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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建设规程管理制度(130页)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建设规程管理制度(1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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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3347 2023-11-14 130页 380.88KB
1、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建设规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XX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XX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4XX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XX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0XX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XX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7XX煤矿三号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7XX煤矿三号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1XX煤矿三号井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0XX煤矿三号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度68XX煤矿三号井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70XX煤矿三号井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75XX2、煤矿三号井事故分析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77XX煤矿三号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86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9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1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举报制度108XX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11XX煤矿三号井员工考勤及入井签到制度124XX煤矿三号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128XX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会议时间:每周五下午15:30召开二、会议地点:二楼大会议室三、会议主持人:矿长四、参加人员(一)矿领导班子成员;(二)机关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部分班组长;(三)办公室秘书及相关科(队)室会议记录人员。五、会议程序及内容(一)通3、报矿井上一月度安全工作情况;(二)传达矿井下月度安全工作意见;(三)通报“红黄牌”科队和“三违”情况等;(四)书记对党委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矿井党委下月全面工作;(五)矿长对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月全面工作。六、现场安全办公会(一) 矿每周二召开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的人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安通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基层科队等的主要负责人。凡规定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公出的除外),有事指派他人参加的,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人员,罚款50元/次,由安通部考核。七、其它要求(一)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二)严格会4、议请销假制度。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待批准后,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参加。(三)严肃签到制度。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四)与会人员要提前进入会场,在指定地点就座,开会期间不得交头接耳、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接打手机。(五)办公室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对缺席、迟到、早退及违反会议纪律人员予以通报,对违反本制度人员进行至少50元罚款。(六)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由基层单位负责通知,安通部派人参加。(七)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八)安通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5、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对不认真贯彻安全办公会议和现场安全办公会精神、不认真解决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因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XX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升企业安全文化,矿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矿井应根据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员职工素质,分阶段地制定一年、三年、五年等阶段安全目标。第二条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安全目标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6、安全指标和矿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矿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由安通部征求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第四条 安全目标的管理制度(一) 阶段安全目标阶段安全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矿安全奋斗的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7、: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2.工业生产百万吨死亡率;3.千人重伤率; 4.千人负伤率;5.重大非人身事故;6.职业安全卫生状况;7.其它安全指标。第五条安全目标的分解:矿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分解到各科队,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第六条 安全目标检查制度1、月度安全大检查2、动态安全检查3、重点项目专项安全检查4、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6、煤矿安全程度评估7、安全包保督察第七条保证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8、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基层科队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与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9、和影响。第八条 考核奖惩(一)安全目标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二)在月度、季度内考核合格,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给予罚款。超出安全目标的给予重罚,并落实到事故责任人、基层科队和领导干部。(三)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所属单位安全奖,若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扣除该单位部分安全奖。(四) 安全目标考核与全矿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由安通部等科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进行单项考核,由人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兑现。(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种评先资格。(六)对不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或按有关考核办法追10、究有关科室、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建2005280号)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维简费的提取由矿财务科按吨煤提取标准(8元/吨)统一从成本中提取。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在报主管税11、务机关、公司和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根据矿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二章 安全资金投入范围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12、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四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第十五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第十七条 安全奖励支出;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支出; 第十九条 其它与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矿应当编制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矿审批。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13、题。