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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160727-终
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160727-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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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57390 2023-12-22 23页 177.50KB
1、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1DB50/5019-2001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2001/12/1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全文强制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DB50/5029-200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2004/2/11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第3.2.2.2条 滑坡推力安全系数Fst,按滑坡在最不利工况下的稳定系数Fs确定。2.Fs0.8时:安全等级为一级 Fst2.25-1.25Fs,且不大于1.5 (3.2.2.2-1)安全等级为二级 Fst1.75-2、0.75Fs,且不大于1.3 (3.2.2.2-2)安全等级为三级 Fst1.25-0.25Fs,且不大于1.1 (3.2.2.2-3)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3.4.1.2条 当抗滑桩兼作建筑物的基础时,抗滑桩应考虑承受滑坡推力和建筑结构荷载的共同作用。此时,应控制桩的位移,其位移值,不应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当有特殊要求时,尚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废止第3.5.1.1条 预应力锚索主要用于岩质滑坡。当采取有效防腐措施时,也可与其它抗滑结构共同组成抗滑支挡体系,用于岩质滑床上的土质滑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预应力锚索:1.水位以下及水位变动区。废止3DBJ50/5031-2004重3、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4/3/5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第3.0.1条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0.2条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4、)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修订第3.0.3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米,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屋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修订第3.0.4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其底层室5、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和3.0.3.1-3.0.3.3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修订第3.0.5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米,且符合本规范3.0.1.1-3.0.1.9、3.0.3.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6、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修订第3.0.6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米,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修订第3.0.7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7、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修订第4.0.1条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满足消防车通道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修订第4.0.2条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费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修订第4.0.3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8、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修订第4.0.4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修订第4.0.5条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修订第4.0.6条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修订第5.0.1条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9、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修订第5.0.2条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修订4DBJ50-034-2004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2004/10/1重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第3.2.6条 房屋建筑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3.2.6的要求。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1.8条 基础及室内地坪处理的药剂及质量应符合表4.1.8的要求。修订第4.1.9条 木构件的预防处理,必须在涂刷防腐剂或油漆之前进行,应用浓度为0.51%毒死蜱或0.25%氰戊菊酯药液,通过10、不同方法处理使木材表面吸收药液量达到0.51.0kg/。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表4.1.9的要求。修订第6.2.5条 堤坝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6.2.5的要求。修订第7.2.7条 林木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7.2.7的要求。修订5DBJ50-037-2004烧结页岩多孔砖和空心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2004/12/1重庆建筑科学研究院第5.1.2条 多孔砖砌体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有相应的构造措施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6DBJ50-038-2005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2005/5/1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全文强制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DB11、J50-041-2005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2005/7/1重庆大学/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第3.2.2条 轻型住宅钢结构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实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废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8.1.4条轻型住宅钢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4的规定。保留8DBJ50-043-2005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05/9/1重庆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第4.4.1条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12、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各拟建物及场区的地面整平高程,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埋置深度,及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工程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的类别、结构构造、厚度、分布、工程特性等,分析、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岩土参数;5 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岩土层的渗透性,提供地下水位计其变化幅度;6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13、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 评价地基土与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环境和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加固参数;8 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性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土质基坑开挖降水对邻近工程的影响;9 在抗震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场地类别和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9DBJ50-050-2006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2006/10/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4.3.1条外窗气密性采用标准状态10Pa压力差下的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或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进行评14、价。透明幕墙开启部分和规定部分的气密性采用标准状态10Pa压力差下的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3、q4进行评价。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5.3.3条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的引线应与被测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被测表面基本相同。废止第5.3.5条 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内表温度应按标准中的公式进行计算。废止10DBJ50-051-2006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2007/1/1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第4.0.1条(1)、(2)、(3)消防站布局应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范围,结合用地布局结构综合确定;中心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小型消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上15、(含)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微型消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室。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0.3条(1)小型消防站应单独建造,其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修订第6.0.2条(1)在规划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根据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同一次火灾灭火所需要的水量,并不应小于表6.0.2.1要求。修订第6.0.3条(1)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保留第7.0.2条 消防车通道的车型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16、应小于4米。修订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11DBJ50-055-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2007/1/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6.1.1条(1)严禁砌块与不同材质的砖或砌块混砌;(3)严禁使用出釜龄期不足28天的砌块,不得使用破裂、不规整或表面被油污污染的砌块;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6.2.1条(2)砌筑完成至抹灰间隔时间不应少于30天。修订12DBJ50-058-2006钢筋混凝土短肢剪力墙、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2007/3/1重庆市设计院17、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3.5.2条 各类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体系和房屋高度按表3.5.2确定采取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修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6.2.4条 第4款短肢剪力墙全截面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表6.2.4-2的规定值。修订13DBJ50-060-2006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2007/3/1重庆市防雷中心第4.2.2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3.3条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 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2 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18、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保留第9.2.1条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保留第13.0.2条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机械设备高度大于等于20m时,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时,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直击雷装置。保留14DBJ50-06319、-2007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2007/10/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3.0.2条 涂料及其配套材料,均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种类、颜色、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的质量保证书,并应经施工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0.2条 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应以旧基层评估报告为依据,应包含处理方法、施工工艺和设备,材料种类和要求等内容。