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增资扩建项目厂房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项目施工合同(14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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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0561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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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xx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建项目-厂房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项目(重招)工程地点: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新乐路一号发 包 人:xxxx电子有限公司承 包 人:年年月月2/143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电子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xx市、黄埔区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1 1、工工程程概概况况1.1 工程名称:xxxx电子有2、限公司增资扩建项目-厂房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项目(重招)专业承包1.2 工程地点:1.3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及企业贷款。2、工程承包范围2、工程承包范围2.2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施工图纸总价包干,措施费包干,工程标单所列之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投标厂商须按设计图面及现场状况,详细估算材料数量,得标后不得藉词推诿或要求加价,以总价为准不得追加。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图纸、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设计、包损耗、包税金,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合格、包办理通电的全部手续、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竣工图编制、包总承包管理和3、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2.1 机机电电安安装装工工程程包包括括但但不不限限于于厂厂房房的的洁洁净净房房装装修修,电电气气设设备备、暖暖通通空空调调设设备备、基基础础设设施施智智能能控控制制及及能能源源管管理理系系统统、动动力力站站、废废气气处处理理系系统统、工工艺艺给给排排水水管管道道及及配配套套设设施施等等;电电子子与与智智能能化化工工程程包包括括但但不不限限于于项项目目的的计计算算机机网网络络系系统统、I IP P 电电话话系系统统、综综合合布布线线系系统统、安安防防(C CC CT TV V)系系统统、门门禁禁&考考勤勤系系统统、数数据据中中心心机机房房工工程程等等。具具4、体体内内容容以以工工程程量量清清单单及及施施工工图图纸纸为为准准。2.3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 3、合合同同工工期期3.1 工程合同工期: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1433.2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 36.5 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96.8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3.3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序号关键工期节点计划完成时间备注1开工时间D1具体以书面开工令为准2地下室至 12F 防排烟系统、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安装D1-D12532F-9F 暖通空调、空调柜机、洁净系统、风管及保温、FFU、装 FFU、回风管线及 DCC 制冷管线D21-D13041F-12F 室内装修:间隔墙体、天花板、回风柱、门、窗、地面环氧、高架地板、防静电地板D31-D1255动力站设备安装:空压机、冷冻机组、冷却塔及配套泵、干燥机、过滤器等安装D71-D12062F-9F 动力站冷冻水、中温水、压缩气管主、支管道安装D81-D1307地下室至 12F 消防烟感、广播弱电、火灾6、自动报警、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D45-D13081F-12F 给水及排水安装D31-D909连廊的机电装修项目,包括天花、墙面、地面、通风空调、消防、照明、新旧厂房间管道、风淋通道安装等项目D71-D11010消防泵房改造D60-D130不允许喷淋与消火栓两套系统同时中断,喷淋系统中断不允许超过 20 天。11电梯安装及调试D61-D11012电气系统工程及调试D61-D12013废气处理系统D91-D13014制氮管道安装D91-D13015消防工程调试、检测、验收合格D131-D14016通风空调工程调试、检测、验收完成D131-D14017负责及配合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各项工作D141-D7、15018合同总工期:150 天(D1-D150)4/143以上工期节点为阶段性控制计划,具体以不超过总工期为准。3.4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4 4、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及设计要求,同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及国际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验收合格。5 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安全事故为零,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6 6、合同价款、合同价款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 8、本合同价款为(不含税):元,税率%,含税总额:元(大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含税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6.3 工程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结算为准。如遇甲方审计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的情形,发包人有权据实要求承包人返还该部分款项。6.4 合同履约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不含税金额不变,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格,以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6.5 承包人请款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发包人有权拒付该期款项,并不构成违约。7 7、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9、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8 8、信息报送。信息报送。承包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报送相关工程信息。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5/143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在本合同10、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9 9、词语含义、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10、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发包人制订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的、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的且并不针对某一特定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11、1111、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212、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xx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后生效。1313、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8 份,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2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xxxx电子有限公司承包人:(盖章)(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6/14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12、号:账号: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一、总一、总则则1 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13、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4、。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7/143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16、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17、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8/143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18、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19、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20、,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21、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9/143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22、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23、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4、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0/143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2合同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及解释2.1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25、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2.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26、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及优先顺序监理或造价工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程师作出解释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11/1433 3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3.1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3.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27、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4.1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4.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4.3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28、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标准与规适用标准与规范范阅读、理解与阅读、理解与接受接受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的限制12/143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 5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5.15.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29、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 款规定处理。5.25.2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5.3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30、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5.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5.5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配合施工的图纸图纸图纸的使用与图纸的使用与退还退还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图纸错漏的改图纸错31、漏的改正正图纸的提供图纸的提供13/143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 6通讯联络通讯联络6.16.1通讯形式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26.2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32、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 7工程工程分包分包7.17.1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7.2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发送通讯发送通讯分包工程的批分包工程的批准准分包工程的要分包工程的要求求14/143(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7.3承包人分33、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7.4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7.5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34、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7.6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 8现场查勘现场查勘8.18.1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责任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和义务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发包人提供资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料的责任分包工程款结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算与支付15/1438.28.2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36、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 9招标错失的修正招标错失的修正9.1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37、。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承包人现场查承包人现场查勘勘合同条款及格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式完备性和义务务工程量清单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确性和修正16/14310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38、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3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11.1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39、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物化石等物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品保护投标文件完备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性和义务承包人报价的承包人报价的限制限制算术性错误的算术性错误的调整调整17/14311.211.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40、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12事故处理事故处理12.112.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12.212.2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41、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12.3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13交通运输交通运输13.1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地下障碍物处地下障碍物处置置发生事故的通发生事故的通知知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道路通行权和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场外设施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18/143建场外42、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3.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13.313.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13.4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43、,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613.6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14.