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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项目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38页)
煤矿作业项目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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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0909 2023-12-15 38页 223.66KB
1、煤矿作业项目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总 则- 0 -第二章城郊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岗位职责- 0 -第三章瓦斯抽采一般规定- 3 -第四章抽采设计- 3 -第五章瓦斯抽采系统及装备- 4 -第六章抽采泵站管理- 5 -第七章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 9 -第八章打钻、验孔、封孔与连抽-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抽采钻场质量标准化- 13 -第三节 打钻- 15 -第四节 钻孔进尺验收考核- 21 -第五节 封孔- 25 -第六节 连孔- 26 -第九章其 他2、- 29 -第一节 抽采泵站、抽采管路和设施验收交接流程- 29 -第二节 瓦斯抽采计量管理- 30 -第三节 抽采负压管理- 32 -第四节 防爆箱、除渣器、参数测量装置管理- 32 -第五节 瓦斯抽采材料管理- 33 -第十章附 则- 34 -城郊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郊煤矿与瓦斯抽采相关的工作均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城郊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岗位职责第三条 矿长职责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3、,应按照瓦斯治理“一号工程”六大工作体系,明确同级班子成员的分管责任和机关各科室的具体责任,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第四条 党委书记职责矿党委书记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把全矿干部、职工的瓦斯培训教育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政工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瓦斯治理知识教育活动, 形成全员防治瓦斯的格局,做好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对瓦斯治理的监督职能。第五条 总工程师职责矿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4、查瓦斯抽采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第六条 分管副矿长职责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的瓦斯抽采工作。第七条 副总工程师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做好瓦斯抽采业务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第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1、负责把瓦斯抽采设计纳入采掘工程设计之中,把瓦斯抽采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程,并安排到采掘计划之中,同时要做到采掘部署合理。2、负责按抽采设计要求,把抽采泵站工程的施工安装、运转纳入生产计划。3、负责按抽采设计和计划,安排施工抽采工程,并严把工程质量,督促其按计划完成。4、负责编制年度抽采计划,编制矿井、采掘5、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5、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质资料,在采掘过程中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做好瓦斯地质图的编制等工作,防止误揭瓦斯异常煤层。6、负责监督抽采钻孔进尺的验收汇总工作。第九条 安检科职责1、负责对打钻、抽采、管路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抽采钻孔进尺的验收工作。第十条 调度室职责1、负责协调抽放管路、设备运输安装工作。2、负责协调钻孔施工期间的相关工作。3、负责抽采钻孔进尺的验收工作。4、负责钻孔施工地点及井下抽采泵站的通讯、监测系统和监控视频的安装及维护工作。第十一条 机电科职责1、负责井下抽采泵站的供电设计,负责监督检查6、瓦斯抽放泵站机电设备,负责抽采管路安装协调工作。2、负责落实抽采地点电气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3、负责组织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供水系统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责任区队处理。第十二条 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培训办等科室职责1、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培训办等科室负责按矿井抽采工程设计、计划,优先保证抽采工程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财力。2、培训办负责瓦斯抽采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取证工作。第十三条 通风队职责1、负责抽采钻孔施工及措施的编制与贯彻。2、负责抽采钻孔的封孔、联网、巡检、放水和瓦斯抽采主管路的巡查等瓦斯抽采具体工作。3、负责瓦斯抽采泵站7、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瓦斯抽采相关参数等原始资料的测定、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各项记录台账。第十四条 其他责任区队职责1、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供电、排水、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回撤等工作。2、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抽采管路,防止抽采管路损坏。3、负责协助通风队完成打钻期间煤粉运输工作。第三章 瓦斯抽采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将瓦斯抽采工作作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根本性措施。坚决做到 “两不准”、“四同时”、“四优先”。1、“两不准”是:新开的瓦斯异常区域没有瓦斯抽采管路不准移交;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未竣工不准回采。2、 “四同时”是:在编制近期和长远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计划;在8、考虑开拓方式、生产布置采掘接替的同时必须考虑给瓦斯抽采工作创造条件;在安排巷道掘进、采煤工作面回采的同时必须安排瓦斯抽采钻孔、钻场和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等工程;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总结、检查和评比瓦斯抽采工作。