保留第6.1.1条 涂饰翻新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保留第6.1.11条 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转入下道工序。废止15DBJ50-064-2007城市道路交通规20、划及路线设计规范2007/10/1重庆市规划局/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2.0.10条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0.10规定。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2.1条 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5.2.1规定值。修订第6.4.6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详见图6.4.6。修订第7.3.4条 一般情况下载汇流鼻前,匝道与主线间应具有如图7.3.4(主线车速为80km/h时)所示的通视三角区,以保证汇入车辆的安全。废止第7.9.1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交叉时,原则上应选立体交叉。修订第8.2.9(3)条 人行过街设施:3 21、安全岛: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修订16DBJ50-068-2007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08/2/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4.3.1条(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不低于0.9m。修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5.4.1条(2)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全部作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好记录;工程竣工交验前,应再作一22、次蓄水检验,若发现渗漏应立即整改,并作好相关记录。修订6.3.1条2(1)金属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用套管熔焊连接。3(1)三相和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相、零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或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修订17DBJ50-069-2007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08/1/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1.0.6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2条 设23、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保留第3.3.1条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保留第4.1.6条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4.2.7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24、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2.11条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保留第4.3.9条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5、。保留第4.4.6条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5.2.4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保留第5.2.6条 通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26、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试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保留第5.2.16条 采暖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制冷期内进行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行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制冷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高于2,且不应低于1。保留第6.2.2条 低压配27、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保留第7.2.4条 通风与空调的检测控制系统应正常、可靠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8.0.4条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28、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保留18DBJ50-070-2007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08/1/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1.0.6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废止废止该标准第3.1.2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经审查合格的原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废止第3.3.1条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29、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废止第4.1.6条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4.2.8条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4.3.8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4.3.13条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材与基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30、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废止第4.4.8条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4.5.6条 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17DBJ50-069-2007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08/1/1重庆市建设31、技术发展中心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5.2.5条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废止第5.232、.7条 通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和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5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6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33、调节相结合的运行。废止第5.2.22条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空调机组的新风阀与回风阀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实现新回风比例可调和过渡季的全新风运行。废止第5.2.23条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废止第5.2.24条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34、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2 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同所承担的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3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5.2.23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和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5.2.23中序号2、3、4、5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6(制冷期)两个项目的检测。废止第6.2.2条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35、应符合表6.2.2的规定废止第7.2.4条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正常、可靠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8.0.4条 公共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36、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废止19DBJ50-077-2009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2009/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3.1.7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13条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保留第3.1.15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37、。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保留第3.3.7条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保留第3.3.9条 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保留第3.6.5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废止第5.4.2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38、沟等;场内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出场车辆必须冲洗,禁止带泥上路。保留18DBJ50-070-2007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08/1/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废止该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9.4.3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留20DBJ50-078-2008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8/9/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文强制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1DBJ50-39、081-2008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2008/11/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4.3.1条 采暖、空调的冷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达不到节能能效等级要求的冷热源设备,应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以明确进行设备的更换或改造。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5.1条 采暖、通风与空调风系统配置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的规定,不能满足节能规定的设备,应进行设备、系统的更换或改造。保留22DBJ50-085-2008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2009/40、2/1重庆邮政规划设计院第1.0.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在建筑物设计时应统一安排住宅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6.2.7条 信报箱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选装的信报箱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重庆市邮政监管机构监制;保留23DBJ50-086-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9/2/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3.1.6条 城市桥梁工程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5.2.2条 钻(冲)孔桩成孔后必须清孔,测量孔位、孔深、孔径、41、倾斜度和沉淀层厚度,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方可浇注水下混凝土。检验数量:全部。检验方法:观察、查验成孔记录和测量。废止第5.3.5条 挖孔桩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桩用无破损法进行检测,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的桩应逐根进行检测。废止第7.6.1条 挂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结构设计文件的规定;挂篮运至工地时,应在试拼台上试拼;挂篮试拼后,必须进行荷载试验。挂篮的重量应和设计用作施工阶段验算的重量相符。废止第12.3.6条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对主要受力构件的受拉部位的凹形焊缝和42、设计文件规定的焊缝必须进行打磨。废止第14.1.5条 支架浇筑梁(板)施工时,支架基础应进行专门处理,强度、刚度、局部及整体稳定性必须经过计算、检验并满足相关要求;预拱度应按设计要求精确设置;支架在使用前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预压;分段、分层浇筑顺序以及工作缝处理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废止第15.1.7条 系杆拱桥预应力系杆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预应力系杆的张拉应与加载对应。预应力系杆的张拉除了控制内力和伸长量外,同时应控制关键结构部位的变位。中下承式拱桥吊杆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其锚固必须可靠。废止第16.1.3条 斜拉桥的主桥梁施工时必须进行动态施工控制。梁体每一施工阶段的结果应进行43、详细的监控测试和验算,并应根据测试和验算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斜拉索张拉力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直至全桥合龙。废止第17.1.2条 悬索桥的主桥梁施工时必须进行动态施工控制。梁体每一施工阶段的结果应进行详细的监控测试和验算,并应根据测试和验算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拉索张拉力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直至全桥合龙。废止第19.4.2条 在钢箱梁架设完毕后,桥面锈蚀部分应进行处理,现场焊缝及其相邻部分应进行防护,桥面所有防护层表面应进行清洗。钢箱梁应在表面去除灰尘、油污和其他污物后,方可进行防腐喷涂或防水粘结层施工。