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44、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专项批准事件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的签认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超大件和超重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的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损坏责任水路和航空运水路和航空运输输场内临时道路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和交通设施19/143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1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4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15专利技术专利技术15.115.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46、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15.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16联合的责任联合的责任侵47、犯专利技术侵犯专利技术责任责任版权和知识产版权和知识产权权专项批准事件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签认人的要求专利技术的使专利技术的使用用20/14316.1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48、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17保障保障17.117.1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217.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18财产财产18.118.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49、,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18.2合同双方相互合同双方相互保障保障承包人对发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人的保障用 于 工 程 材用 于 工 程 材料、工程设备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和施工设备的发包人财产及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其使用共同的和各自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联合体文件签暑暑21/143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50、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8.318.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二、合同主体1919发包人发包人19.119.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19.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51、)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承包人财产及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其使用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遵守法律遵守法律2252、/143(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19.3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53、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19.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19.5发包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19.6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19.7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20承包人承包人20.120.1发包人提供施发包人提供54、施工场地工场地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要求要求发包人未尽义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务的责任发包人支付款发包人支付款项项发包人组织竣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工验收23/143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20.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55、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56、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20.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57、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实施工承包人实施工作作遵守法律遵守法律24/143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20.4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20.5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58、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20.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20.7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59、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2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承包人实施施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工作安排承包人为发包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人的人员提供配合配合承包人未尽义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务的责任发包人现场管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更换承包人避免施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工损害他人利益益25/143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60、)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21.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61、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21.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21.4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62、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任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命和更换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表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撤回26/14322.122.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63、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22.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23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23.123.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23.2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64、,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23.3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对其代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表授权发包人代表职发包人代表职权权发包人对监65、理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权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权限制27/143(5)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3.42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66、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23.5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67、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23.6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23.7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工程师指令令承包人执行监68、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权委托监理工程师未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的责任28/143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424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2424.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24.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69、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4.324.3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根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70、24.4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发包人对造价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工程师授权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权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权限制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工程师指令令29/143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71、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24.5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24.6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72、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24.7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25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25.125.1承包人应依据第 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25.2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73、范围内的工作,承承包人执行造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未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的责任承包人对其代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表授权承包人代表职承包人代表职权权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权委托30/143包人应予认可。25.325.3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74、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25.4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26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26.126.1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75、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26.2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26.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承包人代表临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时任命人职权紧急情况时承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措施及双方责任任指定分包人工指定分包人工作作承包人对指定分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工程款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结算与支付31/143指定分包76、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4 款办理。26.426.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27承包人劳务承包人劳务27.127.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27.2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2777、.3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78、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27.4承包人人员的承包人人员的雇佣雇佣承包人对雇员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对指定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分包工程的义务务承包人提交施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工机构安排报告告32/143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9、7.527.5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27.6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27.7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80、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27.8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特殊时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向雇员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工地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派遣雇员的要求求承包人对雇员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的保护承包人雇员安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排和撤换33/143三、担保、保险与风险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28工程担保工程担保28.128.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81、,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28.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328.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28.428.4承包人按照第 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82、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52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8.628.6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8.728.7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83、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双方延长担保双方延长担保期限期限承包人提供履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和退还向发包人支付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发包人提供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付担保支付担保期限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和退还向承包人支付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34/143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8.828.8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29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29.129.