该等缺陷并非乙方可在未使用或安装前的检验所能发现或显示出来。7.2.6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详见第14.2.2款的约定,其结算办法详见第16.2款的约定。7.3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3.1 除说明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物料(包括指定供应材50、料设备、甲方限品牌乙方采购材料、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采购方式负责采购,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3.2 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要求。乙方应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使用,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永久性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书。7.3.3 甲方限制品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使用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并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材料品牌、型号51、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原产地/进口地的资料或材料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7.3.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板,送到甲方现场办公室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提供全部样本或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或发包人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乙方于本合同内的任何责任。样品提交与审批的具体要求:(1)乙方必须在进场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所有样品,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厂家、品牌、原产地、规格型号等标签,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52、的特征。(2)乙方每次呈报样品时,都应附上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应列出上述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分项工程编号,并预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3)甲方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除非甲方另有指令,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乙方对该项材料设备再作任何改变。(4)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批复意见后7天内重新准备提交;若乙方再次提交的样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解除乙方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推荐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保证53、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而乙方应根据甲方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乙方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5)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保留在现场样品间,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查看。除甲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标准,倘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乙方违约。7.3.5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退回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已经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3.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若乙方能提供合理有54、效证明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另选材料设备进行替换,但所有另选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甲方限定品牌的或已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且须事先报甲方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7.3.7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在相关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安装、使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部分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保留,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或发包人的所有损失。7.3.8 乙方应遵守专用条款中对于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7.4 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7.4.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当地有资质的检验55、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乙方在材料设备更换后应再次进行接受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所有材料、设备须经甲方和监理人检验无异议后才能用于本工程施工及安装。7.4.2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申请表,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甲方代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检验,或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但甲方保留现场随时抽检的权利。7.4.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56、的材料设备(包括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工程材料设备的一切试验检测的费用,包括现场自设试验室及送到政府有关部门检测的费用。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一切试验检测费用以及与试验有关的一切其它费用及开支,例如额外的材料及人工、设备以及送检的运费等。7.4.4 如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立即将前述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清离现场,并及时安排同类材料或设备的送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若有延误亦由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57、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7.4.5 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并经检合格的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以及置于现场的乙方装备,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经甲方批准。8 施工准备8.1 施工组织8.1.1 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8.1.2 乙方应按照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减轻或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乙方也不得因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不同意或修订而提出索赔和延58、长工期。当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时,乙方需重新编制并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对新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审批不影响合同价款和工期。8.1.3 乙方还需提供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构架图,能够显示工程负责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数量和职位及管理关系。当现场施工组织构架因资源分配安排有所变动时,乙方须提前请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将修订的施工组织构架提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8.1.4 所有由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会议,乙方必须指派乙方代表或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席,该等人员应已获得乙方授权可以代表乙方做出决定,乙方须在有需要时通知各供应商出席会议。8.2 施工计划859、.2.1 乙方须根据总包施工整体进度计划编制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给甲方、监理工程师审批,该工程的进度计划须完全配合总包工程整体进度计划。8.2.2 施工进度计划须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减轻或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8.2.3 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报告,并应每周提交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进度报告应包括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8.2.4 如果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该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或次序做调整时,60、乙方应相应调整该进度计划并对相关工作安排做相应调整。8.2.5 因夜间施工、超时工作及施工时间限制等导致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8.3 现场准备8.3.1 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数据,只供乙方作参考用,乙方应在工程放线前自行复核及验证,且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乙方不得由于甲方提供的该等数据的错误、不足、不确切或引起的误解而要求费用索赔和/或工期延长。8.3.2 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乙方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乙方须自费提供或租赁其它额外施工用61、地及设施,此部分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8.3.3 乙方承诺已对工程的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周围环境、以及现场的通道、工作空间、材料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做了充分了解,且接受在进场当天的现场实况,并应自费消除先前甲方或其它的承包人可能遗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乙方入场,便视为乙方已完全接受现场实况,日后不得提出任何有关的索偿及工期延长的申请。9 工期管理9.1 工期9.1.1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接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所有准备工作、申请有关批文、证件等所需时间,乙方必须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竣工日期仍须62、受本合同条款第9.4.1条有关延期规定所限。 9.1.2 本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约定详见合同协议书。9.1.3 为配合甲方进度要求,本工程中各单项分项工程的工期必须满足专用条款的约定和要求。9.2 开工及开工延期9.2.1 乙方的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乙方为开工准备而提前进场的日期不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并且乙方在接到开工令后,迟于开工令中的最晚进场时间进场或尚未进场,视为乙方违约。9.2.2 乙方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甲方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尽快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开工延期的,开工延期并相应63、顺延工期;甲方不同意开工延期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的,开工不予延期且工期不予顺延。9.2.3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仅保留现场最少资源配置。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导致乙方产生的费用参照 17.2索赔条款。惟当实际延期开工日期达到63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并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另行选择乙方,除按17.2索赔条款约定的补偿外,其他补偿甲方均不予考虑。当甲方与乙方确认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资料准备并开始办理解除相关的商业登记(合同备案)及审批文件,并不得借此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补偿。964、.2.4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等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更不得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通用条款第17.1.6条计算违约金,但无权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停工、工期索赔、费用、损失及利润索赔等)。乙方已经充分预估该种可能并已做好充足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垫付资金完成工程的准备。9.3 暂停施工及复工9.3.1 甲方可以随时指示乙方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暂停某一部65、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地保护、保管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使其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9.3.2 若第9.3.1款中提及的暂时停工非因乙方的某种违约或过失所致,因暂停施工引致的额外工程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9.3.3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甲方不予补偿:(1) 因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工程规范、图纸要求,或未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未做好安全、噪音及污染等措施;(2) 乙方未能按照第9.3.1款的规定对暂停的工程加以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后果的;(3) 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66、,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4) 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5) 其他由乙方负责的必要停工。