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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岗位职责及效能监察管理制度汇编(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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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114 2023-12-18 117页 473.53KB
1、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岗位职责及效能监察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内部审计岗位职责9第一节 审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9第六条 完善审计内化模式,搭建集团公司审计分级管控系统;9第十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9第二节 经营审计部岗位职责10第八条 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10第三节 经营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10第四节 经营审计员兼综合事务岗位职责11第八条 做好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运行维护工作。11第十条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11第五节 经营审计员2、岗位职责12第六节 工程审计部岗位职责12第四条 负责与工程管理咨询集团公司的业务委托和管理。12第六条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评审和监控。12第九条 完成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3第七节 工程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13第二条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13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13第八节 工程审计员岗位职责13第一条 负责承担项目的工程审计工作;13第九节 财务审计部岗位职责14第十三条 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15第十节 财务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15第十一节 财务审计部审计员岗位职责16第七条 完成部门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16第二章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3、7第一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7总 则17附 则29第二节 集团公司经营审计实施细则30第三节 集团公司工程审计实施细则35第四节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实施细则42第五节 集团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实施细则51第六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5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54第七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55序 言55第一条 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55第二条 审计手册的体系:55第三条 审计手册的约束力55第四条 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56第五条 目的:56第六条 适用范围:56第七条 内容及要求:56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59第九条 委外审计59第十条 本4、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0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61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61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62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2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63第八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3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64第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下列要求:64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64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5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66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66第九条 审计5、工作底稿应当编制人员以外的审计人员复核。66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66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规范。67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67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8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69第五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69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70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70第八节 集团公司离任审计实施办法71第三章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4效能监察岗位职责74第一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岗位职责74第二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部长的岗位职责75第二6、条 全面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75第三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员的岗位职责76第四章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7效能监察管理制度77第一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基本制度77总 则77附 则84第二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办法85总 则85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85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职责与权限86第八条 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86第九条 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87第十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组成如下:87第十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87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88第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88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7、序:89附 则93第三节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失察失误追究制度94第二条 名词术语:94第三条 适用范围:94第四条负责经济赔偿的行为:94第四节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97总 则97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97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98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98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99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99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00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00第二十一条 集团法律顾问的职责:100第三十条 合同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02附 则103第五节 集团公司项目与投资管理办法104总 则1048、第二条 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104长期项目投资107附则114第六节 集团公司招投标实施细则115第一条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中心岗位职责:115第二条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招标办公室岗位职责:115第三条基本规定:115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116第五条 招投标纪律:118第六条 评标纪律:118第七条 违纪处理120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与效能监察组织结构图审计主任办公室办公室内部审计室效能监察室第一章 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岗位职责第一节 审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第一条 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9、。第二条 全面负责审计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第三条 负责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的审核,参加审计项目实施,掌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第四条 负责落实经营和工程审计部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第五条 负责管理监控集团公司重大项目、重点集团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第六条 完善审计内化模式,搭建集团公司审计分级管控系统;第七条 负责审计中心的人力、目标、绩效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配置各审计岗位人员,负责部门员工的管理和考核。第八条 负责督办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的10、执行情况。第九条 负责集团公司审计咨询工作,为被审集团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第十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第二节 经营审计部岗位职责第一条 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经营绩效的审计确认;第二条 负责组织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第三条 负责参与对经营管理内控的检查与评价;第四条 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经营审计业务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审计任务;第六条 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委托和管理;第七条 参与对外投资的尽职调查;第八条 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第三节 经营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第一条 分解落实经营审计部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11、审计方案。第二条 确定经营业务审计项目并组织实施审计,对经营审计业务把关。第三条 负责与经营审计涉及的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和管理以及经营审计内化管理。第四条 负责年度经营审计计划的实施监控。第五条 负责经营审计制度、办法的草拟与修订。第六条 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公司经营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报告初级审核。第七条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内控与风险审计、绩效与降本增效审计、专项审计工作。第八条 协助主任搭建集团公司审计分级管控系统。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第四节 经营审计员兼综合事务岗位职责第一条 参与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等工作。第二条 参加各12、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所涉及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第三条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第四条 配合审计牵头人进行内控审计工作。第五条 负责对所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负责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第七条 参与审计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业务水平。第八条 做好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第九条 负责审计中心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体系、目标预算、费用控制等综合事务。第十条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节 经营审计员岗位职责第一条 配合审计牵头人进行经营审计工作。第二13、条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第三条 负责监审工作的计划、实施和总结。第四条 负责有关制度、规范的制订、修订。第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监审工作开展的及时性、规范性、正确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 对各种监督和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第七条 负责有关审计档案和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第八条 对重大问题及时调查和上报。第六节 工程审计部岗位职责第一条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评审和监控。第二条 负责对工程项目投资及管理的审计。第三条 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做好对工程进度调度协调以及对社会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第四条 负责与工程管理咨询集团公司的业务委托和管理。第五条 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工程14、审计业务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评审和监控。第七条 负责做好工程审计项目数据库的录入工作,随时对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保持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第八条 做好工程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及安全保密工作。第九条 完成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节 工程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第一条 分解落实工程审计部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审计方案;第二条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第三条 负责外聘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和管理以及工程审计内化管理;第四条 协助主任搭建集团公司审计分级管控系统。第五条 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实施;第六条 负责工程审计制度、办法的草拟与修订,15、负责对工程审计项目的业务审核;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第八节 工程审计员岗位职责第一条 负责承担项目的工程审计工作;第二条 参与集团公司范围内工程招标、议标第三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它临时性工作。第四条 负责项目工程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第五条 负责督办有关工程审计项目的后续处理情况;第六条 及时完成项目工程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七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节 财务审计部岗位职责第一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条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条 负16、责搞好集团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时做账、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整洁,按时做财务分析,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齐全、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结算,正确合理调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集团公司发展积累资金。第五条 负责与财政、税务、国资委、审计局、金融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财政、税务及融资动向。第六条 遵守、维护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第七条 参与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围绕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当好集团公司的理财、经营参谋。第八条 督促、检查集团公17、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情况,注意发现和提出财产、物资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确保集团公司财产、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第九条 督促有关人员作好工程欠款的清理工作,为集团公司提供准确的财务资料。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做到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账目真实准确,每月按时填报基建报表,随时接受各级检查。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坚持建设项目的五制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资金划拨、效益分析管理。第十一条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促进集18、团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保管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合同和协议,督促本部门完整地保管集团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第十三条 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节 财务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第一条 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所投资的分公司进行季度、年度审计及财务指导,财务收支审计,检查会计原始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第二条 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进行离任、交接等审计;第三条 负责组织专项审计工作,查找漏洞,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第四条 负责制定财务审计制度和相关规定;第五条 接受集团公司领导的指令,19、对其指定的财务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第六条 协助财务经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定期分析总结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八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节 财务审计部审计员岗位职责第一条 参加审计小组对集团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的定期审计;第二条 参加审计小组对离任经理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 对各种渠道发现的财务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专题审计;第四条 对集团公司的项目开发、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五条 受理集团分公司、子公司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第六条 收集项目成本的相关标准、协助经理做好项目公司成本支出的过程监督;第七条 完成部门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工20、作第二章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集团公司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21、人员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1、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2、审计中心是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3、审计中心应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聘请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4、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5、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22、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6、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和保密。7、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1、资格要求:1.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1.2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1.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2、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23、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3、工作要求: 3.1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集团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3.2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4、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 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集团公司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 进审计集团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经营绩效的审计确认;2、负24、责对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3、负责对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造价预(结)算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4、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内控的专项检查与评价;5、负责集团公司委托外部审计的相关事务;6、参与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绩效评价;7、参与集团公司内控制度的评审;8、参与集团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研;9、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评审;10、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尽职调查。