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原材料、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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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1276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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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搅拌站原材料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混凝土拌合站的管理,提高混凝土产品质量,参照GB/T 19000 2000族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本拌合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2、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组织进货。第二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部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拌合站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第三条 项目部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3、间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1、水泥罐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进场时间、检验状态等,不同检验批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2、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储料罐,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生产厂家、品种、等级、生产日期、进场时间、检验状态等,不同检验批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3、外加剂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生产日期、进场时间、检验状态等。对存放4、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必须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4、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规格、检验状态等。料仓采用硬化地面,有防止混堆、混放的措施或设施,设置遮阳棚,有可靠的排水措施。第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和消耗数量,编制原材料采购计划,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第三章 混凝土配合比管理制度 第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项目部中心实验室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 1、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2、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4、5、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第二条 混凝土拌合机数据必须根据当班下发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进行设定,不得擅自更改数据或使用其他配合比。第三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混凝土拌合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接收单位、生产日期、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第五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由试验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其他人不得擅自6、调整配合比。第四章 混凝土计量管理制度第一条 混凝土计量、拌合、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拌合时间、坍落度。第二条 拌合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12111 注: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按重量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试验室相关规定确定混凝土拌合时间。第四条 拌合机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7、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第五条 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第五章 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定。第四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8、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第五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第六条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第七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1、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2、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第六章 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拌合站所有机械、设备由现场调度统一安排,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由维修与保养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操作人员予以配合,做好日常清洁9、和检查工作,每天抽取适当时间对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每月至少抽取八小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第七章 环境管理制度第一条 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料仓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第二条 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拌合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第三条 现场拌合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四条 混凝土罐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第五条 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沉淀物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拌合站人员管理奖罚制度第一条 班组管理奖罚制度1、投料: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必须按要求的品种10、规格使用,不得用错,计量必须准确,不得多投或少投,若违规操作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2、砼浇筑完毕:(1)应清空配料秤、升降料斗,并保持周围场地干净。拖式泵下面的砼料,不得铲回料斗使用,必须立即清走并运输至指定位置,不得乱堆乱放。(2)若当班不及时清理,项目部将派专人清理,并按规定工时费从班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不够一个工日按一个工日计。第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奖罚制度1、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专心操作,操作时不得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或聊天,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制度者按照规定进行罚款。2、每次开机前应认真核对配合比,并应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正,确保计量准确。如因计量不准或11、计量错误,造成质量事故者,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3、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工作,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对知情不报、不及时汇报或因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损失,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对按照规程施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班组和机械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第四条 设备维修和养护人员和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拌合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有故意拖延时间或不配合工作事件发生,经过查证情况属实,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有两方面的涵义,12、一方面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电设施损坏、绝缘老化、误操作造成的短路、漏电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第二章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求员工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加强电气安全教育,使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力争供、用电过程中无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一条 电气设备安装,例如在线路走廊、配电房的用地上,架设导线、敷设电缆等,必须在拌合站统一规划的范围内进行。第二条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电力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13、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三条 电气设备建成后,不得擅自进行迁移或改造。需要进行迁移或改造的,必须与电气设备管理员进行协商,经其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第四条 生活区内所有人员,凡新装用电、临时用电或变更和终止用电,都必须与电气设备管理员进行协商,由电气设备管理员统一处理。第四章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第一条 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规范供电设施的操作程序,保证供电设施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第二条 供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第三条 电气设备管理员必须是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有作业许可证者.了解用电常识,14、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准确、无误,将原始资料整理入档。第四条 安全操作注意事项1、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杆、棒,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低压设备时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2、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在有监护人、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3、保护开关自动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供电,供电前必须试合闸一次。4、变配电室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5、电流互感器二次测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测不得短路,不能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6、对各种电气设备设立安全标志牌,配电室门前设“非15、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志牌,处在维修中的电气设备,开关上应悬挂“设备检修中禁止使用”标志牌,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施工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志牌。