9.3.4 乙方根据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180天内,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9.3.3款范围之内的,乙方可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乙方可以做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1) 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2) 当此项停工影67、响整个工程时,乙方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21.2.1条的约定,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合同。9.3.5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乙方、监理及甲方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如乙方能证明此等变质、缺陷或损坏并非因其保护、保管不善所致,有关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否则将由乙方自行承担。9.3.6 乙方在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均应根据复工令要求无条件立即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复工,否则,因此所导致的费用、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9.4 工期的延长9.4.1 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同意68、后,工期可以顺延。(1)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因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原因所造成或引起的延误、妨碍或阻碍; (3) 遇不可抗力;(4) 相关政府部门发出指示要求停工,且该停工并非乙方原因所致;(5) 合同明确约定或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形。9.4.2 当第9.4.1款所述情况出现时,为获得相应的工期延长,乙方必须:(1) 在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2) 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分析。(3) 当某一影响工期的事件是持续性地发生时,乙方应当以不超过14天69、的间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应复查核实全部情况,根据实际最终决定批准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申请工期延长或提交详情报告,则甲方可以不批准工期延长。9.5 延期违约赔偿9.5.1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专用条款9.1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及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4.1款甲方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分项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延期违约金,甲方可从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内扣除该金额。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后,70、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9.5.2 延期时间以“竣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应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合同约定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9.5.3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交接证书,且竣工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出现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相应减少。减少额按已签发竣工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款占本工程价款的比例计算。10 工程质量10.1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10.1.1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71、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详见专用条款。10.1.2 乙方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该等方案和措施的审批并不减少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甲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72、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1.3 对现场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1.4 甲方定期组织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实测实量),乙方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对于由此产生的各项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1.5 对工程质量和技术的其他要求(若有),详见专用条款。10.2 质量检验10.2.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73、施工,并随时接受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10.2.2 未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工程某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须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乙方。如果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后12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未能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重新检验。10.2.3 无论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74、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4 乙方未通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11 现场管理11.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1.1.1 乙方除应遵守有关国家及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中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75、。11.1.2 甲方对本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见专用条款的约定,乙方已经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到为实现此要求而需要实施的工作和费用。11.1.3 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1.1.4 施工期间乙方须对工程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施工。11.1.5 乙方应负责办理所有与文明施工有关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现场统一管理、工地清洁、工程排污、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护、施工噪音等符合有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11.1.6 乙方负责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76、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等免受损坏或损毁。11.1.7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并依法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12 竣工验收和移交12.1 竣工验收12.1.1 当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工程规范和图纸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本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须准备及提交“竣工报告书”等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77、方在竣工验收前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当工程获得发包人、业主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并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时,甲方应签发“实际竣工证书”,该证书指明的竣工日期即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12.1.2 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12.1.3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由乙方按前述要求申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直至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将根据第12.1.1款颁发“实际竣工证书”。12.278、 移交12.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签发“实际竣工证书”后,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如存在分期竣工的工程,每一期工程须个别验收及移交,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拒收或拒不移交。乙方应同时撤离已验收及移交的工程范围。12.3 培训甲方雇员12.3.1 工程竣工并移交给甲方后,乙方须负责给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培训的应是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前应提交培训计划。培训时间须按甲方认可的时间或按当时情况共同协商拟定。培训课程须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各专业系统的操作程序、调校程序、日常的保养及损坏维修技术。12.3.2 乙方还须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手册等资料,包括: (1) 一份包括各专业系统操作指南、试验、维修79、保养的手册;(2) 由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供应商联系单;(3) 负责维修保养的乙方雇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13 工程质量保修13.1 工程质量保修13.1.1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13.1.2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招标文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3.1.3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见专用条款的约定。“保修期”是上述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指定的保修期。除非本合同或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另有约定,保修期限应是自工程“实际竣工80、证书”中指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1.4 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签发“保修完成证书”,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3.1.5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1) 甲方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2) 合理的物理磨损;(3) 非乙方负责的设计不当造成的;(4) 不可抗力。若保修工作非上述原因所致,则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缺陷,由乙方自费修复。虽然甲方不应要求乙方自费修复工程实际竣工后出现的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任何损坏,但如果该等损坏是由于工程实际竣工81、前的损害或乙方供应的材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致,则由乙方负责自费修复。13.1.6 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4 合同计价、计量本工程的所有工程量计量、计价应遵守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量及计价规则。14.1 合同价款14.1.1 招标时供甲方、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合同文件、调价文件、图纸及工程规范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工程规范称为“合同规范”。除供本合同使用外,乙方不得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82、。14.1.2 若合同图纸与合同规范之间有矛盾时,乙方须按照合同解释顺序执行。合同规范技术要求之间有矛盾时,乙方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若仍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示,而任何按此发出的指示将不被视为第15条所述的工程变更, 乙方亦不会因此而获得工期延长及/或费用的补偿,合同价款亦不会因此而作任何调整。14.1.3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所有工作,不论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14.1.4 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工地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水平、施工组织设计及各方在招投标时作出的(经甲83、方与乙方于本合同中确认的)各种确认、澄清、要求、承诺等作出的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上述合同价款已包括合同文件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材料设备到现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装卸费(除甲供材)、二次搬运费、技术资料提供费用、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施工措施费、培训费、质量修复费用、清洁费、保险费、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汇率、关税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发生的费用、二次深化设计费用及图纸费用,采保费、规费、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以及为满足本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184、4.2 合同计价14.2.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合同价款应包括除供应价款外的一切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施工安装价:乙方所报的单价应是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的综合包干单价,无论是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还是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变化,均不作调整。(2) 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接收、保管、二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费用,此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价,无论何种情况出现,均不做任何调整。 