第七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 1、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按集团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325、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4、对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5、组织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6、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7、对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8、对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9、对本集团公司26、及其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10、对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11、对本集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12、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集团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3、检查被审计集团公司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27、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集团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8、对集团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10、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28、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审计任务、范围与依据第九条审计工作的内容是:1、经营审计:包括资产、费用成本、对外投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等;2、工程投资审计:包括基建、技改、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审计等;3、经营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合规性审计等;4、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包括专题项目审计调查,对外合作尽职调查等;5、其他审计事项:如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证等。第十条内部审计的范围:1、年度财务计划或集团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3、对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29、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职审计。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6、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7、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8、对集团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9、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10、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11、对集团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30、情况进行跟踪检查;12、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3、集团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4、集团公司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现状及合同。5、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权限:1、要求被审计集团公司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审计所需资料,包括有关计划、预算、总结,会计报表,绩效考评,招投标书,重大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纸质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2.1 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31、部文件资料;2.2 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2.3 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集团公司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2.4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2.5 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2.6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集团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5、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相关集团公司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6、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32、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集团公司或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7、牵头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有权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8、参与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审定权。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报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33、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集团公司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集团公司。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集团公司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34、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集团公司的意见,被审计集团公司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被审计集团公司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集团公司,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集团公司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集团公司,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集团公司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2、报告审定: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集团公司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35、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集团公司下达审计意见(决定)。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集团公司。被审计集团公司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保管。 5、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六条 委外审计本办法所称委外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是指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按集团公司要求的审计内容进行的鉴证评价活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36、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1、选择中介审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1 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1.2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1.3 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1.4 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2、委外审计的工作内容:2.1 经营业绩审计。指对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的确认审计。2.2 会计报表审计。对按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的审计。2.3 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包括造价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2.4 离任审计。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任期经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会计利润等的审计。2.5 法定需要委托或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委外审计的事37、项。3、委外审计程序:3.1 审计中心或集团公司所属相关集团公司拟定委外审计项目;3.2 采用招标、议标形式,或者从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中选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3.3 由业主集团公司(或委托集团公司)与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3.4 业主集团公司整理送审资料,填写一式两份清单,在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直接移交社会审计中介机构;3.5 在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期间,由审计中心负责联系、协调事宜,并专人配合审计;3.6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3.7 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并建立委外审计档案。4、本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38、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九条对于被审计集团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集团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州国资委备案:1、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2、重要子公司负责人及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39、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第二十一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40、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41、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42、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披露。集团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43、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集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集44、团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奖惩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45、轻重,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节 集团公司经营审计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提升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规范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46、规、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应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第三条术语:本办法所称经营审计是指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经营审计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还包括采购、销售、以及其他审计人员能够胜任的领域。经营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四条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在实施审计前,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必要时可召开项目审计进点会议,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审计进点会议。项目审计组在进点会议上传达项目审计计划的内容包括:被47、审项目概况、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重点、时间计划、项目审计组的组成及其分工等。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与被审单位高层领导进行沟通的方式替代审计进点会议。第五条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应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和设计相应的底稿,包括问卷调查设计、被审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计划的下步审计重点和审计工作等。详细审计方案和底稿的设计应当围绕审计目的,贴合被审单位情况,有利于审计质量控制复核和高效的开展审计工作。各经营审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审计1.1 对采购组织目标设定、目标分解、风险评估和采取的措施、管控流程以及考核措施;1.2 分析采购组织的经营数据和信息,评价目标的实现程度;1.3 48、对采购组织组织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文化、人力资源、信息与沟通(内外部报告、会议制度);1.4 对采购组织的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包括:采购战略;供应商管理;战略寻源;采购工程;采购执行。2、销售审计2.1 对销售组织目标设定、目标分解、风险评估和采取的措施、管控流程以及考核措施;2.2 分析销售组织的经营数据和信息,评价目标的实现程度;2.3 对销售组织组织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文化、人力资源、信息与沟通(内外部报告、会议制度);2.4 对销售组织的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包括:销售战略;销售模式、策略与价格的确定及审批;销售价格与业务流程的执行;赊49、销额度的确定、审批及货款的跟踪。3、财务审计3.1 筹资、投资及营运资金管理;3.2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分析;3.3 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3.4 税款的计提和解缴;3.5 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会计科目维护;月末结账;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第六条进行集团公司层面和流程层面的内控测试据确定的重要风险领域和访谈结果,项目审计组须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详细了解并实施控制测试程序。该步骤可与内部控制评价整合进行,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整合审计时务必关注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和程序,防止过多或过少的内部控制测试。审计人员应当首先针对被审单位的业务活动选取一个样本进行穿行测试,以便了解业务活50、动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关键控制点。穿行测试是通过追踪交易在各环节的处理过程,来证实审计人员对控制的了解、评价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审计人员在穿行测试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内控制度设计和内控实际执行的缺陷。穿行测试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选取充分、适当的审计样本进行内控测试,以获取内控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通常采用以下审计程序: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第七条调整初步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方案:项目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测试后,对审计风险进行再次评估,据以调整重要风险领域和重要性水平,进一步调整审计方案,包括将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时间、范围和性质。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部门长51、核定。重要性水平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由于销售收入和总资产具有相对稳定性,审计人员经常将其用作确定计划重要性水平的基准。在确定恰当的基准后,审计人员通常运用职业判断合理选择百分比,据以确定重要性水平。第八条实质性测试:项目审计组根据重要性水平和控制测试的结果实施实质性测试。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测试范围。此步骤应防范内部审计程序所引起的经营或法律风险。实质性测试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1、细节测试细节测试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是否存在错报。细节测试适用于对各类交易、账户余52、额、列报认定的测试,尤其是对存在或发生、计价认定的测试。2、实质性分析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对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包括项目审计组内部沟通和与被审单位适当管理层进行沟通,按照审计进行阶段,沟通可分为:1、项目审计计划阶段的沟通。1.1 接受委托前就被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沟通;1.2 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就评估审计风险资料、客观环境变化等的沟通。2、审计实施阶段的沟通。2.1 项目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需要被审单位协助的工作;2.253、 被审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2.3 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2.4 审计工作受到的限制和阻碍。3、审计完成阶段的沟通。3.1 有关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3.2 可能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大风险;3.3 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适当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内控底稿、实质性测试底稿、审计阶段性汇报、审计报告和项目总结。审计工作底稿须实行三级复核,即审计人员交叉复核,项目负责人、部门最高领导分别审核。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管理附 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54、察制度和内部审计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节 集团公司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制度,达到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防止集团公司效益流失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审计项目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工程、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更新改造工程、业扩工程、大修理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等。第三条 审计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3、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4、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规定,以55、及与工程纳税有关的规定;5、盐源县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6、批准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7、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等;8、其它有关规定。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要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程审计应不循私情,严格把关,依法审计,忠于职守。第五条动联系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营造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对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期到竣工各阶段的全过程及重要事项进行审计。各单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要和审计部门携手把关,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从工程招投标、签订56、工程各类合同、工程预决算、标的核对、工程期中审计等各个方面,审计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工程管理部门要提供工程配合等方面的方便和条件。第七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可研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文件和借贷协议文件等)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是否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有无违反政策等;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勘测、可研、初设、方案优化等)作出评价。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审计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审计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的招标、评议标及优选施工队伍等工作,着重审计投标单位的资信、履约能力、标的57、的合理性等。第九条合同审计1、工程的各类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合同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予付款;2、工程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办部门应将有关的各类资料和审签申请单送交审计部门审计;3、重要的合同必须有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洽谈;4、合同的副本必须送交审计部门存档备案,以便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5、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5.1 主要审查合同内容、合同格式(包括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材料供应、履约奖惩等)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5.2 合同中增加和减少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5.3 合同双方签字、银行账号、印章是否齐全,合同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58、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要留底存档;5.4 合同制定的法律依据;5.5 合同中需明确成品保护及保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6、对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招标书中的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投标书中的承诺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7、工程发承包合同还需审计以下内容:7.1审查承包方的企业性质、施工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并将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7.2审查承包方的工程取费证书、施工许可证,并将复印件存档;7.3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59、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购销合同的审计1、大宗的材料设备采购应采用招投标制,采取货比三家,择优录取的方针选择供应商或生产厂家;2、合同签署前,物资采购部门须将市场考察报告递交审计部门。市场考场报告需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各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性能比较等综合评定结论。