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生产经营“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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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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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生产经营“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管理制度1“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第一章 总 则6第二章 隐患认定6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7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7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7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8第五章 隐患注销9第六章 考 核10“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10一、重大隐患:10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1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1119、有自燃发2、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12二、一般隐患:12瓦斯检查及瓦斯员巡回检查和报告制度136、瓦斯员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区。1316、瓦斯员升坑后要认真填写日志,并保证“三对口”。1427、瓦斯员要进入棚栏内检查瓦斯。1529、对冒顶区,瓦斯员要详细检查顶部瓦斯。1611、在没有专职瓦斯员时,放炮员必须亲自到对方检查瓦斯。184、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排放:1913、排放瓦斯时,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2114、井下皮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明火烟雾报警装置。2320、井下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24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25一、总 则26二3、岗位责任制26第一条 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26三、瓦斯超限的预防26第八条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27四、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28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28第十六条 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28五、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29第十八条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29八、瓦斯管理31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3第一节 总则33第二节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33第三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34第四节 使用与维护35第五节 检 修37第六节 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39一、检查地点:40二、检查次数及内容:40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403.检查内容41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4、检查内容。42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十四、交接内容包括:44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45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46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46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47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47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48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9一、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50二、考核制度51一、保管、发放制度521、各种仪器,仪表要专人妥善保管。524、收发的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一台罚款10元。52二、维修制度52三、劳动纪律:5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57第一5、章 总 则57第二章 一般规定58第11条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59第三章 矿井通风60第一节 通风系统60第22条 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61第二节 通风设施61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62第四节 局部通风63第30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63第五节 通风管理64第六节 巷道贯通65第43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65第44条 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65第四章 瓦斯防治66第一节 瓦斯检查68第55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69第二节 瓦斯排放69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6、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70第三节 瓦斯抽放71第四节 防治突出74第五章 粉尘防治76第一节防尘管路76第二节降尘措施76第三节隔爆措施77第103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78第四节粉尘测定79第106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79第六章 防灭火79第七章 监测监控82第八章 其 它84第九章 附 则86第138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86第141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86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863、开掘工作面装煤岩碴前,必须先洒水降尘。868、冲刷架线大巷时,必须先停电,后进行工作。8712、对煤尘堆积和积存地点必须及时冲洗和清扫。8715、对防尘存在的问题,隔爆设施7、存在问题,不汇报一处扣5元。8717、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体注水,注水量必须符合要求。87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88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88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88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89“一通三防”例会制度93“三人联锁”放炮管理制度963、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出,按“三人联锁”放炮管理制度。98 “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8、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9、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总工程师成 员:分管副矿长、通风区、技术科、安监处、基建科、机运区、调度室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10、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6、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11、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7、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8、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9、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 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12、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通风区副区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区;同时通风区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区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第十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13、;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公司解决。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14、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隐患注销第十四条 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第六章 考 核第十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15、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16、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9、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5、传17、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22、矿井未18、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23、存在煤尘堆积的;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附:一通三防风险预控管理表瓦斯检查及瓦斯员巡回检查和报告制度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有人工作的地点以及能行走的通风的巷道都必须进行瓦斯检查。2、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小班至少检查三次,无人工作时至少检查二次,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3、井下瓦斯检查实行分地区检查管理,瓦斯员要认真负责本地区的瓦斯管理,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要求,检查结果要记入原始记录本,并填写瓦斯检查牌和瓦斯19、日志。4、检查过的地点,不得发生瓦斯超限和超限作业情况。检查中发现瓦斯瓦斯聚集和超限,及放炮违章作业时,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进行处理。 5、在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时间交接班,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在交接班牌上签字,瓦斯大的地点逐头交接,瓦斯超限和停风时要在上拐子或掘进头内交接班。 6、瓦斯员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区。 7、瓦斯员若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应立即处理,并向上汇报,处理不完,不得离开工作地点。 8、瓦斯员在井下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不得升坑后汇报,否则按规定处理。 9、瓦斯员、放炮员经过探头时,专职瓦斯员每班3次用检定器校对测报仪和探头,并汇报情况。 