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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和安全生产调度制度(119页)
建设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和安全生产调度制度(1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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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8140 2023-11-14 115页 351.85KB
1、建设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和安全生产调度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1.1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本着“以人为本,奖惩并举,依法治企”的原则,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工程质量面前人人有责,做到工程质量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此来推动工程质量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订2、本办法。1.2 本办法仅适用于江苏矿业集团山西古交鑫峰煤业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在矿区作业的所有人员。1.3 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划分1. 各级行政正职为单位(部门)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职责范围的各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 各级技术主管是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技术责任;3. 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4.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5. 班组长对所在班组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6. 工人及监护人员对所在岗位的质量负责。1.4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其专业工程质量管理负3、责,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办法规定有奖惩建议权。第二章 地面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 工程质量教育培训管理2.1.1 项目部招收的新员工,首先要对其进行项目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方面等方面的教育。要进行入矿教育,然后根据不同工种,对新工人进行应知应会和工程质量注意事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工程质量,作为职工工作的基础,制定员工培训教育规划;形成公司、项目部、区队三级统一的职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掌握职工培训、能力、工程质量意识情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项目部综合办要制定员工培训期4、间的各种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培训纪律、考试纪律、培训学习期间的请假纪律等,自觉遵守学校的学员守则。否则每少一项,罚责任者50元。2.1.3 各区队要建立职工培训效果检验制度,对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允许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4 各区队要安排一名副职负责职工的工程质量教育,并利用各种培训形式,如班前会、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每日一题等,对职工进行强化工程质量教育,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与工程质量效果工资挂钩。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安全部要加强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对无证、持无效证件上岗者,罚责任者100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者按严重三违处罚。被上级查出无证、持无5、效证件上岗者,除承担相应罚款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1.6 外出培训学员要遵守培训单位的管理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完不成培训任务,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对到项目部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入井前要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井下安全知识的学习,同时要把佩戴、使用自救器作为一项培训内容,使外来入井人员能熟练使用自救器。2.1.8 对各种合格证、岗位证等要统一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上交相关证件,由综合办统一办理复印件上岗。否则,罚责任者50元。丢失、损坏证件者交补证工本费50元。第二节 井口安全信息管理 项目部建立井口安全信息站和群监站(群众工程质量工作站),并提供办公场所。信息站由矿安全部负责管理6、,群监站由工会负责管理。 井口信息站和群监站,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矿领导及跟班带班人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群监员下井要登记,上井后要填现场隐患信息卡。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信息站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三班的信息卡进行筛选,及时填写“三违”罚款单、罚款通知单、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单,并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到信息站领取上述罚单。否则,罚责任者30元。2.2.4 信息站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三节 出入井口安全管理2.3.1 高血压、心脏病以及井下禁忌的人员严禁从事井下工作,项目部、区队在招聘员工时要做好体检工作。 严禁酒后下井。从事井下工作的区队在开班前会时,工区7、值班人员要仔细检查,严禁酒后人员下井。井口安监员发现酒后下井的人员,罚区队值班领导和饮酒者本人各50元。2.3.3 下井人员要携带矿灯、佩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手机下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手机入井者给予开除处分。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一旦发现穿化纤衣服下井,罚责任者100元。 下井人员在井口等候室按顺序等候下井,自觉听从井口维持秩序人员的指挥,不得拥挤,严禁大声喧哗。否则,罚责任者50元。2.3.5 安监员负责维持井口秩序、清点入井人数,并负责维护秩序,发现违章者,罚责任者50元。 外来人员要持有调度室和培训部门的证明,并有本项目部业务部门领导或区队人员的陪同。否则,不准入井。并对8、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元。 下井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下井,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有调度室的派工单或调度室的电话,否则不允许下井,影响工作自负。如果不听从井口安监员的管理,罚责任者50元,并罚所在区队主要领导50元。遇有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升井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升井路线和出口升井,否则,罚责任者30元。遇有特殊情况时,经项目部调度室同意,通知井口安监员后,可以上下井。第四节 安全生产调度管理 项目部调度室(综合办)负责传达项目部领导的指示、指令。询问项目部区队的安全、工程质量、生产、雨季“三防”、冬季“三防”和项目部领导安排的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向上级汇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9、情况。调度员负责记录好所属区队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好生产调度、三防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监测、上传下达等工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2.4.2 项目部调度室(综合办)要及时协调解决部门及生产环节之间的问题,对生产准备工作及生产经营作业计划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的验收和上报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否则,视情节罚责任者50100元。 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全、工程质量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4.4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地逐级上报。否则,罚10、责任者100元。 当矿井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或事故时,调度室作为抢险救灾的指挥部,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2.4.6 调度室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和工程质量生产需要,编排矿领导值班日程表。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调度职能,做到不空岗、不脱岗。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矿值班领导签字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矿值班领导负责当天全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平衡、协调、管理工作,并做好调度值班记录和汇报。否则,罚责任者50元。2.4.8 矿值班领导负责处理、传达有关文件等指示11、,必要时通知调度室召集紧急会议进行传达、安排落实。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调度主任根据工作安排或领导指示审批停电、停水、停风等,工作情况要符合现场实际,不得影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现场出现影响矿井生产4小时以上事故,矿值班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4.11 调度室对生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现场情况必须及时调度,并记录在案。否则,罚责任者50元。2.4.12 当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领导、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采掘区队及井下相关单位跟班人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现场地质条12、件、主要设备运转、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等情况。否则,罚责任者50元。对各单位反映的工程质量生产问题,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和汇报有关领导落实。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五节 工程质量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科是生产技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组织规程措施审批、地质测量、采矿设计、工程质量技术验收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2.5.2 生产技术科参加研究矿井远景规划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参加编制月度检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巷道维修计划和安技措工程计划等。在计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严格工程质量的技术数据的缜密和13、严谨,结合现场可操作性和符合行业规范等特点进行审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贯通测量精度必须合格,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要有设计、审批和总结。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施工测量过程中必须有检查条件及数据,并严格进行复测复算,各种起算数据、原始记录、计算结果必须严格检查核算。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没有执行该项规定而造成贯通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项目部工程程度,罚责任者100500元。 贯通、立交、相邻工程施工中,若两个工作面间(巷道、硐室)的距离在岩巷中剩余20m、综掘机械化煤巷中剩余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5.5 落差较大断层或地质14、构造,若条件许可,地质技术人员要设计探测方案。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不按方案及时施工,罚责任者50100元。2.5.6 矿井基本图纸必须齐全,图幅完整,按时更新,内容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符号、注记等要求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要求,各图种之间内容无矛盾。否则,罚责任者50元。2.5.7 水害预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罚责任者50100元;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否则,罚款100200元。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要追究责任。2.5.8 生产技术可要及时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的传达和贯彻。对无设计开工的,罚责任者50100元。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罚施工单位2015、0500元。防治水工程方案不全、探水钻孔无设计,罚责任者50100元。2.5.9 探水钻孔、放水孔、地质孔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废孔处理,罚责任者100200元。2.5.10 坚持“有掘必探”原则,掘进工作前必须安排探放水,要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及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生产技术科掌握采掘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并做好原始记录;对各种原始记录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为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搞好采掘工程质量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按照要求向有关单位提供矿压分析数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六节 机电工程质量管理2.6.1 机电部是机电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区队的安全供电、机电质16、量标准的制定、组织机电专业的安全检查。机电副总负责矿井机电管理的领导与协调、技术管理,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供电负荷的变更必须由机电科设计,下达保护定值,经项目部机电副总审批。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机电副总负责每月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编制整改计划组织落实。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机电专业的职工每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供电工程质量技术培训,分管供电的技术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供电技术专题培训。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2.6.4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一事故一分析。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2.6.5 电气设备及17、电缆下井前,领用单位必须完成如下入井许可检查项目: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性能、设备状态、电气试验检查以及保护装置等,并在地面送电试验。检查合格后,机电科发放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办好手续后,方可下井使用。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100元。 井下任何备用电气设备或电缆,必须保持完好,在投运前,必须制定现场试验措施,试验合格后方可送电投运。井下检查发现不带电的开关(包括备用的)每一个喇叭口不使用档板(包括地面交接入库时),罚责任者100元。2.6.7 任何停风、停水和停电工作必须填写正式申请并按程序审批,申请单上必须详细填写影响时间、范围、施工负责人等,并由综合办通知被影响单位。否则,罚责任者2018、0500元。发生计划外停风、停水、停电,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2.6.8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连接部位、照明、信号以及设备传动部件。否则,每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地面供用电设施、管道及支架,定期由责任单位对所管辖范围进行巡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在每年12月向机电科提交防腐改造申请。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矿灯管理规定:1. 必须保证瓦斯矿灯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 上井后不及时交还矿灯的,罚责任者50元。丢失、损坏矿灯,按原价赔偿。3. 矿灯红灯率不得超过0.5%,每超一盏罚责任者20元。矿灯维修不及时、不合格,一次罚责任者20元。4. 擅19、自在井下拆卸矿灯者,罚责任者200元。2.6.11 运输系统管理规定:1. 安装完成或停用的皮带机、刮板机等运转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或切断上一级电源并闭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 各皮带机头前后20m内卫生归皮带司机负责,浮煤及时清理,不得有浮煤。否则,罚责任者50元。3. 皮带机托辊损坏率不得超过2%。每超一个罚责任者50元。4. 溜煤眼上口必须备有安全带,进入栅栏处理故障时应停止皮带运转并将开关停电、闭锁、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进入护栏在煤仓口周围处理故障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格贯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开始、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20、组织措施。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警示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措施。井下低压操作执行停送电申请和第二种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应由对设备系统较为熟悉的人员监护,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有值班负责人或值班长监护。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2.6.13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间检修;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2.6.14 工作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变电所办理停送电手续,否则,变电所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作业。监护人员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各变电所(配电点)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种保护性能,牢固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和应知应会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出现违章操21、作,造成事故者,给予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2.6.16 矿井上下所有高低压负荷拆搭火的审批权属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拆搭火。确因安全、质量、生产等情况急需拆搭火,应事先汇报机电科,用电单位第二天补办手续。对擅自拆搭火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井上下无论在何处拆搭火,用电单位都必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简图,图上标明停电影响范围,拆搭火的位置及设备名称、型号、容量及线路长度、截面等资料,交机电科、调度室和项目部机电副总批准,影响范围由调综合办通知各单位。拆搭火完毕,有关单位应立即修改供电系统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6.18 高压电缆搭火前或长期停电闲置的电22、缆送电前,必须进行检测、合格(大于等于200M)后,再通知试验人员做耐压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联系搭火送电事宜。井下试验摇测要制定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2.6.19 所有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严格按权限签发工作票。对其他单位有影响的工作票须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停电申请卡必须由通防管理部门、总工程师和生产副总审批。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次。2.6.20 所有停送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1.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工种操作证后持证上岗。2. 2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4.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看管,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各类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如使24、用不当、违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设备丢失、烧坏电机等,根据事故性质罚单位负责人100-300元,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5-10%。找不到责任者,罚使用单位。2.6.22 各科办公室、会议室用电设施必须做到人走停电。否则,每处处罚责任者50元。2.6.23 未经项目部审批不准使用电炉子等耗能大、不安全的电器。否则,罚责任者500元,对管理责任者罚款100元。2.6.24 各机房、硐室、变电所的绝缘用具必须按规定周期做预防性试验;对于使用在高压(10kV及以上)电网上的设备或材料必须进行预防性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品。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每年春季必须组织一次防雷设施及高25、压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预防性试验要由具备国家承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各单位负责维护,每季度测试一次,并将结果报机电科。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2.2.26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使用中发现不起作用或线路有漏电故障,必须立即维修更换或查出漏电故障后再投入运行。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责成找出责任者按严重“三违” 处理。 2.6.27 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2.6.28 各单位负责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维修工每月要按规定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值班电钳工每天按规定对装26、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一般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的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一次跳闸试验。以上试验应有记录,否则,按照甩掉保护运行处理。2.6.30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检漏保护造成装置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造成其他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2.6.31 地面低压供电负荷必须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应加强对零线的管理,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不得挪作它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可靠,装设满足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电气设备和电缆每六个月要检查一次绝缘性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2.6.27、33 由于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或违章操作导致上级开关跳闸,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严重的停电责任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2.6.34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钩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2.6.35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每发现一处保护接地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328、00元。破坏、盗用接地材料按破坏生产论处。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提升 、通风 、压风 、主排水、所有运输设备和供电等系统的保护装置都必须合格。每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100元。 项目部机电部是机电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电设备的采购方案,组织对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报废等管理办法。项目部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部机电设备管理负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由机电部登记后存档案室。机电科应保存设备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说明书、验收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MA标志、监督检验证明等)29、复印件。