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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及后续处理培训课件(98页)
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及后续处理培训课件(9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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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
上传人:正*** 编号:825988 2023-11-30 98页 7.36MB
1、燃气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后续处理,汉桓潭新说上见证记载了一则曲突徙薪【q t x xn】的小故事:原文: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旁有积薪。客谓主人曰:“更为曲突,远其积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默然不应。无几何,家果失火。邻里共救,火幸息。于是杀牛置酒,灼烂者在上行,余各以功次坐,而反不录言曲突者。人谓主人曰:“向使主人听客之言,不费牛酒,终亡所患。今论功而请宾,曲突徙薪者亡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耶?”主人乃悟而请之。,译文:有个人到朋友家去作客,见主人家的烟囱是直的,灶边又堆了不少柴薪,觉得这样很危险,向主人建议说:“你这烟囱要改成弯曲的,柴薪要搬到远处去,不然容易发生火 灾啊。”主人不以为然,2、没有作声。不久,主人家果然失火,亏得邻居及 时赶来把火扑灭,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译文:事后,主人杀牛摆酒,酬谢前来救火的邻居。他特地请那些被火烧得焦头烂额的人座在上首,其他的则按照出力大小安排座次,偏偏没有请不久前建议他改砌烟囱,搬走柴薪的那位客人。席间,有人对主人说:“如果当时你听从那客人的话,把烟囱改砌成弯曲的,并把柴薪搬到远处,那么就不会失火,也就不必杀牛摆 酒了。今天你论功请客,却把你那客人忘了,这岂不是曲突徙薪亡(没有)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了吗?”主人听了这番话,顿时省悟过来,马上把那客人请来,并奉他为上宾。,“曲突徙薪”,意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应该说,上述故事中主人家的3、火灾,完全能够避免,因为即便主人对隐患缺乏基本的防范常识,在客人告知后也应当有所警惕。但是火灾还是发生了。如果主人听了客人的劝告,很可能避免火灾,也用不着众人相救了。这里,谁的功劳大是一目了然的。这位邻居的逻辑似乎是,事发后帮忙的人才是恩人,而事前发出警告的人算不上恩人。在预防事故的问题上,许多人至今还是这种“亡羊补牢”的思路。,引 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规范企业的管理是可以控制的”,事故发生后处理得再完美也不如不发生事故,即俗话所说的“预防胜于抢险”,对用户来讲是如此,对各子公司来讲也是如此。因此,加强管理、规范运营、防微杜渐,将是一个立足安全生产的子公司的必然选择。,一、燃气安4、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目 录,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燃气发生爆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燃气混合空气达到爆炸极限;,密闭的空间;,引爆源:明火、电气火花等。,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发生爆炸、爆燃事故难以避免。,由于燃气用户数量多,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燃气5、泄漏现象,而用户的使用环境决定了燃气泄漏后很容易达到爆炸所具备的条件。因此,一旦发生燃气泄露,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等安全事故,进而给用户或者燃气企业造成损失。,目前,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事故调查报告。政府部门出具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后,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该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认定为引发事故的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类事故极具破坏性,发生事故后现场无法还原,要客观、真实地查明事故原因极其困难。而且,政府部门在处理该类事故时,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等考虑,往往带有倾向性,即如果确实无法区分事故责任者,则会把事故的原6、因推向燃气企业。,一旦事故的原因被确定下来,随后的民事赔偿将以此为据来分担各方民事责任。,因此,防范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和妥当进行后续处理对各子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为了认识事故原因认定和调查报告对于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我们先看两个燃气安全事故案例:案例 A:2008年的一天,某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郑某像往常一样,早晨6点起床,然后抽出香烟,拿起火机,准备点燃香烟。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砰”一声巨响,郑某高喊“打火机爆炸了,打火机爆炸了”,进而全身着火,火焰瞬间漫布了整个房间。该事故造成郑某死亡,其妻七级伤残。,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7、,经消防部门事后勘察确认,火灾因郑某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烟的过程中,打火机产生的火苗遇郑某家厨房内两处(天然气管道与灶具软管连接处和燃气表进气表接头与上部弯头连接处)泄漏点泄漏出的天然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起爆炸。消防部门在依法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某燃气公司作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天然气加臭工序及对用户室内天然气管道检查维护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此次火灾发生,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郑某未按使用要求安装灶具软管喉箍,导致燃气泄露,并制造明火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郑某妻子及子女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燃气公司承担人8、身伤亡赔偿金等70多万元的赔偿。虽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燃气公司和用户均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双方应当承担的的民事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即各承担50%。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燃气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的燃气企业并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与作为普通公民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用户相比,某燃气公司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用户承担次要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燃气公司承担郑某妻子及子女共计50万元的赔偿,相当于承担事故70多万元损失75%的赔偿责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案例 B:2009年7月,张某和女朋友刘某从外面回到家里,刚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燃气味道。