10、瓦斯员每到一个地区必须20、由本地区班组长和放炮员签名,并注明签到时间不得弄虚作假,在规定签到时间内,放炮员未见瓦斯员签到,放炮员要立即汇报. 11、所有停头地区及采掘地区内,盲巷要按规定设签到牌,建棚栏,挂警标(瓦斯大班长负责安排挂牌等,瓦斯员负责汇报),停掘头签到牌由瓦斯员挂在跟头5米内。 12、无人工作掘进头,所有人员包括瓦斯员,放炮员不得在独巷内躺、卧,更不得睡觉,处理完问题要立即到独巷外。 13、在半班前瓦斯员未见到放炮员,或放炮员未见到瓦斯员,都必须立即汇报值班,值班要立即安排处理,查明原因,属违章的要分析处理。 14、瓦斯员要按规定时间每班汇报三次,第一次要在半班前,第三次要在布置任务前,末到交接班时间,打21、完电话后要立即回到交接班地点。 15、不得漏检假检,检查后要立即填原始记录和签到纸,末检查瓦斯填写记录,签到时按漏检分析处理。 16、瓦斯员升坑后要认真填写日志,并保证“三对口”。 17、瓦斯员必须按检查地点,次数时间进行巡检,检查时间允许左右10分钟,误差时间10分钟至一小时按签到时间不准处理,一小时以上按漏检处理,特殊情况要汇报值班室。 18、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头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两次,但只要有人工作,如开泵等,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三次。 19、瓦斯员接班后,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如属上班遗留问题,且未交班说明,则值班可让上班瓦斯员下井处理,但是否下井处理,都要对上班瓦斯员进行分析处理,瓦斯员对本班22、发现问题,不管属于哪个班的,都必须听从值班安排,立即进行处理。 20、工作面上拐子瓦斯由放炮员和瓦斯员负责,风帐由瓦斯员保管。 21、掘进工作面跟头20米范围内瓦斯由放炮员负责普查和处理,本地区属瓦斯员处理,放炮员协助。 22、回采面放炮员不放炮时必须在上拐子管理瓦斯,否则按脱岗处理。 23、所有大瓦斯地区都必须按规定安设断电仪,跟头5米悬挂测报仪,配备专职瓦斯员。 24、所有地区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检查附近20米内瓦斯,超限不得放炮。附近20米指顶板、底版、两帮各20米内,只要人能进入或交代能深入即必须检查其内瓦斯,确定其瓦斯浓度,体积是否超限,如躲避洞、空顶、老空等。 2523、掘进头停风期间,放炮员或瓦斯员不得无故离开独巷口,并必须现场交接班。 26、瓦斯超限时严禁一切作业,特别是放炮、电气操作,应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27、瓦斯员要进入棚栏内检查瓦斯。 28、瓦斯员每班都要普查本地区瓦斯情况,对下列地点要重点普查:高瓦斯掘进头巷道顶部、躲炮洞、高冒区;风筒离头远时跟头瓦斯;高瓦斯回采面上拐子、采空区、煤帮、溜槽下、高冒区;温度高、有热气地区;风量小、风速低地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岩巷见煤前、见煤时;大断面巷道及机电峒室顶部;野青掘进头见断层;盲巷等。 29、对冒顶区,瓦斯员要详细检查顶部瓦斯。 30、瓦斯班长至少每两天审查一次瓦斯日志,发现的问题要用不同颜色的笔24、改正。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一般巷道贯通,必须有经矿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风区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2、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瓦斯尾巷贯通必须有经公司(局)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探明积水、瓦斯等安全隐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3、一般巷道(用放炮方法贯通)在相距20米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突出区域60m前,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区等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贯通测量通知单。 4、对于对穿贯通时,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突出区域60m前,必须停止一头掘进,由一头向另一头掘进贯25、通。 5、对于停头巷道,要切断独巷内一切电器设备电源,在独巷口打上栅栏,挂上警标,并且要保持正常通风。 6、巷道贯通前相距5米时,要打探眼,执行先探后掘制度,并且要探2米进1米,探透后要立即停止掘进,并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 7、通风区在接到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后,必须提前考虑通风系统的调整,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8、贯通后,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受风量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撤人,停止作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且瓦斯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9、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对方停头巷道在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人站岗警戒,并设专职瓦斯员负责对方停头处的瓦斯检查工作。正常情26、况下每班检查三次,并且每放一炮加检一次瓦斯,要在瓦斯签到牌和原始记录本上同时记录。 10、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时,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让报信人拿放炮记录本到对方停头通知专职瓦斯员检查停头瓦斯情况,符合规定专职瓦斯员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然后由报信人通知放炮员开始放炮,放炮员不见专职瓦斯员本人签字,不得放炮。 11、在没有专职瓦斯员时,放炮员必须亲自到对方检查瓦斯。 12、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时,技术员和值班人要随时掌握生产进度情况,以便对贯通及时采取措施。 13、贯通后及调整通风系统后,要对贯通的相关区域的风量及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4、 开掘巷道与27、已采区、老空、瓦斯尾巷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最后2米不得放炮,必须用铜制工具刨透,并且必须配带呼吸器做贯通工作,其他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15、 开掘巷道与密闭巷道贯通时,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必须先排除密闭内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16、对于未经公司(局)、矿批准,或没有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而误穿贯通的,要按重大事故进行处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对于被封闭的巷道启封复用,以及开掘过程中与已采区,采空区和不明真相的巷道贯通,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2、对于有计划或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328、在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的排放顺序,特别是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顺序排放瓦斯。 4、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排放: (1)、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存,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时间超过8小时,但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实行一般排放制度,由瓦斯员、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共同进行排放,但排放前必须打电话汇报值班室,值班必须详细说明停电、验及撤人站岗措施。 (2)、对于瓦斯积存时间超过8小时,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区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排放。 (3)、对于启封密闭的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瓦斯排放措施,并经29、公司(局)批准,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5、实行三人排放时,瓦斯员、放炮员及采掘班组长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由瓦斯员统一指挥。 6、瓦斯排放期间,必须采取控制风流措施,严格控制排放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7、瓦斯排放的回风区域内,瓦斯浓度可能达到1.0%的所有地点,都必须将电器电源切断,撤出所有人员,并在所有可以进入该区域的通路上设置岗哨,站岗警戒。 8、站岗必须执行签字制度,包括报信人及所有站岗人必须全部签字,并且严格执行谁派岗谁撤岗制度,严禁私自撤岗,否则按事故处理。 9、排放瓦斯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测试报警仪,排放瓦斯期间必须悬30、挂在分区回风中。 10、对于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用铜钎或铜锤等铜制工具启封密闭墙,并且启封密闭墙时,要开动局扇,风筒出口距墙不得超过5米。 11、采用局扇风筒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严禁用断续停开局扇的方法排放瓦斯,独巷口必须采用风筒三通控制风量瓦斯浓度的方法进行排放。 12、排放瓦斯时,严禁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地点的瓦斯。 13、排放瓦斯时,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4、采用局扇风筒排放瓦斯时,风筒必须接牢,吊挂必须合格,防止风筒断开事故。 15、利用全负压自然排放瓦斯时,必须先从回风侧打调节孔,然后再从进风侧打调节孔,调节孔要逐渐扩大,不得将密闭墙一次全部打开31、。 16、排放瓦斯期间,回风区域内瓦斯浓度达到1.0%的所有受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17、排完瓦斯后,必须对排放地点及回风区域内的瓦斯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证明无瓦斯积存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和送电。 18、排放瓦斯前后,都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或矿调度室请示和汇报。 19、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瓦斯排放措施,否则不得参加排放,由技术员或负责人组织学习贯彻。矿井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及火区管理制度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建全防灭火措施,加强日常检查。2、对于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或区域时,必须采取下列一系列防灭火措施:(1)对采空区、突出和冒32、落的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和注阻化剂或惰性气体以及均压技术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2)采区设计时,必须保证尽量少留煤柱,并且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3)掘进和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回采过程中不得丢顶煤,保证最高的回采率和最快的回采速度,并且尽量减少采空区漏风量。(4)回采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冒落严实。(5)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进行拆除放顶工作,并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3、矿井在延深新水平时,必须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采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5、对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详细掌握其采煤方法、通风系统33、,及时掌握采掘进度和采掘过程中的各种变化等情况。6、对于有自燃倾向性的采掘工作面和高温火区,必须进行预测预报工作,并且要留有记录。