14.2.2 所有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在合同价款内的计价:(1) 材料设备供应价以暂定单价、暂定金额形式计入合同价款,待确定材料供应商及价款后调整供应价差;(2) 乙方施工安装该等材料设备所需的一切85、费用包干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包括所需任何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采保费、二次搬运费、检验费、样品费、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联的费用;(3) 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或设备“暂定供应单价”的项目,由甲方提供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单价,乙方应根据合同中对该项工程的要求和规定,填报对该项工程施工所需的除供应单价外的一切施工安装单价,与甲方提供的材料暂定供应单价组成为该项工程的暂定综合单价,此暂定综合单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施工安装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14.2.3 暂定数量,将按通用条款第14.4条进行计量,但此等重新计量项目的合同单价不会因实际数量与原估计数量相比的多寡而进行调86、整。14.2.4 暂定金额,指涵盖的工作是一些在招投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甲方应当在清单或合同文件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此部分的工作包含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惟有款项为暂定。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合同期间须按甲方的要求部分或全部使用,未使用部分从合同价款内完全扣除。14.2.5 合同价款包括甲方为一些在招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而指定预留的暂定款,此类款项的工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所以以预留暂定款的形式计入合同价款,其计量、计价和结算的方法与暂定金额的方法相同,乙方在本合同的责任均须包括此类工作在内。14.2.6 施工87、措施项目是乙方在施工前充分考察施工现场,结合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后的包干费用,施工措施项目是乙方为完成本工程实体项目,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的有关质量、技术、安全、生活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措施项目费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文件之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水平等投标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包干价。14.2.7 合同价款已包括乙方须负责缴纳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政府规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赔偿)费及其他。14.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已包括乙方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88、关政府部门现行规定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14.3 合同价款的调整14.3.1 合同价款一经双方确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暂定金额、暂定价款和预留的暂定款的确定除外),不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一定幅度的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而有所调整,亦不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而有所调整。14.3.2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需在经甲方认可的基础上协商调整。14.3.3 若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在专用条款中无特别约定,则按如下方法调整:乙方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89、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扣减。14.3.4 “暂定供应单价”材料设备及“暂定金额”、“暂定数量”“预留暂定款”项目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详见相关结算条款。14.4 工程量确认14.4.1 根据本合同要求需进行期中或期终工程量计量的,计量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计量申请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图纸和其它资料进行计量的工程,乙方应负责准备,并提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和确认有关图纸和其它资料。审查确认后由双方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14.4.2 计量的结果:(1) 如乙方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90、果有异议,则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辩,并说明理由。甲方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图纸、资料的计量,必要时与乙方核对。(2) 对于乙方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15 工程变更15.1 设计变更及签证15.1.1 甲方可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变更,乙方应予执行,不得以变更及签证价款未确定为由故意推迟执行;乙方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及签证,乙方要求的任何设计变更及签证,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惟在特殊紧急危及安全的情况下,甲方可追认乙方作出的变更及签证。甲方要求、批准或继后追认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15.1.2 本合91、同内所用 “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因工程设计修改引致:(1) 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内容在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2) 本工程采用的由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类别或标准的变更;(3) 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 甲方要求拆除或迁离乙方为本工程完成的工作或送抵至工程现场的材料或设备,但不包括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5) 设计变更引发的拆改费用,属于设计变更费用。15.1.3 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1) 甲方有权修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引起的增减费用按实计入结算金额内;(2) 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甲方有权92、取消乙方合同范围内部分项目的工程施工,由甲方直接雇用他人完成,乙方则应为此等施工单位提供协调及配合,协调及配合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取消工程项目的金额应从合同价款内全部扣除。15.1.4 乙方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浪费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15.1.5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均不属于工程变更:(1)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为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由此导致的设计修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若出现施工图纸的部分内容93、或个别部位、部件需设计深化或细化后方能进行施工,或该项工作须由乙方自行细化后方能施工,则此部分细化工作及内容不应视为设计增加或变更,任何图纸深化或细化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15.1.6 现场签证单的发生必须是合同文件中未涵盖、包括的工作内容。签证单要严格按照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的要求填写。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填单,并附送价款计量文件。15.1.7 所有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签证通知单,应有甲方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指令、签证通知单,如果没有甲方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字及盖章,甲方不予结算费用。15.1.8 合同履约中,甲方、乙方双方填制的变更指令94、签证单都应使用甲方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系统输出的统一标准格式,否则甲方不予审核费用;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变更指令或签证单,乙方可以不接受。15.2 变更价款的确定15.2.1 乙方在设计变更和签证事件发生并完成后应按照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向甲方提交附有对应甲方变更签证系统生成的正式单据的预算报审书,对于逾期未报的事项,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15.2.2 乙方负责就每份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的报价材料(或补充预算),后附变更指令或签证单,提交甲方;乙方应做到一单一事一结,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报价单。15.2.3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清单中属合理价95、格的项目,变更价款按下列顺序和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确定变更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换算出新的单价,从而确定变更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合同清单中属不合理价格的项目,变更价款按下列顺序和方法确定:(1)如甲方发现投标报价中的某清单单项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市场合理价的,甲方将按市场合理价格给出建议,并要求乙方给予确认。(2)对于偏高的单价,对应科目的变更签证或重计量超出原96、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均使用合理单价计价;对于变更签证或重计量少于原清单工程量的部分,仍采用原单价计价扣减。(3)对于偏低的单价,对应科目的变更签证或重计量超出原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均使用原单价计价;对于变更签证或重计量少于原清单工程量的部分,采用合理单价计价扣减。15.2.4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确定变更价款时还须遵守以下原则:(1) 甲方指示要求增加、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乙方不得有异议或藉此调整单价。(2) 乙方的报价中,应被视为包含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甲方根据合同条款要求的任何增减变更的施工措施费及工程照管和配合费,即计算变更价款时不再计取上述施费。 15.2.5 当变97、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应在完工后5日内将变更、签证的所有资料报送至甲方现场工程师处,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费用。关于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原则如下:(1) 有设计变更图纸的,应对照合同图纸与甲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计算变更增减工程量;(2)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同时要求在签证单上附隐蔽或拆除前的照片,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15.2.6 所有确定的变更及签证价款,若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乙方须汇总当期经甲方审定的变更及签证价款,随工程进度款一起申请,申请后与甲方工程师进行核对。15.2.7 因设计变98、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3日内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16 支付和结算16.1 工程款支付16.1.1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乙方签发付款证书,付款证书应写明应付给乙方的款额,甲方按付款证书支付工程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国家及当地政府认可的完税发票。16.1.2 专用条款内有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的,按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工程款支付。16.1.3 乙方应按16.1.2款约定向甲方提交由乙方代表签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自开工至本期99、末止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及对应工程价款;(2) 根据合同约定或甲方指示变更、现场签证,经甲方确认应追加的金额或扣减的合同价款及费用,并附有清单;(3)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留的保修金;(4) 各种违约金、罚款、扣款(如甲方超供材料款等)及奖励;(5) 自开工至上期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6) 本期应支付金额。乙方还需按14.4.1款要求申请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及确认。16.1.4 除非双方另有阶段或分期付款的协议,否则甲方应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后14日内签发中期付款证书。16.1.5 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中期付款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乙方,甲方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100、通知。16.1.6 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双方签署最终结算协议后,除按本合同第13.1.3款要求扣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甲方应将全部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16.1.7 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合同规范或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6.1.8 在质量保修期满第14天内或在发出 “质量保修完成证书”时,取其较迟者,甲方应签发最终付款证书,返还保修金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 先前扣留的保修金总额;(2) 应扣除的保修期间发生的保修费用及其它扣款(若有)。若上述第(1)条的金额大于第(2)的金额,则两项金额的差额由甲方在支付期限内支付予乙方作为最终付款;若上述第101、(2)条的金额大于第(1)的金额,则两项金额的差额作为一项债务,由乙方在付款证书发出后14天内支付给甲方。16.1.9 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详见专用条款。16.1.10 甲方及监理方为付款而对工程量或形象进度的审核及其结果仅为付款之用,不能视为已验收合格或接受有关工作及结算时的依据。16.1.11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在未确定合同固定总价的情况下,进度支付比例应比正常支付比例至少降低10%。16.2 结算16.2.1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实际竣工证书”签发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按照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协议执行。