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方案(2023-2035年)(草案)(8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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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1 第 1 条 编制背景.1 第 2 条 规划性质.1 第 3 条 规划范围.1 第 4 条 指导思想.1 第 5 条 规划期限.1 第 6 条 规划依据.1 第 7 条 规划成果构成.3 第 8 条 强制性内容说明.3 第二章第二章 遗产概况遗产概况 .4 4 第 9 条 综合性描述.4 第 10 条 历史沿革.4 第 11 条 地理环境.4 第 12 条 气候特征.4 第 13 条 社会经济.4 第 14 条 遗产基本构成.4 第三章第三章 遗产价值辨识遗产价值辨识 .5 5 第 15 条 中国大运河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5 第 16 条 浙江段对中国2、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的支撑.5 第 17 条 遗产价值载体.6 第 18 条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6 第四章第四章 遗产现状评估遗产现状评估 .7 7 第一节 遗产保存现状评估.7 第 19 条 遗产构成要素真实性评估.7 第 20 条 遗产完整性评估.9 第二节 遗产保护管理现状评估.11 第 21 条 保护管理依据现状评估.11 第 22 条 遗产区划现状评估.11 第 23 条 空间管控评估.11 第 24 条 保护管理能力现状评估.13 第 25 条 遗产监测现状评估.13 第三节 遗产利用现状评估.13 第 26 条 水运功能利用现状评估.13 第 27 条 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利3、用现状评估.14 第四节 遗产主要影响因素.14 第 28 条 遗产主要影响因素.14 第五章第五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 .1616 第 29 条 规划原则.16 第 30 条 规划目标.16 第 31 条 规划重点.16 第 32 条 规划基本策略.17 第六章第六章 遗产区划与管理规定遗产区划与管理规定 .1717 第一节 遗产区划.17 第 33 条 遗产区划说明.17 第 34 条 区划规模与四至边界范围.17 第 35 条 缓冲区分级细化.18 第二节 管理规定.18 第 36 条 管理规定制定说明.18 第 37 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18 第 384、 条 遗产区管理规定.19 第 39 条 缓冲区管理规定.20 第七章第七章 遗产价值要素保护遗产价值要素保护 .2323 第一节 运河水工遗存保护.23 第 40 条 遗产河道保护要求.23 第 41 条 遗产河道岸线分类管控.23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第 42 条 运河水工设施保护要求.24 第二节 运河附属遗存保护.25 第 43 条 运河附属遗存保护要求.25 第三节 运河相关遗产保护.25 第 44 条 运河相关遗产保护要求.25 第四节 遗产关联要素保护措施.26 第 45 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26 第 46 条 运河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及水5、乡聚落的保护.26 第 47 条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6 第 48 条 历史环境景观的保护.26 第八章第八章 遗产展示利用规划遗产展示利用规划 .2727 第一节 价值阐释与展示.27 第 49 条 大运河遗产价值阐释体系.27 第 50 条 遗产展示利用要求.28 第 51 条 遗产展示利用策略.28 第二节 文化遗产旅游.29 第 52 条 文化旅游发展目标.29 第 53 条 遗产旅游游线与方式.29 第 54 条 遗产旅游管理要求.29 第三节 遗产宣传.29 第 55 条 突出遗产价值与遗产保护宣传.29 第 56 条 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合作.30 第 57 条 拓展6、遗产宣传渠道.30 第九章第九章 相关规划衔接相关规划衔接 .3131 第 58 条 大运河空间管控规划衔接.31 第 59 条 与上位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衔接.31 第 60 条 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的衔接.31 第 61 条 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政策及规划的衔接.32 第 62 条 与其它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32 第十章第十章 遗产地可持续发展规划遗产地可持续发展规划 .3333 第一节 航运功能规划.33 第 63 条 航运功能控制要求.33 第 64 条 航运功能转变要求.33 第 65 条 岸线利用优化要求.34 第二节 水利功能规划.34 第 66 条 防洪排水功能7、要求.34 第 67 条 水域与水工设施保护要求.34 第 68 条 水利设施建设要求.34 第三节 城乡建设协调规划.34 第 69 条 遗产河段景观风貌分段管理要求.34 第 70 条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要求.35 第 71 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35 第 72 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要求.3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遗产管理与监测规划遗产管理与监测规划 .3636 第一节 管理保障.36 第 73 条 管理法规.36 第 74 条 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36 第 75 条 管理制度与政策.36 第二节 专项管理.36 第 76 条 遗产及文物管理.36 第 77 条 工程管理.378、 第三节 遗产监测.37 第 78 条 监测机构与监测方式.37 第 79 条 监测范围与对象.37 第 80 条 日常监测内容.37 第 81 条 监测运行与管理.38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遗产规划实施遗产规划实施 .3939 第 82 条 规划分期.39 第 83 条 规划实施.40 第 84 条 实施时间.40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 1 条条 编制背景编制背景 2014 年 6 月 22 日,第 38 届世界遗产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我国提交的大运河申遗申请。至此,“中国大运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遗研究阶9、段,2009 年,大运河浙江段沿线的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五个城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市级层面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0 年,浙江省政府组织编制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0 年),进一步明确了大运河浙江段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随后,全国层面先后编制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 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从上位对大运河浙江段的保护与管理确定了原则和要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后,2020 年 9 月 24 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保护管理及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为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省条10、例对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要求,更有效的保护传承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特编制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第第 2 条条 规划性质规划性质 本规划属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规划,是浙江省开展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总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五市编制市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明确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总体保护要求、遗产区与缓冲区区划及管理、分段分类分级管控标准、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以及相关规划衔接原则等;市级规划根据本规划,可进一步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本规划所称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是指列入 世界遗产名录 的中国大运11、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本规划所列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应参照本规划的遗产价值要素保护要求进行保护管理。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在相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规划中制定具体保护要求。第第 3 条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 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浙江段的遗产管控范围为本次规划范围。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控范围以及其他现有省、市级规划保护的河道及其沿线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生态景观资源等作为研究和衔接范围。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总长度约 327 公里,遗产区面积约 26.58 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约 103.21 平方公里,遗产区和缓冲区12、共约 129.79 平方公里。第第 4 条条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以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得到严格保护、有效管理、传承延续为目标,贯彻落实“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遗产”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连续性强、活态使用的特性,确立大运河遗产“整体保护、分段分类分级管控”的方法。探讨科学的利用与管理机制,促进实现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浙江保护与管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能力。第第 5 条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232035 年。13、第第 6 条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4、17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第 709 号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修正 2.相关国际宪章、公约及其他文件相关国际宪章、公约及其他文件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15、产公约1972(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国际文化旅游宪章2002(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Xian Declara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Settting of Heritage Structures,Sites and16、 Aeras)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宪章2008(The 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 操作指南 2021(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3.部门规章与文件部门规章与文件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 国家级非物质17、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 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 4.浙江省条例、管理办法浙江省条例、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2021 18、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 修订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 修正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 修订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修订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20 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 修订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2019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 5.地市条例、管理办法地市条例、管理办法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 修订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19、办法2023 以及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五市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条例、管理办法。6.主要相关主要相关规划规划 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文本2013 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2013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2021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0)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委办发201970 号)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2021 浙江省及沿线各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港航交通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第第 7 条条 规划成果构成规划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20、件(专题研究报告)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第 8 条条 强制性内容说明强制性内容说明 本规划确定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构成内容、遗产区和缓冲区、管理规定为强制性内容。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 第二章第二章 遗产概况遗产概况 第第 9 条条 综合性描述综合性描述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分布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浙江省东北部,贯穿浙江省最大的两大平原杭嘉湖平原与宁绍平原。肇始于春秋时期(公元前 5 世纪),成形于隋代(公元 6 世纪),兴盛于宋元时期,繁荣至明清。主要由江南运河浙江段(含頔塘运河支线)、浙东运河两大部分河道构成,从北向南、自西向东依次经过嘉兴21、湖州、杭州、绍兴、宁波五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由真实、完整地保存至今的运河水工遗存、运河附属遗存、运河相关遗产三大类 18 个遗产要素(包括遗产河道及遗产点)组成。第第 10 条条 历史沿革历史沿革 江南运河(浙江段)东段开凿于春秋时期的百尺渎、越水道(今崇长港),历经秦代开凿陵水道,汉代不断修建,至隋代全线贯通,宋元时期达到鼎盛。元末,张士诚发动军民开挖从塘栖至杭州的新河,经桐乡崇福折西过大麻后入临平界,沿用至今。清代,浙江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镇繁华,江南运河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十分突出,至今仍然是国家重要的内河航道。浙东运河始凿于春秋时期的山阴水道,西晋时由会稽郡内史贺循开凿西22、兴运河,连接全线。至宋代,浙东运河得名,并随南宋定都杭州后进入黄金发展时期,成为浙江与海内外联系的交通要道。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航运、水利作用。頔塘故道是太湖流域开凿最早的运河支线之一,由吴兴(湖州)太守殷康主持开凿于西晋时期,是江南运河联系湖州的重要支线航道。东晋末年,太守沈嘉重修,改名吴兴塘,一直沿用至唐朝,明万历年间改土塘为石塘。历经各朝各代整修与拓浚,始终发挥水利设施和航运通道功能。第第 11 条条 地理环境地理环境 大运河浙江段沟通钱塘江与太湖两大流域,连接鉴湖水系、曹娥江、姚江、甬江等自然河道,通江达海。其中,江南运河浙江段及頔塘运河故道流经浙北杭嘉湖平原,地貌为太湖边的浅碟形洼地,23、地势低平,地势大体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地貌,是中国河网最稠密的地区之一。补水水源主要有太湖、东苕溪、钱塘江等。浙东运河西起杭州西兴,东至宁波经镇海口入东海。流经区域为宁绍平原,北依钱塘江南岸,南接四明山和会稽山山地,是中国浙江东北部一片东西向的狭窄海岸平原,这一地理特征也是浙东运河“双线并行”抵御海潮特征的形成原因。浙东运河在曹娥江以西属于鉴湖水系,补水水源有平原南部山区下泄河流和浙东运河之南的湖泊;在曹娥江以东属于甬江水系,补水水源为流域范围内两侧的支流。第第 12 条条 气候特征气候特征 大运河浙江段流经区域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气温适中,季风显著,雨量丰沛。浙北24、杭嘉湖平原,河湖密布,气候温暖湿润,土地肥沃,物产富饶,是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农业经济区。宁绍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多旱涝及台风。多样的地形气候特点不仅给大运河浙江段的建造和维护带来了艰巨的困难,也造就了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各具特色的河道形态、技术特点和农业景观风貌。第第 13 条条 社会经济社会经济 大运河浙江段流经区域是浙北最为富庶的鱼米之乡杭嘉湖平原和宁绍平原,这一地区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历史上是我国重要的粮、茶、丝、麻和水产品产区,自六朝以来就是中国政府和军队用粮的主要来源地之一。京杭大运河的南端城市、浙东运河的西端起点城市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镇化率已达到 8325、.6%(2021);宁波是副省级城市、全国 5 大计划单列市之一,城镇化率 78.4%(2021)。2021 年浙江省人均生产总值(GDP)为 11.39 万元(约合 1.69 万美元),位列全国第五。较高的城镇化率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城镇面临着建设用地的紧缺和巨大的保护压力,需要更清晰的底线管控和更精细化的遗产管理体系。第第 14 条条 遗产基本构成遗产基本构成 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遗产河道共 27 段,长度总计约 1011 公里,遗产点 58 处,位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5 31 个遗产区,涉及全国 8 个省(市)。其中,大运26、河浙江段遗产涵盖 6 个遗产组成部分,包括江南运河南浔段、江南运河嘉兴-杭州段、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浙东运河宁波段、宁波三江口;18 个遗产要素(详见表 3-1),含 13 个遗产点。河道长度总计约 327 公里,约占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总长度的 1/3。第三章第三章 遗产价值辨识遗产价值辨识 2014 年,在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的会议决议文件中认为,中国大运河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标准(i)、(iii)、(iv)、(vi)。本规划为了更好的阐释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价值,指导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符合的 4 条突出普遍价值标准的基础上,细化了27、大运河浙江段对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整体价值的支撑,并结合遗产要素构成及类型,补充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全面阐释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特征。第第 15 条条 中国大运河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议文件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议文件对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表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表述 符合标准(符合标准(i):大运河是人类历史上水利工程的杰出代表,因为它起源非常古老、规模宏大、连续发展并在不同时代应对不同环境进行了改进。它是人类智慧、决心和勇气的确凿证据,是人类创造力的杰出实例,体现了一个直接起源于古代中国的辽阔农业帝国的技术能28、力和对水文学的掌握。符合标准(符合标准(iii):大运河见证了通过漕运系统管理运河的这一独特文化传统的盛衰变迁,包括它的起源、繁盛发展、为不同朝代及其相继建立的都城所进行的适应性改变,以及 20 世纪的废弃不用。漕运系统包括皇家对漕粮、盐、铁的垄断运输和存储以及征税体制。大运河有助于农民经济、朝廷和对百姓和军队的粮食供应之间的根本联系。从古至今,大运河促进了中华帝国的稳定。大运河沿岸经济和城市的发展见证了一个伟大农业文明的功能核心,见证了水道网络的发展在这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符合标准(符合标准(iv):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最古老的运河。它见证了早期水利工程的卓越发展,是工业革命开始之前的一29、项重要技术成就。大运河许多建筑与当时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完全契合,这为应对复杂的自然环境提供了一个基准。大运河充分体现了东方文明的技术能力。大运河包含了重要的、创新的而且很早的水利技术实例。大运河同时也见证了堤岸、河坝和桥梁的特殊建筑技术,以及石头、素土夯实和混合材料(如粘土和稻草)的独创而精巧的利用。符合标准(符合标准(vi):自公元 7 世纪起,大运河是历代中国王朝直至现代中国经济和政治统一的一个有利因素,也是一个主要的文化交流地带。它创建并维持的生活方式和运河沿岸居民特有的文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影响了中国很大一部分地区和人口。大运河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大一统哲学观念,并曾是中国这一伟大农30、业帝国自古以来实现统一、互补和团结的重要因素。第第 16 条条 浙江段对中国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的支撑浙江段对中国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的支撑 1.