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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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1534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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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各基层单位(子公司、项目部)对各自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处置按本制度执行。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分析、确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确定。4、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填写登记表并附重大危险源有关资料报公司安全生产2、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按审核意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5、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处置方案,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对有较大难度的技术问题,牵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讨论解决。6、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期跟踪。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1)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经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重大危险源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例行的安全检查制度。(3)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监控、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4)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源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53、)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就地监测设施。(6)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牌。(7)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8)每年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9)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10)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洪排水设施。(11)对重大危险源现场要保持整洁、文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对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危险源, 是指在我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上所规定4、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 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 安全科备案; 第八条 安全科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5、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科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 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 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科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安全科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科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6、进 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 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 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科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科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7、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科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科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 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科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科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