16.2.2 甲方应在收102、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在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咨询公司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如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时,甲方应在甲方和乙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6.2.3 按本合同约定,本工程的结算价款应包括:(1) 所有甲方要求或确认的变更价款;(2) 按合同约定,暂定单价、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调整后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金额;(3) 按合同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以及超供部分材料设备价款的扣除(如有);(4)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而甲方代付或代缴的所有款项(如有);(5) 所103、有违约金、罚款和扣款等(如有)。16.2.4 合同清单中材料设备 “暂定供应单价”由甲方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供应价差部分和税金,由乙方填报的安装单价及其他费用包干,不予调整。16.2.5 “暂定金额”项目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乙方应编制预算书报甲方审核,双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最后确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价款。结算时对该项目的确定价款与暂定金额的差价部分及税金进行结算。16.2.6 “预留暂定款”项目的若有费用发生,其价款确定及结算原则按“暂定金额”项目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原则;若没有费用发生,则此项金额从合同价款内全额扣除。1104、6.2.7 “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仅根据实际完成确认的工程量调整价款及相应税金。16.2.8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办法:按照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协议执行。16.2.9 若无设计变更及签证,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合同清单中显示数量加上合理损耗量。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设备超供,则超供部分材料设备款加上甲方合理的采保费及管理费,甲方可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内扣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损耗量,其损耗率按以下优先顺序和原则确定:(1) 由乙方投标时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中填报并经甲方批准后确定;(2) 若乙方投标时无法确定损耗率的,可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定额相关项目确定105、;(3) 若专用条款规定的定额中尚未明确的,可采取现场共同测定的办法确定。16.2.10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所报结算进行审核。乙方在此过程中需积极配合,并对最终审核结果予以确认。若乙方对最终审核结果不予签字确认的,则以甲方确认审核结果为最终结算结果。16.2.11 其他约定详见专用条款。17 违约、索赔和争议17.1 违约17.1.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违约金(或罚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知会乙方;(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还应根据专用条款106、的具体约定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 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 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4)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5)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6)在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其它专用条款约定违约事件。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兑付履约保函。若甲方兑付履约保函,则乙方须于银行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后的14日107、内安排续保,将担保金额恢复至本合同所列的履约担保金额,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并不会改变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及额度。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17.1.2 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1.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乙方拖欠、克扣工资或报酬,甲方有权将各期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甲方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108、支付进度款的余额;同时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欠薪款项20%的违约金。17.1.4 乙方拖欠、克扣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报酬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款情形与上款所述甲方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乙方依该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乙方须按上款和本款约定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7.1.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乙方应按照6万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情形累计发生三次以上109、(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7.1.6 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各项义务,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17.1.7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1.8 对于乙方工作范围内的甩项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场施工并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按市场价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同时收取委托合同价款20%的工程管理费,委托合同价款和工程管理费由乙方负担,可在应付乙方的110、工程款中扣除;如乙方不能及时在扣款单据上签字认可,双方同意以监理工程师核签作为扣款依据。17.2 索赔17.2.1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的情形原则上仅限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和(或)经济损失,且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和提供有效证据等详细资料。17.2.2 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保存好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全部资料及现场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政府文件、甲方指令、变更签证、相关机构鉴定文件、报刊文献、工程现场资料、收发文记录等)以供甲方查阅。当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及记录的正本及副本,由甲方核查正副本一致性后由甲方签收副本,将正本返还乙方。当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提供原始资料111、时,将视为不满足合同索赔要求,放弃索赔。17.2.3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 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14天内,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17.2112、.4 当发生索赔事件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索赔定义及索赔程序进行申报,否则视乙方放弃索赔的权利。关于各类索赔费用处理原则如下:(1) 延期开工费用补偿。当延期开工超过63天(含63天)时,若发包人重新招标中标人非乙方,甲方除依据现场原始记录补偿现场费用及商务登记费用(指已备案合同备案期间用于合同备案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不予补偿;若重新招标中标人仍属乙方时,延期开工的63天内的任何费用不做补偿,延期开工63天后至实际开工的相关费用按如下条款给予补偿。(2) 合同中未约定人工、材料涨跌调整的项目,详见专用条款约定。(3) 工期延长费用补偿。当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第17.113、2.3款约定,证明是第9.4.1款第(2)项约定的情形并发生在关键路线上,同时按第8.2款的要求调整施工计划,并得到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当乙方实际完工日期早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工期或者相符时,乙方可申报因延期导致的补偿费用,包括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租赁费用、管理人员工资、临舍租赁等补偿费用,最终以甲方审核的费用为准;当乙方实际完工日期迟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工期时,乙方必须承担按合同要求的工期罚款,乙方最终的补偿费用为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甲方的补偿费用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甲方的工期罚款之差。工期延长合理性需要经甲方项目工程经理审核,报甲方代表确认。(4) 赶工费用的补偿。甲方114、发出的赶工指令作为此项费用计取的唯一依据。当甲方确因需要提前开盘或结转等原因要求乙方早于原施工计划完成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时,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赶工指令的5个工作日内申报赶工方案及预估费用交由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的最终补偿费用需扣除按原合同要求正常施工费用及合同第8.2.6款“施工时限”约定的相关费用。如未提前申报方案及费用,甲方有权不予确认。当上述方案不适用需按现场签证处理时,甲方及乙方需按照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进行确认。业主下达的赶工指令并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若因赶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及返工的费用,乙方必须承担。(5) 停工费用补偿。乙方需在收到甲方停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报停115、工方案及预估费用并交由甲方审核,同时乙方应仅保留现场最少资源配置。当复工日期可以预计时,双方应就停工期间内的各种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当复工日期不可预计时,双方可就停工期间的费用分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阶段性补偿费用,最终停工补偿费用由各阶段性停工补偿费用合计而成。如乙方未提前申报方案及费用,甲方有权不予确认。当上述方案不适用需按现场签证处理时,甲方及乙方需按照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对停工期间现场人员、设备、物资等数量进行确认。17.2.5 其他约定详见专用条款。17.3 争议17.3.1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深圳国际116、仲裁院提起仲裁解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7.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停止施工;(2) 甲方依约或依法解除本合同的;(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8 不可抗力18.1 不可抗力18.1.1 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本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均不视为甲方和乙方违约。18.1.2 不可抗力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117、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 自然灾害(7级以上地震、洪水、海啸、11级以上的大风、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瘟疫等);(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内战;(3)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乙方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4) 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5)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6) 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18.1.118、3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乙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本合同中的义务。乙方应同时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合理建议,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乙方不得实施此类建议。18.1.4 如果乙方按18.1.3款执行导致增加额外费用的,则该费用经甲方批准后追加至合同价款中。18.1.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说明受害情况以及预计119、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8.1.6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最大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18.1.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方和乙方按以下约定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2) 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各自的人员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120、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4) 停工期间根据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乙方承担,包括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等。18.1.8 因甲方或乙方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责任。18.1.9 不可抗力的其它约定详见专用条款。19 工程保险19.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保障甲方免责19.1.1 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以下责任:(1) 来自工程施工过程中121、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按照任何法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甲方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致。(2) 来自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坏或损毁,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3) 乙方必须自行到甲方办公室取阅、检查及核实市政配套管线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其实际位置,并须承担整个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建筑物、构件及市政配套管线等的日常操作所造成的影响,负责一切修复工作的赔偿及一切法律责任(若有)。因此,乙方必须于现场施工前将所需进行的临时防护措施方案提交甲方审122、批,甲方对乙方提交方案所做出的任何意见,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无论乙方是否于投标时填报风险费用,乙方应承担一切可能于施工时产生风险的经济责任及其他合同上的义务。