标准(标准(i)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1:大运河浙江段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公元前 5 世纪)的山阴水道,以及越水道(今崇长港),是中国最早人工修筑、连续使用至今的运河河段之一,是浙江人民千年治水精神与创造力的杰出实证。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2:大运河浙江段修筑于浙江最大的杭嘉湖平原与宁绍平原,沟通了中国五大水系之一的钱塘江,占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总长度的 32%。北接太湖,东出东海,创造性的将中原内陆与31、海上丝绸之路联系起来,是人类历史上超大规模、系统复杂的水利水运工程杰作。2.标准(标准(iii)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ii-1:大运河浙江段流经浙北最为富庶的鱼米之乡,连接江南经济中心与北方政治中心,是中国大运河南端重要节点,沿线馆、驿、行宫等遗迹是大运河漕运制度和文化传统极为重要的见证地。运河的运行与管理对中国历史上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形成及巩固起到了突出作用。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ii-2:大运河浙江段见证了随着中国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改变而带来的不同的漕运需求,深刻影响了浙江运河沿线五大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与发展。因漕运而产生的商业贸易,促进了沿线崇福、塘32、栖、柯桥等水乡市镇的兴起、发展与繁荣,为漕运制度与文化的活态演变提供了特殊的见证。3.标准(标准(iv)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v-1: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分布有大量为解决海潮、水源、水位等复杂问题而形成的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6 要水工设施遗存。大跨度高拱和多样结构的古桥群、数百里的古纤道、系统性闸坝遗址等是浙江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具有重大科技价值的农业文明时期水利水运工程实践。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v-2:大运河浙江段在水利航运、蓄洪行洪、水位调节、农业灌溉等方面发挥了综合作用,是多功能水利系统的典范,代表了两千多年延33、续至今农业帝国水利水运工程的杰出成就。4.标准(标准(vi)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对应的浙江段价值支撑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1:大运河浙江段连接内陆与海洋,对中国南北地区及海内外物质与文化的交流交往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2:大运河浙江段孕育塑造了浙江五大历史文化名城和一批运河名镇,促进了当地水利和农业技术的发展,是中国古代和近现代江南水乡地区生产、生活与文化传统形成并延续的重要影响因素。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3:大运河浙江段促进了沿线农业生产和溇港、圩田、桑基鱼塘、石宕造景等地域独特生态、农业和人文景观的塑造。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4:大运河浙江段与沿线生活及往34、来的人民产生了深刻的情感关联,孕育出一批经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运河诗词佳作,成为人们集体记忆传承的“母亲河”与“精神寄托”。第第 17 条条 遗产价值载体遗产价值载体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包括如下 3 大类 5 小类价值要素:运河水工遗存(包含运河河道、水工设施)、运河附属遗存(包含配套设施、管理设施)、运河相关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对应共计 18 个遗产要素,构成遗产价值载体。表表3-1: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浙江段)遗产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浙江段)遗产构成要素类型表成要素类型表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包含河段包含河段 遗产要素类型遗产要素类型 所属城市所属城市 大类大类 小类小类35、 江南运河江南运河 南浔段南浔段 江南运河南浔段(頔塘故道)頔塘故道 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湖州 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 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湖州 江南运河江南运河 嘉兴嘉兴-杭州杭州段段 长虹桥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嘉兴 长安闸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考古遗址)嘉兴 江南运河嘉兴-杭州苏州塘 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嘉兴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包含河段包含河段 遗产要素类型遗产要素类型 所属城市所属城市 大类大类 小类小类 段 嘉兴环城河 嘉兴 杭州塘 嘉兴、杭州 崇长港 嘉兴 上塘河 嘉兴、杭州 中河 杭州 龙山河 杭州 广济桥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杭州 拱宸36、桥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杭州 杭州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杭州 杭州富义仓 运河附属遗存 配套设施 杭州 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杭州 浙东运河杭浙东运河杭州萧山州萧山-绍绍兴段兴段 西兴过塘行码头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杭州 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 西兴运河 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杭州、绍兴 绍兴城内运河 绍兴 护城河 绍兴 山阴故水道 绍兴 古纤道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绍兴 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绍兴 八字桥 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 绍兴 浙东运河上浙东运河上虞虞-余姚段余姚段 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虞余运河37、)虞余运河 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绍兴、宁波 浙东运河宁浙东运河宁波段波段 浙东运河宁波段 慈江 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宁波 刹子港 宁波 宁波三江口宁波三江口 宁波庆安会馆 运河附属遗存 管理设施 宁波 第第 18 条条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 本规划在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载体的基础上,补充遗产关联要素。类型上,根据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支撑,延用“运河相关遗产(相关古建筑群)”小类,增加“运河历史环境景观”大类,以更好的支撑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管理上,市级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中应细化管理,加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7 强保38、护。本规划所列入的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主要包含:遗产要素以外的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浙江段文物,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中的保护河段以及沿线分布的与大运河遗产价值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环境景观等。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清单详见附表 1。第四章第四章 遗产现状评估遗产现状评估 2014 年中国大运河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来,世界遗产中心持续关注中国大运河的保护体系完善、遗产景观环境变化、可持续展示利用等方面。中国大运河持续努力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制度、法规体系和监测技术等工作。大运河浙江段是中39、国大运河沿线城镇化水平与密度最高的河段之一,运河遗产河道连续且空间覆盖广阔,穿越多个城市中心区,列入的遗产点数量比例高、空间分布广,面临着城市建设与水利航运、旅游发展等多重压力。申遗研究阶段的国、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基本保障了大运河遗产价值要素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但大运河浙江段运河城市发展压力严峻,面临沿线快速的城镇化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水运航道升级等影响。本章以申遗研究阶段遗产现状评估为基础,针对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变化、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等方面展开系统评估,分析遗产主要影响因素。第一节第一节 遗产保存现状评估遗产保存现状评估 第第 19 条条 遗产构成要素真40、实性评估遗产构成要素真实性评估 依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21),按照运河水工遗存、运河附属遗存和运河相关遗产三种类型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开展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并根据遗产各类要素自身的特点,分析遗产现状问题与影响因素。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真实性从 7 个方面进行评估,分别为: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位置和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感觉(场所体验)。针对各类遗产价值要素特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详见附表 2)。1.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评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评估估 大运河浙江段水工遗存整体得到妥善保护,真实性保持良好。大运河浙江段河道真实延续了历史空间格局,约41、 50%的河道基本延续了航运功能;4 处桥梁水工设施经过修缮和维护仍在延续历史功能,4 处根据价值阐释和展示需要转变了功能,但均符合作为活态遗产的演进规律。由于航运、防洪排涝标准提升、城市建设需求等因素,部分河道在整治过程中采取了加宽、加深、护岸硬化加固等工程措施,新增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局部改变了运河河岸的传统材料和环境(详见表 4-1)。这些与当前用途和功能需求相适应的变化基本符合大运河遗产演进与功能延续的特性。表表4-1: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评估表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评估表 要素要素类类型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包含河包含河段段)评估指标评估指标 外形和设外形和设计计 材料和实材料和实质质 42、用途和功用途和功能能 传统传统技术技术和管理体和管理体系系 位置和环位置和环境境 非物质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化遗产 精神和感觉精神和感觉(场所体(场所体验)验)运河运河河道河道 頔塘故道 苏州塘 嘉兴环城河 杭州塘 崇长港 上塘河 杭州中河 龙山河 西兴运河 绍兴城内运河 护城河 山阴故水道 虞余运河 慈江 刹子港 水工水工长虹桥 长安闸 杭州凤山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8 要素要素类类型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包含河包含河段段)评估指标评估指标 外形和设外形和设计计 材料和实材料和实质质 用途和功用途和功能能 传统传统技术技术和管理体和管理体系系 位置和环位置和43、环境境 非物质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化遗产 精神和感觉精神和感觉(场所体(场所体验)验)设施设施 水工水工设施设施 水城门遗址 拱宸桥 广济桥 西兴过塘行码头 古纤道 八字桥 “”真实性良好/表示真实性未受干预“”真实性较好/表示真实性受到部分干预“”与此项特征无关/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存在以下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水工遗存真实性存在以下影响因素:-航道升级改造、河道岸线利用和码头等港航设施建设对部分运河驳岸真实性有一定的影响;-城镇建设、现代闸站及跨河桥梁建设等对运河环境真实性有一定的影响;-水工遗存修缮技术的局限性对其历史信息真实性的影响;-野生乔灌木44、生长对水工遗存、河道驳岸结构安全、材料和实体的真实性影响。2.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评估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评估 杭州富义仓和宁波庆安会馆整体保存着历史时期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特征,历史格局清晰。富义仓大部分古仓廒、水埠得以保存,庆安会馆古戏台保存完整。但随着航运功能在当今时代的转变,运河附属遗存与大运河之间的功能联系逐渐减弱,主要服务于大运河价值的展示和阐释。这些必要的调整总体上有利于遗产要素的保存和延续,是可以理解的功能演变(详见表 4-2)。表表4-2: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评估表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评估表 要素要素类类型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 外形和外形和设计设计 材料和材料和45、实质实质 用途和功用途和功能能 传统传统技术和技术和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位置和环位置和环境境 非物质文化遗非物质文化遗产产 精神和感觉精神和感觉(场所体验)(场所体验)配套配套设施设施 杭州富义仓 管理管理宁波庆安 设施设施 会馆“”真实性良好/表示真实性未受干预“”真实性较好/表示真实性受到部分干预“”与此项特征无关/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附属遗存真实性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文旅功能利用、遗产周边历史环境改变等对运河附属遗存历史功能和场所精神真实性的影响。3.运河相关遗产真实性评估运河相关遗产真实性评估 大运河浙江段46、运河相关遗产整体保存状态良好,真实地延续了历史文化街区与大运河浙江段的历史格局。街区内部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按照保护原则进行修缮、维护和利用,成为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愁记忆的重要载体(详见表 4-3)。表表4-3:运河相关遗运河相关遗产真实性评估表产真实性评估表 要素要素类类型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 外形和设外形和设计计 材料和实材料和实质质 用途和功用途和功能能 传统传统技术技术和管理体和管理体系系 位置和环位置和环境境 非物质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化遗产 精神和感精神和感觉(场所觉(场所体验)体验)历史历史文化文化街区街区 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 杭州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八字桥47、历史文化街区 “”真实性良好/表示真实性未受干预“”真实性较好/表示真实性受到部分干预“”与此项特征无关/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相关遗产真实性存在以下影响及潜在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相关遗产真实性存在以下影响及潜在影响因素:-周边城镇化建设对街区环境及景观视廊的影响;-部分街区存在旅游过度商业化倾向;-传统功能转变、历史建筑过度利用、人口结构变化对街区功能及记忆传承真实性的影响;-基础设施提升、景观绿化改造、夜景灯光装置等对街巷、驳岸等风貌真实性的潜在影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9 真实性评估结论真实性评估结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要48、素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方面都体现了良好的真实性,遗产河道和水工设施保存了各历史时期的遗存实物和遗址状态,除必要的考古发掘外未经干预。在用河道的断面、总体形态基本未受干扰,局部河道在整治水体和驳岸时为满足防洪等需求而使用了新材料。在用水工设施(包括桥、纤道、码头等)基本上保持着历史时期的形制、材料和实体特征,维修时尽量采用了传统材料和工艺;废弃的水工设施(包括闸、水城门等)在保护和修缮利用时使用可识别的手法,并未影响历史形制和材料的真实性。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尺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环境在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有机更新过程中都维持了传统风貌,而且保留着各自特有的建筑形制和格局。用途和功能方49、面,苏州塘、杭州塘仍保留货运通航功能,杭州塘、嘉兴环城河、绍兴环城河段保持旅游通航功能;水工设施作为桥、堤坝、码头的历史功能从未中断和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作为运河沿岸以居住和商业为主体功能的城市街区至今充满了活力和吸引力。运河附属遗存虽已转变历史功能,但都服务于大运河价值的展示和阐释,属于正面的功能演变。表表4-4: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真实性评估表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真实性评估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小类)(小类)真实性真实性 外形和外形和设计设计 材料和材料和实质实质 用途和用途和功能功能 传统传统技术和技术和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位置和位置和环境环境 非物质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化遗产50、 精神和感觉精神和感觉(场所体(场所体验)验)运河水运河水工遗存工遗存 运河河道 水工设施 运河附运河附属遗存属遗存 配套设施 管理设施 运河相运河相关遗产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真实性良好,未受干预“”真实性较好,受到部分干预“”与此项特征无关 第第 20 条条 遗产完整性评估遗产完整性评估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完整性从 3 个方面进行评估:要素完整性、关系完整性、规模完整性。针对各类遗产价值要素特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详见表 4-5)。表表4-5: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完整性评估指标对应表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完整性评估指标对应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要要素类素类型型(小类)(小类)完整性完51、整性 要素完整要素完整 关系完整关系完整 规模完整规模完整 运河水工遗存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道 河道、驳岸 空间分布关系 历史规模完整 水工设施 本体完整 与运河关系完整 历史规模完整 运河附属遗存运河附属遗存 配套设施 本体完整 与运河关系完整 历史规模完整 管理设施 本体完整 与运河关系完整 历史规模完整 运河相关遗产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街区要素完整 格局关系完整 街区规模完整 1.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评估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评估 大运河浙江段水工遗存包含 5 个河段(15 条运河河道)、8 处水工设施。运河河道完整体现各历史阶段的大运河浙江段线路,展现了大运河浙江段形成和发展历程。水52、工设施包括桥梁、水闸、水城门、纤道和码头,完整体现了传统运河工程的创造性和技术典范性(详见表 4-6)。表表4-6: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评估表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评估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遗产遗产要素要素 完整性完整性 申遗评估申遗评估 要素完整要素完整 关系完整关系完整 规模完整规模完整 运河河道运河河道 頔塘故道 苏州塘 嘉兴环城河 杭州塘 崇长港 上塘河 杭州中河 龙山河 西兴运河 绍兴城内运河 护城河 山阴故水道 虞余运河 慈江 刹子港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0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遗产遗产要素要素 完整性完整性 申遗评估申遗评估 要素完整要素完整 关系53、完整关系完整 规模完整规模完整 水工设施水工设施 长虹桥 长安闸 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 拱宸桥 广济桥 西兴过塘行码头 古纤道 八字桥 “”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未受干预“”主体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受到部分干预“”遗址保存完好 “”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存在以下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水工遗存完整性存在以下影响因素:-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等对遗存历史环境完整性的影响。2.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评估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评估 运河附属遗存保存完整性良好,杭州富义仓除西南侧一处仓房损毁后得以修缮,其余历史格局保存完整;庆安会馆经过修缮后,整体格局保存基本完整(详见表54、 4-7)。表表4-7: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评估表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评估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遗产遗产要素要素 完整性完整性 申遗评估申遗评估 要素要素完整完整 关系完整关系完整 规模完整规模完整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 杭州富义仓 管理设施管理设施 宁波庆安会馆 “”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未受干预 “”主体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受到部分干预 “”遗址保存完好 “”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附属遗存完整性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功能转变和利用改造对附属遗存格局与规模的潜在影响。3.