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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银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93页)
2023银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9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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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7267 2024-04-17 91页 493KB
1、XX银行XX分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项目计划名称:XX银行XX分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 程 名 称 :XX银行XX分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发包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篇 中标通知书第二篇 合同协议书第三篇 设计合同条款第四篇 施工合同条款第五篇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卷)第六篇 招标文件(另卷)及招标答疑、澄清等第七篇 投标承诺书第八篇 公司资格等第九篇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一篇 中标通知书第二篇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银行股份2、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银行XX分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地点:XX市XX工程规模:XX银行XX分行本部及营业部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建筑面积约2925平方米。主要包括拆除、营业网点及办公区装饰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含监控、110报警、防盗卷帘、门禁等)、办公家具采购、通讯机房建设及加固、监控中心建设及加固、供电增容、广告招牌、雨蓬其他相关配套工程等。工3、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 1)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各相关专业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以及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竣工图审核盖章及、配合解决质量缺陷处理后续服务等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内容。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承包人要统筹考虑投资控制,如设计指标超过设计限额,承包人有责任提出设计建议,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以上费用均包含在本次设计费总价,不另行列项支付“总体设计费、工程设计4、协调费”等。)。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及装修配套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内容的施工,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等,负责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清理,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全部移交,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维修维护服务等,配合招标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5、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2、承包方式: (1)设计费用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汇报(含效果图等资料)、包设计程序合规完整、包设计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等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内容的一切费用、保险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2)施工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进场手续的办理、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6、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包养护维修、完成用电报装和相关审批事项、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重大活动的保障配合等。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月(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工合同总工期: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 。(2) 。(3) 。(4) 。(5) 。(6)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违约处罚明细表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7、任。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08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广东省、XX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鉴于发包人拟建设 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 ¥ 元(大写) 为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所做的投标,其中: 1.设计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元),其中不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税金为8、: 元,设计费增值税税率 %,设计中标下浮率为 %。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待预算批复后,再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应的设计费用(1-设计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项目结算终审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2.施工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元),其中不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税金为: 元,设计费增值税税率 %,施工中标下浮率为 %。(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申请预付款时的付款依据。进度款支付按本合同第五篇施工合同条款中的第二章专用条款的第26条约定进行计算。明确以施工图出来编审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补充合同价格为依据。待预算批9、复后,再以批复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1-施工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按本合同第五篇施工合同条款中的第二章专用条款的第23条进行计算,最终结算价以项目结算终审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施工费同时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保及养护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保、运行、养护、维修费用,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10、;(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6)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7执行。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一、本合同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承担工作并按各自工作内容的相应计价及支付方式获取报酬,联合体主办12、方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订立时间: 2023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市XX区 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 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保证金格式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见附后。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格13、式,只要求中标人填报上述保证金格式。格式1:履约银行保函保函编号: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 项目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保修期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本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30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14、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至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28天内保持有效,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本保函一式三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担保银行、承包人各执副本一份。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本保函为固定格式,如需修改,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也视同无效。第三篇 设计合同条款第一章 设计工作内容一、设计范围(一) 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计内容包括:设计专业及其它服务,设计专业以穷举方式,发包人对相应实施内容填上。以下所有设计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设计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15、程房建工程供电管沟雨水工程 污水工程照明工程旧桥保护工程以上专业的方案设计(取得规划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预算(取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复)。注:以上主体工程设计含修复工程设计2.专业工程设计航标配布(临时、永久)水域交通电视监控系统 水中防撞设施绿化工程外水工程照明工程外电工程交通工程(含监控)施工期交通组织设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设施工程防洪补救措施管线综合规划管线(含给排水、电力管廊)装饰装修防雷消防其他以上专业设计成果需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3.设计附属内容:规划、国土报建概算编制及报审(取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复)预算编制及报审(取得XX银行股份有限公16、司批复)施工图清单编制(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清单复核(满足施工需要)招标控制价复核(满足招标需要)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含材料、设备、施工等招标内容的技术文件编制,提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及监测等咨询工作的技术要求及估算等)。设计成果视发包人需求提供二维设计效果图和三维设计效果图(含设计效果视频)航道(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建设许可的报批工作,并承担其费同(取得航道部门批复)提供工程造价分析,并负责牵头做好涉及到的相关工作(满足业主需求)施工配合 设计代表驻场技术配合 (满足业主需求)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含论证、评审费用并满足业主需求)配合业主信息化管理系统(满17、足业主需求)完成编制竣工图(满足结算需求)其他(二)其它服务管线综合规划及报批(取得规划部门批复)交通流量分析与预测评估报告(满足项目建议书、可研性研究报告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满足规划部门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满足国土部门需求)涉铁路、公路专项(安全评价)(取得相关部门批复意见)旧桥检测(满足业主需求)旧路检测(满足业主需求)设计阶段设施保护安全性评估(满足被保护设施管理方需求)BIM技术的应用注:1.完成每一设计阶段后,设计人须书面提出启动下一阶段并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否则该工作量将不予认可。2.