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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森林公园保护性开发子项目林相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70页)
省级森林公园保护性开发子项目林相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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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16603 2024-04-15 169页 807.15KB
1、合同编号: xxxx省级森林公园保护性开发子项目林相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甲方): 承 包 人(乙方):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1. 一般约定61.1 词语定义与解释61.2 语言文字101.3法律101.4 标准和规范10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1.7 联络121.8 严禁贿赂131.9 化石、文物131.10 交通运输131.11 知识产权151.12 保密15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62. 发包人162.1 许可或批准162.2 发包人代表162.3 发包人人员172.4 施工现场、施工2、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7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82.6 支付合同价款182.7 组织竣工验收18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8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83.2 项目经理193.3 承包人人员21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13.5 分包22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33.7 履约担保233.8 联合体234. 监理人24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44.2 监理人员244.3 监理人的指示244.4 商定或确定255. 工程质量255.1 质量要求255.2 质量保证措施265.3 隐蔽工程检查27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85.5 质量争议检测2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3、86.1 安全文明施工286.2 职业健康326.3 环境保护337.1 施工组织设计337.2 施工进度计划347.3 开工347.4 测量放线357.5 工期延误357.6 不利物质条件36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77.8 暂停施工377.9 提前竣工398. 材料与设备39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0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0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0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8.6 样品41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42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3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49. 试验与检验44、49.1试验和检验业务449.2 取样44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59.4 现场工艺试验4510. 变更4510.1 变更的范围4510.2 变更权4610.3 变更程序4610.4 变更估价47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8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810.7 暂估价4810.8 暂列金额5010.9 计日工5011. 价格调整51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51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412.1 合同价格形式5412.2 预付款5512.3 计量55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5712.5 支付账户6013.验收和工程试车60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6013.5、2 竣工验收6013.3 工程试车62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413.5 施工期运行6413.6 竣工退场6414. 竣工结算6514.1 竣工结算申请6514.2 竣工结算审核6514.3 甩项竣工协议6614.4 最终结清6615. 缺陷责任与保修67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6715.2 缺陷责任期6715.3 质量保证金6815.4 保修6916. 违约7016.1 发包人违约7016.2 承包人违约72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417. 不可抗力74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74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74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75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618.6、 保险7618.1 工程保险7618.2 工伤保险76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7718.4 持续保险7718.5 保险凭证77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7718.7 通知义务7719. 索赔7819.1 承包人的索赔78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7819.3 发包人的索赔79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79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7920. 争议解决8020.1 和解8020.2 调解8020.3 争议评审8020.4 仲裁或诉讼81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8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21. 一般约定821.1 词语定义821.3 法律831.4 标准和规范83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7、序83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41.7 联络841.10 交通运输851.11 知识产权85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862. 发包人862.1许可或批准86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87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873. 承包人88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83.2 项目经理92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953.7 履约担保96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964.2 监理人员974.4 商定或确定975. 工程质量985.1 质量要求985.3 隐蔽工程检查99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96.1 安全文明施工997. 工期和进度1007.1 施工组织设计108、17.2 施工进度计划1017.3 开工1017.4 测量放线1027.5 工期延误1027.6 不利物质条件1027.8 暂停施工1038. 材料与设备103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038.6 样品103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49. 试验与检验1049.4 现场工艺试验10410. 变更10410.1 变更的范围10410.3 变更程序10410.4 变更估价105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710.7 暂估价10710.8 暂列金额10911. 价格调整109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0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012.1 合同价格形式11012.29、 预付款11212.3 计量112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1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17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713.3 工程试车11813.6 竣工退场11814. 竣工结算11814.1 竣工结算申请11814.2 竣工结算审核11814.4 最终结清120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115.2 缺陷责任期12115.3 质量保证金12115.4 保修12116.违约12216.1 发包人违约12216.2 承包人违约12317. 不可抗力128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818. 保险12818.1 工程保险128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2818.7 通知义务12820.10、 争议解决12920.3 争议评审12920.4 仲裁或诉讼129附 件130附件1131附件 2132附件3133附件4136附件5137附件6138附件7139附件8140附件9142附件10144附件11147附件1215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11、。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 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种植苗木分三批进行,每年一批次,每批次种植后需抚育管护三年,每批次抚育管护完成后可以办理该批次的验收,具体工期以甲方的现场进度计划安排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其中各关键节点完工日期如下表:序 号关键节点完工日期阶段工期累计工期1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新栽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90%,养护期满后保存率必须达12、到95%,对未成活的苗木,承包人负责按原有规格品种免费包换包活。2、所有苗木种植时只能进行适当的疏枝、修剪,需保留原有的树冠形状,不得进行截冠、杀头等破坏树形的修剪。3、苗木种植完成后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苗木茁壮成长,不得为了 单纯的苗木成活而采取进一步破坏树形的修剪措施。如果苗木长势较差, 并且失去原有树形,即使该苗木未死亡,尚有部分存活,该苗木也应判定为死亡,应当予以换种。4、种植区域必须具备一定的肥力及良好的壤土结构,粘土含量不大于70%,严禁将建筑垃圾或较大石块掺杂回填。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标准。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13、费: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14、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15、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七 份,承包人执 三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份,其他 份。(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16、: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17、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18、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19、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20、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21、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22、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2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24、: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25、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6、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27、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28、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29、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30、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31、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32、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33、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34、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35、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6、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37、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38、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林木采伐许可证。