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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管理制度(扣除项目)(20页)
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管理制度(扣除项目)(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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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0575 2023-12-15 20页 101.04KB
1、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管理制度(扣除项目)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部分 综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核定征收、纳税年度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查帐申报或代理申报的依据等。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从年1月1日起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税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10万元(2、含)10万元以上税率182733三、核定征收(一)、定率征收 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简易征收率(带征率)表 (自年1月1日起执行)行业简易征收率(带征率)工 业2.3%商 业2.3%交通、运输业3.3%建 筑 业2.3%房 地 产 业10-15%饮食 业2.6旅游业、广告业、代理业6.6%中介机构5.0%其他服务3.3%娱 乐 业5.0加工、修理修配3.3%其他行业3.3%出包出租经营0.5%详见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9号年1月31日)、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50号年3月11日)2、每期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方法计算:(13、)、按收入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每期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申报的应税收入总额(本年累计数)简易征收率(带征率)适用税率-本年已缴所得税-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2)、按成本费用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每期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本年累计数)(1-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税率适用税率-本年已缴所得税-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3)、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用以下公式换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或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数实际经营期12个月。(二)、核定征收:月度终了后15天内填报申报表并缴纳,年终不需汇算清缴。月实际应缴所得税:=月核定4、所税额(不开票部分)+本月开出发票额所得税带征率。(三)、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为18:310万元为27;10万元以下为33。四、纳税年度的规定(一)、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年度中间开业或合并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三)、清算的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五、委托中介机构查帐申报或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一)、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512号文件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说问题的通知。(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公告(一)、(二)(穗地税发4号、31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17号税务代理业务5、规程(试行)、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四)、地区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操作与监管程序穗地税发350号;(五)、关于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通告穗地税发317号。(六)、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务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七)、穗地税发322号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六、其他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制和税务登记方面,一律按内资企业处理,不享受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国税函422号)。第二部分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但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6、未计的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扣除项目和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如下:一、借款费用支出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款人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与借款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一)、生产、经营期间,各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准予扣除(向农村信用社7、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20以内的,准予扣除。)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合同期内(包括展期合同,下同)预提的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在年度申报时不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借款合同期满后预提的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在年度申报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即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期满后仍未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向其他单位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借款合同期内或期满后的利息,其预提的应支付而未支付部分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详见穗地税发224号文。(二)、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对从总机构取得的属于统借统还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支付的利息准予扣除:1、能出具向总机构借款合同;2、能分清借款来源,证明是属于从总机构转借的金融机构借款,而且支付的利率不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摘自穗地税发163号)。(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可以直接扣除(国穗发()45号)。(四)、按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9、的,不得继续预提。申报时对超期未付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待实际支出时再扣除。(粤地税发12号)。(五)、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七)、纳税人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银行利息支出: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不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二、工资、薪金支出(一)、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摘自穗地税发121号)未经批准或不采用其它工资列支形10、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二)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92号)(三)、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穗地税发92号)(四)、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有关问题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业务提成,以及与任职或者11、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清凉饮料等)。1、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市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2、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是指:(1)、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12、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A、 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B、 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C、 当年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二)、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2、退休证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穗地税发()324号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13、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规定标准内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实际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一律不准补提。(五)、关于因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考核指标的问题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六)、凡是依14、法应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不论其雇员国籍如何,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具体的扣除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53号、穗地税发()12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62号)。(七)、纳税人按照有关部门通知发放的质量奖金、名牌产品奖金只能在计税工资总额的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费”)(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提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15、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人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摘自国:税函678号)。(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1.5计算扣除。(三)、纳税人按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计提“三费”,如在年终纳税申报时,由于全年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数少于提取数,而调整减少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相应多计提的“三费”,应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处理。当纳税人使用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时,可相应计算“三费”,并随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的工资薪金一起,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摘自穗地税发92号、163号)(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穗16、地税发17号。四、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标准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内资企业1、全年营业收入(工业企业为销售净额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3;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营业收入额减去免税收入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二)、外资企业1、执行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17、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执行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据实扣除。当年结转扣除18、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据实扣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自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晶、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成材商城(不包括家具、建材生产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的8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国税发84号、穗地税发()74号。制药企业自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穗地税发()322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19、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5比例扣除。(国税发84号)。烟草业广告费做为业务宣传费处理。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若混合生产应分别核算。