废止24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2044、10/6/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第4.1.5条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2.8条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保留第4.3.4条 45、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在采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保留第4.3.5条 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净面积Smin应满足下式要求。Smin0.0016s式中,Smin卫生通风口净面积,;s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保留第5.0.1条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中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K);2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8W/(K);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46、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K),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2.0W/(K),户门、分户楼板传热系数2.5W/(K);4 外窗传热系数4.0W/(K);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6.1.1条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保留第6.1.2条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废止第6.1.4条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47、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 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2 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3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保留第6.5.2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5.2的规定。修订第6.5.3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48、冷工况的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5.3的规定。修订第6.5.4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水源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5.4的规定。修订第6.5.5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5.5的规定。修订第6.5.6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5.6的规49、定。修订第6.5.7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低于表6.5.7的规定。修订第6.5.8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5.8的规定。修订第6.5.9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5.9的规定。修订25DBJ50-097-2009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2009/7/1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第3.3.5条 歌舞厅、50、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上层建筑的一层、二层或三层靠外舷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且不应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3.8条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厨房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门、窗,且应向外开启;2 当厨房确需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时,至少应有两个直接通往干舷甲板开敞处的疏散楼梯及出入口,且严禁在厨房内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3 厨房不应用作其它区域疏散人员穿越的通道。保留第3.4.2条 一级趸船舱壁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51、隔热性应符合表3.4.2的规定。修订第3.4.3条 一级趸船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符合表3.4.3的规定。修订第4.1.9条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2m。当趸船上相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5m。修订第5.1.5条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修订第5.1.6条 封闭楼梯间及室外疏散楼梯的顶棚、舱壁及甲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修订第5.1.7条52、 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开敞楼梯以及中庭、回廊等,其顶棚、舱壁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其它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修订第5.1.9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大于5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或构件上。灯饰所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保留第5.1.10条 内部装修不应破坏耐火分隔的完整性,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53、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保留第5.1.11条 内部装修不应减少规范所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保留第6.1.1条 趸船应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保留第6.1.2条 趸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消火栓的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 h。保留24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2010/6/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54、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7.1.4条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修订第8.1.5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趸船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保留第8.3.5条 趸船的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的启停以及着火相关部位非消防电源的切除,除一级趸船应自动控制外,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直接控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保留26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2010/6/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第4.1.5条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55、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2.8条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保留第5.0.1条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中各项规定时,应按本56、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K);2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1.0W/(K);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K),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2.0W/(K),户门传热系数2.5W/(K);4 外窗传热系数4.0W/(K);5 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3.2W/(K);6 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7W/(K)。保留第6.0.1条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57、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保留第6.0.2条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废止第6.0.4条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 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2 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3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保留第6.0.6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0.6的规定。修订第658、.0.7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的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7的规定。修订第6.0.8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0.8的规定。修订第6.0.9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9的规定。修订第659、.0.10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低于表6.0.10的规定。修订第6.0.11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0.11的规定。修订第6.0.12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0.12的规定。修订27DBJ50-103-2010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2010/9/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3.1.3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60、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界面层、抗裂防护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废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1.6条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废止第6.2.2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无机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堆积密度、干表观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废止第6.2.6条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2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61、厚度大于15mm时,应分层施工。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与基层之间以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3 当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抗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6.3.2条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无机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堆积密度、干表观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废止28DBJ50-107-2010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62、量验收规范2010/11/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1.0.3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废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1.0.5条 应制定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和防止有害气体的工作,保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保留第3.1.4条 城市隧道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各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复检。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2 施工用器具和设备进入63、现场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校正或标定;3 各工序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4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废止第6.1.2条 当施工前方地质出现异常变化迹象或接近围岩重要分界线时,应采用TSP、地质雷达、超前小导坑、超前探孔等方法探明隧道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保留第6.1.4条 隧道开挖时必须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按现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爆破震动,防止对邻近建(构)筑物等产生不良影响,确保施工安全。保留第7.1.2条 初期支护应能维护围岩的基本稳定、确保后续工序施工的64、安全。保留第9.1.1条 应根据隧道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条件、设计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监控量测方案,对突发的施工异常情况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隧道施工中必须设专人按规定要求负责日常监控量测工作。保留29DBJ50-108-2010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11/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3.1.3条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65、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3.1.5条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废止第5.2.3条 基坑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如土深度及锚杆选用等应经计算确定。