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39、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2)按照专用合40、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开工后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41、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42、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43、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44、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45、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46、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47、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造价负责人要求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师资格且为承包人自有人员(缴纳社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48、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49、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50、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51、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52、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53、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54、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55、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56、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57、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58、(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59、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60、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61、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62、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63、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64、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6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66、,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67、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68、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69、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 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70、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71、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72、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73、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74、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75、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76、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77、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78、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79、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80、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8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82、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83、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84、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85、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86、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87、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88、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89、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90、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91、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92、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93、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94、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95、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96、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97、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98、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99、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 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100、原始记录。 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101、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2、(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103、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104、.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105、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10.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 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 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 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10.4.1.1 的规定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106、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107、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108、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109、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110、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111、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112、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113、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P0A+B11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114、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115、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116、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117、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118、,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 11.1 款中的第 2 种方法调整。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119、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120、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121、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122、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123、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124、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125、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126、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127、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128、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129、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30、。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131、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132、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133、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134、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135、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137、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138、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139、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140、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141、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 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142、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143、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144、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145、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146、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147、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148、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149、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150、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151、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152、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153、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154、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155、,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156、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157、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158、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159、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160、,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161、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162、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163、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164、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165、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166、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167、;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168、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169、承包人分别缴纳。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170、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171、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17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173、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174、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175、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176、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177、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本合同提及的任何已签署、出具的文件,无论其是否粘附于本合同之后,均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此承诺已178、仔细审阅且无异议。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根据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承包人应当为分部分项工程、零星工程的施工提供、协调临时工程、临179、时设施等用途的临时占地。本项目主体结构不得作为临时设施用地(房)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临时占地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结合实际情况书面决定是否提供。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含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颁行、印发或要求遵守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造价 、结算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及发包人相关文件、制度。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180、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包人分批提供作业设计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如需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作业设计图纸。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181、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进场计划表、安全文明及其他专项实施方案等资料。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总工期的顺延,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见上述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套,依据发包人需要增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并提供电子版本),以上资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齐全的资料后合理时间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182、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补充:上列通讯信息如发生变更,各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在出现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各方往来文件或资料送达到上列地址或电邮系统,不论对方是否签收或回复,均视为已经送达。