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轨道交通站剩余部分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1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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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259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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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轨道交通xx站剩余部分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业主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日 期: 目 录(此处为合同目录)159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市轨道交通xx站剩余部分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市轨道交通xx站剩余部分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 xx市xx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粤发改交通函【2014】404号2、。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企业筹资。5.工程承包范围:(1)公共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站厅层区域天花、地面、墙面、不锈栏杆、广告灯箱等装修项目的采购、搬运、安装、调试等,具体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2)设备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区天花、地面、墙面装饰装修,砌筑及二次结构墙施工等,具体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文件为准。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26天。开工日期以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3、应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招标图纸施工进度横道图与本条款有出入的,以本条款规定时间为准)。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2.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xx市相关规定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及结算货币,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发票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含增值税4、 元,不含增值税合同价 元,增值税税率为 )其中:合同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则合同中的增值税金额及合同总价相应调整。(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含增值税 元,不含增值税合同价 元,增值税税率为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包干和合价包干相结合的价格形式,具体价格形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五、管理机构和人员1.承包人项目经理: 。2.总监理工程师: 。3.发包人代表: 。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5、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的话)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条件;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9)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10)合同附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所属的合同文件类别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6、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 承包人承诺,中标后按照发布人提供的格式签订廉洁协议书。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生效日期为最后签字并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协议正本2份,副本4份,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在线签订本1份。其中正本各执1份;副本各执2份,正本、副本、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在线签订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表述差异以正本载述为准。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8、: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9、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10、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1、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12、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13、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14、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15、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17、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18、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9、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20、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21、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22、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23、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24、,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25、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26、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27、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28、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29、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30、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31、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32、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33、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34、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35、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36、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37、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38、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39、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40、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41、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42、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43、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44、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45、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46、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47、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48、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49、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50、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51、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52、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53、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54、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55、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56、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57、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58、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59、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60、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61、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62、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63、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64、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65、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66、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67、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68、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69、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70、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71、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72、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73、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4、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75、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76、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77、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78、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79、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80、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81、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82、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83、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84、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5、,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86、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87、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88、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89、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90、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91、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92、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93、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94、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95、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96、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97、.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98、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99、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100、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101、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102、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103、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104、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105、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106、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107、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108、%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109、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110、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111、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113、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14、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15、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116、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117、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118、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119、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120、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121、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122、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23、,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124、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125、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126、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127、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128、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129、,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130、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131、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132、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133、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134、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135、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136、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137、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138、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139、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40、。