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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池车间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92页)
2023电池车间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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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6293 2024-04-12 89页 409.50KB
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XX工程规模:本工程为单层工业厂房,建筑物总长575m,宽156m。电芯车间2占地面积89629.38,总建筑面积114383.65,建筑高度23.86m,单跨25m,门式钢架结构,2、单层(局部夹层),一级耐火厂房;其余包括室外管廊(含冷冻水管和导热油管等)、通廊、车间周边引道和排水等,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工程内容:按照招标图纸内容,要求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综合治理、包保修等的总承包方式,总价大包干。(桩按实际结算)。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9-440113-04-01-679367)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1)按照招标图纸内容,要求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综合治理、包保修等的总承包方式,总价大包干。(桩3、按实际结算)。(2)包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含资料汇总、整理、政府申报)等,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三、合同工期(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办妥施工许可证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合同未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税额(大写): (小写):¥ 元,税率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小写):¥ 元。暂估价(大写): ;(小写):¥ 元。六、组成4、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签订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五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工人工资5、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下列6、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7、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8、,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9、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0、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11、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1.28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12、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2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33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5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36 单项工程:13、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3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8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3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40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14、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1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3)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4)中标通知书15、(适用于招标工程)(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6)专用条款;(7)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通用条款中第69条规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 本合同所使用16、的语言文字为汉语。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 通讯联络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17、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18、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19、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并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作出相应扣除。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6 现场考察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6.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20、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21、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22、,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 事故处理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9.2 发包人承包23、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协助处理,协商不一致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 专利权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24、 联合的责任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 保障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25、大部分由自己承担。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3 财产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3.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26、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 发包人14.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27、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28、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29、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 承包人1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30、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31、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32、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本通用条款第60条规定调整33、合同价款。15.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确认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34、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35、.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 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36、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 监理工程师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37、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38、他事项。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24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2小39、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8.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40、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9 造价工程师19.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9.3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41、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3)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42、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 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43、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44、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12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 指定分包人21.1 指定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1.2 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45、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2 承包人劳务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交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46、诉电话;(5)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盖章、签发。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但事后应将该紧急处理情况告知监理。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47、,工期不予顺延。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48、 工程担保23.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49、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月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50、,同时又出现索赔情况时,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3.8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4 发包人风险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51、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25 承包人风险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26 不可抗力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6.2 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53、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7 保险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54、)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1)总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总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55、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27.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7.7 从保险公56、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 期28 进度计划和报告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2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28.2 承包57、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周施工进度报告和每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周五或每月25日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周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58、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9 开工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许可。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59、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0 暂停施工和复工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60、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3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9.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61、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30.4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62、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30.3款规定处理。31 工期和工期延误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约定。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31.2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63、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 工程变更;(6) 工程量增加;(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 不可抗力;(9) 发包人风险事件;(10)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64、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65、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2 加快进度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66、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3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67、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33 竣工日期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4 误期赔偿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68、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35 质量的管理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69、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6 质量目标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70、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7 工程的照管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71、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72、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73、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74、放;(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8.4 监理工程师75、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76、,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39 放线39.