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183、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取得,但手续费用及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移交承包人使用后,后续维护及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房建类项目以项目红线范围外50m为准.;市政类项目原则上以项目红线范围为准,本合同及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以发包人现场确定为准。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184、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若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185、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依据通用条款按实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2.1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变更、洽商、工程结算等的内部审批手续,但结论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才生效。 2.4186、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阶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及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2.4.3 提供基础资料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来源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查明。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187、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需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需要提供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暂定 4套(其中竣工图6套)。具体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中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符合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图188、及竣工资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天内移交发包人 。(10)承包人除应遵守的法律、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或履行的其他义务有:a、开工前对作业设计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作业设计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及时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缺陷及错漏碰等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b、协助发包人办理其他开工证件等合法手续。c、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d、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189、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e、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修建、维护,负责从就近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及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190、示,负责修复被破坏的公共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f、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g、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标识标牌及围挡,相应的设置方案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h、施工过程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i、遵守地方政府(本合同中所指的有关地方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均包括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191、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j、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k、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l、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192、,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n、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o、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p、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193、程款中扣回由他人完成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q、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如认为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制度或发出的指令损害承包人利益的,应自收到指令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没有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或承包人放弃该利益。r、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费用损失。s、承包人应及时编制、收集、整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的工194、程档案资料,并报送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t、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的相关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u、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项目上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签署关于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承诺书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并承担相关党建工作费用:1)项目部人数超过50人,其中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2)单项施工合同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市政或房建项目;3)施工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市政或房建项目; 4)由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部分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v、本合同范围中若涉及土石方调195、配事项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片区开发情况对土方进行调配,承包人必须服从。w、本项目砍伐后所产生的全部林木(含灌木)处置方案须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所产生的林木残值均归发包人所有。x、本合同其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合同约定全权负责组织工程实施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196、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并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按4万元/人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以扣除。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需常驻工地管理,离开工地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否则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13)扣除违约金。驻地考勤请假制度及违约金计取依据,以发包人明确为准,如考勤记录与监理人的考勤记录有冲突,以发包人考勤记录为准。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197、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13)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原因,发包人与监理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按8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3 承包人人员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以上人员应198、与投标文件中的名单一致。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原因,发包人与监理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换。承包人拒绝更换的,技术负责人按8万元/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199、按4万元/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3天报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可离开施工现场。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名单一致,确保项目实施中保持相对稳定。合同签订之日起,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应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且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项目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或承包人的替200、换人员确无满足标准的,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13)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需常驻工地管理,要求驻工地现场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离开工地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否则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13)扣除违约金。驻地考勤请假制度及违约金计取依据,以发包人明确为准,如考勤记录与监理人的考勤记录有冲突,以发包人考勤记录为准。3.3.6关键岗位人员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更换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附件13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经建设单位确认,关键岗位人员因不履行岗201、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本人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3.7 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班子无法胜任主要工程项目,严重违背承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等)的主要条款,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按人民币4万元/次承担违约金。3.3.8 承包人申请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的比例按下列原则确定:(1)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项目部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关键岗位人员总数的30%;其他项目,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关键岗位人员总数的50%。(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人员更换,不限制更换比例。3.3.9本202、协议中无法胜任工作指的是:(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3.3.10 承包人关键岗位变更要求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满足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第10条规定的条件。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禁违法分包、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发包人203、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专业工程或工作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如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等影响施工情形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还须按照拖欠款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204、约金。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交付日止 。 3.7 履约担保 3.7.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3.7.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签订本施工合同前按合同价的 8% 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如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承包人按如下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为合同金额的8%;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如政府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可以选择缴纳现205、金或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期限为现金转移给发包人占有之日或保函开具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80日。如承包人选择缴纳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不计息。以现金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减少,但竣工前减至担保金额的1/5的,剩余部分在担保期限届满后20日内退还。如承包人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出具的保函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出具保函。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担保期限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应比例的保函延期206、或现金担保,承包人不延期保函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发包人可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履约担保。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由发包人提供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一份给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但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下述职权:4.1.1 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4.1.2 检测验收工程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4.1.3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意见;4.1.4 验207、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4.1.