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29.2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84、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30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30.130.1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0.230.2自开工之日85、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31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发包人承担风发包人承担风险险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承包人承担风险险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35/143313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1.13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86、)(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3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36 条、第 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3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87、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431.4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处理不可抗力处理程序程序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费用的承担88、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工期的处理36/14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531.5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631.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32保险保险32.132.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89、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232.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90、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延迟履约发生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不可抗力的责任任发包人办理保发包人办理保险险承包人办理保承包人办理保险险避免和减少不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可抗力的损失37/143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332.3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432.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91、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32.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32.6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32.7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92、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32.8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提供保险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单和凭证未按规定投保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的补救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双方应尽的责任任工程变更被保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险人应尽的责任任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赔偿金的用途用途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38/143四、工四、工期期3333进度计划和报告进度计划和报告33.133.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93、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33.233.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3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94、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33.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提交工程进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计划工程95、进度的监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度计划实际进度与进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的处理39/1433434开工开工34.134.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34.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34.3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96、,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4.4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 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35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35.135.1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97、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开工条件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工程开工承包人未按时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序和责任发包人推迟开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和责任暂停施工的指暂停施工的指令令40/14335.235.2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98、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35.3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 天内准许复工。如99、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35.435.4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100、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 条规定处理。35.535.5暂停施工持暂停施工持续续5656 天以上的复天以上的复工要求工要求发包人、承包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暂停施工的责任任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41/143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101、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 35.4款规定处理。35.635.6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636工期和工期延误工期和工期延误36.1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3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102、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3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103、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发包人不按规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的责任工期约定的工期约定的要求要求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暂停施工结束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后的处理工期计算工期计算42/143(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36.104、4当第 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36.5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36.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36.7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105、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36.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提交工期顺延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报告工期顺延持106、续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发生的要求拒绝延期拒绝延期工期顺延的核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实与确定承包人误期的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赔偿43/143期赔偿费。3737加快进度加快进度37.137.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 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107、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37.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108、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38竣工日期竣工日期38.13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原因加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快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原因加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快进度的要求约定 计划竣工约定 计划竣工日期日期44/14338.238.2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 57.2 款109、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38.3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39提前竣工提前竣工39.13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110、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39.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实际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实际 竣工日期实际 竣工日期的确定的确定提前 竣工的要提前 竣工的要求求提前 竣工天数提前 竣工天数的计算的计算延迟竣工的责延迟竣工的责任任45/1434040误期赔偿误期赔偿40.140.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111、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40.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五、质量与安全4141质量与安全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41.14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41.2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12、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41.3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误期的赔偿误期的赔偿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的计算质量与安全的质量与安全的监管监管管理的要求管理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履行职责和义务务46/14341.441.4承包人应对合同113、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42质量标准质量标准42.14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42.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114、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42.342.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4115、42.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约定工程质量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标准承包人保证工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程质量的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有争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议的处理承包人对质量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与安全负责47/143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343工程质量创优工程质量创优43.143.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116、质费。43.243.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444工程的照管工程的照管44.14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117、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4.244.2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45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照管工程照管照管期间承包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责任承包人争取质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量创优发包人鼓励质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量创优48/14345.145.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118、照第 80 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45.2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119、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45.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120、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安全 文明施工安全 文明施工的要求的要求49/143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121、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445.4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2、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45.5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123、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45.6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施工措施的审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查与整改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施工场地的环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保、卫生要求50/143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124、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646测量放线测量放线46.146.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46.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46125、.3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46.4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46.5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126、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测设施工控制测设施工控制网网承包人测量放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线的责任测量放线误差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的处理施工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点)管理与使用使用保护基准点或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线等标志51/143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147.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247.2除工127、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48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48.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248.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128、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348.3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48.4发出钻孔和勘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探性开挖工作指令指令约定供应的材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交货日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期的要求钻孔和勘探129、性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开挖工作的费用用52/143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548.