7、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并且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8、对于高温火区及火区密闭墙,必须设高温火区检查记录牌,按规定检查火区温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气体参数的变化情况,并且认真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处理。9、高温火区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必须至少每周抽取一次气样送局通风处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并且留有记录。10、高温火区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且要同时记入原始记录和签到纸,升井后必须填写检查日志34、。11、测风员必须认真填写高温火区检查日报,内容主要包括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等数据,并按规定逐级审批。12、火区启封前,必须采取火区气样送局通风实验室进行化验,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方可进行启封。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只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并且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13、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严禁电气焊。14、井下皮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明火烟雾报警装置。15、井下主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且配备足够的防灭火器材。135、6、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并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17、地面井口房和抽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炉火取暖,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进行干燥,否则按事故处理。18、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如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严禁电气焊。 19、井下所有机电峒室和火药库内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沙土等灭火用具,井下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20、井下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且熟悉本职工作区域范围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36、术措施审批制度一、较大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瓦斯排放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等措施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二、一般技术措施的审批要由技术员由基本单位领导先审再找基层相关单位审批,最后按主管领导和矿领导进行审批,不得越级审批。三、对于牵涉矿井地区较大的技术措施,由技术员向主管矿领导申请,由主管矿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矿领导进行集体审批。四、无论是集体审批还是由下级到上级逐级审批,技术员必须保存好底稿,并将所有人员的鉴署意见写到措施中。五、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审批完毕并下发有关单位,所有单位必须向职工进行贯彻留有签字后,方可施工,技术员发放措施要建立档案备查。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37、度一、总 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 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防副总 通防部部长 安检处处长成员:调度室、技术科、机运区、通风区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第二条 通防部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区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处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38、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第五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第七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39、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八条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第九条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防突队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瓦斯超限。第十条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一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班、队长的责任。第十二条 凡井下局扇停电、停抽(影响抽放效果)、40、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 机运区、通风区必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防突队对瓦斯抽放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四、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第十四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队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漏检、假检。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监控中心、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向矿调度室做汇报,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瓦斯超限41、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际情况,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做好记录,并向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通风区区长汇报,并通报通风区、安监处,通风区、安监处值班人员做好记录;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向通风区值班室进行汇报,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瓦斯超限汇报流程图第十六条 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1、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2、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由通风区值班人员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42、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值班人员、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由通风区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经通风、机电、技术、调度、安监处等有关部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通风区总统一指挥,通风区及超限地点相关区队负责排放瓦斯具体工作。五、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 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风区、安监处、技术部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43、由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第十八条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1、凡瓦斯超限,均按事故进行追查。2、瓦斯超限分级原则1)一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含2.0%)时,由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2)二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由通防副总主持、通防部长、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三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通防部部长主持,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瓦斯超限追查主要内容1)瓦斯超限44、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验总结。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主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记录内容有: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总结。5、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防部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习,学习后有心德体会,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防部存档。八、瓦斯管理第十45、九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脱岗、漏检、假检、睡觉,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300元处罚。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时,上隅角无风帐,罚施工单位1000元,主管队长300元。施工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施工单位500元,主管队长200元。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采掘工作面,班、队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主管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队长或跟班管理人员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46、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瓦斯检查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三条 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五条 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第二十六条 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队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给予瓦斯检查员、当班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因风筒人47、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二十九条 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第三十条 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放炮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当班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因人为对监控线路、甲烷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施损毁,故意封闭、移动甲烷传感器等经追查对相关责任人、48、责任单位处于2000元以上罚款,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第三十三条 以上罚款根据瓦斯超限严重程度不同,按超限级别加大罚款力度。