第二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并负责组织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财务科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它业务部门参与矿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矿物资供应科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第二十五条 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矿财务科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14、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科不得付款。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矿财务科备案。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矿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二十九条矿安通部、机电科、生产科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不按计划落实安全费用计划的,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因违反程序或验收把关不严影响安全使用的按安全奖罚等制度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 15、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一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指导与实施。其他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分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16、。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规划、考核评比办法,协调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建设的规划、资料汇总、考核评比等工作。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通部、等分别负责分管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宣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1、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机运三个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机运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知道、考核管理工作。2、安通部负责负责井下所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3、安通17、部负责通防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对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考核。4、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租赁设备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5、调度室负责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6、人力部门根据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和和业务科室提供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成绩兑现奖惩。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负责,职工对本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人生产作业的产品质量18、负责。第二部分 保障措施第五条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并将目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同生产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收入、绩效考核挂钩。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严格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第九条 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第十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建立创新奖惩机制,鼓励“小改小革”等科技项目相关人员,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19、标准化建设创造条件。第十一条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第三部分 检查考核第十二条 检验评级标准: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文件。2、矿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八个专业。每个专业分别按单位、生产施工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安装工程、生产系统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每旬一次,每月最低不少于两次,月底汇总评级。检查结果报人资部门兑现工资,并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生产施工的采、掘、修、安装工程指定专人每班进行检查验收,对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20、定期维护、检查、检修。各生产班组对本班组生产施工中的每项工作、工程按规定及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上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科队、班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有检查验收人员和班组长等确认签字,并按规定上交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检查验收、考核评级的依据。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漏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第十八条 坚持一工程一验收原则,有关工程设计、施工措施、工程材料检验资料、21、工程业务联系书等、验收报告书等归档保存。第十九条 各专业(单位)根据上级和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巷道掘进、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含维修)、巷道修复等工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投入使用后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要组织设计人员、生产施工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及时进行分析,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究施工负责人、有关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属施工材料问题的,追究材料检验人员及供应单位的责任;属设备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机人员及其维修、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设计问题的,追究设计及其审查、审批人员的22、责任,同时追究上述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查出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对检验工作全面负责,对发现的局部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分析问题所在,研究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第五部分 奖惩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结果直接进入各单位、班组工资23、奖金的分配结构制度,占工资奖金总额的30%。并纳入对年薪人员的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专业)达不到目标值的采、掘工作面或单位,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检查验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质量工作不负责,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有关负责人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性质严重或出现质量事故的,按照安全奖罚制度给予处罚、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24、三号井。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矿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外包队伍等。第三条矿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25、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1、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2、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26、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它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第九条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会、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条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负责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27、位须经省级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兼职教师由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聘任上岗。第十一条矿所属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28、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危险源。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见附表(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见附表(2)。