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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制度(40页)
企业经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制度(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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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6353 2023-11-15 40页 171KB
1、企业经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2、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3、率。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4、之内。 (四)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5、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6、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7、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8、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 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 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 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 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9、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情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10、,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 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11、素: (一)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 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12、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13、,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14、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15、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16、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17、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18、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19、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20、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21、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22、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l日起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23、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24、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25、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26、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27、,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28、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29、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30、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31、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采购与付款,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32、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商品的验收等应有明确规定; (四)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的对账办法应当明确。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33、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有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采购权应当尽量集中,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或采取集中招标形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下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34、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请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35、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多头对同一供应商。 第十二36、条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管理层,以及来自采购、请购、生产、财会、内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37、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38、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的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39、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40、,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41、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42、与会计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43、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44、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三条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45、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46、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47、; (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二十条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48、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二十三条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49、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库存商品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六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并50、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51、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52、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53、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54、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55、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56、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外购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57、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应当考察明确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应当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58、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固定资产59、移动应当得到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60、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 企业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必要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应当保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进行61、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62、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高估。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确保固定资产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63、。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固64、定资产的处置,应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65、财会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销售与收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销售与收款,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企业提供劳务与收款,应当参照本规范进行内部控制。 第三条 企业建立并实施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销售政66、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对客户的信用考察应当全面充分,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和发货程序应当明确;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销售退回的条件与验收程序、与销售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等应当明确。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三)销售货款的确67、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当分设。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等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企业应当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范风险。 有条68、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防范销售人员将企业客户资源变为个人私属资源从事舞弊活动,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八条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69、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金额70、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即权限分配表)。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初审。 (三)合同订立。销售合同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与销售商品相联系的所有权和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时点。 (四)组织销售。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71、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后,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当相互分离。 (五)组织发货。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72、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并增加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的自我评估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73、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十七条 企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74、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75、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企业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索监76、控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成本费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成本费用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77、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成本费用事78、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成本费用核算、内部价格的制订和结算办法、责任会计及有关成本费用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岗位人员应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负责同一业务。 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办理成本费79、用的核算业务。办理成本费用核算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培训和奖惩措施,增强全体员工自觉节约成本费用的意识。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 第九80、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运用本量利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定量、定性分析等专门方法,对未来企业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 第十条 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应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的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预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二条 企业对成本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应当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组织、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等环节,运用价值分81、析、生产工序、生产批量等方法,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通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企业的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成本费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权限等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并采用经济批量等方面确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体,保证成本费用预算的有效实施。 企业应当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82、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制度,根据费用预算和支出标准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财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分解成本费用目标,记录有关差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规范成本费用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未列入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确需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相互提供劳务和转移产品零部件等,其成本费用确认方法,应当本83、着有利于转出、转入双方和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责任主体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制订必要的消耗定额,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以及在产品的移动管理制度,制订内部结算价格和结算方法,明确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核84、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三)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四)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五)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七)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一般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费用确认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材料、人工、间接费用等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85、费用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成本计算方法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应当经过有效审批。 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 企业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性、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开展成本费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费用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通过成本费用考核促进各责任中心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86、各种耗费。 成本费用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修订成本费用预算、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和分析、评价业绩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考核时,可以通过目标成本节约额、目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和方法,综合考核责任中心成本费用预算或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保证业绩评价公正、合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定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一)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合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87、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应当规范; (三)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88、审核制度,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89、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90、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91、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第四章 合92、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93、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七条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94、,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95、。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96、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97、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合同验收制度。企业应当成立98、或指定独立的合同验收职能部门,根据合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企业应当追究其责任。 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承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董事长授权。 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企业董事长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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