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及以上,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要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小型电器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在用电缆吊挂合格率要达到95%及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低于80%,加罚责任者200元。 各单位机电设备应包机到人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有设备完好牌、标志牌和责任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2.6.41 各区队使用的设备,由各区队负责搞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零部件和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确保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检查时,每发现一台设备卫生差、零部件不全、不符合完好标30、准罚责任者50元,并作为月底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2.6.42 各单位不得任意乱丢、乱放设备,如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者,每发现一台设备罚款100元。设备升井必须在设备或运输车辆的醒目位置注明单位及时间。设备上井后,6小时之内应及时回收,并按机电科指定的地点放置,每超过一天每台每天罚款100元。 各类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如使用不当、违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设备丢失、烧坏电机等,根据事故性质罚单位负责人100-300元。2.6.44 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上架,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标志(完好牌、标志牌、设备编号、设备铭牌)清晰。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2.6.45 放置设备做到“三无31、”(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2.6.46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2.6.47 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得少于34小时的停产检修时间,各单位上井的设备必须如实反映设备缺陷、故障部位和缺陷原因,以便进行委托修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机电设备,执行各类工作票制度和劳动保护规定,了解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机电与通讯设备、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设施必须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200元。2.6.532、0 正常使用各种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保护灵敏可靠。严禁随意停用;危及安全的转动部件、变电场所等必须有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200元。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拆散使用,因特殊原因拆套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保证在一月内把所拆设备恢复完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报告等资料。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2.6.53 各区队使用的电缆,由各区队负责搞好电缆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确保电缆完好保证正常运行。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2.6.54 喷33、浆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电缆、设备和管路进行保护,因保护不好影响工程质量质量者,由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放炮崩坏电缆、设备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影响工程质量生产的加倍处罚。 回收升井的电缆须经机电科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管理使用电缆,经常检查电缆运行状态,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挤、压、承受拉力、放在水里等现象发生,按标准吊挂,严禁用铁丝绑扎电缆。出现以上不正常使用情况罚款50200元。 井下电缆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如发现按失爆处理。 所有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必须牢固固定在34、巷帮或专用支架上,不得承受意外拉力,吊挂高度必须适当高于电缆的其它部分,以防流水进入接线盒。用冷缩或热缩工艺制作的电缆接头两端要用钢性装置连接以防承受意外拉力。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使用中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绝失爆,并不得私自转让。否则,罚责任者500元,责任单位5000元,因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凡交回机电科的小型电器,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七节 地面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管理 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厂内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证件齐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转,因而导致事故的,按照经35、济损失的30%-50%处罚责任者。 严禁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导致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严禁酒后驾驶,否则,罚责任者300元,并取消三个月驾驶资格。2.7.5 车辆行至各交叉路口或门口时,要观察了望,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装载机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运输工作任务外的工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装载机驾驶室外不准搭乘人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地面运输主干线及副井车场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该封闭区域。否则,罚责任者50元。2.7.9 轨道运输线路夜间必须有足够照明,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责任者136、00元。2.7.10 运输设备及运输线路轨道、道岔、防护栏、风动设施、信号、照明设施等必须保持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轨道运输线路卫生要及时清理,确保动态达标。否则,罚责任者50元。2.7.12 调度绞车司机、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载。否则,罚责任者50元。2.7.13 调度绞车司机、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斜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步行车”的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在主要运输线路和交叉路口处装卸物料。严禁将矿车私自叉离轨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需下井的物料、设备车必须及时下井。否则,罚责任者50元,因此影响生产的罚责任者200元。2.7.16 各单37、位需要下井、升井的物料、设备车装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写清运送地点、使用单位、装车时间。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车。2.7.17 从井下升井的车辆,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机电科对升井的机电物资必须建立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上井时间、上井设备、物资及数量、被通知单位和被通知人员、清运时间等。否则,每车罚责任者50元/天。 运送物料的司机、把钩工,联系信号必须清楚。运送物时,必须保护好一坡三挡”和斜巷运输实施。否则,每损坏一个,罚责任者100元。第八节 消防工程质量管理 要认真落实消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防火措施制度。否则,罚责任者30元。 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38、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消防器材必须完好,无缺失。不得挪做它用,标签和铅封保持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2.8.4 用过、失效或已到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50元。2.8.5 工作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使用火炉、电炉子、电暖气等。否则,罚责任者500元。2.8.6 按照治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如发生被盗事件、火灾事故,按照物品的损失价值,罚责任者30%,罚责任单位3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九节 生产加工工程质量管理 生产、加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者100239、00元。 生产、加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按照规格、型号、标准加工,确保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厂,每件罚责任者50100元。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必须由维修人员检修,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元。2.9.4 维修后的矿用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9.5 使用新型设备或工艺改变后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对可能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第十节 电气焊工程质量管理 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工具及管线连接完好可靠。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0.40、2 电气焊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0.3 氧气、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必须在5m以上。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0.4 严禁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0.5 严禁对盛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电气焊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2.10.6 进行设备内部或在容器内部作业时,焊工必须穿着干燥的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氧气、乙炔瓶必须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禁止露天曝晒,乙炔瓶必须立放。否则,罚责任者50元。41、 氧气、乙炔瓶减压安全阀及仪表被冻住时,严禁火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在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烧焊措施,经审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高空电气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下方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0.11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严格检查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氧气、乙炔气瓶严禁混装混运。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电气焊工作地点,施工前,必须配备灭火器材,清除易燃物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电焊、气焊同一地点作业时,气瓶必须放在绝缘位置。否则,罚责任者50元。42、 电气焊工作,必须两人以上,一人施工,一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十一节 地面生产系统工程质量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区域内坑、沟、池设置盖板或护栏,危险处设警示牌。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严禁胶带输送机超负荷启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禁止跨越运行设备。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1.4 胶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止逆、防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防积煤磨胶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用胶带输送机运送工具及其他物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胶带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设安全防护罩或安全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1.8 煤仓(井)堵时,必须43、站在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捅煤并佩戴安全带,如需其他方法处理时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11.9 作业人员需站在胶带上处理大块煤块或矸石时,必须停机闭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十二节 地面“三防”工程质量管理2.12.1 调度室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建立健全夏季、冬季三防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三防”指令,做好落实工作。否则,罚款100元。 调度室要开展相应监督检查活动,确保“三防”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部的各种灾害预防演练活动。否则,罚款2044、0500元。 对“三防”所需物资的采购、供应要满足要求,备用物资未经矿和“三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撤除。“三防”物资要存放合理,保持完好且便于提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项目部调度室每年3月末和9月上旬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夏、冬季三防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会审备案。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2.6 根据“三防”工作计划安排,需要外委的工程由调度室牵头负责,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办公室等单位协助落实,并确保工程质量;内部施工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夏季“三防”工程必须在5月末完成,冬季“三防”工程必须在10月15日前完成。否则,根据责任大小,罚责任者100300元。对45、于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项目部综合办要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夏季“三防”要成立防洪抢险队,明确队长、副队长和队员名单及职责,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按规定的人数和时间报调度室。否则,罚款100元。 各单位必须服从矿统一命令和调遣(人员、物资、车辆等)。否则,视情节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抢险队在抢险过程中必须完成各项任务。否则,视情节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三防”工作会议和“三防”检查等有关活动。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根据计划安排,调度室组织井下水仓的清淤,保持水仓有效容量。否则,罚责任者20046、元。 机电科负责按矿“三防”计划配备足够的防洪抢险备用水泵,并保证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完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保存完好,防火沙箱沙量适当且无杂物,岗位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熟知防灭火措施。否则,视情节罚责任者50100元。 副井、主井、风井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杜绝烟火。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油库、车库、车间、澡堂更衣室、仓库、变电所、压风机房、绞车房等场所禁止烟火,严禁乱放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200元。由此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节 地面仓库工程质量管理 地面仓库是基本建设矿井和改扩建矿井施工所必需的存放、中转场所。47、要按照库存材料的用途、材质、型号、类型等进行分别进库。否则,考核库管人员50元。 各种材料进库时应进行验货,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合格证、煤安标志、出厂日期、备品备件等进行核对。否则,每错一项,罚责任者50元。 库管工必须熟悉易燃易爆产品和种类,对不同、性质、种类的物品进行分别进库,严禁混装。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元。 库管工对出入仓库的物料必须及时登记在册,对下属单位领取材料的料单及时进行登记,做到物、帐、单三项相符。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元。 库管工必须对单位领用的材料单进行审核,对审批部规范的料单不予发放。特殊情况下经项目部副总以上人员同意,可以先发货,后补单。否则,罚责任48、者每项100元。 库管工每月15日必须对仓库进行一次物料盘点汇总,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月度、季度材料申请单进行汇总,交生产经理审核后存档。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元。 库管工每月20日相生产经理汇报仓库库存量的实际情况,10日前核对材料申请单中未到货的材料,上报生产经理。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元。 库管工每月20日汇总各单位当月领用材料情况及总价,报生产经理。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元。 对领用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罚10005000元,否则,罚责任者每项 50200元。第十四节 地面炸药库工程质量管理 库管工和运输工要穿棉布做的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接触火工品。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火工品要建49、档建卡,账、卡、物要相符。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4.3 库管工在发放雷管之前要对雷管进行打把,每20个一把。同时对雷管进行导通,并做好记录。检查雷管电阻要在有防护的专门场所进行,不得离贮存炸药和起爆药包的地方太近,检查电阻的上述场所存放量不能超过100发,以免发生爆炸事故。雷管检查合格后,将脚线立即短路。脚线的短路状态要保持到工作面开始连接雷管网络的时候,再把它解开。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凭爆炸材料领料单进行领取。领料单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分管领导、放炮员签字,否则,库管工不予发放,影响生产自负。如违犯规定发放,罚责任者100元。 发放的雷管除出厂编号外,还要用50、放炮员的编号进行压码或打号,不允许没有任何编号的雷管发放到放炮员手里。否则,罚库管工100元。 领取火工品要用专用的木箱或绝缘的箱子,用完剩余的火工品经库管工检查核实后并做好记录,存放在放炮员使用的箱子里,下一次再使用,不够的部分再按料票的数量发放。否则,罚责任者50元。2.14.7 现场火工品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及时退库。火药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库的火工品,或者报废的火工品,罚库管工50元。第十五节 仪器、仪表维修发放工程质量管理 集中发放和维修的仪器、仪表有下列几项: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爆破全电阻网络测定仪、发爆器等。上述仪器要确保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集中发放的仪器仪表要分51、类建立台账,明确标注产品的型号、规格、产地、有效日期、煤安标志、防爆批号等技术参数。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 仪器外观要保持清洁,电量充足,仪器仪表精度、误差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发放、维修、标校要有记录,发放、维修、标校人员要签字,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按规定的时间对仪器进行标校,发现误差超常,应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发爆器收发时都要进行冲能测试,冲能达不到要求不能发放;交回的发爆器一旦发现冲能低于规定值,应立即更换电池。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十六节 地面基建施工安装工程质量管理2.16.1 凡参加或从事本项目部施工的有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各岗位、各工种的工程质量规定,按52、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养成遵章守纪习惯,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发现违章操作者,除立即予以纠正外,另作处罚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50-200元:1.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2.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3.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4.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5.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6.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53、全带;7.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8. 高处作业的工作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9.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作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10.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11.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12. 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沿绳梯、钢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杆塔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1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14.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15.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线的施工未装接地线;16.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17. 不按措施、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54、倒;18.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19.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20.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21.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22.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23.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物件或直接攀爬瓷件从事施工;24. 搭乘载货吊桶上下;25. 非操作工操作稳车;26. 起吊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27. 非起吊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28.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29.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55、吊物且无措施;30. 指挥信号不明、不清,重量不明起吊;31. 在起吊重物上直接进行加工作业;32.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33.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34.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35.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36. 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37.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38.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3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4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56、转中的工件;4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42.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43.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44.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45. 停电工作在装挂接地装置前不验电、放电,操作时不使用绝缘工具;2.16.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50-300元:1.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2.