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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危险项目场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铁路、拆除、吊装)(27页)
建设公司危险项目场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铁路、拆除、吊装)(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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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7733 2023-11-14 27页 77.04KB
1、建设公司危险项目场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铁路、拆除、吊装)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 总 则 为加强危险项目及场所安全施工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等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制度)。1.0.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1.0.3 在从事危险项目及在危险场所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建设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2 煤气安全防护管理 从事煤气设备(管网)施工2、检修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方案,并达到熟知。 2.0.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工业煤气。 2.0.3 进入煤气区域施工、检修不得少于两人,要携带好检测仪,相互联系,相互监护。 2.0.4 严禁在煤气区域、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 2.0.5 煤气区域内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严禁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2.0.6 施工、检修人员进入煤气区域和接近煤气设备(管网)工作前,必须与生产单位和岗位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并制定相互的确认联保措施。 2.0.7 在煤气区域或进入设备内施工、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规定: CO浓度不超3、过24ppm可连续工作8小时; CO浓度不超过40ppm可连续工作小时; CO浓度在80ppm可连续工作30分钟; CO浓度在160ppm可连续工作1520分钟;每次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小时以上。CO浓度在160ppm以上严禁不采取措施冒险进入其区域。 2.0.8 未经设备使用单位批准,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挂起重工具,未经设备主管单位的批准严禁在管道支架的1.5米之内挖管沟。 2.0.9 严禁碰撞和敲击运行的煤气设备管网。 2.0.10 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搭设临时工棚、休息室、工具室和安装压力容器等。 2.0.11 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敷设动力电缆、电线。 2.04、.12 与岗位无关人员禁止动用煤气设备的各种阀门、仪器、仪表。 2.0.13 在煤气区域施工必须事先与区域主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好防范措施后方能开始施工。 2.0.14 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上施工。 2.0.15 承担检修的施工单位要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抄送有害气体检查站,并办理煤气设备(管网)安全检修审核手续。 2.0.16 计划性的煤气设备(管网)检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有害气体危险工作申请书”,本单位(项目部)和安全部门同意后,有害气体检查站审批后方可施工。 2.0.17 从事煤气设备(管网)抽(卡)“盲板”作业时,施工单位要通知有关专业科室5、人员到场,共同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0.18 临时性小修或抢修,由施工负责人和有害气体检查站人员根据检修项目特点、现场检测情况,共同磋商制定安全措施,经双方签订“临时抢修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施工。 2.0.19 计划性带煤气的抽、卡“盲板”作业,严禁在夜间进行。突发性问题需夜间带气操作时,要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组织进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遇有雷、雨天气严禁带气操作施工。 2.0.20 施工、检修期间,要求生产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时对正常的运行设备及进人的设备、管道进行检查检测,防止泄漏影响检修施工人员安全。 2.0.21 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部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12V6、。 2.0.22 各单位使用的煤气检测仪,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规定和检查记录。使用煤气检测仪的项目部要对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3 煤气检测仪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容易取到的部位,并设专柜存放。 2.0.24 各单位所使用的煤气检测仪,必须随时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发生故障要及时进行修复。 煤气检测仪按技术要求规定范围使用,使用前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0.26 各单位在用的煤气检测仪必须每年标定一次。 2.0.27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要立即组织抢救,迅速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同时通知附近医疗单位。在未查明事故原因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严禁恢复施7、工。 2.0.28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临时抢救小组,进行现场救护,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0.29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毒面具,严禁无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抢救。 2.0.30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职能科室、项目部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3 临近铁路施工及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界内的铁路专用线及铁路道口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3.0.2 各单位及职工,严禁在厂内铁路线路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米以内,挖沟、蓄水、取土8、,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废水和倒垃圾。 3.0.3 各单位界内的铁路专用线,要按界定的管理范围进行维护,严禁私自移动铁路,私设铁路信号标志,私拆机车设施,保持线路环境整洁平坦、安全畅通。 