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第1条:为适应煤炭工业的发展,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2条: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第3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49、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和审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第4条:负责所属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第5条: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维修和配件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协同公司所属单位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等工作。第6条: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为矿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7条:负责引进技术装备的审查、报批工作。第8条:负责组织本矿所属单位设备管理、维修和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第9条:负责本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第三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第10条: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设备科必须做好设备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50、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1) 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机电副总工程师主持下,由工资企管科、调度室、技术科、财务科等有关科室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2) 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有关煤矿通用设备使用的“MA”标志和非淘汰型产品。购置计划由工资企管科、设备科、技术科、经营调度、财务科共同编制,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3) 自行研制设备时,应由矿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和研发部门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51、的研究和图纸的审查工作。设计方案批准后,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设备制成后,应保存完整的技术资料(设计图、试验记录等),并需经过技术鉴定方可投入使用;(4) 公司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维修性要求,并参与安装、调试工作。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使用单位要把好设备投产前的安全、质量、备件和资料验收关。(5) 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1条: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安52、全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第12条:对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设备使用部门应积极主动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和不完好的设备不准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安装、使用、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第四节 使用与维护第13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53、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第14条: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实行机台长制。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主要管路、缆线装置和已实行集中遥控的设备,应设置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第15条: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包括运转、操作人员,以下同)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54、求,经考试合格,由企业或授权单位发证(国家有统一规定者按规定办理)必须持证上岗。第16条: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煤矿机械工业企业的设备严禁精机粗用。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及安监部门有权制止,司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第17条: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18条: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55、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第19条: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 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第20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第21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第22条: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56、行校验和标定。第23条: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 (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要实行润滑专责管理。 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能入库,并妥善保管和定量发放。第24条:设备发生事故应查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对隐满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第25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57、间、场地、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第五节 检 修第26条:各使用单位应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第27条:设备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理三种,并严格按照检修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矿用设备的大修必须要有检修资质和检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28条: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58、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小屯矿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提足提够,并按计划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29条: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各使用单位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第30条:各单位的流水线、流程设备和全年无法停机的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护和检修,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第31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第32条:地面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地面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59、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工程任务书应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制定检修安全保证措施。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2) 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3) 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第33条: 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开、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纪录。 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60、细记入设备档案。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第34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质量管理的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第35条: 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备件储备资金一般可占本单位设备原值的24左右,引进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可适当地增加储备。对大型特殊配件应根据同规格型号的台数,作特殊储备。第六节 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第36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61、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原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4)遭到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第37条: 因机电事故、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需提前报废的必须注明原因,并附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国家明令规定淘汰的老旧杂设备报废要写清依据。第38条: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必须经专业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62、一、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二、检查次数及内容: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检查。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总回风、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3次;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3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1次。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3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63、安通科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防科、总工程师审批。3.检查内容1.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7.根据井下64、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65、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六、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66、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安通科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2.采煤工作面:距回采工作面出口30米处。