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3.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刀闸、电源板;5.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57、网;6.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7.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8.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9. 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10. 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11.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章指挥)者,一次性罚款5001000元: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2. 无视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 对工人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组织消除;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5. 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6. 安排不具备特种58、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7.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工程质量保险措施的状态下施工;8. 未进行工程开工前工程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9.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10.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11.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工程质量交接;12. 施工项目无工程质量措施或未传达的,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14.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1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59、章)者,罚款100300元:1. 设备、材料、物品部堆放到指定存放地点,实行挂牌管理;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吸烟以及施工时吸烟;4.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5.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6.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子构件等不及时运走的,码放杂乱;7.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8. 办公室区、生活区、工具房、食堂、澡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对于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1. 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管理性、装置性违章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60、给予2000元-3000元的经济处罚。2. 负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对于发生严重恶性未遂事故的处罚:1.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2. 负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3. 负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对于发生重伤事故的处罚:1. 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给予10000元-20000元的经济处罚。2. 负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给予2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3. 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61、。 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1. 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20000元-50000元的经济处罚。2. 负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3. 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章 井下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 通风系统工程质量管理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一翼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应提前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向通风科送达贯通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1.3 62、接贯通通知书后,掘进队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通风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1.4 掘进施工单位必须在贯通前一天,地测科通知通风科,并明确在哪一个班次贯通。通风科负责调整通风系统的材料,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巷道贯通需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风科必须派一名通防人员,现场指挥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通防人员方可升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如造成气体积聚事故,罚责任者300500元。 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完毕后,测风人员要对系统的风量,气体情况进行全面测定,升井后绘出通风系统图,交通风科和分管通防副总工程师各一份。逾期不交,每次罚责任63、者50元。 通风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填写巷道贯通记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通风科安排瓦检人员,对瓦斯重点管理区巷道贯通地点连续检查三个班次的瓦斯浓度,无异常后方可撤除该瓦检点。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日常通风系统的局部调整,通风科在班前会必须详细安排,并有工程质量注意事项及分工记录,调整后应及时绘制系统图并报送通风科、通防副总工程师。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通风科定期召开通风系统分析会,分析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订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处理,逾期不整改的,罚责任者100200元。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障通风系统稳定。大型机电设备及设施需通过风门,影响系统稳定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64、个班次通知通风科,届时通风科派专人做好通风设施的维修和恢复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在通风系统的调整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影响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巷道风量的测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采掘工作面、固定皮带巷、火药库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发现一次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都必须由通风科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盲巷的产生。对已产生的盲巷除由责任者及时封闭外,还要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以上。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风,保证风速、风量、气体65、浓度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下风量调节窗不得随意调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测风员应按规定要求对井下供风地点测风并及时填写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风门等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向通防部门汇报、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随意拆卸通风设施影响正常供风、风门损坏不及时修复的,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损坏通防设施,罚责任者100200元。3.1.18 各类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措施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各类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否则,罚责任区队200元,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加倍处罚。 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要保持清洁,无杂物及积水、淤泥。否则,罚责任者5066、元。第二节 局部通风工程质量管理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风筒维修工撤换风筒在规定时间内的除外)。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施工单位要配合通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并将情况报告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出;在巷道内距全风压回风口不大于3m处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风机供风,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采67、取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地点,24小时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巷道门口3m内打永久栅栏。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局部通风机安装质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3.2.5 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实现“三专”供电、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要实现“两闭锁”,地面遥讯。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由施工单位与瓦斯检查员每班填写一次,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延伸、吊挂维护等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停工局部通风地点,68、原施工单位每班必须安排人员看管通风机,瓦斯检查员每班按规定填写风机管理牌板。否则,每班次罚责任者100元。 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煤巷不得大于5m,岩巷不得大于10m。损坏风筒影响风量时,罚责任者100元。 3.2.9 对风筒存在漏风(末端20m除外)、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检查人员做好标记,施工单位应在当班或一个圆班内处理好。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3.2.10 风筒拐死弯、异径风筒无过渡节(必须先大后小)、接头没反压边或反压边质量低劣,每处罚责任者50元。3.2.11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因工作需要,一台风机同时向两个69、掘进工作面供风确实满足要求时,需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再向另一个非掘进作业地点供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300500元。 当风筒损坏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作业,待风筒修复完好后,方可恢复作业。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损坏风筒,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或无风,罚责任者200元”。3.2.13 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地点,通风工区必须在施工单位回收设备、材料结束8小时内进行封闭,并设置永久栅栏,揭示警标。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三节 瓦斯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部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符合煤70、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并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50元。3.3.2 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低瓦斯矿井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均压通风工作面也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每次间隔不小于两小时。低瓦斯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查员最多检查采、掘进面不得超过两个(可就近带12个硐室或其它地点)。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各类硐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不符71、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3.3.4 矿井的主要回风、盲巷瓦斯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各回风井瓦斯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 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3.3.5 “一通三防”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一次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1.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下、上隅角、回风流(回风绕道口以里15m处)、工作面进风流(在工作面进风测风站处)72、。2.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5m处)、局扇吸风处。3. 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4. 封闭的盲巷、采空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 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 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15m处。7. 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3.3.7 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查次数、内容对设点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牌版、手册和班报。不得出现“三不对口”现象。否则,罚责任者50元。3.3.8 瓦斯检查工检查完瓦斯后,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到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73、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3.3.9 矿井改扩建期间要对原采空区积气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要打钻孔进行探测,掌握瓦斯积存的第一手资料。揭露原采空区前,要制定防治瓦斯措施。各采掘、巷修等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必须按标准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一旦瓦斯超限,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并及时汇报通防部门。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3.3.10 瓦斯检查员在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罚74、责任者50元。3.3.11 每台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杖。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7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回采工作面填中部、下部、上隅角、回风流四个测点,掘进工作面填局扇吸风处、回风流、工作面三个测点(有综掘机械时加检查综掘机附近),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75、果。一通三防科每日必须填写瓦斯检查日报和班报,报一通三防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日报和班报由矿调度室、总工程师、一通三防科各留一份。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3.3.14 瓦斯检查员必须“手拉手”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3.3.1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卡)上签字。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3.3.16 井下凡全风压巷道中长度超过6m,掘进巷道中长度超过3米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无措施进入盲巷,罚当事人76、100元。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通出口,且巷道长度超过20m,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无措施进入窒息区,罚当事人100元。3.3.18 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封闭时必须将密闭处的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封闭时间较长,应撤出所有导电设备再进行封闭。封闭盲巷的密闭必须设置观测孔,并在墙前距巷口2m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一通三防科制定工程质量措施并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不符合要求,77、罚责任者50元。3.3.20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等级规定进行排放。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通防科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影响的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全断面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78、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3.3.25 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一通三防科长提出解决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安全79、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3.3.26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备案。3.3.27 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老空区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备案。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扇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不符合要求,罚责80、任者50元。 排放瓦斯措施内容1.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积存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计划排放日期。2. 制定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3. 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81、图上注明。 4. 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5. 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并填写排放瓦斯记录。 6. 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3.3.30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工程质量)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电钳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不符合要求,罚责任82、者100元。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出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3.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积水区域瓦斯后排水,然后再向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83、泵实现瓦电闭锁。 3.3.32 瓦斯便携仪的使用管理按下述规定,否则,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条下述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便携仪:1. 矿副矿级以上领导,副总工程师。2. 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监处、机电科、计划科、工资科等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及技术主管。3. 非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单独下井时。4. 采煤队、掘进区队、综机工区、皮带队、提升队、供电队、运转队、安装队队长及副科级以上干部。5. 通防工区副科级以上干部、技术管理人员、通风调度员、气体采样人员、通风队队长。6. 在停止生产的工作面、掘进迎头看面、看头、排水等工作的单独作业人员及集体作业人员的负责人。7. 采、掘、综机84、皮带、机电、安装、巷修及其它在独头巷道风流施工单位、采煤工作面施工单位、回撤面施工单位班组长(包括机电班长)、井下放炮员、独立工作负责人和流动的电钳工。综掘机司机、采煤机司机。8. 跟班安监员。9. 各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10. 在上述必须配备便携仪的人员中,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在实施注入惰性气体的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巷道的班长、瓦斯重点管理区的安监员、班组长、瓦检员要配备瓦斯氧气两用仪(在未配齐瓦斯氧气两用仪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各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11. 各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由专85、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维修人员按在籍数量每100台配1人,专职发放人员应不少于4人。 便携仪在井下的使用的相关规定1. 作业规程中有专门规定的,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2. 下井干部携带的便携仪对井下环境气体进行流动、连续监测。3. 采煤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距巷道顶200mm、帮300mm的后排柱进行连续监测。4. 掘进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巷道内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300mm,距迎头不大于5m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临时停风恢复通风前,要用便携仪检查巷道中瓦斯浓度。5. 放炮员持用便携仪进行“一炮三检”,并做86、好记录,记录手册每头(或每面)每月一本,由使用单位每月最后一天到通风科以旧换新,通风科对回收的记录本保存备查。6. 巷修、综机工区、安装队的班长,要将携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地点风流的上风侧,距巷道顶、帮各300mm。7. 在打开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和恢复供电前,机电班长(维修工)持用便携仪对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8. 瓦斯管理重点区的跟班安监员,对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进行经常检查。9. 领用人领取时,发放人要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入井。10. 携带便携仪人员入井前,打开电源开关,使便携仪处于工作状态,下班时关掉电源带上井。一旦出现报警(报警瓦斯浓87、度一般为超过1%),仪器携带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停止工作”、“电器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通风科进一步查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原因未查明或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送电及工作。 便携仪使用维护1.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避免摔、碰、挤压和沾水,不准随意拆卸或调整,否则罚使用人员10-50元,损坏、丢失的按原价2倍赔偿,由通风科出具罚款单。2. 仪器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超过8小时,但不宜超过12小时。当仪器电压不足时(2.2伏以下)要关闭仪器,否则仪器将自动关机。3. 便携仪应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淋水处,喷浆时严禁喷上砼。4. 发放人员要及时对收88、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不爱护仪器现象。5. 发放人员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擦拭通风窗及仪器尘埃,保持清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发放不合格仪器追究发放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元/台。6. 对交回的仪器及时充电,并要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正常使用的仪器连续充电时间为12-24小时,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要处于“关”位置。