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施工委托监理合同(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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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7264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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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施工监理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XX省XX局 监理人: 目 录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协议书 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1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66附件1: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一、监理组织架构框图二、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件3:监理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投标文件一致)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协议书XX省XX局(以下称委托人或甲方)与 (以下称监理人或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2、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简称本合同工程)。(2)工程地点:XX市XX省中医院XX医院、XX医院内。 (3)工程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包括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新建工程为在XX医院西侧新建一栋地下3层、地上6层的中医药传承创新综合楼和在东侧花园新建4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2581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2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7189平方米。新建项目建设内容还包括配套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燃气工程,恢复拟建设项目用地周边道路及绿化等。改造3、工程包括XX医院康复楼、门诊楼、医技楼改造以及XX医院经典病房改造,改造面积2190平方米 。在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合同的建设规模,并按协议书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建设规模,并按本协议书第3.1款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4)工程建安费估算:21390万元。(5)监理目标: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进度控制目标:约28.5个月(从下达开工令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造价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的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本项目概算批复中4、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确保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环境管理目标: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5、1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合同管理目标:信息管理目标:建筑节能目标: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1)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不含医疗设备、信息化建设、XX医院经典病房改造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6、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2)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熟悉本项目的BIM技术方案,运用从本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建立的BIM模型对施工各阶段进行监督管理。(4)本项目为造价改革试点项目,需配合项目的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做好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与所有技术标内部清标,包括分析技术标书、撰写技术询标问卷和回标分析报告,参与技术询标等;2)负责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各类管理流程,包括工程指令发放流程、签证流7、程、变更流程、变更预评估流程、物料审批流程、中期付款流程等;3)加强图纸、工程指令、变更、技术核定单等的管理,并对所有签发的指令、签证、变更、技术核定单、竣工图、竣工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对发出的每一个工程指令负责评估该指令是否对关键线路有影响,并提供影响的天数。2.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施工监理的以下内容:土建、装修(含二次装饰)、人防、机电安装(室内外供配电、电气、给排水、防雷、暖通、电梯、消防、设备检验)、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燃气工程、市政配套等工程。2.3监理服务期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审8、核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签定监理合同至竣工结算完成时止(含30个月驻场服务)。若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工程监理服务期的,监理人不得因工程监理服务期延长而要求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期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开展为期6个月的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2.4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最低不低于投标文件)总监理工程师: 1 名,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名,9、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或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以上):土建,装修、机电、给排水、工程测量各1名;(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毕业证或职称证上所列的相关专业为准)造价工程师: 1 名,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安全监理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1 名,要求为取得安全监理员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资料员: 1 名,熟悉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整个施工期常驻工地。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酬金的计取3.1.1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监理酬金暂以本合10、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建安费估算21390万元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以中标价作为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结算时以监理人实际工程结算建安费用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按本招标文件及协议书第3.1.4款约定的计算方法结算监理酬金;监理人除按上述约定收取监理酬金外,不得向委托人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或补偿。3.1.2 本合同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为 万元(大写: )。3.1.3监理酬金的定义:凡在本合同中提及即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含在监理酬金中,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办公费用(资料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费)、受托人为监理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费用、交通差旅费用、11、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包括专用条款3.3.1条提及的食堂开办及保洁费用)。3.1.4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基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均到位的前提下,结算时才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否则,除了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以外,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用中扣除人员不到位的费用,计算举例:如在人员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酬金结算额为30万元,如投标文件承诺到场监理人员为6人,但实际只有5人到场监理,则监理酬金结算额为:30万元65=25万元。在本合同中,凡与3.1.4条有矛盾的均以此条为准。3.1.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到现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导致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12、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甚至出现违规现象时,这时可由委托人另行委派专业人员代替受托人安排的原班人员,所需费用(费用多少由委托人定,受托人不能有任何异议)由委托人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委托人指派的专业人员。在本合同中,凡与3.1.5条有矛盾的均以此条为准。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3.1.7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8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不因物价变动而对约定的监理酬金浮动幅度作任何调整。3.1.9在本合同约定的监13、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1.10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11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暂定金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因工程中14、间停工而不退场的,在此期间,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3.2监理酬金的支付3.2.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且相关的监理服务须达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程度。监理人如未能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为监理人对该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在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中扣减相关监理工作内容的酬金。监理人对于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第4.1款的相关约定执行。3.2.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15、付监理人的报酬:序号款项当期支付数额支付日期支付条件1预付款暂定监理酬金10%合同签订且监理机构人员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签订生效2进度款暂定监理酬金5%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基础工程完成,0.00验收合格3进度款暂定监理酬金25%工程完成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工程主体结构封顶4进度款暂定监理酬金40%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结算款付至结算监理酬金的95%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审定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审定工程结算6竣工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结算监理酬金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十天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3.2.3 约定的拨款计16、划及行为,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到省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所需的时间,如监理费未能及时到位,委托人应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监理人不得因非委托人原因而提出索赔,也不得因此影响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3.2.4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酬金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3.2.5本合同价款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合同乙方。甲方审核合同款项出具同意支付意见后须将请款材料报送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关手续。3.217、.6本项目工程监理费不因工期变化而调整。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词语限定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主要人员信息提供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的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七、监理人资料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18、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八、人员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前7日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许可,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九、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 监理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 元。上述费用在领取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通知规定的日19、期及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60日;(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十一、合同文本的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委托人执十份,监理人执二份。委托人:XX省XX局 监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第20、二部分 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21、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22、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1.1.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1.1.14监理员: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1.15“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6“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7“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23、付监理人的金额。1.1.18“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23监理规划:24、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1.24监理实施细则:指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1.25工程变更: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1.26旁站: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1.27巡视: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1.1.28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1.1.29见证取样: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25、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1.1.30工程延期:指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1.1.31工期延误:指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1.1.32监理日志: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1.1.33监理月报: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1.1.34设备监造:指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1.1.3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26、费用的活动。