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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2021-2035年)(50页)
天津市民政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2021-2035年)(5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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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
上传人:Le****97 编号:834847 2023-12-11 50页 5.81MB
1、一 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1 二 规划目标与策略.3 三 养老服务设施.6 四 救助管理设施.18 五 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22 六 其他社会服务设施.25 七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7 规划依据.29 名词解释.33 市级民政服务设施情况表.36 规划图集.38 1 一 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一)(一)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城乡统筹,以增进社会活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为着力点,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民生需求,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构建与2、天津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设施服务体系,努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二)(二)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民政事业发展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动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补齐民生领域短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3.3、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民政工作。聚焦进入新发展阶段,把新 2 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穿民政事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民政工作创新发展。4.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充分对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多规协同统一,明确下层次规划需落实的内容和要求,正确处理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5.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民政工作作为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属性。针对天津市各区发展的差异化特点,适应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政服务设施配置需要,明确发展底线要求。3 二 规划目4、标与策略 (三)(三)规划目的规划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相关要求,更好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形成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构建与天津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设施服务体系,以增进社会活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为着力点,统筹全市各类民政服务设施资源,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民政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明确各级各类设施布局原则与建设标准,为民政工作充分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提供规划保障,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民政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 年)。(四)(四)5、规划对象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殡葬服务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其他社会服务设施等五类。其中,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中心);救助管理设施为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包括儿童福利院、中国天津 SOS 儿童村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设施;其他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天津市社会福利院、天津市安宁医院和婚姻登记服务设施。4 其中: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内容以批复后的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为准,作为附件纳入本规划。(五)(五)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6、政辖区。本规划期限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为 2021 年至2035 年。其中,近期为 2021 年至 2025 年;远期为 2026 年至2035 年。(六)(六)规划目标规划目标 到 2025 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流浪救助、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更加系统完备,进一步补齐民政设施短板,各类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普惠均等化水平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到 2035 年,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相匹配的民生保障体系,全面构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建立覆盖城乡、层级清晰、布局合7、理、功能齐全的服务设施体系。表 1 规划指标系统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单位 2020 年 现状值 2025 年 目标 2035 年目标 指标属性 养老服务设施 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覆盖率%100 100 约束性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43.7 60 80 约束性 5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单位 2020 年 现状值 2025 年 目标 2035 年目标 指标属性 街道(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60 (约束性)100 (预期性)具备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83 95 100 预期性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8、率%94.6 100 100 约束性 救助管理设施 全市拥有达到一类标准的救助管理机构 家 0 1 1 预期性 全市拥有达到二类标准的救助管理机构 家 2 1(二类升一类 1个)1 预期性 全市拥有达到四类标准及以下的救助管理机构 家 9 9 9 预期性 儿童福利设施 全市拥有达到一类标准的儿童福利院 家 0 1 1 预期性 全市拥有达到二类标准的儿童福利院 家 1 0(二类升一类 1个)0(二类升一类 1个)预期性 全市拥有达到三类标准的儿童福利院 家 1 1 1 预期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家 8 17 17 约束性 其他服务设施 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家 2 2 2 预期性 婚姻登记服务设9、施 家 19 19 19 预期性 6 三 养老服务设施 (七)(七)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目标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加快推进“津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补齐短板、实现达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工作思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层级清晰、布局优化、功能齐全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成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八)(八)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建立健全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依据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和管理运营方式对设施进行分级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0、设施和养老机构两大类。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服务的设施,具体包括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机构。