7. 仪器长期不使用的,每个月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的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低于额定电容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仪器电池。8. 对便携仪的零点、指示值、报警点要定期调校,校准周期为7-10天,校准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校准时执行有关规定。989、. 校准不合格或大修后的仪器必须送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检定,正常使用的仪器按周检、强检计划送检。新购的仪器必须送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检定合格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10. 校准仪器使用的标准由通风安全计量站提供,使用的气体流量计精度应大于1.5级3.3.35 便携仪的管理1. 各单位根据上述配备要求,结合自己单位具体情况,把名单报送通风科,由通风科存档管理。2. 矿副总以上管理干部签名领取,其他一律凭牌领取。3. 矿按规定配足便携仪,并有20%的备用量。4. 管理人员携带便携仪情况考核由通风科负责每旬统计一次携带情况,并且和安监处信息科下井考核情况对比,不按规定携带的人员每次罚款10元,由通90、风科办理。5. 通风科负责组织便携仪携带人员对便携仪的基本常识进行培训,管理干部务必学习常识资料,职工要进行考试,考试试卷交通风科存档。6. 便携仪由通风科集中管理,发放及维修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全维修用各种工器具。便携仪使用人员经过使用知识培训,达到应知应会正确使用。7. 设立仪器发放室和维修室,室内应宽敞明亮,周围环境无影响仪器的干扰气体,环境温度15C35C,相对湿度95%,大气压力80-106Kpa。8. 通风科建立健全发放员、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维修、校准记录和周检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9. 仪器统一编号,并配备与编号相对应的发放牌,凭91、牌领取仪器,升井后必须立即交回仪器,取回发放牌,升井后2小时不交者一次罚款10元(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借用要开具有通风科值班领导签名的证明领取。10. 仪器丢失或损坏,视情况罚款2001000元。领用的仪器不及时上交,造成超时使用或电池损坏的,视情况罚款100200元。11. 发放牌要妥善保管,丢失者要及时到发放室登记丢失原因,防止他人冒领。凡在登记前被冒领丢失的仪器,由丢失发放牌者本人负责赔偿。12. 补发仪器发放牌须持单位证明到通风科补办,并交5元补牌费,凡补发的牌要与原牌有区别,原牌应作废,避免混乱。13. 凡按规定必须配带便携仪下井的人员下井时未携带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以上各种罚款实92、行专款专用,用于奖励执行该规章制度较好的单位或个人。 瓦斯排放严格按分级管理制度及排放措施执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3.37 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措施规定的检查气体人员除外)。否则,罚款300元。3.3.38 不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和填写记录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3.3.39 巷道顶煤厚度超过0.5m,且破碎严重的,必须采取喷浆堵漏充填等防止瓦斯积聚措施。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四节 防灭火工程质量管理 在每一采区新的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3.4.2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易自燃的厚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项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报矿93、总工程师审批。3.4.3 通风科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1. 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以及高温地点和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每班检查一次。2. 对火区、采空区、采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可能发热的地点每周至少取样分析一次。3. 对异常点随时检查、取样化验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4. 化验报表要由一通三防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3.4.5 要定期对矿井压能分布状况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采区内阻力损失不宜超过600Pa,回采工作面阻力损失不宜超过200Pa。并依照矿井压94、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3.4.6 对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封闭或停采长期供风的工作面,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报项目部审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要及时填写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3.4.8 加强对外因火灾的防范,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明火和可燃物管理制度。3.4.9 井下不得进行焊接、气割和喷灯烘烤等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在95、井下主要进风巷和主要硐室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项目部经理审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3.4.10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完善(可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在井下各硐室进风口前后10m范围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3.4.11 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变电所、绞车房等主要硐室要求实现分区通风,凡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主要硐室,必须制定专项防火措施,严格防火管理。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 回风巷、硐室绕道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96、。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3.4.13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由安全办进行日常管理。消防材料的品种、数量由矿总工程师按项目部具体情况而定。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 3.4.14 项目部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堵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火灾气体的扩散。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采掘工作面顺槽禁止在外侧施工硐室。工作面开切眼,停采线位置确需在外侧施工硐室的,施工完毕后,技术科必须及时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安装或撤除完毕,由安装或撤除单位负责封闭处理。工作面推进过程中遇到躲避硐室由采煤区队进行封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沿采空区掘进97、巷道的采空区一侧煤帮出现裂隙、片帮地点,通过联络巷、硐室与采空区沟通地点,必须按措施要求进行喷浆堵漏。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防灭火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每周对密闭、临时密闭、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等地点定期进行有关防灭火项目检查。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备用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橡胶水、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应及时由专人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下绞车房98、变电所、皮带机巷、油脂库等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有效。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工程质量规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并罚责任者200元。 采煤工作面自停采之日起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每延后一天罚责任责任单位200500元。罚责任者100元。 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不会使用自救器者,不准下井。具体的管理如下,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1. 自救器由机电科统一配备,下井职工每人一台,编号管理。职工下井时和灯带穿在一起,随身携带;升井后及时将自救器上交,不允许放到更衣箱里。2. 机电科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99、查、维护和校验,并建立管理、发放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3. 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受到剧烈碰撞有可能漏气的自救器,应随时进行气密性检查。4. 过期和不能使用的自救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可乱丢内罐和药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5. 及时掌握井下自救器的使用情况,对损坏、丢失、过期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6. 使用自救器前,应由使用单位指定技术人员对职工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培训(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h的培训),并由单位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入井;培训表(含考试成绩)由用人单位、安全办、通风科各保存一份100、。7. 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应立即戴好自救器,有秩序的撤到临近工作地点的进风巷道中。8. 对于丢失及损坏的自救器,应由使用单位按自救器的原价赔偿。9. 机电科对自救器进行定期校验,到期的自救器及时进行更换。自救器在有效使用期内损坏、不能使用的,罚责任者50元。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要遵守下列规定:1.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已采区的密闭情况,测定一次采区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温度、CO浓度和风量,并应取气样进行分析,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废弃巷道的密闭情况。2. 瓦斯检查员每班两次检查回风隅角CO浓度并及时汇报。3. 工作面回风顺槽必须安设CO和温度传感器,对CO含量和风流温度101、进行自动监测、自动巡回。4. 做好掘进煤巷和顺槽高冒区CO、温度的定期监测工作,至少每周检查一次,CO浓度较高时应加强监测。5. 监测工定期(每周一次)对采煤面、回风隅角、回风流进行一次全检监测,检测内容:CH4、CO2、CO浓度、温度、风量、气味,当CO变化较大或温度达到规定温度以上或闻到煤油味时必须加强检测的力度和频度,并确定CO最高点位置。6. 现场检查期间应密切注意气体气味及含量(特别是CO)的变化,对每一微小变化都必须细心检查,并做好记录。 严禁尾随采煤工作面后部沿采空区掘进(即前采后掘)。确因接续紧张,必须安排前采后掘时,其掘进迎头距采煤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否则,罚责任者102、300500元。3.4.26 凡回采后与采空区相通的溜煤眼,上口必须按规定封堵,下口卸掉给煤机并使上挡板达到严密不漏风,经安全办和通风科验收合格。通风科对其进行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3.4.27 采煤工作面采过后的各类管孔必须及时封堵,有水的要采取安设“U”形管或采取其它防火、泄水兼顾的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五节 综合防尘工程质量管理 井下各地点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分工如下,达不到要求,罚责任者100200元。1. 机组内外喷雾装置、工作面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皮带机头的喷雾装置,工作面泵站前、转载机前防尘管路的水质过滤器,由103、采面安装单位负责安装,综采工区使用、维护;2.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的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由通风科负责安装,综采工区使用、维护;3. 掘进巷道的防尘水幕、转载点喷雾由掘进区队负责安装维护。掘进巷道隔爆设施由通风科负责安装,掘进区队进行日常维护;4. 掘进机喷雾装置的安装由综掘工区负责,并负责日常的维护;5. 各固定皮带巷的喷雾及三通阀门由运输工区负责安装、维护和使用;6. 巷修及其他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井下各地点洒水消尘周期及责任划分如下,不按期冲洗或形成煤尘堆积的,罚责任者100200元。1.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积尘,以上地点的冲洗工104、作由通风科负责;2.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每天至少冲刷一次积尘,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每旬至少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的煤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及工作面每班冲洗一次积尘,此项工作由采煤区队负责;3. 固定皮带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由皮带工区负责;4. 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此项工作由掘进工区负责;5. 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刷,此项工作由掘进工区负责;6. 工作面安装、撤除期间的巷道冲洗由安装单位负责;7. 巷道修理工作地点巷道的冲洗由施工单位负责;8. 其它各施工地点的粉尘冲刷105、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9. 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此项工作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实施。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每缺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3.5.4 防尘供水管路中必须安设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每缺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3.5.5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距地面高度符合规定要求,吊挂牢固,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死弯,无漏水现象。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防尘用水水源充足,地面贮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井下应安过滤器的地点未安装使用,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通风科按照规程106、的要求,在井下有关巷道中安装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隔爆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内外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无水或内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3.5.10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内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采掘设备内、外喷雾要完好(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不堵塞,外喷雾能封闭截割产尘部位。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工作面巷道入口处进水管路中、转载机和泵站前、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开门点附近进水管路中、综掘机进水管路前端均要安装水质过滤107、器,过滤器要质量可靠并可反冲洗,过滤网不低于120目,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测尘员每半月测定一次粉尘,粉尘中游离SiO2的含量、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测尘结果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放炮前后要对放炮地点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尘,扒装前要洒水灭尘。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少用一个,罚放炮员50元。 井下严禁干打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要按标准设置净化水幕、放炮自动喷雾,放炮喷雾距迎头不超过30米;净化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锚喷巷道需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否108、则,罚责任者200元,不正常使用,每次罚责任者100元。3.5.18 采煤工作面不开清水泵,或压力达不到要求,不正确使用架间、转载点、放煤口等喷雾;掘进迎头除尘风机不开水。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3.5.19 接触粉尘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人。 供水管路漏水处理不及时,罚责任者50元。因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者100200元。3.5.21 采掘区队应配备专责防尘人员,每班负责责任区内的防尘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工程质量生产行业标准(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采煤和掘进等施工单位109、,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申请并送达通风科。使用单位(或机电科)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工作面正式生产后,安全监控系统仍未布置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3.6.3 安全监测工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装置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每月至少按照要求调校一次,保证装置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当瓦斯监控系统或装置出现故障时,瓦斯监控维修负责人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装置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其它传感器8小时内完成。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分站110、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源箱及电缆等装置,应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移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6.6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采掘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安全监控装置、仪器和电缆。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在用的安全监测仪(表)必须完好、准确、可靠。否则,罚责任者20元。 井下安设的瓦斯断电仪,安设位置,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断电要求,每处罚责任者50元。掘进头、采煤面回风隅角等地点的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罚责任者50元。 安全监测系统的具体规定如下,达不到要求,罚责任者50元。111、1. 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维护、使用、管理1) 设计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在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的设计或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要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范围,束管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特殊情况须临时增设监测装置和束管装置的可由项目部领导安排或通风科提出,区队按上述要求整理安装。监测装置安装完毕后,通风科与使用单位现场交接双方签字认可。2) 瓦斯传感器要三证齐全、有煤安标志,符合监测监控系统规范和标准,计量站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时,机电部门、采煤面设备安装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安装单位等,必须112、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配合监测队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装置。确保瓦斯、风电闭锁可靠有效。4) 为便于实现瓦斯、风电闭锁,井下被控设备供电要合理,尽可能减小因瓦斯、风电闭锁停电影响范围。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至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及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与被控采掘等动力电源应分开。5)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验收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新鲜风流巷道或硐室中。井下分站、远程控制开关应采取加垫支架等措施使之离底板距离大于300mm。6) 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测人员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7) 掘进113、面瓦斯传感器由掘进单位管理和移动,监测队要留够足够长度的电缆,采煤面瓦斯传感器由采煤队管理和移动,确保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人为损坏和丢失。控制开关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安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管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监测队处理,严禁随意将控制开关甩开,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由通风科、安监处、监测队监督使用情况。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0元。8)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监测队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9) 工作面放炮时应将甲烷传感器及电缆等移至放炮警戒线以外,防止炮崩,放炮114、后及时移回。10) 安全监测人员应经常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检查时应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11) 传感器的安装或吊挂位置严格按执行办法及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12) 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如有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监测队汇报。13) 监测队合理配备人员,建立监测传感器管理台帐,对仪器型号、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存放)地点、维修情况等登记清楚。14) 安全监测中心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24小时连续工作;束管监测系统可考虑每日定时开机4115、小时,特殊情况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每日打印一次报表,建立安全监测数据库,其中CH4和CO的数据保存在一年以上。15) 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科应设监测终端,配备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16) 必须保证对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控,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2. 调校:1) 中心服务器、监测分站、束管气体分析仪、传输网络每月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监测画面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更新。2) 甲烷传感器每7天使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3)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并注明断电范围。4) 安全监控仪表及设备校正116、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标准气样由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站供应;(二) 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三)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表较对,每月一次;(四) 传感器用CO气样校准,每月一次;(五)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六) 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正,每半年一次。3. 技术资料的种类及规定,信息中心监测队应建立以下7项管理资料。1) 设备仪表台帐,包括在用、在籍设备。2) 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包括分站、交换机、网关、HUB、服务器、工作站等监控设备。3) 日巡检记录,监测工下井时检查设备、电缆的情况;机房监控人员检117、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及通防工区瓦检人员检查的监测系统的设备、电缆情况。4) 中心站运行日志,为服务器、交换机、网关、HUB的运行状况。5) 矿井安全监控日报,每日报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6)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包括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束管系统布置图。