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防科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67、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十二、班中3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时间在接班后的1个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时间在接班后的3个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时间在下班前一小时内完成。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十四、交接内容包括: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68、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控、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十五、每个矿井都要建立通风、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值班记录,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班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十七、瓦斯日报69、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70、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数据认真核查。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瓦斯传感器对比值。对检查出的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71、虚假。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第三条瓦72、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73、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74、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75、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3.放炮后,瓦斯检76、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采、掘、开生产衔接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通风巷道的施工必须符合设计断面,生产部要积极组织对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进行清理整巷,保证调整通风系统工作的顺利进行。2、调改通风系统前,通风队必须先对调整区域内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通风地点进行全面风量测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设施不牢固的,必须先完善处理,然后制定专门的措施,报相关负责人批准,最后进行调整通风系统工作。1)、调整通风系统改变主要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77、。2)、调整通风系统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3)、调整通风系统改变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时,报通风部技术主管批准。3、调整通风系统时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工程都必须由通风部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公司调度和通风部调度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4、采区以内调改风必须由通风队长或技术员现场指挥;调改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部部长或部长助理现场指挥,并有测风员参加。5、在调改风中,发现风向、风量与计划不符,达不到改风的目的,必须在井下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部部长、技术主管或当日78、值班长查出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调改完通风系统后,测风员必须认真测量调改地点风量,不得假报、虚报。并及时填写测风日报。二、考核制度1、对影响调改风工程的通风巷道未进行清理整巷或达不到规定要求,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5000元。2、井下调改风工作没有专门措施或有专门措施但未经有关负责人审批而进行调改通风系统的责任人,处罚100元。3、调改风期间无指定负责人现场指挥,造成调改风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处罚责任人50元。4、未及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处罚责任人50元。5、调改风期间,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6、调改完毕后,测风员不准确测量各地点风量,处罚50元。通风仪器仪表保管79、维修制度一、保管、发放制度1、各种仪器,仪表要专人妥善保管。2、瓦斯器必须专人专用,不按规定或未经值班批准私自发给他人一台罚款5元。3、不经区值班同意,当班不得收发当班仪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4、收发的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一台罚款10元。5、收回的仪器要详细检查验收,如有损坏要当面指出,并出示扣罚条,否则对责任者按损坏价值罚款,其它按价赔偿。6、未经主管区长批准,外借一台扣20元(本区可经值班批准)。7、丢失仪器,仪表按价赔偿。8、领取仪器,仪表者到下班时间应交而没有交者,应立即汇报值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元。9、仪器房所有仪器,仪表都应对号存放,一台不对号罚款1元。10、瓦斯80、员领取仪器时要按规定登记。二、维修制度各种仪表、仪器合格率应达100%,达不到按以下规定处理:1、检定器大小数不亮一台扣10元。2、光谱不清楚一台扣5元。3、电门不灵活一台扣5元。4、光谱精度不准确一台扣5元。5、检定器漏气扣5元。6、药品失效一台扣5元。7、外套破口未缝,背带未锚接或用绳代替每一台扣5元。8、检定器不卫生一台扣5元。9、不按规定进行仪器校正或不填写校正记录一台扣5元10、其它扣510元。三、劳动纪律:1、上班和工作时间,不许带小孩,否则罚款10元。2、工作时间不许洗衣服,打毛衣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罚款5元。3、工作时间不经值班批准不得私自出厂,否则按脱岗处理,罚款1081、20元。4、有上大班人员,仪器房不准无人或锁门,否则按脱岗处理罚款1020元。5、吃饭锁门钥匙必须交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不得出厂吃饭,超过时间1分钟扣0.2元,超半小时按脱岗处理罚款1020元。6、非吃饭时间锁门,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超1分钟扣0.2元,超过1小时按脱岗处理罚款1020元。7、仪器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5元。8、室内所有仪器,仪表和其它公物不得无故丢失损坏,外借,有此现象接班人不得接班,并立即汇报值班室,可追究上班责任,否则追究当班人员责任。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82、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在构成通风系统前,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等,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3、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风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采用。4、采掘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等。5、通风衔接工作要及时,通风设施不亏欠 ,合理调节风量,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6、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配风量要符合公司的规定。7、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各巷道交叉口要悬挂瓦斯煤尘事故和火灾的避灾路线标志牌 ,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离83、。8、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及时建造永久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9、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必须及时永久密闭。10、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11、通风部必须每季度绘制一次通风系统图,每月进行一次补充修改,每季度报通风处一份,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12、凡影响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等业务部门的审核报矿总工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作业。13、通风巷道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84、%。14、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生产技术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状态时,必须由通风部门进行风量和通风阻力的计算,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15、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置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包括电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作为主要通风机用。16、装有主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17、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85、通风。18、矿井投产前要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19、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季度要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矿井分配方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86、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4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8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6条 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88、训,考核合格。第7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9条 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 89、“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11条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12条 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 “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90、上岗。