3.0.4 凡需占用铁路线上空及两侧进行施工的单位,须提前两天向铁路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相应提报安全措施方案,经安全部门审核达成协议,由铁路运输部门签署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 3.0.5 施工单位在作业时,须遵照如下规定: 1.严禁在铁路上空掉、抛、扔物件; 2.严禁利用钢轨做砧子,锤砸物件; 3.严禁使用钢轨做导体,电焊把线穿过铁路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不准与钢轨接触。 3.0.6 施工9、单位占用铁路线作业完工后,应及时向相关的铁路运输部门汇报。如未能在给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必须通知铁路运输单位的调度。 3.0.7 跨越铁路上空架设永久性、临时性设施的高度(由铁路轨面算起)不准低于以下标准: 1.高压电气线路7.5米; 2.低压电气线路5.5米; 3.跨越铁路的钢丝绳6.5米; 4.煤气、氧气、氮气、蒸汽、油类等管道6米; 5.其它不属于危险性设施的5.5米。 3.0.8 各种建筑物边缘距铁路中心的距离不准少于以下标准: 1.房屋(临时房屋)朝向铁路方向未设出入口的米,朝向铁路方向设有出入口的米;朝向铁路方向设有出入口,但在出入口与铁路之间设有平行栏杆的米; 2.围墙米。 3.010、.9 靠近铁路码放的物品边缘距铁路中心不准小于下列标准: 1.码放的块状物、坯、管、材等物品2.7米,高度超过2.5米时距离不准小于3米; 2.粉状原料1.8米; 3.其它成型物品2.5米; 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0米;特殊情况下20米;但必须采取遮、挡、盖的防护措施。 5.在尽头线终端建立临时或永久性设施时,距车档一般不小于30米;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0米;特殊情况下不小于10米。 3.0.10 靠近铁路一侧堆放的各种物品,应采取防止滑落倒塌的安全措施。 3.0.11 各单位因施工需要所管理的临时道口,应经铁路运输部门批准,并按铁路运输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信号、设施、看守人员。 3.0.111、2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注意事项:1.通过有人看管道口时,遇有红灯亮、警铃响、栏杆封闭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通过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要停在距最外钢轨米以外的地方等待;2.通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3.通过自管道口时(有简易防护栏杆日常处于加锁封闭状态的道口)需要向管理单位索取钥匙打开道口杆,并派专人监护了望火车,确认安全后方可指挥机动车辆通过,待机动车辆通过后要立即将道口杆封闭锁好,并将钥匙交还给管理单位。当遇到栏杆打开(其它单位正在使用时)也要派专人监护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4.严禁在铁路道口处和铁路限界内进行调头、超车、倒车和熄火滑行。 3.12、0.13 非机动车、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注意事项: 1.通过有人看管道口时,遇有红灯亮、警铃响、栏杆封闭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通过时,必须停在道口杆以外的安全地方; 2.不准钻杆、跳杆,不准从道口杆的端部、尾部绕行; 3.在道口杆开启时,不准与道口杆接触,不准侵入道口杆开启和升降的部位; 4.通过无人看管道口或横过铁道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站(站安全位置)、二看(确认有无来往的火车)、三通过(确认安全后再通过)的规定。 3.0.14 职工(含外部劳务用工)通过铁路注意事项: 1.不准在铁道上、铁道限界内停留、休息、行走、避雨,不准钻杆抢道和做妨碍行车安全的事项; 2.不准脚蹬电动道岔连动部位; 3.不准攀13、爬车辆、跳车、钻车和在机车车辆连接部位跨跃; 4.不准走铁路桥梁、涵洞; 5.不准扳动铁路道岔和其它装置;6.绕车辆横过铁道时,必须保持距停放的车辆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同时要确认临近线路。顺铁道行走时,必须保持距铁道外侧米以上的距离。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4.1 基本要求 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拆除工程。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并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筑拆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依法负责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14、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封闭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拆除工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施工单位与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完成下列资料备案:1.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15、件;2.拟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保证措施;3.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2 安全施工管理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要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16、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从事爆破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采用静力膨胀的方法拆除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膨胀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灌注孔区域行走。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灌注膨胀剂同步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7、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标志带和相关的标志牌并派专人监管。 遇有雨及六级(含)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施工的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施工作业中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拆除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和环境卫生负责。并对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做好18、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4.3 安全技术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单独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等特殊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执行。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2.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技术交底;4.脚手架及安全19、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 检修安全管理5.1 一般规定 检修、抢修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作业环境、工期要求、工艺难易等特点,深入实际勘察后编制出具有针对性、技术性、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并组织认真交底。 