1.1.36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37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1.38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1.39质量事故:指因质量27、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1.1.40元:指人民币元。1.1.41管理服务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1.1.42保证人:指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1.1.43施工准备阶段:指自监理人接到入场通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正式开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完成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提交监理规划等监理工作。1.1.44施工阶段:指自本合同工程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程合同管理28、工程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1.1.45工程收尾阶段:指自本项目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直至本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全部完成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组织实施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整改、工程结算等监理工作。1.1.46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指自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开始,直至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监理工作。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29、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件2;(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权力,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30、的权力,保证工程有序顺利进行。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在一般情况下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3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32、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33、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34、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35、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36、.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件2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37、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38、.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39、,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40、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41、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42、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43、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44、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45、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46、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47、,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48、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约定执行)1定义与解释1.1定义1.1.1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1.1.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49、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1.1.14监理员: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1.1.38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1.1.38.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38.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50、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38.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38.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1.42保证人:指按专用条款第2.16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1.2解释1.2.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51、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委托监理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专用条款;(6)委托人制定的本合同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6)项内容的除外;(8)通用条款;(9)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监理人据以中标的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52、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监理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委托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委托人的决定。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监理人仍有异议的,可按专用条款第7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委托人的决定。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53、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54、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55、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56、准备工作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57、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为以下各项:a.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b.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c.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d.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8、: 工程项目概况;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设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实施细则应59、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为以下各项:a.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 施工组织设计;d.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e.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的特点; 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60、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2.1.3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3.1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61、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5)监理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负主要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62、技术状况。(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及委托人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63、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64、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65、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0)监理单位按照基建程序从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及时收集,保证保管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11)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监理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66、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5)对承包人的试验室进行考核对承包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67、: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2.1.3.2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造价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完成清标工作;(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68、人;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议书给委托人。(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6)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7)工程变更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69、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a. 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b. 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c. 审核工程变70、更的单价和总价;d. 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71、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5) 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8)工程签证的管理按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分段结算工作的管理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甲方可能对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72、进行分段结算(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乙方应根据经过甲方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2)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分段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将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如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委托人裁处。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已经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变化的,监理人应在原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基础上对变更、新增部分按本条约定的程序和要73、求进行结算审核,形成分段结算补充报告报送委托人。4)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但不限于以下): 结算书;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变更单; 工程洽商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委托人施工指令; 会议纪要; 工程签证;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委托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 其他分段结算资料; 移交资料签收表。2.1.3.3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74、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4)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75、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2.1.3.4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作(1)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1)确定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2)编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3)实施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计划;4)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验证;5)持续改进。(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3)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4)76、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6)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7)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8)77、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9)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10)职业健康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并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书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2.1.3.5 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1)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2)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78、会;3)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4)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5)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协助委托人针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开展的公开招标活动;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3)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5)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6)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79、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7)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协助委托人针对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公开择优竞价活动;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3)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4)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的质量控制;6)参加出厂验收;7)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8)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9)检查施工单位为材料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材料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80、放场地的落实情况;10)参加材料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11)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1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13)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4)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1)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2)审核施工单位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3)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4)组织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5)组织施工单位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6)对施工单位所定材料设备规81、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7)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9)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5)建筑装饰材料的管理,包括:1)协助委托人进行材料管理及采购策划;2)协助委托人选定合格材料供货商;3)协助并督促施工单位签订材料供货合同;4)督促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分批次订货计划,及时进行材料的采购及供货;5)对材料到货、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进行监督、检验,把好材料质量关;6)对材料变更费用进行预测及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7)负责供货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6)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包括: 委托82、监理合同; 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设计图纸和文件;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7)施工阶段材料设备控制中的其它监理工作,包括:1)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监理服务费范围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工作如下: 监理人应根据设备监造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备制造83、图纸的设计交底。