张某进屋后立即关闭天燃气阀门、9、打开窗户。稍后,张某进入洗澡间洗澡,刘某抽出香烟,掏出火机,打了一下没着,又打了一下,突然“砰”,一声巨响,发生了爆炸,张某全身烧伤面积40%,刘某全身烧伤面积25%。事后,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公用事业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认为,火灾原为用户未按使用要求安装使用灶具软管喉箍,导致燃气泄露,同时发现燃气泄露后处置不当,在燃气未完全排出去的情况下制造明火,引发火灾,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2010年4月,张某、刘某分别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多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10、依据,比较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案例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与胶管未安装喉箍有关、都是抽烟制造的明火、都是燃气泄漏后遇明火发生的爆炸、都有两位受害人。但也有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是处理机构不同,一个是消防部门,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进行了修订,2009年5月1日之后消防部门只对火灾事故做出原因认定,不再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一个是由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因此,发生燃气安全11、事故后,公安消防部门将针对燃气安全事故作出原因认定,或者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消防部门的原因认定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不仅是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事故当事各方进行民事诉讼的最关键证据之一。然而,事故发生后,是由消防部门单独进行调查还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则取决于事故的影响大小和政府对事故的重视程度。,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12、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13、,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14、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联合15、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关键,将决定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了更好地处理突发的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避免或者减轻事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现仅对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原因认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各子公司在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发生后应该采取的对策。,主体的特殊性,结论的科学性,事实上的准司法性,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事故原因认定是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火灾或者爆炸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16、性。,事故原因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过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但只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时会被认为不是行政确认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但是,受害人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将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转化为民17、事责任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不论是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还是联合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燃气企业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的话,都可以向上级消防部门或者政府申请重新认定。不过,在实践中重新认定很少有推翻之前结论的。而且,事故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时候,法院也会以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结论作为分配当事各方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各子公司应当格外重视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要尽一切努力使相关部门作出有利于燃气企业或更客观的事故认定或调查报告,不能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去想办法改变结论。,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二、燃气安全18、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或者联合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我们要密切关注事故的后续发展,包括:1、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2、紧密跟踪是消防机构或者联合调查组的介入调查情况;3、对消防机构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积极进行举证;4、一旦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火灾事故责任书或者调查报告(让公司承担责任),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消防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或者重新调查;5、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对公司仍不利的,收到重新认定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19、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由于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在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是燃气企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有时是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后处置不当造成的。但是,不管发生火灾的原因多么复杂,作为燃气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通常,安全事故经过政府部门处理后,燃气企业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很多企业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处理不公平,认为企业没有过错,不应20、当承担责任。