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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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2964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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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目的: 为规范生产作业人员定岗定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安全、确保生产效率及施工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2、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 3、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1所有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返岗人员,休假超过三月的必须重新进行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3.2作业人员必须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3作2、业人员应服从项目部及现场管理制度,听从统一指挥; 3.4作业人员严禁班中、班前8小时喝酒后上班; 3.5作业人员严禁私自操作机械设备; 3.6作业人员应遵照上下班时间,严禁迟早、早退; 3.7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睡觉,休息到指定休息区休息; 3.8在盾构施工中作业人员禁止抽烟、明火; 3.9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杜绝习惯性违章、组织性违章; 3.10作业人员根据相应的工种必须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项目部组织召开的相应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3、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4、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3.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3.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5、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3.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3.3.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3.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3.3.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3.3.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管理内容 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6、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3.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3.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3.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4.3.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3.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7、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4.3.1)项、第(4.3.2)项、第(4.3.4)项和第(4.3.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4.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4.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8、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 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4.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10各工区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4.11项目部各级安全监督、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