支护应安全可靠、安装、拆除方便,并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废止第7.1.2条 模板、支架的加工、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并按建设部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废止第15.2.6条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66、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设计要求,相关的根据、地方关于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淘汰产品通告。废止第16.1.9条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废止第16.1.10条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废止30DBJ50-111-2010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2011/2/1重庆大学第1.0.4条 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成品住宅67、交房。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0.3条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保留第3.0.1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的节能标准。保留第4.4.3条 厨房内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自然通风要求。保留第68、4.4.9条 厨房装修设计和施工中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保留第4.5.8条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若没有自然通风,应设置集中排风道并安装与之连通的换气扇。保留第5.0.1新建廉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到表5.0.1中I级标准的要求。保留第5.0.2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到表5.0.1中II级标准的要求。保留第7.0.2条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减少或改变建筑设计中消防、疏散口的数量及位置,不得改变疏散通道宽度。保留31DBJ50-112-2010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2011/2/1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3.0.569、条 跨越不同类型道路的净空及限速要求按表3.0.5规定采用,同时应满足道路管理的要求。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5.3条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可能发生的偏载以及风荷载等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时,稳定系数不小于1.3。保留第5.3.4条 万能杆件梁应满足如下要求:万能杆件节点应与立柱支点中心(或立柱横向分配梁支承点)对应;梁片之间应设横向联结系,模板支架分配梁应布置在万能杆件桁架的节点位置。保留第6.1.1条 支架安装与拆除必须编制70、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对于承重跨越式支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保留第6.1.5条 遇6级及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严禁进行支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废止第6.5.1条 拆除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废止第8.1.4条 安全警示及交通标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 应在支架前方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等有关规范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设置限宽限高门架。根据需要采用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设施渠化车道;2 应设置夜间交通安全警示灯;3 应沿通道设置照明设施、轮廓标、突71、起路标。车行道照明设施不得侵占通道净空;4 应在支架前端设置一定数量的防撞砂筒、混凝土块等防撞设施,并在支架前端立柱(面)上设置立面标记。保留第8.1.5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支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废止第8.1.6条 支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结构构件;修改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原方案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保留第8.2.3条 在采用跨越式支架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监测参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实施交通管制。只有在查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保留32DBJ50-113-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11/2/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72、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第3.3.8条 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废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3.9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保留第3.5.4条 样板房和材料、部品、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应予以标示。样板房和材料、部品、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保留第4.6.2条73、 装修设计不应破坏原有墙地面保温节能构造层。保留第6.1.1条(1)对进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复检。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填写进场验收记录。保留第6.1.1条(4)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存档。保留第6.1.3条(5)施工现场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动用电气焊时,必须有效隔离并及时清除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和配备灭火器材控制焊渣的燃烧性。保留第6.2.2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害物质的含量、74、释放量和材料放射性指标等检测报告。当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见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人造木板使用总面积大于500时,进场必须复验游离甲醛释放量。当采用的天然石材单一品种使用面积大于200时,应对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留第6.3.3条 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保留第6.5.2条(3)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废止第6.8.3条(4)扶手、护栏的高度、栏杆间距和制作75、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金属材料时,其壁厚应设计确定,并不应小于1.2mm。杆件连接和固定必须牢固,并应磨光、隐蔽处理。保留第6.9.2条(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厚质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废止33DBJ50-114-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1/2/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第3.0.11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1.3条 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76、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后按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 50-113规定需要复验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的防水材料,应按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见证抽样复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保留第4.2.3条 防水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开裂现象。保留第5.2.6条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免抹灰顶棚宜用柔性腻子刮平,应无粉化、开裂。保留31DBJ50-112-2010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2011/2/1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保77、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6.1.8条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保留第7.1.7条轻质隔断与顶棚或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有防开裂措施。保留第8.1.8条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保留第9.5.5条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按章必须牢固。废止第10.2.4条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78、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废止第10.3.4条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废止第13.1.5条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材。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废止第13.4.3条 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废止第13.5.1条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废止第14.1.5条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废止第14.3.2条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79、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废止第14.3.5条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废止第14.4.2条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废止第14.4.6条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废止第14.5.2条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80、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废止第15.3.7条 金属和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壁厚与强度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无规定时,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执行。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保留第15.3.10条 在风(水)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保留第15.3.1181、条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废止第15.5.4条 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 设备单机试运行及调试;2 系统联机试运转及调试。废止第17.1.1条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废止第17.1.4条 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废止82、34DBJ50-115-2010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2011/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3.0.1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对工程场地状况、地表水资源、水源地质和输水管道线路进行勘察,并编写相关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2.2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量不得影响城镇供水及其他主要用途的取水要求。保留第6.1.5条 地表水换热系统的辅助加热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方式。保留第6.2.6条 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的水处理应采用物理处理方式,不得采用加药等化学处理方式。水处理方式不得对地表水水体造成污染。保留第7.1.2条选用的水源热83、泵机组应具有能量调节功能,机组的制冷能效比(EER)、制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7.1.2-1和7.1.2-2的规定。保留第7.1.3条 作为生活热水热源的水源热泵热水机,其制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7.1.3的规定。保留第7.1.11条 选择水源热泵机组时,其工质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工质时,热泵机组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保留35DBJ50-116-2010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11/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大学第3.0.2条 设计图纸变更不得降低系统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到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84、变更手续,并获得相关单位的确认。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33DBJ50-114-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1/2/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8.2.5条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检查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统监测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85、,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保留第10.2.1条 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保留36DBJ50-117-2010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适应性评估标准2011/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第3.2.1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预评估时,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地表水水源的水文地质状况。