很少有企业进行反思为什么会让企业承担责任。事实上,事故发生之前企业自己的一些行为已经注定企业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表现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缺乏证据意识,如果在发生事故后燃气企业提供不出管理规范的有力证据,政府就会都把事故责任推给燃气企业。,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原则,也是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法律事实”,又称法律真实,指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依照证据规则通过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客观事实”,又称21、客观真实,指实际发生过的案件事实。,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例子 张三私下向朋友李四借了250元钱,没有出具借条,李四把张三告上法庭,但张三矢口否认借过李四钱,法院便判决李四败诉。张三向李四借钱是客观事实,但由于李四拿不出证据证明张三曾借过李四的钱,这是法律真实,即在法律意义上张三不曾向李四借过钱。,也就是说,仅有客观事实不一定构成法律事实,即没有证据证明,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提升证据意识,重视、保存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将会把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对维护燃气企业利益非常重要。,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22、理事故的作用,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燃气设施安装要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妥善保存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证据资料。,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为用户建立档案。,及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保证生产运营人员持证上岗。,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规范燃气加臭程序:1)规范操作;2)规范记录;3)保存记录。,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定期入户安检,并让用户签字。,与政府相关部门保23、持良好的关系。,为了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子公司一方面要规范公司的管理,让公司合法、有序的运转,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时刻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惟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为此,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以下几点:,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1燃气设施安装要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妥善保存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证据资料。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24、范”,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对居民、工商业等用户的燃气设备需要具备的安装条件作出了规定。,设计图纸,对于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要先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再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之前就有用户因燃气具使用不当发生爆炸事故起诉燃气企业,辩称是燃气企业在不符合燃气设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安装了燃气设备,从而发生了爆炸,并质疑燃气企业委托的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要求燃气企业赔偿损失。,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现在人们都追求个性,新入住的房屋可能符合安装燃气设备的条件,但入住之后用25、户对房屋进行装修,使之不再符合安装燃气设备的条件。如果安装之后发生了安全事故并且燃气企业不能提供出施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来证明给用户安装燃气设备时符合安装条件的话,那么燃气企业就有可能承担违规安装的后果。因此,在施工前要先设计,并在施工结束后把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一并保存。对于用气环境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用户,则要在用气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安装燃气设施条件后再为其进行燃气设施安装。,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2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为用户建立档案。,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应26、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是燃气公司的法定义务。事实上,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不仅是出于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对户内燃气实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为用户建立档案(主要是收集用户(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在与用户发生纠纷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维护燃气企业的利益,比如发生用户偷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而要起诉的话,如果仅仅知道用户名字或者名称,而不能提供用户的(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27、证复印件,那么法院会以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3及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宣传安全使用常识,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检,是燃气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各子公司一定要向用户发放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一式两份,一份用户存留学习,一份由用户签收后公司存留。除此之外,宣传安全使用常识,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检也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对保护用户安全、维护企业自身利益都非常重要。,四、燃气安全28、事故风险的防范,燃气企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是一种义务。如果该义务未尽到,则在发生事故时就会被认为管理存在缺陷,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因此,向用户发放安全须知、用户手册非常重要。但仅仅发放还不行,还要让用户签收。