(九)(九)布局原则布局原则 1.政府托底、保障基础。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市、区、7 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与体系建设的保障作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更多提供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11、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每个区至少有 1 家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可与公办养老机构合并设置。2.多元投入、产业支撑。支持以规模换市场、连锁联营联动,推动以区、街乡镇“整体解决”,增强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自我造血功能,深化事业、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元产业主体,带动养老服务全产业链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3.强化供给、完善服务。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普惠型养老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推进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示范网络建设,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12、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供给。4.整合资源、区域统筹。加强区域合作,推动不同层次养老服务发展;着重关注城乡居民养老服务需求,对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提出相关建设指标。(十十)建建设要求设要求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人口老龄化率超过 30%的 8 区,应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加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13、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到 2035 年,具备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实现以社区(村)为单位的全覆盖。表 2 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建设导引 分类 级别 设施名称 服务功能及床位数 规模要求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区级 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域型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人员实训、服务评估、老年用品体验展示、示范指导等功能,可与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合并建设 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上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级 养老服务综合体(区域型养老服务机构)具备“三入四14、嵌一床位”功能,养老床位 10 张以上 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上 老人家食堂(一级)具备配餐、就餐、送餐功能 社区(村)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具备“三入四嵌一床位”功能,养老床位 10 张以上 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互助幸福院 具备“五室一校”功能,养老床位5 张床以上 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照料站 150平方米以上)老年活动中心(室、站)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内嵌 老人家食堂(二级)具备就餐、送餐功能 9 分类 级别 设施名称 服务功能及床位数 规模要求 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 市级 保持 5 家,总床位 2000 张以上 新建设施床均建筑面15、积不小于 35 平方米(推荐性标准)区级 每个区至少 1 家(含公建民营),满足兜底保障床位需要 街道(乡镇)级 原则上至少建有1家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可根据实际人口数量与相邻街道、乡镇联合设置)社会办养老机构 最低 10 张以上,建议 150 至250 张为宜 注:1.“三入四嵌一床位”为入托、入照、入户,嵌餐、嵌智、嵌康、嵌护,发展家庭 养老床位。2.“五室一校”为休息室、配(就)餐室(含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老年人学校。(十十一)一)整体格局整体格局 到 2035 年,以构建“津牌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服务“双城”、城乡统筹,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功能复合、16、建管并重,全市形成“津滨双城六片区多节点”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格局。其中,“津城”核心区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的核心载体,通过补齐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津城”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滨城”核心区作为养老服务优化完善的主要地区,重点推进空间结构优化,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着力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六片区”以“津城”“滨城”的六大主城片区作为养老服务主要增长区域,着力提升服务能级,集聚优势资源,发挥养老服务示范作用17、;“多节点”是以武清城区、静海城区、宝坻城区、宁河城区、蓟州城区等区域性节点作为养老服务特色化发展节点,10 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聚焦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同时强化自身区域优势和特色资源要素,面向京津冀市场提供养老服务。(十十二)二)选址原则选址原则 1.符合标准规范与规划。养老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天津市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同时,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与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永久基本农田等要素不冲突。2.交通便利。应选择在交18、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位于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区域,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与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邻近为宜或统筹建设。3.选址环境。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十十三)三)空间布局空间布局 1.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区均建有具备养老服务热线呼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组织协调、指导培训、信息分析等功能的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 家。2.养老服务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各街道(乡镇)结合城乡社区空间布局,原则上建19、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11 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1 家(街道、乡镇因需设置,按民政部要求,2025 年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达到 60%)。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城市社区原则上每个居委会设置1 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宜独立设置。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数量较少的村庄可采取与相邻村庄联建方式建设,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可根据村民养老服务需要适当增设,宜与村卫生室、20、文化活动站等毗邻。4.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障作用,加大改建、扩建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力度,逐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比例;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采取多种方式综合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养、护理能力。到 2035年,全市保持市级公办养老机构 5 家以上,现有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持续提升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数,根据需求新建、改扩建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各区至少建有 1 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原则上各街道(乡镇)至少建有 1 家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人口数量与相21、邻街道、乡镇联合设置)。