以上由发包人打的内容均属于本项目设计范围,承18、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承包人投标报价表是否列明,其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二、设计分包按照国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设计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工程设计(其他服务内容)必须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需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私自分包,否则扣除私自分包部分全额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主要附属工程设计(其他服务内容)分包资质至少需满足如下:外电工程电力行业设计资质 甲级乙级照明工程照明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甲级 乙级环保设施工程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甲级 乙级绿化工程(含喷淋)风景园林专项设计资质甲级 乙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资质 甲级 19、乙级航标配布、水域交通电视监控系统、水中防撞设施水运行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或水上交通管制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房建工程(管理用房)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设施保护安全性评估(地铁、桥梁等)在XX有丰富地下隧道施工经验和岩土工程业绩,并承接过市地铁总公司承接过类似业务 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甲级 乙级 丙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规划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旧桥、旧路检测CMA计量认证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资质(市政公用) 甲级 乙级 丙级跨铁路咨询铁道行业资质 甲()级 甲()级 乙级或工程咨询(铁路)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交通流量分析与预测、交通流量评20、估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或工程咨询资质(市政公用) 甲级 乙级丙级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 乙级防洪补救措施水利行业设计资质 甲级乙级三、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设计任务书1201 年 月 日2其它相关资料1201 年 月 日四、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方案修改及工程估算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通过审查的图纸及电子文档根据发包人要求,但最迟在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2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通过审查的图纸及电子文档方21、案确定后4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通过审查的图纸及电子文档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7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4规划报建和施工图报建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方案批复后 3 日内初步设计批复后 3 日内5竣工图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通过审查的文件及电子文档视实际情况作补充注: 1. 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各提供2套。2. 当外部原因或设计条件不充分时,设计周期相对延长。3、图纸资料不限数量,视发包人需要确定。4、中标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审要求提供设计成果。第二章 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五、设计费用5.1.设计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元),其中不含税暂定22、总价为: 元,税金为: 元,设计费增值税税率 %,设计中标下浮率为 %。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待预算批复后,再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应的设计费用(1-设计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结算终审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5.2本合同价已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设计范围(合同条款第1条)内所有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汇报(含效果图等资料)等一切费用、保险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5.3若项目涉及除项目要求专业外其它专业设计,设计人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成果满足相关部门报审/报装要求。六、支付23、方式6.1支付办法:发包人按照相关文件执行6.2本合同支付方式采用下列形式1.设计合同按节点支付:(1) 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设计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暂定价的30%;(2)施工图审查通过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50%;(3)项目预算批复后30天内可支付至补充合同价的80%;(4)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30天内可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90%。(5)设计人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30天内,可支付至已完工作量或补充合同价款的95%。(6)经发包人结算终审部门审核结算价后支付结算价余额。注:以上各阶段支付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合并申请支付。24、6.3本合同的结算价为:若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则按最终合同价包干结算(合同约定可以调整除外);若部分工作内容实际未完成则以所占工作量比例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最终以结算终审单位审核后的终审价为准。注:所勾选的其他服务为本合同的组成内容,若部分需发生的设计内容在批复预算中无列项,设计人也须完成该部分工作,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中。6.4因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发包人原因,本项目需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时,设计人按已完成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发包人核定设计人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按核定比例计算相应设计费),按现状提交结算。6.5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发包人权利和义务25、7.1发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7.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7.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发包人无需向设计人支付任何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金,也无需赔偿设计人预期收益等损失。7.5发26、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7.6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7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经发包人同意的出国考察费用,除制装费外,发包人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7.8发包人有权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行指导,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设计人需予以服从。八、设计人权利和义务8.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27、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合同条款7.2、 7.3、 7.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8.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设计人须在开始进入方案设计前的一周内提交一份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并遵照实施,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单位不得无故更换设计参与人员。8.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 5 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28、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定时巡查施工现场和参加竣工验收。8.5关于竣工图编制,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设计人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变更图纸,再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绘制竣工图。 8.6 招标技术服务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附属工程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程检测及监测、服务咨询招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监、检测方案编制、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并生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格式(工程量清29、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推荐使用广联达、殷雷、易达造价软件);(2) 对于发包人召开的相关招标会议(如招投标答疑会、概(预)算会议等),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投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等的编制工作。(3) 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深度要求等)提供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注: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7限额设计8.7.1本项目以经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8.7.2设计30、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下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XX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当期人、材、机价格(特殊材料按市造价站新发布或核定的价格为准。施工图31、预算金额以审核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预算清单价格编制原则上不得采用定额及指导价以外的价格(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项目预算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后上报发包人,发包人进行审核把关后负责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修改。8.7.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修改到发包人满意为止,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所有提交的方案需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8.7.4设计人有32、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需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意。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 9.1 条约定的违约责任。8.8按照发包人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文件要求履行。