否则,将来发生事故后用户可能否认燃气企业向其宣传过安全用气知识。,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当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仅仅是一个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燃气企业应做的事情。当一个燃气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走向成熟的时候,就不应局限或满足于仅仅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而应通过广播、电视、短信温馨提示、面对面培训等各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让用户真正掌握安全用气知识,从根29、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4保证生产运营人员持证上岗。,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就要求燃气企业的场站生产人员、进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生事故后,会被认为无证上岗,违反国家法规,可能被要求对事故承担责任。,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5规范燃气加臭程序。,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臭。一个规范的燃气(主要是天然气)加臭程序包括三点:1)规范操作;2)规范记录;3)保存记录。,四、燃气安全事30、故风险的防范,1)规范操作。根据国家规定,每立方米天然气应当含有不低于20mg的臭。,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2)规范记录。规范操作的过程详细记录,从而为操作规范、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证据。怎样的记录才是规范的记录呢?事实上,最终判断记录是否规范的往往不是专家,而是一些“外行”。由于专业所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的政府部门的一些人员并不能明白生产操作的程序,他们习惯“所见即所得”,不善于推理,仅仅凭借记录通过简单运算来推断加臭程序是否规范。,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因此,判断加臭程序操作是否规范的标准就是:任何时刻的记录经过计算都符合每立方米天然气含有不低于20mg臭的标准,这个计算小学三年级31、学生都会。即用这一时段后一时点(假如是上午9点)的流量计读数(假如是9000立方米)减去这一时段前一时点(假如是上午8点)的流量计读数(假如是8000立方米),得出该时段的天然气输出量(即1000立方米),再用这一时段的总加臭量(假如是20000毫克)除以该时段的天然气输出量,即得出该时段每立方米的平均加臭量(20000毫克1000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这一点看似容易实则很少燃气企业能做到,很多燃气企业的生产运营记录都无法达到这一标准。一旦问起,则会给出很多无法让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记录上记录的是加臭的次数而非加臭量,则会解释说每次的加臭量是固定的。既然每次的32、加臭量是固定的,那为什么不直接记录加臭量呢。,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3)保存记录。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调查的政府部门随时都可能前来调取生产运营记录,如果政府部门上门调取的时候公司没有对事发时的加臭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的话,就无法证明事发时的加臭情况是符合国家规范的。因此,保存记录至关重要,且越早越好,最好某一时点的加臭工序一完成就立即记录和保存。,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6定期入户安检,并让用户签字。,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燃气企业必须定期入户33、安检。燃气企业本来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检即可,但为了在事后证明燃气企业尽到了定期安检的义务,安检后应让用户在安检记录上签字确认。安检中发现问题后,要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并在安检记录上注明。,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7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在燃气安全事故当中,燃气企业被认为是具有强势地位、有实力的主体,用户被认为是弱势群体、是受害人。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消防、燃气主管、安监等部门)会偏向于用户,想尽办法让燃气企业承担更多责任。为争取政府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能有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各子公司平时就要和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使其处理事故时能尽量维护燃气企业正当利益。,四34、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目 录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我们仍不得不面对,并要思考如何妥善处理。既然相关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对处理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那我们就必须在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密切关注事故的后续发展,争取一个客观、公正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事故调查报告。,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那如何有效处理燃气事故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35、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2.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3.紧密跟踪相关机构的调查情况。4.对相关机构的调查积极进行举证。5.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利益。,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1.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只要事故是由于我公司经营的燃气引起的,就要高度关注,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与己无关,不去理会。要密切关注最后总结论,最终报告没出来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2.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一方面,负责对外协调,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关沟通;另一方面,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统一发表意见。除了指定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代表公司随便对外表态或36、者发表意见。,3.紧密跟踪相关机构的调查情况。燃气安全事故要么由消防机构单独处理,要么由联合调查组处理,不管哪个机构处理,都要紧密跟踪,留意调查的进展。,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4.对相关机构的调查积极进行举证。积极配合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提交能证明事故与燃气企业无关的证据。同时,只要是与燃气有关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可能不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务必要求调查部门出具调查结论。