3、“四优先”是:在瓦斯抽采工程与生产工程发生矛盾时,对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工程计划优先,资金使用优先,物资供应优先和劳动力安排优先。第四章 抽采设计第十六条 矿井瓦斯抽采应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方法和工艺,并编制矿井瓦斯抽采设计。第十七条 矿井建立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报9、请永煤公司批准。第十八条 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电等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二十条 抽采钻孔的封孔设计,要说明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长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径、管路连接、测气嘴安装、阀门安装等。抽采钻孔的封孔管径应不小于37.5mm。抽采钻孔封孔长度均应不小于13m。第二十一条 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10、批,不得组织实施。第五章 瓦斯抽采系统及装备第二十二条 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第二十三条 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安装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第二十四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第六章 抽采泵站管理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必须设有专用调度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系统。第二十六条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第二十七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11、立即向调度室(电话9)报告并启动备用泵(或按应急措施处理)。第二十八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井下抽采泵每8小时倒换一次。抽采泵倒换必须避免瓦斯超限等事故。井下抽采泵倒换时,由泵站司机负责提前联系受影响单位,沟通确定倒换时间,然后向调度室汇报,取得同意后执行倒换作业。第三十条 井下抽采泵站的日常管理由瓦斯抽采泵司机(瓦斯抽放工)负责。抽采泵维修时,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属瓦斯抽采专用设备,由瓦斯抽采泵司机负责开、停,严禁任意开、停,异常停泵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第三十二条12、 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每班对移动抽采泵运行状态进行不少于3次检查,做好记录,包括泵温、进出水情况、负压、泵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泵站司机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每少记录一次抽采参数对其罚款100元,不坚守岗位或不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十三条 井下泵站必须处于新鲜风流中,配风量不小于80m3/min,并严格按井下机电硐室进行管理,每次启动抽采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电机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方可启动,正常运行时若风流中瓦斯浓度0.5%则立即停止抽采泵运行。井下抽采泵站有照明,进出口各配备8干粉灭13、火器2台,沙箱(存有不少于0.2m3的黄沙)及消防锨2把、消防桶2个,消防沙袋8个。第三十四条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并尽可能采用单独的供水支管进行静压供水,若采用动压供水或与其它施工队共用一条供水支管时,则调度室必须制定保障连续、稳定供水的措施,严禁中断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无水空转发热引爆瓦斯。凡需停电、停水,必须办理操作票,经通风队、停抽影响的区队、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签字同意,并到现场与泵站司机联系好方可实施。临时非计划性停水、停电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现场泵站司机,并对造成影响的单位按矿影响时间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电14、科每旬对井下抽采泵防爆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有记录可查。第三十六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周对井下抽采系统抽采参数检测1次(根据测量情况进行调整),并有记录可查。第三十七条 移动抽采泵停止运转,瓦斯检查工必须加强抽采区域的瓦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第三十八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巷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设置栅栏时要打紧固牢,宽度等于巷宽、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外推30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下风侧栅栏处必须设置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15、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并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值以内。第三十九条 抽采管排气口甲烷传感器数值超过0.4%时,泵站采取措施向进气管内配气,稀释排放的瓦斯浓度。抽采泵站正常运转期间,甲烷传感器数值低于0.4%时,禁止私自配气,否则对通风队现场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四十条 每班必须将人工测量瓦斯参数与抽采监控系统测得的数据进行比对一次,瓦斯浓度误差超过5%时,通风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分管副职罚款300元。调度室监控中心要在24小时内16、处理完,否则每次对调度室监控中心分管领导罚款300元。第四十一条 井下抽采泵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的,抽采泵再次开启时,必须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由通风队值班队长负责指挥,抽采泵司机负责操作,同时必须有一人在现场负责电话联系和传达指令。2、瓦斯抽采泵开启过程中,通风队值班队长利用监控系统观察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变化情况,并依此指挥操作。3、 抽采泵开启前,必须联系受影响单位,取得同意后,向调度室汇报,然后方可操作。4、确认已将配气阀门开启、总进气阀关闭。5、启动电机,抽采泵运转产生负压后,逐渐打开泵站内总进气阀。6、操作总进气阀时,一次开启阀门程度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保持此状态至少15分钟17、,然后等待值班队长的指令。