8.9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设计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第四章 违约责任九、设计人违约责任9.1质量违约责任9.1.1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33、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设计遗漏;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统计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9.1.2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设计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设计人提出。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设计人负责无偿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应由设计人承担;9.1.3由于设计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因设计质量的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34、事故,将追究法律责任。9.1.4设计人必须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预算。如预算、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三者无法对应,发包人均按误差比例扣罚设计人预算编制费,如误差超过50%,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扣罚全部预算编制费,并保留向设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9.1.5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因设计质量原因,初步设计未通过评审的,按合同价的2%扣罚但单项累计不超过5万元。9.1.6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9.1.7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导致工程类、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35、批金额或发包人审核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9.1.8设计人每次报送预算金额与预算审核部门审定金额的核减率大于30%(含30%)时,将上报建设主管单位批评,扣罚送审内容对应设计费的1%,但不超过10万元;核减率在25%至30%之间(含25%),将在发包人单位通报批评; 9.2工期违约责任 9.2.1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9.2.2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72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36、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5天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若因设计人原因而拖延,则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予以顺延。9.3人员管理违约责任9.3.1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2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0万元/人次。9.3.2设计人员不满足承担本项目相关设计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设计人员。9.4其他违约责任9.4.1设计人应保护设计方案、报告书37、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9.4.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未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如已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应退还超出已完工作量以外的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9.4.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相应设计费,发包人无需向设计人支付任何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金,也38、无需赔偿设计人预期收益等损失。9.4.4 在整个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工作现场之内或之外,设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财务损失、人身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9.4.5如需分包,分包内容及分包人的选定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设计人不得私自分包,否则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全额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5上述规定的执行将在支付或结算阶段时扣罚相关设计费用。第五章 其他十、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39、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争议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11.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1.2.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40、(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1.2.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十二、合同生效、解除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为止。12.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41、有同等效力。第四篇 施工合同条款第一章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42、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43、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44、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45、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特殊合同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46、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47、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48、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49、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50、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51、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52、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53、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54、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55、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56、,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57、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58、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59、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0、;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未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工期不受影响。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61、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62、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64、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65、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设计人及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66、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67、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68、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69、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70、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71、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2、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73、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74、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75、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76、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77、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78、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79、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归发包人享有。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80、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81、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82、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83、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84、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85、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86、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87、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88、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89、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90、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91、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92、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93、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文物94、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95、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96、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97、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二章 合同专用条98、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 工期1.14.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99、澄清文件);(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 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6)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7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100、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 姓名101、:_ 职务:_ _ (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2.1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1)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2) 表示满意或批准 (3) 确定价值 (4) 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 职务:102、_ _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姓名: 职务:项目管理负责人 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103、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7.