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77、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39.2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78、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41.2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79、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41.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80、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1.6 发包人供81、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82、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以暂定方式,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83、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3 材料设备的检验43.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43.2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84、,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43.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按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计算。(1)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85、检验,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43.4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44 检查和返工44.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44.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86、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4.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且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87、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45.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45.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88、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5.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6.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6.289、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47 工程试车47.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4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90、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47.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4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91、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47.5 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92、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7.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8 竣工资料48.1 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8.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93、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49 竣工验收49.1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49.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49.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49.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49.5 中间交工工94、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9.1款至第49.4款规定办理。49.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49.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69.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50 质量保修50.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0.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95、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5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50.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 价51 资金计划和安排51.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96、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5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14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52 工程量52.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52.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97、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53 工程计量和计价53.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53.2 承包人应按第65.1条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98、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3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53.4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条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99、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53.6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53.7 除工程变更和按第58条、第6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100、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54 暂列金额54.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54.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4.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54.3 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55 零星工作项目费55.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101、书面指令,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55.2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55.3 零星工作项目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5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102、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56.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103、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5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5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5104、7.2 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8条至第6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58 工程量的偏差58.1 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58.2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105、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106、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0.9Q0P0-(0.9Q0-Q1)P1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8.3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S1/S107、0-0.1)(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59 工程变更59.1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9.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08、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59.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109、价格的增减情况。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59.4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2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2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5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6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110、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60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111、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2)措施项目费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112、施项目费: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M1是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是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13、。60.2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60.3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60.4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114、,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以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1 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61.1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115、整。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式中:Cn是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是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是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乘数。“a”、“b”、“c”、“q”,“Ln”、 “En” 、“Mn”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视为不作调整。“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逐一明确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第n支付116、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 “L0”、“E0” 、“M0”表示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61.2 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61.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62 支付事项62.1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4)竣工结算款按117、第67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62.2 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折算日利率计算。62.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支付责任。62.4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118、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63 预付款63.1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119、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3.2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第23.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3.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提出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20、工期相应顺延。63.4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63.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38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64.2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121、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4.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5 进度款65.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122、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5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8)根据第61条规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9)根据第63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0)根据第64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1)根据第123、68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13)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5.