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141、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142、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143、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144、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145、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146、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147、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148、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149、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150、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151、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152、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153、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154、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155、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156、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157、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158、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159、,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160、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1、。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162、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163、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164、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1.165、14.3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166、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1.1修改为: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167、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2)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3)合同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增加以下定义1.1.1.11通用合同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1.12专用合同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应当168、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1.1.13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增加以下定义1.1.2.10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2.1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169、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工程和设备1.1.3.7施工现场:xx地铁xx站本次招标范围区域。1.1.3.8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1.1.4 日期和期限增加以下定义1.1.4.8关键工期:是指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发包人工期要求所策划的关键线路上各工序所耗用的时间。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增加以下定义1.1.5.9 投标价:指投标人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1.1.5.10中标价: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上的金额。1.1.5.1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170、利润和风险费用。1.1.5.12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1.5.13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1.6 其他增加以下定义1.1.6.2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6.3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6.4 无。1.1.6.5 无。1.1.6.6 清量变更:指合同中171、综合单价包干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无方案变更,仅为第一版施工图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对比进行的工程量或清单项目的变更。1.1.6.7 无。1.1.6.8 相同项目: 本合同中,项目名称、特征、工作内容一致的项目为相同项目。1.1.6.9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1.6.10专业承包单位:指发包人在总体工程中将部分专业性强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购另行选定的工程承包人。1.1.6.11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根据第10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1.6.12 无。1.4 标准和规172、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第二卷技术条件。1.4.2 适用于工程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增加以下条款1.4.4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规范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通用合同条款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修改为: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修改为:1.6.1 图纸的提供提供图纸的期限和份数:发包人在本合同签定之后按期向承包人提供经发包173、人审查盖章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十二份,同时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根据需要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 3份发包人要求其自行设计的或监理人要求和批准的图纸(或工程变更)。通用合同条款1.6.4 承包人文件修改为:承包人文件包含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承包人须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增加以下条款1.6.6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人的工作指令完成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6.4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174、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6.7承包人交图延误的影响:承包人如有自带设计,但由于承包人没有按本合同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而造成监理人未能按时发出图纸或指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5、 。1.10 交通运输通用合同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外所需的施工便道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需发包人协助的应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并承担所有费用和因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善以及违规占用道路等所产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直接在合同支付时予以扣除。通用合同条款1.10.2 场外交通修改为: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176、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通用合同条款1.10.3修改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12保密增加以下条款: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监理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而公开或泄露了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177、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须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 在未获178、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修改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存在偏差。增加以下条款:1.14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14.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79、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14.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为便于发包人对投标价的校核,承包人需提供编制投标报价的软件(含软件狗)给发包人使用。1.15财产1.15.1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180、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15.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16.2.1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15.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6.1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保留扣留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权利。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2. 发包人通用合同条款2.1 许可181、或批准修改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宜。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分阶段提供,详见技术条件。2.4.2 18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无。2.4.3(B)删除通用合同条款“2.4.3提供基础资料”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删除通用合同条款“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增加以下条款:2.9 发包人保留的权力2.9.1 无。2.9.2 无。2.9.3 进度协调(1)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2)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须采取相应措施实现预定工期目标的,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施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实现预定工期目标的,发包人将与监理人183、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2.9.4 材料供应发包人保留指定供应商供应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权利。2.9.5 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2.10 发包人风险2.10.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10.2发包人风险(1)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3) 合同约定的人工184、材料调差引起的费用增加。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形式、时间、费用承担等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3.2.1条第(2)目的规定。(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2)开工前场地清理及平整等准备工作;3)将施工所需水、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指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负责实施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10185、条交通运输的需要;5)承包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办理停水、爆破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6)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或索赔。7)发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协助的,承包人应予以协助。8)提供施工现场办公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向监理人、设计代表及发包人代表提供施工现场办公房屋设施,具体的标准详见技术条件。