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评估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评估 55、南浔镇、杭州桥西和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是大运河浙江段沿线依河而兴的运河聚落,也是街河空间布局的典型代表,在历史格局、建筑、环境方面都保持了完整性(详见表 4-8)。表表4-8: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评估表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评估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遗产遗产要素要素 完整性完整性 申遗评估申遗评估 要素完整要素完整 关系完整关系完整 规模完整规模完整 历史文化历史文化街区街区 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 杭州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未受干预“”主体基本完好 “”表示完整性受到部分干预“”遗址保存完好 “”表示本栏无关联 申遗评估 本规划评估 经评估,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56、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经评估,运河相关遗产完整性存在以下潜在影响因素:-旅游发展、配套设施建设等对街区要素、规模完整性的潜在影响。完整性评估结论完整性评估结论:依据价值载体与属性分析进行评估,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构成的完整性良好。18 处遗产要素共同勾勒出江南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自春秋至今清晰、完整的演进历程;遗产要素体现了大运河浙江段创造性和技术体系的典范性,基本涵盖了传统运河水工设施、管理设施的大部分类型;列入的遗产河道连续性极强,大部分要素延续至今仍在活态利用,可以充分证实大运河浙江段的用途、功能、景观等多种价值。18 处遗产要素中有 16 处保存基本完好,其中长安闸和杭州凤山水城门的遗57、址基本完好,遗产要素的保存总体上具有较好的完整性。表表4-9: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保存完好程度统计表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保存完好程度统计表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小类)(小类)完整性完整性 基本完好基本完好 主体基本完好主体基本完好 遗址基本完好遗址基本完好 运河水工遗存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河段 5-水工设施 6-2 运河附属遗存运河附属遗存 配套设施 1-管理设施 1-运河相关遗产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 3-基本完好:基本保存完好 主体基本完好:主体保存完好,局部存在轻微残损 遗址基本完好:为考古遗址,价值特征得以良好保存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58、35)11 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保护管理现状评估遗产保护管理现状评估 第第 21 条条 保护管理依据现状评估保护管理依据现状评估 1.法律法规保护现状评估法律法规保护现状评估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具有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双重身份,受到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保护。大运河相关法规、地方性规章共涉及国家、省、市三个层面,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2012 年文化部公布并施行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2020 年杭州、嘉兴、绍兴三市分别公布并施行了市级遗产保护条例,2023 59、年宁波公布并施行市级遗产保护实施办法;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2021 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加强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管控,2020 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使得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得到优先保护,但现行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展。经评估,遗产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以下不足:经评估,遗产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以下不足:-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基本完善,实施监管待加强。2.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现状评估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现状60、评估 申遗阶段,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先后编制完成市级、省级及全国的大运河遗产相关保护与管理规划。大运河浙江段遗产遵照全国及省级保护管理规划相关要求进行保护管理,基本满足了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保护和保护区划范围内的管控。现阶段,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正在编制,嘉兴市、绍兴市也同步开展新一轮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第第 22 条条 遗产区遗产区划现状评估划现状评估 2014 年 6 月,遗产中心公布备案的中国大运河遗产区面积为 20819 公顷,缓冲区面积为 52747公顷。其中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面积约 26.58 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约 103.21 平方公里,保护区划总61、面积约 129.79 平方公里,有效保护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的完整性。具体的建设项目审批按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进行依法管理。经评估,保护区划尚存在以下问题:经评估,保护区划尚存在以下问题:-遗产区划内的建设管控内容与力度有待衔接和加强,缓冲区内的建设管控要求与控制方向有待细化;-遗产区划与国保区划的空间关系尚待协同,部分区段需扩大保护区划以覆盖遗产区划。第第 23 条条 空间管控评估空间管控评估 按照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相关规划保护与管控范围划定原则及现状划定情况,对其空间管控覆盖面及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详见表 4-11)。表表4-1: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空间管控评估表中国大运62、河遗产浙江段空间管控评估表 区划分级区划分级分类分类 划定原则划定原则 目的目的 浙江段现状划浙江段现状划定范围定范围 大运河大运河遗产保护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与管理总体规划体规划(20122012-20302030)(文物保(文物保函函2012201222862286号)号)保护范围(水工遗存、附属遗存)重点 保护区 重要点段的保护范围。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不可移动文物遗存本体及安全距离。有效保护文物本体安全、价值特征,加强河道管理。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0 年)中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一致。一般 保护区 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保护范围(相关遗产)已公布的不可63、移动文物保护范围,或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一类(水工遗存、附属遗存)水工遗存与附属遗存的紧邻周围环境。城市、镇建成区:城市、镇建成区:自保护范围外扩不小于 30 米;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外扩距离不小于 80 米;农田、郊野:农田、郊野:外扩距离不小于300 米。控 制 周 边 建设,维护文物风貌及景观环境。二类(相关遗产)相关遗产的紧邻周围环境。三类(其他主要相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未列为遗产的主要相关河道及遗迹,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2 区划分级区划分级分类分类 划定原则划定原则 目的目的 浙江段现状划浙江段现状划定范围定范围 关64、河道及遗迹,湖泊水库、泉等水体遗存)以及规模巨大的、列入遗产的湖泊水库遗存。大运河大运河浙江段遗浙江段遗产保护规产保护规划划(2012012 2-20302030年)水利水运工程遗产 保护 范围 河道:河道:城乡建设区护岸顶部迎水侧向陆域延伸 10 米,郊野段延伸 30-50 米;文保单位文保单位按已划定保护范围执行,非文保单位按照本体外延各 3-5 米。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核核心保护范围:心保护范围:保护文物安全和价值特征,保护街区格局完整和历史风貌。建 设 控 制 地建 设 控 制 地带:带:保护文物安全和控制环境风貌。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城镇段:城镇段:外扩10 米;郊野段:郊野段:外扩565、0 米 包括局部相连湖泊水体及河叉 建 设 控 制 地建 设 控 制 地带:带:城镇段:城镇段:保护范 围 外 延 40米;城郊段:城郊段:保护范 围 外 延 80米;农林段:农林段:保护范围外延 200米;建设控制地带 河道:河道:城乡建设区保护范围外延 20-40 米,郊野段外延 50-200 米;文保单位文保单位按已划定建控地带执行,非文保单位于保护范围外延 15-30 米。运河城镇、村落(对应相关遗产)核心保护范围 与已公布为名城名镇名村的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致。尚未公布的经本次规划综合评估后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对应附属遗存)保护 范围 已66、公布为文保单位的,按已划定保护区划执行;未公布的按照文献记载和考古调查尽快确定;未划定保护区划的古建筑、石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按照本体向外扩展 3-5划定保护范围,按照保护范围外延 15-30 米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 中国大中国大运河遗产运河遗产管理规管理规划划 遗产区 有堤的河道按照外侧堤角线界划;无堤的河道和湖泊按照河湖岸线外扩 5 米;水工设施包含于河道遗产区内,必要时局部外扩;相关古建筑群按建筑群外部边界;历史文化街区按规划中确定的风貌良好且受重保护遗产本体安全。运河河道及相连重要水体岸线外扩 5 米;南浔、桥西、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根据街区 区划分级区划分级分类分67、类 划定原则划定原则 目的目的 浙江段现状划浙江段现状划定范围定范围 点保护的区域;遗址按考古勘探或发掘确认的遗址边界。保 护 规 划 划定。缓冲区 带状带状:密集建成区的遗产区外扩 30 米;城郊、乡村地带的外扩 80 米;处于农田、大面积水域环境的外扩 300 米。比较重要的道路、铁路、河流与遗产区界线距离适宜、可作为长期控制建设的界线时,则以道路、河流、铁路为界。点状、片状点状、片状:依据遗产区外围的地物或地形划定界线,形成一定规模的遗产景观。控制周边建设压力,防止新建筑对河道形成压迫感,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及和谐的水岸景观;保护遗产区内部的空间感受不受干扰,维护传统 或 遗 址 氛围。城镇68、段:城镇段:遗产区外扩 30-45米;城郊段:城郊段:遗产区外扩 90 米;农林段:农林段:遗产区外扩240米;部分以相近城市 区 域 性 道路、重要湖泊水 体 边 界 为界。核心监控核心监控区管控区管控 滨河生态空间 河道两岸各 1 千米(可不限)维护良好的运河自然生态功能。1 千米及以上范围内生态空间边界。核心监控区 河道两岸各 2 千米 加强大运河两侧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2 千米范围相邻的城市道路等实体空间边界。经评估,现状空间管控经评估,现状空间管控情况情况如下如下:-在大运河遗产河道 250 米范围内有遗产区划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双重管理;在大运河 1000 69、米滨河生态空间内有对生态保护、用地用途、项目准入、空间与景观风貌的严格管理。水工及附属遗存、相关遗产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的保护区划进行管理。-上轮省段规划保护区划与遗产区划相比,局部节点管控空间未能覆盖遗产区划;多以河岸平行空间界定范围,未考虑近岸区域性道路等边界。-部分河段两岸国土空间及风貌已由郊野段发展为城镇段,河道分段与现实情况有差异,如上塘河、西兴运河、山阴故水道、刹子港等。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3 第第 24 条条 保护管理能力现状评估保护管理能力现状评估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现状保护管理机制是由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组成的保护70、管理体系。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浙江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作为综合管理和监测部门,承担浙江省大运河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大运河浙江段沿线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各市文物、交通、水利、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文物保护与考古处(世界文化遗产与名城保护处);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局)文物处、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大运河嘉兴段遗产监测中心);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局)文物处、湖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局)文物处(文物安全监管71、处);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与博物馆处,宁波市文化遗产管理研究院(宁波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心)负责总体保护协调,由地方多部门进行遗产河段及遗产点的日常保护管理。经评估,现状保护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经评估,现状保护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需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遗产保护跨区域、部门之间的合作、信息反馈机制待完善,纵向(省市区县)、横向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协调、平衡问题;-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足;-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等基层管理单位责任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第第 25 条条 遗产监测现状评估遗产监测72、现状评估 目前,大运河浙江段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数据总表为框架,初步建立了大运河浙江段监测指标体系,有效指导大运河监测工作,形成各市监测年度报告。已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浙江段试点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平台两处省级平台和杭州、宁波两处市级监测预警平台,但尚未形成数据协同,监测压力较大。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设立专职监测中心,湖州市的监测机构设置在南浔区,负责大运河的日常监测工作,绍兴市、宁波市均未设立专职监测机构,监测工作由其他部门兼顾。经评估,遗产监测存在以下问题:经评估,遗产监测存在以下问题:-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待完善;-市级专职监测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资源紧缺;-缺乏73、整体统一的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矛盾突出;-监测数据对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反馈与预警有待提高。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利用现状评估遗产利用现状评估 第第 26 条条 水运功能利用现状评估水运功能利用现状评估 随着铁路公路运输的发展,大运河浙江段的水路旅客运输逐步减弱,货物运输仍保持蓬勃发展之势。苏州塘(乍嘉苏线)、杭州塘(杭申线)、京杭运河、杭甬运河等航线等货运运输依然繁忙。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水环境改善,杭州塘、上塘河、嘉兴环城河、绍兴环城河等水上旅游正在兴起,水上旅游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大运河活态遗产特征得以延续。其余河道逐步演变为景观河道,水路客运和水上旅游逐步发展。经评估,在河道利用方面存在74、以下问题:经评估,在河道利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现状主干河道经过改造,航道宽度、桥梁净空已逐步满足四级、五级航道通航要求,但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内河货物运输,特别是大宗散货以及集装箱运输,将逐步取代公路运输,进一步提升内河航道等级是大势所趋。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空间以及遗产保护需求,对运河航道等级提升和桥梁改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路客运及水上旅游发展稍显缓慢,已开辟的水上公交线路和水上特色旅游线路,整体利用率偏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4 第第 27 条条 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现状评估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现状评估 1.价值阐释价值阐释 现75、状基本建立了“一馆(京杭大运河博物馆)多点”的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及大运河浙江段价值特征的阐释体系,但在内容上地区之间、遗产点之间差异性较大。已有的展示与大运河文化主题关联度不够,对历史功能的阐释不足,同类型遗存之间缺少联系性。展示主题缺乏系统性,漕运文化及水工科技的阐释有待提升。2.展示方式展示方式 水工设施以原状展陈、图文解说等方式为主,长安闸单设展示馆;附属遗存以博物馆、艺术馆室内展陈为主;相关遗产以开放式古镇、街区为主,内设各类小型展示馆、非遗馆等。现状展示方式缺少原理模拟展示、数字化展示等智慧化的展示手段,以及景观化、水上的动态呈现体验。3.遗产旅游遗产旅游 从遗产旅游层面看,大运河浙76、江段尚缺少系统的遗产游览体系。目前旅游发展和游客集中于历史文化街区及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遗产点,对大运河尚缺少全面的价值认知和文化体验。水上游览线路主要包括水上巴士、游船和滨河步道。沿线运河景观有待进一步凸显和严格的风貌管控,区域游线有待贯通。4.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 遗产游览配套服务设施缺乏系统性组织。遗产点、遗产河道及其他滨河文化资源有待进一步加强路径联系,遗产价值阐释解说系统有待提升,滨河游憩服务设施有待延伸和补足。5.遗产宣传遗产宣传 遗产管理者对于大运河浙江段的突出普遍价值、范围及保护管理规定认知有待加强;原住居民对于大运河浙江段的世界遗产身份、保护管理规定认知不足;游客对于大运河77、浙江段遗产要素分布、价值特征认知较差。经评估经评估,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遗产价值内涵与场所空间关联度较弱,宣传力不够,社会影响力不大,遗产价值与保护管控宣传有待加强;-遗产点段阐释手法相对单一,不够通俗易懂,缺少整体体验场所与数字化展示;-部分价值深入挖掘不够导致阐释不足,如漕运组织形式、转运方法、历史功能等;-遗产旅游缺乏总体业态导控,整体文化属性较弱,商业化过度;-部分点段尚缺少系统性的展示线路组织和游览配套服务设施布局。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主要影响因素遗产主要影响因素 第第 28 条条 遗产主要影响因素遗产主要影响因素 从遗产真78、实性、完整性出发,大运河浙江段遗产面临自然影响与人为影响因素的威胁。1.自然影响因素自然影响因素 大运河浙江段面临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山洪、酸雨、冰冻、雷电、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等。运河水体、生态岸线、植被受到其所依存的生态系统脆弱性、环境质量等影响。2.人为影响因素人为影响因素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主要面临着交通压力、建设压力、旅游压力、社会居民压力等人为因素威胁。(1)交通压力)交通压力-通航河道航道等级提升带来的河道驳岸改造、码头、港口等建设活动;-跨河交通带来的河道驳岸开挖、河口改变等。(2)建设压力)建设压力-缓冲区内建设量持续增长。大运河浙江段沿线部分在申遗时划定为郊野段进行管控的区79、域,在申遗后随着城镇化发展,已成为城镇建成区,未来还将持续受到城市建设压力;-位于遗产保护区划内的村庄,村民自住房翻建、改造需求强烈;-城镇快速发展带来的区域性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跨越、并线运河,对遗产本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缺乏总体管控,风貌杂乱,体量失调,对大运河遗产环境景观产生负面影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5 (3)旅游压力)旅游压力-旅游发展、配套设施带来的建设压力;-遗产要素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存在过度商业化、过量建筑重建、过度历史建筑利用等现象,对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旅游人流存在集中地点、集中时段(节假日80、)过度集中的现象,对历史文化街区类遗产承载力影响较大。(4)社会居民压力)社会居民压力-历史文化街区及遗产河道沿线居民对大运河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认识不足,对遗产的保护管理参与度不高,生产、生活存在对河道水体、驳岸的负面影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6 第五章第五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 第第 29 条条 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充分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申遗文本承诺与管理规定,确保世界遗产安全,按照维护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标准,规81、划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编制:1.价值保护优先原则价值保护优先原则 坚持维护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突出普遍价值,整体保护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各类构成要素及历史环境。把严格保护放在第一位,科学的进行规划编制。2.统筹协调与分级分类分统筹协调与分级分类分段段管理原则管理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的原则,结合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实际情况,统筹各市在保护和管理中的地域特征,协调保护管理规定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分段分类分级的保护与管控,保持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3.