第四条 送电操作规程变配电所送电时,一般应从电源侧的开关合起,依次到负荷侧的开关。在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情况下,送电时,一定要按照: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断路器的合闸次序操作。第五条 停电操作规程变配电所停电时,一般应从负荷侧的开关拉起,依次拉到电源侧开关。以保证每个开关断开的电流最小,较安全。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电路中,停电时,一定要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16、开关(刀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的拉闸次序操作。第六条 变压器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变压器出现故障必须上报,请上级单位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拌合站人员不准擅自进行维修。第七条 配电柜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1、维修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2、维修前断开控制配电柜的断路器和前面的隔离开关,然后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挂上三相短路接地线。3、当和临近带电体距离小于6cm时,必须设置绝缘隔板。并在停电开关处挂警示牌。第五章 供电设备过载负荷的安全管理第一条 供电设备过载负荷,是指施工项目或用户的用电功率超过了供电系统的额定功率时的运行状态。通常解决过载负荷问题有两个解决的办法:1、改造增容:即换线、换变17、压器、换开关设备,增加供电容量。2、加强用电管理: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前,经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接入。第二条 不得擅自安装或使用未登记的电气设备,对于擅自安装或使用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六章 电气设备防雷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防雷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的防雷标准安装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证雷雨季节防雷器具正常工作。第二条 变压器的防雷器具按照规定变压器应装避雷针。为防止雷电波沿导线传入配电所,在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上安装阀式避雷器。阀式避雷器在正常电压时呈现很高的电阻对电路工作无影响,当遇雷电的高压时呈现低阻,18、通过引下线和接地体将雷电流引入大地。第三条 变压器防雷器具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未尽适宜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办理。第七章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基本要求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测、校验。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安装和架设。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及带电作业。4、配置环氧树脂胶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要通风良好,戴好防护用具。5、有人触电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将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灭火。第二条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安全操作制度1、电19、气设备及内线安装 (1)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返回弹簧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2)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结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3)人力弯管器弯管,应选好场所,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4)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相互配合防止挤手。 2、外线及动力电缆安装 (1)电杆用车辆搬运,应捆绑结实并使用合适材料卡牢。人工搬运时,根据电杆重量合理配备人员,所有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搬运时由专人指挥,动作一致,电杆离地面高度控制在2060公分之间。 (2)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并按照规定进行捆绑。人工立杆所20、用叉木必须紧固完好,拖拉绳绑扎牢固,绳体结实。施工时由专人指挥,施工人员互相配合,用力均衡。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木和 拖拉绳。(3)旧木杆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时,应加固后方可使用。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六分之一,或电杆上腐朽部位超过表面积的20%,不得使用。(4)登杆作业前,对电杆基础进行确认,杆基必须夯实牢固。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5)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6)紧线用的铁线或钢绞线,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21、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站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7)架线时在线路的每23公里处接地一次,送电时必须撤出,如遇雷电,停止工作。(8)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时线盘应缓缓转动,防止脱杠或倾倒。电缆敷设至拐弯处,应站在外侧操作。 3、电气调试 (1) 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须接地,被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必须有人看守或加锁。待对仪表、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2)电气设备或材料作非冲击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缓进行,因故暂停或试压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3)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22、时,应将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4)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和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5)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进行。(6)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需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4、施工现场变配电设施维修制度 (1)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护栏和从事修理工作。(2)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接电压等级使用验电气,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分别验电。、23、通过验证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立即检修设备或线路,并做短路接地。、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经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撤除临时短路接地线。(3)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人监护,安全距离见下表 电 压 (千伏)距 离 (米)6以下0.3510350.6440.9601101.5 (4)拉合高压开关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要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24、带负荷拉、合开关。(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和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6)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或额定电流较大的保险丝(片)进行代替 (7)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用照明,电线及灯具低压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暴灯具。(8)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和零线。(9)变压器发生故障时禁止拌合站人员进行维修,必须上报上级单位有专业电气管理人员进行维修。(10)电气设备故障排除后恢复供电时必须试合闸一次,确保故障已经排除。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拌合站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25、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第一条 车辆应保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第二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第三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第四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第五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第六条 车辆转向应轻26、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第七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第八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九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制动仍然有效。第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27、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第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第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第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第十四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型螺栓须紧固。第十五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第十六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28、术条件。第十七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档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第十八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第十九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第二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条 应加强对站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站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第二条 站内机动车辆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第三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站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站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 站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