未提交完整的市场考察报告的合同不予审计;3、合同中需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参数,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购货数量及计量标准,材料设备的包装要求及包装品回收方式和价值60、计算方式,需明确材料设备的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单位、提货方式、验收方法及运费计算方法和承担者,材料设备的价格和结算方式等;4、对于需供应商无偿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供足;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条款;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条款;5、主要材料设备须经本集团公司物资主管部门认可,并对其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6、工程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监理合同等可参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第十一条竣工资料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章齐全的结算书一式四份、61、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图纸一份送交审计部门审计。1、认真阅评议标书记录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详细核对工程隐蔽记录及设计变更。准确把握工程图纸和标准图集,以图纸、变更、签证资料为基础,深入现场详实查看核对,做到书面资料和工程实体相符;2、深入核对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的出厂合格证、试化验单、有效期等,确认工程所用材料均为合格产品;3、详细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隐患通知单、隐患整改报告,收集工程质量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作为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依据;4、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与结算书取费标准口径一致;5、对于工程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工程,应坚决不予结算。第十二条工程决算审计工程预结算形式必须是当地管理部门所颁62、发的现行的定额标准。1、确定审计范围,由归口管理部门将范围内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竣工图纸、合法的设计及施工变更单、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试化验单、竣工验收证明、质量等级证明等)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供货合同、标书、概算、报价及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并搜集有关定额标准及变动情况,做好审计准备;2、审核施工单位的取费证书、资质等级是否与结算书相一致,取费标准是否与承包方式一致;凡是无取费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结算,只能计取基本直接费;凡是冒用资质证书、单位公章,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经审计查出后,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赔偿甲方损失,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3、审核工63、程量,认真核实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是否与工程实体相符,重点是易重复计算和隐蔽工程部分,即要认真核对工程图纸、变更单、施工记录,又要按设计复查计算,到现场勘察,必要时应开挖勘查,直至核实为止;4、审核工程直接费、间接费,要求计算符合规则和方法,不错项、漏项、多项和重项;无依据项目的补充定额编制要合情合理符合实际;估价、议价要协商,结果要合理;套用定额和标准符合规定,不以低套高,单价换算符合规定,计算范围、方法和计算基础正确符合规定;掌握承包方在工程预决算中提高造价的手法(如高估冒套、提高工艺拐套定额、偷工减料或减少工艺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等);5、审核材料价差,要使调价材料名称、种类符合规定64、,用量准确,价格正确,差价调整符合当地职能部门规定的估价;各单位审计人员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了解供货渠道,掌握各类材料的出厂价格及回扣率(即掌握材料的批量价格和相应的市场优惠价),把它作为决算审计的一个有力支撑点;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6、贯彻质量与决算挂钩的方针,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坚决不予决算;对于部分项工程或质量隐患处理不符标准的工程,对于部分原材料不合格的工程,应加大比例抵扣工程款;7、工程预算65、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予付工程款;8、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是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其编审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需双方确认审定结果,并在预(决)算或审计单上签字,作为预算、竣工决算、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和审计报告依据。第十三条工程款的审计1、工程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预付备料款应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计算,付款要真实(凡预付备料款、启动资金的工程,决算时要按规定扣除备料款利息或在综合取费时折扣费率);3、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审批的预算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4、支付工程款项时,收款单位一定要出具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付款;5、支66、付工程款项时,工程合同及预结算必须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第十四条 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预付工程款项,一律出具相应的履约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或承兑汇票)的受益人必须是业主,并且保函(或承兑汇票)是不能撤换的。1、投标保函。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将投标保函与投标书一同递交业主,保函格式和要求在招标书中明确,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2%,有效期比报价有效期长一个月。保函的格式、金额、有效期等可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对未中标者的保函在授标后释放;中标者的保函,在收到履约保函后释放;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递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有效期至67、保修期结束,在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后释放;3、预付款保函。业主必须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若合同中规定了预付款抵扣方式,也可在预付款抵扣完毕后释放预付款保函。第十五条工程期中审计工程开工后,审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计划、财务、基建、设计、筹建办、物资等)随时组织实施在建审计。工程审计人员应随时深入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所用材料设备等的真实情况。1、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无管理失控环节;主要侧重资金使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供应管理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2、审查工程投资各方资金到位情况;3、审查建68、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等;4、审查建设过程中有无概算外项目,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5、审查设备定货、设备到位、资金支付等情况;6、审查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及有无良好的控制,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7、审查工程预付款情况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第十六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症结所在,找出对症下药的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利于各级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十七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做好整理、登记、建立台账和归档工作,并提出审计报告、案例专题研究书,作出结论和决定,提出建议,报送省公司审69、计部及厂内有关领导或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第十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1、工程概况,主要是工程立项依据、投资规模及合规性、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情况;2、工程决算和结算的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效果;3、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凉山州小型基建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四节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70、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的任务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时,应当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第四条 对集团公司现金审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实现金的收入、支出、保管是否由财务部门指定的专职出纳人员办理;2、现金日记帐是否序时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3、现金支出是否经过逐笔审核批准,并按规定使用;4、是否进行库存现金的定期盘点;5、抽查验证现71、金收付印章的使用、保管是否形成牵制,现金支票的保管是否安全;6、核查现金收支事项是否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及时入帐;7、核查现金收支事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8、核查帐面现金余额是否如数存在,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五条 对集团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银行帐户开立是否经过财务控制部门批准;2、核实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授权与经办、经办与记录、审核的职务是否相分离,票据签发与保管等是否分离;银行存款票据是否由专人签发,票据保管与印鉴保管是否相分离;票据的领用是否经过批准并签收;3、银行印章的使用、保管是否形成牵制;支票的登记、保管及使用责任是否落实;4、银行存款日记72、帐与银行对帐单是否由出纳以外人员定期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帐项是否得到检查5、银行存款日记帐是否序时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6、稽核人员是否对银行存款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7、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发生是否经过审批并经过授权;8、核查银行存款收入事项是否以会计制度规定的合法凭证作为依据,记录与记帐凭证是否相符,内容是否合法合规;9、核查银行存款收支事项是否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及时入帐;核查帐面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如数存在,是否存在长期、大额银行存款未达帐项,以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10、核查现金现金支票支付事项是否与相关业务相符。第六条 对集团公司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审73、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其他货币资金的审计比照上述银行存款及现金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对集团公司应收票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是否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其取得、登记记录是否完善;检验、保管、背书、转让、计息、注销等业务是否有专人负责进行,并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核查取得、背书转让、贴现、回收手续是否完备;2、核查票据反映的内容是否合规,贴现利息计算是否准确;3、核查帐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4、库存应收票据与应收票据帐户余额以及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核实,以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八条 对集团公司应收帐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应收帐款是否按期催收,是否建立帐龄分析制度;2、核查坏74、帐损失的合法性,检查提取坏帐准备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帐簿记录及相应的手续;3、询证应收帐款帐户期末余额是否如数存在;4、核查应收帐款帐面记录的准确性,以及以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九条 对集团公司预付帐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抽查预付帐款的付款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签定相关合同;是否经过了适当的审批;是否有长期挂帐的预付帐款;2、核对相关采购合同,确定相关的预付款是否以采购合同为依据,发生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3、核查预付款的形成时间,看其是否超过合同规定时间,货到后是否及时销帐。核查预付帐款明细帐,防止将已到货的业务记入应付款;4、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75、性。第十条 对集团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备用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借款是否经过审批,金额是否合理;备用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报销是否及时;2、核查其明细帐设立是否正确清晰;3、核查其他应收款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确定其增减变动的合法性;4、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存货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了解存货的核算方法;2、对入库存货的验收、保管及质量是否存在相应控制;3、对货到票未到存货的估价与否,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并予以核查;4、是否建立存货定期盘点制度,帐务和实物是否定期核对,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现象;5、积压、毁损、变质存货的报废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审批制度并予以76、核查;6、发票、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的传递是否及时、顺畅;7、对存货流转是否存在相应控制;8、核查存货计价是否合法、合规,领用用途及有关帐务处理的准确性;9、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短期投资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并盘点是否存在遗留的证券投资,并披露其风险;2、核查投资收益的准确性;3、核查定期盘点报告;4、核查短期投资的计价,其跌价准备提取度及计算;5、短期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审查,其可变现情况、损益情况;6、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三条 对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投出资产的管理情况,以及对77、于长期投资无收益的措施;2、是否经过公司最高领导层的批准,并核查投资背景;3、比较分析股权投资帐户余额的变动情况,盘点或函证股权投资;4、核查股权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业务及帐务处理;5、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及合理性;6、核查长期股权投资的效益性及投资合理性;7、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抽查债权业务的书面文件、会计记录,并索取内部定期盘点报告;2、编制或取得债券投资明细帐,核查其实有数,严整是否帐实相符;3、核查投资的效益性,看其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决策;4、核查债券投资的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其收益计算是否正确并及78、时取得,有无挪用或其他异常情况;5、核查与短期投资在分类上相互划转的会计处理正确性。6、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和适当审批,帐务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规,购置计价是否准确,是否有相应的固定产管理制度,其盘点情况并予以核查;2、处置固定资产是否经过适当审批,处置帐务处理是否及时,计价是否准确;3、是否建立有信息传递渠道,使财务部门能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状态;4、核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等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并核实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时间和范围,计提总额是否准确,计提方法有无变动及其审79、批情况;5、盘点固定资产,验证其所有权归属,核查是否存在帐实不符及帐外资产现象;6、核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状况及其合法合规;7、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六条 对集团公司在建工程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在建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和适当审批,是否建立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核实是否执行工程预算;2、是否建立有信息传递渠道,使财务部门能及时了解在建工程状态;3、核实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是否及时;4、核查在建工程中预付款的支付及帐务处理合法、合规性,其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计价是否准确,帐务处理合法、合规性;5、盘点或清查在建工程项目,确认其存在及完工程度,核查是否存在已经80、实际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的项目,核查其中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是否划分准确;6、核查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发生额的准确性,以及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7、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七条 对集团公司短期借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借款是否有计划,是否经过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计划借款和使用,是否签定借款合同;2、核查其形成和使用合法、合规,归还是否真实、及时;3、核查短期借款的核算是否完整,利息支出是否合理;4、 取得定期核对余额表,并实际核实,编制调节表进行调节,进行适当询证;5、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应付81、票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票据的签发是否由两个以上人员批准,其业务合法性,到期时出纳人员是否自动付款;2、核查是否设立票据登记簿,票据登记人员与签发、出纳人员职务的分离状况;3、核查是否有专人控制空白、作废、已付迄退回的票据,是否由不从事票据记录人员定期对帐,有专人复核票据利息计算;4、核查应付票据的实有数,分析并检查应付票据帐户,核实带息票据利息支付的正确性;5、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应付帐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采购、验收、储存、财会记录是否由不同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2、财会部门是否将发票、验收单、入库凭证和采购合同核对相符后确认债务82、3、应付帐款总帐和明细帐、记帐和审核是否由不同人员处理并定期核对,帐簿记录是否由出纳以外人员负责;4、核查应付帐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5、抽查应付帐款明帐,核查是否存在未列报或未入帐的应付帐款;6、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条 对集团公司预收帐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预收帐款发生的实际情况,退回是否符合实际;2、核查预收帐款的实有额,发生和清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3、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其他应付款入帐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长期挂帐的其他应付款;2、核查其发生及清结情况;3、核查83、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应付工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年度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合规,其发放是否符合分配制度及原则,核实有无少发、挪用职工工资情况;2、获取或编制应付工资明细表,并与报表相关数据核实;3、对本期工资费用的发生情况进行复核:各月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予以滚动比较;4、计提准确性、分配方法一致性,以及计提数与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对比性,是否有未通过该科目列支的状况;5、绩效工资执行情况:相关审批文件及手续,并与计提数比较。6、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公司长期借款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长期借款是否经过84、集团公司管理机构的批准,所有使用长期借款的项目是否经过了可行性研究,有无长期负债举债计划和偿债计划;2、核查长期借款业务的经办和会计记录是否由不同人员负责,债务利息是否有专人负责复核;3、核查长期借款的真实性,入帐的完整性,长期借款费用和帐务处理正确性;4、核查长期抵押借款的抵押资产的所有权;5、核查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工商执照等资料是否一致,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增减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会计记录的合法性;2、核查利润分配业务中分配金额的合法性及会计业务的准确性。3、核查其在资产负85、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生产成本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是否设立成本计划,并对成本指标进行分解,建立成本的归口分级责任控制制度;2、核查是否建立明确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对成本消耗是否制定有消耗定额并按制度规定对各项成本支出进行审核,是否建立有成本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3、核查是否对成本进行适当的分类、归集与分配,在制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当;4、核查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准确性、适当性。第二十六条 对集团公司损益帐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2、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费用、管理费86、用、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3、分析成本费用支出中超过计划预算的异常项目,并查明原因;4、各项税费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销,其它税费(含贷款利息)的预提和缴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主营业务利润(含其它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真实合法性;6、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七条 对集团公司纳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核查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的计算是否准确;2、结合所得税项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率,核查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是87、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抽查本期应交所得税资料,确定已交税金的准确性;3、检查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及合理避税情况;4、检查纳税管理岗位的设置及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第二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检查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制度建立情况及管理内容;2、了解、测试和检查会计电算化日常运行情况;3、检查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运行的安全性。