活态传承与合理利用原则活态传承与合理利用原则 坚持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科学合理的活化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综合考虑82、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遗产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真实、完整、准确地阐释遗产价值,推动遗产综合保护与展示体系的构建;保证遗产利用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性,促进遗产地保护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第 30 条条 规划目标规划目标 1.总目标:总目标:规划旨在完整保存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及全部遗产要素,保持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点段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遗产关联要素。真实、完整、活态的保护大运河相关物质遗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监测和管控大运河遗产及两岸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确保大运河遗产安全。保护延续大运河历史信息、历史风貌、生产生活、运河83、精神与乡愁记忆,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生态资源,高质量发展利用运河滨河空间,塑造大运河滨河活力场所,全面阐释与展示大运河遗产的价值和大运河浙江段“诗画景观、活态运河”的特色,促进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地文化、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分期目标:分期目标:近期目标近期目标(2023-2025):完善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监测体系,实现遗产河段及遗产点的有效保护、严格监管、科学修缮与动态维护。中期目标中期目标(2026-2030):进一步提高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管理科学性、数字化及遗产展示的可读性,完成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及关联要素的综合保护与价值阐释,大运河沿线生态、水乡及文化景观环境等得到延84、续。远期目标远期目标(2031-2035):实现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与运河相关遗产的整体有效保护,通过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显著提高大运河遗产地市镇、水乡的文化、生态、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高质量演进,使大运河浙江段成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优秀示范。第第 31 条条 规划重点规划重点(1)落实大运河申遗承诺中未完成部分,围绕申遗文本管控要求,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与要求;(2)落实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关要求,通过申遗后的遗产保护管理利用评估,根据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本体保护中存在地问题,进一步明确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要求和方向,提出对应保护管理措施85、;(3)在浙江全省大运河区划管控层面加强衔接与传导,保持政策、管理的连续性。衔接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划范围,优化完善管理规定,有效指导各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4)衔接并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以及协调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在保护与展示利用方面的相关内容。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7 第第 32 条条 规划基本策略规划基本策略 以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为核心保护对象,采取分段、分类、分级的保护与管控措施,深化、细化保护区划,衔接各类空间保护管理要求。第六章第六章 遗产区划与管理规定遗产区划与管86、理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遗产区划遗产区划 第第 33 条条 遗产区划说明遗产区划说明 为统一并协调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全线的保护管理,本规划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21)要求,落实世界遗产中心公布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及保护管控要求。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一步精细化分段分类分级管控,并与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内容进行衔接。依据不同的空间管控力度,分为遗产区、缓冲区。其中,缓冲区分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1.遗产区边界划定遗产区边界划定 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边界与世界遗产中心公布的边界一致。依据申遗文本,遗产区界线按照各组成部87、分所含要素的特性和要素之间关系划定。(1)有堤的河道:原则上按照外侧堤角线界划,遗产区为包含河床、河滩地、堤顶及两侧堤坡的带状区域;(2)无堤的河道和湖泊:原则上按照河湖岸线外扩 5 米界划,遗产区为包含河湖水体和驳岸的区域;(3)水工设施:包含于所处河道的遗产区内,不单独界划,必要时局部外扩河道界线以包含整个设施及其下部基础;(4)相关古建筑群:按照建筑群的外部边界(如院墙、街道)界划;(5)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风貌良好且受重点保护的区域界划;(6)遗址:原则上按照考古勘探或发掘确认的遗址边界(如河堤、院墙等)界划,河道遗址包含河床和河堤(如果有),仓库遗址包含构筑物整体,管理88、设施遗址和相关古建筑群遗址包含建筑群整体,水工设施遗址包含已发掘揭露的构造及其地下基础的分布范围。2.缓冲区边界划定缓冲区边界划定 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大运河浙江段缓冲区边界与世界遗产中心公布的边界一致。依据申遗文本,缓冲区界线是以控制周边建设压力,保护遗产区和外部环境的景观和谐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遗产区外部与遗产要素相关的背景环境因素,在每个遗产区外部划定缓冲区。缓冲区的界线按照受其保护的各遗产区的空间形态,结合用地和建设现状划定。(1)围绕带状遗产区的缓冲区:以遗产区界线外扩一定距离划定,形成沿河道的、通廊式的景观保护89、地带,防止新建建筑对河道形成压迫感,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及和谐的水岸景观。原则上,处于密集建成区(城市、镇的建成区)的外扩 30-40 米;处于城郊、乡村地带的外扩 80 米;处于农田、大面积水域环境的外扩 240-300 米。同时,若有比较重要的道路、铁路、河流与遗产区界线距离适宜、可作为长期控制建设的界线时,则以道路、河流、铁路为界;(2)围绕点状、片状遗产区(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水工设施及其遗址)的缓冲区:依据遗产区外围的地物或地形划定界线,如道路、沟渠、山脊线、桥梁等,围合整个遗产区、形成一定规模的遗产景观。第第 34 条条 区划规模与四至边界区划规模与四至边界 1.区划规模区划规模 大运90、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河道总长度约 327 公里,遗产区面积约 26.58 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约 103.48 平方公里,遗产区和缓冲区约 130.06 平方公里(详见表 6-1)。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8 表表6-1: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组成部分面积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组成部分面积 组成部分名称组成部分名称 河段长度河段长度(km)遗产区面积(遗产区面积(ha)缓冲区面积(缓冲区面积(ha)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和缓冲区面积合计(面积合计(ha)江南运河嘉兴江南运河嘉兴-杭州段杭州段 187 1442 6464 7906 江南运河南浔段江南运河南浔91、段 2 92 126 218 浙东运河杭州萧山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绍兴段段 90 683 1745 2428 浙东运河上虞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余姚段 25 158 1113 1271 浙东运河宁浙东运河宁波段波段 23 270 882 1152 宁波三江口宁波三江口/13 18 31 合计面积合计面积 327 2658 10348 13006 2.区划四至边界描述区划四至边界描述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和缓冲区边界与世界遗产中心公布的边界一致。遗产区和缓冲区四至边界描述详见附表 3。具体四至边界详见“遗产保护区划规划总图”、保护管理分图则。第第 35 条条 缓冲区分级细化缓冲区分级细化 为加强大92、运河浙江段遗产区外历史环境保护,衔接沿线大运河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对本规划缓冲区实施分级管控。1.一级缓冲区一级缓冲区 一级缓冲区为遗产区外围与大运河保护关系紧密,生态景观较为重要的区域,落实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要求,衔接河道水利堤防安全管理范围。一级缓冲区原则上为保护范围大于遗产区的部分。市级规划根据本规划,可进一步精准化一级缓冲区线位。2.二级缓冲区二级缓冲区 二级缓冲区为大运河缓冲区除一级缓冲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大运河沿线环境风貌。第二节第二节 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第第 36 条条 管理规定制定说明管理规定制定说明 本规划的遗产区、缓冲区保护管理规定依据保护世界文化93、和自然遗产公约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以及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五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实际保存情况和保护管理需求制定。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构成要素属性复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等国内法定保护对象。同时,大运河浙江段遗产还涉及运河航运、水利功能延续,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等相关规划内容衔接。遗产区和缓冲区分段分类分级细化保护管理规定,包括遗产要素分类管理、缓冲区分级管理、河道岸线分类管理、河段景观风94、貌分段管理等。其他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有积极意义的景观视廊、景观视角的详细管控,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市级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中细化具体要求。第第 37 条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遗产区和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 1.本规划遗产区、缓冲区内的保护工程、建设工程、重大活动和政策变迁等必须遵守国际公约文件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同时须按本规划“第 77 条”规定开展遗产影响评价。2.遗产区、缓冲区内地块在土地收储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之前,或已划拨、出让,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执行“考古前置”要求。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土地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95、掘。建设单位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工作的进行。3.遗产区、缓冲区内涉及的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区划及其他管控范围存在叠合情况时,应按照“从严保护”的原则执行管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19 4.遗产区、缓冲区内根据历史与现状环境景观类型,分“历史城镇段、现代城镇段、郊野农林段”,实行分段保护管控,市级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精细化,重点控制用地功能、工程建设、滨河界面、建筑高度、风貌、色彩等,具体按照本规划“第 69 条”和“表 6-2: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建筑96、管控要求表”“表 6-3: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二级缓冲区现代城镇段近岸视角高度管控表”执行,河段景观风貌分段详见遗产景观风貌分段保护规划图。5.遗产区、缓冲区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1)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2)建设可能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3)进行“拆真建假、没有科学依据的复原与恢复、过度维修与利用”等影响大运河遗产安全与环境真实性、完整性的工程与活动;(4)涂污、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以及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的行为;(5)为旅游目的而采取过度的干预措施等直接损坏遗产点段和历史环境97、真实性、完整性的行为;(6)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6.对已有的违建项目和设施,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或者破坏大运河遗产景观风貌的应当依法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已有的禁止行为和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7.遗产区、缓冲区内应严格控制高架道路、隧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因城市发展需穿越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必须遵守“最小干预原则”,在不影响遗产安全和价值的前提下,优先采取下穿的形式;确需上跨河道的,新建跨河桥梁建筑形式应体现大运河文化韵味。其他防洪排涝、水利、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98、采取非遗产河道选址。具体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评估,降低对大运河遗产的影响。第第 38 条条 遗产区管理规定遗产区管理规定 1.遗产区内的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相关遗产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 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具体各类遗产要素应按照专项保护措施和规定执行。其中:(1)遗产区运河水工遗存管理遗产区运河水工遗存管理-在用运河水工遗存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包括河道治理、水工设施养护、航道建设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99、护和利用遗址遗迹类或废弃的运河水工遗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据大运河浙江段河道岸线的遗产价值、保存状况、河道历史与现状功能等,分“一类河道岸线、二类河道岸线、三类河道岸线”管理,河道岸线分类详见遗产河道岸线分类保护规划图;-在用河道专项保护措施按照本规划“第 40、41 条”执行。运河水工设施专项保护措施按照本规划“第 42 条”执行。(2)遗产区运河附属遗存管理遗产区运河附属遗存管理-保护运河附属遗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运河附属遗存的利用功能应服务于大运河遗产的阐释和展示;-保护运河附属遗100、存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方面的有机联系;-运河附属遗存专项保护措施按照本规划“第 43 条”执行。(3)遗产区运河相关遗产管理遗产区运河相关遗产管理-保护运河相关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应符合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及国际威尼斯宪章 华盛顿宪章等国际宪章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理念与要求,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运河相关遗产的利用功能应与其突出普遍价值相合,服务于大运河遗产的阐释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0 展示;-保护运河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101、方面的关联关系;-运河相关遗产专项保护措施按照本规划“第 44 条”执行。2.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1)与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且符合遗产保护要求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2)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3)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4)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3.遗产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增桥梁,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应避开河道驳岸,与遗产点保持合理距离,并进行遗产影响评价,以保证遗产102、安全、风貌、视廊视域不受影响。进行闸坝、桥梁等水工设施工程建设,应避开大运河遗产点及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设施形态、风貌与水工遗产相协调。严格控制河道驳岸外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有河道两岸外露市政基础设施应进行改善提升,降低对大运河遗产河道安全及景观环境风貌的影响。其提升工程不得损害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4.遗产区内应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并逐步削减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文化展示、科研、游憩无关的建设用地。已造成遗产环境影响的建构筑物,应按世界遗产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治和改善。5.遗产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103、体措施通过依法调剂、置换等方式在遗产区外予以安置。第第 39 条条 缓冲区管理规定缓冲区管理规定 1.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1)在大运河缓冲区内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环境、景观风貌和视廊,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貌、色彩。沿运河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应满足视角控制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相关规定,建筑体量应与大运河河道尺度及传统岸线建筑相协调;(2)缓冲区内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104、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3)缓冲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既有的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加以整治,或逐步拆除;(4)对运河水工设施等遗产点重要的景观视廊进行保护控制,保持大运河与周边环境的视廊景观空间联系,景观视廊可视范围内应保持通透开敞,视廊两侧城乡建设应得到有效管控。2.一级缓冲区管理规定一级缓冲区管理规定 除执行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外,在一级缓冲区内还应执行以下管理规定:(1)保护河道驳岸安全,一105、级缓冲区内应控制新增桥梁,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应避开河道驳岸,确保大运河遗产点段及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的安全,并进行遗产影响评价;(2)保护一级缓冲区内大运河文化景观环境,不得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背景环境的关联性;(3)严格控制一级缓冲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作为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其建设均为与保护展示有关的工程,原则上禁止新增与保护展示无关的非公益建设用地。(4)应严格控制建筑体量、风貌、色彩与大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新建建筑应控制为低层,以浙江各地大运河特色韵味建筑为导向。根据历史格局修复的历史人文景观、106、历史城镇、运河人家,建筑高度按历史景观高度控制;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1 (5)历史城镇段、现代城镇段的一级缓冲区内,鼓励利用存量空间改造利用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配套设施。除公园绿地、文物古迹、保护展示用地外,逐步减少现有其它建设用地;(6)郊野农林段的一级缓冲区内,延续传统的生态与农林景观,原则上一级缓冲区内在现状村庄边界内更新建设,应与运河人家传统空间关系相协调,延续传统尺度的田园村落空间景观特色。3.二级缓冲区管理规定二级缓冲区管理规定 除执行缓冲区统一管理规定外,在二级缓冲区内还应执行以下管理规定:(1)历史城镇段、现代城镇段的二级缓冲区内优先安排107、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及相关文化资源展示利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鼓励现状不适宜的用地逐步搬迁,调整为适宜的土地用途类型。其中历史城镇段二级缓冲区应延续建筑的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城河空间联系及大运河生产和生活相关的传统功能;(2)郊野农林段的二级缓冲区内,应为村庄建设用地、农林用地和自然生态用地,延续传统的生态与农林景观;村庄建设应体现各地富有大运河韵味的浙派民居特色建筑风貌。除必要的区域交通和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外,不得新增多层以上居住、大体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以及对环境产生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逐步搬迁现状不适宜的功能用地;(3)城镇建成区外的二级缓冲区属于大运河核心108、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非城镇建成区的二级缓冲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4)二级缓冲区内建筑高度总体宜控制为低、多层,近岸建筑景观应遵循“离运河越近、体量越小、高度越低”的原则。