7、值班队长通过监控系统观察此过程中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有无异常情况,若15分钟后瓦斯无异常波动,趋于平稳且低于0.4%,可以命令泵站司机缓慢开启阀门,同时不间断地通过监控系统观察排气管巷道内瓦斯变化情况,直至阀门完全开启。若此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或瓦斯浓度超过0.4%,则命令泵站司机迅速将总进气阀关闭,待恢复稳定后,继续操作,直至阀门完全开启。8、总进气阀全部开启后,逐步关闭配气阀门。配气阀门的关闭仿照总进气阀的开启操作执行。9、总进气阀完全开启,配气阀门完全关闭,操作全部结束。10、考核规定(1) 未按上述流程操作,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2) 造成瓦斯预警或18、超限的,按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 采掘单位延接、回撤抽采管路时,应尽量不完全关闭抽采干管阀门,确需关闭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送至通风队、生产科、调度室、安检科各一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第四十三条 抽采干管阀门关闭超过30分钟,再次开启时,现场由通风队跟班队长协调,地面由通风队值班队长指挥(依据监控系统示数),按照以下要求操作,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1、接到抽采干管阀门关闭的报告后,通风队值班队长应要求相关区队进行管路配气,通知泵站司机将配气阀全部开启。2、抽采干管阀门重新开启时,先开启1/10(必须在负压状态下开启)。3、1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19、长同意,再次开启抽采阀门至1/5;阀门开启2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长同意,再将抽采阀门开启至1/2;阀门开启30分钟后,经通风队值班队长同意,再将抽采阀门全部开启。4、阀门全部开启后,通风队负责按泵站开启程序将配气阀逐渐关闭,然后向调度室、生产科、通风队汇报。5、通风队值班队长必须在地面密切关注监控系统瓦斯情况,根据瓦斯情况进行指挥施工区队逐步开启阀门和泵站司机操作。6、通风队泵站司机根据值班队长的指令,通过调节配气阀门和进气阀门,控制排气管所在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0.4%以下,直至抽放系统恢复正常。管路阀门开关考核规定(1)未按上述流程操作,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2)造成瓦斯预警或20、超限的,按城郊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第四十四条 瓦斯抽采主管路应尽量安装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瓦斯管路与轨道外沿净间距不得小于0.7m,距底板不得小于0.3m。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 瓦斯抽采工作面支管每隔300500m以及管路分岔处均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阀门的,对管路铺设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六条 在倾斜巷道中,抽采管路应设防滑卡,防滑卡设置间距不得大于12m。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21、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路过巷必须采取高架管方式穿过,不得影响所跨越巷道的通风、运输、行人和设备检修等。高架管架设高度为巷道全高或不低于1.8m。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八条 瓦斯抽采管路的对接法兰盘螺栓必须齐全、无空眼,螺栓规格、朝向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四十九条 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线铺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因条件限制确需同侧吊挂时,必须与电缆线保持0.3m以上距离。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交叉处必须设绝缘材料阻隔。间距过小或交叉处不设置绝缘材料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条 瓦斯抽采管进入采掘工作面22、后,吊挂在回采侧,应顺直、靠帮、沿顶敷设。由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随掘随敷设,综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末端与迎头最大距离不能超过30m;炮掘时距迎头5060m。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支管采用直径9.3mm以上的镀锌钢丝绳、滑圆螺丝或40T链条吊挂。每根抽放管必须至少一个吊点(吊点间距不得超过5米)。钢丝绳必须吊挂在专用起吊环上,每根钢丝绳至少用2个绳卡紧固,绳卡统一固定在抽采管正上方、高度一致、富余钢丝绳长度100200mm。不按要求吊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本煤层抽采支管按设计安装多通;多通的连接管接口必须23、与支管路平行。不按要求安装多通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三条 瓦斯抽采管路进入采掘工作面前,依次安装控制阀门、除渣器、瓦斯参数测定孔管,安装位置根据现场条件确定,原则上应便于使用和维护。抽采管路控制阀门、除渣器等附属装置安装、改动、拆除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审批后执行。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正职罚款300元。第五十四条 抽采钻场、管路拐弯处、巷道低洼点、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并及时放水。在保证管路不积水的前提下,工作面抽采支管放水器每天巡检1次,抽采主干管放水器每10天巡检1次。抽采24、管路有积水的,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 为避免煤渣和污水被吸入管路造成主管路堵塞,掘进、采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在连入主管前,在钻孔与主管之间安装一个放水器。不设置放水器或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队长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六条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编号管理,由管路安装单位负责。抽采主干管以抽放泵站为起点、工作面抽放支管以与主干管对接处为起点,由小到大编号。编号字体采用“黑体”,字的大小与管径相适应,内容应包括管路用途、管径、流向(如“WS-200mm ”)等基本信息。编号布置在管身正中,与抽放管平行。管路无编号、编号错误、样式不统一、位置不正确的,对责25、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处。第五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路上严禁堆放杂物、浮煤等,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造成管路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第五十八条 严禁敲击瓦斯抽采管路,否则罚款200元。