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矿煤层气利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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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3426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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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矿煤层气利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矿煤层气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矿不断扩大、变化的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加强煤层气利用的安全管理,减少或杜绝因瓦斯抽放、储存、输送和使用带来的隐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保障正常供气,安全用气,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矿所有与瓦斯利用有关的单位,对其的安装、运行工作进行职责分工,对其安全管理行为做出规范。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机电室(一)负责矿井煤层气利用系统的总体牵头管理与协调工作。(二)负责井下瓦斯抽放主管路、各2、抽放泵站及瓦斯利用设施的安装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三)负责煤层气利用系统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五)负责瓦斯抽放与利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四条 通风科(一)负责牵头煤层气利用系统的瓦斯参数测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二)牵头井下采面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及钻孔施工工作。(三)负责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四)负责瓦斯抽放与利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瓦斯传感器位置与参数设置的业务指导工作。(五)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系统调整工作,保证瓦斯利用系统的抽放量和抽放浓度符合要求。第五条 安检科(一)负责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各类事3、故的追查分析工作。第六条 调度室(一)负责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的调度协调工作。(二)负责重大事故的汇报、请示及下达指令工作。(三)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发生事故时的车辆保障工作。第七条 物业公司(一)负责家属区和工业区瓦斯利用系统中铭石公司所属范围内设备的资产管理,监督、检查铭石公司日常工作是否到位。(二)负责民用瓦斯安全宣传及停供气的协调工作。(三)负责与铭石公司的业务联系工作。(四)负责家属区、工业区、华阳区矿属各类瓦斯锅炉、燃气中央空调等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第八条 矸井工区(一)负责排矸井瓦斯抽放泵站及矸井地面瓦斯抽放主管路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瓦斯利用管路出口管辖至矸井抽放泵站4、大门外第一个主阀门(不包括阀门)。(二)负责矸井瓦斯锅炉房(包括泵站至锅炉房管路)及矸井其它新建地面利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第九条 段河工区(一)负责3#风井地面所有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井下五盘区抽放泵站及排气管路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包含井筒管路)。第十条 白沙工区 负责2#风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第十一条 监测队(一)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利用系统中用户监控系统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第十二条 防尘队(一)负责井下盘区主抽放管路的运行和维护工作,3#风井回风巷管路具体管辖至五盘区抽放泵站外入口第一个阀门处(不包括5、阀门)。(二)负责井下抽放系统的调整工作。第十三条 抽放队和千米钻机队 负责井下抽放钻孔的施工工作。第十四条 工程科(一)负责地面瓦斯抽放与利用系统的土建施工工程。(二)负责地面瓦斯利用系统中管路、调压站等相关工程的安装工作(包括各类资质、证件的办理等工作)。第十五条 物供中心 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保证所用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医 院(一)负责瓦斯置换等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二)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发生事故时的医疗抢救工作。第十七条 消防中队(一)负责瓦斯置换等工作期间的消防保障工作。(二)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工作6、。第十八条 保卫科(一)负责瓦斯置换等工作期间的警戒工作。(二)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发生事故时的警戒、疏散工作。(三)负责燃气系统消防业务的管理第十九条 生活科 负责职工食堂瓦斯利用系统所分管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第二十条 铭石公司 (一)负责合同范围内瓦斯利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向用户宣传使用常识、安全须知及其它有关规定。(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相应资质、证件的办理。(四)负责XX矿外转供煤层气工作,负责对外转供煤层气系统的定期检查,并做记录。第二十一条 居委会(一)根据物业公司安排,在燃气事故处理或停气期间通过楼长、单元长通知住户注意事项,监督住户是否执行相关规定7、。