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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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957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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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或所属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集团或所属公2、司为正常业务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为银行向商品房承购人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的保证等)。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担保函(或承诺函)等。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按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集团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集团批准,不得对外担保。第六条 集团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第七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3、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集团或所属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第八条 集团或所属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集团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等);(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4、范围、担保期限等);(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六)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七)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八)集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集团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集团或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集团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及身份5、证明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三)严格审查义务性条款,对于明显不利于集团或所属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或所属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 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申请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6、违规情形的;(四)集团或所属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集团及所属公司造成损失的;(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七)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九)集团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集7、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或担保函)。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由集团或所属公司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集团或所属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8、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订立后,集团及所属公司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集团及所属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八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第十九条 对于未约定期间的对外担保,一旦发现继续担保将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保合同。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集团及所属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集团或所属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