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房地产项目展示区、园林景观、公区及室内装修设计合同(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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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7387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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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 目 名 称:XX区 XX 地块(XX站)项目展示区、园林景观、公区及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发包人(甲方):广州XX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广州市XX区 24目 录1. 合同签订依据3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33. 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44.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55.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56. 设计费及支付方式67.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08.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29. 设计质量控制1410.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511. 进度计划12、512.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613. 关键点控制1614.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715. 设计服务1716. 知识产权181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918. 不可抗力1919. 合同终止1920. 保密责任1921. 合同生效及其他1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 广州XX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区 XX 地块(XX站)项目的展示区、园林景观、公区及室内装修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3、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5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6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项目的原则作出决定,如设计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4、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设计人还不服的,可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XX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条件;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2.3合同条款;2.4中标通知书;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7招标文件;2.8投标文件;25、.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1.工程名称:XX区 XX 地块(XX站)项目展示区、园林景观、公区及室内装修设计2.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3.项目简介:项目位于广州市XX,用地面积 41787m,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 (B2),容积率 3.0,计容建筑面积 125361m。项目划分为A、B、C、D四个区域,其中A 区为小总部独栋(商墅),B 区为独栋办公,C 区为高层办公 (大平层公寓),D 区为超高层甲级办公,详见报建图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4.项目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区、园林景观、公区及室内装修设计等6、范围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装修二次机电设计以及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报规报建事宜。其中,展示区包括营销中心、样板房(包括商墅样板房、大平层公寓330样板房、大平层公寓390样板房)、展示区园林景观、销售动线沿途公共区域;公区包括首层大堂、电梯轿厢,所有楼层的电梯厅及合用前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室内为C区户内区域;园林景观为项目整体园林景观。5.营销中心、商墅样板房、大平层公寓样板房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平面布置图、全屋效果图(不含软装)、三维展示动画。室内立面(窗)布置图(需与外立面设计单位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完成)。软装布置图(包含软装物品的品牌、规格型号、三维尺寸7、信息、全屋效果图)。电梯选型及轿厢方案设计给予建议参考,包括尺寸(高度)、速度、梯控方案等;电梯内装修方案设计(平面图、立面图、整体效果图),并明确材料型号。室内装修二次水电点位布置图(强电位、弱点位、管线布置等)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备注备注1全套建筑最终版报建图电子版12全套建筑结构机电最终版施工图电子版13相关室内设计、园林设计任务书及要求1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展示区方案设计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提交电子版2展示区图纸10设计方案图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8、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3园林景观方案设计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交电子版4园林景观图纸10设计方案图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5公区方案设计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交电子版6公区图纸10设计方案图经甲方确认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7室内设计10展示区图纸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8设计变更10甲方作出修改决定后【3】个日历天内(如修改量较多时,双方另商定延长期限)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 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 Word 9、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10、算书等附件。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5.5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6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7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8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5.9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在服务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11、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5.10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第六条 设计费及支付方式(一) 本设计项目的合同暂定价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6%增值税为¥ 元),设计费总额包含本项目未中标单位方案补偿费、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专家评审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具体单价标准详见下表:(二)设计费计价表序号名称数量单位中标单价(12、元)合计(中标单价*数量)1样板房、营销中心1.1营销中心435.00 1.2商墅样板房554.38 1.3公寓330样板房330.00 1.4公寓390样板房390.00 1.5电梯轿厢1.00 项1A、B、D区公区装修1.1A区地下室卫生间50.51 1.2A区地下室电梯厅及前室53.48 1.3B区电梯厅及前室883.60 1.4B区卫生间207.21 1.5D区大堂302.98 1.6D区电梯厅及合用前室1676.68 1.7D区卫生间1119.83 2C区装修2.1C1区电梯厅及前室654.59 2.2C1区卫生间34.64 2.3C2区电梯厅及前室640.49 2.4C2区卫生间513、5.64 2.5C区户内区域330及390样板间镜像、复用1项3景观设计3.1展示区景观设计3000.00 3.2项目景观设计30881.24 4合计注:1、 以上面积为暂定建筑面积,实际结算以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注明的建筑面积为最终结算工程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户内的夹层及加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结算时不计算。如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结算总价超过投标报价(即合同暂定价),则按投标报价(即合同暂定价)结算。此结算总价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结算审定部门审定金额为准。2、暂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差旅费(出差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及发包人总部所发生14、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等)、配合审图、配合报建报批、现场施工配合、配合验收、利润、设计责任保险、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等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所有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3、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优化设计,以及根据设计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修改、调整补充的,不另收取设计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经包括在总价中。4、因国家、当地政府新设计规范、新政策法规引起的修改,设计人不再额外收取发包人的设计费用。5、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范围、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及经发包人确认后15、的方案需调整。6(三)设计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付费次序支付比例付费条件及期限第一次付费20%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费用支付申请、履约担保、等额发票及甲方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服务费用(合同价的20%)第二次付费支付至50%乙方依约完成【展示区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费用支付申请、等额发票及甲方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服务费用(合同价的30%)第三次付费支付至90%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费用支付申请、等额发票及甲方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服务费用(合同价的40%)第四次付16、费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97%合同结算审定,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费用支付申请、等额发票及甲方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97%第五次支付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100%剩余设计费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4个月无息支付3.1.设计人在达到付款节点后及时提出书面付款请求,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面确认资料作为付款依据,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且设计人不得以此延误设计服务工作(支付预付款无需提供设计进度确认表)。