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违约处罚明细表,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104、)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新更换的项目经理进行面试答辩;(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缺席将扣除合同价款,扣除金额详见违约处罚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3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的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105、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违约处罚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2天内(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2天以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3)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除外);(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106、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装、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107、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108、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2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109、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110、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3)承包人应至少配备一辆车用于该项目现场交通保障。该车辆使用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111、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112、要求及费用承担: /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业主有关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a.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113、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b.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114、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c.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115、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并承担相应费用。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d.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116、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e. 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117、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执行。b.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视118、情况处以10万元/宗的违约金。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d干扰与协调d.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119、的责任,除非经发包人批准,否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d.3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d.5本项目因实际需求或设计变更施工点位可能有调整,具体以发包人施工前发出的实际施工点位指令为准。e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f120、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g.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g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g2.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最新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121、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办理,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将扣减承包人在发包人诚信系统的诚信分,并暂停其在发包人处一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g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g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122、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可能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g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g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123、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须按水土保持监测、验收单位要求,负责收集及汇总本工程水土保持相关数据资料并编制水土保持施工总结报告,按时提交给发包人和水土保持验收单位。 (11)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因保护不当导致材料、机械等被偷盗及破坏,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124、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1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关于施工界面、施工场地等的统一安排。(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购买安装的灯具和主材,需经发包方的检测,检测为不合格的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情况严重的视为违约处理。(15)施工期间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各种专业检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0125、.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 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126、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0.4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对开工条件进行全面摸查、分析127、,并书面向监理人、招标人报告。如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应就全面开工或局部开工的实际条件,合理安排相匹配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对于大型机械设备还须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进场方案后方能进场;如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进场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延期进场,否则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128、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129、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2因非承包人原因,项目无实施工作量超过一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确认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如发包人确认暂停施工(或项目甩项终止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相关离场工作。停工时间以发包人正式书面通知离场时间为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代之以:13.工期延误 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1.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130、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131、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132、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2.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该节点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节点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133、工期内的除外);一次性延误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15天(经发包人特别批准的除外)。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3承包人严格按建设项目样板引路实施细则建立工序质量样板,在工序样板引路的基础上,实施分项分部子单位样板引路。15.4承包人投入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如特种人员,还须具备特种人员作业证书,以确保施工质量。所有人员必须带证上岗,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4、17.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试车19135、.5双方责任(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五、安全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 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 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136、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施工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并按此规范进行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确保施工期间的用电安全。20.9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10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款执行,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 发包人负责的工程 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20.11承包人建筑余料运用要按照施工期间XX市13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21.安全防护 21.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应具备高处作业证书,高空操作设施(吊篮、绳索、电动吊船等)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网等),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双保险,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行人、行车等造成损害。21.5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 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138、活动。21.7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2.事故处理22.3 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39、规定,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通过招标确定合同暂定价及下浮率,为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根据以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140、的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合同价。