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0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6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124、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65.5 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5.6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125、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66 费用索赔66.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66.2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66.3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126、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66.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款至第66.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66.5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6.6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127、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66.7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6.5款和第66.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第67.7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67.2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128、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67.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129、,并再次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67.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130、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67.5 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审查通过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7.6发包人未按第67.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67.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131、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67.7 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8 质量保证金6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68.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68.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32、,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9 合同争议6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133、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69.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69.3款至第69.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69.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134、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69.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69.5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按第69.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135、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69.6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9.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70 合同解除7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6、。7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70.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137、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70.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2)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4)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38、,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70.5 合同一方根据第70.2款至第70.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9条规定处理。70.6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71 合同解除的支付71.1 根据第70.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71.2 根据第70.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139、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26.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5)根据第70.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140、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3 根据第70.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4 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款规定向承包人141、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72 合同终止72.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条至第7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72.2 除第50条和第68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142、后,本合同即告终止。72.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73 缴纳税费73.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73.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74 保密要求74.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74.2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143、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74.3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74.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144、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7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5)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75 廉政建设75.1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145、,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条、第71条规定处理。76 合同份数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146、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专用条款;(3)招标图纸;(4)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技术规格书、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招标资料;(6)通用条款;(7)中标通知书;(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本147、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4、通讯联络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148、签收后或传真确认后。5、工程分包5.1 (3) 指定分包工程: 。5.2 钢结构部分的施工需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1)资质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钢结构制造特级。如承包人不符合以上条件可依法进行钢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且呈报监理和甲方,并取得认可后方可。5.3 防雷系统部分的施工需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1)资质等级:防雷专业承包乙级以上。如承包人不符合以上条件可依法进行防雷分包,分包单位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且呈报监理和甲方,并取得认可后方可。14、发包人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149、: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满足通行要求。(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发包人签署合同七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由承包人做好会审记录,由与会有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确认。(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150、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的证件。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特殊说明: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支付、结算、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等,由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前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确定,如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关于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支付、结算、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未能获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修正意见,否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取消总包单位的分包权利,但依法保留承151、包人的总包责任和义务。(所有专业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为前提)。(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1) 提供的时间: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规程不提供;工程所选用的外国规范、标准、规程在相关图纸提供时一并提供(若需要)。发包人在施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2) 提供的份数:八份(竣工图按需提供)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并在开工令发出前。15、承包人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无(9)承包人152、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工程实施各项数据并发送到指定的平台上。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承包人负责对钢结构进行深化设计,提交设计方案及图纸。(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且开工令发出一个月内。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8、监理工程师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153、电话: 传真号码:19、造价工程师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0、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本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中途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变更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3(百分之三)的合同价款,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54、冻结工程价款。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承诺书的内容执行;项目经理离开工程所在地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同意或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未经同意在工作时间离开工程现场,发包人按照50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21、指定分包人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若出现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冻结工程价款;22、承包人劳务22.4承包人对其劳务人员有管理责任,如出现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1)承包人未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155、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承包人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156、,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3、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即XXX元,保函期限至少要覆盖整个工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23.157、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 支付担保的金额:(无)(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无)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无)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26、不可抗力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工程移交前由于台风、暴雨等天气原因,疫情原因,政府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合理分担。27、保险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无)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2)(3)(4)项保险内158、容由发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报价当中不需包含上述内容。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每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周报告(一式三份),记录施工现场工程的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天气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报告(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工期延误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29、开工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天内31、工期及工期延误31.1 合同工程工期: 开工工期暂159、定为 年 月 日(以办妥施工许可证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36、质量目标36.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达到合格工程。