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及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汇编(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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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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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及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7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8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1第六章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2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0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2、“三同时”管理制度 21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24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8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9第十六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29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30第十八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1第十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3第二十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第二十一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39第二十二章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第二十四章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3、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第三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审定职业卫生与职4、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单位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第四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5、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的岗位调整和安置;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佩戴;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七条 内容及职责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6、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八条 机构与管理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发放劳动保护用7、品。2、资产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3、生产技术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4、安全监察部:建立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8、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9、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十条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10、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11、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7、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12、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十一条 作业场所管理1、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13、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3、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514、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6、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7、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8、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15、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11、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人力16、资源部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17、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的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十四条 安监部协助*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18、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监部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安监部接到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第十九条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二十条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二十二条19、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7、职业中毒事故报20、告与处理记录表;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员工个人健康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要求: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的调整一次。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22、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7、档案工作人员对各单位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9、职业卫生档案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楚,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0、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监部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职23、业危害项目,公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危害申报采取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进行。申报时按要求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上列有关材料:1、公司的基本情况;2、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按要求每年1月30日前将所需资料上报公司安监部。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公司立即上报*公司安监局,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志30日内进行申报;224、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六章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督检测由安监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25、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26、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安监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监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三十27、八条 具体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关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4、建立技术档案对28、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1)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6、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即会操作、会检查、会29、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即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第四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的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四十一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1、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做到: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30、润滑工作。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1)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有关人员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3)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31、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第四十二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设备报废流程执行。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按公司设备购置流程执行。4、使用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32、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企业规划部、生产技术部在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的需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33、详细登记。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要为员工按规定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员工要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八条 配发规定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包人员、劳务派遣工)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根据设计要求为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采购部负责采购。3、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及领取台账,并设专人管理。4、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34、,不得擅自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劳动35、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规定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单位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发放。4、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5、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各单36、位应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的附件中注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调入单位37、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第五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五十五条 生产现场所有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生产技术部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第五十六条 安监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38、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五十七条 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应组织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五十八条 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五十九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凡接触职业危害的,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39、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在岗职工的培训全年不少于2个学时。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的组织者、责任人、时间、地点、主题及内容、培训主讲、参训人员签名等。5、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生产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六十条 公司安监部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职业危害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职业健康方面的政策法规。第六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宣传职业危害和防治的有关知识。第六40、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六十三条 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厂办。发生重大职业病危41、害事故时,若厂办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e、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 f、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g、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厂办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维修人员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第42、六十五条 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第六十六条 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术语和定义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43、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六十八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例如铅;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44、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六十九条 职责1、公司领导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2、生产技术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3、安监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工程管理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5、资产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第七十条 工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45、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6、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9、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47、告的技术机构承担。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48、同步进行卫生验收。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条 职业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第七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七十三条 在工49、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第七十四条 安监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七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辨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第七十六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七十七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50、文字符号;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七十八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5、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七十九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51、”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9、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第八十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八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八十二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52、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八十三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附近,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第八十四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53、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八十五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十六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第八十七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八十八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第九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54、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九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九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第九十三条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第九十四条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55、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第九十五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第九十六条 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第九十七条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第九十八条 为了确保统计报表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56、第九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第一百条 所有统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字的报表,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第一百零一条 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如实填报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随意篡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对。第一百零二条 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所填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帐、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第一百零三条 统计报表必须保密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认真做好公司职业病统计报告的57、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第一百零五条 我公司部分单位实行两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做如下规定: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2、在产生粉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3、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第十六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58、制度第一百零六条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第一百零八条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有安排的使用,其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第一百零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59、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应拒绝入帐。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60、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配足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危害检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公司安监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日常检测周期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一百61、一十七条 安监部应加强对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数据及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 基本概念法定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一百一十九条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第一百二十条 62、管理职责1、各生产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安监部,并暂停其工作。2、安监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3、安监部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4、安监部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人力资源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5、资产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63、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业病人管理1、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2、建立职业病人档案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其他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3、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4、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64、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 内容及职责1、公司安监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2、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1)安监部组织即将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65、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3、在岗期间体检:(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诊的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3)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66、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第二十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3、本规程适用于*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第一百二十四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225-2010;煤矿67、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第一百二十五条 名词解释1、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随着煤、岩石被破碎而产生的煤、岩石和其他物质细微颗粒的总称,一般可以分为煤尘、岩尘和水泥尘。2、噪声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运转、工件撞击与摩擦等产生的无规律、对人体造成不适甚至听力损伤的声音。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甲醛、汽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氧化物、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硝酸铵尘、氨气、锰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这68、些气体对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第一百二十六条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2、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第一百二十七条 主要职业危害所在岗位操作规程1.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1.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木料加工的截锯、带锯操作工;炸药车司机;爆破工;铸造工;电焊工等其他接尘人员。1.2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1.2.2作业69、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1.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1.2.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1.2.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1.2.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1.2.7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1.2.8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1.2.9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70、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除尘设施、设备经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1.2.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除尘。2.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电焊工;机修工;钳工;装配工;下料工;带锯工;截锯工;铸造工;打磨工;发动机试车工;锚杆工;热处理工等其他接噪人员。2.2接触噪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2.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71、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2.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2.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3.接触电焊危害岗位操作规程:3.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电焊工3.2.接触电焊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电焊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护目镜等防护用72、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3.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氧气瓶与乙炔瓶及相关配件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维护。3.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4.接触有毒气体危害岗位操作规程:4.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涂装岗位喷漆作业)涂装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4.1.2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设专人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置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73、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4.1.4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4.1.5每次作业完成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4.1.7 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4.1.8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74、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4.1.9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4.1.10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4.1.11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4.1.1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二十一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75、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一百三十二条 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76、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第一百三十六条 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三十九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二十二章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7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78、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一百五十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二十三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79、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由安监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80、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一百五十八条 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第一百六十条 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81、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二十四章 高温(热辐射)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第一百六十四条 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第一百六十六条 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一百六十82、七条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第一百七十条 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第一百七十一条 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第一百七十二条 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一百七十三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