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专项方案(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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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07727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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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紧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正当权益。依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赔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第一条 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和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计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隶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安置,适用本方案。第二条拆迁赔偿采取货币赔偿、实物赔偿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2、所指现实状况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全部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十二个月定时公布价格。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实房屋及其隶属物,属于5月26日前建设,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计划房屋及其隶属物不给赔偿。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计划,按以下方法给赔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根据评定价给赔偿。二、属于1990年4月1以后至5月26日前建设,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根据评定价给赔3、偿,代缴费用从被拆迁人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要求期限内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可不予处罚。在拆迁范围内,属于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整改违法建筑决定实施后建设,对房屋及其隶属物不予赔偿。对上述建筑物在要求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按市政府相关要求给一定拆除清运费用补助或奖励。第五条依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第六条安置房选房次序,根据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要求完成搬迁次序确定(具体措施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措施)。第七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城发企业组成安置房建设监督小4、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被拆迁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按评定价给赔偿。被拆迁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划拨方法取得,按以下方法给赔偿:一、居民住宅用地赔偿。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实确定面积为准,按出让方法取得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定价给优惠赔偿。二、单位用地赔偿。1、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法取得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定价给优惠赔偿。2、单位非住宅用地,根据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实确定用途进行评定赔偿。三、其它以无偿或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第九条被拆迁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按以下方法给优5、惠赔偿: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实本集体经济组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出175平方米,参考以出让方法取得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每户用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部分,参考划拨土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二、集体留用地参考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其它集体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参考划拨土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置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参考划拨土地使用权评定价给赔偿。四、其它集体土地,根据土地主管部门公布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优惠赔偿。第十条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金额按6、房地产评定价确定。被拆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赔偿,拆迁人可在房地产评定价(不含补助和奖励)基础上增加30%奖励。第十一条实施实物赔偿,按下列措施进行赔偿安置:一、宅基地自建房屋赔偿安置(一)标准上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按要求面积标准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在要求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具体标准为:现实状况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现实状况房屋面积在100-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在1:1内提供安置房;现实状况房屋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有正当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实,按人均4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正当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实,按人均30平方米7、提供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最小不低于160平方米、最大不超出现实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被拆迁人户口以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加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决定公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户口为准。挂户人口及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加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决定公布后迁入户口不予计算。(二)符合下列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赔偿安置:1、现实状况房屋房地产评定价和奖励总额低于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按45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2、现实状况房屋面积小于45平8、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基础上需增加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出2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1.5倍结算。3、完全属于砖木结构且被拆迁人无其它住房,现实状况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上在现实状况房屋面积1:1.3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二、特困户、低保户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房屋赔偿安置。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和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措施(试行)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现实状况房屋房地产评定价、补助和奖励总额低于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拆迁人依据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提供60平方米以内安置房,不结算差价。三、华侨、港、9、澳、台同胞住宅房屋赔偿安置。被拆迁人可选择参考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要求第六条第(二)款要求进行赔偿安置。即对选择实物赔偿方法,以房地产市场评定价计算被拆迁房屋赔偿金额,其安置房价格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也可选择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赔偿安置。四、单位职员房屋赔偿安置。(一)含有完全产权,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上在现实状况房屋面积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二)含有部分产权,经补办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上在现实状况房屋面积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未补办相关手续,单位产权部分,实施货币赔偿,个人产权10、部分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上在现实状况房屋面积1:1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三)产权完全属于单位职员住房,标准上依据原房屋面积对产权全部些人或产权接管人提供相当面积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由产权全部些人或产权接管人统筹对原居住人进行安置。五、商品房赔偿安置。按房地产市场评定价评定,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上在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属于含有正当手续商业用房(土地、房屋权属性质是商业),按房地产市场价评定赔偿。被拆迁人可优先在安置区域内购置新建商业用房,标准上在原商业用房面积内,按新建11、商业用房市场评定价优惠价购置新建商业用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第十三条集体财产赔偿。对集体财产评定后,标准上按新建商业用房市场评定价优惠价购置新建商业用房,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有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无集体经济组织暂由街道代为监管,经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大会后,再决定分配方案。第十四条 在渔政部门有登记、立案从事渔业生产居民,标准上集中安置,统一安排放置、晾晒渔具场所。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要求时间内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奖励,每户奖励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出5万元。第十六条单一选择货币赔偿,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12、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赔偿,被拆迁人在要求时间内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补助费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第十七条选择实物赔偿,被拆迁人过渡期为20个月(自签署协议之月起计算), 拆迁人先期支付12个月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若因为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该增加延期过分安置费。超出要求期限1至6个月,在每个月过渡安置费基础上增加50%;超出7至18个月,增加一倍;13、超出18个月以上,增加二倍;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第十八条居民住宅用房,在拆迁前未按要求办理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手续而自行将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以下方法给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中国城市计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正当建筑有效证件、有正当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和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居住用房评定价增加100%给补助。改变房屋用途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年度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国城市计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正当建筑有效证件、有正当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和被拆迁前连续5年(含5年)以上依法纳税,14、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居住用房评定价增加50%给补助。改变房屋用途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年度为准。 三、1990年4月1日中国城市计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正当建筑有效证件、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和被拆迁前连续2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纳税,拆迁人对其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居住用房评定价增加30%给补助。改变房屋用途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年度为准。第十九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实记载性质为准)而造成停产停业,一次性给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定价1%/月给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定价0.8%/月给补助;其它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定价0.6%/月给补助;生产设15、备和设施拆除、搬迁、安装,按政府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条 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数字电视360元/户。第二十一条 对特困户、低保户扶持。一、被拆迁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措施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助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三、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物业管理费给全额补助。物业管理16、费补助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题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对老龄人扶持户口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当年年纪男性60周岁(含60岁)以上、女性55周岁(含55岁)以上,参与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第二十三条 就业扶持。一、被拆迁人中零就业家庭组员、抚养未成年儿女单亲家庭组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法定劳动年纪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二、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纪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该给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判定补助,补助标准参考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17、厅相关就业再就业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琼人劳保98号)实施。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无偿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税厅相关就业再就业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琼人劳保98号)相关要求享受职业介绍补助。四、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深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琼府9号)相关要求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标可享受全额18、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与社会保险,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社会保险补助。五、实施财政补助或扶持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相关部门应该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组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第二十四条 儿女教育。被拆迁人儿女能够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能够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招生范围无偿办理。第二十五条 税费减免。一、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或置换安置房,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她项权利登记费、房屋全部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阅费、房屋全部权证工本费。二、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20优惠。三、被拆迁人中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四、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确定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赔偿款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拆迁赔偿款,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