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委托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委托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84、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85、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86、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委托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委托人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2)根据委托人87、委托的设备监造工作提交相关的监理资料(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之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包括: 设备采购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设备监造规划; 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报验申请表; 设计变更文件; 会议纪要; 来往文件; 监理日记;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作联系单; 监理月报;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设备验收文件; 设备交接文件;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2.1.3.6 工程合同管理工88、作(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应建立与相适应的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便于各种合同资料的保存与查询。(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合同实施监督。包括: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委托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5)合同跟踪和诊断。包括: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2)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89、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3)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7)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本合同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90、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8)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工作,包括: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监理人应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9)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同签订情况评价;2)合同执行情况评价;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包括:1)费用索赔的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a. 国家有关的91、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b.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c.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d.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a.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b.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c. 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承包人向委托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a. 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b.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c. 92、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d.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款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e.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商;f.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的第d、e项的程序进行。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93、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2)合同争议的调解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a.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b.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c.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d.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e.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94、理意见后,委托人或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3)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a. 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b. 按批95、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c. 承包人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d. 承包人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e. 合理的利润补偿;f. 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a.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b.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c. 检查和验收已完工工程,移交工程资料和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d.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96、违约金;e.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人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2.1.3.7 工程信息管理工作(1)项目信息是预测项目未来、决策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追溯项目实施过程的依据,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源,监理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灵活运用信息处理工具,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2)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3)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97、同、协议、补充协议等;4)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5)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6)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7)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8)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9)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10)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11)消防验收、防疫验收、环保验收、装修室内辐射/空气等专项验收资料;12)监理98、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13)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2)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计算机信息管理1)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监理人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合同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合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2)计算机硬件监理人应配置满足运行要求的计算机和工作站来支持日常的合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3)计99、算机软件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在Windows2000或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统上,这部分软件由监理人自己负责。4)信息内容、格式及信息传递要求监理人应及时准确地按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时限、内容和格式将相关工程信息录入并传递给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如未能按委托人的规定将信息录入或传递给委托人,可以成为委托人缓付或停付工程进度款的理由。(4)对所收集的信息必须进行分析,确保其准确、全面、来源可靠,且要求为正式资料。(5)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别通报给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审阅和签署意见。(6)建立主体数据库系统结构,及时对信息分类保存、要求列名事件、题目、来源、概要、经100、办人或其他基本情况。(7)对信息资料收集和反馈进行跟踪,对信息进行动态管理。(8)涉及国家机密或各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保管工作应制订保密管理细则,防止机密泄漏,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9)有保留价值的信息,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可以消除,但应做好登记。(10)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整理存档、移交,并办理好移交签收手续。(11)监理人在提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文件的同时,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交电子原版和纸质文件扫描版。2.1.3.8 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1)建立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并本着“严格守法、遵守公德”的原则,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为前提,应用先进、实用的方法和手段,有101、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制定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按内容划分主要有: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环保、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等;按时间划分主要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3)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明确沟通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沟通计划落到实处。(4)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沟通与协调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按程序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方,实现共享,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果。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协102、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为本合同工程建设服务。(5)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承包人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6)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2.1.3.9 环境管理工作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满足相关103、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监理人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准;(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程序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粉尘控制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3)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2.1.3.10 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工程概况;(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3)工程进度,包括: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104、分析。(4)工程质量,包括: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包括:1)工程量审核情况;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1)工程变更;2)工程延期;3)费用索赔。(7)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及相关意见或建议。(8)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及签认,签认后报委托人和本监理人105、总部。2.1.3.11 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1)工地例会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委托人提供的例会细则执行。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检讨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其他106、有关事宜。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4)对于工地例会上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监理人应积极把关控制,不应随意对相关问题做出定论。工地例会上的相关结论必须以设计变更的方式确定后方可实施。(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相关工作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107、工的紧急事件; 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4)由于非承包人且非上述第2)-、项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人进行协商。5)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108、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1)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109、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条第2.1.3.6(10)项的约定处理。