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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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6519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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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县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沙洋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我县近年来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精力进行治理整顿,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任务 (一)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和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强化活禽和牲畜的产地检疫,全面开展饲养场强制免疫,建立强制免疫档案;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检测,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完善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生猪耳标制度,建档造册;督促饲养场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台帐,监督指导动物饲养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防止出售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病死猪流向流通环节;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点的活禽和牲畜要严格查验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3、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开展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换证和肉品质量整治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屠宰场和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辖区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对现有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清理,切实做好本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对于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4、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牲畜屠宰场点原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经贸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我省生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定点屠宰企业、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企业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场内管理行为。一是健全相关制度。按照省经贸委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场复查的紧急通知(闽经贸明电200711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进场验收、销售台帐、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二是把好进场关。认真执行牲畜进5、场必须经驻场动物检疫员检疫认可,凭产地检疫单和驻场动物检疫员签字后方可接收进场,并建立交接登记台帐,确保病畜不得进场。三是做好检疫和检验工作。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要认真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工作,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印章)出厂上市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对出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要依法对屠宰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四是抓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第9号令)规定,切6、实做好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五是要督促定点屠宰企业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屠宰环节禁用物质由屠宰企业自检、政府监督的检测制度。 (三)开展注水肉整治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牲畜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执法检查,查获对牲畜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违法活动提供场所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定点屠宰企业对牲畜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以及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7、格。 (四)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牲畜产品。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进入加工、流通、消费环节。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原料采购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工使用私宰肉、病害肉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质量市场准入关。要认真审核入场经营8、者资格及牲畜产品检疫检验证明,严格凭“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上市制度。并对经营私宰肉、病害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卫生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宾馆、酒楼、餐馆、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产品等行为。 (五)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整治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9、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定点屠宰企业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经贸、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10、精”、莱克多巴胺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要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8-11月)。各有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整治任务。重点对畜禽饲养环节、屠宰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等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畜禽肉品质量安全。重点对私屠滥宰和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比较集中和影响较大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11、销售病死畜禽肉品、非法屠宰点、肉制品加工点、肉品冷冻企业、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餐饮业进行突击检查,集中力量查处捣毁一批黑窝点,销毁一批产品、依法惩处一批犯罪分子。(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县经贸局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12、任,明确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猪肉产销各环节的全程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各环节有效的管理制度,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做好信息报送。在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将工作情况报送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从2010年8月起,每月8日前向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当地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10年12月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