第五十九条 抽采设施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故意破坏抽采设施的,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主抽采管路每十天巡查一次,其他抽采管路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各责任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本区队值班人员,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管路无破损、无泄露。不按时巡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责任26、人罚款100元。在井下指定地点设置巡查记录牌板,无检查记录牌板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有巡查记录现场仍存在隐患的,除按相关条款处罚外,对巡检人罚款200元。第六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回撤抽采支管时,管路末端与超前支护的间距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不大于10m的距离。孔口连接管允许拆除到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已漏气的除外)。超过规定距离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六十二条 已敷设抽采管路的地点需放炮、巷修等作业,必须制定措施,对管路进行有效防护。因措施无效,抽采管路、设施被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班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各罚款200元。第六十三条 严禁向抽放27、管路(包括备用的管路)内放入塑料瓶、破布等杂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章 打钻、验孔、封孔与连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实施前由生产科负责编制抽采设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打钻、验孔、封孔和连抽等工作。第六十五条 瓦斯抽采工必须持证上岗,熟知抽采基本知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钻孔施工中遇到的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并参加由矿组织的各类瓦斯防治知识培训。第六十六条 在井下试用新型抽采装备、工艺、材料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第二节 抽采钻场质量标准化第六十七条 抽采钻场应按照以下14款内容开展质量标准化28、管理工作。每违反1项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同时违反5项,钻场立即停产整顿,对通风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元。1、钻场前后10 m范围只允许存放钻杆、消防器材以及打钻必需品。钻杆必须上架、挂牌、整齐。2、备用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备用风水软管成盘捆扎,分类吊挂在巷帮上,高度一致。闲置工具全部存放在工具箱内。衣服等其他物品统一上架。以上物品放置在距钻场10m之外。3、钻场各类牌板齐全,包括:操作规程牌板、司机岗位责任制牌板、交接班制度、钻孔布置图及参数牌板等。牌板吊挂在钻场上风侧1020m之间,吊挂成排,高度一致,牌板上无粉尘、污物。4、钻场各类记录本齐全,包括:钻孔原始施工记录本、29、交接班记录本等。记录本统一存放在防水、防潮的专用箱子内,并且书写工整、填写规范,所有设定的表格均必须按要求填写。5、油管用扎带捆扎,扎带间距300350mm。电缆吊挂横平竖直。6、钻机、操作台、电机油箱的间距以油管尽量顺直为准,油管长度富余时,应捆扎成盘。7、开钻前钻场附近必须有水沟、沉淀池,沉淀池长宽深为50.30.3 m (可用煤袋垒起)。每次开孔前或交接班前必须把沉淀池和水沟内的煤全部清理到硬底,确保钻场附近10 m范围内无积水。 8、打钻产生的煤粉和沉淀池清理出的淤煤要规范管理。(1)具备皮带运输条件时,干燥煤粉直接装入胶带输送机,含水煤粉滤干水分后及时装入胶带输送系统。胶带输送机管理30、单位负责当日开启皮带外运煤粉,因运输系统开启不及时、煤粉不能外运引起的文明卫生问题,由胶带输送机管理单位承担责任。(2)轨道运输及不具备运输条件时,煤粉装入编织袋,码放到不影响行人的位置,码放标准为宽度0.5 m,高度不大于1m,偏差不超过0.2m。9、钻场配备铜锤(或铜棒)至少1把。10、孔口除尘装置完好、有效,并正常使用。11、除打钻过程中,钻机、泵站、电机、操作台不得有积尘。12、钻机搬离后的打钻位置,钻屑要全部清理干净。13、打钻前钻场必须备有安全技术措施,角度、长度测量仪器,线绳,钻孔布置图,孔口牌板,足量的封孔、联孔材料等。 14、除正在施工的钻孔外,所有已连抽的钻孔均设置包括钻孔31、长度、方向、角度、孔径、负压、瓦斯浓度等基本参数的孔口牌。第三节 打 钻第六十八条 抽采钻孔施工一般要求1、钻孔施工前制定专项防火、防瓦斯喷孔、防CO的安全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2、通风队开始施工本煤层钻孔前,必须超前钻孔至少50m采用拉线、喷漆、挂牌的方法标定钻孔开口位置(施工至切眼或迎头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位线拉设平直,高于孔口0.2m。开口位置用白漆标点并挂定位牌,高度根据定位线确定(低于定位线0.2m),孔间距根据设计确定。钻孔设计发生变更后2天内调整开孔标记。不拉线、喷漆、挂牌的,对通风队正职、分管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3、瓦斯抽采钻孔开孔间距误差32、不得超过0.5m,方位角误差不得超过2(由于现场条件原因造成不可避免的误差除外,必须征得通风队值班队干同意)。超过允许误差的,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罚款200元,技术人员不确定中线罚款200元。现场人员不会确定方位角对施工单位技术员每次罚款200元。4、抽采钻场防喷装置连入主管路前,必须安装能够有效过滤煤渣、水的装置,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六十九条 钻孔施工地点甲烷传感器吊挂规范 1、在每个打钻地点回风侧安装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于巷道内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钻机的下风侧510m,按距顶300mm、距帮大于200mm位置吊挂;掘进工作面已经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33、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工作面迎头钻场可不再安装甲烷传感器;打钻地点处在回风流中,原上风侧安装有甲烷传感器的,需将该传感器挪到钻机的下风侧510m处;高位钻场(长度大于5m)的甲烷传感器按钻场开口位置下风侧35m处安装。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0.8%CH4、断电点0.8%CH4、复电点0.8%CH4(串联风按0.5%CH4)。在甲烷传感器上风侧1m处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安装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停工学习15天。