如乙方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在工地受伤时,无论是否申请赔偿,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19.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9.2.1 甲方已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工作和责任,并不会因为投有保险而受影响或减低。19.2.2 如乙方有要求,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保单及条款一份。乙方须积极地遵从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防123、止意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减低损失的措施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一切合理要求。乙方应承担因未能遵从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该保险若有若干不负责项目或限制和免赔额,乙方须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19.2.3 若乙方认为此赔偿额未能保障其在合同内的责任,可自费提高赔偿限额。19.2.4 保险期若因乙方的过失而需延长,乙方须自费延长该保险。保险期若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需延长,将由甲方延长保险,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用须由乙方作为直接责任者承担。19.2.5 甲方投保项目范围内的任何索赔均应直接向受保之保险公司索赔。乙方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的任何经济责任。19.3 施工124、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19.3.1乙方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以及按国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为自己雇用的雇员和工人购买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险种类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保险、雇主责任险以及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乙方须保证甲方不会负责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等。20 工程担保20.1 履约担保20.1.1 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必须由甲方认可的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出具,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由保证人向甲方担保乙方必须如约履行本合同,该担保的条款内容亦须经甲方认可;获取担保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20.1.125、2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须遵守专用条款的规定。20.1.3 当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已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时,则该保证人应获解除担保规定的义务,甲方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若本工程工期出现延长或拖延,则履约担保必须延期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20.1.4 其它约定详见专用条款。21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21.1 合同生效、终止21.1.1 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1.1.2 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1.2 合同的解除2126、1.2.1 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合同。21.2.2 若乙方违反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 如乙方无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2) 如乙方未正常施工或消极怠工;(3) 如乙方拒绝或持续不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要求乙方拆除有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指示,而该等拒绝或不执行对工程有实质影响;(4) 如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条款第6.1及6.2款的规定;(5) 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第5.2.1款在中标时从有关部门取得执行本工程的资格和施工执照;(6)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7) 如乙方有拖欠、克扣工127、人劳动报酬行为的;(8) 本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9) 因乙方的债务问题造成甲方、发包人或业主方被法院要求协助诉讼保全、协助执行(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协助执行函件),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4日内不能解决该问题的;(10)其它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1.2.3 若乙方破产、解散、被第三方接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收到清盘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单位或管理单位、128、或浮动抵押财产已由接受抵押单位或其代表接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1.2.4 本合同如前款所述终止时,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并支付相应费用,该第三方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一切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以及送抵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施工,亦可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2) 除因乙方破产或收到清盘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重组而清盘则除外)引起的合同解除外,当甲方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14天内,无偿向甲方转让任何为本工程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已完工程的费用,如果乙方129、尚未支付,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分包人。(3) 乙方须在甲方正式指令后(但不能在指令之前),按要求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材料设备迁离工地。若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有权(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迁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述的财产,并将出售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转归乙方。(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5)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本合同解除备案及为满足本工程重新招标、发包和/或合同重新备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所需要的全部政府手续。乙方130、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与甲方一起勘验和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界面及据此计量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与甲方一起勘验和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界面及据此计量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界面的勘验和划分并据此计量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并视为乙方对勘验结果(含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予以认可而无异议。21.2.5 乙方须补偿甲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费用。在本合同第21.2.4款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费用确定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其账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确定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金额和因解除合同所遭131、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按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已完工程款总额时,两者差额应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债务;若是情况相反,则两者差额应为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第三章 专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1.1 词语定义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1.1.291.1.301.1132、.311.1.321.1.331.1.341.1.351.1.361.1.37 发包人:指按照业主方提出的项目功能需求进行代建,在业主方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项目建设、开发与管理等全部工作的单位。1.1.38 业主单位: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 释义同通用条款。2 合同文件2.1 书面形式同通用条款。2.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22.12.22.2.1 若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签证等书面记录、文件或协议与上述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冲突时,可以将其理解为针对合同文件的补充约定,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解释优先权。2.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122.12.22.32.3.1 133、本合同除使用中文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2.4 图纸122.12.22.32.42.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套数:2套图纸。2.5 适用标准、规范同通用条款。3 甲方3.1 甲方代表及现场人员33.13.1.1 甲方代表: 。4 监理方4.1 监理工程师44.14.1.1 本项目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为:xx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2 监理工程师工作同通用条款。5 乙方5.1 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5.1.1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5.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更换其代表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每134、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的违约金。该情形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1.3 甲方的发出要求更换不合格或不称职人员指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后 日内更换合格人员,逾期未到岗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次的违约金。该情形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1.4 全职是指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乙方代表/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周驻场工作时间少于上述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乙方代表/项目经理为每人每天人民币5万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为每人每天人民币135、2万元。该情形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同通用条款。6 转包、分包和独立工程同通用条款。7 材料、设备供应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无。7.1.2 乙方提交供货计划的时间要求: 材料设备供应的总计划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提交甲方,分批进货计划的提交需保证足够的材料设备供货周期以及供货计划审批、订购时间。7.1.5 甲方供货地点: 施工现场内甲方指定地点的地面面层 。7.1.4 甲供材料的超供与结余:(1)若超供,则以工程结算管理协议要求为准;(2)甲供材节余无奖励。7.2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同通用条款。7.3 乙136、方采购材料设备同通用条款。7.4 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同通用条款。8 施工准备8.1 施工组织8.1.1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后7天。8.2 施工计划8.2.1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8.3 现场准备 同通用条款。9 工期管理9.1 工期9.1.2本工程之工期约定如下:见合同协议书9.5 延期违约赔偿9.5.1若乙方拖延合同约定工期,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延期违约金:(1) 乙方若拖延合同约定的阶段节点工期,则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0万元,直至阶段节点达成。(2) 若乙方拖延总工期,则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30万元;(3) 如乙方拖延总工期的同时,另有拖延阶段节点工期137、情形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拖延不同工期的违约金标准分别支付违约金;(4) 乙方拖延阶段节点工期超过15天或者拖延总工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 工程质量10.1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10.1.1 本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取得“xx市建设工程优质奖”、“xx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及“绿建二星建筑”,争创“xx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质量评估不低于发包人公司全部代建项目季度排名前30%分位,争创前5%分位。乙方已经了解,技术标准和要求是为本项目量身定制的,将可能会高于一般性的国家或地方的标准、规范或者通常商业惯例上的标准,并在签约合同价中充分考虑了为实现该标准138、所需的费用。如在合同履行过程对中已发放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有所修订或调整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正式确认的最新版本执行,具体要求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11 现场管理11.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1.1.1本工程实行第三方飞检,第三方飞检奖惩及评分标准详见安全飞检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2 竣工验收和移交12.1 竣工验收12.1.1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数量约定:竣工图拾套,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竣工所有资料的电子版并刻录成光盘贰套。