1合同价格计价形式:有限风险固定总价(1)承包人根据以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对应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程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施工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施工图预算编审原则:1)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141、2018)有关文件,利润率按相应定额规定计算;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有关文件,利润率按相应定额规定计算;2)材料设备预算价格采用基准日期对应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相应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设备,参照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中最低价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均没有对应信息价的,其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分别进行市场询价,以有效询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作为预算价格(有效询价:不高于最低询价的120%),四方共同盖章确认。无定额可套的综合单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询价确定的非信息价材料设备价格142、和综合单价,参与中标下浮率下浮。3)数量较少、价格占比不高且不易询价的材料,可执行相应定额的材料单价(定额基价)。4)承包人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预/结算,如果经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审核后,其报审预/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5%,则以超出审定价5%以外的金额(即送审预/结算与审定金额110%的差额)的3.5%作为违约金,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结算建安工程费对应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程费(即已下浮的施工图预算总价)+发包人批准和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签证等价格调整费用。未按施工图和审批的施工方案实施的工程内容,结算时相应从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扣除。24.工程预付款24.1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合同暂143、定价10%的履约保函、合同暂定价20%的预付款保函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暂定价的20%;24.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30%a40101040%a50203050%a60306060%a7040100注:a=已完工程量/合同承包价(扣除预留金)25.工144、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发包人在扣除相应预付款或违约款或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当期进度款,可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60%,且上限为已签订合同暂定价的60%;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签订补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安防合格凭证,支付已签145、订补充合同价的80%。 26.2竣工结算资料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后,当工程完成结算评审,付至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97%,留3%保修金。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两年后14天内,在扣除质保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等款项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26.3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超出支付比例 ,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会议纪要确定),发包人按书面文件执行。26.4承包人的工程款发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前需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需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含3%保修金的增值税发票。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46、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147、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灯具、变压器、电线电缆等)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检测合格证(或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148、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清单中对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要求、推荐品牌(应优先选用)等进行采购,进场前需有合格证、保修书等证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及发149、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低于或与设计要求不一致的,不能令发包人满意的,需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更换,费用自负,并承担因此延误工期的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150、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工程质量检测,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8.3 无论发包人是否推荐品牌范围,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检验、试验,确保材料设备质量。材料进场批次要与见证取样检测批次一致。28.4材料检测要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的看样定版、供货检测、开工检测、完工检测按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的要求执行。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严格执行事前变更及(工程施工期间适用的)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以上未明确事151、宜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变更的计量计价(1)非承包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2)变更单价的确定补充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补充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其计价依据执行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当期人、材、机价格(特殊材料按市造价站新发布或核定的价格为准。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审核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变更单价=新增单价(1-施工中标下浮152、率)(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后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153、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154、)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32.9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9.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当地155、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9.2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156、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9.3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9.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1承包人必须对结算工作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即从中标之日起,至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完成XX银行股份有限157、公司结算审核为止。在某个分部分项验收的同时。也按结算资料的要求(资料真实完整、手续齐全、数据准确)对相应阶段结算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负责对结算全工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支付监理费、工程进度款的参考资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给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半个月内送交发包人,承包人延误提交结算资料,按5000元/天处以罚款,罚款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20%。发包人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派158、专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全过程造价指标分析、控制及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如果承包人送审金额高于最终结算金额的5%以上,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5%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价费用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件执行,承包人承担部分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33.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审核。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33.4条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159、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视承包人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缴违约金直至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2依照违约处罚明细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缴交违约金。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至少3个月的投标资格:累计违约金达到1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5或以上的。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至少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违约行160、为:累计违约金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10或以上的。发包人将该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原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5.3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35.4赔偿损失。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在每月计量时,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在办理支付中申请扣除,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5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61、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本工程(部分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5.6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35.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款及违约处罚明细表执行。