3.2.实际设计费总额在完成设计费结算时,设计人如需退款给发包人的,应在双方共同核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需退17、回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如设计人提交的概念方案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方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进行付款;如设计人概念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则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作为方案补偿费,后续设计内容及设计费不再履行,且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本合同即自行终止。3.4.如果项目分期开工分期开展设计工作的,则从设计费支付第二期开始各期设计费按照支付条件分别支付,各期各阶段设计费支付金额计算分别按各期的建筑面积乘以合同包干单价再乘以支付比例(分阶段支付累计不超对应阶段设计费)。(四)结算方式:本项目按中标的设计费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单价,如按实际工程量计18、算的结算总价超过投标报价(即合同暂定价),则按投标报价(即合同暂定价)结算。此结算总价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结算审定部门审定金额为准。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执行完毕,如遇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决定,并按审计处理意见执行。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义务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19、,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设计人义务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20、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2.7对涉及安全21、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2.10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设计人违约后,发包人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2.11设计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22、 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设计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设计人。2.11本次设计项目需根据我司成本估算及概算成果进行方案调整,以满足成本控制的要求。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3.发包人权利3.1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3.2 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23、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4.设计人的权利4.1按时收取设计费。4.224、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 年以上,且担任过 专业(含25、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 或以上职称,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名高级工程师。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 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6.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 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26、3、4、1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1.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12.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27、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3.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28、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1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3.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29、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 设计质量控制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30、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4.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31、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设计人应编制项目材料和主要设备清单,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32、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1.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二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33、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2.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协调。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4.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34、应的设计成果。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2.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3.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4.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35、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三条 关键点控制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3.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36、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四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设计服务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37、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审核施工详图和施工深化、加工图,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设计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538、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10在施工阶段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理发包人进行施工合同质量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通过会审、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39、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1.11具体负责设计技术交底,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协助发包人确认材料、设备样板,审查视觉样板间。协助发包人进行设计管控,设计变更管理,签发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协助发包人监督施工准备,对现场重大和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签署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实施巡查监督,并编写巡查报告。代理或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组织编制竣工图。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协助运营单位编制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文件归档、竣工结算、项目决算报告、投资经济指标核算及审计等工作。协助发包人进行行政审批相关40、工作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3.如按广州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二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1.本项目设41、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4.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42、,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设计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43、工作。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保密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44、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服务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至本设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在合同服务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且不受服务期的限制,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费用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4.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45、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5.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6.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设计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设计人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设计人承担。7.如设计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主办方签订,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46、相应款项,或由联合体各方负责开具其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具体分配事宜与发包人无关。(此条适用于联合体)8.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为本设计项目来往的传真、电报、电子文件等,为未尽事宜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时终止。12.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合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47、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发包人)(盖章):乙方(设计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附件一: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编号:致:鉴于 (以下称“设计人”)与 (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为 ),并要求设计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设计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设计人出具人民币 _(¥ 元)的保函作为设计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设计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设计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