6)当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2.1.4 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4.1 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110、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竣工扫尾;(2)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及移交;(3)项目的竣工结算;(4)项目的回访维护;(5)项目的考核评价。2.1.4.2 竣工验收(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监理人应负责组织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行及各专项验111、收及检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对项目进行移交。(4)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2.1.4.3 审核竣工结算(1)结算的总体要求监理人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于竣工后2周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监理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核准的结算计划中的时间要求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112、程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并对其提交给委托人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监理人应在完成全部合同结算的审核后形成结算汇总。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签认并对由其审核的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2)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完整、真实准确,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各方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其它);2)结算书及电子文档;3)招标图纸及竣工图纸;4)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5)工程量计算书(113、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6)工程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7)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9)开、竣工报告;10)中间计量资料;11)其它竣工结算资料。(3)政府有权审核部门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1)监理人应积极组织并督促承包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以推动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2)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本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相关会议(如结算工作会议、结算工程量核对会议等)。3)监理人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结算提出的意见,向委托人提出解决本合同工程结算争议的合理建议114、。2.1.4.4 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监理工作成效;(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2.1.5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115、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116、度。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项目监理机构(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相关专业人员及服务人员,他们的基本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并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罪的记录(若不能开具证明,监理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117、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6)考虑到本合同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监理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7)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8)委托人有权118、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监理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拟更换的总监进行考核。监理人拟更换的总监不能通过委托人考核的,不得任总监。(9)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0) 如因监理人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如更换总监,委托人仍有权要求监理人按30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119、偿,如更换总监代表,委托人仍有权要求监理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如更换其他一般管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11)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12)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扣取支付。(13)委托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调用其资源保证落实本项目监理工作。 (14)120、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5)监理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16)为发挥委托人工程管理人员对监理工作的直接参与和对监理人项目管理的掌控,委托人的项目工作小组将与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集中办公,督促监理人履行职责,并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工作进行检查:1)监理人的日常监理工作;2)监理人人员及仪器设备的投入;3)监理人的旁站计划及旁站工作记录;4)监理人的监理日志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21、5)监理人编制的承包人人、材、机投入及实物工程量统计报表; (17)监理人应建立现场报到指纹打卡制度,对总监、总监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到场情况进行考核。2.3.2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对监理人员某项授权的,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2)除特别指明外,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122、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项目监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3)项约定作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异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但应先遵照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研究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并通知承包人。若总监理工程师再次决定继续执行原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如仍有异议,可报委托人裁决。123、(5)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指令予以确认。(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上述(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令。(7)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由委托人的项目工作小组与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124、协商确定并按委托人项目工作小组的意见执行。2.8监理人应对其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2.9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2.10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2.11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125、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2.12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人、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2.13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本合同约定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126、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委托人满意。2.14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5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2.16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XX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153648.50元)的履约保函原件。2.17监理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2.18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函127、是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监理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委托人均有权向出函担保机构提出索赔。2.19监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委托人依据履约保函向担保机构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等于监理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2.20如果监理人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专用条款第4.1.1.1(4)、(5)款的有关约定执行。2.21工程完成结算和保修期服务后128、,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申请退还履约保函。2.22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监理人自行承担。3委托人的义务3.2提供资料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1份;(2)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3套;(3)施129、工图纸及说明3套;(4)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其他文件和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3.3.1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仅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用房、住宿用房(不包括房内的设施)及接通水电,其他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人应在现场开办食堂(由委托人提供场地),解决驻场监理工作人员的饮食,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监理人应安排专人负责委托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用房、住宿用房的保洁工作。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130、环境条件,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3.3.2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酬金。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项目工作小组委派。3.6答复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1.1.1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131、理人发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元/次;第二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2倍;第三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3倍;以此类推,但每次交纳的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次交纳金额的5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依本合同132、约定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单位承接该部分工程的监理,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133、单位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单位承接本合同工程的监理,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134、的监理单位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但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1.1.2监理人累计承担书面警告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直至委托人满意其监理工作时方可离场。4.1.1.3当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135、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酬金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委托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监理人及其保证人有关责任的权利。4.1.1.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全面且适当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4.1.1.4.1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委托人报告且未得到委托人同意的,而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属于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因此而再次违约的,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136、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依据专用条款总则第六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违反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专用条款第4.1.1.4.1(1)款的约定处理。(3)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的137、,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于此情形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由委托人直接另行聘请监理人员,聘请人员所需费用按专用条款第2.3.1(12)款的约定执行。同时,监理人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138、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序号违约项目违约金(元/人次)1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30万元2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代表5万元3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1万元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1万元(5)对于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报委托人批准同意的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副总监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139、般违约责任。(6)监理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人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如监理人违反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委托人的,每经委托人确认1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8)总监、资料员、安全监理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在施工全过程常驻现场,其他监理人员应驻场的具体阶段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时具体协商确定。 