新建建筑不应改变大运河空间格局和尺度关系,建筑形体、立面形式、色彩材质应进行多元化设计与精细化管理,体现浙江各地的大运河韵味特色。临河建筑界面应展现运河富有韵律层次、适度通透的空间景观;临近大运河第一个街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根据历史格局修复的历史人文景观、历史城镇、运河人家,建筑高度按历史景观高度控制。表表6-109、2: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建筑管控要求表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建筑管控要求表 管控分区分段管控分区分段 高度高度 风貌风貌 色彩色彩 遗产区遗产区 保持和延续传统建筑高度,原则上不新建建筑 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使用传统材料 以适宜的传统色为主基调 缓冲缓冲区区 一级一级 缓冲缓冲区区 总体要求 作为大运河国保的保护范围,其建设均为与保护展示有关的工程,应严格控制建设密度、体量、风貌、色彩,与传统风貌相协调,新建建筑应以非仿古的运河韵味建筑为导向。历史城镇段 维持历史风貌现状高度 控制沿河建筑界面的风貌、连续长度、空间尺度 建筑使用传统材料色彩,淡雅和谐,以适宜的传统色为主基调 现110、代城镇段 逐步减少与大运河保护传承无关的建设用地,建筑应控制为低层 不应采用单调的板式建筑,建筑空间布局应丰富且具有韵律层次的景观 建筑色彩应与遗产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应以淡雅色彩为主,不应使用大面积鲜艳夺目的颜色 郊野农林段 原则上不超出村庄边界建设,村庄建设的建筑层数应控制在 3 层以内,且应与运河人家传统空间尺度相协调,宜为坡屋顶 以生态景观维持为主,村庄建设边界内体现浙派民居风貌,与大运河景观相协调 建筑使用传统或自然材料色彩,淡雅和谐 二级二级 缓冲缓冲区区 总体要求 建筑高度宜控制为低、多层,一般非标志性建筑应按景观视角管控建设高度,遵循“离运河越近、体量越小、高度越低”的原则 建筑111、形体、立面形式、色彩材质应进行多元化设计与精细化管理,体现运河韵味特色,不采用单调的板式建筑布局 历史城镇段 维持历史风貌现状高度,新建建筑高度宜为低层,建筑限高 24 米 控制沿河建筑界面的风貌、连续长度、空间尺度 建筑使用传统材料色彩,淡雅和谐,以适宜的传统色为主基调 现代城镇段 宜为低、多层建筑,原则上建筑限高 24 米,如有突破,须有历史依据或进行充分的景观视线分析,详见“表 6-3: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现代城镇段近岸视角高度管控表”运河临河面不应采用单调、机械的板式建筑,建筑物的布局应保持适度通透开畅,展现沿运河富有韵律层次的空间景观 建筑色彩应与遗产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应以淡雅色112、彩为主,不应使用大面积鲜艳夺目的颜色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2 管控分区分段管控分区分段 高度高度 风貌风貌 色彩色彩 郊野农林段 村庄建设的建筑层数应控制在 3 层以内,具体按照各市村庄建房高度控制要求执行 以生态景观维持为主,村庄建设边界内体现浙派民居风貌,与大运河景观相协调 建筑使用传统或自然材料色彩,淡雅和谐 表6-3: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城镇段近岸视角高度管控表 河道宽度河道宽度 类型类型 河道文化河道文化 遗产价值遗产价值 HDHD 比比 (对岸视角控(对岸视角控制)制)滨河高退比滨河高退比 (同岸视角控(同岸视角控制)制)备注备注 15 113、米以内 价值较高 1:1 1:1 备注备注 1 1: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更新改造按高层禁建管理。备注备注 2 2:高退比要求不含历史格局依据充分的建设。备注备注 3 3:HD 比 1:3 时,视角约 18;HD 比 1:2 时,视角约 27;HD 比 1:1.5 时,视角约 34;HD 比 1:1 时,视角为 45。价值高 1:2 1:1 15-50 米 价值较高 1:2 1:1 价值高 1:3 1:1 50 米以上-1:3 1:1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3 第七章第七章 遗产价值要素保护遗产价值要素保护 本规划对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要素保护的重点为:保护遗114、产本体(遗产河道及遗产点)的安全、价值和承载的历史信息的真实、完整,以及运河水体、堤岸、文物古迹、遗址、景观等历史环境;保持大运河水工设施、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护遗产聚落(名城名镇名村、水乡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肌理、空间尺度、视廊景观及传统生产生活;维护大运河两岸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特色人文景观;维持和延续大运河水利、航运、游憩等传统功能;发掘、整理和传承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节庆活动、文化精神等。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出发,针对 3 大类遗产要素各自特征制定保护要求与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运河水工遗运河水工遗存保护存保护 115、第第 40 条条 遗产河道保护要求遗产河道保护要求 1.河道堤岸的保护河道堤岸的保护 加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各历史时期堤岸、水埠头、渡口、码头、步道及相连的古纤道、古桥等水工历史遗存的保护,保持河道驳岸历史信息(含题记、碑刻及砌筑方式等)的完整和堤坝自然生态景观。定期对堤岸及水工历史遗存与共生植被的安全进行评估和防护,在保障遗产安全的同时,保持独特的共生景观。实施河道工程,不得改变遗产河道的总体走向,并根据三类河道岸线分类保护河道形态和传统堤岸。合理分流大运河在用航道的货运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吨位和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运河遗产要素的损毁。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预警系116、统,预防极端气象对大运河遗产河道历史堤岸及水工遗存安全构成的威胁,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在满足堤防安全、行洪和通航通畅的同时,维持历史堤岸现状,保存历史信息(含题记、碑刻及砌筑方式等)。2.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及其相连河道的全流域管理,在保持合适水功能要求的同时,持续改善水体水质。严格保护大运河遗产河道水生态环境,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对于仍在承担航运功能的遗产河段,加强大运河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的水质治理。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船舶污水、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收集、运输、处置。对于临河郊野村庄集中的河段,加强生产生活污117、水的处理,减少污染源。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大运河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完善大运河两岸市政排水管网及设施,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提升。严禁向大运河遗产河道及相连水体内直接排放污水、废水、垃圾等杂物;确需排放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过净化处理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排放;在不具备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污染的河段,限期由污染源所属单位进行改善和治理。加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水质及淤积情况的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减少水底泥污染物释放,做好日常保洁维护。保留大运河生态区段原貌,强化118、生态保育和生态治理,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3.航运功能的延续航运功能的延续 维持和延续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水利、航运、游憩等功能。新建跨越大运河河道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的现代桥梁、管线等设施,依法分步改建或者拆除。适度发展利用遗产河道进行观光、休闲游憩等文旅功能。通航河道的管理要求详见文本第 63 条规定。第第 41 条条 遗产河道岸线分类管控遗产河道岸线分类管控 1.分类原则分类原则 依据大运河浙江段河道岸线的遗产价值与空间分布、保存状况、现状主要功能、未来改造要求等,将河道岸线119、分为以下三个类别: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4 一类河道岸线为保持原有河道尺度和驳岸,临岸分布有相对集中连续的运河遗产或历史遗迹,沿岸景观风貌较好的河道岸线段落。二类河道岸线为基本保持了原有河道尺度和驳岸风貌,临岸没有运河遗产或分布有少数运河历史遗迹,沿岸景观风貌尚好的河道岸线段落。三类河道岸线为已经大幅拓宽改造河道和驳岸,临岸没有运河遗产分布,目前仍在承担繁重的航运功能和重要水利功能,未来还有进一步改造要求的主干河道岸线段落。2.空间划分调整空间划分调整 本规划以大运河浙江段沿线驳岸改造现状为基础,根据分类原则,对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203120、0 年)中三类河道的划分进行局部调整,详见遗产河道岸线分类保护规划图。3.分类管控要求分类管控要求 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范围内三类河道岸线实行分类保护管控,保护管控重点为河岸线型、尺度、历史信息、驳岸、码头附属构筑物等。各市可依据本规划确立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市段具体情况对三类河道岸线的空间分布做精细化优化,原则上为河道岸线类别提升为主。一类河道岸线禁止拓宽、开挖等驳岸改造活动;河道运营维护、整治不得改变岸线位置,严格保护沿岸的运河遗产、历史遗迹及景观风貌;保护历史驳岸原始形态,驳岸的修缮加固与维护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保持原有特征和历史信息(含题记、碑刻及砌筑方式等);禁止新建码头,原有码头121、可适度改造利用为客运功能。二类河道岸线不宜进行大规模的拓宽、开挖等改造活动;河道运营维护、整治应注意保护沿岸历史信息(含题记、碑刻及砌筑方式等)和景观环境要素,保持原有景观风貌的协调;因保障护坡安全可对驳岸进行修缮改造,保持原有驳坎的材料、工艺与形态;限制新建或改建码头,可改造利用原有码头为客运功能。三类河道岸线在维持运河原有线位走向的前提下允许改造;对改造要求高的岸线应根据优先考虑避让、改道等措施;维护航道的日常运行不受影响和制约;驳岸改造宜采用条石、块石、木桩等传统材质,使用传统、自然修筑手法,在不影响防汛、排涝、航运等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当设置亲水空间;在符合保护区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新建122、或改建码头,以使大运河的航运水利功能得到延续。第第 42 条条 运河水工设施保护要求运河水工设施保护要求 规划对大运河浙江段“古桥、古纤道、码头、闸坝堰碶、水城门”等水工设施类遗产点及遗产河道上未列入遗产点的其他水工设施遗存进行保护。其中,已成为遗址或失去水利航运功能的水工设施应保持其本体及陆地、水域等历史环境的真实性,整体保存相关附属设施,以保障水利系统功能构成的完整性,不得拆除、迁移、重建。对于历史环境已发生较大改变的遗址,通过持续性考古研究,科学合理的对其环境景观进行修复,有效控制、协调周边环境风貌,降低对运河水工设施遗存价值阐释的影响。对于仍在发挥原有功能的古桥、码头等水工设施,应加强123、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监测,在保障遗产安全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有计划的保护修缮,使用传统技术、工艺和材料,对其结构进行安全加固,确需使用新结构和材料时,采取最小干预和可逆性的修复原则,保持历史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识别。保护和利用运河水工遗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利用功能应与其价值相符。合理满足防洪、排涝、通航等水利水运相关功能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水工遗存留存至今的历史信息及历史环境(详见表 7-1)。表表7-1: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水工遗存保护措施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水工遗存保护措施 遗产类型遗产类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124、 保保护管理措施护管理措施 古闸(遗古闸(遗址)址)长安闸 保护和修缮闸坝遗址,加强遗址考古研究;整治闸坝周边环境,加强河道治理,整治沿河景观环境。古桥古桥 长虹桥、广济桥、拱宸桥、八字桥 加强航运管理,避免通航船只对遗产本体的破坏或安全影响;加强桥梁与周边的景观视廊控制,降低现状不协调因素对遗产环境的视觉影响;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应同时满足历史文化街区相应管理要求。水城门(遗水城门(遗址)址)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 整治遗产周边环境,拆除或改造对遗产本体有直接影响的建筑,降低周边交通环境对遗产景观和展示的影响。码头码头 西兴过塘行码头 整体保护西兴过塘行码头及过塘行建筑群,保持历史信息完整和关125、联性;遗产利用过程中,避免对遗产本体造成损坏;市政设施的改善不得破坏码头本体及影响依附的环境安全。古纤道古纤道 古纤道 治理古纤道沿线周边陆地与水域环境;整体保护古纤道相连的古桥、堤岸;加强监测、水位调节和防灾,降低水位变化对古纤道的破坏性影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5 第二节第二节 运河附属遗存保护运河附属遗存保护 第第 43 条条 运河附属遗存保护要求运河附属遗存保护要求 对于已列入遗产点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运河附属设施,应根据其发挥的历史功能,以及承担的历史见证等价值,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在大运河历史上发挥重要功能的附属遗存,应进行原址126、保护,不得对其迁移或异地重建,保持其历史环境信息的真实性(详见表 7-2)。(1)加强古建筑群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和消防等安全空间的保障;(2)遗产的保护修缮应保持原结构特征,使用传统技术、工艺和材料,对其结构进行安全加固确需使用新结构和材料时,应符合最小干预和可逆性原则;(3)遗产空间的利用应以阐释和展示大运河附属设施的价值与功能为主体。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4)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方面的关联关系。表表7-2:大运河大运河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运河附127、属遗存保护措施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运河附属遗存保护措施 遗产类型遗产类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保护管理措施保护管理措施 配套设施类配套设施类 杭州富义仓 对影响遗产价值的配套设施及后期装饰进行整治;改善遗产环境,加强与运河及码头、驳岸等要素的空间、景观联系。管理设施类管理设施类 宁波庆安会馆 加强原址保护与异地迁移建筑的信息识别;加强相邻未利用地块的功能引导和建设控制,与遗产环境相协调。第三节第三节 运河相关遗产保护运河相关遗产保护 第第 44 条条 运河相关遗产保护要求运河相关遗产保护要求 对于大运河浙江段历史文化街区类遗产点及已公布为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128、文化街区的运河聚落,应按照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相应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与管控。尚未公布为以上保护区域的运河相关遗产可参照此类进行区划保护。存在保护区划重叠的区域,从严保护。(1)整体保护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相互依存的街区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突出运河城镇地域特色。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2)保持水系、桥梁、地标建筑等视线廊道和景观特征;(3)街区内的建、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坚持原址保护。街区内建构筑物的修缮要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科学合理,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可逆性、最低干预等原则,防止过度和频繁修缮。-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129、建筑,应严格保护本体,修缮工程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延续性的原则,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不得破坏建筑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针对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特别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建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更新,以改善使用条件。-针对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其他建筑,其形式、结构、功能进行整体留存和保持,可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整修。-针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超高的建筑,应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使其高度、体量、外观风貌及色彩等与周边保护建筑风貌相协调。(4)保持街区传统生产、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内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提升居住空间品质,预防灾害侵袭;(5)保护传130、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大运河文化精神的传承和发展;(6)协调历史文化街区与现代城镇的发展关系,适当疏解人口,合理、适度发展文旅等产业,预防过度商业化对遗产街区真实性、完整性的过度干预。表表7-3:大运河大运河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运河相关遗产保护措施浙江段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运河相关遗产保护措施 要素类型要素类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保护管理措施保护管理措施 运河相关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街区与頔塘故道的整体格局、空间关系及文化联系;加强街区遗址考古、研究及遗址展示;保护街区历史环境,周边风貌、景观与肌理的协调;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避免过度景区化、商业化131、。杭州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加强保护杭州塘遗产河道、拱宸桥与街区的整体格局、景观联系;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6 要素类型要素类型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保护管理措施保护管理措施 加强街区业态的管理,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展示,避免过度景区化、商业化。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加强保护绍兴城内运河遗产河道、八字桥与街区的整体格局、景观联系;加强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避免过度景区化、商业化。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关联要遗产关联要素保护措施素保护措施 第第 45 条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依据“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依法132、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沿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修缮。不得对其拆除或损毁,因特殊情况不得已改变其周边历史环境时,应坚持文物的原址保护。已被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做好文物或者建筑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其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的传统民居、工业遗存、乡愁记忆点等,由县级及以上相关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进行预保护。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遗存133、,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或者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等。第第 46 条条 运河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及水乡聚落的保护运河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及水乡聚落的保护 加强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等大运河遗产聚落的整体保护,突出保护与大运河遗产相互依存的山水景观格局、历史风貌、历史肌理和传统生产生活的延续性。重点保护对运河市镇、村落产生重要影响的运河水工设施以及与运河相关的重要历史遗存,凸显运河城乡的特色与价值。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运河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其内部的新建建筑应加强管控和风貌引导,新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形式、材质、色彩等方面应与传统风134、貌、历史环境景观相协调。对列入保护名录的运河聚落依法进行保护修缮以及环境风貌综合整治,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评估论证、有序组织实施。对已编制保护规划的,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中的相应区划保护要求来执行。对于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富有地域特色的运河市镇及水乡村落,在保持并尊重运河原住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的同时,改善街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提升居住空间质量与生活品质。突出运河市镇、村落的真实性、延续性与运河水乡生活氛围。依据“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沿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修缮。不得对其拆除或损毁,因特殊情况不得已改变其周边历史环境时,应坚持文135、物的原址保护。第第 47 条条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全面推进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完善大运河国家、省、市、县/区四级非遗名录。利用影像资料、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建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大运河非遗数字化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空间,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要素实施整体性保护,促进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批非遗(展示)馆、非遗传习所、传承体验基地(点)等传承体验设施,组织大运河传统节庆活动,加强对非遗文化空间的展示和宣传工作。