12.2 移交同通用条款。13 工程质量保修13.1 工程质量保修13.1.3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提交有效期为24个月的质量139、保函(质量保函金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14 合同计价、计量14.2 合同计价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除 以项包干外,其他项目工程量均按最终施工图调整。14.3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14.3.1 工程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暂定供应单价、暂定数量、暂定金额、预留暂定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奖励和扣款。14.4 工程量确认同通用条款。15 工程变更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及通用条款。16 支付和结算16.1 工程款支付16.1.1 发票及其他(1)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产值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并有权延期付140、款直至发票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因上述原因的延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仅存在税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保留对合同价款提出重审的权利,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实际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保持不含税价款不变,按照发票税率,重新计算调整税款和含税总价款。(2) 乙方怠于缴纳任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法定费用或合同约定款项,对甲方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可以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下支付该笔费用。就该笔费用款项,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对于该笔款项,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抵扣或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无论甲方作出何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金、罚款或赔偿的141、权利。(3) 乙方怠于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由乙方履行的义务,则甲方可以另行向第三方采购该种劳务或商品或自力提供该种劳务或商品,而甲方因此支出的成本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笔费用。对于该笔费用,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抵扣或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无论甲方作出何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金、罚款或赔偿的权利。16.1.4 结算价款支付的时限约定:与进度款相同。16.1.9 本工程的付款方式如下:(1)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后的10%,乙方在完成下述工作后的25个工作日之内申请支付预付款:1)签订本合同;2)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142、;3)按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4)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预付款书面申请。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开工后,预付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中按同比例(即预付款占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比例)予以扣除,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甲方逾期支付预付款时,乙方无权暂停施工。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本合同附件格式开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后的10%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应是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自预付款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甲方确认现场已完工程量产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之日止。 如果乙方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14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注明了具体的失效日期,而在该具体失效日期【28】天前仍未达到上述约定的“甲方确认现场已完工程量产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之日”的这一条件,则乙方应在不晚于保函失效之前的【14】天自费将保函延期到甲方预计的现场已完工程量产值达到预付款金额的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兑付预付款保函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保函金额作为保证金。(2) 按照月度已完工程价值的75%支付,并且其中已包含当期足额的人工费用。除非业主方和发包人、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工程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至本合同签约价格的75%后停止支付(3) 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收到工程接收证书、通过联合验收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全144、部工程移交,且经甲方、发包人和业主方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4) 本工程项目全部结算完成并全部结算确认文件签署,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签发“实际竣工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有效期为24个月的质量保函(质量保函金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甲方于审核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0%。乙方应在本项目质量保证期满并完全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后,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期终止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于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质量保函。(6) 在审核及支付上述各款项前,乙方必须于当月18日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需附形象进度145、及预算明细)(如申请质量保修金,则应提交保修款支付申请表);同时把内容一致的预算明细电子版发至甲方项目成本经理电子邮箱。如乙方未按时按要求提交此等申请表或相关资料,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该付款申请。(7) 本项目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承担并拨付,若业主单位迟延向总承包单位核拨项目建设资金,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至总承包单位收到相关建设资金后,且不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分包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总承包单位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任何合同义务。(8) 双方确认,甲方及发包人对本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任何费用的审批不代表乙方实际应收取的金额,最终以业主单146、位审批确认的金额为准。业主单位提出审计/评审/审查意见的,相关费用应根据业主单位的审计/评审/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调整。16.1.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约定(1) 乙方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2) 乙方每月将当期农民工工资明细报备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银行(如有)划转工资前,应提前报甲方审核;银行完成农民工工资划转后,乙方应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工资到账证明、工资专户账单信息等材料。未经甲方审批,乙方擅自拨付工147、资专户内的资金,或者未向甲方按时提供工资到账证明等材料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工程款。(3) 乙方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通过工资专户代付的,甲方应负责对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申请材料预先审核,督促乙方按时申报工人考勤、工资核算情况和工人工资申请计划等资料,并统一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4) 在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无法按时足额完成支付或存在故意拖延支付的情况,甲方有权直接受理并审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请求,并根据审核的金额直接支付,该支付行为视为已得到乙方的充分授权,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及付款引致之所有148、税费可以从应向乙方付款的金额中抵销,不足抵销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提取承包合同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 项目所在地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另有特殊规定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后按当地要求执行。16.2 结算16.2.1 结算资料要求:详见工程结算管理协议。16.2.2 结算程序:详见工程结算管理协议。16.2.3 材料调差:未经说明,本工程材料均不参与调差。16.2.11 其他:若有二审,结算需以二审意见为准。16.2.12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事宜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乙方不得留置工程项目,也不得要求将工程折价或拍卖。乙方明确放弃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149、7 违约、索赔和争议17.1 违约17.1.1 乙方违约责任赔偿的一般约定补充如下:(1) 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标准,除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外,乙方还应按照该部分合同金额的10 %承担违约金;(2) 安全文明:乙方不听从甲方、监理方以及发包人的有关指示,每次处以罚款5000元。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100万元、(2)重大事故200万元、(3)特大事故500万元,同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根据政府及甲方的要求和意见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罚款、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及甲方150、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发生该情形时,甲方亦有权选择解除合同。(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浪费水电,经甲方警告未改正的,甲方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发包人对甲方的处罚进行支持及协助落实。(4) 乙方违反投标书作出的承诺,甲方每次处以该违反承诺行为涉及金额的5%作为罚款。(5) 未经批准,乙方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6) 乙方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价款等的违约责任如下:(i) 乙方不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设备租赁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款(租赁款),每发生一次投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直接向工程相关第三方支付人工和材料相关151、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欠薪/欠付款项20%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按其执行。(ii)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款(租赁款)或存在其他争议等,不论乙方或其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停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报酬,其中尚未影响正常工作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其中有围堵行为给本工程造成影响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发生围堵市政道路,或者其他行为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给项目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则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将欠付的工资152、劳务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款(租赁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工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代乙方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劳动报酬、材料设备款(租赁款)的行为视为已获乙方的授权。(7) 其他违约情形详见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其中约定与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不一致之处,以较为严格(较高金额)的违约金标准为准。(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9) 以上规定的违约或罚款金额,并不限制甲方向乙方追索额外损失153、的权利。 17.1.6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补充如下:(1)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且经乙方在甲方逾期付款超30日后发送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无权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停工、工期索赔、费用、损失及利润索赔等)。(2) 在甲方存在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保持施工连续,不得以甲方违约为由停止施工,否则,因此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7.2 索赔17.2.4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索赔违约金。如果因乙方违约给甲154、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甲方有权对超出部分要求进一步的赔偿。就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从乙方获得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罚金、滞纳金等,甲方有权选择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费用中直接抵扣或者作为一项独立债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17.3 争议同通用条款。