9)为了确保本工程的安全、文明、和谐、廉洁建设,承包人应按要求与本标段工地沿线单位开展廉洁、和谐共建活动,并在开工前做好共建方案,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10)为发包人另行招标186、标段专业承包单位提供场地(临设、材料堆放等)、垂直运输、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接驳费用、水费、电费由专业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管理使其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总工期内),如果涉及与发包人另行招标或采购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与其所负责任(含在工期内与其它各标段、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等)有关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等费用,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于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工程管理配合及清洁保安内容较多,对于上述未明确的事项,承包人及各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和协调。12)承包人187、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a.发包人的工作人员;b.发包人的雇员;c.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1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负责受损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修复、加固和赔偿,并负责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工作。14)本合同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承包人需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监测;并需与屋主双方共同对房屋建筑的现状取证并摄影保留证据,对需要房屋鉴定的建筑物要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同时在施工中需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安全。15)承包人负责工程控制保护区的地铁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承包人须严188、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不落实地铁设施保护规定的,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约谈、通报批评、诚信评价等处罚。16)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办理反馈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格遵守重要信息报告时限,规范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形式及内容,优化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对国家、省、市批示指示的办理反馈工作以及建立健全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机制。如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报送、处置及反馈重要紧急信息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将对其企业在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诚信评分中进行扣分,并保留相应的索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189、差旅费、鉴定费等)。17)承包人应成立信访维稳部门,设立专门对外接访场所,接访所负责工程的劳资纠纷、履约纠纷、投诉等,运用法律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并在施工现场将接访场所的地址、电话等信息进行告示,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制定信访接访相关制度,明确接访程序、标准、处理措施。18)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严格遵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728号国务院令),满足“第八条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第十二条 不得将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定为现金”、“第十三条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190、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等规定。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个月至少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离开工地3天以上(含3天)除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191、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通用合同条款3.2.3 修改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本工程验收前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或发包人认定项目经理不称职要求更换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以下情况,经业主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后,可不扣款:(1)上述人员死亡;(2)上述人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使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范围)且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3)上述人员离职(新入职的公司为以下任一情形的,不192、属于离职情形:1、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下属的控股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公司;2、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下属控股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公司)。后任承包人项目经理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3 承包人人员通用合同条款3.3.1修改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进场后,须向监理人提交与投标文件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193、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通用合同条款3.3.2修改为: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和总工的更换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3.2.3、3.3.4、3.3.5款、通用合同条款3.2.4款。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人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194、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通用合同条款3.3.3修改为: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通用合同条款3.3.4 修改为:项目总工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每个月至少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195、要成员不到位,则发包人不签发开工令;项目总工离开工地3天以上(含3天)除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他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通用合同条款3.3.5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项目总工在本工程验收前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或发包人认定项目总工不称职要求更换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项目总196、工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以下情况,经业主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后,可不扣款:(1)上述人员死亡;(2)上述人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使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范围)且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3)上述人员离职(新入职的公司为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属于离职情形:1、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下属的控股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公司;2、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新入职公司为承包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下属控股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公司)。后任承包人项目总工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197、任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通用合同条款3.4 承包人现场查勘修改为: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如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程有关的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他自己进行的上述考察和检验为基础编制的。3.5 分包通用合同条款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198、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通用合同条款3.5.2 分包的确定修改为: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199、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承包人选择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原则上应通过甲方认可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选择。通用合同条款3.5.3 分包管理修改为: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1)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人经合法选择确定并报发包人批准的将招标范围内部分专业性较强或承包人无该分项专业资质的工程内容自行发包选定的分包200、单位。(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提供给分包单位。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负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统一整理、报送、归档。按发包人要求负责为甲供设备进场提供场地及工作面,并为甲供设备进场的卸车、吊运、搬运、安装提供必要的配合。(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及保安,各专业分201、包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3)分包合同内容1)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每个分包合同均应包括:发包人有权要求在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时,将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转让给发包人的规定。2)承包人不得约定分包人采取垫资、带资等方式完成其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3)承包人在为任何部分的施工而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把本合同中有关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绿色施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规定包括在分包合同中。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其他约定: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202、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增加以下条款:3.5.6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通用合同条款3.7 履约担保修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期限及其他规定:(1)履约担保可采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形式。(2)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3)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满足以下规定: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履约保203、函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期限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结算完成之日止。在承包人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用履约保函担保的金额补偿违约金及其损失。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4)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合同结算经政府部门审批完成后28天内将保证金退回承包人。(6)承包人未按上述第(204、1)、(2)、(3)、(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上述第(2)条规定的履约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承包人应提交履约担保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7)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款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增加以下条款:3.9 承包人风险3.9.1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9.2除第2.10条和第17条规定的风险以外的风险均为承包人的风险。3.9.3承包人为本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205、建、构筑物保护的责任主体。3.9.5无。3.9.6无。3.9.7承包人不按工程规范施工为工程的重大风险之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10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206、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3.11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和购买劳动保险(1)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工人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工人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工人个人。若发包人基于上述情况直接支付给工人个人的,承包人应当认可,且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提供或207、不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3)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处罚。