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130、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648.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131、;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48.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承包人保管发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包人供应的材料和132、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供应材料和工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的责任供应材料和工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的检验约定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的责任53/143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4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133、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49.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49.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134、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49.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549.5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49.3 款和第 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的责135、任承包人使用采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指令的责任承包人供货与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清点要求54/14349.649.6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49.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136、849.8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50.1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137、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使用替换材料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的申请与批准采购材料和工采购材料和工138、程设备使用前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的检验禁止指定采购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备进入现场检验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检验试验55/143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50.4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139、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50.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140、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50.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51.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备的检验试验费用费用再次检验试验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及其费用承担承包人配置的施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材料和工程141、设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的处理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备的使用56/143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251.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51.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142、51.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52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52.152.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52.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143、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对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质量检查的义务务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的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要求57/14352.352.3144、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52.4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52.5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145、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53.1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146、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53.2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达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标准的处理和责任责任质量检查不得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影响施工隐蔽工程和中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参加验收的限制制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58/143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147、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定重新验收。53.353.3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53.4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53.5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148、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54.1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54.2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149、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验收结果的确验收结果的确认认隐蔽工程的拍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摄或照相重新验收重新验收额外检查检验额外检查检验承包人私自隐承包人私自隐蔽蔽59/143付合理利润。5555工程试车工程试车55.155.1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5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150、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5.355.3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5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151、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55.5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单机试车的通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结果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的确152、认联动试车通知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和结果的确认试车费用和不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达要求处理60/143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55.6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56工程变更工程变更153、56.156.1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56.2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15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56.3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内容61/143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155、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156、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157、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62/143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56.4合同履行期间158、,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56.556.5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159、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57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57.157.1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160、等);(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期的调整承包人提出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程变更建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63/143(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57.2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57.3如果承包人不按161、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5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58.15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国际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5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162、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58.3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 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 19.5 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的限制完成验收和确完成验收和确认认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核163、查竣工验收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条件64/143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8.458.4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58.5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29 天起承担合同工164、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58.6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58.7竣工验收合格的合165、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58.8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57 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组织验收的限组织验收的限制制不组织验收的不组织验收的责任责任接收工程接收工程竣工日期的写竣工日期的写明明单位工程或工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程部位验收65/143收合格后,发包166、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958.9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58.10专用条款没有167、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168、的款项中扣除。58.1158.1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竣工清场施工队伍的撤施工队伍的撤离离66/14358.1258.12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358.1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169、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59.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59.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59.359.3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170、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使用未验收或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程的责任工程竣工质量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争议的171、责任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计算计算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延长延长缺陷责任缺陷责任67/143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9.459.4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559.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59.6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172、759.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59.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59.9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173、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59.1059.10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六、造价价签订工程质量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修复质量缺陷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以外的费用重新检重新检(试试)验验承包人的进入承包人的进入权权颁发缺陷责任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终止证书质量保修期计质量保修期计算算68/1436060资金计划和安排资金计划和安排60.160.1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6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174、划书后 28 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 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61工程量工程量61.16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61.2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175、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6262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62.162.1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承包人提交资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金需求计划书发包人提供资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金安排证据清单工程量包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括的工作内容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工程计量和计工程176、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价的依据69/143工程计价依据。62.262.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62.3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62.4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177、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62.5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62.