7) 调校记录,包括井下传感器的调试记录、束管调校记录。4. 其他规定:1) 使用单位必须爱护安全监测装置,对造成传感器损坏的,按原值的30%进行处罚,人为损坏的从重处罚。2) 禁止随意停送监测设施电源或擅自移动监测设施,对造成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七节 火工品及放炮工程质量管理 爆破物资领用单必须118、由使用单位值班员填写。否则,罚值班员20元/张。三联单实发数、实耗数、退库数不实,罚责任者200元。井下炸药库保管员未核实爆破工证件或未按编号发放,罚保管员50元/次。使用单位未回收第三联并保存罚款50元/张。3.7.2 当班剩余的火工品未清退罚爆破工50元。将火工品乱扔、乱放、乱藏或使用不当,对责任者或个人按每块炸药10元、每发雷管50元进行处罚。 无论何种原因私自携带火工品(包括报废的火工品)上井者或捡拾到火工品不交者,每块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100元。 造成火工品流失的,给予责任者降薪一级直至开除矿籍处分,并罚款2000元。 井上下捡拾到的火工品奖励:雷管每发30元,炸药每块10119、元。3.7.6 如发现雷管丢失,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科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对丢失的火工品进行追查直至把丢失的火工品追回为止。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数、签字,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严禁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否则,每发雷管和每块火药罚责任者200元。 采掘工作面要有标准火药箱。否则,罚责任者50元;无故将火药箱损坏,罚责任者100元。 不按规程规定运送火药、雷管者罚款50元。 放炮员必须把火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雷管后,必须立即将雷管脚线扭结在一起,联炮时方可打开。否则,罚责任120、者50元。 放炮前后必须将放炮母线两个头扭接短路并挽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责任者50元。 放炮母线与脚线联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做引药时不用竹签而直接用雷管在药卷上扎眼者,罚责任者50元。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要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要按要求警戒。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放炮时所用的放炮线要达到要求并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放炮三保险”、“三级信号”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元。121、 毫秒爆破必须采用串联,不得并联或混联。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出现拒爆、残爆一定要找清原因,有拒爆、残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瞎炮、漏炮、残炮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要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7.22 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放炮器爆破,爆破联线时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严禁明火爆破和裸露爆破。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工作面爆破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工作面爆破不完,与爆破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否则,罚责任者10122、0元。 爆破后倒柱时,必须停止爆破,放炮打倒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3.7.27 煤电钻、电缆保持完好,严禁存在漏电失爆现象。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井下严禁干打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3.7.29 迎头装药时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小端面巷道一般三人,大断面巷道最多不超过五人。联线必须由放炮员进行,装药前及放炮过程中,必须停掉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电源(有安全保障的声控喷雾电源等除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7.30 炮烟没吹散进入工作面者,每人罚责任者50元。第八节 地测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管理 地测方面: 1. 生产队组必须按采煤作业规程规定的采高进行生产,123、丢煤厚度以规定采高为依据不得超过0.3米,丢煤0.3米时罚采煤队长300元,超过0.3米时每增加0.1米加罚500元。2.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地测工作人员标定停采位置进行停采,停采位置每偏差1米罚采煤队长500元。3. 主要巷道(服务于矿井、采区的巷道及工作面顺槽)开口位置位移不得超过0.3米,否则罚队长500元。4. 其它巷道开口位置偏差不得超过l米,否则罚队长500元。5. 开拓巷道中线偏差不得超过0.1米,偏差0.1米时罚队长1000元,偏差大于0.3;每增加0.05米再加罚1000元。6. 掘进巷道中线偏差不得超过0.3米,偏差0.3米时罚队长500元,偏差大于0.3米时每增加0.1米再124、加罚1000元。7. 中线偏差地测工作人员重新标定后每2天检查一次,无及时整改者按上述方法加倍处罚,检查两次后仍无整改时下发停掘通知书,否则罚地测科长300元。8. 按腰线施工的开拓巷道,腰线偏差不得超过10,偏差10时罚施工队长500元,偏差超过10时,每5加罚1000元。9. 腰线偏差由测量人员重新标定后每2天检查一次,没有及时整改者按上述方法加倍处罚,检查两次后仍无整改时下发停掘通知书,否则罚地测科长500元。10. 接到停掘通知书后,开掘队组必须按停掘位置正确施工,否则多掘巷道不报进尺,罚开掘区队2000元,并罚队长500元。11. 未按钻探设计要求施工或不按规定时间钻探一次罚队长50125、0元。12. 钻探通知单必须及时提交地测科,以利于及时进行钻探设计修改,否则造成构造控制不准确时罚队长300元。13. 钻探资料必须准确,不得虚报假报,否则造成失误时罚队长500元,罚通风科长200元,造成重大失误时按项目部规定处罚。14. 探放水、探小窑时,必须按地测科给定的设计钻孔方位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实测钻孔孔位、方位、倾角、孔深及终孔情况,并在当天编制钻探成果通知单,注明允许掘进进尺,发放到相关单位(区队、质检部、安全办、生产科、地测科、生产副总、矿调度),否则罚队长500元。15. 矿井地质观测记录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描述的地质现象内容完整 、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126、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反映客观。在当月工作中发生误揭煤层、地质构造误判断(包括断层性质、煤(岩)层位等),造成透水、误穿小煤窑及古空等。未按时提交各种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预测预报未及时发放,资料不可靠。每月按掘进进尺处罚地质人员5元/米。16. 地质人员未及时收集地质资料和发放预测预报,给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威胁的,并造成工程浪费的,对责任人根据浪费的工程按100元/米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由项目部组织分析处理。17. 测量工作未严格按中腰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月有中、腰线管理错误,未按时延挂中、腰线和复测、复算导线资料。对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进行检查未汇报调度室和生产技127、术科。未及时提供有关测量资料及图纸,未做到“图纸、资料、现场”三统一。每月处罚测量人员5元/米。18. 贯通透窝的奖惩按同一起算坐标点测至两掘进工作面的最短距离考虑。1) 小于2000米的导线,每贯通一个工程,经检查验收满足精度(误差允许)要求的。如果是对贯(包括煤仓、溜眼),每个贯通奖3000元,对贯以外的贯通,每个奖1000元。2) 大于2000米的大型贯通工程必须有“贯通测量设计”及“贯通总结”,贯通满足设计允许误差,按每个贯通5000元嘉奖测量人员。凡出现误差超标按奖励标准的50扣罚。3) 凡是测量工作达不到规程要求及贯通满足不了工程要求的,要追查分析,对等处罚有关测量人员。19. 地128、质测量图纸资料未设专人登记、建帐建卡。未分门别类,无目录、索引、查找不方便的,造成资料管理混乱,不易查找目录索引的,每抽查一次罚100元,若因管理出差错,造成资料丢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标准处罚。20. 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议,发现一次不及时收集资料上图、分析、预报的给予50元罚款,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时,处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罚款。21. 所有统计资料、数据要逐月登记台帐、上表造册,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资料的存档,否则,处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22. 测量人员对各测量内容未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填图,处罚有关人员各100元。23. 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129、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24. 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5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50元。25. 地质人员对井下构造情况未及时收集现场资料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罚责任者50元。26. 测量人员对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米,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27. 对各单位安装、卧底所需中、腰线必须及时标定与提供。否则,给予负责人200元/次的处罚。 防治水方面1. 矿井130、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否则,罚责任者200元。2.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相关资料不全罚责任人100元。4. 开掘巷道需进行探放水、探小窑钻探时,必须按钻探设计说明书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至打钻位置时必须停掘,配合通风科进行钻探施工,并严格按通风科编制的钻探成果通知单所规定的允许掘进进尺作业,否则每超越开掘1米否则,罚责任者单位5000元,罚队长1000元,造成事故时按有关规定处罚。5. 131、未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处罚地测科科长100元。6. 未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处罚地测科科长100元。7. 未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水措施,处罚相应科室区队负责人100元。8. 未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处罚生产矿长或调度室主任、仓库负责人各100元。9. 开采矿井设计中的防水煤柱,处罚回采队长500元。10. 未在采掘图上绘制井巷出水点的位置,以及有积水的井巷和采空区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罚地测科132、科长100元。11. 在水淹区未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继续采掘的,罚地测科科长300元。12.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未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或观测以后未向调度室汇报,罚地测科科长100元。13. 未排除积水在水淹区及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或在无法排除积水,未编制设计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的,处罚掘进队队长或采煤队队长200元。14. 井田内有与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未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或者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未进行探水,罚掘进队队长100元。15.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133、现水雾、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未采取措施,未向调度室汇报,未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罚掘进队队长或采煤队队长500元。16.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开采时,未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罚探放水队队长200元。17.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措施,报主要负责人审批,罚生产技术科科长100元。18.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未制定工程质量措施,报总工程师审134、批,罚生产技术科科长500元。19.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在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的,罚开掘队队长200元。2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罚探放水队队长200元。21.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未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未制定防突水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罚探放水队队长200元。22.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未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罚开拓队队长300元。23.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135、构造带前,未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罚生产技术科科长100元。24. 水泵、水管、配电设备不能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罚探放水队队长200元。25.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否则处罚生产副总200元。26. 未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罚地测科科长或掘进队队长300元。27.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罚生产技术科科长300元。28.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的,罚探放水队队长136、500元:1)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7)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29.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工程质量措施,罚生产技术科科长100元。30. 安装钻机探水前,未遵守下列规定之一的,处罚探放水队队长200元:1) 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2)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137、,必须配备与探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4) 测量和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31.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有顶钻异状时,没有停止钻进,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未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时,未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罚探放水队队长或掘进队队长500元。32. 探放老空水时,没有瓦斯检查工或通风工区人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未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罚探放水队队长或掘进队队长300138、元。33. 排水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未制定工程质量措施,罚生产技术科科长100元。34.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没有修建罚责任人200元。35.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没有修建罚责任人200元。36.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不及时封闭罚责任人100元,排到地面的矿井水不妥善处理罚责任人100元。37.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井田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降大到暴139、雨无人检查井田区罚责任人100元。38. 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300元。39.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300元。40. 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300元。41.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由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140、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42.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43. 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44.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300元。 项目部防治水部门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对矿区地表开采范围内的山川、河流、水库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把具体位置、库区蓄水量等情况标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并建立管理台帐。下雨时和雨后要有专业人员到上述地点检查。井下淋水、积水区水量情况也要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有明显增加趋势,要查明原因。否则,罚责任者200元。3.8.4141、 井下采空区、老空区以及整合煤矿、关闭煤矿的积水区都要做详细完整的调查,积累水患资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探放水要有地测部门编制的探放水设计,钻机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钻机施工时不准使用钻机小绞车起吊牵引钻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8.8 所有放水钻孔必须上、下孔口统一编号并挂牌,建立台帐管理。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放水孔的管孔必须保护好,严禁随意拨掉、毁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主要巷道内,由放水孔放出的水必须用铁管(或塑料管)等引至水沟内。否则,罚责任者50元。3.8.11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有关人员。1. 水害分析准确,预测预报及时,避免重大突水事故的,一次给予奖励500-1000元。2. 发现突出水征兆及时汇报,避免重大突水事故的,一次给予奖励500-1000元。3. 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的,按效益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4. 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作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5. 处理意外突水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有关人员1000-5000元。第九节 采煤工程质量管理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工作面初次放顶、停面,遇有地质条件变化(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断层、地质构造带)、过老空、留设煤柱143、或冒顶区、工作面放炮(综采或综放)等情况时,必须及时补充工程质量技术措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传达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补充正规措施,作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3.9.2 综采工作面不准留顶煤开采,必须留顶煤、托夹矸时,必须有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回风顺槽、运输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高度不低于1.6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所有工程质量出口与巷道高度都不得低于1.8m,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若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制订专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回风顺槽、运输顺槽支护符合规定要求。工字钢棚支护无顶板严重下沉、棚梁弯曲翻滚、棚腿挤出、144、崩爪现象。架间撑木、背板齐全有效;锚网支护无顶板整体下沉、局部垂网、崩帽和托盘、两帮移近量超过规定等现象。否则,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3.9.5 工作面回风、运输顺槽超前支护距离、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工作面及回风、运输顺槽严禁使用折损腐朽的坑木、损坏的顶梁和失效的柱子。对损坏的顶梁、支柱要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用单体进行撑、顶、推、压等工作时,单体必须栓牢安全绳,单体在使用前的准备过程中,由专人负责扶正、稳牢、专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单体支柱严禁超低超高使用。支柱失脚、失效、不支在硬底145、上,每棵罚责任者50元。新支设的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值并接实顶板、迎山有力。否则,每棵罚责任者50元。 单体受侧压时,必须及时改支。改支支柱前必须先支后回。否则,每棵罚责任者50元。 使用单体支柱必须远距离供液,液压管路改接合格,卡环到位。供液时先缓后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单体支柱手把严禁作起吊点。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端头支护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少支设密集柱、超前、拖后回柱,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端头超前支护范围内,使用十字顶梁支护时,要保持顶梁铰接率90%,不得出现连续未铰接现象,十字顶梁必须背实顶板,保持平整,联接销要穿插到位。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超前支护段保持每146、个十字梁下有支柱,端头十字顶梁下无法支柱时必须按规定支设抬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在工字钢棚支护的顺槽替棚时,应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回采工作面备用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回撤支柱时必须两人以上操作,清理好退路,并有专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暂时不用的柱、梁应排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通风。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作业时,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前提下方可施工,不准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在溜煤眼上口工作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将溜煤眼灌满并用大板、板梁把溜煤眼蓬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9 .21 溜煤眼放炮必须制定专项147、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9.22 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设防护栅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溜煤眼下口放煤工要清理好溜煤眼前后5m的卫生。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溃仓,罚责任者200元。 巷道无积水(长5m,深0.2m),无浮碴杂物。否则,罚责任者50元/处。 回风、运输顺槽料场的设备配件要上架、实行分类挂牌管理,油桶、油抽子必须罩好。否则,每一项罚责任者50元。3 .9.26 工作面联网时,网搭接和联接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撕网、顶网。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要有过桥。严禁跨越输送机、胶带机,确需通过,必须走人行过桥或停止设备运转。否则,罚责148、任者100元。3.9.28 采煤工作面多工序作业时,工序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合理,底链不准拉回头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工作面必须悬挂“五图一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且与现场相符。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班组长在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开始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泵站液压元件、液压系统无漏液、窜液现象,各种压力表、液压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33 乳化液配比浓度不低于2%3%(综采3%5%),加注乳化油时必须使用过滤网,现场有检查手段。乳149、化液泵站压力18Mpa(综采30Mpa),禁止随意调整压力。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泵站齿轮箱及油池的油质油位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吸液过滤器及高压过滤器不畅通时,应及时停机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操作、维护等由当班采煤机主司机负责,其它人员未经主司机允许,不能随意操作采煤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采煤机开机前,应保证各部油质油位符合标准,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压力表、温度表完好,严禁采煤机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严禁缺机刀割煤。每缺一把机刀,罚责任者50元。 