主要包括:用户密码设置是否存在密码为空的现象;密码保护是否存在用户密码外泄的现象;员工是否做到人离机时必须退出制度;4、检查信息的数据备份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记账凭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88、制票据,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2、会计科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清楚,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公司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经济效益较好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89、行。第五节 集团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集团公司公司经济政策、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理处罚是指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及集团公司经济政策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的收入、专项资金、税收、利润;2、责令退还的违法所得、被侵占的资产;3、责令冲转费用支出或调整会计科目,重新90、编制会计报告;4、责令限期纠正管理缺陷,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处理事项由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实施。第四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没收违法所得;3、对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4、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审计处罚决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下达,审计、财务、资金、人力资源、组织、纪检等部门配合实施。第五条虚报或瞒报产量、销量、亏损额、利润额、工程进度的行为,对其公司处以相当于违纪金额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第六条凡有以下违纪违规事项,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违纪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1、截留隐瞒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91、收入的;2、违反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乱挤乱摊费用,造成成本失真的;3、违反主管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提取比例的;4、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5、违反税法规定,发现偷税漏税,一律按国家规定及时补交入库,同时按本条处罚。第七条借集团公司改制之机,蓄意降低国有资产真实价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查出,追究改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并依法退还国有股权。第八条截留或转移单位资金,设立帐外“小金库”或违反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外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存取资金,经查出,将余额全部没收,并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当月工资。第九条公款私存收缴全部利息和本金,对负责人处以本人92、一个月工资的罚款。第十条违反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乱发奖金、劳务费、实物,导致年度集团公司实际工资总额超核定标准的,对其公司处以超标准10%的罚款。第十一条对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工程(基建、技改、大修)计划,擅自搞计划外工程和设备购臵的,随意提高建筑物面积、设备档次,一经查出,对公司处以违纪金额10%的罚款。第十二条在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中,因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不够,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审计核实后,提交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并追究其经济责任;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款项不能如期收回,导致坏账损失的;2、购入使用价值不大、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导致库存积压大于一年以上甚至报废的;3、非矿业项目93、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理论上的可行性,忽视市场需求及其变化,项目建成投产后,不能如期发挥效益,出现亏损,短期内(三年)扭亏无望的;4、除生产、基建矿外,各独立承包经营公司,没有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如利润完成额、亏损包干额、经费包干额,并存在大量潜亏的。第十三条罚款收缴办法1、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以审计决定形式下达执行通知,资产财务部统一划转,计入审计专户;2、公司缴纳的罚款列“营业外支出”,个人缴纳的罚款,由所在公司从本人工资中扣缴。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解释。第六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94、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集团公司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95、责时所获取的资料。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第七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序 言本序言旨在说明审计中心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第一条 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 审计手册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2、 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2.1 建立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96、内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工作标准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及审计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第二条 审计手册的体系:1、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计手册由以下二个层次组成:2.1 内部审计办法内部审计办法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2.2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97、部审计办法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第三条 审计手册的约束力内部审计办法、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第四条 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1、 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集团公司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集团公司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3、 在集团公司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审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目的:98、为规范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托管、代管公司及其他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公司。第七条 内容及要求:1、内部审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1.1 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1.11 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1.12 审计中心是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99、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1.13 审计中心应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聘请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1.14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1.15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1.16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和保密。1.17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2 内部审100、计机构的职责内部审计的职责是: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协助集团公司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包括但不限于:1.21 负责对集团公司经营绩效的审计确认;1.22 负责对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1.23 负责对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造价预(结)算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1.24 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内控的专项检查与评价;1.25 负责集团公司委托外部审计的相关事务;1.26 参与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绩效评价;1.27 参与集团公司内控制度的评审;1.28 参与集团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研;1.29 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工101、程项目的评审;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尽职调查。1.3 内部审计的内容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31 经营审计:包括资产、费用成本、对外投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等;1.32 工程投资审计:包括基建、技改、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审计等;1.33 经营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合规性审计等;1.34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包括专题项目审计调查,对外合作尽职调查等;1.35 其他审计事项:如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证等。1.4 内部审计的权限1.41 要求被审计集团公司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审计所需资料,包括有关计划、预算、总结,会计报表102、,绩效考评,招投标书,重大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1.42 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纸质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集团公司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2、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集团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103、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4、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相关集团公司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5、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集团公司或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6、牵头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有权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7、参与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审定权;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1、集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安排或由审计中心拟定审计项目。2、审计中心成立审计项目组,编制审计方案。3、实施审计前,除特殊性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通知被审计集团公司。4、104、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包括电子工作底稿)。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并征询被审计集团公司意见。6、审计中心负责人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7、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管理层批示,作出审计决定。8、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集团公司执行。9、审计中心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10、审计中心对办理事项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当年的审计档案由审计人员保管,审计档案于次年送集团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第九条 委外审计本办法所称委外审计(委105、托外部审计)是指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按集团公司要求的审计内容进行的鉴证评价活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1、选择中介审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1 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1.2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1.3 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1.4 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2、委外审计的工作内容,主要为:2.1 经营业绩审计。指对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的确认审计。2.2 会计报表审计。对按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的审计。2.3 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包括造价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2.4 离106、任审计。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任期经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会计利润等的审计。2.5 法定需要委托或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委外审计的事项。3、委外审计程序3.1 审计中心或集团公司所属相关集公司拟定委外审计项目;3.2 采用招标、议标形式,或者从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中选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3.3 由业主集团公司(或委托集团公司)与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3.4 业主集团公司整理送审资料,填写一式两份清单,在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直接移交社会审计中介机构;3.5 在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期间,由审计中心负责联系、协调事宜,并专人配合审计;3.6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3.7 对社会中107、介机构进行评价并建立委外审计档案。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审计方案编制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中心为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集团公司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108、制审计方案。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集团公司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审计小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集团公司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集团公司提供有关资料: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3、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109、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4、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5、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6、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7、相关内部控制制度;8、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10、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集团公司的影响;11、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 审计小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审计小组对曾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2、被审计集团公司的110、名称和基本情况;3、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4、重要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5、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7、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8、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9、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中心审计部长审核,报审计中心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1、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2、时间预算是否合理;3、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4、对被审计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5、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6、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7、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111、情况;8、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向审计中心审计部长说明调整的理由,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请示审计中心审计部长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小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112、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审计通知书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集团公司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中心负责人依据计划工作或集团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集团公司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中心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集团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标题;2、被审计集团公司名称;3、审计的目的及113、审计范围;4、审计时间;5、对被审计集团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6、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7、审计中心印章、董事长签名及签发日期。第七条 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集团公司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八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审计证据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2、以实物形态存114、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第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下列要求:1、充分性:证据的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2、相关性: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的,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3、可靠性: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1、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2、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3、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可靠;4、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115、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监督盘点、观察、询问、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审取计证据。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然可作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第十条 对于被审计集团公司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116、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修正。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作好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和汇总,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117、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和实施情况。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审计集团公司的名称;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3、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4、审计结论;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118、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7、索引号及页次;8、审计标识及其说明等;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1、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3、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4、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5、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6、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盘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和编号。