18 不可抗力18.1.2 不可抗力的确认,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况,且发生地仅应局限于工程所在城市:(1)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如下情形:瘟疫、7.0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洪水、五十年一遇的暴雨和五十年一遇的暴雪;(2)战争;(3)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155、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5)严重社会动乱或暴乱,但发生在乙方及其聘用人员内部或由其导致的事件除外;(6)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上述第(1)项不包括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进一步恶化的疫情及变种疫情病毒,以及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等)。除上述第(1)项构成不可抗力的灾害以外,间断或持续的高温、低温、降雨、降雪、大风、台风、海啸、雾霾、沙尘暴等自然气候影响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上述第(5)项所述严重社会动乱或暴乱仅局限于工地以外且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情形,工地内的任何社会性突发事件均不得视为不可抗力,任何形式的罢工在任何情况下156、均不得视为不可抗力。除上述第(6)项另有约定的外,法律的变更和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关于新冠肺炎的特别约定在乙方投标及签订本合同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经爆发并仍在持续,且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进一步恶化的疫情及变异病毒疫情,以及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等)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及义务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持续及潜在的所有未来影响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对劳动条件和人员调配的影响;(2)对差旅安排的影响;(3)提供服务所需物资之生产和供应的中断或延误;(4)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所采取防疫措施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封锁及隔离措施、以及不时更新的其157、他防疫措施和管控要求;(5)发包人及甲方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所采取的防疫措施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及甲方制定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承包商、供应商及访客进入发包人及甲方办公区域及工程现场防控管理措施以及不时更新的其他防控管理措施和要求。各方进一步确认或同意,在乙方投标时,新冠肺炎疫情是一个已知的和正在发生的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进一步恶化的疫情及变种疫情病毒)不属于中国法项下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但在本合同签署后政府因新冠疫情而命令工程停工的情况除外),乙方在投标与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对此有充分的认知,该等情况已经作为影响因素在乙方确认合同价款时进行了充分考虑,乙方不得以新冠158、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合同工期,无权因此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业主单位要求追加费用或向甲方或业主单位提出经济索赔,亦不得以此为由而免除、减轻或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19 工程保险同通用条款。20 工程担保20.1 履约担保20.1.1 乙方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担保金额提交履约保函且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须经甲方认可。20.1.2 履约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0.1.4 其他事项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甲方可在支付予乙方的任意期进度款中一次性或累计扣除相等金额的款项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整个项目实施完毕159、并获发实际竣工证书后方无息返还。21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同通用条款。第四章 合同附件及附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 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约定如下: 1、160、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在保修期内,甲方与业主方/发包人均有权将任何质量问题通知乙方,说明由乙方承担费用修复该质量问题的期限(甲方自行决定期限),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接到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保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一位置经过两次维修仍161、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6)出现其他违反本质量保修书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如乙方未履行保修责任,导致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由此给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法律和其他费用,以及由于乙方未能修复该质量问题而使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遭受的任何和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害。经业主方/发包人同意,甲方和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或作为债项向乙方追偿。不足部分,甲方和/或业主方/发包人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162、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有利于甲方及业主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2年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163、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业主方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乙方应在保修期结束前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向甲方和业主方提供书面检查报告,说明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和/或业主方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期内发生的鉴定及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乙方164、承担。如乙方能够证明前述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或业主方故意损害、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乙方仍应承担保修责任,但保修费用由甲方和/或业主方承担。六、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165、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的通用约定 1.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有甲方项目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发确认并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2. 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166、,乙方可以不予接受;3. 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接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第三条: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约定1. 甲方完成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指令审批后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印章后发出,未签字和加盖甲方印章的单据无效,乙方可以拒绝接收。2. 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施工图纸交底会审纪要等涉及费用的,不得作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直接结算依据,具体事项必须以设计变更指令单/现场签证指令单形式办理,项目设计经理/工程经理在填报“变更/签证内容”说明时要进行详细描述。3. 因设计167、变更引起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返工、拆改等工程内容,均归属于本设计变更费用中处理。4. 现场签证以合同为单位,严禁将同一部位、同一事由的工程肢解签证。5. 现场签证的计量:必须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严禁折算为工日或台班等进行计算。如确实需要以工日或台班等计算,则必须详细记录每日起止工作时间、人数和机械设备种类、运转时间、数量等,否则该签证在结算时必须由项目部单独提交公司负责人特批后,才可以进入结算。6.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现场已经按原图施工的部分,项目工程师必须和现场监理、供应商一起现场核定拆除、返工工程量,工程估算造价大于3万的需要项目成本经理参与,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168、数量,并用数码相机(带日历与时间)拍摄施工前后的现场状态,一并作为结算记录,并注明现场施工时间及设计变更下发时间。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7. 涉及材料、设备的变更/签证,应注明详细的规格型号,还须明确其供应方式(甲供、甲指乙供、乙供、甲限乙供等)。甲供材料变更,项目成本经理需核算原合同工程量、材料供货量进行对比核算。8. 项目部对于供应商通过外网供应商平台提交的施工确认单须在30天内完成审批。供应商提报或由项目部督促提报完成情况及报价,监理、项目部根据实施情况,分别填写执行情况169、反馈意见(范围、内容、工程量等),递交项目成本经理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项目成本经理在30个天内完成核对,提交审批。9. 项目成本经理根据设计变更内容及反馈意见与供应商核对变更/签证造价,经过审核审批的造价仅作为结算的初审造价,最终确认造价将在合同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要求统一流转审批后确定。10. 为确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预控性、办理和汇总的及时性,乙方须每月固定时间上报当月已下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并填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月度汇总表后提交甲方,隔月未上报(未记录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月度汇总表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结算时不予结算费用。第四条: 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 每一170、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施工完毕后,乙方须在7天内上报监理及甲方审核(乙方逾期不报视为让利),甲、乙及监理三方确认并盖章。2. 乙方上报单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送审价不得高出最终核定价的 5% ,否则,甲方收取超出核定价 5% 部分的 10% 金额作为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费用结算时一并扣除。此处违约金=(送审价-核定价*(1+偏差率)*违约金比率。3. 乙方根据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指令单、现场签证指令单在3天内编制对应单据的结算送审价。4.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预算书。5. 每月二十五日乙方须汇总上报当月已实施完成171、的变更、签证原件和结算书,由甲方项目成本经理作为送审价进行审核。过期上报不予以审核,作为对甲方的让利。6. 签证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统一给定格式。7. 对于隐蔽工程或事后无法复核工程量发生的签证,乙方应在签证时提供施工过程相应的照片和说明。第五条: 其他本协议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有利于发包人和业主方的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工程结算管理协议工程结算管理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施工172、合同(简称“施工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工程结算(以下简称“结算”)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须完成合同约定、甲方各项指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各类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提交工程结算。第二条:乙方凭甲方、发包人、监理、勘察、设计院签发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手续向甲方申请进行工程结算,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下发工程结算通知单。第三条: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1、乙方在收到工程结算通知单按合同通用条款16.2.1款及本协议结算资料申请表中关于结算资料组成的约定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同时应配合甲方在30天173、内确认项目结算资料,并协助甲方经办人完成结算资料的流转。2、为确保结算资料的严肃性,一旦当结算资料确认之后,不允许再增添新的资料,未提交部分或遗漏部分视为对甲方的让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 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第四条:关于变更、签证结算1、按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中约定执行。第五条:关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5.1外墙涂料(如由乙方施工时) 涂布率的确定:a、涂料涂布率(m2/升):按现场实测确定,为甲方、乙方、监理方、供应商四方现场实测并共同签字确认的涂布率,将作为结算的依据。b、腻子涂布率(m2/升):按现场实测确定,为甲方、乙方、监理方、供应商四方现场实测并174、共同签字确认的涂布率,将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应供量的确定:a、涂料:结算应供量(升)=实际施工涂抹面积/实测涂布率b、腻子:结算应供量(升)=实际施工涂抹面积/实测涂布率 其中:实际施工涂抹面积(m2)=合同清单面积+变更及签证面积,若实际出现超供(即结算应供量实际供应量),则超供部分金额将全数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5.2、其他类甲供材料,因甲方已支付甲供材料费用予有关单位,所以结算时结算金额不计入甲供材料价格。但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损耗率(若无具体约定按定额损耗率考虑),结合工程量清单所述数量及变更、签证有关数量,与甲供材料实际供应量作比较,计算乙方是否存在甲供材料超供情况,如存在超175、供情况,则甲方将根据约定扣减有关款项。5.3、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超供部分的扣除价款的确定原则:(1) 若“甲供材料实际供货数量(含损耗)”大于“合同清单工程量(含损耗)”,则超供部分按甲方采购价另加10%采购成本费,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5.4、关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补货:不超过两次,若补货超过两次,乙方自行承担补货造成的运费、装卸费及运输损坏等相关费用。5.