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规定.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818510
2023-11-23
10页
32.07KB
1、工程公司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规定一、安全生产奖励获得、工程集团,省、部级,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主要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安全文明工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奖励额如下:1、被评为级、省、部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的,公司予以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占奖励金额的20%。2、被评为公司安全文明合格工地的,予以表彰。3、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工程集团,省、部级,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的,公司予以表彰奖2、励。各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专项奖励1、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进行表彰奖励;2、合同造价在1个亿以上的项目,从开工至竣工严格按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标准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获得公司“安全文明合格工地”表彰并持续保持,未发生员工责任因工死亡事故、未突破公司公布的年度其它安全控制指标以及实现项目预期生产、经营和利润指标的项目经理部,公司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二、安全处罚及责任追究违反本条款规定,项目部所辖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安质部(安全生产稽查队)可现场进行1000元1万元的处罚;所有处罚,项目经理占处罚款的20%:1、所有3、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持有效证件的;2、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个体安全防护用具或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大型起重设备、承重脚手架、挂蓝等设施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6、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及环保所需费用的; 7、施工前未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并据此编制应急预案的、未对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和技术交底的;8、未根据不同4、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9、未对施工现场生活和施工区域进行划分、临时房屋、施工便道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1、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按规定应检验而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未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实施的; 13、工程项目临时用电设备总负荷达到50kw以上5、而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的;14、工地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差,因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15、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的;16、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而危及安全的;17、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的,与劳务协作队伍没有签定责任明确的安全协议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失控的;18、安全检查提出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刑事责任6、者,不适用本规定。2、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指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巨大的责任事故。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协同上级主管和相关政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及事故单位积极配合。4、项目部对所辖管段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和领导责任。5、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6、公司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的经济处罚。7、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符合解除7、劳动合同的,执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相关办法):一次15人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赔偿10002500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赔偿10001500元;给予事故作业队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经济赔偿10002500元; 给予经理部有关责任领导,经济赔偿10002500元;给予公司有关责任领导人处理依据集团公司规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集团公司批复。 一次69人重伤事故:事故发生7日内,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并主动提出处分请求;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10003000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100028、000元;给予事故作业队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10003000元; 给予经理部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10003000元; 给予公司有关责任领导人处理依据集团公司规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集团公司批复。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事故发生7日内,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并主动提出处分请求;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10005000元;给予事故站、队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给予经理部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9、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给予公司有关责任领导人处理依据集团公司规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集团公司批复。2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7日内,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并主动提出处分请求;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30005000元;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给予事故作业队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30005000元; 给予经理部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经济赔偿30005000元; 给予公司有关责任领导人处理依据集团公司规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集团公司批复。8、非专职司机交通事故若经单位10、领导同意并指派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单位领导(或指派人)和驾驶员本人各负80%和20%的经济责任,并由单位领导或指派人承担全部行政责任。造成本人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造成其他人员负伤的,经济损失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及以下规定处理,造成人员死亡的,单位处罚执行第11条相关规定。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处赔偿发生费用的100%,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1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处赔偿发生费用的80%,但不得低于311、万元,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以上,或者死亡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处赔偿发生费用的70%,但最高金额不高于15万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本人在事故中死亡或经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不进行经济赔偿。注:本条经济赔偿指保险公司赔偿以外所产生的经济费用。9、发生责任伤亡、较大职业病事故、生产事故,由公司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每重伤一人处5000元罚款。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罚款5万元,连带重伤的,每重伤1人罚款5000元;事故受12、省级以上媒体通报,另罚款5万元。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无人员安全事故,按现行行业规定处理。发生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罚款510万元。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单位进行10%的经济罚款。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以上第9条的基础上,加重进行处罚。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半年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11、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责任,认识深刻的企业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12、对造成员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由司法机关查处而免予或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领导人,本着内部严格管理的要求,应追补其行政处罚。(三)事故发生后,必须本着“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处理权限严肃处理,并报安委会备案或批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5天。(四)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当年内不得评先、晋级和加薪;并将处罚决定在本单位通报。(五)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查处。(六)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抄报相关部门。(七)凡按本规定执行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均在决定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公司财会部,归入安全费用专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