第第 48 条条 历史环境景观的保护历史环境景观的保护 注重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各运河地域独136、具特色的塘浦圩田、桑基鱼塘、湿地水网、采石景观等人文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延续大运河沿线生态景观风貌特色,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河湖水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持水乡村落与运河山水田园构成的整体景观。严格保护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农田、湿地、湖泊、山体等非建设用地,禁止进行商业地产开发建设活动,已经建设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和搬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7 第八章第八章 遗产展示利用规划遗产展示利用规划 第一节第一节 价值阐释与展示价值阐释与展示 第第 49 条条 大运河遗产价值阐释体系大运河遗产价值阐释体系 充分137、揭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特征,鼓励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和互动方式,构建完整、准确、系统的价值阐释与展示体系,全面提升大运河浙江段价值体验,完善对遗产展示、阐释和宣传的监管。基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特征及要素支撑体系,构建“大运河水利科技”“大运河漕运及近代发展”“大运河水乡市镇”“大运河景观风物”“大运河博物馆”5 大类阐释主题(详见表 8-1)。表表8-1:大运河浙江段价值特征及阐释体系表大运河浙江段价值特征及阐释体系表 价值体系价值体系 阐释主题阐释主题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要素构成要素构成 价值标准价值标准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运河水工遗存运河水工遗存 运河运河河道河道 頔塘故道、苏州138、塘、嘉兴环城河、崇长港、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西兴运河、绍兴城内运河及护城河、山阴故水道、虞余运河、慈江、刹子港 标准标准 i 创创造造价值价值 标准标准 iv 典范典范价值价值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1:千年治水精神与创造力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2:超大规模、系统复杂的水利水运工程杰作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v-1:具有重大科技价值的水利水运工程技术实践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v-2:多功能系统水利工程典范 主题主题 I“大运河水利科技”主题主题 II“大运河漕运及文化交流”主题主题 V“大运河博物馆”运河水工遗存运河水工遗存 水工设施水工设施 长安闸、长虹桥、广济桥、拱宸桥、八字桥、139、古纤道、西兴过塘行码头、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 标准标准 iv 典范典范价值价值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v-1:具有重大科技价值的水利水运工程技术实践 价价值支撑值支撑 iv-2:多功能系统水利工程典范 主题主题 I“大运河水利科技”主题主题 V“大运河博物馆”运河附属遗存运河附属遗存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 杭州富义仓 标准标准 iii 见证见证价值价值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ii-1:大运河漕运文化见证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iii-2:漕运制度与市镇变迁见证 主题主题 II“大运河漕运及文化交流”主题主题 V“大运河博物馆”运河附属遗存运河附属遗存 宁波庆安会馆 标准标准 iii 见证见证价值价值 价值体140、系价值体系 阐释主题阐释主题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 要素构成要素构成 价值标准价值标准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管理设施管理设施 运河相关遗产运河相关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镇 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杭州桥西历史文化街区、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标准标准 vi 关联关联价值价值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2:孕育塑造运河名城名镇生产、生活与文化传统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4:与大运河沿线生活及往来的人民产生的深刻情感关联 主题主题 III“大运河水乡市镇”主题主题 V“大运河博物馆”运河相关遗产运河相关遗产 相关古建筑群相关古建筑群 南浔丝业会馆及丝商建筑、嘉兴文生修道院、杭州通益公纱厂旧址及高141、家花园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1:促进国内外物质与文化的交流交往 主题主题 II“大运河漕运及文化交流”运河历史环境景观运河历史环境景观 太湖溇港圩田、王江泾塘浦圩田、陶堰圩田、东湖石宕遗址 价值支撑价值支撑 vi-3:促进生态、农业和人文景观的塑造 主题主题 IV“大运河景观风物”基于阐释主题,结合遗产要素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构成的空间分布特征,重点围绕漕粮之源、桥梁和复闸技术、城河共生、纤道技术、传统手工业、近现代工商业等,构建 17处核心展示片区(详见表 8-2)。表表8-2:大运河浙江段价值阐释主题与重点展示区段对应表大运河浙江段价值阐释主题与重点展示区段对应表 阐释主题142、阐释主题 重点展示河段重点展示河段 核心展示片区核心展示片区 主题主题 I“大运河水利科技大运河水利科技”崇长港段 1 长安历史文化名镇、长安闸 上塘河段 2 杭州运河古桥 中河、龙山河段 3 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龙山闸遗址 西兴运河东段 绍兴段 4 古纤道、古桥群 曹娥江口段 5 曹娥江两岸堰坝遗址 虞余运河段 6 虞余运河水利航运设施 姚江段 7 姚江水利航运设施 主题主题 II 杭州塘段 塘栖段 8 塘栖名镇、广济桥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8 阐释主题阐释主题 重点展示河段重点展示河段 核心展示片区核心展示片区“大运河漕运及近代发展大运河漕运及近代发143、展”拱墅段 9 拱宸桥、桥西历史文化街区、洋关旧址、通益公纱厂旧址及高家花园、富义仓、大兜路历史街区、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五坝”西兴运河西段 西兴段 10 西兴过塘行码头、西兴历史文化街区 三江口 11 庆安会馆、水则碑、永丰库遗址 主题主题 III“大运河水乡市镇大运河水乡市镇”頔塘故道段 12 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丝业会馆及丝商建筑 绍兴城内运河段 13 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八字桥 主题主题 IV“大运河景观风物大运河景观风物”苏州塘区段 嘉兴段 14 王江泾塘浦圩田、长虹桥 山阴故水道段 15 东湖石宕遗址、陶堰圩田 主题主题 V“大运河大运河博物馆博物馆”博物馆片区 16 京杭大运144、河博物院 17 浙东运河博物馆(文化园)第第 50 条条 遗产展示利用要求遗产展示利用要求(1)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以及相应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遗产原状的原则,利用单位负责保护遗产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大运河文化带、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为抓手,以阐释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为核心,充分依托利用遗产河道及沿线的历史文化街区、水乡村落、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产、考古遗址、码头古渡、闸站等空间,进行大运河历史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历史经典产业传承以及反映地方文化特色的多元化产业探索;(3)对于延续至今持续在145、用的遗产要素,以保护大运河活态功能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为目标,维持当代功能,合理配置有利于价值阐释的展示、游憩功能;对于历史功能已停止的遗产要素,以促进其开放性、公益性为目标,利用功能以遗产保护与展示为主,允许与遗产价值相容的、适度的再利用;(4)重点探索传统水工技艺研究与传承、土遗址现场保护与展示、木构和砖木古建筑维修与活化利用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手段。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遗产保护和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5)按照遗产保护、价值阐释、保证游客安全、对原有环境影响最小等要求,合理建设博物馆展示馆、遗址公园,开辟大运河文化体验休闲区等,提升大运河沿线市政公用、146、公共服务、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推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文化、商贸、旅游、科技等多元产业协调发展;(6)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线路和产品,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有利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提高遗产对原住民的意义,增强公众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第第 51 条条 遗产展示利用策略遗产展示利用策略 1.策略一:重点结合、以点带面的策略策略一:重点结合、以点带面的策略 鉴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构成类别、价值内涵、空间范围、交通可达性、环境现状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性,规划采取重点展示与全面展示结合的策略。根据具体条件,优先选择展示条件较成熟的遗产集147、中片区作为重点展示区域,围绕重点片区组织遗产展示体系,最终实现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全面展示。2.策略二:整体统筹、因地制宜的策略策略二:整体统筹、因地制宜的策略 由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分布区域范围广,涉及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景观等多种类型,规划通过整体区域统筹,水陆游线系统规划建设在主题展示中突出各城市河段和资源特色,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呈现,多种类型全面结合,实现大运河遗产展示利用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多样性。3.策略三:价值引领,多元呈现的策略策略三:价值引领,多元呈现的策略 展示利用过程中牢牢把握遗产价值引领的核心观念,确保不损害、不改变遗产特征、价148、值载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29 体,采用实物现状展示、标识展示、考古现场展示、博物馆陈列展示、场景模拟展示、环境综合展示、民俗活动展示等丰富多元的展示方法。鼓励充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等新技术和短视频等新媒体。第二节第二节 文化遗产旅游文化遗产旅游 第第 52 条条 文化旅游发展目标文化旅游发展目标 有效传播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内涵,延续大运河水运功能,维系大运河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运河沿线水乡聚落社会文化原真性与传统。构建主题鲜明、水陆结合、多线多片的文化遗产旅游模式,带动大运河遗产沿线城镇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遗产地居民及相关群体利益及遗产保护管理能149、力建设,提供大运河高质量、深度的遗产旅游体验。满足多层次的大运河遗产价值游览感知,强化遗产地居民与游客自觉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大运河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第第 53 条条 遗产旅游游线与方式遗产旅游游线与方式 结合 5 大价值阐释主题,根据主题特征、文化关联性,统筹衔接区域内陆水陆交通,完善交通引导标识,加强参观游览和文化体验目的地之间的联系,组织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片区及区域旅游线路(详见表 8-3)表表8-3:推荐主题游线引导表推荐主题游线引导表 游线主题游线主题 推荐游线线路推荐游线线路 千年古韵主题线路千年古韵主题线路 崇福镇崇长港长安镇、长安闸 中河凤山水城门遗址龙山河龙山闸遗址 古纤道西兴150、运河浙东运河博物馆绍兴环城河山阴故水道东鉴湖曹娥庙 江南漕运主题线路江南漕运主题线路 塘栖-广济桥、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京杭大运河博物院拱宸桥洋关旧址富义仓西兴过塘行码头 大西坝高桥永丰库遗址水则碑三江口-庆安会馆 运河水工主题线路运河水工主题线路 长虹桥杉青闸遗址司马高桥长安闸 古纤道太平桥融光桥迎恩桥光相桥广宁桥八字桥泾口大桥 老坝底堰坝梁湖堰坝遗址五夫长坝及升船机驿亭坝小西坝旧址大西坝旧址 运河市镇主题线路运河市镇主题线路 南浔嘉兴古城石门崇福长安 塘栖桥西历史文化街区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大兜路历史文化街区西兴历史文化街区萧山古城衙前 柯桥绍兴古城(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等)皋埠陶堰驿亭151、 运河风物主题线路运河风物主题线路 长虹桥莲泗荡王江泾塘浦圩田穆湖 山阴故水道线:东湖石宕遗址浙东运河古纤道(皋埠段)东鉴湖湿地、陶堰圩田 规划采用多种交通相结合的游览体验方式,包括公共交通、水上交通、骑行、步行等,公共交通主要指临近的轨道交通和运河游览公交专线,水上交通近期主要为局部河段的水上观光,远期可发展区域性水上客运,骑行和步行结合大运河绿道及滨水游步道建设。近期结合核心展示片区完善水陆交通,提升可达性和交通换乘便捷性,提升沿岸游船码头和骑行、步行条件,优化景观环境。第第 54 条条 遗产旅游管理要求遗产旅游管理要求(1)旅游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和管理计划必须有助于遗产地完整性、真实性、152、美学、社会和文化维度的保护,包括保护遗产地的周边环境、自然和文化景观、原住民社区、生物多样性特征等;(2)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所产生的收入必须用于遗产保护,并为当地提供利益;应让游客了解其对大运河文化遗产资金的筹集和对遗产的维护所作的贡献;(3)通过鼓励公众参加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相关旅游管理,增加社区、原住民和传统所有者的权利,提高遗产对当地民众的意义;(4)面对未来不确定性挑战,遗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动态知识储备及能力建设,宜定期更新风险影响评估,引导可持续发展走向更具韧性的新道路。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宣传遗产宣传 第第 55 条条 突出遗产价值与遗产保护宣传突出遗产价值与遗产保护宣传(1)面向大运河153、遗产管理者,加强各地大运河遗产价值及保护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促进属地管理的专业性;(2)面向大运河遗产地居民,加强遗产价值与管理边界、管理要求认知宣传,提高运河居民的文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0 化自信和遗产保护的责任感与主动性;(3)面向运河沿线城乡青少年,增加校园大运河遗产知识宣讲和宣传物出版教育,提升对大运河遗产价值及保护意义、保护责任的意识;(4)面向遗产地游客,通过遗产讲解和文创产品宣传,增强遗产感知体验,推动遗产价值传播。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公益,提高遗产宣传的社会效益,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第 56 条条 促进利益相关者的154、参与和合作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合作(1)整合学者、遗产保护专家、政府管理机构、遗产管理者和讲解员、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多学科专门知识,制定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阐释方案;(2)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项目的扩展与修订,应加强公众参与,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引导公众提升对遗产保护的参与度和责任感。(3)促进大运河沿线原住民共同守护大运河遗产,共同参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共同传承延续大运河文化和传统生活,使其真正成为两岸人民的致富河、幸福河。第第 57 条条 拓展遗产宣传渠道拓展遗产宣传渠道(1)广泛支撑地方及社会对大运河遗产文化的研究和挖掘工作,充分发挥群策群力,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155、研究和成果出版宣传;(2)在现有的浙江大运河文化研究出版物基础上,编制适合于不同领域、不同读者、不同题材的各种宣传读物及数字产品,普及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文化;(3)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影视、图文、展览等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协调旅游、民宿、交通等市场合作,增强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在全国及世界范围的传播能力。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1 第九章第九章 相关规划衔接相关规划衔接 第第 58 条条 大运河空间管控规划衔接大运河空间管控规划衔接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的空间管控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河岸线外 45 米至 245 米;第二层156、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河岸线外 50 米至 250 米;第三层级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河岸线外 2000 米。各层级管控空间与要求的衔接详见本规划第 60 条、第 61 条。各层级空间管控要求综合落实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第 59 条条 与上位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衔接与上位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衔接 本规划是中国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规划。规划以上位的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 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为依据,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落实遗产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等要求。同时整合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 大运河浙江段遗157、产保护规划(2012-2030 年)等国家级、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未纳入世界遗产的河道应落实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及各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第第 60 条条 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的衔接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的衔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区划应与本规划遗产保护区划相衔接,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但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为便于大运河的统一管理,系统优化整合大运158、河的遗产区、缓冲区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构建“空间衔接、规则清晰、管控一致”的区划体系。对于保护范围小于遗产区的部分,以遗产区区划为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小于缓冲区的部分,以缓冲区区划为准。1.遗产河道的保护区划衔接遗产河道的保护区划衔接(1)遵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河道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的要求,衔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建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河道的保护范围局部优化与本次规划的一级缓冲区一致。河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落实河道文物本体的保护管理需要,衔接河道水利堤防159、安全管理范围,具体划定范围建议如下。-城镇段河道保护范围(即缓冲区按遗产区外扩 40-45 米的段落)为河道岸线外扩 10 米(即遗产区外扩 5 米),其中现状城镇段原保护范围按郊野段河道岸线外扩 30-50 米控制且已建成滨河绿地的段落,保护范围维持不变。-郊野段河道保护范围(即缓冲区按遗产区外扩 240 米的段落)为河道岸线外扩 30-50 米(即遗产区外扩 25-45 米)。(2)遵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的要求,落实河道沿线历史环境景观与风貌管控需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河道沿线一般段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与缓冲区一致。局部建设控制160、地带应大于缓冲区。如分布有运河遗产或历史遗迹需要加强管控的段落,大运河沿线特色农业景观、水涵养湿地等重要历史环境景观段落,原有建设控制地带较大且现状滨河环境景观控制较好河段。建设控制地带大于缓冲区的点段详见附表 4。2.其他遗产点的保护区划衔接其他遗产点的保护区划衔接 除遗产河道外,其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点包括运河水工设施、运河附属遗存,遵循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的要求。其中,重要的遗产点的保护范围大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大于缓冲区的维持原区划;遗产点的保护范围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小于缓冲区的,本次规划调整一致,规划批复后应按程序及时公布调整后的保161、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2 第第 61 条条 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政策及规划的衔接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相关政策及规划的衔接 1.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的衔接 在本规划的管控基础上,还需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委办发201970 号)的要求,加强对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风貌、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加强对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大运河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存纳入保护162、管控范围”。