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限制或解除。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208、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以发包人的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 (2) / ; (3) / 。补充:第4.4条第二款:如果商定或确定工程项目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则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1.1 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应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209、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5.1.1.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砍伐苗木前需对砍伐乔木(5cm胸径)进行定点标记及制图,由甲方、监理方、采伐作业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后方可实施,每个小班砍伐量不得超过作业设计上限;栽植苗木前需由甲方、监理方对新栽苗木位置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实施后进行制图,每个小班新栽苗木量不得超过作业设计上限;栽植苗木前同时需通知甲方、监理方对新栽苗木进行验收;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变更。5.1.1.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210、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5.1.1.4 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211、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的检测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抽检结果并不减少、限制、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质监部门有关要求及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212、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2)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还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条承担违约责任。(3)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213、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4)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5)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要求。(6)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需按照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检修、维护,检修、维护前承包人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7)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8)如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承包人一年以内不得参与湘江集团及下属子公司非公214、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或不得承接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承包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参与湘江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后续实施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实行“评定分离”的招投标项目,承包人的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将作为发包人的审慎性定标依据。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 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及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负责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15、)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需达到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216、文明施工的标准,并符合蓝天保卫战的要求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现场明确至少1名扬尘治理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区域的扬尘治理工作。 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217、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生产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的50%,剩余 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适用于发包人的有关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支218、付的内部审批权限制度对该费用支付有规定的,发包人在支付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生产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219、条款执行。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作业设计图纸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方案,报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接到监理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220、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14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商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商办理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221、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修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在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或)费用增加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补充: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或投标文件承包人承诺完成,但暂未计入报价的项目不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222、合同条款16.2.2.2(7)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总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10级以上台风和xx地区五十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 ; (2) / ;(3) /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修改: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通用条款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223、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不易移动的机械台班费用、可移动的机械进出场费用及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照管方案的工程照管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补充:如遇国家或政府要求短期(临时)停工的,双方协商处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补充:暂停施工持续 112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通用条款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招标文件执行。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第一款修改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224、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因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导致重复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或批准。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样本作认可之用。发包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认可或经批准的样本在工地,以便发包人核对作为以后验收工225、程的标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2 试验设备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由发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工艺试验费用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单项设计变更和合同外新增事项工程签证金额经核算在2000元以内的不予签证。10.3226、 变更程序10.3.3 变更执行修改: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如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的理由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认为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予执行变更;若因为控制性规划调整、政府要求等非发包人原因所导致需要进行变更的,承包人应予执行变更。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或按照合同约定应予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1)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227、,按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综合单价核减工程造价。(2)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变更后的工程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确定: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文件及规定进行组价,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审定采用的同期xx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进行确定(结算时最终统一材料价差调整),预算价格没有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如适用于湘江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清单招标上限值相关文件的则优先执行相关文件。再结合承包人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综合优惠率确定变更后的综合单价(优惠率=1-(投228、标报价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装修装饰材料标准、档次的变更及暂定部分,只考虑材料价差的调整。(3)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和新增的材料及设备结算价格的确定:对于新增的材料及设备结算价格的确定,以招标控制价终审审定时的xx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及湘江新区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基准;无预算价的,按市场询价,由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共同确定;若属于湘江新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还需报湘江新区管委会或市级审计部门确认。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结算价格的确定,按市场询价,由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共同确定;若属于湘江新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229、投资项目,还需报湘江新区管委会或市级审计部门确认。承包人不得因变更或暂估价定价原因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 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 以项为计算单位,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若为包干价的,则不调整,若为暂定价的,则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 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10.4.1.1230、 的规定调整。10.4.2 变更估价程序修改:10.4.2第2款: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专用条款第12.4.1条的约定执行。补充:10.4.2第3款:所有项目变更手续,双方均应按湘江新区管委会、湘江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办理签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手续必须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支付管理办法(湘新管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新管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新管发202031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湘江集团发2019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工程231、变更监督管理并规范工程变更 OA 审批的通知(湘江集团发20219号)等规定执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手续必须按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试行)(湘江集团发202174号)、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湘江集团发202189号)等规定要求执行,任何违背以上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如管委会或湘江集团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10.4.2第4款:如因承包人主观原因导致产生变更并造成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232、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按湘江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补充: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已在招标内容或清单内明确的项目:总承包人应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等向发包人全面负责。