(二)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瓦斯利用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工作。第二十二条 职教中心 负责牵头瓦斯抽放、利用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瓦斯利用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规定(一)瓦斯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与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及燃气设计规范,瓦斯利用系统需同时符合晋城煤业集团民用燃气安全技术管理办法。(二)瓦斯利用系统的地面利用管路及安全设施由工程科负责,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机电室、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三)瓦斯抽放泵站、锅炉房等瓦斯利用系统中的机8、电设备安装工程由机电室负责,安装前机电室应组织工程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四)井下盘区主抽放管路的三通数量及位置由通风科确定,并于安装前书面报机电室。(五)工程完工后牵头单位于10日内组织验收、移交,同时将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接收单位。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放与利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一)从事瓦斯抽放与利用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二)瓦斯抽放及利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对管辖范围的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并成立应急抢险小组,保证24小时待命。(三)瓦斯抽放9、泵站及燃气站应制定和张挂要害场所管理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包机制、设备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干部上岗查岗制度、隐患排查制、事故分析抢救制、检修操作票制、岗位作业标准,所有制度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会审后方可执行。要求规格统一,张挂整齐,清晰可见。(四)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气站就建立以下记录:运行日志、事故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设施巡回检查记录、干部上岗记录、要害场所登记本,要求记录规范,放置在现场指定位置。(五)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气站应设置门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站内,属检查人员要严格进行登记,不得将点火物品10、带入站内,手机要进行关机,同时进入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六)瓦斯抽放泵站及燃气站内严禁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行为,如确属工作需要,作业单位必须按XX矿井下烧焊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大型车辆进入瓦斯抽放站作业,按非防爆设备入井的程序进行审批。(七)气柜运行管理规定1、运行人员每两小时必须对瓦斯气柜水位进行一次检查(至少每层均匀对称检查4个点),气柜层间水位不得低于550mm,否则必须立即进行加水。 2、气柜每天必须加水一次,保证气柜水位合格。3、在用气柜至少每两天要上升、下降一个循环,同时每周要检查一次导轨运行情况,并加油,保证导轨与导向轮运行灵活。4、遇雷雨大风天气,运行单位要适当降低气柜高度,气柜11、内煤层气应不超过总容量的70%。5、气柜充气前,站内值班人员应向通风调度请示,确认抽放系统稳定后,再进行充气操作。6、对气柜充气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气柜上升速度、充气浓度进行连续监控,防止气柜上升速度过快或煤层气浓度超过、低于规定范围。7、每天上、下午对气柜水封进行一次排污。8、每季度对气柜及避雷针接地极进行一次检测,并做记录。(八)瓦斯管路运行管理规定1、井下瓦斯抽放与利用管路由防尘队负责,每班必须派专人对主干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并对管路的积水进行及时排放。2、地面利用管路由管理单位至少每周对主干管路(包括主要阀门井)进巡回检查一次,每天要对各放水器进行放水一12、次,并做记录。(九)抽放泵站、燃气站(加压站)运行人员每小时要对瓦斯抽放参数和利用参数进行检查记录一次,除监测监控监测数据外,要人工检测记录煤层气压力、流量、管路浓度、环境瓦斯浓度、泵体周围瓦斯浓度等。环境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泵体附近300m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十)瓦斯利用系统必须使用燃气加臭装置,严禁将加臭装置甩掉不用,同时加臭浓度符合要求(加臭量大于30mg/nm3)。(十一)瓦斯利用用户管理规定1、严禁非专业人员移动、搬迁燃气设施。民用瓦斯设施由铭石公司每季对用户灶具进行检查一次。2、属工业用户(包括瓦斯锅炉、燃气中央空调、食堂燃气灶具)场所必须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现场13、应配备相应的燃气泄漏检测仪器仪表,对于用气集中区域应设置环境瓦斯传感器,对现场瓦斯进行实时监测。第二十五条 抽放系统调整规定(一)抽放系统的调整工作由通风科总体牵头负责,盘区抽放系统进行调整时,必须制定调整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通风副总及相关业务部门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当日应在矿早碰头会上通报。(二)通风部门在调整抽放系统前,应提前一天打系统调整报告,经通风科、机电室、调度室、安检科批准,并通知矸井工区、段河工区、白沙工区等相关单位做好准备,系统调整前,应提前将地面瓦斯利用储气柜提前充满,系统调整期间严禁向气柜充气。