35.8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162、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9若出现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与责任引起的牵涉发包人的法律诉讼,所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直至停止其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10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办人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163、定的期限提交结算时,则按违约处罚明细表规定处罚,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35.11按本合同条款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且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6.索赔36.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 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164、不成的,再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16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7.3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乙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若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乙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166、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5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发包人定期审核分包人施工力量和工程质量,若分包人无法满足审核要求,发包人有权进行撤换。38.5.1承包人应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167、进行实施,并经监理审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38.5.2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并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包括履约保证金)扣除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商必须按实支付,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指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38.5.3所有分包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38.5.4为保证本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168、业主有权对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实行支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即承包商收取工程款时,在业主监督下,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支付资料中,须附有分包商收到支票的证明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对于保险事项按照穗建经2011569号文件执行,仅限于为本工程的员工(含临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承受其他的风险,自主购买材料和设备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169、 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可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必要时,业主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即合同价的2%)作为劳务工资担保金,协助承包工程人解决劳务纠纷问题。银行保函开具要求:原则上按履约保证金总额提交一份银行保函,如银行保函在履约过程中被动用,则承包人在银行保函被动用后一个月内须及时提交等额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完成工程移交工作并取得移交书后28天内退回(非承包人原因无法正常移交工程,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工程实际特殊需要,需改变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或对保函和现金互相置换,均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3)承包人需170、保证履约保函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效性,如合同延期,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交新的履约保函以替代原履约保函。(4)遇到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行支付其担保的全部金额,或发包人有权直接动用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提交新的履约保函,而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时;当经发包人初审结算价小于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需向发包人缴纳罚金、违约金或向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工程支援(或整改)费用时。(5)若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已动用履约保证金,造成剩余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进度不匹配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补充履约保证金的171、书面通知后30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充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充,发包人有权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申请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应补充的履约保证金并直接向发包人支付。(6)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4.合同解除本合同通用条款44.1、44.2、44.4及44.5不适用。44.6.1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172、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173、。(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44.6.2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174、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4.6.3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175、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 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养责任。44.7.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并视情况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罚违约金,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176、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2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4份,承包人10份(其中两份用于结算)。47.补充条款47.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177、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178、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47.3 已明确地下管线的,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租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179、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7.4施工场地的管理和责任(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47.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运输管理,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与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证书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执180、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一不准进”是指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现场运输建筑废弃物,“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必须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建筑废弃物监督员)并履责,监督管理建筑废弃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等。如因措施不力导致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发包人经核实后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4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签定补充合同。47.7专用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状(3)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4)廉洁合同(5)违约处罚明细表专用条款附件(1) 工181、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合同工期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年,防水工程为 5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3、照明工程保修期为2年。三、质182、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扣除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 )。质量保183、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款、违约金等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发包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专用条款附件(2)安全管理责任状(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发包人(建设单位):XX银行184、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此责任状。一、发包人职责(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185、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186、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187、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188、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二、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死亡事故:零。三、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四、发生安全事故的罚则五、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认定,按违约处罚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发包人(发包人):XX银行股份189、有限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专用条款附件(3)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发包人(建设单位):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 为了切实的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及保持现场周围清洁、卫生的环境。特订立此责任状。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达到办法的文明施工要求标准;二、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组织施工。2、施工中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工地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现场一经发现违反办法的规定施工,则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方190、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施工。