5.1.2 设备检修、抢修施工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到业主单位的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1.3 煤气接点和在煤气区域检修施工按照第二章煤气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5.1.4 检修、抢修施工单位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要针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性、针对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20、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施工方案制订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及安全补充措施,遇有厂房梁更换、大件吊装等重点项目时,必须有充分数据、技术验证。 5.1.5 在设备检修、抢修施工区域内的危险部位、要害部位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夜间要设低压安全警示红灯,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 5.1.6 为检修、抢修施工而设置的各种临时设备、设施、管线及在施工中需拆除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检修施工完,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和恢复。5.2 安全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检修施工中的安全组织机构,成立检修安全组,检修安全组在上级安全部门及项目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 各级安全专业人员要组织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的检查,并针对21、检修的项目、方案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5.2.3 检修安全组按时参加项目部召开的检修例会,向项目部汇报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定期召开检修安全例会,传达项目部有关检修的各项决定、要求,研究解决检修中的安全问题,随时掌握检修中的安全动态。 5.2.4 在项目部领导下,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的矛盾。 5.2.5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各级安全协议、措施和各工种、各岗位对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项目下达“不安全指令书”,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5.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进入检修区域进行检修施工,或两个以上检修单位22、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检修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3.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4 施工安全措施 设备检修、抢修施工,必须在施工前制订出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坚持谁施工谁制订的原则,无措施不施工。 5.4.2 施工安全措施要根据施工项目、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季节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而制订。 5.4.3安全措施制订审批要严格贯彻逐级审批把关原则。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技术组负责人审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执行并报分公司备案,各级主任工程师对本级制订的安全措施的完善性和可行23、性负全责。5.5 操作牌管理 “操作牌”是检修人员修理设备的权力凭证,无“操作牌”检修人员不准修理设备。 5.5.2 检修单位由施工部门指派专人统一组织到业主单位有关部门办理操作牌的签认交换。同时将“操作牌”收回,转交给修理单位后方准检修施工。 5.5.3 多单位、在同一台及有关联的设备上进行非同工期混合修理时,由工期长的单位、工程负责人联系、索取“操作牌”;机、电修理人员同期检修一台或有相互关联的设备时,机械修理人员负责联系索取“操作牌”,有关单位、人员在检修前、后及中途停止工作,再次检修前,均应与索取“操作牌”的单位负责人联系确认。 5.5.4“操作牌”须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须立即到检修24、项目部办理临时的操作牌(有效期为8小时)。5.6 试车规定 单体试车由检修单位负责成立试车领导小组,将试车领导小组名单报项目部安全组备案;试车领导小组按试车方案、措施,安排单体试车。检修单位在试车前制定出试车安全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并报送安全组一份备案。 5.6.2 在检修区域内的危险部位,由检修单位负责明确,采取挂牌或其它标志加以区分。非本单位、工种检修的设备,或设立的警示标志,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破坏。 5.6.3 设备单体试车前,负责试车单位应通知设备周围检修的单位及个人不得进入试车区域。试车时“六有”等安全装置临时不能恢复时,试车人员须在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准开机试车。5.6.25、4 进行检修试车时,必需经项目部和试车项目负责人同意后,修理人员方允许将“操作牌”退还给岗位操作人员,试车中途发生故障,一旦停机,必须与有关人员办理停机手续,再进行修理。6 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起重吊装工程属危险性较大工程,其作业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26、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含)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卸甲;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27、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28、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如下表规定。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如下表规定。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77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重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如下表符合规定。 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429、5678.5沿水平方向1.523.54678.5 当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表4.1.6所列数值。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2.5456 如无法实现以上防护措施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严禁施工。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30、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空或倾倒。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使用塑胶软线、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电线。