在本次招标中未涵盖的发包人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人需要进行233、总体管理和协调。2、对于任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选定的专业分包和专业供应项目,由发包人依法招标,对该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供应商的确认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1)在任何专业分包工程/专业供应项目招标工作启动前,总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招标。发包人有权组织总承包人及其相关单位开展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等招标工作,总承包应积极配合并不得表示异议。(2)评标工作由发包人负责,且发包人对招标结果依法确定。(3)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文件请总承包人提出修改意234、见。总承包人在【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但无论总承包人是否提出修改意见,都应当按照发包人最终批准的合同文件与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发包人要求签署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的,总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最终批准的合同文件与签署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确定后,总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签订有关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将有关工作转变为直接发包的工程或发包人直接供应的项目,并由发包人与工程承包商或供应商直接签署合同。总承包人仍应按专业分包工程/专业供应项目之标准承担总包服务,但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应予扣除,总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使发包人遭致的235、额外费用和损失。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已在招标内容或清单内明确的项目: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询价、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或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总包相关义务。以暂估价形式计入签约合同价,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由发包人依程序确定,总承包人应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等向发包人全面负责。在本次招标中未涵盖的发包人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人需要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对该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供应商的确认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1)在任何专业分包工程/专业供应项目招标工作启动前,总236、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提前【6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招标。发包人有权组织总承包人及其相关单位开展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等招标工作,总承包须配合并不得表示异议。(2)评标工作由发包人负责,仅发包人对招标结果有最终决定权。(3)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文件请总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人在【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但无论总承包人是否提出修改意见,都应当按照发包人最终批准的合同文件与发包人签订相关合同。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确定后,总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有关专业分包/专业供应合同的237、,发包人有权将有关工作转变为直接发包的工程或发包人直接供应的项目,并由发包人与工程承包商或供应商直接签署合同。总承包人仍应按专业分包工程/专业供应项目之标准承担总包服务,但总承包管理费应予扣除,总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使发包人遭致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如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可由承包人实施暂估价项目;协商不一致或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提出其他方式实施。”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决定如何使用,如有剩余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238、 本合同范围内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本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主要材料价格应当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 / %239、时,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本合同范围内主要材料,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规定执行,以招标控制价审定时的xx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为基准,以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依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安装及园林景观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的,仅对本条款明确需调整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外的部分予以调整。人工费、机械费指数不作调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40、的,超过合同工期部分如遇人工费、机械费指数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承包人投标报价相对于清单描述及计价规范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存在漏项或计算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影响,但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清单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此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241、专用条款第12.3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执行;(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执行;(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7款执行;(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一般自然灾害;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承包人投标报价相对于清单描述及计价规范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存在漏项或计算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影响。合242、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清单综合单价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此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执行;(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执行;(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7款执行;(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3. 其他价格方式: 无 。12.2243、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承包方完成经发包方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并正式进场施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 (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146号)。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244、人、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四方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计量周期为一个小班砍伐、栽植或抚育管护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计量周期自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次日起算,承包人应当在每个计量周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当期的工程量报告等资料。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监理人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合格工程量并签245、证,并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配合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除以下情形外按通用合同条款12.3.3执行 。(1)通用条款12.3.3条第(1)项不适用,通用条款12.3.3条“当月”均改为“当期”。(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洽商文件,发包人同意后施工。施工完毕,及时签证。(3)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4)工程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246、人、发包人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5)涉及到土石方、淤泥测量计量的,发包人可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计量确认。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除以下情形外按通用合同条款12.3.4执行 。(1)通用条款12.3.4条第(1)项不适用,通用条款12.3.4条“当月”均改为“当期”。(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洽商文件,发包人同意后施工。施工完毕,及时签证。(3)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247、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4)工程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5)涉及到土石方、淤泥测量计量的,发包人可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计量确认。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适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1.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款支付以248、当前实际完成的清单内合格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的60%(合同中标价1亿元以上为70%)支付给承包人,计量产值不足50万元的并入下一周期进行付款;(2)因工程变更变化的工程量,在变更及签证手续完成且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合格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的50%,且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合同中标价1亿元以上为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管委会结算进窗手续后支付至已完工程计量款70%,且不超过合同价款70%(合同中标价1亿元以上为80%)。(4)本工程完成结算后且竣工资料(含竣工验收备案、由档案部门签发的档案移交证明工程建设档案合格证)齐全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249、剩余3%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审批通过后结清。(5)确因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提高支付比例,但其支付总额应符合第12.4.1.1(3)条款。(6)发包人只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7)发包人付款必须汇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号或承包人书面指定的账号,承包人账号如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4.1.2 农民工工资支付(1)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在银行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账户为:开户行: ;开户账号: ;户名: 250、。(2)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承包人报送的农民工工资金额支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已支付的农民工资将在承包人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除。农民工工资应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用。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并按标准格式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后应附造价相应的月报,月报包括:清单内已完成产值明细表;清单外已完成产值明细表;工程项目已完成产值情况汇总表(清单内、清单外分别汇总);农民工工资总表 。 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工程资料,含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251、施工管理、验收等资料,可单独成册,并由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审核。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计量人员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依据合同的约定,应一式三份(发包人财务、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一份)。(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计量人252、员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依据合同的约定,应一式三份(发包人财务、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一份)。(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253、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条款16.1.2(2)条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以及合同对应付款基数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经发包人同意,形成支付分解表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当应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 。12.6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12.6.1 支付比例或金额 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的金额为准。