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结算时材料价款、设备价款计为零,以乙方填报的甲供材损耗率(若无约定按定额损耗率)计取材料损耗,不计取材料价差。5.6乙购材料改为甲购材料时,结算时扣除清单中此部分相关的所有金额。第六条:关于乙购(含乙方自购、甲176、定乙购、甲限乙购等)材料结算6.1 由乙方供应,施工使用的各类辅材(如管件、油漆等)、地材、各类周转摊销材料均执行乙方投标时所报的清单单价,不计取价差。6.2 由乙方供应,在招标时已限定价格上限的材料,结算时以招标时乙方投标时所报的材料单价计取材料价。6.3 由乙方供应,在招标时已指定价格的材料(如XXXX等材料),结算时以甲方招标时指定的单价计取材料价。6.4由甲方指定供应材料:此类材料按甲方指定的品牌及价格采购(甲方保证乙方能按指定价格采购到该材料),结算时按甲方指定价格计取材料价差及税金。第七条: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时,结算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结算额5%部分的177、10%金额作为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一并扣除。违约金=(送审金额-审定金额*1.05)* 10 %。第八条: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各类涉及结算的表格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第九条: 其他本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有利于发包人和业主方的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结算通知单致: 贵司承包的 工程,现已完工,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具体内容包括:1. 工程竣工资料审批单(内部流转表单,主要完成对178、其施工内容、施工范围、竣工图纸、各类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的确认);2. 报审结算书(包括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开竣工报告、报审计算书、采购材料清单、材料定价单、图纸会审纪要等,具体详见“工程结算审批单”);3. 现场签证指令单、设计变更指令单(以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指令单要求为网上传签后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协议中规定的签发人及印章签字盖章后生效)4. 竣工图(竣工图要求以原施工图(或合同图)为底图,根据设计变更后完工情况对底图进行修改,修改处需标明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号。如施工变更工程量超过原施工图纸三分之一,则施工方需找设计单位重新出具竣工图纸。竣工图每页需要施工方、监理(总监代表)签字确认;179、业主方主管工程师签字。)(编制要求请联系下方对应联系人)上述资料(须原件)请承包商按规定时间提交至工程验收及竣工图审核经办人,若未能在上述日期办理工程验收,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而影响结算按计划开展,我司将另行安排结算时间,由此造成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延迟责任由贵司自行负责。工程验收及竣工图审核的经办人(项目中心): 联系电话:结算书审核经办人(成本部): 联系电话: 公司 年 月 日说明:本通知单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监理人各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4: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说明:如本工程技术要求与合同条款或其他合同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对乙方要求更严格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对相关技术标180、准、责任进行澄清,并以发包人的澄清为准,该澄清不视为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附件5:安全飞检管理制度安全飞检管理制度一、前言坚守生命安全底线,为动态识别和关闭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提升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订立此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开发管理公司所有项目。三、安全飞检体系操作细则3.1评估体系评估内容要求详见附件:3.2评估组织3.2.1前期准备每季度初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各项目提报项目进度信息,统一提供给第三方飞检单位;第三方单位根据进度计划自行制定当季度评估计划,并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所有项目评估。3.2.2评估组织1、每年第一季度安全飞检单独进行,分别181、在春节前及春节复工后参评,春节后复工时间由各项目提前报总部工程管理部。二-四季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飞检。2、每年度第一次评估前,由总部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安全飞检启动会,并进行宣贯交底。宣贯交底主要内容包括评分细则、评分标准、评估流程等。每个项目具备安全飞检条件前,由总部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中心进行宣贯交底。3.2.3评估流程1、评估人员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现场评估作业,所有的评估项目需全覆盖。2、现场评估完成后由评估组进行总结,针对现场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给出整改建议。3、评估组根据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针对性的进行其他公司优秀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关亮点图片的分享。4、评估完成后48小时内出具182、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应包括:标段及项目得分、安全生产综述、重大风险提示等。5、评估公司每个评估周期结束后针对各评估项目(标段)向公司出具单独的安全生产总结性报告。6.项目应针对安全飞检暴露的相关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提升方案,问题闭合后需出具专项整改的回复报告,并报总部工程管理部备案。3.2.4评估管理1、每季度安全飞检结束后,公司总部工程管理部针对当季度安全飞检情况进行通报;2、若存在上一周期标段的重大风险项问题整改闭合后再次出现的情况,则标段本次安全飞检最终得分加扣2分。3、每季度安全飞检未达到公司要求的门槛值的标段,要求项目部一周内自行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报告回复发总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备案。总部工183、程管理部对上述标段进行随机复检,对整改回复情况进行复核;4、每季度安全飞检得分排名公司后2名的标段,如在下季度安全飞检成绩仍排在公司后2名的标段,总部工程管理部将在季度安全飞检通报中对其进行通报批评;3.2.5重大安全风险量化标准详见附件:3.3评估细则3.3.1参评条件1.季度安全飞检条件:进入土方石开挖或桩基施工作业等存在危险源的阶段即具备飞检条件。3.3.2测区范围检查范围:详见评分表。3.3.3评分原则安全生产打分规则根据安全飞检体系对标段(项目)安全生产施工进行评分。采用扣分制,如有无法检查项目,进行甩项处理,其权重自然分摊,按实际检查项目得分进行汇总:标段安全生产得分=累计单项实得184、分/累计检查单项权重(详见安全飞检评分表)。安全生产计算规则标段安全生产综合分=标段安全生产得分项目安全生产综合分=标段安全生产得分面积加权附件6:农民工工资承诺函承 诺 函*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贵司 工程,贵司已经履约付款,我司郑重承诺:一、保证所收到工程款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确保民工能及时足额领到工资;若民工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司负责,与贵司无关。二、保证我司及我司因承建贵司上述工程的合作各方不做有损贵司权益之事,若发生有损害贵司权益之事,我司自愿接受贵司的索赔。 公司公章: 公司代表: 二*年*月*日附件7:保函格式履约保函保函编号:致【 】(受益人名称):鉴于【 185、】(下称“被担保人”)已与贵方签订了 (下称“主合同”),由 负责xxxx保险大厦项目(下称“项目”)的 工程。我方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以独立保函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你方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满28天之日止,如果主合同提前终止,则本保函应在主合同终止后28天内保持有效。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贵方支付索186、赔款,直至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并放弃向贵方追索的权利。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要求我方支付的数额及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贵方无须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方承诺将不要求贵方提交除前述书面索赔通知之外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证明文件、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司法判决文书、仲裁裁决文书以及其他说明贵方权利的任何文件)。我方承诺不会主张贵方应先向被担保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也不受贵方和被担保人之间或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的影响。五、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独立和连续的187、,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六、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七、贵方可以将本保函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在兑付本保函时,仅需要提交贵方与第三方的保函转让协议及本保函要求贵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本保函未尽事宜,执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该规则与本保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保函为准。九、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88、,仲裁地点在【深圳 】。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电话:日期: 年 月 日履约保函延期承诺书致:公司名称我司于20 年 月 日提交了项目名称 之【 】工程之履约保函。根据上述履约保函第二条,履约保函担保期限最迟不超过202 年 月 日。我司现承诺,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该期限(不论原因),我司将按实际竣工日期相应延长履约保函担保期,办理延期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手续由我司负责。承包单位(盖章)年 月 日预付款担保 (受益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总承包方名称)(以下简称“你方”)189、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独立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支付,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利。4. 本保函见索即付,你方只需要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函,且在索赔函中声明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即可,你方无需向我方说明承包190、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况,也无需向我方提供任何证明承包人违约的证据,如第三方证明、鉴定、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司法文书以及其他说明你方权利的任何文件。我方承诺将不要求你方提交除前述书面索赔函之外的任何文件。我方承诺不会主张你方应先向该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也不受你方和该承包人之间或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的影响。我方放弃在本保函项下根据你方和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抗辩权。我方也不向你方主张任何抵销权。5.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独立和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191、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6. 你方可以将本保函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在兑付本保函时,仅需要提交你方与第三方的保函转让协议及本保函要求你方提交的书面文件。7. 本保函未尽事宜,执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该规则与本保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保函为准。8.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9.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深圳】。10.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192、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8: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条款1. 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1.1 甲乙双方均知悉并应当(且应促使其关联方、雇员、代表或代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中国及相关国家关于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均知悉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方、雇员、代表或代理均不得)违反第1.1条所述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承诺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193、实物、有价证券、旅游、礼品、娱乐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本款所称“其他相关实体或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实体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经办人的亲友、交易相对方的员工、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实体或个人、或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实体或个人。1.3如果乙方得知或有理由知道,出现了出于为甲方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或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向任何主体支付、提出或承诺支付钱款或提供有价物的情况,则乙方应立即将其知悉的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法律及合规部门。1.4 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双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内还是在中国领域外,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交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 任何一方违反第【1】条(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人民币20万元或本合同总金额的20%(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须按对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且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自身的一切损失以及任何第三方或监管机构对守约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罚和费用(包括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合理调查和/或补救行动费用)。附件9: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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