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29、持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三级:A级:治理难度大、危害严重、工程量大,矿难以解决的,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需由公司协同矿解决的隐患;B级:治理难度较大,危害比较严重、有一定工程量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科队解决不了的,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或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工程量较小,需由科队、业务科室限期解决的隐患。第六条 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生产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对B级事故隐30、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业务科室、基层科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队技术人员编制C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安通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填报、上报、资料管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第七条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采掘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顶板管理情况、井下防治水情况、机电管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情况、防灭火管理情况、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情况、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第八条 每月在23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进行事故隐患分析排查,事故隐患等级确认。事故隐患每月逐级上报, B级事故隐31、患上报矿,A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第九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15天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故整改完成。在每月25日之前,报告本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十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上报给公司,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科队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32、任六落实。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公司的协调、监督下,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实施;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科队、业务科室负责落实。第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应及时告知受威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通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第四章 监 督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跟踪管理,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第十五条 安通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全面监督并做好记录,重点对A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33、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继续按事故隐患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责任追究与奖惩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A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B级事故隐患由矿组织验收;C级事故由业务科室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定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五章 资料管理第十九条 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实现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安通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治理方案、治理验收、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A级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治理方案、治理验收、治理过程跟踪34、监督台帐由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矿安通部负责对A级事故隐患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样式见附表1、2、3。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二十一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3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家管理多家使用的设备、设施查出的隐患,罚造成隐患的责任者或单位,不按时整改的,罚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查隐患者必须熟练掌握隐患标准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凡经落实属误报或错报隐患者,隐患指标不算,对查隐患者对等处罚。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整改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36、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并贯彻落实记录和治理整改措施。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内容一、“一通三防”1. 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2.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3.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4. 矿井通风设施不齐全、损坏或质量低劣。5.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6. 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要求。7. 37、瓦斯超限、积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m3/min和3m3/min。8.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9. 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生产的。10. 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的。11. 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12.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13. 长期使用的煤巷未喷浆的。14.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配备数量不足的。15. 单头掘进38、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6. 厚煤层开采矿井的漏风较大的沿空掘进巷道。17. 未按规定爆破,爆破不进行“一炮三检”的作业地点。18.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19. 综放工作面月推进速度不能满足防灭火要求的。20. 综放工作面因故停止生产超过7天的。21. 矿井主要胶带巷用作进风的。22. 采区变电所不具备独立通风系统的。二、防治水23. 松散层下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试采工作面。24. 近地表水体下试采的工作面。25. 承压水体上采煤工作面。26.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27. 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防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2839、.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29. 矿井内防水隔离设施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30. 泄水通道不畅通,有继续积水可能的老空积水区所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及区域。31.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好的。32. 采掘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的。33.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 34. 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或已报废但未封闭的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 三、顶板管理35.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36. 采掘工作40、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冲击地压、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37.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38. 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39. 综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40. 煤巷锚网支护巷道离层超过兖矿集团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规定。41. 在动压影响区进行采掘或维修工作。42. 在高应力集中区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四、机电运输43. 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44.