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178、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62.762.7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62.8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已完工程款额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核实现场计量现场计量收到已完工程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款额报告的限制制复核计量结果复核计量结果不予计量不予计量各项工作价款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的计算工程计量和计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价的要求70/143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179、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63暂列金额暂列金额63.16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63.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180、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63.363.3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64计日工计日工64.164.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64.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监暂列金额的用暂列金额的用途途暂列金额的支暂列金额的支付付提供暂列金额提供暂列金额181、支付票据支付票据计日工单价的计日工单价的用途用途计日工的确认计日工的确认71/143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64.3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182、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6565暂估价暂估价65.1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26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183、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65.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的支付非招标专业工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程暂估价的要求求非招标材料和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价的要求招标暂估价项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目的要求72/143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184、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66.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6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185、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67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67.167.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186、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工程优质费的工程优质费的约定约定73/143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67.267.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市级质量奖为 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68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68.1合同双187、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68.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188、价款。68.368.3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整事件工程优质费计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提与支付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74/143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后继法律变化189、事件69.169.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 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69.2发生第 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70.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70.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190、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70.3发生第 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调整价款的方调整价款的方法法后继法律变化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的价款调整项目特征的准项目特征的准确性确性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不符的价款调整整调整价款的方调整价款的方法法75/143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71.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191、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71.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7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72工程变更事件工程变更事件72.172.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72.2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192、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清单缺项漏项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的价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工193、程变更的价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76/143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72.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194、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195、72.4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调整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调整承包人报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价偏差的方法77/143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196、综合单价。L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72.572.5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73工程量偏差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73.173.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197、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73.2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1)当 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 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198、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73.3删减工作或工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程的补偿工程量偏差价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78/143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1)当 S11.1S0时,M1=M0+M(2)当 S10.9S0时,M1=M0M式中 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199、算价;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7474费用索赔事件费用索赔事件74.174.1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74.2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74.3在索赔事件发200、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74.4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调整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发出索赔意向发出索赔意向书书索赔记录的保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存和审查提交费用索赔提交201、费用索赔报告报告索赔的价款调索赔的价款调整整79/14374.574.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74.6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74.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202、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74.8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75现场签证事件现场签证事件75.175.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75.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203、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75.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无权索赔无权索赔核实费用索赔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报告的限制反索赔反索赔调整价款的确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认与支付现场签证的提现场签证的提出出现场签证报告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的确认现场签证的价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款调整80/143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204、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75.4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75.5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75.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205、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75.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76物价涨落事件物价涨落事件76.17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76.2 款、第 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276.2按照第 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现场签证的206、要现场签证的要求求现场签证的限现场签证的限制制现场签证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的实施物价涨落的价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款调整人工费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方法方法调整价款的确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认与支付81/143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207、+bLn/L0+cEn/E0+qMn/M0)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 n 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 n 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208、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76.4执行第 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76.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209、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 材 料 设 备的 材 料 设 备费、施工机械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料设备的调价限制限制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期延误的价格确定确定82/143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210、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76.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77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77.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77.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211、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77.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77.4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212、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77.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程序的规定合同价款调增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报告的提出合同价款调减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事件的处理调增价款的核调增价款的核实实调增价款的支调增价款的支付付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料设备的价款调整调整83/143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78支付事项支付事项78.178.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 79 213、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80 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 81 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 83 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 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 条的规定支付。78.278.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78.3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214、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78.4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延迟支付的利延迟支215、付的利息计算息计算承包人提供支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付凭证承包人未按规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限制84/143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79预付款预付款79.17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216、的 30%。79.279.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2)按照第 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79.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 10 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 天后暂停217、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79.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预付款支付申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的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限制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约定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及管理85/143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79.5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218、利息。8080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80.18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45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80.2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34.2 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0.380.