8 密闭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 密闭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的作业。非化工生产区域的类似作业可参照此规定管理。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31、,并加挂警示牌。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密闭空间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进行清洗和应用氮气进行置换,氮气置换后通入工厂压缩空气进行再次置换。 保持密闭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内部环境温度不得高于摄氏35度。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密闭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或者远距离供气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32、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密闭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密闭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33、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险情重大的密闭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密闭空间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进行密闭空间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密闭空间实施抢救9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规定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在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示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预防危险的发生。 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标志牌:1.警告标志牌:提醒作业人员对周围引起注意;2.禁止标志牌:禁止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3.指令标志牌:强制作业人员必须采用防范措施;4.提示标志牌:向作业人员提供34、某种信息。标志带: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的标识带,用于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标志灯:用于夜间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常用的警告、禁止、指令和提示标志牌及设置范围和地点: 警告标志牌:1.当心火灾: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2.当心触电: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3.当心扎脚:易造成脚部伤害的作业地点;4.当心吊物:有吊装设备作业的场所;5.当心坠落: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6.当心落物: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7.当心坑洞:具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地点;8.当心塌方: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地区;9.当心滑跌:地面有易造成伤害的滑跌地点;10.当心绊倒:地面有障碍物,绊倒易造成伤害的地35、点;11.当心弧光:由于弧光造成眼部伤害的各种焊接作业场所;12.当心中毒:有毒物质的储运及使用场所。禁止标志牌:1.禁止吸烟:施工工地;2.禁止烟火:施工工地;3.禁止放易燃物:具有明火设备或高温的作业场所;4.禁止合闸:设备或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近;5.禁止跨越:不宜跨越的危险地段;6.禁止攀登:不允许攀爬的危险地点;7.禁止停留:对人员具有直接危险的场所;8.禁止通行:有危险的作业区;9.禁止乘人:乘人易造成伤害的设施;10.禁止堆放:消防器材存放处,消防通道及现场主通道等;11.禁止抛物:抛物易伤人的地点;12.禁止入内: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指令标志牌:1.必须戴安全帽:36、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2.必须系安全带: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3.必须戴防尘口罩:具有粉尘的作业场所;4.必须戴护耳器:噪声超过85dB的作业场所;5.必须戴防护眼镜: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场所。提示标志牌:1.紧急出口: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2.可动火区:经有关部门划定的可使用明火的地点。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部位:1.施工现场入口处;2.施工起重机械;3.临时用电设施;4.脚手架;5.出入通道口;6.楼梯口;7.电梯井口;8.孔洞口;9.桥梁口;10.隧道口;11.基坑边沿;12.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13.产生粉尘的部位;14.产生噪声的部位;37、15.产生其他职业病危害的部位。 标志牌的使用要求:1.标志牌应该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的地方,并使作业人员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2.标志牌不得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标志牌应该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4.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5.施工现场宜选用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附录A中的5型标志牌。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及存储物品等情况,具体确定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项38、目部应结合现场的危险部位及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数量进行动态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见附表)。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安全警示标志应有专人管理,如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全部并挂排列流于形式。 每项工程在开工前,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会同施工、技术等人员结合工程总概况,对施工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危险部位进行充分预测,并针对预测结果提出“安全警示标志”购买使用计划,上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严格落实。10 附 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10.0.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首建集发8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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