2、钻机电源必须纳入采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钻机下风侧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为本台钻机电源及下风侧所有非本34、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3、当甲烷传感器(或便携仪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浓度超过0.5%时,钻机必须停止钻进,设备停电、闭锁,待瓦斯浓度降至0.3%以下,且无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方可恢复钻进。4、当钻孔施工结束后,要将甲烷传感器及时恢复至原位置。第七十条 抽采钻孔打钻防尘措施。打钻防尘工作允许积极探索新方法、试用新装备,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打钻时必须采取孔口降尘措施,孔口降尘装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并且正确使用;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2、钻孔下风侧4060m、80100m设置两道覆盖全断面的净化水幕,喷嘴朝向为迎向风流,水平向下30。不使用全断面净化水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35、3、试用新方法、新装备时,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实施方案,经生产科、机电科、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无措施的,对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不按措施施工的,对现场施工人员罚款500元。4、抽采钻孔施工单位负责钻场下风侧100米范围内的巷道冲尘工作,巷道其他部分由文明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在杜绝粉尘堆积现场的情况下,钻场管理范围每班冲尘1次。如出现粉尘堆积现象,应及时冲尘。不按规定冲尘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造成粉尘堆积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一条 胶带运输巷跨胶带机打钻安全防护措施。因受施工环境的限制,在工作面轨道或胶带顺槽施工顺层抽采钻孔时,钻机横跨胶带运输机,36、架设在其上方施工,为消除安全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1、钻场10m米范围内必须安装胶带机急停装置,否则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2、防止煤、矸块从胶带上滚落伤人的措施:在钻场旁及钻场上侧(煤流方向)的胶带两侧纵梁上安装防护栅栏。防护长度不低于6m,高度不低于0.5m。栅栏采用巷帮防护钢网为主体部分,底部焊制固定卡,卡设在皮带纵梁上,用螺栓固定。3、在坡度超过10的斜巷胶带运输巷施工时,需要编制防止煤、矸块从人员上方滚落伤人的措施。人员操作位置的上方,安装一个防护挡板。挡板长度根据现场情况,以能够横向封闭人行道为准,高度0.30.5m。挡板采用厚度不低于2cm的木板为主体部分,固定在皮带H架立37、腿上。4、不按要求安装防护栅栏和挡板的,对通风队罚款300元,由管理人员承担。第七十二条 抽采钻孔打钻防着火措施1、抽采钻孔施工地点CO传感器安装于巷道内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钻机的下风侧35m,钻场内安装于钻场口靠回风侧,距顶300mm,距帮大于200mm;便携式CO检测仪悬挂必须吊挂在钻机下风侧2m范围内。未按要求安装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停工学习15天。2、供水管必须铺设至打钻地点,并正常供水。无供水管路打钻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液压钻机打钻时,配备20kg黄泥、0.2m3黄沙和不少于2台8kg灭火器;手持式风动钻机施工时,配备10kg黄泥和1台8kg灭火器。38、缺少灭火工具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3、采用风力排渣时,必须安装风水切换装置,能够实现供风、供水的直接转换。风水切换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4、钻孔施工时,严禁用铁器敲打钻杆,必须进行敲打时,只准用铜锤进行敲打,当钻孔处的煤屑堆积太多需清理时,只准用铜锨或木锨进行清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在钻孔施工中,一旦发生顶钻、夹钻、喷孔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并汇报队部和矿调度室。严禁加压钻进,严禁在不返风情况下,长时间(超过2分钟)钻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钻进过程中,发现孔口冒烟、CO传感器报警或出现异味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利用39、风水转换装置直接向孔内注水,直至烟气或异味消失,然后用黄泥将孔口封严,同时向调度室汇报。7、孔口出现明火,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钻孔上风侧,同时用灭火器和风水转换装置进行灭火,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处理完后用黄泥进行堵孔。若钻孔着火后火势过大,不能得到控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快速通知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人的带领下,佩戴好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及时撤退。第七十三条 抽采钻孔施工技术资料管理1、抽采钻孔施工要详细记录钻孔开孔位置,孔深,方位角,倾角,孔径,钻孔见煤、见岩情况及顶钻、夹钻、瓦斯喷出等异常情况。以上信息要分别在钻孔原始施工记录本和钻孔验收单中体现,每一个钻孔施工完40、后要及时将钻孔验收单交到生产科。2、发生钻杆脱节、钻头丢失等孔内事故时,必须在孔口悬挂永久性的掉钻杆警示牌。区队技术负责人建立专用记录,详细记录钻孔遗留钻具信息,内容应包括钻孔编号,开孔位置(以巷道测点为参照),方位角,倾角,钻孔全长,遗留钻具种类、规格、型号和数量,估计遗留的孔深,打钻人员以及掉落原因等基本情况,并在掉钻杆发生后的1天内将详细信息报送至生产科。采面回采过程中应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预抽钻孔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向生产科和采掘区队提供实钻图。不按时上报实钻图,对钻孔施工区队技术员罚款200元。4、通风队应编制瓦斯抽采日报和月报。钻孔施工和瓦斯抽采41、的记录、台帐、月报必须要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日报必须在第2天报送,月报在3日上午10点前报送,否则对通风队正职和技术员罚款200元/次。5、通风队钻孔施工后两天之内必须上实钻图(纸质版、电子版),不按规定上图,每发现1处,对技术员罚款100元。6、通风队必须严格落实抽采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编制变更措施,更改钻孔施工方式,严禁出现空白带(异常情况,需经生产科批准),每留下一处空白带,对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正职个各罚款300元。7、每周周一下午三点通风队技术人员到生产科校对实钻图,若技术人员由于自身疏忽造成上图错误,则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次。对于无故不来对图的,罚技术人员、单位正职各242、00元。 