(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雇员购买劳动保险。否则,承包人除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向雇员承担责任外,还须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款项中扣除该损失。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先行垫付,并在合208、同款项中扣罚等额于垫付款130%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的任何一次或多次支付中扣除该损失金额或违约赔偿金。(7)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保险购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履行购买劳动保险义务,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按照上述(6)条的原则处理。3.12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要求(1)乙方及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如有)按文件要求分别开立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工人工资保证金。(2)在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乙方及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如有)依次与开户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工人工资支209、付专户管理协议书。(3)当乙方及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如有)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文件提取条件时,乙方及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如有)须及时提取工资保证金,并组织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且须按照文件规定时限等额补足工人工资保证金。(4)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粤人社函 2021 276 号)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最新规定从新规定。3.13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要求:(1)为规范xx地铁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需执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210、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2)承包人须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211、,承包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3)承包人应对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责,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或支付日期。其中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完成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212、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如承包人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由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代发工人工资。(4)工人工资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金额=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含合同变更金额)* %(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5)承包人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补足,如未及时补足,发包人参照第(9)条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除发放工人工资外,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不得213、用于其他用途,承包人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6)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明细表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按月将相关信息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机构备案,并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的用工管理台账、工人名册、分包合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承包人工人考勤、工程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7)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214、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承包人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8)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承包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发包人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9)承包人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纳入xx地铁诚信考核体系。”4. 监理人通用合同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修改为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215、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通用合同条款“4.2 监理人员”修改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21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验收标准,当国家、行业和地方验收标准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通用合同条款5.1.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217、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以下内容: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通用合同条款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修改为:(1)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2)承包人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同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218、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 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承包人应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包人应为配合下道工序施工提供完善的质量保证。(7)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目工程的检验、调试、测量与观测219、,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8)无。(9)试运营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责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指定队伍进行整改的权力。5.3 隐蔽工程检查5.3.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约定修改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人在场220、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验收资料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认可验收记录。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通用合同条款5.3.3 重新检查修改为: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增加以下条款:5.3.5221、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人、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5.4.2 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以下条款5.6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人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4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增加以下内容:(1)本222、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内容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要求。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创文创卫的其他要求详见技术条件。(2)承包人是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负总责。6.1.1安全生产要求增加以下内容:(3)承包人应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对其分223、包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治安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等,杜绝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事件,控制险性和一般事件,避免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5以下;杜绝和减少职业病、职业中毒事故。(5)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关于轨行区作业的相关管理办法,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6)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7)承包人要按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落实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xx市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22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和标准,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以及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支持科技兴安,执行铁腕治安,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足额应急物资、设备与装备,按国家、省、市的要求对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执行工资分帐管理。通用合同条款6.1.4修改为:关于治安保卫的约定: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反恐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审查、发包人备案;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225、的教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当认真贯彻xx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通用篇)(2019年5月第一版)的要求,加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承包人应当认真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226、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文明施工设施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开工。承包人应当认真做好交通疏解设施、交通疏解道、现场围蔽、周边排水排污管网的维护,如不及时维护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整改,产生的所有费用从工程款项中扣除。对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按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处罚。通用合同条款6.1.6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必要投入,由绿色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防护费等费用组成,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开列记入投标总价,不参与投标竞价。(2)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227、人和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该费用总额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按月支付。(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按照国家和省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按政府政府最新的相关绿色施工措施及办法执行。6.1.8 事故处理增加事故处理费用的约定:事故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增加安全方面关于承包人228、法定代表人责任义务的规定:(1)发生安全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影响较大事件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处理,降低负面影响,并做好善后工作。如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次的违约金。(2)发生安全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影响较大事件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事故通报处理会,承包人按照会议安排负责对外澄清和解答。发生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参加事故通报处理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影响较大的质量事件后,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参加事故通报处理会。增加事故争议认定的规定:229、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修改为: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230、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修改为: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231、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232、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管理或施工引起的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管理责任或连带责任,发包人因此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承包人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发包人可直接在支付款中予以扣除。