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219、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足额且符合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 45 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 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80.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 10 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220、.580.5预付款保函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有效与退还内容、范围和内容、范围和金额金额支付限制支付限制支付申请的提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交与核实费用支付费用支付86/143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81进度款进度款81.18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221、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222、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81.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约定支付期限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和提交支付申请请签发期中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证书87/143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223、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81.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及符合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81.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符合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81.5发包人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224、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81.6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225、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签发期中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证书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进度款支付的限制限制修正支付证书修正支付证书88/143828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82.18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82.2 款至第 82.5 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82.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226、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82.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27、的 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228、照第 86 条规定约定结算程序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和期限递交结算文件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及其限制复核再次递交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结算文件89/143处理。82.582.5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83结算款结算款83.18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 款至第 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229、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83.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83.3发包人应在造价230、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83.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交付工程交付工程提交竣工支付提交竣工支付申请申请签发竣工结算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支付证书竣工结算款支竣工结算款支付付签发竣工结算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支付证书的限制制90/143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83.583.5发包人未按照第 83.3 款231、和第 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56 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8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84.184.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84232、.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84.384.3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4.484.4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233、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约定与扣留质量保证金返质量保证金返还还竣工结算款支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付的限制质量保证金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留91/143额,并有权根据第 59.2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8585最终清算款最终清算款85.185.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 款至第 85.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234、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85.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5.385.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235、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5.485.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85.5发包人未按照第 85.3 款和第 85.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 83.5 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236、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交最终清算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支付申请最终清算款支最终清算款支付付签发最终清算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支付证书限制签发最终清算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支付证书最终清算款支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付的限制92/14385.685.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86合同争议合同争议86.186.1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237、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 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86.2争议发生后的 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238、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3 款至第 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86.3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 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86.486.4认可暂定结果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最终清算款争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议的处理93/143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239、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86.5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6.686.6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 28 天内没有书240、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86.7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878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87.187.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7.287.2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结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果的确认仲241、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争议期间继续争议期间继续施工施工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导致解除解除94/14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87.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28 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70 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242、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243、 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87.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因解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因解除95/143(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44、;(2)按照第 35.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 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28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245、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87.5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7.687.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88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的支付88.188.1根据第 87.1 款规定246、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合同书面通知合同解除解除合同解除后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方的责任和义务务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的支付96/14388.288.2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 31.247、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 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88.3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248、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88.4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不可抗249、力解除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的支付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解除的支付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解除的支付97/1438989合同终止合同终止89.189.1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89.2除第 59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89.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250、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八、其他他9090缴纳税费缴纳税费90.19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90.290.2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91保密要求保密要求91.19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后的合同解除后的终止终止合同终止后双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方的义务约定缴纳一切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税费没交或少交税没交或少交税251、费的责任费的责任提供保密信息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和履行保密义务务双方履行完全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部义务后的终止止98/143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91.2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91.3合252、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91.4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91.591.5253、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4)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5)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6)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7)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8)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保密信息知悉保密信息知悉权限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配合政府要求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并做好保密工作作书面说明254、保密书面说明保密程度程度99/1439292廉政建设廉政建设92.192.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92.2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255、93禁止转让禁止转让93.193.1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93.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94合同份数合同份数94.19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4.294.2廉政建设廉政建设违反责任违反责任约定提供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文本文本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得转让不得转让100/143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256、为准。9595合同备案合同备案95.195.1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95.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2 条至第 25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257、供配合和协助。正副本效力正副本效力合同备案及限合同备案及限制制101/143102/143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1 1 定义定义1.10 发包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指xxxx电子有限公司。(2)发包人的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将该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258、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及解释2.2 通过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86 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259、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适用标准与规范: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103/1435 5 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5.