12 表 3 区级公办养老院规划表 建设类别 机构名称 所在行政区 新建 天津市河北区养老院(名称暂定)河北区 西青区大寺镇区级养老院 西青区 西青区精武镇区级养老院 区级公办养老机构 北辰区 宝坻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宝坻区 宝坻区综合养老服务设施 汉沽社会福利院护理康复中心及河西托老所 滨海新区 保留 天津市和平区晟世第三老人院 和平区 河东区鸿泰乐尔之家雍海园养老院 河东区 河西区养老院 河西区 天津市南开区美坪园养护院 南开区 天津市东丽区养老院 东丽区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养老服务中心 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养老中心 长者养老院 西青区 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 津南区 北辰22、区养老服务中心 北辰区 武清区养老院(公建民营)武清区 宝坻区养老服务中心 宝坻区 滨海新区第一老年养护院 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第二老年养护院 滨海新区第三老年养护院 滨海新区天同贻芳托老所 天津市宁河区福源养老院 宁河区 天津静海海福祥养老护理院 静海区 第一养老服务中心 蓟州区 13 5.社会办养老机构。通过加强规范、编制规划、财政补贴等措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提高养老服务市场供给效率,从需求侧引导供给,在投资运营、运行机制、服务方式和内容等方面,逐渐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形成建设现代养老服务体系的强大合力。(十十四)四)政策指引政策指引23、 1.推进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加强在养老服务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方面三地互认,使三地养老公共服务配置更加合理、高效。持续深化“通武廊”养老服务试点,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养老服务资源对接合作新路径。支持北京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或设立分院等形式在我市落地布局,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沟通合作,不断提升区域养老服务保障能力。2.逐步完善城市社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推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城市社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到 2035 年实现全覆盖。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24、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工作因地制宜配齐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和使用。3.大力发展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打破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界限,重点发展“居 14 家社区机构”综合型服务设施。在总体布局上,按照“1+N”思路,每个街道不少于 1 家区域型嵌入式机构、N 家社区型嵌入式机构;在功能设置上,建设“三区一平台”(托养区、日间照料区、多功能区、智能服务平台);在服务内容上,包含“三入四嵌一床位”(入托、入照、入户,嵌餐、嵌智、嵌康、嵌护,家庭养老床位)。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引导有实力的25、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采取灵活合作方式,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拓展新兴养老服务业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健康、休闲、文化、旅游、餐饮、体育、传媒、家政等领域融合发展,不断丰富拓展银发经济消费场景,打造“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活力、高端有市场”的康养消费供给体系。5.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根据上位规划和实际需求统筹酌定建设规模,在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将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升改造为养老服务综合体或区域型养老服务设施,各区明确 1 至 2 家养老机构承接农村特困人26、员,实现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 100%集中供养。6.推广普惠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持续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养老项目建设。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增加普惠养老服 15 务供给,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1 个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 2016 179 号),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27、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展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复合共享,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按需灵活转化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零售、健身、文化等功能组合设置,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复合利用,提高社区服务的便利度,提升生活宜居度。7.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推进医养结合社区融合,深化“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推广医床、康床、家床联动经验,逐步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28、体系,让居家失能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8.鼓励通过用地兼容性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用地趋于饱和区域,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综 16 合设置在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上,允许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设置。9.推广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津牌养老”智慧服务平台,实现平台监督、管理、服务等功能,满足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AI 智慧养老模式,深化“虚拟养老院”试点,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29、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10.发展养老产业。坚持以服务为本,注重规范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市场需求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十十五)五)养老服务设施近期建设计划养老服务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1.夯实居家养老基础。持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建设,调整照料中心职能定位,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照料中心(站)社会化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照料中心(站)。到 2025 年,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设30、施)覆盖率达到 95%,农村社区(村)日间照料机构(设施,含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率达到 50%。2.着力提升养老设施服务能力。到 2025 年,优化城乡养老 17 机构床位结构,全市养老床位满足实际发展需求,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公办养老机构满足托底保障能力,推动医养结合能力持续提升。3.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嵌入式机构是指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主要为社区内和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和社区型嵌入式机构。按照“1+N”的思路,每个街道(乡镇)建设不少于 1 家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即街道(乡镇)级养31、老服务综合体,N 家社区型嵌入机构,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 2025 年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市街道(乡镇)综合覆盖率达到 60%以上,其中:在街道覆盖率预期达到 100%,在乡镇覆盖率达到 60%以上”。4.重点推动项目。