否则,时过境迁就没有更有利的证据证明已发生的事故与燃气企业无关。,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5.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利益。一旦收到让我公司承担责任的事故原因认定书或调查报告,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如有异37、议,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或请求政府重新组成联合调查组重新进行调查。,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规范企业的管理是可以控制的”,事故发生后处理得再完美也不如不发生事故,即俗话所说的“预防胜于治疗”。对用户来讲是如此,对燃气企业来讲也是如此。因此,加强管理、规范运营、防微杜渐,将是一个立足安全生产的燃气企业的必然选择。,结束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解析,安全管理部2011年4月,第八条,批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38、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此条款要求:从事燃气然手器具安装、维修,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重要条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重要条款:,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批注:不仅安装、维修企业需要资质,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也需要取得燃39、气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作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批注,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第二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此条款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需检验,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重要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批注,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4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聘用无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重要条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重要条款:,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41、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批注:因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安装、维修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小结:各子公司需取得相应的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且作业人员需具备岗位证书。否则,随时可能被行政处罚。,谨防侵权纠纷法律风险,安全管理部2011年4月,目 录案例一: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42、案例二:燃气管道成为小偷入室盗窃的工具案例三:天然气遇不明火种发生强烈爆炸案例 案例四:天然气置换过程中燃气灶具改造案例,案件详情:XX燃气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署了一份绿化恢复施工协议,2007年8月某物业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整体要求对该小区道路、绿化等设施进行完善施工,由于施工进度很慢,给小区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曾多次出现居民在损坏的小区道路上摔倒等事故。2007年10月5日早上,李女士按往常出去买菜,走到小区内一未恢复的自来水管沟旁时不慎滑倒,掉进了1米多深的管沟里,幸好旁边有小区保安及时相救,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20天,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为此李女43、士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和XX中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该案件中第一被告为: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第二被告为:XX燃气公司,案例一: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1、本案中施工单位物业公司、XX燃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本案给我们的启示?,请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44、“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A.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李女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20天,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很明显,本案出现了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第一,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是否存在危害行为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45、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具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综上可见,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加害行为。,第一,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C.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本案中确实是存在因果关系的。,第一,施工单位物业公46、司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施工方的物业公司不能完全举证证明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照施工法规要求提供了警示标志和在李女士出事的沟槽旁设置施工标志,或者证明李女士的受伤完全是由其本人造成的,作为施工方的物业公司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XX燃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47、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工程的施工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而实际上,选择了没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因此,在本案中,XX中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启示:(1)如果我们自己有施工队伍,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在公共场所施工过程中,一定严格按照施工法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装置或安排专人负责提醒路人,有条件的要设置施工隔离装置,做到合法施工,文明施工,以杜绝安全隐患。