更换截齿或在滚筒左右5m 以内工作时,必须打开采煤机离合器、切断电源,并对工作面输送机停电150、闭锁。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严禁采煤机割铁器,割岩石的厚度不能超过规程措施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开机时,司机应发出信号,确认滚筒周围无人后,方可合上离合器并送电开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采煤机开机时,必须及时送上冷却、喷雾水,无冷却、喷雾水或冷却、喷雾水流量不足,罚责任者100元。第497条 采煤机的所有电器、液压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严禁甩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采煤机严禁带负荷起动或停车,在电机未停转时,严禁操作离合器。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停机后,各操作手把、按钮必须处在零位,若司机需离开岗位,必须打开采煤机离合器、切断电源。否则,罚责任者50元。 151、采煤机各操作手把、按钮、压力表、注油接头必须有护罩保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割到两端头、中间巷或联络巷时,严禁有人正对滚筒,并派专人在巷道内距离煤壁10m以外悬挂好“禁止行人”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强行进入挂牌区以内的人员,罚款200元。 采煤机行走链轨架必须完好、无错茬,锚链松紧适中。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机割煤时,不准丢顶、底煤(必须留时要有专项措施),留伞檐煤的尺寸不能超过规定要求。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 检修采煤机时,必须从电站开关上停电,并摘掉滚筒离合器。检修行走部、滑靴、滚筒、电气部件等特殊部位确需送电时,必须提前摘掉滚筒离合器,除煤机司机外,其它任何人不152、准操作采煤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若煤壁出现大面积片帮空顶时,应停止割煤,待顶板维护好之后再开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采煤机上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支架应保持完好状态,若故障部位影响支架的重要性能,对人身及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必须处理好之后再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9.53 液压支架管路必须正确使用合格U型销,管线吊挂位置、高度、松紧合理,不得影响行人和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支架拉完之后,立柱达到初撑力,升紧前梁,及时伸出伸缩梁、护帮板护实顶、帮。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需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撑架时,必须拴好153、安全绳,除操作支架人员外其余人员躲闪至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操作支架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工程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移架时要按规程规定顺序操作,严禁多头相向移架,严禁相邻支架同时移架。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处理液压系统故障时,必须使操作手把处于零位,关闭截止阀,使被检修部件系统压力释放后方可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更换支架立柱或千斤顶时,必须使立柱或千斤顶所支撑的部件得到有效支撑之后,方可进行更换,严禁同时更换一个支架的两棵立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支架立柱、千斤顶、液压阀组件损坏应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液压支架前梁必须接顶严实,无浮矸(煤)积存。否则,154、每架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片帮超过0.6米时应及时拉超前支架。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 液压支架前顶板冒落高度300mm时,应及时维护顶板。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3.9.64 拉移工作面端头支架时,应改支好端头支柱,维护好顶板,端头支架及端头支护区周围3米内不准有人。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65 工作面支架拉移时,架前、架间严禁有人。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架间、架前及人行平台上的浮煤、浮矸在溜子推移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否则,每架罚责任者50元。3.9.67 刮板输送机运转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挡煤板155、以里,确需到挡煤板以里工作时,必须停止其运转并停电闭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三机”各运转、传动部位护罩、储带仓防护帘必须完好,严禁随意拆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转载机头、胶带机头应安设防尘罩,严禁随意拆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运输机、转载机必须刮板齐全,螺丝紧固。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机头、机尾传动系统处浮煤、浮矸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三机”开机时,各冷却系统应及时送上冷却水,冷却系统无水或水量不足,严禁开机。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三机”必须按规程要求设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转载机封闭段进料口处必须设有安全链和156、沿线急停装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三机”停止运转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从开关上停电并闭锁。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液力偶合器应按规定数量加入合格液体,必须使用易熔合金塞及防爆片。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运输机、转载机连接哑铃销或连接螺栓损坏应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运输机、转载机需要倒车时,应向工作面发出信号,机尾必须派专人观察,并看好闭锁,严禁浮煤、浮矸或其它物料拉入机尾。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严禁用运输机运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物料需要通过采煤机时,采煤机进料口处必须派专人看好闭锁。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用运输机运送单体、工字钢等钢性物料时,必须用铁丝将材料绑157、在刮板链中间不少于2道并绑扎牢固。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检修设备时,必须从开关上停电挂牌,并执行好停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82 拉移转载机,必须按规定打牢压趄柱,拴好工程质量绳,操作时人员躲开链道及千斤顶,身处工程质量地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9.83 进入后部运输机工作时,必须将后部运输机从电站开关上停电闭锁并挂牌,并按规程要求关闭附近支架的高压截止阀。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在胶带输送机上方作业时,必须拉下急停,并从开关上停电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胶带输送机八大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变电站两端头牵引绞车必须固定牢固,锚固生根158、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牵引绞车、绳、勾头必须完好,声光信号齐全、灵敏、可靠,牵引地锚必须打到实底,顶板破碎、底板松软时必须穿鞋带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变电站段轨道铺平、垫实,安全间隙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变电站串车每隔5车安设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巷道坡度大于5、拐弯等牵引变电站困难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移动变电站时,在变电站下坡侧必须设有防跑车装置,装置距车盘的距离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煤工作面爆破按掘进管理有关条文执行。3.9.92 爆破后倒柱时,必须停止爆破,放炮打倒的支柱必须及时修复。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159、元。3.9.93 煤电钻、电缆保持完好,严禁存在漏电失爆现象。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干打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打眼时,工作人员严禁戴手套,工作服纽扣要系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压死的支柱,应卧底回出,严禁爆破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工作面所有支柱(除临时支柱外)必须戴帽、穿鞋。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支柱柱距、排距及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99 严禁任何人或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或探入采空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回柱放顶工作按照由下而上、由里往外、先支后回的原则,每组两人,一人观察顶板,一人回撤,回撤分段距离大于15m。否160、则,罚责任者50元。 回柱放顶工作,严禁与出煤、装药、支柱、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回柱时,使用好长把工具,不准用其它工具代替。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必须按规程规定加强工作面支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机炮道达到规程要求宽度,超过规程要求宽度必须进行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倾斜方向伞檐长度超过1m,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150mm;倾斜方向伞檐长度在1m以下,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106 进入输送机前作业时和回柱放顶时,首先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当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否则,罚责任者100161、元。3.9.107 推移刮板输送机时,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对临时支柱,随输送机依次整改,待输送机移到位后及时支于输送机后,形成输送机后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打好压(戗)柱,压(戗)柱支设牢靠。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时,要安装好挡煤板,当班刮板运输机两边堆积的煤(矸)不清理或拆除前打扫不干净,每节溜槽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构件齐全。缺少构件,每件罚责任者50元。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沿输送机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确保信号装置灵敏。否则,罚责任者50元。3.9.112 移刮板输送机时,煤帮162、侧和机头、机尾附近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工程质量地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操作移溜器时,应在移溜器的一侧操作,除操作手臂外,身体的其它部位不得在移溜器上方,严禁在移溜器上操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坚持正确使用运输设备的各类保护装置、防尘喷雾设施,严禁甩掉各类保护装置及防尘设施而强行开机运转。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处理故障、更换部件时,严格执行设备停电挂牌、停电闭锁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司机及其他人员正对刮板输送机机头方向,以防断链伤人或大块煤及其它异物窜出伤人。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加强对输送机头和转载机尾运输区域的工程质量管理,运转时严禁人员从非过桥地点跨越转载机163、。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拉移机头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顺槽转载机停机闭锁,机头附近及转载机道人员要躲到工程质量地点。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对拉工作面,上、下两面错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款100元。第十节 掘进工程质量管理 光爆锚喷巷道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按作业规程(措施)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返工整改,并每点罚责任者100元。3.10.2 锚喷巷道喷砼质量要达到规程要求,厚度达到设计值。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100元。月度验收喷厚有一处不合格罚款300-500元。 岩巷要严格按光爆标准施工,超挖量不得超过毛断面200mm,欠挖或眼痕率达到标准。否则,每项罚责164、任者100元。月度验收施工巷道失脚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锚喷巷道喷砼前必须清刷岩面,处理好危岩、悬矸,清理底板浮矸(煤),喷层要均匀、无缝、不脱落,钢筋网无裸露现象,墙基础要达到规程要求的深度,灰沙配比要合理。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 耙装机后喷砼滞后不得超过10m。否则,每超1m罚责任者50元。 发现二合顶、局部无网或挂网范围达不到规程(措施)要求等故意隐蔽工程问题,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者200500元。 锚杆安装达不到规程要求(包括孔深、角度、间排距),每根罚责任者30元。锚杆规格、165、锚固剂的数量低于规程规定,每根罚责任者200元。3.10.8 锚杆托盘不紧贴岩面、预紧力达不到规程要求、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托盘松动,每项(处)罚责任者50元。浪费、损坏、丢失一根锚杆、锚固剂等罚责任者50元。 每月不定期对锚喷及锚网巷道锚杆的锚固力进行抽查,锚固力、扭矩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每根罚责任者100元,并限期补打合格。 水沟必须按中腰线施工,水沟深度不超过设计值30mm,腰线至水沟底的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中线至水沟内沿偏差符合规程要求。否则,每项每处罚责任者50元。月度验收施工水沟不合格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加倍处罚,直至整改166、合格为止。 水沟内外沿宽度要一致,灰沙配比符合要求,水沟要清除淤泥并用沙浆铺底,厚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盖板数量齐全,放置稳固。毛水沟要达到水流畅通、底板无积水、水沟内无杂物。否则,每项(处)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验收水沟时,水沟拖后耙装机不得超过10m,每超1m罚责任者50元。 掘进施工的火药库、变电所、绞车房、水泵房无渗水现象,其它硐室无滴水现象,火药库金属锚杆不得外露。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喷砼强度要达到设计规定要求,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采用试块或取芯法进行试验时,任何一组不低于设计强度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锚喷巷道验收段要达到表面平整密实、墙167、基无裸露,在1m2范围内,其“凹凸”值不得超过1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金属网的搭接(包括联网)及钢带(梯)的搭接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耙装机移机后,收尾工程必须在24小时内达到一次成巷的标准要求。否则,每米罚责任者50元,耙装机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开关停电并闭锁。否则,罚责任者50元。3.10.18 躲避硐、绞车房等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并以正规巷道的标准进行验收。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巷道断面必须达到一次成巷,电缆钩、照明钩、风水管、托管梁等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规程规定。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补打安168、装。 掘进施工,巷道铺设的轨道符合标准要求。掘进巷道的车场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否则,每项罚责任者1003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者,加倍处罚。 巷道竣工后不经验收不得撤除设备;凡经项目部同意留下的设备要办理交接手续;贯通的巷道,轨道、岔子一律保留;凡需撤除的管路、电气设备等,经矿分管领导允许后方可撤除。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掘进工作面搬家或临时停掘巷道迎头要达到永久支护要求。巷道内不准有浮矸(煤),矿车内不留杂物、物料等,巷道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否则,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砌碹巷道要达到灰缝饱满,无瞎缝、干缝、重缝,灰沙配比要合理,灰缝厚度达到规程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69、30元。 砌碹所用的料石及其它材料不合格,每项罚责任者50元。 砌碹巷道壁后充实填满,无空顶空帮,充填材质符合要求,基础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并到实底。否则,每处罚责任者200元。 砌碹巷道验收时,检查点周围1m2范围内,干缝、瞎缝、重缝不超过两处为合格。否则,所验收段按不合格品论处。 架棚巷道净高、净宽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架棚巷道(包括工字钢、U钢棚)支设的棚子必须垂直于巷道顶、底板,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和后仰不超过0.5,斜巷支架迎山角不超过设计0.5。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 棚梁位置应垂直于巷道中心线,主要巷道40mm,一般巷道50mm。支架扭距170、,主要巷道80mm,一般巷道100mm。两端应保持水平(沿煤层倾斜者例外)。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3.10.30 架棚巷道每架棚的支架构件齐全,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 架棚巷道若出现失脚、歪斜、甩肩、肩窝不实、空肩、扎角超规定、不到实底、木鞋及垫板不符合规程要求,柱窝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现象,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 棚梁接口:主要巷道严实合缝,一般巷道离合、错位5mm;棚距误差:主要巷道控制在80mm,一般巷道100mm。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 架棚巷道的背顶、背帮要达到紧、牢、均,撑棒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背板、撑木、木楔等齐全。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171、 架棚巷道的交岔点、门子口等支设的特殊抬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加固,背帮背顶要背紧刹牢。每架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并限期整改合格。 架棚巷道验收后,不得拆掉背板、撑木或其它构件。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 耙装机、喷浆机及其周围要当班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喷砼时,机电设备、风水管、风筒、电缆等要采取措施保护好。验收时,若发现每台(件)上有喷浆料或回弹料覆盖,罚责任者50元,管线风筒等每米罚责任者30元。 掘进施工中,由于动压影响或压力增大造成折腿断梁、支架变形、棚腿蹬出、背帮背顶松动等,要及时更换或套棚加固。否则,每架棚罚责任者50元。 采用刮板运输172、机运输时,要安装好挡煤板,当班刮板运输机两边堆积的煤(矸)及时清理或拆除前清扫干净。否则,每节溜槽罚责任者50元,并限期整改。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构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牢靠(不得用单体或金属摩擦支柱做压柱)。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元。缺少构件,每件罚责任者50元。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打好压(戗)柱,压(戗)柱支设牢靠。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掘进施工地点必须设有标准的施工牌板,保证牌板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与现场相符,标明风筒及管线吊挂位置等,并按规定悬挂。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掘进施工的巷道内,躲避硐设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173、无论采用何种支护,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10m内的棚子必须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严禁空顶作业。迎头虽不空顶,但顶板破碎或者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罚责任者300-1000元,并当作事故分析处理。 迎头临时支护(撅顶道)必须按规程规定架设。一架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掘进用的耙装机必须安装牢固并配备专门照明装置;槽式耙装机必须使用卡轨器固定并设挡绳器;上下山使用耙装机必须有斜撑或钢丝绳固定174、;简易耙装机按规程、措施要求固定;回头轮不得挂在棚梁、棚腿或正常支护的锚杆上扒装。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倾角25以上的反上山掘进,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靠的行人梯或固定可靠的扶手。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独头巷道停掘后复工时,无复工安全措施,不得安排施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3.10.52 巷道竣工前或竣工后受采动影响及岩石膨胀变形暴露出来的严重隐蔽工程,由安全办组织分析,罚施工单位10003000元;制造隐蔽工程的责任者,罚2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小班验收,抓好过程质量控制,及时填写小班验收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质检部负责施工现场175、锚杆拉拔力抽检,岩巷每月至少一次,煤巷每旬至少一次。施工单位负责对当班所施工的锚杆做拉拔力试验,并将结果如实填入验收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所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对于开门点、变坡点、拐弯等位置不对或误透巷道等严重质量事故,由安全办组织分析,罚责任者300500元。 出现故意截短锚杆或将长螺丝杆代替锚杆使用等严重违章行为,罚责任者300元。 锚杆不布置在钢梯(带)孔内或钢带歪斜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者50元。 掘进机工作时照明必须良好,两侧及前方不准有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从皮带上卸料要先拉下急停停止皮带运转,方可取卸物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锚索安装176、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间排距、规格、外露长度、锚固剂数量、预紧力要求进行。否则,罚责任者50元。 掘进巷道内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准备足够的备用料(包括金属摩擦支柱、工字钢、板梁、锚索、锚杆、木楔、背板、管缝式锚杆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深部掘进无钻孔泄水、下山掘进有揭露含水层或透水隐患时,必须有完好的备用水泵及排水管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巷道正常掘进过程中,工区技术员要及时与地质、测量单位联系,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协助施工单位予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审批完的规程(措施),要在审批后2日内送达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应的发放记录177、。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各掘进施工地点,因图纸、资料不全或设计数据有误造成质量事故的。罚责任者100300元。 现场使用的锚杆钻机必须达到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将锚杆钻机做千斤顶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造成钻具损坏者照价赔偿。 顶置式锚杆钻机使用时,钻机与水平线角度不得小于50。否则,罚责任者50元,造成钻具损坏者照价赔偿。 锚杆钻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升、不降等故障时,严禁用锤、镐硬砸钻机支腿。否则,罚责任者50元。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 使用风动锚杆钻机时,其压风和供水管路必须配置合格的风、水过滤器。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现场使用的锚索、锚杆张拉器必须达到完好。否178、则,罚责任者50元。 锚索、锚杆预紧前必须把张拉器用铁丝与顶网或棚梁联牢。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锚索(杆)张拉器工作时,其下方22范围内禁止有人。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十一节 辅助运输工程质量管理 运送大型设备或长、宽、高超过规定的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编写专项措施后方准运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矿车之间必须按规定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连接环、杆、销连接,严禁使用铁丝、钢丝绳及不合格的连接工具连车(有特殊措施除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用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179、责任者50元;放飞车者罚款200元。 大巷内行走时,人员必须走人行道。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车辆掉道要在当班及时复轨,复轨时要严格执行轨道管理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矿车必须编号管理。严禁出现缺号、重号、缺销子、坏碰头、少挡盖、车体有破洞、车架出现裂纹等严重不完好现象。