8、通风队每日报送的瓦斯抽采日报表中数据不准确,每次对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一个月出现两次以上数据与实际不符,对通风队正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200元(钻孔布置以生产科所给导线点为准),生产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位置错误每处对技术负责人及现场施工负责人各罚款200元(误差不得超过5米)。第四节 钻孔进尺验收考核第七十四条 区队自主考核通风队必须建立内部钻孔进尺验收考核机制,制定详细考核办法,责任到人。若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的,对通风队罚款500元,正职罚款200元。不执行制度的,正职罚款500元。第七十五条 拔钻验孔汇报制度1、通风队、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并记录钻孔验收汇报台帐。2、钻场43、负责人必须详细记录钻孔施工情况,根据预计起钻时间,提前通知安检科和调度室(八点班7:00以前,十六点班15:00以前,零点班23:00以前),便于安排验收人员。3、打钻成孔的检查、验收工作,通风队每次施工完一个钻孔时,提前一个小时给调度室打电话,由调度室通知当班就近的安检员(或调度员)现场验收。4、在钻孔施工至距设计深度10m时,或遇见构造、断层、塌孔等情况准备拔钻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已施工孔长,钻孔施工到位后再向调度室汇报终孔长度。若不按要求汇报,则对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5、验收人员到钻场准备验收钻孔前,必须给矿调度室汇报,拔钻(封孔)完毕后,再次给矿调度室汇报。若不按要求汇报44、,则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6、通风队内部考核的探煤孔,拔钻时也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若不按要求汇报,则对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第七十六条 钻孔现场验收制度 1、钻孔的现场验收工作由安检员(或调度员)验收,每验收一个钻孔,对验收人员补贴30元;生产科人员抽检。2、城郊煤矿钻孔施工封孔原始验收单由矿统一制作。原始验收单为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填写,验收人员签字后,施工区队留一份(白单),送生产科一份(红单)。3、钻孔验收完成后,验收人、施工人员对验收单上数据负责,出现错误每处罚款100元。4、通风队验收前没有通知调度台的,该孔视为没有验收,通知时间太晚影响验收的,由通风队自己负责。通风队通知调度45、台后,调度台没有及时安排人员组织验收的,对调度室主任罚款100元/次。5、调度室、安检科必须全力配合钻孔验收工作,不得出现漏验现象,否则对相关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次。钻孔验收必须从严从实,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双方联合制造假验收证明,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参与单位各罚款1000元,对参与验收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6、通风队预报孔深与验收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5m,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米。若验收孔深未达到设计孔深,虚报1米罚通风队500元。7、若在验收过程中查实通风队存在虚报进尺情况,根据虚报进尺数对参与验收人员给予50元/米的奖励。8、所有奖罚均在月末工资中兑现,具体由生产科出具证明,劳资科46、执行。第七十七条 钻孔进尺组织管理1、通风队每日进尺应不低于当月的日平均任务。每旬任务为日平均任务乘以当旬天数(按“去尾法”取整百数)。2、当日进尺低于日平均任务时,队内必须组织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发送生产科。分析报告应包括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责任落实和整改措施等内容。若未按要求分析并报送,则对通风队正职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3、无计划停电、停水、停压风或放炮等原因造成抽采钻场意外停工的,对责任单位按矿影响时间处罚。第七十八条 钻孔抽采效果考核1、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按照以下要求,对新施工的顺层或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浓度进行测量,并报生产科。不按时上报的,对通风队分管副队长罚款200元。47、(1)每月5号,通风队三班瓦斯检查工对上月21号至月底施工的新打钻孔,分别进行一次瓦斯浓度测量。(2)每月15号,通风队三班瓦斯检查工对本月1号至10号施工的新打钻孔,分别进行一次瓦斯浓度测量。(3)每月25号,通风队三班瓦斯检查工对本月11号至20号施工的新打钻孔,分别进行一次瓦斯浓度测量。2、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钻孔穿煤长度不够,通风队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申请原地找煤,找到煤后再将找煤孔探明的煤层剖面图报生产科审批,经过申请和审批的找煤孔进尺和封孔费按正常结算。不进行探煤、不分析的,钻孔进尺作废。3、通风队施工至断层区域,必须提前与生产科进行分析,穿透断层,此类钻孔必须有生产科签48、字证明,否则进尺和封孔费按瓦斯浓度进行考核。4、施工本煤层钻孔时,连续出现3个穿岩钻孔的,必须进行分析,原地探煤,并绘制煤层剖面。5、不按以上要求探煤、不分析并绘制剖面的,钻孔进尺作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次。6、高位裂隙抽放钻孔每天测定一次各钻孔的抽放浓度、流量、负压等参数,工作面推进到距离钻孔终孔位置10m时,及时联网抽放,及时甩掉瓦斯浓度低于5%的钻孔。未按要求测定的,少一次罚款50元;未及时联网抽放的,推迟一天罚款100元。第七十九条 钻孔进尺折算办法1、未按设计孔间距施工的钻孔进尺没收(由于现场条件因素影响除外)。2、孔深低于50m的钻孔进尺没收(设计孔长小于50m的除外)。3、49、孔深大于50m(含50m)小于70m的钻孔,进尺按50%折算。4、孔深大于70m(含70m)小于85m的钻孔,进尺按100%折算。5、孔深大于85m(含85m)的钻孔,进尺按130%折算。6、瓦斯含量取样孔、揭煤钻孔、探煤钻孔进尺按200%结算。7、通风队必须在每月2日12点之前将上月抽采进尺和封孔明细报生产科审核,未及时送报,对通风队罚款300元/天。第五节 封孔第八十条 正常情况下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当班下设孔口管及注浆管,否则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十一条 钻孔封孔时,下设孔口管长度不小于11m,封孔段长度不少于13m;孔口必须用水泥砂浆或其它封孔材料固孔。第八十二条 “深层定向注浆封50、孔法”如下:1、透孔由于钻孔内有时会有较多煤尘甚至塌孔现象,为减少孔内剩余煤粉对封孔效果的影响,并保证封孔时封孔管和封孔药能够顺利送入孔内,退钻杆时需利用钻杆内压风将孔内煤尘吹出且在封孔前使用封孔管透孔。2、绑袋将矿用合成树脂材料撕开,大袋朝内并用扎带将矿用合成树脂材料按照以下要求绑缚在封孔管上:第一组使用四袋矿用合成树脂材料,按照大袋朝内交错绑缚在距离花管(花管用纱窗缠绕)0.81m处(注意:第一组捆绑时在靠近花管方向用胶带绑破布等作为防止矿用合成树脂材料前爆堵塞花管)。靠近孔口0.81.0m位置绑两袋矿用合成树脂,并绑扎一根6分管(注浆)、一根4分管(排气)。3、混合绑袋完成后,双手合攥把51、矿用合成树脂材料从中缝压开混合,用力上下揉搓2030次使两袋物料充分混合为止。4、送管混合完成后,迅速将封孔管推入孔内。3分钟后矿用合成树脂材料封孔袋在孔内膨胀爆开,2030分钟后待泡沫完全凝固方可连接抽采系统。