工程质量标准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时,承包人应无偿进行修理和返工,并须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无47、工程试车47.1 约定是否试车 160、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49、竣工验收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49.8其他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竣工图按需提供;竣工资料的编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广州市档案局穗20039号文关于转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的161、通知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及发包人的具体规定,竣工图由承包人出具,必须在新图纸上绘制;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程序按照标准执行;在发包人竣工内部交验记录上确认的日期为计算质量保修期的起始点,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日即为合同工期终结的时点,合同工期不与竣工验收时点挂接。50、质量保修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见合同附件一 。54、暂列金额、暂估价54.1 本合同暂列金额:( )元。54.2 本合同暂估价:( )元。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162、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1) 承包人违反合同中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163、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实体移交计划移交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体移交;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体移交,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164、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顺利地推进项目,对主要材料调整作如下约定:材料价格(对应施工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施工当季度公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变化超过基数(2023年6月广165、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2023年第2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10%(不含10%)的部分,双方可进行调整结算(高补低退),调整部分为10%以外的部分,10%(含)以内的材料价格变动不作调整。材料用量按月汇总,须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调整的主要材料项目含土建部分(具体为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碎石、砌块、钢板、管桩)和机电部分(具体为电线、电缆、插接母线槽),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材料价格的对比首选对应施工当月与2023年6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对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里没有的材料才选用对应施工166、当季度与2023年第2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对比。) 其他调整因素:57.3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等动力,由发包人单独计量收取费用。57.4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前,应出具与本工程支付金额相等的正式发票(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税务局监制”章)或商业发票一份。57.5其他约定:1、本合同价款除发包人确认的非材料代用性质的累计超过¥2000元(贰仟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单外,其它合同没有约定的一律不再调整;2、地下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的清理费用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凭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签发的地下障碍物清理签证,在合同价款结167、算时参照设计变更的规定作相应调整,承包人必需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未核定价格或定额取费较低等理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照该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的双倍进行罚款,从当期的工程款或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计算标准按照下述第3条款。3、设计变更价款的结算方法:(1)若材料选用的档次调整,只调整材料差价,规费、税金应给予支付,措施费等不变;(2)设计变更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工程数量增加10%以内的,其增加项目的单价按投标文件(修正后)的单价;工程数量增加10%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单价在投标文件(修正后)的单价下浮 10%计算;各项目168、工程数量减少的,其减少项目的单价按投标文件(修正后)的单价。(3)设计增加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原报价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单价套用相应的项目单价;原报价清单中相近的项目的单价取用换算方式套用;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属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按先后顺序套用以下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年)及有关补充规定下浮10%计算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各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执行。是否属新增工程项目,须由设计院提供图纸并由发包人签字确认。60、10%价款的确定60.1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169、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62、支付事项62.2 约定利率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折算日利率。 为:( )。62.4 为保证该项目工程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承包人挪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建成投产,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管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发包人要求针对本项目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发包人所付本工程合同项下款项,对已支付的工程款流向进行检查,避免工程现场所需资金不合理占用,若发现工程款不良流向,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整改并采取必要措施。63、预付款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没170、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有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20,人民币小写共:¥ 元 ,人民币大写共: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承包人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20,人民币小写共: ¥ ,人民币大写共 )的正式发票及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20(百分之二十)的工程预付款。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抵171、扣方式: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含设计变更等费用)的65(百分之六十五)(含预付款)时一次性扣回。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除完成广东省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外,还要满足发包人建设小组提出的安全要求。(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人民币小写共:¥ 元,人民币大写共: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通用条款64.2款的规定;其他:为满足发包人建设小组172、安全要求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安全项目签证形式另行支付。根据ISO14001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处理,必须作相应的记录,并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发包人拟订的安全合约书将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必须遵循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承诺按照该规定和制度的有关内容执行奖罚措施,处罚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65、进度款65.1 支付期间:1、 以月为单位,具体为:发包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将“已完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上报给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173、人现场工程师确认已完工作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依据审核后的付款明细表于14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承包合同价90%。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工程结算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97%。工程结算价的3(百分之三)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本金退还时间:待工程保修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的质保金付款申请书和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2(百分之二);待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的质保金付款申请书和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30174、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较大的工程量增减时,须由承包人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来约定变更价款支付方式。每次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的发票及由各方代表(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总分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间支付给分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后直接向指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175、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全部工程完工后,须经发包人验收认可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各方代表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手续正本各一份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三十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款的90(百分之九十);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并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工程结算价。竣工结算审核完成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三十天内付至结算价工程价款总额(含变更工程价款)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的3(百分之三)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176、退还时间:待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的质保金付款申请书和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2(百分之二);待工程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的质保金付款申请书和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68、质量保证金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 为 结算价的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扣留方式: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69、合同争议69.4 177、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保密要求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76、合同份数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76.3合同副本的份数(肆)份,其中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77、对承包人的其他要求77.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施工噪音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按178、政府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应手续费用,以及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77.2.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在施工合同中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施工由发包人另行处理,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7.3. 合同签订后的第2天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组织成员不到位的,承包人不得开工,同时认为承包人主动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77.4. 工程开工后若该项目组织主要成员需离开工地24小时以上,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经过179、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项目经理须参加定期的工地例会及各类专项技术会议,未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缺席,否则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必须驻场,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就项目班子的到位进行检查,发现2次不到位,且发出书面通知后仍未整改,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安全、或质量、或进度严重失控,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77.5. 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没按投标书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180、的,每次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罚违约金人民币2万。77.6. 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主要形象进度比批准的计划拖后7天时,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通知7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但由发包人及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情况除外。77.7. 如果需发生工期延长事件,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延长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责任界限后,如果属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给予顺延工期;逾期不申报,则当作工期延误处理。