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6 套图纸(其中 4 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260、包人的确认。5.6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 6 通讯联络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发包人:xxxx电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收件人:承包人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7 7 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 7.77.7 至至 7.7.2222 款:款:7.7 服从项目总承包261、施工管理单位的管理,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提供的总包服务管理如下:7.8 统一规划本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及仓库位置及场地,有关现场办公及仓库的建设及维护由本工程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7.9 承包人须在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的同意及指导下作好安排、规划,以便能与其104/143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分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现有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7.10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用水用电费用自行承担,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向本工程承包人收取施工水电费后统一缴纳给供水供电部门(如果施262、工水电由发包人统一报装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的,则本工程承包人统一向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缴纳后,由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用电的实际情况,在现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发电机,所需购置费用及使用费自行考虑,施工期间不论用电紧缺是否加剧,均不作任何调整,确保工程按期竣工。7.11 协助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7.12 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向本工程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基准线、内控制线、标高、定位点、引线、墨线、轴线、水电驳接点等。7.13 承包人须对合同范围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工程的具体要求、配合进度等,并按相应施工进度,统一编制263、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及发包人,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统筹本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如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认为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不合理或影响项目的施工组织或工期的,承包人相应修改,否则因此引起的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或者本项目其他承包合同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误工窝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本工程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工程承包人进行处罚扣款。7.14 负责做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7.15 允许承包人合理使用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7.264、16 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的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本工程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7.17 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在现场统一指定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从施工地点至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指定垃圾堆放场地的运输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但从统一垃圾堆放场地将垃圾外运的工作及责任由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统一包含在总承包服务管理费中。7.18 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处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整个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及报送,本工程承包人需要按照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整理汇总其承包范围内的资料直至通过验收为止。105/1437.19 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265、前,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电竖井的门口处,应做好临时防水措施以及安全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7.20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的成品及半成品以及材料设备的主体保管责任为承包人,承包人服从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现场保卫、保安管理,否则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对本工程承包人具有处罚的权利。7.21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要求做好成品保护工程后移交给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损坏的概由承包人负责266、。7.2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7.23 总承包服务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由本合同承包人单独支付给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具体支付规定按照本工程承包人与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单位另行签署协议执行。1212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2.412.4、12.512.5:12.4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 96.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5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267、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313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包括临时用地及临时办公场所)的权利,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无。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无。1919、发包人、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268、备按设106/143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水、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在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事宜时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协助。(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构筑物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269、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等证件除外),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做好交验记录。(7)本合同工程中使用的标准与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购买。(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由承包人及时向有关270、单位报告。(10)接收已完工程并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无。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无。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进场,并对施工场地履行照管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转帐。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20 承包人承包人107/14320.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271、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已完工的工程在未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或者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照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272、应及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承包人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和余泥,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0.820.8、20.920.9、20.1020.10、2273、0.1120.11:20.8 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按本合同28.1要求开具);于签定合同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办理各项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协助发包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20.9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274、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108/143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275、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民工集体276、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0.10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工程的特殊性,针对工期紧、任务重。结合自身条件,为顺利安全完工做了充足预案。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赶工为理由增加工程费用及工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20.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进场准备。针对工期进行周密部署;安排充足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合理的周转资金。充分利用项目场地的空间开展相关工作。在发包人通知开工时,立即进场施工。22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利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监督277、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109/143前7天通知承包人。2323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3)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278、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程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期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823.8、23.923.9款款23.8 除特别指明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279、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力。23.9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2424 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25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110/143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280、同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5.525.5 款款25.5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即为本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1)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具有的专业(执业)资格等级、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必须高于或相当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素质;(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代表人选的稳定,原则上只允许更换一次,否则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更换承包人代表尚应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727 承包人劳务承包281、人劳务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7.927.9 至至 27.1227.12 款:款:27.9 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27.10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282、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专用条款第 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11/14327.11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283、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专用条款第 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专用条款第 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专用条款第 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284、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27.12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的除外);(5)承包人代表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285、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专用条款第 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2828 工程担保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xx本地银行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在xx市营业的分支机构。(4)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认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12/14328.286、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6 个月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退回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4 至第 28.6 款不适用。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8.928.9 至至 28.1128.11 款:款:28.9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287、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28.10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证金,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证金。28.11 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专用条款第 96.4(4)、(5)及 87.9、87.10、87.11款的约定执行。313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128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4 不可抗力289、引起工期的处理:按专用条款第 36.2 款的有关约定执行。3232 保险保险32.1 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32.2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应遵守政府相关规定。113/1433333 进度计划和报告进度计划和报告33.1 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290、设施的加固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 4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291、如遇到有较大安全风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模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4 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10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292、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34条的约定。