12.6.2 支付期限支付期限:经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本项目应缴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为 元(大写: 万元),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拨付至承254、包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如下: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保证金金额的文件,如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能支付,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6.3 扣回方式发包人拨付的上述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扣回方式为:承包人完成的本项目合格工程量达到合同金额的30%时,扣回50%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项目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达到合同金额的50%时,全额扣回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12.6.4 其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使用、补存、返还按长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承包人自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25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3.2 .2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前承包人应完成拆除全部临建、256、撤离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等退场工作。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未接收工程对应的造价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257、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专用条款13.2.5条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本工程竣工付款申请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代缴的款项、应扣留的质保金等;竣工结算申请单份数:暂定3套,具体数量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竣工付款证书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258、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合同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补充:竣工结算的审查、审定程序约定:(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xx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在发包人规定的结算资料上报截止日期以后,承包人应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如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价格凭证等),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补充的结算资料,发包人一概不予接收;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最终结算不作任何调整。(2)发259、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按湘江新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湘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审定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如xx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抽查审计,抽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按湘江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对新增材料及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应积极进行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260、。(4)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范围内,施工措施项目费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不可计量施工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包干结算(暂估价及工程变更除外)。(5)根据政府造价文件规定需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时扣除,造价管理部门在进行结算时列入发包人代缴费用,付款时由财务部扣除。(6)承包人对列入投标标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当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否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261、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回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实际投入费用少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剩余部分。(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可按照建设单位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结算,否则应按投标报价办理结算。(8)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包含固定费率部分和按工程量计算部分。其中固定费率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表中规定费率执行,不得优惠;按工程量计算部分则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及签证,依据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或按项计算(有中标单价的执行中标单价),不得优惠。(9)安全责任险262、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实结算。(10)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11)为方便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结算,最终结算累计审减率不得超过20%,否则,超过2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累计审减率以下面公式为准。累计审减率=X100%(1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任何一项未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支付管理办法(湘新管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263、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新管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新管发202031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湘江集团发2019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并规范工程变更 OA 审批的通知(湘江集团发20219号)等规定要求执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任何一项未按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试行)(湘江集团发202174号)、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湘江集团发202189号)等规定要求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签证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如管委会或264、湘江集团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13)结算依据为: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报价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文件、实际工程量、现场签证、洽商以及其它技术资料;招标公告;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审文件竣工图等。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文件签发后的10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265、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40日内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3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按工程结算款的3%扣留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66、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267、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承诺施工不间断,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未付进度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积不超过应付进度款的百分之二。(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268、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条修改为: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1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69、6.2.2.2 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承包人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施函2014163号)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未按第3.7条专用条款约定提供银行保270、函或现金担保的,应按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应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过程中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发包人发现变更人员资质、社保、业绩等资料造假,承包人应按每次5万元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现2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不同意在项目竣工前进行任何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4) 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7日内,须获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分包行为及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终止分包行为及合同,以上行为一旦发生,发包人均扣除承包人该项应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5%的违约金。(5)承包人收取配套服务费后,未完全承271、担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提供配合服务的责任,导致发包人等其他方承担相关工作,或者无法保证各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履约的,经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发包人按该项配套服务费金额的两倍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6)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和期限设立项目部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每天1万元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7)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证实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或272、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应服从,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项目实施无障碍,项目已出现明显滞后,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采取积极赶工措施,消极怠工,发包人按2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该条款与、条计取违约金及费用不冲抵。如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将工期赶上,则根据赶上的天数,发包人退还此前已收取承包人的相应天数的违约金。进度滞后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8)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会议纪要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273、支付人民币500元违约金。(9)如承包人擅自变更本工程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发包人责令承包人拆除并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如承包人未按规范文件、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发包人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上述情形承包人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如因此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还须按专用合同条款所涉违约金支付发包人。(10)承包人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74、人民币5000元/次。(11)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进行虚假签证,或隐瞒等方式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则该此签证作废,或该项验收工程拆除并按原设计图纸施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行为一旦发生,按该次签证金额的等额,或者该项验收工程拆除并按原设计图纸施工的费用总额的等额,计取承包人的违约金并予扣除。(1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1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275、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和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违约金。