(7)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灌溉渠、排水沟、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233、人工程款中扣付。(8)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9)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本合同要求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件)调查处理规定。(11)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234、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增加以下条款6.1.10 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既有车站的正常运营。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235、满足合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2)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3)为减少占道面积及交通干扰,市区内的施工场地不能建生活设施。发包人提供生活设施场地的情况详见技术条件第一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如承包人认为场地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再提供缺少的场地,当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后,费用也不再调整。6.1.11承包人在执行专用合同条款6.1.1条规定的基础上,须不低于发包人制定的xx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要求,项目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相关标识根据规定的标准化要求予以设置。 工程开工前发包236、人按照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地开工前文明施工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文明施工设施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开工。6.1.12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xx市有关部门及发包人制定的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办法、xx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房屋、场地硬化、道路、排水、围墙、围挡等)的设计或方案,先申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237、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6.1.13承包人必须配备2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专业电工。6.1.14履行承包合同期间,承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履行承包合同期间,承包人发生亡人事故的,如最终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对承包人进行内部处罚。6.1.15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1) 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竣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人或有238、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6.1.16无。6.2 职业健康通用合同条款6.2.1条修改为:6.2.1承包人必须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通用合同条款6.2.2条修改为:6.2.2承包人必须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用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以下内容6.2.3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知识239、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台帐。6.2.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6.2.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2.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240、。6.2.7承包人依法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发现危害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6.2.8承包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6.3 环境保护增加以下内容:24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照政府要求办理工程排污手续。承包人进场后,应布设好场地内的排水系统,确保场区内的施工、生活污水、雨水能顺利的疏排。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经过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所有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242、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用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承包人按照“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绿色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将现场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承包人必须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和xx市排水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接入市政管网工点在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不能接入市政管网的工点,在市、区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交纳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及时办理排水许243、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有新的要求时按照新的要求办理)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包含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保护税申报在市、区环保局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及时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现场需设置噪音(具体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扬尘监测系统及泥浆、污废水净化处理系统,包括处理设备及各项排水系统设施。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全面做好环保保护及监控工作。所有工地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已开工的需制定具体的设备安装计划,未开工的,必244、须先配备完善的处理设备后,方能开工,确保排出工地的水必须是清水。泥浆、污废水处理要求如下:1.处理设备、设施要求:现场必须配备泥浆、污废水净化处理系统,包括处理设备及各项排水系统设施。2.处理方式:可采用生物、化学或物理类处理方式。3.排放标准:处理后的水质经检验后须满足国家的相关要求。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相关标段工程施工接口的保证措施。通用合同条款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245、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增加以下内容:增加以下内容:7.1.3 施工组织设计的其他约定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246、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通用合同条款7.2 施工进度计划修改为: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详见技术条件第一章第4款。7.3 开工通用合同条款7.3.1 开工准备修改为:(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2)在承包人正式开工前,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主持召开,设计院、设计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参加的设计技术交底会。通用合同条款7.3.2开工通知修改为:承包人应于合同签署后30天之内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247、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4 测量放线增加以下条款:7.4.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7.4.4监理人必须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248、,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7.4.5承包人应向直接发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及其他后续工程承包人提供保存完好的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7.4.6控制测量承包人建立两级复核制度(工地项目部、局或公司)。7.4.7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7.4.8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4.9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7.5 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修改为:(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以下情249、况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20 条规定处理: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进度款;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发包人风险事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人同意的工期顺延;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2)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工250、期调整(指开工时间调整、完工时间调整、规模变化对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调整,如果不影响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则费用不作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调整,需增加赶工措施的,可给予承包人补偿赶工措施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调整且影响到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关键工期按每提前一天,给予承包人相应发包人指令赶工范围合同造价的0.05%作为补偿(关键工期关键节点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一个或几个时间),最高补偿不超相应发包人指令赶工范围合同造价的5%;第点的合同变更和第点的费用补偿不可双重执行,只计算费用大的一种。 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期补偿费用不超过合251、同总价的5%。(3)若发包人首次场地移交后,整个合同的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超出一年仍未开工的,对超出一年后的时间整个合同按每天5000元进行补偿。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为:对于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拖延,影响了工程总计划的,或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按每拖延一天,赔付额度为合同价款的0.05%,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5%。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移交证书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252、,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增加以下内容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延期服务,发包人按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人的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增加以下条款7.5.3当第7.5.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7.5.4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253、细资料。7.5.5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7.5.3款和第7.5.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及获得补偿(如有)的权利。7.5.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7.5.3款和第7.5.4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发包人仅对影响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期的事件进行相应工期顺延。7.5.7关键工期(1)本合同工程中的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不允许延误。具体时间计划详见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2)尽管在合同中254、发包人作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除了7.5.1(2)条的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删除通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xx本地气候记录资料相对完整)7.8 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整个工程暂停施工的,每次停工三个月内不予补偿,每次停工超出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以外部分按以下原则办理变255、更:(1)如影响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并发生赶工,则参照关键工期赶工的补偿条款进行补偿; (2)如影响了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但在全线总工期策划范围内,则办理工期顺延的工期变更,不再给予赶工补偿;(3)如未对关键线路的关键工期造成影响则不予补偿。(4)停工期间,窝工费用按每天1万元补偿。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责任。7.8.3指示暂停施工增加以下内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符合环保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256、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质量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3)拒绝监理人管理;(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8)转包工程;(9)擅自让未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1)未按双方约定的资257、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不符合绿色施工、环保的要求。(13) 因违反政府规定,导致现场停工的。