进行勘察。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3.3条(1)地表水水86、源热泵系统的取水量不得影响城镇供水及其他主要用途的取水要求。保留第3.4.3条 水源热泵机组的工质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度制冷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保留第3.4.4条 水源热泵机组的制冷能效比(EER)、制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3.4.1-1和3.4.4-2的规定。保留第3.5.2条 水源热泵热水机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3.5.1的规定。保留37DBJ50-118-2010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2011/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5.0.4条 在固定取水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87、船只来往的通航河流,应按航道部门的要求安装信号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可靠性。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7.0.1条 水源热泵机组(热水机)应保持良好的能量调节功能,应定期监测机组能效比(性能系数)。对不能满足表7.0.1-1、7.0.1-2和7.0.1-3的规定,达不到节能等级要求的主机设备,应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以明确进行设备的更换或改造。保留第8.1.1条 应定期检测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配置的源水泵、空调冷(热)水泵的效率,对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和节能建筑规定的有关节能要求水泵,宜进行改造或更换。保留第8.2.1条 采暖、通风与空88、调风系统配置的设备,应满足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和节能建筑规定的有关节能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应进行设备、系统的更换或改造。保留38DBJ50-123-2010建筑护栏技术规程2011/5/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设计院第3.1.1条 护栏规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施工、安装需要。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3条 护栏设计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保留第4.1.4条 根据护栏破坏结果的严重程度,护栏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4.1.4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保留第4.2.2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89、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护栏。保留第4.2.3条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保留第4.2.5条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少年儿童专用场所的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保留第4.2.6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少年儿童专用场所的楼梯梯井90、宽度大于 0.20m,住宅梯井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保留39DBJ50-124-2011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2011/7/1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工程分会/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第3.1.7条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废止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8条 各种设备安装应牢固、安全,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尘、防雷措施。废止第4.1.7条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压力实验应在仪表及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废止第4.9.2条 测试系统接地电阻,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5.1.2条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应按正式91、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变更,需经业主、设计、监理同意,必须有设计单位的文件确认。废止第10.1.1条电源配电系统必须采用TN-S系统,并配置UPS备用电源。废止第10.2.3条 建筑物屋面及室外设备应安装避雷针及浪涌保护器,并符合设计要求。修订第11.1.6条 室外不应采用架空布线,而应采用电缆沟、通信排管敷设。修订40DBJ50-056-2011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2011/8/1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第1.0.3条 住宅建筑群的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必须纳入建筑群的统一规划当中,与建筑群同步建设。保留仍保留为92、强制性标准第3.0.1条 除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提供至少1条4对对绞电缆或1芯光纤入户以外,其他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建筑群均应提供至少2芯光纤入户(FTTH)。保留35DBJ50-116-2010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11/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大学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3.0.3条 由通信运营商负责投资建设的部分应包括:建筑红线至主设备/交接间的通信电缆;主设备/交接间内的装饰、网络设备、配套93、设备、配套设施及空调;主设备/交接间至各楼层(宇)设备/交接间的线缆;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光/电缆配线箱体内的分光器或者ONU设备,通信运营商接入光缆终接所使用的配线模块、法兰盘、适配器等。保留第3.0.4条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部分应包括:建筑红线内的通信通道;主设备/交接间的机房(含基本装修、供电、照明、防雷、接地系统及消防)、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含供电、照明、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空间;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内的光/电缆配线箱体及箱体内入户光缆终接所使用的配线模板、法兰盘、适配器等;建筑物内各种配线设备、入户线缆;用户家居信息箱(含箱体内的电源插座、跳线模块等)。保留第4.194、.5条 主设备/交接间的面积应符合表4.1.5的规定。保留第4.2.4条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设备/交接间应引入两路可靠的交流电源,并安装壁挂式交流配电箱,交流配电箱应提供不少于3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输出分路。2其他设备/交接间应引入至少一路稳定可靠的交流电源,且具备电源插座。3引入交流电源基本要求如下:频率:50Hz5%电压标准值:(-15%10%)单相三线制220V:允许变动范围为187V242V电源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6mm2。保留第4.2.5条 主设备/交接间的相关电源系统应设三级防雷、过电压、浪涌保护。进出设备/交接间的各类线缆均应设防雷、过电压、浪涌保护。保留95、第4.2.6条 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交接间内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3主设备/交接间应设专用接地排和专用接地干线,专用接地排应从设备间及交接间的专用接地排引至接地体。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致,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6 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埋至接地体。由专用接地排引至各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 mm2。4交流配电箱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专用接地排相连。保留第5.1.4条(1)款 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电)缆条数、规96、格和管理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数量应满足通信运营商的需要,至少应具备3孔管径均为110mm的管孔。保留41DBJ50-125-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8/1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第3.0.3条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地质查验(验槽)。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4.2.8条 对岩溶地基或由红粘土与下伏碳酸盐岩层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除勘察设计阶段经论证和勘探确认浅基础坑槽底下不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土洞和溶洞外,浅基础施工地质查验尚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坑槽底下是否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土洞或溶洞。保留第4.3.8条 对岩溶地基,除勘察设计阶段经论证和勘探确认桩孔底下不存在对基础有97、影响的溶洞外,桩基础施工地质查验尚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桩孔底下是否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溶洞。保留第5.2.11条 人工挖孔灌注桩同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试件每浇注50m应有1组,且每根桩不应少于1组试件。废止第5.2.14条泥浆护壁的机械成孔灌注桩桩顶高程高出设计高程不应小于0.50m。废止第5.2.15条 机械成孔灌注桩混凝土试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浇注50m应有1组;2 柱下单桩应有1组;3 每个承台下的桩应有1组;4 同条件下施工的桩应有1组。废止42DBJ50-126-2011市政工程边坡及挡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9/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98、司第1.0.3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主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4条 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保留第5.1.2条 钢筋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现场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3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保留第5.1.3条 模板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99、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2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3 模板及其支架安装和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废止40DBJ50-056-2011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2011/8/1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6.2.1条 锚杆(索)、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100、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H执行。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保留第7.1.4条 基础开挖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图纸等,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基础开挖应分层进行,应避免对地基持力层的扰动和雨水的浸泡。基础开挖完成后,应经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废止43DBJ50-127-2011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2011/9/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4.2.5条 当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做101、热桥保温材料时,应根据保温层设计厚度于楼板标高位置设置出挑相应宽度的构件,作为保温层砌筑的支座。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6.2.1条砌块的强度等级、导热系数、密级、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6.2.3条(3)款 选用保温砌块做保温材料时,粘贴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其拉拔试验强度不得小于0.4。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热桥保温材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留44DBJ50-128-2011城镇道路附属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10/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3.2.2条 预制混凝土路缘102、石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4.3.3条 水泥混凝土基层的抗压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废止第4.4.3条 石材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4.6.1条 压实度不得小于95%,表面应平整,无明显轮迹。废止第5.2.2条 井基底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废止第5.2.4条 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灰缝平直,不得有通缝、瞎缝;预制装配式结构应座浆、灌浆饱满密实,无裂缝;混凝土结构无质量缺陷;井室无渗水、无水珠现象。