第13条 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4条 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 矿井通风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15条 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91、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第16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第17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92、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第18条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9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第21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93、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22条 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 通风设施第23条 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第24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94、5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第26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27条 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28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95、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29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 局部通风第30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31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96、 (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第32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33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34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5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97、,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五节 通风管理第36条 煤炭企业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第37条 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第38条 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98、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39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40条 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第41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节 巷道贯通第42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99、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43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100、爆破。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第44条 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须101、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 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46条 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102、,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四章 瓦斯防治第47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第48条 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103、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49条 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50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第51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104、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第一节 瓦斯检查第52条 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第53条 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105、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54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106、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第55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第56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7条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8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二节 瓦斯排放107、第59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60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61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108、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63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第64条 排除封闭区、109、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65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 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第66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110、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节 瓦斯抽放第6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111、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68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9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第70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112、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第71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第72条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第73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113、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 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第74条 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第7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第76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114、设置绝缘段。第77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第78条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 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第79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115、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80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第81条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第82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116、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第83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第四节 防治突出第84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117、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第86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第87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第88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第8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118、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第90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第91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第五章 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92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3119、,并具有备用水池。第93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第94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降尘措施第95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96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120、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第97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121、降尘。第98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第99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第100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第三节隔爆措施第122、101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第102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第103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5、水棚的用水123、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第四节粉尘测定第104条 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124、的粉尘进行测定。第105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第106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六章 防灭火第107条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125、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108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第109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第110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111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126、,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第112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第113条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114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127、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3.