四、发生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罚则 凡违反办法规定的非文明施工,一经认定,按违约处罚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发包人(发包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专用条款附件(4)廉政合同(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全称)(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191、合同。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 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 发包人的义务1. 发包人192、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 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193、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 承包人义务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 违约责任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9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六、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七、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八、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九、 195、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发包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87专用条款附件(5)违约处罚明细表币种: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工程违约惩罚条款内容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奖罚金额5000万元以内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30000万元30000万元或以上1合同履约1.1人员管理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1.1.1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未得到建设单位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每人次罚款100000元;经批准更换的,每人次处违约金20000元。连续两次更换的,暂停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196、系统内投标资格3个月。1.1.2主要管理人员驻场管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以内),或每月3次以下未参加会议,超过天(次)数的,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1000元,分项负责工程师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500元。1.1.3相关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在建设管理单位下发进场通知书的三天内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须驻场管理,否则,延迟一天罚款5万元;建设管理单位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权利。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1.1.4相关管理人员驻场情况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如离开工地,需向总监理工程师197、和建设管理单位驻地代表请假,经其批准确认后才能离开。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按相对应等级标准处罚承建单位(在每月进度款内扣除或在投标单位递交的履约保函内扣除)。20万元每天每人30万元每天每人40万元每天每人50万元每天每人1.1.5相关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一致情况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主任,施工计划、物资机械、合同计量及财务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以上管理人员姓名、近期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须上墙公布,随时接受检查。若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要求参加会议累计未到5次,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按相对应等级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且建设管理单位保留向建设198、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经理年度备案权利。若项目总工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长期不驻场技术负责(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要求参加会议累计未到5次),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按相对应等级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且建设管理单位保留向有关行业注册单位或职称评定机构进行投诉与建议取消注册、职称评定权利。若项目安全主任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长期不驻场技术负责(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要求参加会议累计未到5次,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按相对应等级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且建设管理单位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安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权利。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经查实如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提供虚假材料,发包199、人和建设管理单位除按相对应等级给予经济处罚外,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机关举报建议降低承包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50万元每人次; 50万元每人次; 50万元每人次; 50万元每人次。100万元每人次; 100万元每人次; 100万元每人次; 100万元每人次。150万元每人次; 150万元每人次; 150万元每人次; 150万元每人次。200万元每人次; 200万元每人次; 200万元每人次; 200万元每人次。1.2设备管理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1.2.1主要机械设备到场管理在具备施工条件情况下,主要机械设备未按合同文件及业主要求及时到场,每台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整改。1.2.2试验设备试验200、设备不全,未建立试验台帐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2工期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2.1延期开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拒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0万元/天25万元/天40万元/天80万元/天2.2单方停工每单方停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单方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拒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201、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0万元/天25万元/天40万元/天80万元/天2.3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月进度款中暂扣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延误15天以上的,承包人还应在7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承包人应进行修改;若承包人没有完全执行发包人批准的赶工计划,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最终承包人下一关键节点工期或总体工期满足本合同要求,发包人所暂扣的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应退还给承包人。10万元/天20万元/天30万元/天80万元/天2.4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本补充202、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价款的1给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45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3质量管理3.1材料管理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3.1.1灯具、管线及其他材料设备的存放不满足规范技术要求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3.1.2原材料送检或其他自检项目的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3.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3.1.4经查实,工程材料的各种证明203、材料属弄虚作假的,每批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 3.1.5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不符合时,所有不符合条件材料必须更换为合格材料。3.1.6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3.1.7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人民币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3.1.8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两次严重违约责任。3.1.9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2工程质量管理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3.2204、.1工程通过自检而抽检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每次处违约金50000元,并限期改正,工期不得顺延。3.2.2承包单位接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或质监站的工程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3.2.3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205、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2.4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但必须整改至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3.2.5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整改或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206、违约金的责任。