否则,罚责任者50元,其它不完好现象罚责任者30元。 水泥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在矿车内调和水泥。否则,罚责任者50元。 主要运输线路上严禁停放车辆;超长、超高、超宽车辆不准在主要运输大巷车场内存放。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物料、设备车装封必须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则,罚责任者300元;装封车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轨道180、道岔铺设必须符合窄轨铁道线路质量标准和窄轨铁道道岔质量标准的要求。否则,每项(处)罚责任者2050元。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铺设必须采用水泥轨枕。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的钢轨,不准有杂拌道。道岔轨型不低于该线路轨型。否则,每项(处)罚责任者50100元。 重新启用原有巷道时,必须对轨道进行整修,经验收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设施的安装,必须与轨道铺设同时进行,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斜巷提升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斜巷运输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30181、0元;不符合标准要求罚责任者100元。3.11.15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必须安装使用声光行车语言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否则,罚责任者300元;不符合标准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小绞车的安装、固定要严格执行小绞车安装固定基础技术规范,小绞车和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钢丝绳规格必须符合绞车技术要求;钢丝绳绳头必须用专用卡绳装置固定在滚筒上;滚筒上应缠留3圈绳;钩头及保险绳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主绳绳径为18.5mm及以下的,其保险绳必须和主绳一样,主绳绳径为18.5mm以上的,可用18.5mm的保险绳。否则,罚责任者1182、00元。 绞车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超过煤矿工程质量规程规定时,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净高不小于2m;绞车距墙壁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0.5m;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应距轨道外侧不小于0.5 m;斜巷上下车场必须设置信号、把钩硐室和躲避硐室,躲避硐室距变坡点不小于2m。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斜巷上车场必须留有不小于5的过卷距离;上、下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上车场轨道不得有向下的负坡。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必须按规定安设绞车的信号、架绳轮、牌板、照明等绞车附属设施。斜巷上下车场把钩硐室及绞车房内必须按规定悬挂牌板。斜183、巷上下车场、道档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正常使用的绞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必须符合绞车完好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使用对拉绞车斜巷坡度一般不超过5,局部地段不得超过10,对拉绞车必须是同型号绞车(综采面安装撤除拉钩头的除外),下部绞车必须有司机躲避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倒拉小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回头轮固定符合标准要求,其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在倒拉牛绞车的上方815m处打不少于2根护身柱。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斜巷提升时,上把钩工不得少于2人。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184、程作业。提升过程中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严禁不带电松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上下山运送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特殊设备、材料提升运输时,必须有专项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执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从事上下山吊车作业时,不得摘钩头,必须亮红灯,司机不得擅自脱、串岗,矿车下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用不小于15.5mm的钢丝绳和相匹配的绳卡或不小于40T的刮板输送链和相匹配的联接卡锁牢车辆,车上物料固定牢稳,人员严禁从车辆下方作业或通过。否则,罚责任者100元。185、 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可不亮红灯。否则,罚责任者50元。 采用绞车回棚或在无轨道的巷道内拖移物料设备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绳道波及区域两侧不得有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连续牵引车运行时,任何人不得触及张紧器、钢丝绳、压托绳轮、尾轮、牵引车等。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吊桶提人时严格按照核定人数准乘。井口把勾工负责清点人数,严禁超过规定人数。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人员上下吊桶,听从把勾工的指挥,按次序上下人车,严禁在上下人时或在吊桶内拥挤打闹。人员只有吊桶到位、信号发出方可上下,提升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吊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上、下井人员进入后,必须由把勾工进行安全检查186、后,方可向信号工发出提升信号。信号工未接到把勾工准许提升信号的情况下,不得发出提升信号。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提升爆炸材料时,严禁同时乘坐人员。严禁易燃性、腐蚀性物资和人员混合提升。严禁人员和物料设备混合提升。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井口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着装,严禁脱、串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口区域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严禁信号工之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井口信号室。否则,罚责任者50元。 装封车不合格及超高、超长、超宽、超重的车辆严禁提升运输。否则,罚责任者50元。 吊桶运送超长物料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有区队负责人在现场监督执行。否则,罚责任者50元。3.11.40187、 井口信号工和把勾工接班后必须检查试验井口各种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完好标准禁止提升。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井口必须备有保险绳索。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四章 通用规定第一节 处 罚4.1.1 一般三违的界定及处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上级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规以及矿规矿纪,并且未构成严重三违者,均视为一般三违,给予50元罚款。4.1.2 严重三违的界定及处罚1.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或留矿查看处分或罚款8001000元/次。1) 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 带电作业、明188、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4) 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5) 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6) 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7)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8)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9) 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10) 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11)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12) 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13) 瓦检员空班漏检情节严重者。14) 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189、业的主要责任者。15) 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者。16)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分钟以上、一个采区停风60分钟以上的责任者。17) 放炮、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18)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19) 在煤仓上下口附近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20) 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21) 偷盗火工品情节严重者。22) 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23) 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主要责任者。24) 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190、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者。25) 斜巷跑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6) 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管路系统,造成生产重大损失的责任者。27) 各种车辆违章行驶、驾驶不谨慎撞伤人员或造成驾乘人员受伤的责任者。28) 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29) 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重的三违。2.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二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罚款500800元。1) 因三违造成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 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 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 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5)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执191、行专门措施作业者。6) 不按规定执行“有掘(采)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7) 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8) 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9) 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建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作业者。10) 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11) 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严重隐患整改单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12) 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13) 采掘工作192、面过地质构造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14) 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者。15) 掘进工作面无措施贯通或未按措施执行者;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16) 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17) 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拉下离合器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18) 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19) 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20) 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1) 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22) 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者。23) 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193、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4) 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25) 电瓶车司机不停车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责任者。26) 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者。27) 电瓶车趟道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8) 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者。29) 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两闭锁”失效的责任者。30) 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责任者。31) 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32) 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33) 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34) 局扇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194、安全地点的责任者。35) 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36) 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37) 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38) 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400元及其以上者。39) 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伤害者。40) 因三违造成一个采区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41) 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各种设施、材料经济损失在1-2万元者。42) 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43) 在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44) 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的三违者。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95、,视为三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处于300500元罚款。1) 因三违造成严重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 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 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6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责任者。4) 空顶作业的主要责任者。回采工作面空顶5m以上、空顶时间6小时以上造成顶板垮落事故的责任者。5) 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6) 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7) 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继续生产者。8) 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强行送电、操作者。9) 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10) 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11) 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196、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者。12) 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13) 瓦斯检查员漏报、错报瓦斯数据或不填写瓦斯牌板的责任者。14) 违章放明炮,放炮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15) 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16) 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风水管路造成一个采区停产2-6小时、撞坏材料价值在1万元以下者。17) 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18) 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材料、障碍物而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19) 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0)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197、21) 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者。22) 损坏主要运输设备情节严重者。23) 偷盗各种电缆、设备、配件、工具、材料价值在200元以上者。24) 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责任者。25) 放炮崩坏风筒,造成工作面停工的责任者。26) 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27)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28) 群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29) 采掘工作面皮带断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0) 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31) 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者。32) 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33) 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198、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34) 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35) 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责任者。36) 工作面存在严重隐患未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37) 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比较严重的三违。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罚款100-300元。1) 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 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 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4小时及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4)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的责任者。5)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199、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6) 安检工、瓦检工脱岗或井下睡觉,其它工种岗位睡觉造成事故者。7) 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者。8) 井下生产队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主要责任者。9) 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10) 人员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11) 机动车辆司机离开驾驶室,发动机未熄火者。12) 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13) 机动车辆违章行驶撞坏风水管路、电缆造成一个以上工作面停产一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14) 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责任者。15) 机动车辆前、后无照明运行者。16) 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200、者。17) 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18) 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采取防跑车措施,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19) 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20) 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21) 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22) 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23) 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m的非行人侧作业者。24) 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25) 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者。26) 无计划停电、停风者。27) 放电201、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28) 炮掘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者。29) 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30) 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31) 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32) 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置,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3) 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34) 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35) 无证操作电气设备者。36) 综采工作面溜子不闭锁进入机道作业者。37) 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38) 停送电违反操作程序者。3202、9) 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40) 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带者。41) 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42) 班中喝酒或醉酒后上岗者。4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44) 无措施在井口20米范围内从事烧焊作业者。45) 重要岗位工种,如皮带、主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锅炉工、瓦斯泵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者。46) 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47) 开掘工作面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48) 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49) 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者。50) 综采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203、的责任者。51) 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52) 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53) 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者。54) 作业空间内顶帮有活煤(矸)未找掉继续作业者。55) 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离合器。56) 检修皮带、溜子或在皮带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57) 井下和洗煤厂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58) 群体三违的参与者。59)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一般的三违者。4.1.3 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矿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204、组织实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4.1.4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班前班后会,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隐患排查会、班组长例会等各类会议,及时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4.1.5 各区队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4.1.6 各岗位严格执行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4.1.7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总局第33号令要求,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和工人同上同下。