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第11128、5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第116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第117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118条 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第119条 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129、区自燃。第120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第121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七章 监测监控第122条 煤矿企业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130、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第123条 煤炭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业务管理原则上规定由通风部门负责。第124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煤炭企业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所在地县(市)检修中心进行调试和维修。第125条 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131、第126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要求。第127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双巷掘作业方式时,还必须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第12132、8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其设置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置温度传感器。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矿井其它地点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等摸拟量传感器及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由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或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出具体要求。第129条 井下在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瓦斯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要做好调校记录。调校风速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可使用133、经过标定的风速计和温度计。调校周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要求。第130条 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第131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当班班组长进行。第132条 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134、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第八章 其 它第133条 煤矿企业抽出的瓦斯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应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认真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变害为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瓦斯抽采项目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用于瓦斯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第134条 煤炭企业所实施135、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第135条 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煤炭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第136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136、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必须有通风人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内及主要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严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第137条 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第九章 附 则 第137、138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139条 本规定中“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的矿级以上部门。第140条 各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141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井下巷道必须定期冲洗煤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运输通风大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采掘工作面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2、采掘工作面采用洒水代替辅助隔爆的冲洗长度不少于300米,小于300米的巷道应全部喷洒水。3、开掘工作面装煤岩碴前,必须先洒水降尘。4、皮带溜子运输机巷道的管路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置一个三通138、阀门,以便冲洗巷道。5、各有关单位必须建立防尘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煤尘冲洗工作。6、冲刷巷道工作在大巷进行时,必须三人以上同时进行,在工作地点前后10米处要有专人站岗,注意来往车辆,并带红灯,以示警戒。7、冲刷斜巷时,必须提前与把勾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在停电情况下进行。8、冲刷架线大巷时,必须先停电,后进行工作。9、冲刷巷道时,人员要站在进风侧沿风流方向逐段进行。冲洗时,人与冲洗地点保持至少3米距离。10、冲刷人员必须戴皮手套和绝缘胶靴,防止电缆和电气设备漏电引起事故。11、巷道冲洗刷白工作,要有单位主管班组长经常检查巷道的冲洗刷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向主管防尘的区长汇报。12、对煤139、尘堆积和积存地点必须及时冲洗和清扫。13、对未按规定进行冲刷巷道和发现煤尘堆积超限现象,必须按有关规定分析处理。14、煤尘工每工冲洗煤尘巷道500M,要求包括该巷道的隔爆冲水和巷道两侧的风眼、片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元,不得弄虚作假。15、对防尘存在的问题,隔爆设施存在问题,不汇报一处扣5元。16、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内容符合要求,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元。17、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体注水,注水量必须符合要求。18、采掘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及转载点必须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并保证雾化效果。粉尘检测制度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140、测尘工作。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一通三防”停、送电管141、理制度一、 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需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二、 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三、 如为井下送电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责任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供电。四、 主扇恢复运行30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供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方可送电。五、 凡为送电进行排放瓦斯必须有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六、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142、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出人员;待排放瓦斯后,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七、 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且停送电操作必须为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违者必以追究。八、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停、送电要有电工专人进行负责,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格执行停送电安全措施。九、 单纯的启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和送电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但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上岗。十、 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员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143、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十一、 对于高压电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工作票签发权限。除工作责任人之外,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停送电申请。否则,工作票签发人一律不予受理。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一公司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十二、 停送电申请应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负责人提供,由各供用电管理单位却热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风工区和公司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执行。十三、 电气设备停电后,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或闭锁措施,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除停电人144、员外,任何人不准解除闭锁或摘下警示牌为擅自将设备送电。十四、 如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条线路上工作时,应分别悬挂各自的警示牌。一组工作结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闸送电。十五、 无人值班的配电点,开关停电后应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十六、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人专人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电时间进行电气检修工作。十七、 井下出现电气故障时,严禁利用试送电的办法寻找故障点。十八、 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停送电工作票由用电单位工作责任人填写,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交变电所由工作许可人执行。