废止第6.2.2条 大型交通标志立柱基础的地基承载力与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第6.3.2条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设置位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和设计要103、求。废止第6.5.3条 柱式轮廓标安装牢固,逆反射材料表面与行车方向垂直,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应与设计相符。废止第7.2.2条 混凝土防撞护栏预制构件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止45DBJ 50-129-201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2011/11/1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3.0.2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2.2条 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附件用标准的纸张。保留第6.1.104、2条 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保留第6.3.6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保留第6.4.6条 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保留第7.1.2条 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保留第8.1.3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应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保留第8.2.5条 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105、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录E)。保留第10.0.1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保留第10.0.2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保留第11.1.1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保留第11.2.1条 市级以上(含106、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订第11.2.2条 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保留第11.6.2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保留46DBJ50-140-201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2012/6/1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施工机械专业委员会第3.0.1条 安装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应有产品合格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及足够的持证人员,应具备安全107、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整合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1.2条 安装拆卸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电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整合第5.3.6条 拆卸起重臂、平衡臂与过渡节连接销轴前,吊点的设置应使所吊部件处于水平状态,并采取措施防止吊运中的部件由于约束解除后的摆动和冲击。108、保留第6.2.1条升降塔身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严禁对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做任何改动。第7.1.8条支撑杆与附着框、附着构筑物连接件之间必须采用销轴铰接,严禁采用焊接方式连接。保留47DBJ50-145-2012城镇道路路基设计规范2012/11/1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第1.0.3条 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抗变形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1.0.9条 路基防洪标准应考虑道路在路网中的功能,快速路、主干路防洪标准应与城市防洪标准一致,其余等级道路应与城市防洪标准一致。若条件限制,应论证后确定。废止第3.1.6条 永久性路基支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所服务的109、道路工程的使用年限和受其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废止第3.2.5条 道路边坡工程应按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性、道路边坡类型和坡高等因素,根据表3.2.5确定安全等级。废止第7.1.4条 支挡结构应满足下列使用功能要求:1 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或荷载);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4 在遇到地震荷载等偶然作用时,仍能保持必要的稳定性。废止第7.2.3条 支档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目的,分别采用作用(或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或荷载)短期效应组110、合、作用(或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使变形、裂缝等作用(或荷载)效应的设计值不大于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限值。废止第10.1.1 下列路基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测:1 一级边坡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竣工后运营期间变形监测;2 二级边坡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竣工后运营期间变形监测;3 采用动态设计法的边坡,应对边坡工程施工过程变形、应力进行监测。废止48DBJ50-156-2012旋挖成孔灌柱桩工程技术规程2013/3/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第3.0.7条 采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的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检测。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7.1.3条 旋挖成孔灌柱桩111、孔口应设置护筒,并满足设计要求。保留49DBJ50-157-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2013/3/1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2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员、资料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建部和我市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3.2.1房屋建筑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保留3.3.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112、合表3.3.1的规定。保留3.4.1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保留4.0.1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保留5.0.2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保留5.0.7技术工人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相关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证书,技术工人应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才具备从业资格。保留50DBJ50-054-2013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3/5/1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原机三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第3.0.1条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113、。废止废止该标准第3.0.2条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废止第4.1.2条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114、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废止46DBJ50-140-201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2012/6/1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施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115、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2.1条 A1类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116、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废止第4.2.2条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废止第4.2.3条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117、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台下列规定: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干400m2;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废止第4.3.2条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118、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国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废止第4.3.3条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119、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3 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废止第4.3.5条 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废止第4.4.1条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废止第4.4.2条 大型商业120、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废止第4.4.3条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废止第4.5.1条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废止第4.5.2条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废止第4.5.3条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121、的装修材料。废止第4.6.1条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废止第4.6.2条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废止50DBJ50-054-2013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3/5/1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原机三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废止该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6.3条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122、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1)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4)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123、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的25。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124、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废止第5.1.6条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干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125、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废止第5.2.1条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房间:2 室内商业街。废止第6.3.4条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m2,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废止第6.4.1条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废止第6411条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2 126、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废止第6.5.1条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废止第6.6.1条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其余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开设置。废止51DBJ50-164-2013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2013/6/1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第5.1.1条 当127、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线电缆。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1.3条 消防设备电源线路应满足火灾时建筑物内消防用电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保留第5.3.1条 特级场所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保留52DBJ50-052-2016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6/7/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第1.0.6条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应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2.3条 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等措施的建筑西向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0.3时,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128、墙)应设置活动外遮阳。