第二十六条 煤层气利用系统增减负荷规定(一)煤层气利用系统如14、根据需要需进行增加或减少用气单位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属矿属单位需经机电室及机电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属矿外单位,使用单位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二)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增加负荷后,由机电室组织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工程科、物业公司、铭石公司等相关部门对新增利用系统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问题处理完后,方可进行瓦斯置换。(三)使用单位增加供气负荷前,应制定出详细的瓦斯气置换方案及施工措施、新增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运行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机电室、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物业公司、铭石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会审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关工作。(五)使用单位因故需要临时或永久将15、燃气装置退出运行时,必须打停运报告,经机电室、通风科、调度室、安检科批准,采取相应停运措施后方可进行;停运期如装置未置换为空气,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防止瓦斯气泄漏。第二十七条 瓦斯气置换规定(一)瓦斯利用系统投运前的瓦斯气置换工作由机电室牵头负责,置换前机电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利用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由机电室协助使用单位制定详细的瓦斯气置换方案和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机电室、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物业公司、铭石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集团公司批准后,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措施进行置换。(二)如属新增瓦斯利用工程,牵头业务部门首先要对工程进16、行验收移交,并办理相应的燃气资质后方可进行瓦斯气置换。(三)对于停用瓦斯气设施或因其它原因需对瓦斯利用系统置换为空气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置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机电室、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物业公司、铭石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停气管理规定(一)供气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对用户进行临时停气时,必须提前三天打停运报告,经机电室、通风科、调度室、安检科、物业公司及机电矿长批准后,由调度室通知各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影响民用瓦斯利用时,调度室要通知物业公司、居委会和铭石公司,物业公司接通知后要在家属区及电视台进行公示,居委会要告知楼长传17、达至用户。(二)供气单位在进行停气操作前,要请示矿调度,只有当矿调度确认所有用户都停止使用燃气设备后,方可进行停气操作。影响民用瓦斯利用时,调度室要通知物业公司和铭石公司,将调压站总出口阀门进行关闭。(三)供气单位恢复供气后,供气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室、调度室及相关单位,各使用单位要派专业人员恢复瓦斯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四)停气期间,各相关用户单位要将本单位用气总阀门进行关闭,同时不得开启燃气设施,以防止恢复供气后瓦斯泄漏。(五)用户单位因故需要进行停气时,由停气单位提前两天打停运报告,经机电室、调度室、安检科批准,如停气影响其它用户时,需经机电矿长批准,由调度通知相关单位好准备。(六)停气过18、程如涉及到影响瓦斯利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时,停气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停气。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规定(一)当瓦斯抽放系统(如抽放管路)出现故障后,故障单位要立即通知机电室、矿调度及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立即通知各泵站及加压站,不得对瓦斯气柜进行充气工作,矿调度接通知后要了解地面气柜当前瓦斯量,必要时采取供气限负荷措施,通知各工业用气设备停止运行,优先保障居民用气。(二)当出现瓦斯利用管路泄漏等故障需要停气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机电室、通风科、安检科,同时关闭上级供气阀门,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护和疏散泄漏点50m范围内的人员。需其它单位进行停气时,由调度通知供气单位进行停19、气;符合重特大事故标准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进行抢险。(三)当供气系统出现故障(如加压泵故障),造成不能向用户进行供气时,供气单位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电室、通风科、安检科,由调度立即通知各用户关闭总进气阀门,影响居民用气时,由调度室通知物业公司、居委会、铭石公司和宣传部广播站,物业公司和铭石公司要立即对调压站总出气阀门进行关闭,居委会接通知后要立即告知楼长传达至用户,广播站要启用矿广播通知各用户。(四)在燃气系统发生事故或检修期间,物业公司负责将安全注意事项通知居委会,由居委会通知住户,或平时有需宣传的安全事项也通知居委会。第三十条 机电室每季度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对矿井煤层气利用系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四章 考核第三十一条 瓦斯抽放与利用系统运行过程中未严格按本制度执行者,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每项处罚200元。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停送气操作时,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元。第三十三条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矿相关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