删除通用合同条款“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通用合同条款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修改为: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增加以下条款:7.9.3若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无。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通用合同条款8.3.2修改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258、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用于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实行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出入库监督的办法,发包人可以派人对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承包人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监控,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1)除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凡是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已明确的或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与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己供应。(2)承包人必须保证将合格的材259、料用于工程。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进入工地使用。(3)无。(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厂家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若承包人从销售代理商渠道采购的,还须提供原厂的销售授权文件。(5)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或管控的制造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6)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260、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8.4 无。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条款8.5.3 修改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7(D)261、通用合同条款“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修改为: (1)对于合同附件承包人乙供材料一览表中的材料、设备:(a)除主材、设备的制造商出现解散、倒闭、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单价与品牌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批准不予更换;(b)若发生主材、设备的制造商出现解散、倒闭、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正常生产时,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就更换的主材或设备择优选择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262、担,如费用减少,须核减。(c)投标文件中承包人乙供材料一览表未列出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认定重要的主材、设备,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至少择优选择3家及以上的制造商报批,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d)投标文件中承包人乙供材料一览表注明发包人须参与出厂验收的主材、设备,承包人须提供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2)除(1)中所描述情形外,承包人自行提出的更换主材或设备的生产厂家(包含且不限于主材或设备的生产厂家提出的无法对本工程供货服务等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承包人的责任:(a)发包人有权不予以接受,并保留对承包人追究相关法263、律责任的权利。(b)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分进行调整,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调整结果。(c)发包人核算合同内所更换的主材或设备所涉及的合同总金额,并有权扣减所更换主材或设备所涉及的合同总金额的20%用于支付违约金。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和临时占地的其他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了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该费用属专款专用;临时占地详见技术条件。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8.10甲控乙供材料供应8.10.1本项目所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机电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所使用的钢264、筋、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砂浆、防水材料,全部通过“xx市建材集群采购管理服务综合平台”采购(原则上优先使用甲方认可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选择,如乙方不使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批准)。其中,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使用甲方认可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实施采购。乙方以上项目的采购方案(招标文件、资质、业绩、产量及材料技术标准等)必须满足xx地铁集团、甲方管理制度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以上项目的项目信息、投标人信息、所有公告、结果公示、合同等都须在甲方认可的公共交易平台留痕或备案,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如我司出现违反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自愿接受甲方在项目履约评265、价中予以记录。8.10.2 乙方采购的主要建材,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乙方应在主要建材到货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监理工程师同意。8.10.3 乙方采购的主要建材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主要建材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10.4 乙方采购主要建材的保管与使用8.10.4.1 乙方采购的主要建材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266、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10.4.2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主要建材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10.4.3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8.10.5本合同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未通过“xx市建材集群采购管理服务综合平台”采购,或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但未在甲方认可的公共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材料款的10%作为267、违约金。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增加以下内容: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试验条件等:详见技术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9.2 取样修改为:(1)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268、试验。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人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予认可。(2)承包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目材料的检验和工程实体的专项检验试验,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269、的材料、构配件,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负责:a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b送至由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构配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协商确定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270、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监理人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实体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实体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人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271、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派人对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并有权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承诺:无论监理人或(和)发包人对材料、实体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人。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272、包人承担。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增加以下条款(1)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文中“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和建筑节能、智能等检测项目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具体项目见下表),承包人必须编制检测方案,并做好为检测工作提供场地、电力、人员配合等工作,有关配合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除发包人委托的检测项目外,国家、省、市等政府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或发包人、设计等为满足工程需要增加的检测项目应由承包人进行委托,其费用含在工程合同报价中;承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273、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其资质需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如检测项目在“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没有资质实施检测,需送往其它检测单位实施的,承包人须将检测单位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应为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承包人的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配合检测单位做好试验检测所需的准备工作;委托除附表所列出的检测项目外,国家、省、市等政府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或发包人、设计等为满足工程需要增加的检测项目;严格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文要求做好检测不合格项274、目的整改闭合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范围检测类别试验检测项目原材料见证取样水泥常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含细度(比表面积、筛余)、凝结时间、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胶砂强度】、钢筋原材性能试验、焊接钢筋性能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性能试验、砂常规性能检验(含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有机物含量)、石常规物理性能检验(含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试验)、砼抗压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最大干密度、回填土压实度、弯沉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粉煤灰、高炉矿渣、钢绞线力学性能、预应力钢丝性能、锚夹具及连接器、沥青常规性能、集料275、沥青混合料。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桩基承载力;预制桩、灌注桩桩身完整性(超声波、低应变、抽芯);锚杆拉拔试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砼结构强度(回弹法或钻芯法)、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楼板、梯板厚度;混凝土预制构件性能(盾构管片性能、抗弯、抗拔);锚栓、植筋和直螺杆、铁轨螺旋道钉检测钢结构工程钢结构焊缝、螺栓球、焊接球探伤、钢结构防腐、防火涂层厚度检测;高强度螺栓扭矩建筑幕墙建筑幕墙(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硅酮结构密封胶常规性能指标节能、智能工程检测节能材料(保温材料、外窗)、通风与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276、统、弱电(智能建筑)系统(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检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信号系统)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经承包人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监理人,监理人有权对所报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种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9.3.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1)除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277、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包人规定委托范围以外的材料和实体的检验由承包人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2)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检验费用,若检验不合格,费用(含复检)由承包人承担;若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按11.12条扣材料质量违约金。(4)样品的费用 凡合同表明或规范、规程规定的检验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负责其费用。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修改为: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人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278、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合同外增加的试验项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以下条款9.5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1)在指示中规定的一段或几段时间内,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3)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和中间付款,但监理人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承包人所做的或由他负责设计的工程。