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十九、 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145、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开关控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化,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室。二十、 当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二十一、 当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切断采掘工作面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二十二、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或电动机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断电。二十三、 出现瓦斯超限需断电的地点,由跟跟班电工实施断电工作,若跟班电工不在场,瓦检员必须及时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在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变电所断电。二十四、 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146、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串联风流中0.5%以下),方可人工送电。采掘工作面爆破撤人、设岗警戒制度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m;半岩巷及岩巷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第八条 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和警戒,并认真检查瓦斯,其中一个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均不准放炮。第九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第147、十条 高瓦斯高应力或按突出管理的采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安全出口50m外的压风自救处,回风系统全部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警戒。炮后至少30min,才准进入检查。第十一条 高瓦斯、高应力或按突出管理的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反向风门以外或避难硐室内,避难硐室距掘进工作面不少于300m,风门以里回风系统全部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站岗警戒。炮后至少30min才准进入检查。石门揭煤震动爆破后至少1h才准进入检查,48h后才准进行施工。该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爆破,否则不准直接进行人工和手稿掘进。“一通三防”例会制度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下发的148、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管理水平,及时准确的指导和解决矿井通防技术难题,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一通三防”例会制度。一、会议时间:煤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28日。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制定“一通三防”例会制度二、组织单位:通风区三、主持人: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四、参加人员: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后勤矿长、安监处、中宇项目部、技术科、瓦斯治理队、通风区、机运区及相关人员。五、会议内容:(一)传达我公司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149、二)通报煤矿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对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通风管理、瓦斯防治、综合防尘、火灾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及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安排。(四)对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难点进行讨论并制定解决方法。(五)对本阶段“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六、会议要求:(一)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二)与会人员必须将手机设为振动状态并做好会议记录。(三)通风区负责通知、点名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四)要求各分管领导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和内容,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五)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150、00元,迟到罚款50元;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手机响铃一次罚款50元。“三人联锁”放炮管理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带班长三联锁,具体规定如下:(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带班长“放炮命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2)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的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由带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带班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放炮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151、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两声口哨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斯员有“放炮命令牌”。(3)放炮后15分钟,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同时进行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顺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4)每次放炮前后,都有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表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5)交换牌后,必须各负其职,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6)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7)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附:放炮时必须持牌,否则,按三违处理。三声放炮信152、号制度:一声准备放炮:二声放炮:三声放炮结束。“一炮三检”管理制度矿井任何地点需要打眼放炮进行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否则,视其为严重三违处理。 1、在打好眼后,装药前,瓦检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停止打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只有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安全规定时,方可装药。 2、在放炮前班长必须按规定进行撤人警戒,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出,并布置好警戒后,在放炮前瓦检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符合安全规定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线放炮。放炮员最后撤出放炮点。 3、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出,按“三人联锁”放炮管理制度。 4、153、放炮结束后,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全员,共同检查放炮后放炮点气体及支 护情况、有无瞎炮,无异常方可撤出警戒。 5、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即一炮三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及时填绘在井下作业点上的瓦检牌报上 ,同时通知地面值班室做好记录。 二十五、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放炮。7、对井下放炮时的安全距离规定:岩巷100米,煤巷、半煤巷75米,采掘工作面30米。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管理制度为强化我公司井下局部通风机管理工作,大幅度减少并进一步杜绝掘开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我正令煤业特出台双风154、机双电源切换试验管理制度如下:一、掘开工作面的风机和其他需要长期运转的风机,都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二、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包队制:施工方负责掘开工作面通风机,通风区负责大巷及其他地点通风机。三、施工方电钳工每天必须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一次切换试验,每次切换运行时间不少于10分钟;每半年做一次井下所有主局部通风机同时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行的试验,以验证备用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的供电能力,每次试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做好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四、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由安全员和施工方电钳工共同完成,电钳工负责切换操作,试验结束后,做好记录。五、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实行挂牌制度155、,挂牌内容包括试验人、试验时间、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六、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必须采用专用双电源切换开关,一级二级电机之间应设置延时,分级起动,主、备局部通风机之间切换时,延时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设置。七、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的保护插件每季度进行一次试验;开关入井前必须做一次试验,由机运区牵头,组织机电专业人员及防爆检查员进行试验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备查存,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八、局部通风机及控制系统由使用组队负责日常巡回检查和维护,实行专人管理,并有巡检和维修记录。九、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风机和一台质量合格的切换裤衩。十、风机和切换裤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风机能够正常启动,切换裤衩不损坏。十一、通风区及使用队组要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认真做好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十二、机运区负责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十三、调度室每月要组织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对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一概进行处罚。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