代之以:条的约定。代之以:3434 开工开工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按要求时间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114/143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专用条款第 96.8 款的有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93、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535 条的约定。代之以:条的约定。代之以:3535 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35.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96.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 36 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专用条款第 96.10 款、294、第 96.1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96.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295、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636 条的约定,代之以:条的约定,代之以:3636 工期及工期延误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工期控制与调整115/143(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296、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地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当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总份数297、送发包人作为合同附件存档。36.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36.3 非因承包人298、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15天。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36.4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116/14336.5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299、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4242 质量目标质量目标42.1 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目标。(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2.3 质量保证300、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301、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间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设备的厂家及品牌,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302、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117/143产。(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试验。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按要求落实同条件养护试件送检。42.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4545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45.345.3 承包人责任增加:承包人责任增加:(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303、。(8)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然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做好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9)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304、必须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A、公众的便利;B、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建设单位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10)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人自行协调,承包人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11)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305、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118/143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306、投标报价中。(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307、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5)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6)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第96.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308、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8)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309、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119/143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310、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专用条款第96.12款和第96.7(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311、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0)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4312、8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49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需按照标准与规120/143范、设计要求,所用材料设备在采购或使用前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如发包人有指定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选用超出发包人所提供的厂家品牌之外的任何材料、设313、备品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提出更换品牌的要求。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提供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设备冒充高品质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设备材料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同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条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49.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遇缺货或厂商无法供应的情形,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可314、采用替代材料设备,替代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指定,替代材料设备的价格更高的,发包人不做补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替代材料设备的价格更低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差价部分。49.3 材料设备应按要求时间到厂,如有延期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 96 条承担违约责任。50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3 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315、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316、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21/143(1)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317、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96.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0.4 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52 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5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318、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52.652.6:52.6 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319、每发现三次,则按照专用条款第9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3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122/143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320、,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3.4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555 工程试车工程试车55.1 是否需要试车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56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56.1 所有设计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2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56.656.6、56.756.7:56.6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56.7 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5757 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57.2 竣工资料的约定:(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322、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xx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四年八月发布),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完整竣工资料还应包括盖章齐全的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件(电子图纸应当为未加密可编辑的DWG格式)。(4)如竣工图纸有变更的,承包人负责图纸修改及变更内容的收集,同时更新到施工图纸内,自行委托设计院重新绘制竣工图纸并确认盖章,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1435858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58.3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323、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58.6 关于接收工程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供水、供电、弱电、消防等)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324、工程概况;B、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C、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D、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E、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F、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G、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2)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款第(1)点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A、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B、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C、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325、试验);D、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E、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F、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G、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124/143(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326、(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两份。(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327、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8)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328、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0)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发包人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11)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125/143下:(1)(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9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329、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060 资金计划和安排资金计划和安排60.2 提供资金安排证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款不适用。6363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565 暂估价暂估价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66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按专用条款第96.8(5)款约定处理。(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330、额是/,本款不适用。6767 优质优价奖优质优价奖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68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126/14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其他调整因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68.468.4、68.568.5:68.4工程量的偏差:(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可以(如果投标方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时,必须在投标答疑期间提出)。(2)允许调整331、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确认变更的费用发生争议时,施工方不得以该争议作为怠工、停工等的理由,必须正常施工。(3)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总价包干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如有任何缺项、漏项、未报价项目或报价不足的项目均被视为该缺项、漏项已按照相同的比例加权平均分摊入其他所有清单子项目价款中,但是在报价过程中双方已明确包含在其他某项或者多项清单项目价款中的除外;此等项目明细及工程量的任何错误、差异皆为承包人承担之风险,在中标后及结算时均不再重新量度、调整,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对于缺项、漏项部分,无论发包人是否发出变更指令取消该部分工332、程或者取消的工程涉及缺漏项部分,如未实际实施,则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按照专用条款第68.5款约定的变更估价计价程序计算的综合单价乘以合同图纸量予以扣除。68.5 变更合同价款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 7272 条、第条、第 7373 条不适用,代之以:条不适用,代之以:72、73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偏差事件引起的价款调整,按68.4条款执行。333、7474 费用索赔事件:费用索赔事件:74.7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27/143(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扣取履约保证金或者启用履约保函。(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专用条款第28.1款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直接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4)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和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