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强41、检性能不合格,电缆阻燃性、规格不符合要求。45. 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运行,提升、供电、排水等系统超设计能力运行。46.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性能老化、缺少保护、保护失灵或未按规定周期检测。47. 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48. 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源向井下供电。49.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不可靠,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未找到原因或导致停风的因素未能排除的。50. 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51.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52. 绞车运输通42、过风门。五、其 它53. 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54. 井筒安全监测系统未健全或系统运行状态不良。55. 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56.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57. 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58. 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附件2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内容一、建筑施工1. 施工排水、运输通道及人行安全通道的布置,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以及临时用电线路的整43、体布置、架设方法。2. 基础施工期间,基坑放坡、围护、支撑,基坑排水、坑边堆载及周边的防护等。3. 承重脚手架及防护脚手架的搭设方法、实际作用和效果,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脚手架及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的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护等。4. 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时,吊装设备、绳索器具、安全防护措施、设施等的现场检查,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如高空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网的架设要求、范围(保护区域)、架设层次、段落,作业面跳板的铺设,以及人员通道的规范搭设等。6. 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吊篮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运输的施工方案,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拉结、固定、使44、用方法、防护措施及安全装置等。7. 施工现场洞口及临边的防护设施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的隔离措施的规范和到位情况。8. 施工临时用电系统的管理,如电缆线架设、配电箱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线路、用电设备的绝缘保护以及中小型电动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等。9. 在建工程、架设工程、井架、门架等金属构筑物,以及高大脚手架和临时设备、设施等的防雷设施。二、安装工程1. 在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动火作业前,没有履行动火申请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就进行动火作业。2. 高处作业的设备有翘头板、空头板、断裂板、露头钉、朝天钉、空缺档、折断等缺陷,施工中的五口没有设围栏及盖板,在五口处放置易落下的料具。3. 电工带电工作时,没有45、正确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工具;非电工人员安装、拆除电气设备,乱接导线,随意使用电炉。4. 起吊作业范围内有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起吊时不设置警戒区,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5. 吊物绑扎不牢靠,吊钩没有找准重心;吊物不垂直,有斜吊或斜拉现象;物体吊起时,有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也有人。6. 起吊绑扎绳未进行调整,多根绑扎绳受力不均匀。7. 地锚没有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埋设;主要地锚没有经过试验就正式使用,且使用时没有指定专人看管。8. 起重机械未进行年度检验、设备不完好及起重机械司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持证上岗,不执行操作规程,变速或超载吊装46、。三、机电设备维修1. 机器、机床、提升设备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保护装置缺损或失灵。2. 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缺损或失灵,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未安设防护装置。3.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缺损或失灵。4. 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缺损或失灵。5. 供电系统安全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差,影响上一级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6. 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及吊挂物件所用的吊具(吊链、吊钩、钢丝绳套、尼龙丝套等)不符合规定要求。7. 厂区生47、产车间的供电线路、配电设施不符合用电要求或布线不规范。8. 厂区生产车间的用电设备或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带有漏电保护的控制开关。9.重型、大型物件摆放或码放失稳。四、供电系统(一) 电力安全工器具1. 高压验电器:(1) 验电器不合格;(2) 验电器使用操作不当。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1) 接地线不合格,保管存放不规范;(2) 装拆接地线方法不正确。 3. 绝缘安全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4. 高处作业的安全:(1)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2) 安全用具的使用和配戴不正确;(3) 安全用具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5. 起重设备:(1)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起重设备安全操48、作规程;维护保养无专职人员承担;不能持证上岗;对制动器的缺陷隐患不重视;在带电设备附近起重作业安全措施不足;忽视了钢丝绳的使用寿命管理;(2) 起重设备没有定期检查试验或检验不合格。(二) 供电线路6. 输电线路下有危及线路安全的附着物,对地、公路、铁路安全距离、倒杆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7. 杆塔下沉、倾斜、四周出水受水浸泡。8. 导线、避雷线绝缘子串倾斜驰度应力变化。9. 避雷线引下线断裂。10. 杆塔拉线松弛、断裂,金具丢失。11. 紧固件松弛。12. 绝缘子串污染严重。13. 杆塔使用年限长,产生缺陷。14. 杆塔、导线上有影响安全的杂物。15. 线路过负荷。16. 输电电缆保护层破49、损,绝缘降低。17. 电缆头过热。(三) 其它18. 两票执行不规范。19. 未按检修规程规定进行大、小修。20. 现场设备标志编号不规范、不全。21. 未按规定要求悬挂警告牌。22. 运行设备与检修现场没有用遮栏隔离。23. 现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拆除后未及时装复。24. 孔洞没防护措施。25. 转动机械未加装防护罩。26. 工作场所的应急门被反锁。27. 工作人员的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28. 在密闭容器、孔洞或设备内作业安全措施不足,金属容器内作业未采取安全电压照明。29. 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事故照明未能进行定期试验。30. 设备部件材质、工程材料材质、规格型号不符合规范要求。31. 50、金属构件腐蚀严重,强度降低。32.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33. 设备超期服役。五、物资管理(一) 库区1. 照明线路老化、短路。2. 有烟头或明火作业。3. 起重设备无过卷保护或失效。4. 厂内机动车辆失修、超载、车况不好、无证驾驶、司机违章驾驶。5. 设备运转部分无安全护罩、电器设备漏电保护失效、电缆绝缘老化、破损严重、接地不完好、短路。6. 氧气、乙炔的储存发放时氧气、乙炔泄露或有明火。7. 用砂轮加工时砂轮破碎、工件飞出、无护罩。8. 汽车吊装卸货物时钩头脱钩或货物捆扎不牢、散落;绳套安全系数小;斜吊物料角度较大、人站在被吊起物料一侧距其较近;物料从人51、体上面经过;被吊物料与存放物相碰撞。9. 叉车装卸货物及理货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精力不集中或速度太快,转弯时物料抛出。10. 人工装卸搬运物料两人搬运不同步;物料过重,超过人体支撑能力造成物料滑落;碰坏摔坏搬运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汽油等),碰撞引发火灾。11. 木材的储存、发放有明火导致木材着火;上垛木料、抬架木料配合不好、木材滑落、坠落、倒垛。12. 设备、物品码垛失稳;库房货架储存物体摆放不稳、坠落。13.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 (二) 炸药库14. 雷管装卸时激烈碰撞。15. 火种带入库房。16. 雷管、炸药超高、超量存放。17. 雷管、炸药丢失。18. 火药与雷管混放52、。19. 废弃雷管回收处理不当。20. 押运炸药、雷管发生碰撞。21.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三) 变电所22. 避雷设施不完好。23. 违章停送电。24. 开关老化。25. 电缆老化。26. 变电所漏雨。27. 变电所防小动物设施。28.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29. 接地保护不合格。(四) 水泵房30. 工作人员违章操作。31. 电缆老化;设备、电器开关不完好。32. 水泵转动部位防护装置。33.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34. 接地保护不合格。六、消防管理1. 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2. 消防重点部位界定不清。3. 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53、。4. 消防设施的配置不规范,随意性大。5. 消防水源不足、消防水系统中高位水箱没有水。6. 消火栓系统缺乏定期检查维护;灭火装置没有定期试验;消防栓、灭火器材被挪用。7. 