(2)如果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尤其是燃气工程的施工,其严格规定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8、。,案情介绍:2006年10月,家住某市金田小区二楼的居民张某起床后发现家中失窃了。循着失窃的踪迹,他发现,窃贼原来是踩着窗外的天然气管道破窗而入的。与张某同时发现被窃贼光顾并报警的,还有张某的8个邻居,与他情况相同的是,这些人家都住在二楼。窗外的天然气管道是去年五六月安装的。因为架设位置介于一楼和二楼之间,离二楼窗口才一米左右,燃气公司在架设时就遇到了一些二楼居民的反对,认为将来可能会为小偷提供便利,拒绝天然气公司安装。失窃的居民认为,小区安装天然气,对老百姓来说,当然是件好事,可是公益事业也不该给老百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后被抓获的小偷承认,确实是借助攀爬天然气管道破窗入屋偷盗的。于是49、,9户居民联合起来,将燃气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由于燃气公司没有安装防盗措施而导致盗窃借助天然气管道入室盗窃,要求判令燃气公司修复防盗窗栏,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失窃损失并及时安装管线上的防盗设施。,案例二:燃气管道成为小偷入室盗窃的工具案例,1、本案中燃气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2、本案的启示?,请问:,本案中燃气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燃气公司安装天然气管道是为了向用户输送天然气,而不是利用管道进行其他活动,而燃气公司依法安装管道时,附设安装防盗设施并非必然义务,且燃气公司安装管道行为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案中造成张某等9户居民家失窃是由于小偷的偷窃行为引起的,攀爬天然气50、管道只是为小偷入室作案提供某种方便,是否在天然气管道上安装防盗设施并不与天然气用户被盗而由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对应关系。本案中,造成居民损害的是独立于燃气公司行为之外的犯罪嫌疑行为,而非燃气公司安装管道的行为,燃气公司安装管道行为无过错,且该行为与居民家中被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居民的因盗损失不应由燃气公司承担。法院最终支持了燃气公司的辨述,驳回了张某等9户居民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启示:燃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型企业,必须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本案中,燃气公司虽然不承担因未设置防盗设施而赔偿居民损失的责任,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在日后的管道设计安装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完51、善各项设施,让居民用得放心,用得开心。我们只有同时注重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履行好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提升自己的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从而提高潜在的市场竞争力。,案情*公司修建临江的住宅楼后,未经批准擅自将该楼本应作泄洪用途的负一楼改建为职工临时宿舍,并违章修建了一个长100米、宽0.6米、高2米的夹墙体空间。该楼住户姜某又违章在该夹墙体空间侧面修建了一堵隔墙,使整个夹墙体空间成为一个与外界隔离的闭塞空间。某天然气公司经营的民用天然气管线在*公司住宿楼附近发生泄漏,通过排污孔窜入夹墙体空间淤积。当地居民向天然气公司报告天然气泄漏情况后,天然气公司未按规定认真处理,夹墙体内淤积的大量天然气遇不明火52、种发生强烈爆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受害人起诉天然气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诉讼中,天然气公司申请追加*公司和姜某为共同被告。,案例三:天然气遇不明火种发生强烈爆炸案例,1、本案天然气公司、*公司、姜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本案的启示?,请问:,简要分析:首先,天然气公司、*公司、姜某三被告对损害的后果无意思联系,即三被告对天然气爆炸的损害后果主观上既无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的过失。其次本案每一被告单独的过错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启示:1、燃气公司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必须严肃对待安全事故。2、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深思是否有相应的责任,不应当主观臆断,认为与我司无关即不予理睬,从而造成53、严重的后果。,案情详述:2007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两名在某市新河东路4号明都酒家进餐的食客忽然晕倒,继而有10多名食客及店员感觉头晕恶心。他们感觉不适后随即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救治。据了解,当天凌晨,该酒家实施了天然气燃器具置换改造,早上开市后,即有员工出现了喉咙干涩、头部沉重等不适。消防部门初步检测后指出,该酒家置换天然气燃气具之后,残留气体未彻底燃烧,在空气中扩散,致食客及店员天然气中毒。而燃气公司方面则表示,经过紧急抢险及检修,认为与天然气泄漏无关,其证据为,出现不适者当时均身处食堂大厅,而并非在厨房。,案例四:天然气置换过程中燃气灶具改造案例,1、案情分析?2、本案的启示?,请问:,54、案情分析:本案经消防部门和燃气公司共同调查,证实食客和店员属天然气泄漏而中毒,天然气泄漏的源头在改造后的炉具未达到天然气使用标准,造成天然气泄漏而中毒。燃气公司认为炉具的改造是由委托的炉具改造单位负责的,并且与改造单位签署有协议,由改造单位承担因改造炉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进行天然气转换,并承诺用户现有炉具只要符合质量条件,经过委托的改造单位改造,均可正常使用。但燃气公司所委托的改造单位并不具备改造资质,而且没有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因此,燃气公司必须对本案中店员和食客的天然气中毒事件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燃气公司与改造单位签署的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条款,属燃气公司与改造55、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依此对抗第三人,即店员和食客。法院最后判定燃气公司和改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启示:在进行天燃气置换时要求用户对于燃具改造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后进行签字确认。对于灶具和热水器的改造一般建议用户更换,如用户自己不愿意更换则签订风险确认书,因改造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委托改造炉具热水器等,一定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只有具有改造资质的单位才能对其进行委托。,本案的启示:进行天然气置换时应注意保留的证据:A.天然气置换工程的通告:该公告要加盖公司的公章,张贴在小区醒目的地方,并将张贴通告用照片拍下保留好。B.要求对燃具改造的申请 事先应由中燃做好,表明改造是用户自愿改的,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都与燃气公司无关,要用户签收回收保管好。C.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并发放安全须知的发放,由用户签收并保管好。D.天然气置换完成后,应有可以安全使用的通知并要求用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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