9.6材料质量违约金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工程中所使用的钢筋材料检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每个检验批,279、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混凝土材料检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每个检验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使用该批次混凝土材料原因造成地铁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或政府质监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其他乙供材料检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每个检验批次扣减1万元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除赔偿工程损失外,须向发包人支付本次所造成损失1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在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防水材料检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个检验批材料总价15%的费用作为违约金。10. 变更通用条款10.280、1变更的范围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原因引起而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施工工艺。增加以下内容: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10.4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通用合同条款10.2 变更权修改为: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均有权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合同履行期间281、,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可按照第10.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人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通用合同条款10.3变更程序修改为:10.3.1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282、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实施,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0.3.3 承包人须遵循政283、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方案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合同执行期间政府如果出台新的要求或发包人完善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新要求及新的管理办法。通用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修改为:10.4.1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方法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新增项目(即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项目)可以办理合同变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的部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或设计明显不合理致使变更的费用,可以给予补偿。10.4.1.1单价包干项目变更原则:(1)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且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化,按发生相应的增减量变化调整。相284、同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不同单价的,增加工程量按最低的报价计算增加的费用,减少工程量按最高的报价计算减少的费用。(2)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且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相同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不同单价的,采用低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人工、材料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子目消耗量高于定额水平,则按照定额消耗量调整换算。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285、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原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有的材料价格则采用,若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如此材料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材料价格则用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季度,由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该材料价格;如果不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则用实际施工期所在季度,由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该材料价格下浮5%计。对“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适用于使用铁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如换算时原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286、格有的材料价格则采用,若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如此材料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材料价格则用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季度,由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网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该材料价格;如果不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则用实际施工期所在季度,由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网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的该材料价格下浮5%计。对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没有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材料价格按照本条第点的原则确定。10.4.1.2合价包干项目变更原则: (1)因政策性要求变化287、的变更可以办理合同变更经政府或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批复后,应用国家、省、市级提出超出初步设计文件的新规范、新标准、新要求引起的工程变化。(2)调价对比依据:允许调价项目的对比依据为发包人在招标图纸中给定的尺寸(另作规定项目除外),承包商应按招标图纸中给定的尺寸进行计算,发包人只对变化处的增减量进行调价。(3)调价原则:合价包干项目按原则需要调整价格时,其单价按该项目合同金额除以该项目招标图数量。合价包干项目按原则需要调整价格时,其单价将根据(该项合同金额/该项招标图数量)的结果按就低原则选取,即:当(该项合同金额/该项招标图数量)该项合同单价,则:变更单价=该项合同单价;当(该项合同金额/该项288、招标图数量)该项合同单价,则:变更单价=(该项合同金额/该项招标图数量)。 (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返工所增加的工程量据实计算。(5)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10.4.1.3当合价包干与单价包干项目存在相同名称且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相同的开项时,若发生合同变更,则增加工程量按最低的报价计算增加的费用,减少工程量按最高的报价计算减少的费用。10.4.1.4无。10.4.1.5无。10.4.2调整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方法因政府、发包人颁布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或规范发生289、变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作调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以上两种情况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均不做调整。10.4.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取消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10.4.4新增项目的定额采用顺序为:(1)定额采用顺序为: a.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b.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c.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如以上定额缺项可采用广东省或其他专业定额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3)以上定额均为施工期现行定额, 执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广东省和xx市如出台新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4)取费标准按照合同规定的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290、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10.4.5不平衡报价处理原则10.4.5.1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认定标准对于在招标文件中由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投标单价在评标过程计算的偏离率超过20%(不含)的,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10.4.5.2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整单价计算(1)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调整单价为该项目评标过程中单价基准值的80%,对于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调整为该项目评标过程中单价基准值的120%,调整后的单价称为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2)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超过20%(不含),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以投标人该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291、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照相同比例下浮或上浮后计算,调差时采用该项目单价中人工、材料消耗量的低者计算。下浮比例=(投标单价-评标单价基准值120%)/投标单价;上浮比例=(评标单价基准值80%-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4.5.3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合同签订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仍使用原投标单价计价。与工程量清单对比,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的变化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如果投标单价是低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工程量增加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增加费用如果投标单价是高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292、工程量增加时,按照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计算增加费用。(2)对于新增工程项目需要套用原合同单价时,如投标单价是低报价的,则沿用,如投标单价是高报价的,则使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10.4.6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须遵循发包人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收到有效蓝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后 2个月内完成合同变更申报,其他类合同变更在影响事件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合同变更申报(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对金额增加的合同变更,发包人有权不再受理;对金额减少的合同变更,发包人将根据合同变更原则自行办理,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修订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0.293、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为:无。通用合同条款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修改为:详见“合同条款7 工期和进度”相关条款。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0.7 暂估价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0.9计日工增加以下条款:10.1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10.1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如果和招标阶段提供的图纸存在差异,其项目特征则以招标阶段的图纸为准,该差异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特殊规定除外。10.1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任一项目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阶段提供的图纸项目特征描述294、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参照专用合同条款10.4条调整合同价款。10.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10.11.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参照专用合同条款10.4条调整合同价款。10.11.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10.4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10.1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0.4。10.12工程量偏差事件10.12.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本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295、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合同工程量清单未明确计量规则的,按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现工程量偏差时,单价包干项目工程量以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本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为准;合价包干项目工程量不予调整。 