5、孔口处理要求孔口用水泥进行填充,钻孔孔口需用水泥填平,要求孔口与周围煤壁平齐。6、注浆钻孔施工后第二天,本孔施工人员要利用6分钢管向孔内注浆。注浆以排气管返浆为标志,以煤壁、孔口出浆为准。7、不按措施规定工艺封孔,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十三条 封孔前必须用风(或水)将孔内煤岩粉清理干净,凡查出抽采钻孔封孔前未吹孔或未吹干净,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四条 鼓励施工单位积极开展提高52、封孔效果的实验。封孔实验必须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否则对施工单位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六节 连孔第八十五条 钻孔在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进行连抽,超过时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十六条 所有连接管路均要吊挂平直,严禁出现盘绕、弯曲、下垂、打死弯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八十七条 钻孔连接必须严密、紧固,不漏气、不易脱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发现钻孔内部封死,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分管队干罚款200元,正职各罚款100元/人。第八十八条 每组安装一个支撑杆,支撑杆露出煤壁距离为400100mm。缺少固定杆或固定杆间距超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3、50元/处;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处。第八十九条 连孔时,需将露出煤壁多余的封孔管截断,保证直通、球阀、三通(或直角弯头)总长不超过3504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九十条 连孔时,各硬质零件连接必须完全对接且嵌入长度不少于50mm,采用钢丝软管与硬质材料连接时硬质材料插入60mm,并用管箍扎固定,其管箍位于硬质材料插入钢丝软管50mm处。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管箍的紧固螺丝位于零件煤墙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九十一条 采用钢丝软管连接时,截取要适当,每1.5m必须用扎带固定在铁丝上,保证钢丝软管不下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54、。第九十二条 若单个钻孔孔口连接装置下垂,允许采用管箍作为固定点将其固定在钢丝绳上,管箍位于三通上右边距直角10mm的一端上。第九十三条 孔板流量计必须水平安设,测量孔在正上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第九十四条 钻孔要顺直连接至抽采支管上,连接过程中严禁连接管弯处积水,每个钻孔必须具备单孔瓦斯浓度测量点,每组至少安装一个孔板流量计(每组钻孔不超过10个)。若单孔缺少测量点,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第九十五条 抽采系统使用的放水装置、除渣使用的球阀必须配齐把手,禁止多个球阀共用一个把手。球阀缺少手把或手把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更换、维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九十六条55、 工作面及迎头抽采钻孔连孔抽采后必须有取样嘴,便于检测孔内瓦斯情况,否则,每缺少一个(工作面一组至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九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在施工浅孔瓦斯抽采钻孔时,必须打一个钻孔,抽一个钻孔。钻孔施工完成后,没有立即连抽,则对钻场负责人和分管队长罚款100元,若因为没有按照上述操作,造成瓦斯超限,按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 其 他第一节 抽采泵站、抽采管路和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第九十八条 抽采泵站或抽采管路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施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高位抽放钻场钻孔全部施工完毕并联网后,交由综采队管理。验收申请单要56、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间。第九十九条 对验收存在的问题,机电科以业务联系单形式发到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业务联系单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每延迟1天对安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第一百条 安装单位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等相关单位正式进行验收。验收没问题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第一百一条 通风队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本煤层钻孔施工,且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将抽采系统建设完善无隐患后,每500m方可向生产科提出抽采系统维护移交申请。第一百二条 生产科接到通风队移交申请后,根据生产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移交。移交时由生产科组织通风队、生57、产区队召开现场会确定移交细则。第一百三条 施工区队和各科室在移交现场会时,可以根据城郊煤矿相关要求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提出整改意见,通风队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第一百四条 接受抽采系统维护工作的施工区队离开前,必须到生产科提出抽采系统维护工作的移交申请。生产科组织申请交接区队、接收区队确定移交细则,并签订移交通知单后,抽采系统的维护工作才能转给下个施工区队,否则抽采系统的维护工作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第一百五条 通风队队进入已经移交区域进行空白带补孔作业时,必须接收钻场前后200m区域的瓦斯抽采系统维护工作。补孔封孔连抽完成后,必须在生产科领取移交单,现场移交给施工区队。若因为通风队没有按照质量标58、准化进行整改或存在隐患,施工区队有权拒绝接收抽采系统的维护工作。第二节 瓦斯抽采计量管理第一百六条 钻孔测量要求 1、钻孔连抽后,每周测定一次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数据填入钻孔观测管理牌和瓦斯抽采钻孔管理台帐。不按周期测量或测量数据误差超过5%,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2、因孔内存水等原因无法测量的钻孔,必须在现场牌板和台帐上写明原因和时间,并在2日之内进行处理再测量。3、井下每组抽采钻孔应安装直通式导流管(孔板流量计),采用抽采参数测定仪进行测试。4、高位裂隙钻孔每个钻孔安装一个直通式导流管,每天测定一次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数据填入钻孔观测管理牌和瓦斯抽采钻孔管理台帐。