未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不足。8. 没制定消防预案,消防培训、演习流于形式。七、通用部分1. 没有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输煤系统的粉尘超标。2. 没有为劳动保护所设置的原料或加工材料消毒设备,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设置的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3. 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54、水源不足,变电所、气瓶站、炸药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4.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水泵房无事故排水设施。5. 高温烫伤、炉火正压烧伤。6. 矿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7. 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附表1:重大隐患排查基础表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事故隐患地 点事故隐患级 别事故隐患类 别预计解决日期解决单位负责人隐患描述简图分管矿长意见签字:分管总共意见签字:矿长: 总工程师: 安通部部长: 制表人: 附表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跟踪表隐患名称隐患排查日期隐患类型隐患级别治理单位隐患整改负责人55、主要问题描述治理措施治理进展情况附表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事故隐患地点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级别治理单位治理负责人督查负责人事故隐患排查时间治理完成时间验收时间事故隐患描述采取措施验收情况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XX煤矿三号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兖矿集团安发2005181号兖矿集团有限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强化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改善安全条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56、。第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监督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作用。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影响矿井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矿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及组织方式第五条 安通部是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矿矿井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在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生产科、机电科、安通部、调度室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保安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各自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57、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第七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适时组织安全大检查,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安通部和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需要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需要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受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组织形式。以“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动态检查方58、式为主。安全检查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分析等科学规范的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问题处理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以现场为主,全面检查井下采煤、掘进、各类机电硐室、炸药库等场所的安全状况;“一通三防”安全系统( 通风、防尘、防灭火、防瓦斯、安全监测等系统)运行情况;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况;防治水工程和顶板控制(包括冲击地压和矿震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设备完好状态及工况、各类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安全仪器仪表的完备状况和灵敏可靠性,严肃查处各类“三违”现象,及时消除59、各类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系统中的隐患。安全监督检查在突出现场检查的前提下,认真检查各类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规程、措施的编审、贯彻情况;安全培训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各类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维修、校验管理情况;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治理、监控及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行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企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和新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指令和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坚持“谁检60、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予以纠正或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直接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或设备,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挂红牌停产或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在生产过程或设备运行中进行整改的,挂黄牌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升级为红牌,并加大处罚力度。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监督检查人员针对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并由被检单位陪检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被检单位一份,安通部存档一份。被检单位要根据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内容,按61、照“定标准、定负责人、定期限、定措施”的“四定”要求进行整改。经矿监督检查人员或委托矿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整改的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分析制度,凡被挂红牌、黄牌的单位,要写出分析报告,从思想认识、制度执行、责任落实、隐患排查、规程措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六条 对因人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整改或被挂红、黄牌责令限期整改的,矿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监察处罚通知书,对达到红牌标准的,视隐患存在的原因和被检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被检单位罚款0.55万元;对达到黄牌标准的,视隐患62、存在的原因和被检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被检单位罚款0.23万元。第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事故隐患要认真分析,按照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对拒绝、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现场挂红牌停产整顿执行标准2. 现场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附件1现场挂红牌停产整顿执行标准一、采煤(一)工作面生产1. 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与作业规程不63、符。薄煤层工作面单体支柱连续三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2. 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 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 工作面过断层、老巷、冲刷带及二合顶等特殊构造区,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5. 综采(放)工作面,破碎机入料口至(后部)运输机头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6. 采煤机:(1)停止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失效;(2)工作面倾角15,未使用防滑装置。7. 刮板输送机、转载机:(1)起动预报信号装置失效;(2)紧停闭锁装置失效。8. 顺槽胶带输送机:(1)沿途紧停开关失效;(2)“六大”保护不齐全有效;(3)机头机尾未按规定设置防护64、栏。 9. 泵站输出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10. 电气设备:(1)电气失爆;(2)电气保护不齐全有效。 (二) 工作面综机安撤1. 工作面安撤施工前未对线路及设施进行验收。2. 液压支架和采煤机井下组装硐室支护设施、起吊装置不牢固或失效。3. 安撤设备时易滑动的大部件(如煤机底盘、皮带机游动跑车、移动变电站等)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固定措施。4. 安撤设备起吊时使用已禁用的起吊设施;起吊使用的锁具不合格,卸扣、联接环等应上紧螺栓而未上紧的。5. 安撤工作面绞车的钩头没按规定插接。6. 使用盘车装运设备未按措施规定垫防滑物、封车和固定。7. 装运超长、超高电气设备或大部件时,无可靠防护措施。