国税发()255号六、保险费用国税发84号和国税发45号文件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如下:(一)、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二)、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三)、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按规定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四)、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20、标准缴纳的基本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六)、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冲减相关费用支出而未冲减或应作收入而未作收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七)、纳税人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管资金,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年)(穗地税发262号)第21、六点另有规定外,可分别在不短于5年和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缩短原定在不短于5年、2年的时间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322号1、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我局以穗地税发524号文转发),列举的股权处置形为,所得较大的。2、因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整体资产转让、接受捐赠,取得补偿收入,资产盘盈、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较大的。前款所称“所得额较大”,是指当年所得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金额,用该部分金额扣除或者部分扣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八)、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补缴基22、本保险费或者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允许其税前扣除的金额,仅限于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包括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但是纳税人若动用年及以前的工资结余或者年及以后的工资储备承担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视同纳税人发放效益工资,可以按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处理。七、关于纳税人对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长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一次性支付给离岗退养人员的数年生活补贴,不得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但每月可按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八、关于纳税人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照市政府以上的文件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23、贴可在税前扣除。九、关于纳税人发放计划生育奖金和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奖励和补助、计提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根据市、区、县级市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成本列支的奖励和补助,超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纳税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的奖励应附送当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盖章的计划生育指标考核表,同时应按照计税所得额计算扣除。独生子女补贴仍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十、关于职工宿舍租赁费支出的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24、发39号,见地方税务公报年第4期)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再在税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对未出售的住房,其租金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的,相应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市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地税函146号)第十二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十一、住房补贴纳税人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2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在税25、前扣除。座落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的纳税人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十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一)、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初级保健基金会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及其相关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二)、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26、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和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从年7月1日起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财税30号)。(四)、从年1月1日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赞助和捐赠也可全额扣除(财税204号等)。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628号)。(五)、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企业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费赞助,可全额扣除27、(税财法338号)。(六)、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七)、对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凭赞助捐赠筹款专用收据全额扣除(财税10号)。(八)、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有规定比例的,具体计算程序如下:(九)、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28、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十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九)、(十)、 (十一)详见国税发()45号十三、佣金支出及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摘自国税发84号、粤地税发7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四)、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29、,可凭合法、真实的市支付个人发票或通用发票在税前扣除。否则在应补缴相关税金后,先予以罚款再税前扣除。十四、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摘自穗地税发163号)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处理原则:(一)、与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是由纳税人统一购买发放的;(二)、其开支的数量和标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十五、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十六、固定资产租赁费(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30、生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告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项目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十七、关于纳税人对承租固定资产进行修理、装修所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在修理、装修过程中购买的属于构成固定资产实31、体的空调、电梯等资产,或者在原建筑物上增加面积或增加层数所发生的增值价值,如果承租期长于折旧年限,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折旧年限,按承租期限平均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的其他装饰费用,原则上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如果承租期长于5年的,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5年的,在承租期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十八、坏帐损失(摘自国税发84号) (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税前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32、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二)、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范围)余额的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3计提。(三)、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帐损失,除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外不得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赊销业务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四)、纳税人在申请核销坏帐时,除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501号)第八点规定报送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送以下证明材料:1、人民法院出具的33、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3、医院或者殡葬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五)、纳税人的债务人如属于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证而被工商行政机关或者编制管理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证照的,纳税人应依法向其上级的法人单位追收款项,暂不作为坏帐损失处理;纳税人的债务人如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等负无限责任的民事主体,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登记证的,纳税人仍应依民法的有关规定向个人或其家属成员、合伙人追偿34、债务,暂不作为坏帐损失处理。纳税人的债务人不属前款情形,或虽属前款情形但经过依法追偿,超过三年仍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核销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在收回时并入所得计税。(六)、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除上述外,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国税发45号)。十九、资产及处置股权损失(一)、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二)、企业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可以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35、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中第四的第(七)点标准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第(一)、(三)点“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自行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二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费用(一)、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二)、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允许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据以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等有关费用(穗地税发501号)。股份制改造的评估增值计提折旧不得扣除。(三)、固定资36、产折旧,准予扣除。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计算,采用加速折旧办法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的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不得为零(穗地税发74号)。2、除另有规定者外,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国税发84号):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可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3、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和折旧办法(国税发113号):电子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37、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等强剂腐蚀的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最短折旧期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期为3年;企业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113号)(三)、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购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摊销期为2年(国税发113号)。