77.8. 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将181、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通知7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7.9. 承包人若未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或对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严重敷衍了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执行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违约金,每次违约金额视损失的严重性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1000元,最高10000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并视损失大小保留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指令。77.10. 因承包人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182、验收时因一般质量问题提出需整改后才能验收,当此种一般质量问题出现第二次起,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领取下次工程款之前支付,每次违约金额视质量问题的严重性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壹仟元,最高拾万元。或因承包人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协调配合作好施工工作,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领取下次工程款之前支付,每次违约金额视损失问题的严重性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壹仟元,最高拾万元,并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一切损失。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7.11. 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183、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77.12. 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时报价内。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184、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发包人。77.13. 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从还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不足部分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支付。77.14. 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77.15.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有关书面的合理要求时,承包人应对服务于发包人、服务于本工程的其它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其工作提供方便;77.16.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承包人应185、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77.17. 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以及提交更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的7天内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以及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工作。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186、的投标报标中,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77.18.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按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当合同期内发生相关标准、规范变更或修改的,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实行新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等。上述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在施工现场办公司。77.19. 对于不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187、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没有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再在本工程中任职。77.20.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现有施工组织架构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要求承包人在现有施工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再增加合适的人选,承包人须遵照执行。77.21. 承包人要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承包人自行检查评定,确认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77.2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188、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77.23.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材料代用品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77.24. 发包人委托进行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配件、器具和设备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77.25. 进场材料在见证取样送检、抽检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正常施工所须进行的检测项目,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对于监理工程师额外要求的检测项目,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7.26. 189、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必须保证所用材料为质量合格材料,若因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它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77.27. 钢材、水泥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进场数量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水泥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钢材原则上应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若有实际困难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单位和承包人质检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复印件和公章必须清晰。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证明190、,经监理工程师核准认可后,方可采用。77.28. 本工程按见证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建筑材料的检测。在超出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之外的情况下,若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要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7.29.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承包人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人为止。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77.191、30.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77.31. 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7.32. 承包人对工程照管责任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及时修补或赔偿,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领取下次工程款之前支付,每次违约金额视损失的严重性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壹仟元,最高拾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且发包人从未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7.33. 当发包192、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后,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支付给分包商,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损失,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领取下次工程款之前支付,每次违约金额视工期延误和损失的严重性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壹万元,最高贰拾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一切损失。77.34. 监理范围是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93、时,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194、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工程师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检验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仍然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给予说明。77.35承包人遵守国家有关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承包人无条件支付195、违约金0.2万至2万元/每次。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7.36现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处罚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将自觉向发包人交纳安全文明施工基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细则如下:1) 未戴安全帽: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 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3) 切割机无防护罩或用切割机打磨材料: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4) 操作切割机或电焊机未戴防护眼罩: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5) 洞口及临边未加保护: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6) 配电箱保护系统不规范: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196、元/次;7) 高空向下抛掷物件(未有效保护):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8) 使用高2米以上而无防护拦的操作台: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9) 使用移动操作台无斜撑等保护措施的: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0) 拆除安全设施造成隐患的: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1) 使用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线: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2) 生产或测试用水漏出未及时处理的: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3) 每工作台班的施工垃圾未及时处理的: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4) 施工区或主要通道光线不足:个人100元/次,公197、司1000元/次;15) 现场使用或存放易燃物品,防火等安全措施未跟上,如灭火器不足够: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6) 在工地现场吸烟: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7) 在工地场睡觉: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8) 在工地现场大小便: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19) 酒后进入工地: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0) 生活区积水或卫生环境差等: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1) 办公区及生活区未按定配置灭火器材: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2) 集中安全活动缺席(除非事先批准):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198、次;23) 乱扔杂物: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4) 打架: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5) 偷窃: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6) 无礼貌态度粗鲁及不服从指挥: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7) 破坏成品: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8) 违反发包人监理、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个人100元/次,公司1000元/次;29) 其它原因77.37.承包人负责协调卫生、消防、城监、公安等部门的关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199、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按合同承包范围。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00、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室外的给排水设施、动力管网、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201、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7.8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6 其它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 (公章)202、: 承 包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 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03、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204、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205、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206、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7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 陆 份,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XX有限公司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安全协议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消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合约书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现甲乙双方达成业务合作关系。207、为加强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经营活动场所内的安全、综治、环保、计生等工作,确保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及其从业人员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约以共同履行。