改扩建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第二老年公寓)主楼,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第二老年公寓)现位于南开区咸阳路,改扩建工程将有效提升床位数供给,强化为特困和失智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原址新建天津市失智老人康复照料中心(天津市第六老年公寓),天津市失智老人康复照料中心(天津市第六老年公寓)现位于红桥区勤俭道,原址新建工程将进一步提高养老床位数,并32、增强医疗服务配套功能。新建天津市第五老年公寓(渤龙湖院区),拟选址于滨海新区开发西区中心庄路,建成后将大幅提升该设施的养老服务能力。18 四 救助管理设施 (十十六)六)设施定义设施定义 本规划中救助管理设施为救助管理站,按国家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十十七)七)布局原则布局原则 1.完善体系。促进市、区两级救助管理设施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各有农业的区应建设至少 1 处区级或以上救助管理站。2.规范建设。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提高现有救助管理设施的服务能力,满足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发展需求33、。3.优化功能。在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情况下,鼓励与属地派出所、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邻近为宜。(十十八)八)建设要求建设要求 根据市内六区及其它区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市级救助管理站按照国家一类救助管理站标准改扩建;区级救助管理站可按国家四类救助管理站标准建设,应独立占地;救助任务量大、有条件的区按照国家二类及以上救助管理站标准建设。19 表 4 救助管理站建设要求 级别 床位数(张)床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床均室外活动场地(平方米)市级 200-300 25 4 区级 100-199 27 4 30-49 32 4.5 29 根据实际情况须满足受助人34、员需求(十九)(十九)选址原则选址原则 1.符合标准规范与规划。救助管理设施选址应符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71-2015)等国家、天津市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应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适合工程建设的地块。同时,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与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永久基本农田等要素不冲突。2.交通便利。临近城市道路或公路,并能够快速达到城市主干道路、干线公路或轨道交通,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同时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3.选址环境。宜在城区范围内,应选择相对独立的地域,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避开高噪声35、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二十二十)设施布局设施布局 到 2035 年,全市建有救助站 11 处,其中市级 1 处(两个站址),区级 10 处。保留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西青站址(视受助人 20 员情况,适时进行改扩建)、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救助管理站;天津市救助管理站河东站址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际需要进行迁建;迁建宝坻区和西青区救助管理站;新建北辰区救助管理站,保障救助管理设施的独立占地。表 5 救助管理站规划表 建设类型 名称 级别 所在行政区 保留 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西青站址)市级 西青区 东丽区救助管理站 区级 东丽区 津南区救助管理36、站 津南区 武清区救助管理站 武清区 滨海新区救助管理站 滨海新区 宁河区救助管理站 宁河区 静海区救助管理站 静海区 蓟州区救助管理站 蓟州区 迁建 天津市救助管理站(河东站址)市级 河东区 西青区救助管理站 区级 西青区 宝坻区救助管理站 宝坻区 新建(改造)北辰区救助管理站 区级 北辰区(二十二十一)一)政策指引政策指引 1.丰富救助群体内涵。对遭遇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生活无着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生活无着临时遇困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救助场 21 所,为求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37、助。2.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主动救助服务、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做好预防帮扶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二十二十二)二)救助管理设施近期建设计划救助管理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加强救助管理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到 2025 年,加强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建设,推动区域中心站工作,统筹聚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效率。22 五 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 (二十二十三)三)设施体系设施体系 儿童福利设施包括天津市儿童福利院和中国天津 SOS 儿童村等设施;未成年人救助38、保护设施包括市级、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二十二十四)四)建设原则建设原则 1.普惠发展。促进儿童福利设施高质量发展,体现规划保障性、普惠性。2.强化载体。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各行政区均设有 1 处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拓展功能。加快推进儿童福利设施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儿童福利设施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加强儿童福利设施与专业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设施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二十二十五)五)建设要求建设要求 1.儿童福利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标准39、执行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并统筹考虑幼教、特教等功能的配置需求。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保 23 留现状,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依法收留抚养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按照床位数不少于 10 张、建筑面积不低于 350 平方米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可与救助管理设施联合建设,但应设置独立区域,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二十二十六)六)设施布局设施布局 1.儿童福利设施。保留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五马路院区、白堤路院区)和中国天津 40、SOS 儿童村;新建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渤龙湖院区),床位数约 600 至 800 张。表 6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表 建设类型 名称 级别 所在行政区 床位数(张)保留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五马路院区)市级 南开区 100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白堤路院区)南开区 238 中国天津 SOS 儿童村 河东区 200 新建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渤龙湖院区)市级 滨海新区 600-800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到 2035 年,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7 处,其中,市级 1 处,区级 16 处。24 表 7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划表 建设类型 设施名称 级别 所在行政区 保留 天津市未成年人救助41、保护中心 市级 西青区 和平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区级 和平区 河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河东区 河西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河西区 南开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南开区 河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河北区 红桥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红桥区 东丽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东丽区 津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津南区 北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北辰区 武清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武清区 宝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宝坻区 滨海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滨海新区 宁河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宁河区 静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静海区 蓟州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蓟州区 迁建 西青区未成年人救助保42、护中心 区级 西青区(二十二十七)七)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近期建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近期建设计划设计划 1.