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3.4.1条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屋面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7W/(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不应小于1.2K/W;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6W/(K);6 当单一立面的129、窗墙面积比大于0.4但不大于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4;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6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4;7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35。保留第3.4.1条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屋面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7W/(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130、(K);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不应小于1.2K/W;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6W/(K);6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0.4但不大于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4;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6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4;7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K),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35。保留第4.1.10条 采用集中冷、热源的建筑群,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均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131、,应分用户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不确定时,应分楼层、分室内区域或分室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保留第4.2.9条 水(地)源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名义制热工况下,其全年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4.2.9对应的2级能效值。保留53DBJ50-168-201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2014/1/1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第6.1.3条 模板支撑体系应为独立的受力结构,必须保证满堂式模板支撑架立杆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轴心受压受力模式。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6.1.7条 满堂式支撑架体系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拉杆及水平、竖向132、剪刀撑。保留第6.1.8条 满堂式支撑架每排每列立杆的纵、横向之间应采用水平杆连接,水平杆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在立杆顶端可调节支托的底部处设置一道水平拉杆作为封顶杆,当梁底封顶杆与板底水平拉杆不在同一高度上时,梁底封顶杆应向板底立杆双向延长不少于2个跨距并与立杆固定;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满堂支撑架的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对于扣件式支撑架不应超过0.5m,对于碗扣式支撑架不应超过0.7m;2 在立杆的底部、基础的顶面限定高度内设置一道纵、横水平拉杆作为扫地杆,扣件式钢管满堂支撑架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不应超过200mm,碗扣式钢管满堂支撑架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不应超过133、350mm。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2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高处的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 在封顶杆与扫地杆之间应均匀设置水平拉杆。水平拉杆的间距(即步距)在满足荷载计算要求条件下,将封顶杆与扫地杆之间的距离进行平均分配,并应满足:当支撑架高度低于4m、立杆轴力设计值小于8kN时不得大于1.8m,当支撑架高度超过4m、或者立杆轴力设计值大于8kN时不得大于1.5m;当支撑架高度8m20m时,顶端步距内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支撑架高度超过20m时,顶端两步距内各加设一道水平拉杆;5 采用扣件式钢管时,严禁在水平拉杆上设置立杆或将上下两段134、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保留第6.1.9条 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满堂支撑架立杆的底部可调底座、顶部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钢管顶部或底部的长度均不得大于300mm,可调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螺杆插入立杆内的长度均不得小于15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废止52DBJ50-052-2016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6/7/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135、6.1.10条 满堂支撑架立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立杆顶部必须设置可调托撑,立杆底部与基础顶面之间必须设置底座和垫板,顶部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底部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底座下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垫板宜采用条形成排或成列通长布置(长度不少于2跨);2 立杆间距应根据所承受的荷载确定,但不应大于1.2m,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沿板底的立杆间距应与同向梁纵向立杆间距相等或成倍数;2)沿梁横向连续设置梁板立杆时,应从梁支撑架开始向板中央双向布设,但板中央两相邻立杆间距不得大于板底设计立杆间距。废止第6.1.12条 满堂式支撑架竖向剪刀撑斜杆与136、地面的倾角应为45-60,水平剪刀撑斜杆与支撑架纵(或横)向夹角应为45-60,竖向剪刀撑斜杆底端应与地面顶紧。竖向剪刀撑斜杆、水平剪刀撑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紧,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但旋转扣件中心线至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废止第6.3.2条 碗扣式钢管满堂支撑架的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隔间距不超过4.5m的竖向平面内,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跨度)应为3m-4.5m,竖向剪刀撑应在竖向平面内沿水平方向连续满布;2 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内以及在扫地杆的设置层平面内应设置纵横向连续、满布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至架体137、底平面距离以及各层水平剪刀撑间距均不宜超过4.8m,剪刀撑宽度应为3m-4.5m。废止第6.4.3条 当采用多排脚手架钢管作为跨越式支撑架的立柱时,钢管立杆不应少于4排,每排横距不应大于300mm;钢管立杆顶部应设置纵横向型钢分配梁作为跨越式横梁的支座,该横梁应具有足够的抗弯刚度。保留第7.1.1条 所有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架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废止54DBJ50-170-2013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2014/1/1重庆市建筑科学研138、究院第1.0.4条 建筑边坡工程加固、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鉴定。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55DBJ50-174-2014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14/5/1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3.3.5 详细勘察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1 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拟建(构)筑物及场区的地面整平高程,建(构)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埋置深度,及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2 搜集地下埋藏物的相关资料;3 进一步查明致灾地质体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稳定程度和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参数;4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的类别、结构构139、造、厚度、分布、工程特性等,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提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按相关要求对场地的地震效应作出详细评价;评价水、土腐蚀性;6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岩土层的渗透性,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3.4.19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中的城市隧道、城市地下工程、城市岸边取水工程的勘探及测试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对勘探、测试孔(井)进行封填。保留5.2.7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桥位区,应实测剪切波速值。保留56DBJ50-184-2014建筑施工插槽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2014/7/1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140、限公司第4.1.3条 严禁将插槽式钢管模板支撑架与起重机械、施工脚手架等相连接。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8.5.2条 模板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废止第9.0.5条 支撑架作业层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废止57DBJ50-193-2014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2014/8/1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大学第6.1.3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结构高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计算要求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按表6.1.3确定。保留仍保留为强141、制性标准58DBJ50-199-2014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2014/11/1重庆大学、重庆市设计院第3.1.1条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工程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工程勘察。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59DBJ50-200-2014建筑桩基础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2014/11/1重庆市设计院第5.2.1条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kR(5.2.1-1)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Nkmax1.2R(5.2.1-2)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ek1.25R(142、5.2.1-3)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Nekmax1.5R(5.2.1-4)式中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Nk 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Nek 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废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第8.4.2条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废止60DBJ50-201-2014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2014/12/1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3.2.1143、条 用于制作焊接箍筋的钢筋,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加工或热处理钢筋。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53DBJ50-168-201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2014/1/1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6.2.5条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或剪切试验结果判定。保留第6.2.7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保留61DBJ50-208-2144、014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5/4/1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第3.1.10条 系统设置在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气体等的场所,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2.10条 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保护图书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烟草仓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可燃固体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 min;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室、柴油发电机室、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动力实验室等含有可燃液体的设备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3 用于保护电子数据处理机房、通信机房、变配电145、室、消防控制室、控制调度大厅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min;4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 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 min;5 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烟分隔系统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6 闭式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7 瓶组式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可按其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 min。