不按周期测量或59、测量数据误差超过5%,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七条 台帐建立1、瓦斯抽采钻孔管理台帐应建立纸质版和电子版台帐,记录每组钻孔的编号、抽采浓度、负压、流量、钻孔个数以及每个钻孔的浓度等,若不建立台帐,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分管队长罚款200元。单孔出现错误,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分管队长承担10%。新打钻孔参数要求在两天之内填写到原始台帐上并建立电子版,不及时填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纸质版台帐内不得出现修改现象,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2、井下牌板书写应工整,每天测量数据及时填写,不准超过两天,超过两天对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分管队长罚款300元。3、井下牌板、台帐、原始60、验收单、钻孔实钻图上的参数必须做到四对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4为更好的推动区队自主管理,每周一生产科负责对通风队纸质、电子版台帐、实钻图进行一次检查。5、抽采评价所需数据由通风队进行提供,沿推进方向每100m作为一个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内钻孔施工情况(是否存在空白带、产生原因)、掉钻杆情况、上下巷施工钻孔个数、上下巷钻孔进尺、截止评价日期上下巷瓦斯抽采纯量,通风队要进行详细的统计。抽采评价所需资料通风队未在规定日期内提供,对区队罚款300元,正职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200元,具体的日期为业务联系下发三天内完成。6、若井下瓦斯抽采钻孔、主管出现漏测、不测现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有特61、殊情况,需提前打报告经领导批示并送报生产科和安检科。第三节 抽采负压管理第一百八条 本煤层抽采主管路因积水、破损等情况使抽采负压低于13 kPa,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按规定配气除外)。第一百九条 通风队施工的本煤层钻孔(未移交),一条巷道内连续3个或累计5个钻孔无负压或负压低于相临其它钻孔30%,对通风队分管副队长罚款200元,队长、书记各200元。第一百一十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抽采或上下巷本煤层抽采,因上下巷主管路积水、人工无计划关闭阀门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或累计5个钻孔无负压或负压低于相临其它钻孔30%,对采煤队当班跟班副队长罚款300元,队长、书记各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开掘区队在掘62、进工作面施工的抽采钻孔或接收过的本煤层抽采钻孔,连续2个或累计3个钻孔无负压或负压低于相临其它钻孔30%,对开掘队当班跟班副队长罚款300元,队长、书记各200元。第四节 防爆箱、除渣器、参数测量装置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风队负责每周对防爆箱、除渣器、参数测量装置进行定期维护,移交过的地点由接收单位进行维护。第一百一十三条 责任区队在巡查时,需要将除渣器里的煤渣清除,排除的煤渣必须及时运走。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风队每旬对回风巷内管路进行巡查时,必须对此套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区队共同处理。无法当班处理的问题必须汇报本区队和生产科。每旬主管巡查记录台帐中必须有关于此套装置运转情况的描述63、。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风队负责每周对以上装置的测量点进行数据测量。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区队和通风队必须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对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操作的责任人按100元/处罚款,出现伪检、造假现象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五节 瓦斯抽采材料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路的领取,由安装单位按照矿相关流程进行审批,未按流程审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并安排人员定期对管路进行巡查工作。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兼管,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指定兼管人员进行巡查确保瓦斯抽采管路不受损坏。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风队要建64、立瓦斯抽采管路使用管理台帐,记录清楚瓦斯抽采管路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时间等,做到账物相符。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条 通风队各工作面均要建立瓦斯治理材料投入明细表,记录清楚各种材料的型号、数量,便于工作面回采后进行回收。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斯抽采管路在储存过程中,必须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井上由供应科负责,井下由安装单位负责,未按要求摆放、挂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斯抽采管路拆除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后必须码放整齐,拆除的瓦斯抽采管路存放不得超过10根,超过10根必须及时装车运至管路存放地点。否则,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65、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科组织企管科、机电科、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对抽采材料、附属设备进行验收。各单位在拆除瓦斯抽采的附属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的完好能够再次复用,否则每发现损坏一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拆除和回收的瓦斯抽采材料需升井,升井后每月25日与相关单位进行交接。交接要有记录,交接记录必须记清材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完好情况、交接人员等,并报生产科、企管科审批、备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管科按物料回收管理相关规定对回收单位、通风队进行奖励。第十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按计划完成瓦斯抽采工程,未发生瓦斯事故的,根据贡献大小及公司区域瓦斯治理奖兑现情况,对相关单位和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城郊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城矿2012159号)同时废止。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城郊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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