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加快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到 2025 年,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现全覆盖,切实维护儿童权益。2.重点推动项目。新建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渤龙湖院区,合理增设儿童养育床位,打造集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保障水平。25 六 其他社会服务设施 (二十二十八)八)设施布局设施布局 1.精神卫生福利设施(1)43、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扩建天津市社会福利院,床位数610 张(其中医疗床位约 60 张、康养床位约 550 张),用地面积新增约 6.99 公顷。(2)天津市安宁医院。迁建天津市安宁医院至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市社会福利园区内,床位数约 1000 张(其中医疗床位约500 张、康养床位约 500 张),用地面积约 6.4 公顷。2.婚姻登记服务设施 各级婚姻登记服务设施执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 024-2011),整体建设标准达到 3A 级及以上。到 2035 年,市、区两级婚姻登记服务设施 19 处,其中,市级 1 处,为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区级 18 处,包括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第44、二、第三婚姻登记处共 3 处,其余 15 个区婚姻登记处各 1 处。26 表 8 规划婚姻登记服务设施表 建设类型 设施名称 级别 所在行政区 保留 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市级 和平区 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级 和平区 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河东区 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河西区 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南开区 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河北区 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红桥区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丽区 津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津南区 北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辰区 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武清区 宝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宝坻区 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登记处 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民政局45、第二婚姻登记处 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三婚姻登记处 宁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河区 静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静海区 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蓟州区 迁建 西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级 西青区 27 七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十九)(二十九)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完善规划实施的责任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动协调。积极协调市级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各类民政服务设施建设,保障规划实施协调统一。整体推进各类民政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三十三十)组织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开展定期评估 建立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完46、善调整对策。(三十三十一)一)强化设施与用地保障强化设施与用地保障 加大民政主管部门在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参与度,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涉及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相关事项的须征求民政主管部门意见。将民政服务设施相关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设施等应独立占地设施,在详细规划层面原则上应使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在具体实施时以最终选址建设方案和核定权属为准,但规模指标需落实本规划要求。在保证床位规模和选址满足本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设施具体实施方案以最终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为准。个别民政服务设施因 28 47、发展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并得到批复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三十三十二)二)加强规划衔接与引导加强规划衔接与引导 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区发展实际,制定区级民政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落实本规划对各类设施布局原则和规模的要求以及市级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明确区级、街道(乡镇)级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对社区(村)级设施进行统筹布点安排,将相关内容纳入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48、规划相协调。本规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天津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9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年 12 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 10 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 年 3 月)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2019 年 11 月)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 年 11 月)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 号)7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4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39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 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 30 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 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 号)13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 8 月)1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50、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 号)15民政部等 10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 号)16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年 8 月)17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16118号)18.