相关底稿之间如存在的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编制人员以外的审计人员复核。第十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119、工作底稿必须分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号审计报告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或主管领导及被审计集团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第三条 审计项目责任人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120、 1、标题;2、报告编号;3、收件人;4、审计报告的正文;5、附件;6、审计中心印章;7、报告日期。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的范围等内容;2、被审计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如有必要);3、审计结论;4、审计处理或改进建议: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被审计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等内容。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集团公司征求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第九条 审计报告应经审计中心审计部长审核,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复核121、后,出具正式的报告。第十条 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中心签章后,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集团公司审定。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号审计文书处理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中心的文书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参照本集团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中心文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公司内部效力和规范格式的书面文件,包括:1、向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种上行文书;2、向集团公司内各中心、部门、二级子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种下行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处理,是122、指文书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第四条 审计部文书按其性质分为行政性文件和业务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质编制文件字号业务性文件按下表编制文件编号:文件类型及名称字号签发方式文件使用范围业务性文件1.审计通知2.审计报告SJZX/TZ-SJZX/BG-中心印章中心印章向被审计集团公司发出的审计通知书中心发出的审计报告第五条 文书文稿由审计中心经办人拟订后,必须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及董事长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第六条 审计中心文件依文件级别及重要程度,经批准后,由审计中心名义签发,并加具有关印章或亲笔签名。签发文书123、,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第七条 审计中心收发文书时,必须分别记入收文登记表、上行文件登记表或下行文件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文件去向及签收人等。第八条 对已签发的文书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有疑义,必须做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部门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校正印章。第九条 审计中心所有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号审计档案工作立卷归档。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每半年向秘书部备案存档,而秘级原件则即时交行政中心存档。第十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依集团公司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124、具体规范第7号审计档案工作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中心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中心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等活动。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的立卷方法。第五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1、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部门、集团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125、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2、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3、 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4、 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5、 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和采访记录。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在每个年度末对当年的项目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1、正件126、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示在前,报告在后;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5、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八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中心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中心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调阅127、存于行政中心的审计档案,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八节 集团公司离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根据集团公司的责权分配,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集团公司任命和管理的各公司行政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核实任期内经营成果并反映其财务状况,以促进集团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离任审计,指对集团公司任命和管理的各公司行政负责人离开本工作岗位(如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 程序:1、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各公司行政负责人人事变动情况,向审计中心出具应进行离任审计的书128、面通知;2、审计中心应根据以上通知,及时确定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前的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集团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四条 遵循原则: 1、程序原则:先审计后离任原则(但因解聘、降级、撤职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2、内容原则: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制度和决议执行情况为核心原则;3、分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原则。第五条 审计内容:离任审计内容的确定,审计中心根据相关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侧重选择,充分体现经济责任制的相关性原则。一129、般情况下包括:1、集团公司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2、所在集团公司或岗位内控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4、任期内经责目标的完成情况;5、相关薪酬水平的变动情况;6、财产物资的安全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7、其他相关财务报告或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 8、明确离任交接的相关工作的责任归属;将离任的工作交接,特别是其未了事项的交接,纳入审计范畴。第六条 审计资料 被审计集团公司应准备的资料:1、财产清查盘点、物资盘存情况等资料;根据审计需要,可现场对物资进行抽查盘点;2、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报告资料;3、被审计人员任期内集团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4、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130、,重要的合同、协议及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审计需要,可查阅董事会会议纪要和重要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5、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一致;6、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6.1 岗位职责等文字资料;6.2 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及报告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责指标累计完成情况及相关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事项;6.3 离任工作移交清单;对未了事项交接的说明(内容包括:事项分类、主要内容、未了原因、责任归属、解决方案或建议)等资料。第七条 审计回避:1、离任本人、被审计集团公司等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该审计人员回避,但应131、于审计通知书到达当日向审计中心反馈;2、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离任人员或被审计集团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申请回避;第八条 审计实施:1、审计中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包括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2、审计实施结束,审计中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交换稿,向离任人员或被审计集团公司征求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反馈意见。审计中心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2.1 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2.2 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2.3 本13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2.4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5 审计组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内容;2.6 综合评价;3、审计报告呈送集团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第九条 考核:1、实施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守秘密的原则。未遵循该原则,离任人员或被审计集团公司有权向集团公司提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建议;2、审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所涉及的事前事中协办事宜,相关集团公司不得阻扰。对阻扰情况,审计中心有权向集团公司提出相关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建议;3、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岗位变动的行政负责人任期相133、关信息,不得因此发生审计判定错误或行为争议。出现该种情况,由审计中心自行提出考核建议;4、如离任审计涉及集团公司其它部门,所涉及部门应认真协办,积极配合。否则,审计中心有权向集团公司提出相关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建议;5、违背审计回避规定,造成审计失实等重大影响,由管理中心提出考核建议。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章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岗位职责第一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岗位职责第一条 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集团公司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第二条 效能监察必须以集团公司经营为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查找集团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134、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第三条 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第四条 组织协调相关公司、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第五条 检查各职能部门制度、流程的制定情况及岗位职责职能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效能监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集135、团公司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组织集团公司效能立项监察和对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第八条 组织评议和考核各部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工作,总结推广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先进经验;第九条 完成上级效能监察领导组交办的其它有关集团公司效能方面的工作。第二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部长的岗位职责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条 全面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参加和指导各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第四条 负责对集团公136、司党员领导干部遵守集团公司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察。第五条 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能监察、廉洁文化进集团公司等工作,负责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细则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负责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第七条 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员的岗位职责第一条 了解并反映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137、决定和命令,以及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二条 反映传递员工对集团公司及其领导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参与集团公司效能建设专项检查和调研,提出改进集团公司效能建设的意见。 第四条 宣传集团公司效能建设的目的、意义、规定、任务和工作成效。 第五条 办理集团公司效能办和投诉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员的权利: 1、参加集团公司效能建设有关工作会议。 2、了解反映和传递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3、参加集团公司效能投诉中心的业务和理论学习。 4、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督员的义务: 1、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注重集138、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 2、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章办事。 3、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利益,同违纪、违章行为作斗争。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5、遵守集团公司效能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保守秘密。第四章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第一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基本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改善集团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集团公司不断强化执行力,持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公司平稳快速139、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集团公司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是集团公司构对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及其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执行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提高效率效益原则;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廉政勤政、改善集团公司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为目的,以围绕本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140、心,深化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团公司的稳定,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第四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管 辖第五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对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1、负责效能监察的项目设置、计141、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2、监督检查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履行职责、执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洁勤政规定的情况,负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3、负责对二级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本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本集团公司所任命或聘任的管理人员,以及开展效能监察涉及到的责任人员。第七条 对本集团公司管理工作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多公司(部门)的管理问题,由本集团公司决定立项,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该部门决定立项,报监察室备案。效能监察的工作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在效能监察中的主要职责:重视并142、支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解决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中的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筛选效能监察具体项目;制定项目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针对监察中发现问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监察建议;监督效能监察报告和监察建议有关事项的落实。第十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效能监察中的主要职责:积极配合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落实监察建议。效能监察的原则和内容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原则: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中心,服务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推动建立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集团公司,实现143、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效益。2、依法合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3、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4、标本兼治原则。针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完善制度与提升管理效能相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健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相统。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1、检查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及完成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维护指令畅通,提升制度执行力;2、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144、意见和建议,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管理;3、参与调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4、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5、参与调查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6、督促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7、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总结推广管理经验。8、对本集团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监控措施。9、上级明确要求进行监察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行政决定、决议和领145、导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本集团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人才招聘与合理使用、产业投资投向、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 本集团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必须接受效能全过程监察制度。有关部门在实施重大事项前,要按程序履行效能监察立项手续。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形式分为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某项内容进行重点监察;综合监察是对某个部门进行全面监察。根据效能监察的内容应确定相应的监察方法。1、专项监察,即对某项工作专门进行监察;2146、综合监察,即对某个集团公司进行全面监察;3、事前监察,即对某项工作的决策过程进行监察;4、事中监察,即对某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察;5、事后监察,即对某项工作完成情况和过程进行监察;6、全程监察,即对某项工作从开始一直到最后完成全过程跟踪监察。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方法开展效能监察依照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在授权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1、经常性的监察检查,可采用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2、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需要,对某个重点项目或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3、必要时,参与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效能监察的147、程序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程序1、调查研究、选题立项。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内容通过调查研究、分类排队和分析筛选、进行立项。