本合约作为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的附加协议,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半年后自动终止。总 则1、 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履行管理职责,有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对其内部员工(包括其雇用的人员)的安全、综治、环保、计生等负全部管理责任。 2、 乙方在甲方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范围内工作必须严格208、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自觉接受政府机关及甲方安全保卫部门、业务对应部门的监督,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并可对违章作业的人员所在单位按甲方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终止合作合同。(因违章处理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而造成任何一方遭受损失的,由发生违章的一方负责。)一、安全(含生产、防火、交通安全)1、 乙方应对本单位人员(包括其雇佣的人员、随同乙方人员进入的人员等)在进入甲方工作前进行安全教育,并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乙方应指定本单位工作现场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209、查,以及建立健全工作过程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管理、规范操作。现场工作总人数超过5人的,现场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佩戴“安全监督(员)”的红色袖章。3、 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工、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等)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将操作资格证的原件、复印件交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备案。4、 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给现场工作人员,保护他们不受伤害。自带的作业设备、设施、工具、安全防护用具、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5、 当工作现场出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乙方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围闭,并张210、挂警示标志。6、 严禁在甲方非吸烟区吸烟,工作过程中严禁堵塞通道,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的各种消防器材(发生火险、火灾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还需要到甲方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并严格按照安全规范使用和存放。7、 涉及临时用电、动火作业、高空作业、密闭容器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事前向甲方的安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8、 进入甲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交通车辆,必须自觉登记并接受甲方门卫的检查。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如停车等待超过5分钟,必须熄火。二、综治1、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范围,必须服从甲方门卫的出入管理要求,自觉办理登记手续。预计工作211、时间超过7天的,必须统一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若损坏、遗失应及时补办。“临时出入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若到期乙方仍未完成作业内容的,可申办延期,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5天内,乙方须交回“临时出入证”,逾期未交还,甲方每证收取20元违约金。因未及时交回“临时出入证”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2、 “临时出入证”,办证时每证收取押金¥20元,退证时凭押金收条和“临时出入证”全额退回押金。3、 乙方有以下违章使用“临时出入证”行为的,甲方除有权追究乙方领导责任外,同时每证处予乙方违约金2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或取消违章人员进入甲方作业的资格。(1)转借他人;(2)涂改证件内容;212、(3)粘贴与姓名身份不符的照片;(4)冒用别人的出入证;(5)无证进入场地作业的。4、 乙方带进甲方场地作业的设备、工具或其他物资须在甲方门卫登记备案。如乙方物资要放行,须持经乙方单位现场责任人确认签名及甲方安全部门确认的“物品出厂放行条”放行。无“物品出厂放行条”或放行条注明的物品与实际不符而出厂的,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并视同乙方违约5、 乙方应妥善保管自行的物资和设施。6、 乙方的作业人员原则上在所属的工作区域活动,不得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场所,做与作业内容无关的活动。7、 乙方在节假日、班后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一天到甲方安全部门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准予加班。8、 乙方人员发生213、盗窃甲方及其他工作单位财物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所盗窃物资价值的510倍金额进行违约处罚。9、 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杜绝黄、赌、毒、聚众闹事和打群架等治安案件的发生。若乙方人员发生违法犯罪和治安等案件的,送国家机关处理。10、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因劳资纠纷(如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等)而引起的治安事件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甲方的负面影响。三、环保1、 乙方要确保在甲方的活动符合ISO14001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及时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2、 乙方214、人员要注重仪容风貌和言行举止,注重文明卫生,保持工作现场的卫生整洁。3、 遇到着火、爆炸等紧急事件的处理,应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应变。四、计划生育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五、其他1、 乙方必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遵章守法、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等方面的教育。2、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搞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使工作顺利进行。3、 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人员负责。乙方人员在甲方场地内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治安案件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同时必须报告甲方的215、安全保卫部门。因忽视安全或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 乙方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除有明确处罚规定外,其他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根据事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乙方每次处以50010000元违约金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关处理。5、 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违章违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甲方除获得赔偿外可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承担由于终止合同所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6、 对安全生产、消防及治安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216、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处理。如对认定不服的,可提交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7、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XX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四:工程(服务)单位进场作业须知一 作业前的审核确认1.进行埋地及拆卸工程前,必须填写“拆卸埋地工程申报表”,经双方确认相关线路网络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动工。2.施工期间对危险化学品的废料进行处理前,到本公司场地的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危险化学品废料处理申请表”,经确认后方可处理。3要临时用电的,到本公司场地的217、工程管理部门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经核准后按规范架设线路,并负责接线后的用电安全和电气线路的维护。4在作业场所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需到本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危化品使用、临时存放申请表”,经确认后方可使用和存放。5 动火作业前,到本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核后方可动火。6在本公司休息日、节假日及班后需要加班的,提前1个工作日到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工程(服务)单位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加班。7要设置临时建筑和设施的,需到本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填写“临时设施、建筑申请表”,经确认后方可搭建。二施工单位需提供的备案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来作业单位现场安全检218、查表”、“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教育档案”、特种设备和要求进场安装后检验的施工设施的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三、乙方人员进入甲方范围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凭有效的身份证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及近期1寸彩照2张到甲方的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施工现场。甲方向乙方每证收工本费5元,押金10元。若损坏、遗失应及时补办,每证收工本费5元。四施工现场应作必要的围闭,并在显眼处挂上工程项目的标示牌。五凡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膊和穿露趾鞋。六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值班和出入制度,保护好所属施工区域内的设施和物资。七进入施工工地的车辆严禁超速超高,不得随意停放和卸载货物,堵219、塞通道。八作业人员原则上在作业区内活动,不得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场所,做与施工内容无关 的活动。九禁止在工地现场吸烟,吸烟应到指定的吸烟区。十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发生火险、火灾除外)。十一施工期间的物资、废料、淤泥要按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通道的顺畅。十二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到本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负责表后水管设施的保护。十三. 发生火灾、工伤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示警。十四. 若工程(服务)项目工期较长,外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应按时参加本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例会。十五. 对于长期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屡教不改的施工单220、位,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施工合同,并在1到3年内不得承接本公司的工程(服务)项目。作业期间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和严重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施工单位,1到3年内不得承接本公司的工程项目。附件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发包人(甲方):XX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鉴于 年 月,发包人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双方就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项目)签订XX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2及其配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称原合同)。现221、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本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乙方服从甲方有关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否则由此导致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二条 乙方须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具体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乙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222、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甲方对本项目完工且乙方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第三条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每一期工程款都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将工程款项中的工人工资单列,以便甲方进行分账支付。如因乙方错误提供工人工资单列金额而导致相关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原合同所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暂定为 %,由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至第二条所述乙方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且工人工资款金额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第四条 乙方须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于每次申请工程款时向甲方报备。第五条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223、补充完善,与原合同效力等同。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协议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协议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协议正本为准。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址: 住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六:信访举报指南我们欢迎大家对XX有限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请向因湃党支部检举控告。受 理 范 围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举 报 须 知一、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署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举 报 方 式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来信来访: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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