2.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国土空间管控政策的衔接管控政策的衔接 在本规划的管控基础上,还需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浙政办函20219 号)的相关要求,“将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加强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管控。核心监控区管控范围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存在叠合情况时,应按照“从严保护”的原则执行管控。各市在编制及实施市级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时,应严格遵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163、要求,落实本规划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及其他相关文化遗产资源的管控要求。3.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规划的衔接 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2021 年 12 月浙江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要求,在统筹推进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保护,构建大运河各类遗产保护大格局的基础上,还应构建多维展示格局,健全综合展示体系,丰富展示体验方式。各市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规划建设中,还应:(1)严格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 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指南等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本规划对大运164、河浙江段遗产的管控要求;(2)以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价值阐释为核心,优先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展示工程,强化对本规划中明确的运河相关遗产、其他保护要素等潜在文化资源的保护及展示;(3)提高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文物活起来,使文物更好融入生活、服务人民。第第 62 条条 与其他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利规划、航运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境规划中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应与本规划衔接。(1)本规划的遗产构成、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等主要保护管理内容应纳入省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2)涉及大运河遗产河道的航运规划165、防洪与水利规划、水生态环境规划,以及沿线重要区域城市设计、整治规划等需增加大运河遗产影响分析篇章,落实本规划相关要求;涉及的建设项目参照“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指南”,根据“省条例”要求,应开展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3 第十章第十章 遗产地可持续发展规划遗产地可持续发展规划 第一节第一节 航运功能规划航运功能规划 航运功能是大运河作为活态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适应现代航运发展要求,大运河浙江段在嘉兴、绍兴段将原来穿城、绕城的航线向城外迁移,在杭甬运河段增加了支线、局部取直或改线,在用河道及驳岸进行了拓宽、改造,提166、升了航道等级。坚持绿色发展,合理规划航运等级,加强运河管控,形成“外通内畅、通江达海”的格局。按照分类要求,引导大宗货运船只从主城区外绕行,加强对运河主城区段货运码头的控制力度,从货船数量、货运种类、使用燃料、通航时段等要素出发,提高货运船只在主城区段的准入门槛。嘉兴环城河、中河、龙山河、绍兴护城河等主城内河段结合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增加旅游通航功能。第第 63 条条 航运功能控制要求航运功能控制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将大运河浙江段打造成航运绿色生态、低碳环保、高效顺畅的绿色航运标杆。1.航道等级控制要求航道等级控制要求 按照 浙江省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2021-2035),苏州塘、杭州167、塘段为国家高等级航道,是对外物资交流主通道;西兴运河、山阴故水道、虞余运河段为省级旅游支线航道,是运河旅游功能为主的支线航道。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因航道等级提升需要进行的河道疏浚、港口码头等建设活动,应按照本规划“第 37 条”执行。2.货船数量与种类控制要求货船数量与种类控制要求 鼓励大宗过境货运走高等级航道,一般货运走地区重要航道。控制进入主城区的货运船舶流量、吨位和航速,通过货运码头的调整引导外迁。运河二通道通航后,逐步减少杭州塘经拱宸桥航线的货运船舶流量。穿越长虹桥、拱宸桥等遗产点的船只除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规定外,船只及满载尺度应满足保障遗产桥梁安全净高、净宽的相关要求,通168、过前船速应降低至城市规定的安全航速以下,保持间距,注意避让对向船只,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他相关遗址造成损毁。严格控制危化品船只进入主城区,鼓励普通件杂货运发展为集装箱运输和全封闭运输,减少货运对城市环境的影响。3.货船环保控制要求货船环保控制要求 环保部门加强货运船只燃料及排放监管,在市区段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ECA),对进入市区段的货运船只强制采用低硫燃油或推广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全面提高货运船只在绕城以内区段的准入门槛。严格管控内河危化品运输船只,建立水上船舶残余油、垃圾接收点,防止危险品泄漏。第第 64 条条 航运功能转变要求航运功能转变要求 规划在杭州主城中河、龙169、山河段、绍兴城内运河段和嘉兴古城段等城市主城区段提升景观环境,发展旅游休闲和客运功能。1.提升水上巴士服务提升水上巴士服务 增加运河水上巴士的线路和发船频次,实现运河沿线各河道之间水上巴士的贯通,以提高水上巴士利用率。加快实施和改造客运码头(配套候船空间),并对运河客运船只的船型进行升级,提供满足快速通勤和慢速休闲等多种需求的运河船只。2.开发运河水运旅游活动开发运河水运旅游活动 除开通运河旅游线路外,还应重点关注水上区域和沿河区域。充分利用运河水上区域,策划观光、节庆、赛事、集市等活动;在沿河沿线区域,结合滨河绿道规划,开展徒步、自行车骑行、野营野餐、越野和竞技等活动。3.完善码头衔接换乘体170、系完善码头衔接换乘体系 开展专项规划,在满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系统规划完善运河沿线的地铁、地面公交、道路和沿河慢行系统等陆侧交通设施,建立起水运与城市其他综合交通设施之间的换乘体系。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4 第第 65 条条 岸线利用优化要求岸线利用优化要求 对运河沿线与城市用地规划不符的货运码头,应结合运河沿线土地的升级进行全面清理和取消。除浙江省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2021-2035 年)中明确的重要港口,其余应结合水运和相关工业企业的外移,逐步外迁。第二节第二节 水利功能规划水利功能规划 重点保障南水北调通道和重要防洪通道的水利功能171、,实现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大运河浙江段的防洪及水资源配置等功能,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运河沿岸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第 66 条条 防洪排水功能要求防洪排水功能要求 江南运河(浙江段)、浙东运河均为区域性防洪排水骨干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有水域、水工遗存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包含河道驳岸、闸坝的养护及河道底泥的定期疏浚,以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水利功能,确保区域防洪排涝安全。建立“三年一轮换”的河道底泥疏浚机制,采用生态清淤方式,确保河道通航能力及行洪安全。第第 67 条条 水域与水工设施保护要求水域与水工设施保护要求 应加强运河遗产区内的水域保护,运河遗产区内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172、河浜等,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和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填堵或者侵占。应加强运河遗产区内的水工设施保护,运河遗产区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第第 68 条条 水利设施建设要求水利设施建设要求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设施项目,包括堤防、护岸、闸坝、泵站等项目,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由大运河综合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协同履行审批。新的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大运河原有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173、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运河交叉河段的新建水利设施项目,包含河道闸坝、泵站等,应充分论证;在遗产区、缓冲区内新建水利设施不得改变遗产河道位置、宽度等各方面留存至今的历史信息。新建水利设施的体量、尺度、形式、材料、色彩等应与大运河的历史环境景观相协调,鼓励使用大运河浙江段历史上各区段所采用的、符合地方特点的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第三节第三节 城乡建设协调规划城乡建设协调规划 第第 69 条条 遗产河段景观风貌分段管理要求遗产河段景观风貌分段管理要求 参照 中国大运河环境景观保护与协调导则 中环境景观类型,根据大运河浙江段各市现状及未来发展,划分“历史城镇段、现代城镇段、174、郊野农林段”三类段落,进行大运河环境景观风貌的分段保护与管控。历史城镇段为两岸以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为主要景观构成的河段;现代城镇段为两岸以现代城镇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为主要景观构成的河段;郊野农林段为两岸以山林、湖泊、湿地、田野以及农田交织的水乡村落为主要景观构成的河段。对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缓冲区范围内三种环境景观类型实行分段保护管控,保护管控重点为用地功能、工程建设、滨河界面等。各市可依据本规划确立的分段标准,根据各市段具体情况和变化对三种段落的空间分布做具体划分调整。历史城镇段应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与大运河河岸的空间关系,保护历史肌理与传统风貌,保护滨河建筑景观界面175、的丰富性与连续性;一级缓冲区内,除公园游步道、健身设施、驿站、游憩设施改善、绿化景观提升、传统民居修缮、大运河历史文化展示及相关文化资源展示外,原则上不应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历史环境中现状不适宜的用地功能及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逐步调整和更新,禁止新建高层居住、大体量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等。现代城镇段一级缓冲区内以绿化景观控制为主,除绿地、广场用地及必要的公用设施用地外,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5 逐步减少现有其他建设用地;除河湖生态缓冲带、公园游步道、健身设施、驿站、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用设施建设外,不宜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服务设施及必要176、的公用设施的景观营造应体现运河文化元素。临河建筑界面应按照各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有序控制建设高层居住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用地,禁止发展对环境产生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鼓励现状不适宜的用地逐步更新调整。郊野农林段应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传统农业景观维护为主,保持驳岸原生植被环境。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基本农田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留有足够的生态绿地;保持现有生态景观风貌,除河湖生态缓冲带、区域型生态绿道、驿站等服务设施及必要的区域交通和区域公用设施外,不应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改变原有自然生态景观,景观及设施营造应体现运河文化元素。合理控制现有村庄建设边177、界的拓展,允许在遵守遗产保护区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现有村庄民居进行新建、翻建,建筑风貌应保持浙江水乡村落传统风貌。禁止新增对环境产生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引导村庄内现有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禁止农业设施建设与农业生产活动对运河沿线土地环境、水环境造成破坏。第第 70 条条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沿运河的城市机动车道路,一级缓冲区内应控制新建沿运河的城市机动车道路,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设应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二级缓冲区限制新建沿运河的城市机动车道路,确需建设的应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大运河历史城镇段及有遗产集中分178、布的山阴故水道应严格控制新建机动车跨河桥梁,其他段落应限制不必要的机动车跨河桥梁建设。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设应采用下穿隧道形式,建设前应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现状用于机动车通行的桥梁原则上不拓宽或重建,确需进行跨河桥梁改造和功能提升的,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减少跨河桥墩、柱,满足河段对应防洪及通航要求的同时,降低桥梁高度、体量和对大运河景观风貌影响。第第 71 条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内,不得单独占用遗产河道水面或临岸铺设架空的市政及工业管线,新建工程管线应采用暗埋或结合现有桥梁桥下空间进行敷设。严格控制遗产河道岸线雨水排放口设179、置,以及沿河道驳岸明敷管线。现状已有外露管线应逐步进行迁建、改线或改造提升。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道、燃气管道、电信基站等大型基础设施不应布置在历史城镇段大运河遗产区内,现有的此类设施应逐步进行迁建和改线。第第 72 条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要求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区内除必要的地下隧道、地铁等下穿工程,禁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缓冲区内不宜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若确需进行缓冲区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对建设工程方案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具体施工时,应做好河岸基础防护,确保大运河遗产安全。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6 第十一180、章第十一章 遗产管理与监测规划遗产管理与监测规划 第一节第一节 管理保障管理保障 第第 73 条条 管理法规管理法规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 年)、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 号)和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委办发201970 号)是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的上位依据。大运河沿线各市根据管理需求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第第 74 条条 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 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分布范围及周边环境区域,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其管辖范围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管理职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181、江省文物局负责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负责大运河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中的具体工作。2.协调机制协调机制 大运河保护是一项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多领域的工作,涉及交通、水利、环保、国土、测绘、文物等各领域相关机构。为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所涉及的多个行业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应按照保护管理需求建立长效协商机制。大运河浙江段遗产管理由浙江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作为综合协调部门,通过省部际会商机制、跨区域多部门协182、商会议机制等共同协商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第 75 条条 管理制度与政策管理制度与政策 1.考古前置制度考古前置制度 在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内的拟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先在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工作报告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2.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大运河遗产相关专家的意见。3.联盟管理制度联盟管理制度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整治项目的审查由浙江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牵头,建立联盟管理制度,相关市级管理部门联合审查。4183、.河长制河长制 将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各级河长制体系、工作范围和工作考核,构建责任明确、范围清晰、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遗产河道保护机制。加强省、市、县(区)、乡四级河长的联动联管和跨市的区域协同。高质量推进运河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等执法监管。5.公共意见征求制度公共意见征求制度 对于与大运河周边群众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由市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可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二节第二节 专项管理专项管理 第第 76 条条 遗产及文物管理遗产及文物管理 大运河浙江段保护区划范围内应落实和执行本规划的保护管理要求;大运河沿线的相关文物保184、护单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其他未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意见后,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7 第第 77 条条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 1.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内各类建设和影响大运河遗产的活动,应按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本规划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协同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相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水资源185、规划、水利工程和航运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中,涉及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范围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2.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为保护浙江省大运河的突出普遍价值及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 世界遗产环境中的影响评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在大运河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价材料。影响评价中应论证项目建设和整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大运河遗产的本体保护、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历史环境感受186、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明确规划设计修改要求及其采取的遗产保护措施等评价意见,确保大运河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不受损害。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作为辅助材料,是大运河综合保护部门作出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应在项目立项前、初步设计等环节开展,纳入项目(预)可研审查。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监测遗产监测 第第 78 条条 监测机构与监测方式监测机构与监测方式 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指南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或者设立大运河187、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监测方式分为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反应性监测 3 种类型。1.日常监测日常监测 日常监测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由浙江省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负责管理实施,各市(区)县遗产监测机构负责落实,并编制年度监测报告,提交浙江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各专业机构汇总、整理、记录,分级提交纳入当地政府公共数据平台。以 6 年为一个周期,由省188、级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定期监测报告,提交浙江省文物局。