选题立项,要注重围绕群众8关注、领导关心的“热点”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程序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2、制定监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选定的效能监察项目,作出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报行政批准后组织实施,方案中既要明确主要领导者,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问的力量,分工合作,又要有具体措施,做到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精心组织,按期完成;3、成立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4、出建议落实整改。根据效能监察结果148、,上级领导审批,通过效能监察建议书或效能监察决定书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5、下达通知。由纪检监察机构通知被监察集团公司,限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结合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及薄弱环节,在调查研究、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确定选题,经领导小组研究立项,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由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项目确定后,要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立项的指导思想;2、监察内容和目标值;3、组织机构;4、监察措施和时间安排。制定方案后,应上报党政领导进行评价审核,重点对选题是否准确、目标值量化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核。方案经领导同意后、149、即可实施监察。实施前,应及时通知监察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察:1、落实方案,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实施方案,对监察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可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帐目、台帐、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也可询问知情人,请教相关专家,对已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时应结合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在清查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及时与被监察集团公司(部门)或有关人员见面,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清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分析,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告须报批准立项的领导小组审批。2、落实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150、后,以效能监察建议书形式,将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及整改、处理期限通知被监察集团公司(部门)及有关人员,并监督执行。被监察集团公司(部门)及个人必须按照效能监察建议书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效果,以效能监察报告书形式反馈。3、领导小组应正确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评价监察效果。对优秀项目,应建议行政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监察效果不明显,或整改措施不力的,应进行批评,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相关责任。4、撰写报告。监察工作基本结束后,工作小组撰写监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察依据;监察过程;监察出来的主要问题、原因及相关责任151、;案件线索及处理意见(可单独报告);监察建议及主办公司;有关领导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和依据。5、领导审定。监察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其中重要问题报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6、监督落实。监察报告批准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向有关部门发监察建议书,限期完成相关任务,并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二条 结项核定,立卷归档1、总结评审。上述工作终结后,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对监察项目进行总结,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监察结果评定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2、立卷归档。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效能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2.1 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结项报告,经152、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结项,填写效能监察结项表,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2.2 效能监察档案主要材料包括:2.21 立项报告和效能监察立项表;2.22 实施方案;2.23 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资料;2.24 效能监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书;2.25 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2.26 效能监察结项表和结项报告;2.27 其他有关材料。奖 惩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模范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效能监察,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2、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改进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经153、济损失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3、通过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并及时得到查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4、其他需要奖励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视情节给予处罚:1、对不落实监察建议,妨碍开展效能监察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2、对不尽职责、不廉洁、不称职的,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去职务。3、对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处罚。对违纪违法行为,按管理权限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其他需要给予惩处的。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可从单位奖励基金中解决,也可以经有关领导和部门154、批准,从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增加的经济效益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节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xx矿业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效能效率,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国资委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是监察机构对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其效果实施监督和进行绩效评估155、,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集团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推动集团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高效运转,提高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对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第三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主体是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子公司及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企业,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处理违法违规行为。3、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156、据,客观公正。4、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的工作效能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促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管理和监察制度建设与提高集团公司效能相协调,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服务与约束相协调,教育与奖惩相统一。第五条 检查单位的经营行为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遵守以下标准:1、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集团公司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2、合规性: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管157、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3、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及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持续改进、协调发展的要求。4、时限性: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组成如下:组长:XXX 组员:XXX 第七条 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在全集团公司形成在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监察审计室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158、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八条 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1、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2、按照人事管理权确定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负责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3、强化集团公司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为集团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及资源保证。第九条 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的主要159、职责是: 1、审批效能监察规章制度。2、组建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3、研究部署和组织效能监察工作,协调工作关系。4、认定效能监察项目成果。5、办理主要经营管理者授权的效能监察事宜。第十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组成如下: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1、在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分管领导或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监察机构的指导下,负责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效能监察规章制度。3、按照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分管领导或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上160、级监察机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立项意见和工作计划,。4、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项目;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和子公司的效能监察项目的落实。5、对效能监察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初核。6、受理对效能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7、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8、完成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所有相关部门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本单位、本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第十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1、要求161、被检查的监察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公司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介绍、解释和说明。2、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3、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集团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4、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5、效能监察人员应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会议。6、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企业、部门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州国资委、监察室予以协助。主要任务与基本程序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1、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方162、针政策的情况;执行上级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2、通过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履职行为,发现其行为的偏差和管理缺陷,提出纠偏补漏的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意见。3、按规定程序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4、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5、按规定将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6、督促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督促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1、对生产经营进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163、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规则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生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是否按行业法规和安全法规要求组织各项生产活动。2、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批量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设备、批量物资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采购适合本集团公司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3、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164、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使用企业资金。4、对劳动、工资、培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培训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严格履行员工管理权限和手续;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了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工时定额是否科学;机构设置、定岗定员是否合理;人才培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5、对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对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研究;立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对项目是否进行了165、有效管理和过程监控;项目是否得到预期收益。6、对技术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是否合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7、对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严格执行了厂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积极为部门、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8、对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子公司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投资收益如何166、;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规划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等。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1、立项1.1 上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效能监察项目。1.2 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确定的效能监察项目。1.3 监察审计室或有关部门、子公司针对集团公司实际提出效能监察立项报告,主要经营管理者、分管领导或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2、组织实施2.1 效能监察项目确定后,监察审计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事项、检查的目的、检查的要求、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检查的时间安排以及检查人员的组成等,同时填报xx矿业集团效能监察项目立项167、表。2.2 组建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由分管领导、监察审计室领导或与项目相关单位的领导负责,监察、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2.3检查组学习培训。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要进行三方面内容的学习培训:2.31 被检查单位的性质、职责和任务;2.32 开展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2.33 与检查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2.4 监察审计室向监察对象下达项目效能监察通知书,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和所在单位在收到效能监察通知书5日内,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人员和文件资料的准备,并积极配合完成效能监察全过程的工作任务。2.5 项目检查组根据立项要求、实施方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检查活动。2168、.6 向被检查的监察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2.7 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和决定的意见。3、提交效能监察报告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项目检查组要撰写效能监察报告,呈报主要经营管理者或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效能监察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部门或单位、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组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检查核实的问题及其性质、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待检查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的态度和处理意见等。效能监察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169、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告本项目取得的效果、效益,并填写xx矿业集团效能监察项目结项表。4、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效能监察报告批准后,由监察审计室向有关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5、跟踪验证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6、效果评定监察审计室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度进行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监察机构(州国资委监察室)。7、资料170、归档已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原件资料。监察建议和决定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书: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及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以纠正。2、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3、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4、违反集团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171、决定明显不适当的。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给与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4、其他需要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第十八条 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第十九条 监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172、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监察审计室。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申请复审,同时填报xx矿业集团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奖励与惩处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1、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2、监察审计室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3、集团173、公司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4、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5、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效能监察项目认定的成果和效益提取510奖金,用于效能监察工作。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的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任免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处理。1、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2、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3、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4、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174、。