4内业资料及其他事项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4.1内业原始资料故意弄虚作假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4.2 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每次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纠正4.3上一道工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4.4承包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5安全生产管理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5.1施工现场没有设立工地安全员(要有书面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人员名牌挂在工地的指挥部)500元5.2没有按规定报批并发送安207、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或特殊工程(部位)没有编写专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经批准500元5.3没有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记录300元5.4没有工地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资料500元5.5施工机械没有按规定送审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合格上岗证;劳务工人未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500元/每人或每机5.6模板棚架支撑围规300元/每处5.7工地现场危险孔、洞、边沟、电屏等危险部位无防护栏、盖板或警示标志300元/每处5.8脚手架、支模没有经安全员以上技术员验收或发现有倾斜、摇晃、松脱及柱脚悬空等危险现象300元/每处5.9发现有工人没签定法定的劳动合同或没有受208、过“三级安全教育“,即没有安全教育登记卡500元/每人5.10施工机械或电气设备发现有危险故障仍运行或作业现场危险未采取措施300元/每台5.11电缆不按规定(一般2.5米高,车道6米高)架设或电缆靠近危险地方或拖地设置等违规300元/每处5.12用电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开关或其金属外壳不接保护地线或地线装设违规300元/每台5.13用电设备带故障运行,插头,制盖破烂、导线接头违规、电制箱破烂或没有离地0.6米以上放置等300元/每处5.14发现有违规使用压力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等),例如:被阳光暴晒、离火源少于10米、卧放、没有装乙炔回火防止器、气瓶及配套设备有故障等300元/209、每处5.15发生轻、重伤,处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RMB1000-2000元,处罚项目部RMB10000-20000元5.17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每次处违约金100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6)施工人员不佩带平安卡或监理签发的出入证。5.18未按规定设置电箱、漏电开关等电器设备,不按有关规定用电的;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纠正。5.19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处违约金1000元。5.20拖欠工人劳务工资受到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100010210、000元,并限期纠正。5.21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地方协调、环境卫生等受到地方、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5.22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建(业主)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5.23.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211、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5.24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5.2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5.25.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故)承包人212、必须积极补救消除隐患和影响,所需费用自负。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相对应等级金额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如无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三次。100万元; 10万元/人; 50万元。500万元; 30万元/人; 80万元。1000万元; 50万元/人; 100万元。3000万元; 100万元/人; 150万元。5.25.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21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承包人必须积极补救消除隐患和影响,所需费用自负。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相对应等级金额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如无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三次。80万元; 10万元/人; 40万元。300万元; 30万元/人; 60万元。500万元; 50万元/人; 80万元。1000万元; 100万元/人; 100万元。5.25.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214、以上(含3人)9人以下,或者伤20人以上(含2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相应等级金额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人或重伤的人数多于2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本条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对应等级的金额;如无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两次。60万元; 10万元; 200万元; 30万元。150万元; 30万元; 400万元; 50万元。30215、0万元; 50万元; 600万元; 60万元。500万元; 100万元; 900万元; 80万元。5.25.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相应等级金额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人或重伤的人数多于3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4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本条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对应等级的金额;如无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同时承担216、严重违约责任两次。40万元; 10万元; 150万元; 20万元。60万元; 30万元; 200万元; 30万元。80万元; 50万元; 300万元; 4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 400万元; 50万元。6安全文明施工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6.1施工前没召集有关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管理部门研究防护措施,无会议记录。300元6.2没有在现场标注地下管线的位置300元6.3工地上没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的文件或没有将计划送到质安科300元6.4没有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三级交底记录300元6.5没有现场落实“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有关的各类人员责任状书300元6.6没有按规定217、悬挂开挖证、或交通导向牌或施工告示牌300元/每块6.7没有按规定围蔽施工,每缺或每翻倒2米以下围栏以及每缺一盏警示灯300元/处6.8工棚没有批准或在危险地方搭建500元/每处6.9工棚宿舍有蚊虫的洼积水、或有乱抛烟头落地、物资堆放凌乱、或环境卫生差的500元/每处6.10临时便道、施工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500元/每处6.11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500元/每处6.12工地的污水、余泥污染围蔽范围以外的地方500元/每处6.13余泥堆放违规或物料放在围蔽范围之外500元/每处6.14运输车辆没有清洗或其中物料散落市区、无证运输余泥500元/每处6.15完工撤场后遗留物料在现场或损坏绿化、市政构筑218、物和建筑物等500元/每处6.16流动清疏车辆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锥筒每缺一个或闪灯每缺一盏200元/个,盏6.17电闸开关、机电设备、压力气瓶、消防器材等设备前没有留出通道或吊挂放置其它杂物300元/每处6.18作业场所内有积油、积水或物资堆放脏乱的现场300元/每处6.19承包人工程施工使用的工程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要达标。若因尾气污染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改正6.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控制工地扬尘。若因扬尘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改正6.21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219、冲洗等措施。如因措施不力导致污染环境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一般违约及严重违约6.19整个施工现场检查6.19.1第一次检查达不到标准对承包人给予一次限期改正。6.19.2同一内容第二次检查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6.19.3同一内容第三次检查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4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19.4同一内容第四次检查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6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6.19.5同一内容第五次检查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须向发220、包人支付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如此类推,每次检查达不到标准,违约金额比上一次检查支付的违约金额递增相对应等级的金额(违约金额上限不大于合同造价的1),直至达到标准。8万元; 2万元。20万元; 5万元。40万元; 10万元。80万元; 人20万元。6.19.6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6.19.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221、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一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确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周围环境卫生问题,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以后每增加一次投诉经查实的,承包人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7结算书面警告及限期改正7.1承办人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结算时,则以5000元/天计罚,最高不超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的20%,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半个月内送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222、竣工验收完成后二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延误提交结算资料,按5000元/天处以罚款。发包人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8备注上述条款中如列出违约金额的,按违约金额处罚。如只列出责任的按备注条款处罚。如同时列出违约金额和责任的,需按违约金额和备注条款一并处罚。8.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并且承包人应当交纳违约金1万元给发包人。8.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223、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8.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相对应等级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同一的违约行为,第2次缴纳,2次以上(不含本数)缴纳。1万元/次; 3万元/次; 4万元/次。2万元/次; 4万元/次; 人6万元/次。3万元/次; 6万元/次; 9万元/次。6万元/次; 12万元/次; 18万元/次。8.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相对应等级的违约224、金。4万元/次6万元/次9万元/次18万元/次8.5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在按照前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工程处罚通知书工程名称编号被处罚单位日期被处罚事由或部位:201 年 月 日,你司在 过程中存在 的违约行为,经 核实,已违反了合同中违约处罚明细表中 条款。现按该条款规定,对你司进行 处罚。处罚金额: 发包人:日期:20 年 月 日审批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注:1、本单一式三份:出单部门、计划资金部、被处罚单位各存一份;2、本单位仅是针对分包违约情况而发出的处罚通知;被处罚单位接受与否,并不影响本单的执行;3、处罚金额直接在当月225、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具体以本通知书为准)。 第六篇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卷)第七篇 招标文件(另卷)及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第八篇 投标承诺书第九篇 公司资格等第十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 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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