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151 号)1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社会 2023294 号)21 天津市人民政51、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 31 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 号)22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 年修订)2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实施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的决定(2020 年 1 月 3 日)24 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阶段方案)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215 号)26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2129 号)27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民发202131 号)28天52、津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津民发202225 号)29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22342 号)30市委市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方案 31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3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3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32 34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35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MZT 0252011)36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562014)3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53、1442010)3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3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40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712015)41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762016)42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43国家、天津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3 名词解释 1.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域型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具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人员实训、服务评估、老年用品体验展示、示范指导等功能,可与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合并建设。2.养老服务综合体(区域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 100054、平方米以上,具备“三入四嵌一床位”功能,养老床位 10 张以上,主要为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备案办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照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并纳入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3.老人家食堂: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助餐机构开设,居(村)委会也可依法开办,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一级老人家食堂主要提供配餐(指膳食的现场加工制作、二次加工或集中配送等)、就餐(指老年55、人在老人家食堂集中用餐)、个性化送餐(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送餐入户,个人支付送餐费)服务。二级老人家食堂主要提供就餐和个性化送餐服务,居(村)委会免费提供场所。34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具备“三入四嵌一床位”功能,养老床位 10 张以上,主要为社区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备案办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并纳入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5.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筑面56、积300 平方米以上(照料站 150 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校”功能,养老床位 5 张床以上,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农村地区为互助幸福院。6.老年活动中心(室、站):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人数较少、面积较小的社区可在党群服务中心中设老年活动室,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服务顾问、老人家食堂、活动场所等服务。7.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是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设施。8.儿童福利院:为孤、弃、残等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57、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35 9.儿童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10.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站。11.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指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58、功能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医院等,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的设施。36 市级民政服务设施情况表 序号 建设 类型 名称 四至边界 占地 面积 备注 1 保留 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天津市第一老年公寓)东至卫津南路,西至现状天津市民政局,南至现状居贤里小区,北至苍穹道。约0.8公顷 2 改扩建 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第二老年公寓)东至咸阳路,西至现状延川里小区,南至汾水道,北至旧津保道。约1.9公顷 3 保留 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东至卫国道,西至现状金盾里小区,南至现状天津市市政家属院,北至现状新东方家园小区。约2.3公59、顷 4 保留 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天津市第五老年公寓)东至南开五马路,西至现状怀仁里小区南区,南至现状怀仁里小区,北至广开中街。约2.1公顷 5 保留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五马路院区 东至南开五马路,南与天津友好医院隔围墙相接壤,西侧和北侧均与怀仁里隔围墙相接壤。约0.8公顷 6 保留 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天津市第五老年公寓分院)东至现状昆明写字楼,西至现状树德里小区,南至现状外贸楼,北至拉萨道。约0.2公顷 7 新建 天津市第五老年公寓(渤龙湖院区)东至渤展路,西至中心庄路,南至渤龙东道,北至海油大道。约2.0公顷 8 新建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渤龙湖院区 东至规划路,南至渤龙东道,西至中心60、庄路,北至中心庄路雨水泵站 约4.0公顷 9 改扩建 天津市失智老人康复照料中心(天津市第六老年公寓)东至风屏公寓,西至勤俭道,南至光荣道,北至现状新村十段小区。约1.7公顷 37 序号 建设 类型 名称 四至边界 占地 面积 备注 10 保留 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西青站址)东至荣乌高速,西至空地,南至规划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扩建部分),北至规划天津市安宁医院。约5.0公顷 视受助人员情况,适时进行改扩建 11 迁建 天津市救助管理站(河东站址)东至津山铁路,西至现状李公楼环境卫生队,南至津山铁路,北至津滨大道。约0.2公顷 该设施为临时占地,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迁建 1261、 保留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白堤路院区)东至现状兴泰园小区,西至白堤路、南开小学,南至现状白堤东里小区,北至空地。约0.6公顷 13 保留 中国天津 SOS 儿童村 东至军事用地,西至永宁路,南至成林道,北至前进一条胡同。约3.4公顷 14 改扩建 天津市社会福利院 现状部分:东至中央物资储备库,西至规划天津市安宁医院,南至空地,北至中央物资储备库。约9.7公顷 扩建部分:东至空地,西至荣乌高速,南至空地,北至现状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西青站址)。15 迁建 天津市安宁医院 东至中央物资储备库、天津市社会福利院,西至荣乌高速,南至天津市救助管理站(西青站址),北至空地。约6.4公顷 16 保留 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东至现状福方里小区,西至现状新文化花园新雅居小区,南至多伦道,北至现状依仁新里小区。-该设施位于新文化花园新典居底商,非独立占地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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