监理人员常驻现场的具体要求为:每月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有事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委托人请假批准,否则140、视为脱岗,脱岗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否则视为脱岗,脱岗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项目处于赶工期间或处于较大安全隐患期间、重要施工节点期间时,总监、安全监理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根据第条确定应该驻场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24小时在现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委托人请假批准,否则视为脱岗,脱岗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1.4.2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41、1次;因此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142、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监理人不按专用条款第2.22款的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143、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7)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同时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将质量检查的情况报告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8)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144、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含3日)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日(含5日)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日(含10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没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即予签认,致使签认的文件有错误的,监理人应立即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于该签证错误因此可能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果这种经济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专用条款第4.1.1.1(6)款的约145、定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即报送委托人,或者虽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的,监理人应限期改正;以上情形累计出现2次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由于监理146、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者工程质量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应限期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申请计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监理人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147、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的,应立即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累计出现达2次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148、人的损失,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13)监理人同时发生专用条款第4.1.1.4.2(9)、(10)、(11)、(12)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第4.1.1.1(6)款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4)监理人应设立专职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对于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149、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此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监理酬金的1%5%。(15)由于下列原因,使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累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除去税金):150、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具体约定为: 由于监理人上述原因致使工程投资额较原计划投资额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该增加额双倍扣减与之相应比例的监理酬金;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酬金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暂151、定金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委托人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酬金,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下同)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的,委托人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酬金;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52、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6)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为未能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难点和重点,需要退回修改的,若连续两次修改后仍未能达到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7)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的,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酬金。(18)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153、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9)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与竣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相关的工程结算出现偏差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该经济损失是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专用条款第4.1.1.1(6)款的约定执行。(20)对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分项工程的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1)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154、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8%,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的10%:违约金=(AB)/B-8%C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4.1.1.4.3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155、,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项约定者,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致使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1次,或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行为156、致使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次数达到3次,委托人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更换要求7日后起算,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并按专用条款第4.1.1.4.1(3)款的约定处理。(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监理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于此情形下,若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1.1.5监理157、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委托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1)监理人工地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收;2)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委托人邮寄送达。(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4)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委托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158、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委托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委托人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5.支付5.1支付货币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款项。5.2支付申请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5.2款的约定。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5.3支付酬金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5.3款的约定。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5.4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应向委托人提交正副本四份本次付款申请以及发票、收据和其他合适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在收到159、监理人附有证明材料的付款申请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进行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变更6.2.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2.2款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酬金不变。6.2.3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2.3款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酬金不变。6.2.4双方一致同160、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2.4款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监理酬金不变。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6.2.7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委托人有调整161、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即部分解除或部分增加服务范围,并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有关约定结算监理酬金。6.3暂停与解除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暂停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6.3.1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3.1款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6.3.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162、用条款第6.3.2款的约定。6.3.3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3.3款的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专用条款第4.1款的约定处理。6.3.4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3.4款的约定。6.4终止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6.4款的约定,本合同的终止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十条的约定执行。7.争议解决7.2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7.2款的约定。7.3诉讼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周内未能解决,委托人可先行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单163、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8.1款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但对于设备监造酬金,由双方另行约定。8.2检测费用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8.2款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由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负责解决。8.3咨询费用根据工程需要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属监理人组织或聘请的由监理人支付,属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组织或聘请的由委托人支付。8.4奖励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8.4款的约定。8.6保密在合同期内或164、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9.补充条款为了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更合理、有序地进行,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本合同监理范围内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内容,委托人将视监理人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技术管理服务队伍的权利,但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有的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不因委托人另行委托了技术督导等技术165、管理服务单位而减轻或免除监理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并由其负责技术督导等技术管理服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项目名称:XX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地址: 。 委托人(甲方): XX省XX局 监理人(乙方): 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166、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合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167、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168、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合同签订后组织与乙方相关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成立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解决。第三条 乙方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169、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与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亲属经营的企业存在业务关联或利益输送。(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明确廉洁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三)按甲方要求参加廉政座谈、法制讲座等活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170、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筑牢防腐防线。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合同工程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监察或检察机关依171、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甲乙双方监管部门1.甲方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2.乙方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廉政责任人: ,职务: ,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七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附件2 一、监理组织架构框图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二、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从事监理工作年限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监理工程师注册(或岗位)证号备注12345678910备注:本表应根据监理人员基本要求资历表要求填写,人员数量和资历不低于其基本要求。本表可根据人员数量增栏填写,本表填写包括监理员。在备注栏中对人员状态进行标识:在册人员标识“”,外聘人员标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附件3:监理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投标文件一致)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73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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