5、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根据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处理:1、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2、利用职权包庇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3、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4、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175、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第三节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失察失误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防止集团公司资产流失、损失,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名词术语:1、本制度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从事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2、本制度所称重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或者参与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造成的顺势负次要责任。3、本制度所称一般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或参与的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发现后纠正不力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一定责176、任。4、本制度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死亡一人及以上、五人以下,或重伤五人及以上、三十人以下,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5、本制度所称巨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以上,或死亡五人及以上,或重伤三十人及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第三条 适用范围:1、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不按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办事,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致使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因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2、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的,不作为本制度处理范围。第四条负责177、经济赔偿的行为:1、在职责范围内因失职、渎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重大事故,致使集团公司资产或员工利益或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因疏于管理、教育,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到位,或失管失察,故意参与、授意指使,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3、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给集团公司资产造成经济损失或知情不管的;4、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所任领导人员在工作中软弱无能、胡作非为,在员工中影响极坏或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致使集团公司名誉受到侵害,甚至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6178、法定代理人或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败诉,被司法机关判处赔偿、罚款的;7、购进的物资(设备)是不合格品而验收入库致使物资(设备)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的;8、发现购进的物资(设备)质量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又不积极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或影响生产而造成经济损失的;9、物资(设备)在运输、仓储中,丢失、损坏、被盗,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10、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立项、设计、施工、投产或者工程结算付款的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11、在经济贸易活动中,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遇到重大情况不请示、不汇179、报,擅自做主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购销业务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12、私自提供集团公司银行账户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借款、贷款,遗失有效发货票、转帐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的;13、财务管理混乱,虚列成本,隐瞒截留、坐支或转移侵吞或集体私分应上交集团公司的各种收入,或故意损毁各种账表凭据的;14、因失管、失察、失职,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致使设备损坏、产品报废,财务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或在技安、环保、卫生方面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15、其他方面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分直接责任、重要180、责任和一般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赔偿:1、损失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重要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七,一般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2、损失金额在两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主要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一般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3、损失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主要负责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一般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八;4、造成重大损失或巨大损失的,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赔偿,主要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百分之181、十五赔偿,一般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赔偿。 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对集团公司做出的赔偿决定,原则上有责任有一次赔清。特殊情况不能一次赔清者,首次赔偿额不能低于应赔偿额的百分之五十,余额限两年内交清。第八条凡无法衡量经济损失或无法计算赔偿金额且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给予两千至五千元的经济罚款。第九条本规定追究的失职、渎职、失管、失察赔偿金一律由负有责任者本人上交的集团公司督查部门,待最终结案后,再由集团公司督察部门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182、制度由集团公司督查部负责解释。第四节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预防风险,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以事前防范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类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广告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或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经济类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集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183、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一般规定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必须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实行经济合同会签制度。各单位一般经济合同会签程序和合同履行办法由本单位制定,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重大经济合同的会签程序由本办法规定。第八条 除非重大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各公司的一般经济合同均由本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会签,本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批准。集团公司各部门的一般经济合同由部门相关人员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会签,分管领导批准。第九条 合同会签是指按照规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审查,并在会签单上签字批准的程序。未经会签,相关人员184、不得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财务不得结算。第十条 合同事项经办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审核、论证。包括项目可行性、履约风险、履约能力、合同主体资信、委托代理人资格、合同的合法性、与本集团公司服务经营和偿债能力的适应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文本的用词、合同的形式、违约责任条款等。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做到基本条款完备。包括标的,数量,质量,包装,权利与义务,价款或酬金,履行的原则、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和仲裁等。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签订人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集团公司或185、集团某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1、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如确有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须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2、集团公司签订的重大项目合同或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协商选择定金、抵押、保证等方式。3、采取保证形式的,应在主合同中规定保证条款或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均应签名盖章。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书应对所保证的事项及内容具体明确,保证人应有代偿能力。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有权跟踪监督各类保证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要求各类保证合同的我方当事人随时提供保证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1、由于合同外部条件的变化确需变更合186、同的,经合同主管领导审批,或者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方可变更合同;2、合同的变更要符合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以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为基本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3、对于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或者已经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送原登记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原合同如有担保条款的,应及时通知原保证人,由其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义务。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要体现诚信原则,要全面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适时适地得到实现;2、合同履行如遇障碍,履行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总经理办公室和本集团公司领导,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最大限度地保证集团公司合187、法权益的实现。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除自身能够处理并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以外,应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对需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确定代理人,法律顾问协助处理。职责与权限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1、制定和修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公司总部各类经济合同的会签程序;2、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审核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立合同登记台账,负责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跟踪管理、监督和检查;3、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188、咨询;4、审查集团公司各单位合同会签程序,监督、检查集团各单位经济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5、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和公证等工作;6、定期填制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统计报表,汇总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对经济合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1、根据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会签程序;2、组织本集团公司开展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3、参与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起草本集团公司一般的经济合189、同,跟踪监督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4、办理本集团公司合同的会签,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定期编制本集团公司合同统计报表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审查批准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细则;2、审查批准本集团公司各类一般经济合同,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参与与本集团公司相关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论证并签署意见;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负责本集团公司的经济合同的起草工作;2、负责本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3、负责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报告;4、定期填报本集团公司经济合同报190、表;5、负责其他有关经济合同管理事项。第二十一条 集团法律顾问的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参与重大合同的拟定,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二条 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xx矿业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合同第二十三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由单位负责人会同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签字,并报集团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和总经理签署意见,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1、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采购、销售、广告、咨询、技术、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合同;2、联营、合资、合作合同;3、担保合同;4、投融资合同191、;5、涉外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会签程序:经办人起草并初步审查合同文本经办公司领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核实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合同会签单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和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签订合同(签字、盖章)第二十五条 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签字,财务不得结算。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任何一级,都应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包括编号、签收记录、履行情况的记录、变更、解除合同或协议(包括信件、电邮等)必须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192、各单位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皆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登记。重大合同必须报原件。第二十八条 各类经济合同的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办法由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合同报表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进行汇总统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第三十条 合同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2、合同标的、金额;3、签订时间;4、履行期限;5、我方经办单位及人员;6、履行情况(已付款、未付款;已收款,未收款);7、合同纠纷(有、无及处理情况);8、其他事项。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合同事项经办人和合同其他会签人员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履行合同条款负责,193、其中,合同事项经办人承担60%的责任,参与合同会签的合同事项经办人直接领导承担30%的责任,其他合同会签人员平均分摊10%的责任。经过会签的合同发生损失的,各责任人按承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并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未按集团公司规定会签而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处理,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定期对集团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在19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予以通报。凡不符合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的,或者在履行方面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合同管理部门或个人立即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罚款、降低浮动工资点数、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上报合同报表,或者遗漏未全部上报合同,或者报表数据失真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附 则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其他制度文件中有关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公司总经办。第五节 集团公司项目与投资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195、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集团公司投资业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原则: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2、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集团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3、投资限制: 3.1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集团公司股本的10%; 3.2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3 不196、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3.4 不得从事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4、投资标准:4.1 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4.2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4.3 投资价格合理;5、项目跟投:鼓励投资经理个人与集团公司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原则上投资经理要按比例与集团公司共同投资。6、项目负责人: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197、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集团公司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长期项目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短期项目投资是指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期限在一年以198、内的投资行为。第四条 集团公司采取基金型投资管理模式,集团公司提供投资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受托管理集团公司提供的资金,集团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集团公司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按照约定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方,为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获取相应的分红。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常设机构,其199、职责为:1、制订、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2、对拟投资的长期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4、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是集团公司短期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短期项目投资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并对已投资的短期项目进行检查。第七条 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是集团公司股权撤出变现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总部及所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是项200、目立项的审批机构和投资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其职责为:1、制订部门或管理集团公司立项标准与立项程序,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实施;2、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3、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项目进行初审;4、对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初审,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集团公司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 5、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6、跟踪短期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7、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201、书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职责为:1、召集项目听证会;2、对投资经理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进行预审;3、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评审会议;4、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会决议及需进一步审慎调研的问题通知书;5、对集团公司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6、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参与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7、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第十条 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数及投资后的财务跟踪管理。