修订第3.5.4条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1 泵组式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2 瓶组式系统的水质不146、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规定;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保留第4.2.3条 系统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它耐腐蚀性能相当的材料;2 过滤器的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3 过滤器的摩阻应能满足系统管网水力计算的要求。保留第4.3.4条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MPa时,应采用材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修订第7.0.7条 系统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年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147、测定1次系统水源的供水能力;2 应对系统组件、管道及管件进行1次全面检查,清洗贮水箱、过滤器,并对控制阀后的管道进行吹扫;3 贮水箱应每半年换水一次,贮水容器内的水应按产品制造商的要求定期更换,不少于每半年一次;4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试验。修订62DBJ50-218-2015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2015/9/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5.2.2条 充电设备配电电源应设置单独回路供电。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63DBJ50-234-201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16/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148、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第1.0.4条 执行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全部规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和按本规范3.4.4条规定的验收方法对单位工程设计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执行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第16章固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布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3.1.2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变更不得降149、低经审查合格的原设计文件技术要求。保留第3.3.1条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保留第3.4.4条 对单位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按工程建设要求采取分段或全面验收方式进行;2 采取分段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各分段相应工程建设;在进行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门的分段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整体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拣验收;3 全面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整体工程建设。保留第4.150、2.3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60DBJ50-201-2014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2014/12/1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4.2.6条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151、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拉拔试验,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必须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后置锚固件当设计或施工方案对锚固力有具体要求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保留第4.2.17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提供耐候性实验报告。保留第5.2.3条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152、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将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6.2.3条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7.2.3条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8.2.3条 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9.2.3条 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供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153、和更换;3 室内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手动或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能够手动或遥控关闭燃气辐射器的供气;4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及产品安装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5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供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保留第9.2.12条 供暖节能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时运站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保留第10.2.9条 通风与空调154、设备节能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等要求。保留第11.2.3条 公共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设置的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应能实现冷(热)量计量的功能。保留第11.2.4条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能根据冷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保留第11.2.6条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155、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阀门、传感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方向应正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保留第11.2.10条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必须符合的下列规定:1 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行和调试;2 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必须同所承担的建筑物室内空调或供暖系统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3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0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和调试不在制冷期或供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0中156、序号2、5、6、7、8五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供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3(供暖期)和4、9(制冷期)四个项目的检测。保留第12.2.3条 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5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157、定流量运行;6 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保留63DBJ50-234-201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16/3/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12.2.11条 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工程安装完毕后,应与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本规范158、第11.2.10条的规定。保留第13.2.2条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保留第15.2.2条 地满贯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岩土热响应实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面积小于5000m2时,设置一个测试孔;2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2时,测试孔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保留第16.2.6条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的电水加热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永久接地的保护可靠固定,并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保留第16.2.10条 太阳能光热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正常后应对太阳能系统的热性能进行现场159、检验。保留第18.2.7条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留第22.0.5条 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保留第22.0.6条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建筑室内声环境检测结果应合格;4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检测结果应合格。保留第22.0.7条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160、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2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3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保留64DBJ50-047-20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016/5/1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5.1.2条 对于受自身或外界因素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危岩或崩塌、泥石流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未经处理或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并确保安全的场地,不得选择作为建筑场地。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6.1.2条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构)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经处理后161、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留65DBJ50-134-2012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2/1/12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交通大学第4.3.2条 锚具、家具和连接器的性能满足以下要求:1 静载锚固性能:锚具效应系数 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受力长度总应变apu 应满足0.95、apu 2.0%;2 预应力筋内缩及锚具变形量162、平均值应不大于6mm;3 摩阻顺势均值应不大于6%;4 张拉锚固工艺应达到一下要求:1)具有分级张拉或因张拉设备倒换行程需要时的临时锚固;2)经过多次张拉锚固后,预应力筋内各根预应力钢材受力仍是均匀的;3)在张拉发生故障时,预应力筋具有全部放松的措施;4)单根垫板连体式锚具,预应力筋应能在锥形夹片孔中自由对中和不顶压锚固。保留仍保留为强制性标准第5.2.1条 后张预应力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表5.2.1的规定。取消第7.1.1条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具安装位置应准确,固定牢靠,锚垫板与预应力筋在锚固区应相互垂直。检验数量:全部。检验方163、法:观察,尺量,隐蔽检查验收记录。废止第8.2.1条 预应力张拉时应进行跟踪控制,其控制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顶张拉同步性控制精度为2%;2 张拉控制应力精度为1.5%;3 张拉至控制应力后,应保证足够的持荷时间。检验数量:全部。检验方法:张拉千斤顶、油压表或专用测试仪。保留第8.2.2条 预应力筋断丝、滑移限制应符合表8.2.2预应力筋断丝、滑移限制的规定。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按表格要求执行。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第8.2.3条 对大桥、特大桥或164、设计要求的市政工程结构应在张拉完全结束锚固后24h内进行有效预应力抽检。张拉锚固后,预应力筋的锚下有效预应力大小应符合设计张拉控制应力,两者相对偏差应为5%。检验数量:钢绞线根数的5%。检验方法:张拉千斤顶、压力传感器或采用其他检测设备。保留第8.2.4条 对大桥、特大桥或设计要求的市政工程结构应在张拉完全结束锚固后24h内进行有效预应力不均匀度抽检。张拉锚固后锚下有效预应力不均匀度按附录G计算,其大小应符合表8.2.4张拉锚固后锚下有效预应力不均匀度的控制要求的规定。检验数量:按表格要求执行。检验方法:张拉千斤顶、压力传感器或采用其它检测设备。保留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汇总表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标标准准名名称称实实施施时时间间主主编编单单位位强强制制性性条条文文评评估估结结论论条条文文标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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