(1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且未发生质量事故时,对未按合同约定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服务,自主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和服务且未进入工程实体的予以清退,对已进入工程实体的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工程实体,所有相关费用(含工期延误的违约)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签约合同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且未发生质量事故时,按现行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合同约定返工至合格,所有相关费用(含工期延误的违约)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5万元/次276、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发生质量事故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1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16)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7)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违章现象或质量缺陷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质量缺陷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安全违规整改每逾期277、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18)如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以下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承包人迟报、漏报的,发包人按5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谎报或瞒报的,发包人根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按10万元/次、20万元/次、50万元/次、1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发包人按以下方式计取违约金:A、发生一般事故的(278、3人以下重伤且无死亡或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2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B、发生一般事故的(5人以下重伤且无死亡或200万以上3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5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C、发生一般事故的(有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或3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1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较大事故的,发包人按2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重大事故的,发包人按5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按10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承279、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法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执行。(19)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20)承包人要按照发包人统一要求和统一模板格式,在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和项目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带班公示牌,凡涉及现场施工作业时段均需填写带班人员信息。对于发280、包人抽查发现公示带班人员不在岗的,每人每次处罚2000元。(21)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外部单位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承包人现场人员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如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未规范佩戴安全合格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罩)等行为),或“三宝”配备不到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次,并在处罚单上另行明确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不低于50元/违章人数/次。未按发包人标准要求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的,发包人可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按发包人相关制度降低当月工程进度款支281、付比例。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如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机等)等未按照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测、检修、维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对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奖罚工作台账、未设立“奖励资金池”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欺瞒谎报等行为的,按不少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22)按照住建部2018年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28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经理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要求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23)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以下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承包人迟报、漏报283、的,发包人按5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谎报或瞒报的,发包人根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按10万元/次、20万元/次、50万元/次、1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发包人按以下方式计取违约金:A、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重伤且无死亡或1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2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B、发生一般事故的(5人以下重伤且无死亡或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5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C、发生一般事故的(有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或3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1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较大事故284、的,发包人按2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重大事故的,发包人按5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按100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法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24) 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且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xx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10%计取285、违约金。同时:、收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5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收到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3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收到湘江新区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2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按1000-5000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同一类型的隐患问题反复出现,无有效应对管控措施的,按1000-5000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按5000-30000元286、/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25)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执行并落实到位,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或者经发包人、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分割该项工作并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该项工作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费用一并在后续进度款支付时扣除。(26)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287、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使用不到位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发包人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按发包人相关制度降低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27)承包人应按月将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不按时或不足额发放),导致民工在公共场所或发包人的办公区域静坐、上访、打横幅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发包人工作人员车辆等行为,无论人数多少,一律按每次10万元计取违约金并扣除。(2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288、向发包人报送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支付延误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9)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xx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0)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8)目违约情形的,发包人依据合同和实际追究违约责任,如有争议按照本合同争议条款执行。同时,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与班前活动、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检查、289、分包单位管理等行为的,本合同已设违约处罚条款的遵照执行,未设违约处罚条款的每检查发现一项,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5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市级及以上部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发包人相关文件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追加处罚。16.2.2.3关于违约行为的确认和违约金的扣除:(1)除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经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认定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2)对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据实认定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按本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3)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290、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支取违约金;如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扣除违约金时,则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4)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5)以本款为依据,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在后续第一次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核扣;如进度款金额不足以扣除违约金时,累计扣完到违约金总额为止。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节点延误达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免除承包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借故拖延工程进度、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单位,291、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29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自身需要,以承包人、发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所需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 。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计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费用),取费费率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计取。本合同总价款已含以上保险费。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293、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提交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 件 1.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294、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2:关于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的承诺书附件13: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 152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 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 量单价( 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295、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296、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道路、路基、路面工程为 2 年;绿化工程: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包成活3 年;景观工程: 景观构筑物保修3 年。其他项目 3 年。质量保修期29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工程结算价款的3%计算,质量保证金银行利息为零。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98、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参见其他相关文件或另行协商。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 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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