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室负责起草、审查和202、保管各类法律文件,处理项目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根据需求对拟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长期项目投资第十二条 项目收集、筛选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第十三条 立项: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部门或所属集团公司立项会审批。 部门或所属集团公司立项会主要是根据书面材料对项目进行基本判断和初步筛选。 各业务总部部长、各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的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203、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听证经过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必要时可召开项目听证会,请项目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来集团公司做项目介绍,并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听证会由投资经理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并召集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204、人、投资经理出席听证会。第十五条 项目审慎调查对经部门(或集团公司)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部门或集团公司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项目组长为项目资料的复核人。项目组应制作项目审慎调查方案报所在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审批。项目审慎调查方案应包括具体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等。项目审慎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慎调查活动。项目组成员负责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205、审慎调查报告;财务核数人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判断,写出财务核数报告,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其他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第十六条 现场调研1、在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2、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所属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1 206、现场调研的时间;2.2 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2.3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集团公司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集团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第十七条 部门初审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集团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所在的集团公司初审,各部门或集207、团公司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第十八条 项目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告、调查方案、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初审标准及材料要求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回项目208、小组进行补充或修改;预审合格的,发给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列入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会议程。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项目评审会议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项目小组继续进行审慎调查。第二十条 项目复议1、项目小组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209、会秘书处。2、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1、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集团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2、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210、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第二十三条 约见企业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签署之前,项目小组须安排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领导会谈。第二十四条 签约前现场考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章程签署之前,投资经理须去拟投资企业现场考察27天,广泛接触拟投资企业的各方面人员及其主要客户,更深入地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做最后的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现场考察的时间;2、接触了拟投资企业那些人员;3、对企业做了那些方面的考察;4、 此次考察与审慎调查时的情况有那些变化;5、通过现场考察进一步得出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211、,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集团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考察报告的结论部分,应表明是否建议实施投资决议。第二十五条 对经投资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投资项目,投资经理应通过对项目的考察,向拟投资企业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应经项目组长、所在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人和投资委员会秘书长签署后交拟投资企业。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的审批和签署1、集团公司设立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审核小组,负责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审核小组由律师、投资经理及其所属部门或集团公司的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组成,主要审查合同(章程)文本与投212、资委员会决议的一致性,并签署审查意见。2、业务总部或集团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组长(或投资经理)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商业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负责,项目组长(或投资经理)另需对我方以外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其他签约方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对合同、章程是否符合投资决议负责;律师对合同、章程条款的准确性、严密性及是否符合投资决议负责,并小签投资合同、章程。3、在起草完项目合同、章程后,投资经理需填写合同审批表,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审批表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所占股权比例回购、追加投资、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213、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执行投资合同、章程投资合同、章程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章程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长期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投资的长期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产权代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原则上由该项目的投资经理担任。第二十九条 产权代表的主要职责:1、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2、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3、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4、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214、,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集团公司,并向集团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6、代表集团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7、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8、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必须做到:8.1 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并应有书面联系记录;8.2 每月对企业进行情况汇总,并向所在部门提交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8.3 每季度向所在部门及投资决策委会秘书处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8.4 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及资金财务总部提交被投资企业215、季度财务报表;8.5 每次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之前,须对会议预案提出本人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8.6 积极参加企业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第三十条 投资经理每年须针对已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 产权代表的管理对产权代表的管理,适用集团公司颁发的股权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短期项目投资第三十二条 短期项目投资适用短期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规则的规定。投资撤出变现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的撤出变现适用投资撤出变现决策程序及管理规则的规定。项目资料的管理第三十四216、条 项目资料的归档:1、投资经理应及时将项目资料分别上交各相关部门归档。2、投资经理接洽而未获立项的项目以及经立项会通过项目的资料(包括项目情况介绍资料、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财务报表等)由投资经理所在部门归档保存,所在部门应对所保存的资料应予以列表登记;3、对已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情况介绍、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投资建议、财务报表、核数报告、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审慎重调查问题通知书、管理建议书、投委决策委员会决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保管;4、法律事务室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归档管理,投资经理应在所有经公司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签署217、后一个月内,将生效的法律文件正本上交公司法律事务室。第三十五条 投资经理对所有接洽的各类项目(包括已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及未通过的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在接洽后一个月内录入集团公司的项目资料管理库中,投资经理应按项目资料库的条目要求登记项目的相关情况。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第六节 集团公司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中心岗位职责:1、招标中心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3、负责标的物的询价、资料的收集;4、负责收集投标单位信息,发邀请函件邀请投标单位;5、负责全218、程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6、负责发布中标通知书;7、办公室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秘密,任何个人不得泄漏有关招标的任何信息;8、做好各项招标文件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二条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招标办公室岗位职责:1、招标办公室在矿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3、负责标的物的询价、资料的收集4、负责收集投标单位信息,发邀请函件邀请投标单位;5、负责全程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6、负责发布中标通知书;7、办公室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秘密;任何个人不得泄漏有关招标的任何信息;8、做好各项招标文件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三条基本规定:1、招投标按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2、招投219、标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完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部提供立项审批等基础文件资料。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程部、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4、招投标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项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由公司领导指定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任命组长一名,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组长主持开展工作。5、招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执行。6、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形成的记录归档管理。7、招标、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做好归档管理工作。8、招投标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泄露招投标工作机密。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1、委托招标1.1 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220、投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事宜。1.2 项目部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工程部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事宜,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签审代理委托文件。1.3 工程部负责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资料、依据。综合部配合工程部做好招标基础资料的提供工作。1.4 工程报建工作由综合部完成;招标备案工作由工程部、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1.5 工程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或与工程部合拟,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1.6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部初审,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领221、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资格预审工作。1.7 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1.8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配合完成。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发售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或由工程部配合完成。1.9 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踏勘现场、招标预备会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需要形成补充招标文件时,负责组织起草补充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发送各招标文件获得者。1.10 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1.11开标、评标、决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222、拟定,工程部初审,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结束后,决标权归属招标领导小组。1.12 由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投标备案工作。1.13 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部、综合部配合办理。1.14 工程部负责、综合部配合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2、自行组织招标2.1 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2.2 工程部负责根据招标范围发布投标邀请书,并做好投标单位报名登记工作。2.3 工程部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制工作,按合同文件审批规定,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工程部做好招标文件发售工作。2.4 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工程部负责接收223、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审查。2.5 工程部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招标答疑、现场踏勘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过程记录。拟制回复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送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6 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2.7 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接收。2.8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选定。工程部负责通知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按时参加评标工作。遇有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评标的情况时,立即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补选评标人员。2.9 实施资格会审时,资格审查文件由评标小组做224、出审查记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2.10工程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评标小组成员签到; 投标人签到; 投标保证金/保函等接收,开具收据等,由财务部配合完成;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唱标记录; 评标过程记录收集、整理。2.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做出,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2.12 招标领导小组决标,确定中标单位。2.13 工程部拟订中标通知书,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工程部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2.14 工程部负责、综合部配合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五条 招投标纪律:1、招标的活动和内容,不得违犯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2、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225、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评标会议的各项要求。3、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实施邀请招标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4、招投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5、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6、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7、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不得226、向他人透露。8、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9、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六条 评标纪律: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小组内独立进行。评标小组要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评标过程的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人。2、评标小组应自觉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并尊重监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3、招标人、评标人和其他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227、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4、所有评标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 5、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评标现场。确需暂时离开的,在征得监督人员同意并在监督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否则不得再进入评标现场参与评标。6、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过程中,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及评标小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被取消投标资228、格。7、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任何活动。8、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对外扩散。9、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意见,用户随后发表意见。10、评标小组成员的评标结果不得有涂改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重新抄写的应在涂改处签字确认。评标小组成员向工作人员递交个人评标结果并经汇总后,除算术错误外不得更改评标结果。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229、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小组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12、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影响招投标过程和评定标结果。14、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15、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七条 违纪处理凡违反招标纪律规定造成损失者,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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