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38、销(国税发113号) (四)、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递延资产的摊销,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五)、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货款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二十一、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呆帐准备,可扣除。核销时,先冲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再据实扣除(财税11号。二十二、住房公积金及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可扣除。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出售住房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有关费用可扣除(穗地税发152号)。二十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39、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准予扣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须经批准后的项目名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抵扣所得税手续。(二)、盈利企业,该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除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仅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三)、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四)、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十四、违约金、罚款、诉讼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40、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扣除。二十五、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二十六、防洪费内资企业1.3 三资企业、驻华机构0.9专业批发企业(见核准名单)0.5,进出口商贸企业0.45二十七、私人通讯费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41、。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二十八、职工一次性补偿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扣除。数额较大的可分3年平均摊销扣除(穗地税发37号)。二十九、纳税人支付给雇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或外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款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42、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三十、关于纳税人按照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89号)规定缴纳的资产占用费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40号)第二点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92号)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说明,纳税人缴纳的上述资产占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财务上已经列入成本费用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三十一、股权投资(一)、投资收益确认1、凡投资43、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18号)2、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国税发118号)(二)、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及红利(以下统称利润)的补税处理(穗地税发324号)1、需补税的范围:投资方从设在低税率地区(具体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44、利润,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有关规定补税。从其他地区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利润补税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A、低税率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B、投资方从低税率地区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补征办法见(穗国税发53号。C、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补缴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D、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45、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税率18%确定)。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自行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 三十二、财政性补贴(穗地税发324号)(一)、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款专用,不得将有关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46、对经营粮油、食品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作为免税收入,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非经营粮油、食品的其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在当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07号)47、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村委会取得土地补偿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时期的公共事业支出和相关补偿支出。这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年之二)(穗地税发324号)第十八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三十三、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从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实收保费收入8范围内据实扣除。三十四、销售折扣和回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可按被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销售回扣不得在税前列支(粤地税发219号、234号)。三十五、关于纳税人收到出口退税款是否并入所得计税的处理48、纳税人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不并入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第83号)计算消费税时作借记“应收帐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通过冲抵“商品销售成本”或“主营业务税金或附加”方法,间接增加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三十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其他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可抵扣(穗财法338号)。三十七、非医疗服务收入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49、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抵扣所得额(粤财发53号)。三十八、集体企业提取的生育奖 集体企业按所得额2提取的生育奖,可扣除。三十九、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四十、价外基金 企业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属于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可税税前扣除。四十一、协会、学会会费 按民政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标准,向协会学会交纳的会费,可扣除(穗地税发31号)。四十二、房地产企业成本和费用扣除(国税发83号、穗地税发6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年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一)、可售50、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成本(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按成本对象归集和分配后,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三)、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四)、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扣除;(五)、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六)、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按规定计提折旧并予以在税前扣除。(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计算办法(穗地税发66号51、)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非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批准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分别按15%和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按国税发83文的规定处理。2、当期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或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A、纳税人当期只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没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B、纳税人当期既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又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包括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52、结转营业收入部分的所得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收收入15%(或3%) 适用税率3、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如下处理: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映;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收收入15%(或3%)” 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 四十三、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非营利性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粤地税发9954号)。 (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如用于研究开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应税收入,不征所得税。(穗地税发)53、7号)。新办高新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三)、医疗卫生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抵扣所得额(粤财发()53号)。 (四)、模具产品企业(按名单)增值税返还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依照物价等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所得,暂不征。四十四、亏损弥补期限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盈亏,都作为弥补年限计算。企业上一年度亏损,用当年度所得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国税发132号)。四十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一)、对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提供设备54、材料,施工企业或者分包单位只收取人工费的,施工企业或者分包单位可以按照取得的人工费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应视同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论营业税额如何计算,应以其取得的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三)、根据穗地税发2号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B、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包括: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55、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D、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E、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F、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56、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G、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A、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 D、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E、工程监理公司、专业市场主办单位、公证处; F、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计税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纳税人: (1)、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除饮食业外):超过500万元; (2)、服务业饮食业:超过1500万元; (3)、建筑业:超过万元; G、注册类型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3、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4、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纳税人有本办法第1点情形的除C点第1、2小点外所列情形外,均适用定额征收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1点情形的除C点第1、2小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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