2.专项监测专项监测 专项监测是指当日常监测不能满足监测需求但必须实施的技术监测工作。专项监测往往需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合作,共同组织实施。专项监测通常服务于特定目标,如针对突出、典型的遗产本体病害、保护问题而进行的、具有研究性质的技术监测;或配合重大保护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实施过程跟踪、工程实施效果评估等进行的监测。3.反应性监测反应性监测 反应性监测属不定期监测,应由浙江省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对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即时对大运河遗产指出的问题作出应对处理。同时,当出现异常数据、突发状189、况、群众来信来访等预警时,均应作出反应性监测,反应性监测也可触发预警。第第 79 条条 监测范围与对象监测范围与对象 监测范围包括浙江省大运河遗产区和缓冲区。监测对象以 3 大类遗产要素为重点(详见第二章第 14 条)。第第 80 条条 日日常监测内容常监测内容 大运河浙江段的日常监测主要针对遗产本体的主动管理行为和自然社会环境的客观反馈两个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8 方面。具体监测方案由大运河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依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构成内容,明确监测项目、指标、周期,报浙江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批准实施。1.遗产本体监测遗产本体监190、测 遗产本体监测包括总体格局监测、遗产要素单体监测、遗产使用功能监测、本体病害监测。2.遗产影响因素监测遗产影响因素监测 遗产影响因素监测包括自然环境、人为破坏、建设控制、社会环境、旅游与游客管理监测。自然环境监测包括气象、大气质量、微环境、气象灾害监测;建设控制监测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监测;社会环境监测包括土地利用、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资源开采、动植物保护、严重污染公企业数量等监测;旅游与游客管理监测包括游客量、游客影响、旅游效益监测。3.遗产管理保障监测遗产管理保障监测 遗产管理保障监测包括保护项目与相关研究、机构与能力建设监测。保护项目及相关研究监测包括保护191、管理规划、保护展示与环境整治工程、安防消防、考古项目、相关规划、科研课题监测;机构与能力建设监测包括保护管理机构、专项保护管理法规、规章、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管理体制与机制保障、公众支持与参与监测。第第 81 条条 监测运行与管理监测运行与管理 1.监测预警平台监测预警平台 强化和完善大运河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加快以技术代人工的发展步伐,加强以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大运河监测中的作用,以科技促发展,利用最新技术提升预警平台成为集工作管理和展示为一体的遗产数字保护综合管理平台。加强监测成果的转化利用。对历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对192、比分析、模型分析、关联性分析等充分解读数据资产,实现监测数据向研究成果转化,推进研究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增强管理科学性。加强各级遗产监测平台的衔接互动。浙江省级、市级监测平台应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对接。2.监测机构与人员监测机构与人员 以浙江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为核心,联合沿线五市遗产保护机构共同组成“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联盟”,负责运河遗产的监测巡视工作,相关市级部门需尽快设立专职遗产监测机构。文物、环保、水利、港航、城管、水文、气象等行政部门作为协同监测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专业监测数据、信息。吸引并培育专业监测人员,强化监测人员专业培训和监督考核机制,增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193、。3.监测管理协调反馈机制监测管理协调反馈机制 构建多部门、多方式、多手段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及时处理,建立省市级监测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问题上报与整改反馈机制,监测数据和通报反馈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实现事前评估、事中监管、事后总结的全生命周期监测管理。4.监测应急管理监测应急管理 提升大运河监测应急管理能力,完善监测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浙江省遗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和预警系统。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火灾等大运河致灾因子风险评估、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提升地方监测应急配置水平,以及遗产地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处置预案,形成年度应194、急监测工作报告。定期组织监测应急处置演练和专业培训活动,完善救援计划和程序,从而增强对气候灾害、安防消防、特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39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遗产遗产规划规划实施实施 第第 82 条条 规划分期规划分期 根据浙江省大运河相关规划同步实施情况,规划按照近、中、远期分期明确规划重点。1.近期规划(近期规划(2023-2025):深化遗产研究,深化遗产研究,提升保护提升保护管理管理能力能力 遗产研究遗产研究方面方面 (1)持续推进遗产保护与研究,完善长安闸、西兴过塘行码头、古纤道等遗产本体精细认定及信息化档案;(2)有计195、划地开展遗产数字化研究分析,抢救并记录大运河遗产及相关各类遗存历史信息;(3)开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评估;遗产遗产保护保护管理方面管理方面(4)落实遗产区内的各项保护整治要求与目标,实现对缓冲区的有效管理,避免新的建设活动影响遗产风貌协调;(5)优化大运河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的保护区划,落实遗产保护要求;(6)加强大运河航运设施、水利工程等功能性遗产的保护,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和损毁设施修缮,确保大运河功能发挥,保持大运河生命力;(7)全面推进市级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工作;(8)细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分级分段的责任主体,完善遗产管理与监测的内容、标准和措施196、;(9)完善遗产管理与监测设施及信息化平台建设;价值阐释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与展示利用方面方面 (10)继续研究挖掘大运河遗产点段价值,科学地进行遗产阐释与宣传;(11)完善大运河遗产展示内容与形式、展示主题和线路,突出价值阐释和遗产保护责任,进一步加深大运河遗产价值的整体认知,丰富文化活动和体验;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方面 (11)科学合理有序的提升遗产地沿线居住和景观环境品质,结合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文旅融合,平衡遗产地保护与城乡发展。2.中期规划(中期规划(2026-2030):优化优化遗产环境遗产环境,丰富运河文化场所体验丰富运河文化场所体验 遗产遗产研究研究方面方面 197、(1)持续开展大运河研究及考古工作,加深遗产价值与真实性、完整性认知,加强沿线遗产价值构成相关文物古迹、历史环境景观的保护;(2)深化遗产点历史格局研究,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遗产历史环境和景观,整治负面影响设施与活动;遗产遗产保护保护管理方面管理方面 (3)进一步加强大运河遗产数字化管理建设,形成长期有效的省市区及联动;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 (4)依据大运河浙江段遗产阐释主题和重点展示区段,逐步丰富大运河文化体验场所,增强遗产展示的可读性,;(5)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遗产传承利用,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大运河浙江段文化传播;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方面 (6)促进大运198、河沿线滨河慢行系统建设连通,提升临河界面风貌,推进大运河滨河活力街区的形成。3.远期规划(远期规划(2031-2035):增强科技保护,促进遗产地高质量发展增强科技保护,促进遗产地高质量发展 遗产保护与管理方面遗产保护与管理方面 (1)进一步加强科技保护与管理监测研究,提升大运河遗产各类要素的科技保护管理水平;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价值阐释与展示利用方面 (2)全面建成浙江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游赏系统,逐步建成连通五市的大运河遗产水上游览线路。与运河城市文化产业发展充分融合,全面促进大运河遗产的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方面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199、0 (3)形成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长效机制,实现大运河遗产沿线地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第第 83 条条 规划实施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查通过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本规划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等有关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本规划。根据大运河浙江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要进行定期评估,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第第 84 条条 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1 附表附表200、 附表附表 1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清单表大运河浙江段遗产关联要素清单表 遗产关联要素类型遗产关联要素类型 遗产关联遗产关联要素构成要素构成 现有现有 级别级别 推荐推荐 级别级别 所属所属 城市城市 备注备注 大类大类 小类小类 运河水工运河水工遗存遗存 运河河道 頔塘 省保 湖州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保护要素运河水工遗存 太湖溇港 国保 长水塘 嘉兴 余杭塘河(杭州仓前粮仓至康家桥)拟推荐省保 杭州 绍兴鉴湖遗址 省保 绍兴 攒宫江(御河)拟推荐省保 蒿坝引水河 省保 曹娥江 姚江 宁波 宁波西塘河 省保 水工设施 闸 嘉兴杉青闸遗址(含落帆亭)省保 拟推荐国保 嘉兴 考古遗址201、 龙山闸遗址 省保 拟推荐国保 杭州 坝“五坝”遗址-杭州 待考古 老坝底堰坝 国保-大运河 绍兴 梁湖堰坝遗址 国保-大运河 遗址 五夫长坝及升船机 国保-大运河 驿亭坝 国保-大运河 小西坝旧址 国保-大运河 宁波 考古遗址 大西坝旧址 国保-大运河 考古遗址 压塞堰遗址 国保-大运河 桥 司马高桥-省保 省保 拟推荐嘉兴 遗产关联要素类型遗产关联要素类型 遗产关联遗产关联要素构成要素构成 现有现有 级别级别 推荐推荐 级别级别 所属所属 城市城市 备注备注 大类大类 小类小类 国保 桂芳桥 国保-大运河 杭州 欢喜永宁桥 国保-大运河 祥符桥 国保-大运河 太平桥 国保 绍兴 融光桥 国202、保 迎恩桥 国保 光相桥 国保 广宁桥 国保 泾口大桥 国保 通济桥 国保 宁波 纤道 浙东运河古纤道 国保-大运河 杭州 绍兴 包括萧山段、绍兴渔后桥段、皋埠段、上虞段 其他 西水驿碑 省保 嘉兴 水则碑 国保-大运河 宁波 运河附属运河附属遗存遗存 配套设施 西兴过塘行建筑群 国保-大运河 杭州 仓前粮仓 国保 杭州 永丰库遗址 国保 宁波 考古遗址 管理设施 洋关旧址 国保-大运河 杭州 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 省保 拟推荐国保 杭州 考古遗址 运河相关运河相关遗产遗产 相关古建筑群 丝业会馆及丝商建筑 国保-大运河 湖州 嘉兴文生修道院 国保 嘉兴 通益公纱厂旧址及高家花园 国保-大203、运河 杭州 历史文化 月河历史文化街区 嘉兴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2 遗产关联要素类型遗产关联要素类型 遗产关联遗产关联要素构成要素构成 现有现有 级别级别 推荐推荐 级别级别 所属所属 城市城市 备注备注 大类大类 小类小类 街区 芦席汇历史街区 梅湾历史街区 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 杭州 大兜路历史街区 西兴历史文化街区 柯桥镇永丰桥河沿历史街区 绍兴 西小河历史文化街区 新河弄历史文化街区 蕺山历史文化街区 月湖历史文化街区 宁波 历史文化 名镇 崇福历史文化名镇 嘉兴 长安历史文化名镇 石门历史文化名镇 塘栖历史文化名镇 杭州 衙前历史文化名镇 慈204、城历史文化名镇 宁波 运河历史运河历史环境景观环境景观 农业景观 太湖溇港圩田 拟推荐省保 湖州 王江泾塘浦圩田 拟推荐省保 嘉兴 俞家湾桑基鱼塘 省保 陶堰圩田 拟推荐省保 绍兴 采石景观 东湖石宕遗址 省保 拟推荐国保 绍兴 拟推荐并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子项 5 处,拟推荐列入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河道、浙东运河河道及相关史迹 5 处。附表附表 2 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真实性评估指标对应表中国大运河遗产浙江段真实性评估指标对应表 要素要素类类型型 要素类要素类型型(小类)(小类)真实性真实性 外形和外形和设计设计 材料和实材料和实质质 用途和用途和功能功能 传统传统技术和205、技术和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位置和位置和环境环境 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 精神和感觉精神和感觉(场所体验)(场所体验)运河运河水工水工遗存遗存 运河河道 河道岸线轮廓 河道驳岸 河道功能 水利水运工程技术 河道走向和环境 宗教信仰与民俗、民间文学 精神传承、情感寄托 水工设施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实体 用途和功能 水利水运工程 位置和环境 相关文化传统 记忆传承 运河运河附属附属遗存遗存 配套设施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实体 用途和功能 传统技术 位置和环境 相关文化传统 记忆传承 管理设施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实体 用途和功能 管理体制 位置和环境 相关文化传统 记忆传承 运河运河相关相关遗产遗产206、 历史文化街区 外形和设计 建筑材料和实体 用途和功能 传统技术 位置和环境 宗教信仰与民俗、民间文学 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佐证 附表附表 3 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边界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区划边界 序序号号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 名称名称 遗产区边界遗产区边界 缓冲区边界缓冲区边界 1.江南运河嘉兴-杭州段 自江浙省界至杭州市坝子桥包括苏嘉运河、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在内的河道遗产区均为岸线外扩5米;桐乡崇福镇至杭州市坝子桥在内的河道遗产区均为岸线外扩5米;杭州中河至龙山河河道遗产区均为岸线外扩5米。自苏浙省界交界处起至嘉兴北虹大桥以遗产区外扩150米为缓冲区,自嘉兴北虹大桥至长虹桥东207、侧河道以遗产区外扩45米;长虹桥东侧河道至盛北路南侧,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自昌盛北路南侧至大新路处以遗产区外扩45米;至南湖大桥沿道路外侧及西南湖;从西南湖处至环西路东侧,以遗产区外扩45米;从西环路东侧至中山西路处,缓冲区沿路外侧;中山西路处至杭州塘和白马塘交汇处以遗产区外扩240米;从杭州塘和白马塘交汇处至施家笕以遗产区外扩40米;从施家笕李家石桥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至羔羊大桥处缓冲区沿道路外侧;羔羊大桥处至桐乡陆家角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自桐乡陆家角至京杭古运河处以遗产区外扩40米;自京杭古运河至大东港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自大东港至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8、2035)43 序序号号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 名称名称 遗产区边界遗产区边界 缓冲区边界缓冲区边界 均坝以遗产区外扩40米;自大均坝至杭州塘交叉口处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至广济桥以遗产区外扩40米;自广济桥至杭长铁路以遗产区外扩240米;自杭长铁路至白马公寓以遗产区外扩40米;自白马公寓至威山路缓冲区沿道路外侧;威山路至钱塘江以遗产区外扩45米为缓冲区。2.江南运河南浔段 河道沿頔塘故道岸线外扩5米,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依据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划定,北界自百间楼北侧路至宜园旧址北侧,东界自宜园旧址东侧起至便民路,南界自便民路至小莲庄南侧路,西界自百间楼北侧路嘉业路东侧。缓冲区与南浔镇传统风209、貌协调区一致,北界为頔塘现状河道北侧边界,东侧自苏浙省界至宜园旧址东侧150米起至便民路南20米至马家港河至浔西中学东侧至南市河东侧300米至南市河东侧150米;西界自西市河长湖申航道入口起至永安街西侧20米至适园新村适园路路北50米至嘉业路西20米;南界自人瑞路南80米起至南市河西150米至百老桥河苏露桥河。3.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 自杭州市西兴镇至上虞东关浙东运河河道遗产区依据岸线外扩5米划定;其中西兴过塘行遗产区划定依据街区保护规划划定,北界自官河路北侧20米起至固陵路止;东界自固陵路起至青年路南侧40米道路止;南界自青年路南侧40米道路起至古搪路;西界自古塘路至官河北路北侧20米道210、路。八字桥历史街区遗产区划定依据街区保护规划划定,北界自上马石头路至广宁桥直街;东界自广宁桥直街起至人民中路至九节桥河沿南侧路;南界自九节桥河沿南侧路至中兴中路,西界自中兴中路至上马石头路。北侧缓冲区边界自古塘河起至古塘路至风情大道,南侧缓冲区沿从行头村至104国道,以遗产区外扩40米为缓冲区;自新发王村104国道起至墅后村遗产区南侧沿国道,北侧自遗产区外扩40米。自墅后村起至绍兴城区南侧缓冲区沿铁路,北侧缓冲区沿遗产区外扩40米。绍兴城区段与护城河两侧保护范围一致。自绍兴城区至藕塘头村河流南北两侧均以遗产区外扩50米为缓冲区。自藕塘头村河流至外环南路,南侧以遗产区外扩240米为缓冲区,北侧以211、遗产区外扩50米为缓冲区。自外环南路至曹娥江南北两侧均以遗产区外扩50米为缓冲区。4.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 上虞-余姚段遗产区依据虞余运河岸线外扩5米划定,自上虞区赵家升船机起至虞余运河与姚江相交处止。缓冲区自曹娥江与虞余运河相交处起至梁家山以遗产区外扩40米为缓冲区;自梁家山马渚镇运河两侧自遗产区外扩240米,其中小越湖段沿杭甬高速南侧划定;山前新村至小施巷缓冲区分别以遗产区外扩40米;自小施巷至姚江以遗产区外扩240米为缓冲区。序序号号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 名称名称 遗产区边界遗产区边界 缓冲区边界缓冲区边界 5.浙东运河宁波段 沿河道岸线外扩5米划定。缓冲区起自姚江起顾家埠西侧的河流处运河212、北侧以遗产区外扩50米为缓冲区南侧自遗产区外扩200米;从顾家埠西侧的河流处至祝家渡以遗产区外扩200米为缓冲区;自祝家渡至夏家庄702乡道处缓冲区沿铁路南界划定;自慈城镇至姚江刹子港两侧以遗产区外扩30米为缓冲区。6.宁波三江口 北至甬江大桥南边缘;南至中山东路大桥北边缘;西至新江桥东边缘;东至江东北路-常关弄-庆安会馆以东100米-荷池路一线。东界:东胜路-东胜路以东45 米-常关弄以南。南界:和义路南缘-中山东路南缘。西界:调整至人民路、甬江大桥匝道及延长线,向南过姚江至钱业会馆西边界为界。北界:调整为甬江以西以扬善路为界,甬江以东以现状绿地北缘和甬江大桥规划匝道为界(距甬江大桥以北约1213、00 米)。附表附表 4 大运河国保区划建设控制地带应大于缓冲区的点段列表大运河国保区划建设控制地带应大于缓冲区的点段列表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河道名称河道名称 具体点段具体点段 备注说明备注说明 所属城市所属城市 江南运河南浔段(頔塘故道)頔塘故道 湖州 江南运河嘉兴-杭州段 苏州塘 穆湖溪段 重要的入嘉兴城历史环境水系 嘉兴 嘉兴环城河 西南湖(放鹤洲)段沿岸 重要的水岸环境,需加强建设控制 嘉兴 杭州塘 五杭至博陆南岸段 郊野田园段,景观环境需要进行保护控制 杭州 崇长港 嘉兴 上塘河 秋石高架路至杭州绕城高速段两岸 现状已按照 250 米的建设控制地带取得较好的管控 杭州 中河 杭州 龙214、山河 杭州 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 西兴运河 衙前南至钱清北运河东岸 衙前古镇等要素集中,现状部分段为郊野农田,需要进行整体保护控制 杭州、绍兴 绍兴古纤道分布段 遗产点靠近河岸,需要加绍兴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4 遗产要素遗产要素 河道名称河道名称 具体点段具体点段 备注说明备注说明 所属城市所属城市 强两岸充足的遗产环境保护控制 境水南路至大越路段 沿线分布有圩田、纤道、村落,水系密集,需要加强两岸保护环境景观,控制城市建设 绍兴城内运河 绍兴 护城河 绍兴 山阴故水道 东湖至皋埠段 河道水面变宽,沿线为东鉴湖古水系重要的历史环境,需加强建设控制 215、绍兴 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虞余运河)虞余运河 绍兴、宁波 浙东运河宁波段 慈江 慈浦路-刹子港北段 运河主线转折节点,城镇开发边界内需加强建设控制 宁波 刹子港 全段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全段已按照 250 米的建设控制地带取得较好的管控 宁波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45 图集目录图集目录 01 区位图区位图 02 历史沿革图历史沿革图 03 遗产构成总图遗产构成总图 04 遗产现状评估图遗产现状评估图 05 遗产遗产关联要素分布图关联要素分布图 06 其他保护要素分布图其他保护要素分布图历史环境景观历史环境景观 07 现状水运功能评估图(遗产河道)现状水运216、功能评估图(遗产河道)08 现状管理评估图现状管理评估图 09 遗产展示利用现状评估图遗产展示利用现状评估图 10 遗产保护区划规划总图遗产保护区划规划总图 11 遗产河道岸线分类保护规划图遗产河道岸线分类保护规划图 12 遗产景观风貌分段保护规划图遗产景观风貌分段保护规划图 13 遗产管理措施规划图遗产管理措施规划图 14 遗产展示与利用结构规划图遗产展示与利用结构规划图 15 保护管理分图则保护管理分图则-湖州段湖州段 16 保护管理分图则保护管理分图则-嘉兴段嘉兴段 17 保护管理分图则保护管理分图则-杭州段杭州段 18 保护管理分图则保护管理分图则-绍兴段绍兴段 19 保护管理分图则保217、护管理分图则-宁波段宁波段 20 保护区划保护区划分图则分图则-YCD01 21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2 22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3 23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4 24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5 25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6 26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7 27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8 28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09 29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10 30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11 31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12 32 保护区划分图则保护区划分图则-YCD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