否则,按通知要求处理。4.1.8 跟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纠正不规范行为。否则205、,罚责任者100元。4.1.9 编制的规程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文字严谨、内容详实,符合现场实际及相关技术政策,审批者要严格把关。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因编制、审批而造成事故的,对编审人员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4.1.10 无规程、无措施施工,罚单位负责人5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100元/人。4.1.11 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对规程措施的学习考试,并做好学习时间、考试成绩等记录,试卷要留存备查。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严禁上岗作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4.1.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100500元: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206、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4.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5.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6.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刁难、侮辱、谩骂、殴打、阻止检查人员工作或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者罚责任者300500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4.1.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者100300元罚款:1. 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等,违反“三大规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 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207、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3.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4.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5. 作业人员因患有各种病症,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第59条和60条规定,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的;4.1.14 发生工伤事故、机电事故,按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4.1.15 出现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机电事故,现场人员或单位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安全办汇报,不得拖延或隐208、瞒事故真相,不得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或对责任者姑息包庇。违反上述规定,处3005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4.1.16 对已发生的事故,责任部门要按“四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明确事故原因及经过,找出事故责任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4.1.17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并跟踪检查效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4.1.18 发生事故要按公司事故统计报告分析处理制度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4.1.1209、9 对于包庇三违责任者和给三违责任者讲情的,罚责任者100元。4.1.20 区队必须坚持班前会布置强调安全工作,做好领导值班、干部跟班、安全信息运行、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作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4.1.21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否则,罚责任者50元。4.1.22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并将会议纪要及排查结果传递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分管矿领导负责隐患治理,安全办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否则,罚责任者200元。4.1.23 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210、,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4.1.24 按规定佩带并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装备。否则,罚责任者50元。4.1.25 各单位要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按要求派人参加。否则,罚责任者50元。4.1.26 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对各类工程及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4.1.27 各单位井上下分管范围内的警标、路标、牌板、声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准确、完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4.1.28 各工种上岗要按规定携带安全资格证、岗位操作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770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上级书面批复意211、见。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4.1.29 井下工作现场被挂停止作业牌,罚责任班组300500元。4.1.30 不得无故挪动、损坏停止作业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4.1.31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乱扔食品包装袋。否则,罚责任者50元。4.1.32 矿调度室必须备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相关图纸。否则,罚责任者200元。4.1.33 各单位负责本责任区内机电设备、电缆、水暖设施、三防器材、备用材料工具、外来施工作业的管理,出现质量问题、不安全隐患等,要及时处理,确实不能处理的要与相关部门联系整改。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4.1.34 严禁损坏各类装备、设施、安全标志,工作时导致损坏要主动向有212、关单位汇报且及时恢复。否则,照价赔偿并加罚50100元。4.1.35 其它三违现象参照相关条文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第二节 奖 励4.2.1 项目部每年或定期进行安全质量表彰奖励。安全办、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安全、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全办审查报矿长办公会批准,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1.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 在矿井重大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3.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 发现并报告重大隐213、患的人员,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4.2.3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生产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0500元。4.2.4 突发性灾害事故、群体伤(病)事件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200500元。4.2.5 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国家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5001000元。4.2.6 对举报侵犯职工十项权利属实者,给予100200元奖励。4.2.7 对及时发现并上报通防隐患,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的人员每人次给予100200元奖励。4.2.8 出现瓦斯积聚及以上事214、故,自然发火事故,煤尘堆积事故,通风系统出现异常,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300元罚款。 第五章 红黄牌及严重三违的规定 红黄牌考核规定5.1.1 工作面或单位挂红牌一次处罚2万元;设备挂红牌一次处罚1万元;5.1.2 工作面或单位挂黄牌一次处罚1万元;设备挂黄牌一次处罚5000元;5.1.3 井下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1)、开除或开除留用半年的处分;(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3)、处以200-1000元罚款;(4)、进行“三违”现身说法;第二节 挂红牌标准5.2.1 井下作业地点配风量达不到下限标准的。5.2.2 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215、按规定分析处理的。5.2.3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5.2.4 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5.2.5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5.2.6 因设计原因造成盲巷或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5.2.7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具备断电功能的。5.2.8 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5.2.9 违反规定电气焊的、电气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2.10 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5.2.11 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216、5.2.12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5.2.13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5.2.14 带有闭锁装置的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5.2.15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5.2.16 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5.2.17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5.2.18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5.2.19 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5.2.2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5.2.21 井下机电硐室使用217、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5.2.22 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5.2.23 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上级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5.2.24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5.2.25 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5.2.2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5.2.27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5.2.28 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5.2.29 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5.2.30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5.2.31 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218、不符合规定的。5.2.32 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5.2.33 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5.2.34 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它有效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5.2.35 有出水征兆而未在第一时间组织撤人的。5.2.36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规定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5.2.37 采掘工作面未做防治水安全评价或防治水安全评价不许可擅自开工作业的。5.2.38 无计划揭露老空的。5.2.39 无计划揭露大于煤层断层的。5.2.40 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程、219、标准规定的。 5.2.41 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5.2.42 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5.2.43 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5.2.44 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5.2.45 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5.2.46 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2.47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第三节 挂黄牌标准5.3.1 局部通风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220、不符合规定的。5.3.2 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5.3.3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5.3.4 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5.3.5 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5.3.6 不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或一氧化碳超限的。5.3.7 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3.8 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3.10 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5.3.11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221、定的。5.3.12 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5.3.13 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5.3.14 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5.3.15 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5.3.16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3.17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5.3.18 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3.19 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5.3.20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书不一致的。5.3.20 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222、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5.3.21 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5.3.22 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5.3.23 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5.3.24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5.3.25 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5.3.26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5.223、3.27 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5.3.28 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5.3.29 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3.30 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5.3.31 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5.3.32 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5.3.33 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5.3.3224、4 绞车压柱、地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3.35 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5.3.36 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5.3.37 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5.3.38 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5.3.39 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5.3.40 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5.3.40 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5.3.41 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3.42 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225、不符合规定的。5.3.43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5.3.44 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5.3.45 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 5.3.46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不能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5.3226、.47 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5.3.48 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预计最大涌水量2倍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5.3.49 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能力不足或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227、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5.3.50 开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5.3.51 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5.3.52 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5.3.53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5.3.54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5.3.55 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228、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5.3.56 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5.3.57 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5.3.58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5.3.59 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5.3.60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第四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5.4.1 严重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情节严重。5.4.2 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5.4.3 发现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5.4.4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229、规定。5.4.5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盲巷、密闭。5.4.6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5.4.7 瓦检员空班漏检,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5.4.8 破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5.4.9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5.4.10 放炮不按规定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5.4.11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54.12 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短线放炮;5.4.13 采掘开工作面装药时或装药后未放炮及残炮、瞎炮未处理时在该地点进行与其无关的工作。5.4.14 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违反停送电规定。5.4.15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5.4.16 带电作业230、明火操作。5.4.17 擅自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5.4.18 非专职人员停、开局扇。5.4.19 私自拆除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设施。5.4.20 斜坡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5.4.21 斜井(巷)运输作业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5.4.22 斜井(巷)运输作业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5.4.23 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车或放飞车,溜滑轨道。5.4.24 趴、蹬、坐矿车、坐输送机。5.4.25 主、副斜井违章作业的。5.4.26 多人乘坐一个猴车座位的。5.4.27 爆破作业未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5.4.28 酒后下井,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5.4.29 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落231、保护设施。5.4.30 盗窃火工品及井下物资。5.4.31 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5.4.32 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5.4.33 掘进机在工作面打注锚杆时,未退出5米外,截割头不落地,悬吊1米以上的。5.4.34 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或螺丝未戴完扣。5.4.35 违反探放水规定强行作业的。5.4.36 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5.4.37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5.4.38 井下“三员两长”及要害场所岗位人员睡觉、擅自脱岗。5.4.39 殴打、报复安监人员或通风管理人员。5.4.40 对上级安232、全检查所查隐患未在“三定”期限内整改的。第六章 附 则6.1 综合办要分别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奖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奖罚原因、奖惩数额。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中多项条款,就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6.2 项目部接到安全办奖罚通知单后,要及时将奖罚款落实到单位,当月结清,确需分月奖罚的要及时结算,不得拖延。落实罚款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对责任单位的罚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各单位要把奖罚及时兑现到责任者工资奖金中,严禁随意更改用途、以奖抵罚或平均分摊等现象。6.3 矿副总工以上领导可直接通知财务科进行罚款,职能部门提出罚款建议报安全办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建议罚款时,要准确、及时、实事求是,以便落实。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安全办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其执行效果。 6.4 本制度未尽管理、工种、设备等事宜,将及时加以补充相关管理制度和奖罚标准,希项目部各部门、区队认真执行。6.5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不符的采取就重原则,即按照处罚、奖励力度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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