10.12.2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费计算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条计算。10.1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0.4。10.13现场签证事件10.13.1现场签证工程项目是指部分前296、期准备工作、管线迁改配合工作、监理人指示完成的其他工作等项目。这些项目的计价,以监理人签证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得到应支付的工程费用金额。单价的确定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办理。10.13.2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旋喷桩、搅拌桩、注浆等项目进行一日一签证。10.13.3现场签证应参照专用合同条款10.4条调整合同价款。11. 价格调整通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修改为:11.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11.1.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价款应包括劳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规费、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应有的费用。11.1.297、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事件包括:(1)工程变更事件;(2)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事件;(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事件;(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6)工程量偏差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费用索赔事件;(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11.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1 本合同仅对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需要的人工及乙供主要工程材料进行调差,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调差,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不予调整价差。11.2.2本合同的人工费、乙供材料费按以下原则调整价差:(1)调价298、仅包括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人工及主要材料(不包括机械台班),“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计价表”所包含的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和材料差价。(2) 仅当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价格5时,方调整人工、材料价差。(3)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索赔得到的顺延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只采用材料价格下跌时的调整公式调整工程造价。(4) 调整的人工、材料价差,仅计取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规费及税金。(5)人工调差的计算方法299、人工价格上涨,且K1.05时:Ri= mIt(K-1.05)人工价格下跌,且K0.95时:Ri= mIt(K -0.95) 式中: K人工的调差系数,KIi / I0Ri人工实际施工期的累计调整工程造价;m人工实际施工期的总用量;Ii施工期人工信息价,指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实际施工期人工的信息价。I0基准期人工信息价,指合同基准日期所在季度的人工信息价。(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It人工投标单价,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投标单价。(6) 材料调差的计算方法300、材料价格上涨时,且K1.05 ci =qp0 (K - 1.05);材料价格下跌时,且K0.95ci =qp0 (K - 0.95);式中:K某种材料的调差系数,K = pip0。ci某种材料实际施工期的调整工程造价。q某种材料实际施工期的总用量。pi某种材料施工期信息价,指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该材料的价格。 p0某种材料基准期信息价,指合同基准日期所在季度的该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7)(E)301、可调整价差的主要乙供工程材料如下: 本项目无可调整价差的乙供工程材料。(8)无。(9) 合同变更项目的价差调整合同变更项目:人工价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如套用合同材料单价的则按合同约定计算价差;如合同中没有的材料套用施工期信息价的则不再计算价差。合同变更项目的工程数量以现场监理和项目工程师共同确认的该项目实施的时间作为计算价差的时间点进行人工材料调差计算。11.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302、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程序承包人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合同变更管理相关办法办理合同变更,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合同执行期间政府如果出台新的变更要求或发包人完善变更管理办法,如不与本合同实质性冲突,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新的要求或新的管理办法。11.5对工程量清单不合理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在合同澄清阶段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认定乙方单价包干项目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有权进行调整。单价包干项目不合理报价的认定:不合理报价的基准价以项目特征描述结合招标图重新套取综合单价,人材机基303、期选取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基准价。若投标报价与基准价偏差超过15%,可作为不合理报价的初审项,再结合招标控制价单价,若投标报价依然偏差大于15%,则视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低于-15%(不含)的,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按单价基准值的85%计算;对于偏离率高于+15%(不含)的,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按单价基准值的115%计算。调整原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如果投标单价是低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工程量增加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增加费用如果投标单价是高报价情况,当工程量减少时,按照原投标单价计算减少费用;当工程量增加时,按照不合理项目的调整单价304、计算增加费用。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通用合同条款12.1 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和合价包干相结合的价格形式,具体价格形式详见工程量清单。12.2 预付款12.2.1通用合同条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修改为: (1)本合同预付款总额为合同签约价的20%,分2次支付,合同增加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再追加预付款:第一次支付在承包人完成下述全部工作后:a、签订合同协议b、提交履约担保c、提供合法、合规、有效的资金往来票据,按合同签约价的10支付。第二次支付:合同签订后,a、承包人完成乙供材料合同签订,开工报告审批以及出具出厂验收证明b、承包人工地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已接入xx市交通运305、输局视频平台。按合同签约价的10支付。(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预付款将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在累计完成金额达到支付预付款比例相同的额度(不含材料涨价预留金)后,由承包商向业主还款,发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前将已支付的预付款全额扣回,扣回公式,即:当月预付款扣还金额预付款*当月完成工程总值/(合同总价暂列金额预付款)1.1。如果月付款证书的金额少于规定的扣回金额,其差额应包括在下一个月付款证书中作为债务结转。通用合同条款12.2.2 预付款担保修改为:已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 的无需开具预付款保函。增加以下条款:12.2.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申请第二次付款时,需提供与开户银行、306、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和已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粤人社函 2021 276 号)规定足额存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开户银行的专用帐户的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支付全部第二次应付款。12.2.4工伤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承包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用合同条款12.3 计量修改为:12.3.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307、。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第11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但在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不清晰时,投标人应将相关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单价不予调整,工程变更除外。12.3.2清单的工作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招标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综合单价包干项目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施工图完成的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2.3.3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计量及支付原则详见工程量清单工作308、内容与计量规则。12.3.4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规定。12.3.5工程计量和计价要求: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核定。12.3.6计量周期: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7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12.4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2.3.8现场计量当监理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监理人不按309、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2.3.9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12.4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但承包人应在第15天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如果此期间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21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2.3.10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监理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310、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20条规定处理。12.3.11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均不予计量。12.3.12各项工作价款除按照合同条款第10条、第1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 (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监理人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通用合同条款131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修改为:12.4.1支付期限:按月支付。支付方式有:电汇,转账支票,汇票等。12.4.2 月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按发包人发布的支付管理手册的要求编制月付款申请,向监理人提交 7份由监理人按照第4.1款规定批准的承包人代表在每份上均签字的月付款申请,其格式由监理人规定,说明承包人认为到每个月末,在以下方面应得到的金额:(1)当月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工程款;(2)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款项,包括临时工程等款项;(3)根据第7.9条进行的调整;(4)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5)减去第7.2条规定以外的到期应归还发包人的预付款等金额;12.4.3 月付312、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的 7天内应向发包人出具月付款证书,证明他认为上述有关支付金额是应当和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但是,如果除掉所有应扣款之后的净额为负数时,监理人没有义务按照本款书面证明任何付款。尽管有本合同的本条款或其它条款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经发包人批准的履约保证金之前,监理人不应开出任何金额的付款证书。12.4.4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等费用后,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12.4.5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不高于工程总价的90%313、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变更清单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此变更的实施进度支付,合同结算未经xx市财政局审批之前,变更子目金额为正的支付至变更金额90%,变更子目金额为负的则100%扣减。合同变更结算最终以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为准。12.4.6结算款的支付:(1)合同结算未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毕,本合同最高支付至进度款的90%。(2)合同结算已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毕,档案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归档,缺陷责任期未满,支付至政府部门审定金额的97%;(3)合同结算已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毕,档案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归档,缺陷责任期已满,支付至政府部门审定结算金额的99%。(4)完成政府竣工验收后,在该阶段须核减款项的项目,所核减的款项从预留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中扣留。扣留后的剩余部分全额支付给承包商。若该阶段须核减款项超出预留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则承包商有义务返还超出1%之外的款项。在该阶段不需核减款项的项目,则支付至政府审定结算金额的100%。12.4.7 付款申请书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