二、掘进1.65、 掘进工作面(巷修)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支护。2. 采用锚杆与锚索联合支护时,锚索距离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3. 煤巷特殊施工地点(如围岩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有较大淋水区、巷道穿层地点、巷道顶板泥岩厚度大于1.0m区域、巷道宽度大于5.0m地段、交岔点、工作面切眼等)的支护方式或施工工艺与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要求不符。4.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超过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或作业规程规定的临界值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5. 使用未经检测或不合格的支护材料。6. 耙装机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斜巷施工时,耙装机防滑措施不符合矿或作业规程规定;(2)耙装机回头轮锚66、固深度不符合矿或作业规程规定;(3)耙装机无照明。7. 冲击地压危险区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或实施解危措施。8. 综掘机:(1)非操作侧未设置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2)无起动报警装置;(3)无前照明灯或后尾灯;(4)无喷雾装置。9. 电气设备:(1)电气失爆;(2)电气保护不齐全有效。三、机电1. 主要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2. 主要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直径缩小、锈蚀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3. 主运输胶带机:(1)保护装置不齐全,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2)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而未设。4. 空压机以下安全装置缺少一项或一项不起作用:(1)压67、力表和安全阀;(2)水冷却的空压机冷却水断水保护;(3)排气温度超温保护;(4)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5.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重要负荷不具备可靠的双电源或多电源;上述重要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不具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6. 井下电气设备,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用和防爆性能要求;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7.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没有检查合格证。8. 井上下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超额定电压等级运行;缺少过流、短路保护、检漏保护或装置失效;动、热稳定性与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计算、校验、整定错误;井下电气68、设备超整定值运行。9.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或进行技术改造,没有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10. 井下带电修理或搬迁电气设备;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无工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四、辅助运输1.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上车场变坡点处的阻车器设置不合格、不齐全或不可靠;(2)同一条斜巷内两组及以上安全设施设置不合格、不齐全、不可靠;(3)上、下山掘进施工扒装机后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不符合规定。2. 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3. 无轨胶轮机车及齿轨机车的制动装置、灯、喇叭等不完好或防69、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4. 运人设备:人行车不完好或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保护不齐全。5. 上山掘进绞车(倒拉绞车)回头轮安装无标准或措施中无规定,固定不合格。6. 斜巷绞车、对拉绞车运输存在跨风门情形。7. 小绞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1)安装固定不符合规定;(2)制动闸失灵;(3)穿绳、压绳不符合规定;(4)钢丝绳断丝超限;(5)钩头插接不合格。8. 装封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物料装车未使用专用车辆;(2)运输大型设备,没有制订专项安全措施;(3)封车不符合有关规定。9. 绞车运输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五、通防1. 瓦斯超限作业。2. 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3.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4. 70、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 未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的作业地点。6.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7.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生产的;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8. 未按规定爆破、爆破不进行“一炮三检”的作业地点。9.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焊作业。10. 同时打开一组风门作业的。六、防治水1. 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内采掘。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而擅自采掘。3. 存在老空积水、断层水、底板水等水害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探放水等措施或措施不力未消除水害隐患而威胁安全生产。4. 缩小防水煤柱提71、高开采上限和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等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生产。5. 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等危害施工安全。6. 有疑而不探者。附件2 现场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一、采煤(一)工作面生产1.工作面(包括端头及超前)支护质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标准要求。2.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完备,不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3.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4.薄煤层炮采工作面语言信号装置失效。5.采煤机截齿不齐全。6.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7.电气设备:(1)电气保护整定值不符合标准;(2)接72、地保护装置不符合标准;(3)移动变电站防淋水棚漏水。(二)工作面综机安撤1.安撤使用的回头轮子固定不牢、超载、活动面未扣严。2.绞车绳跑偏、咬绳,刹车装置变形或偏斜。3.使用双速绞车提运设备时,换速把手没固定。4.未按措施规定安设和使用信号装置。二、掘进1.掘进工作面(巷修)临时支护规格、数量等与规程要求不符。2.耙装机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耙装机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挡和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安装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2)耙装机作业区域未使用防爆探照灯;(3)耙斗与钢丝绳连接不符合矿规定;(4)耙斗钢丝绳断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3.巷道支护质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4.薄煤层矿井掘进时未按规程规73、定探测顶板石灰岩厚度。5.煤巷掘进时未按规程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6.超过20斜巷耙装作业未支设护身柱。7.综掘机:(1)非操作侧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不灵敏;(2)起动报警装置不灵敏;(3)前照明灯或后尾灯损坏;(4)高压胶管外皮鼓泡;(5)喷雾装置损坏或作用不正常。8.电气设备:(1)电气保护整定值不符合标准;(2)电气保护不灵敏可靠;(3)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标准; 三、机电1.大型固定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或测试不合格。2.倾斜井巷中的主运输胶带机,没有按规定安装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3.通风系统:(1)没有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2)主通风机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74、装置或装置失效。4.空压机:(1)压力表和安全阀没有按规定调整和校验;(2)水冷却的空压机冷却水出水温度超过规定。5.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或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6.矿井高压电网容性电流超过20A。7.高低压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或装置不合格。8.没有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9.井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非阻燃胶带、非阻燃电缆。1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11.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没有应急照明设施。12.矿井通讯:(1)井下主要75、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没有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的电话;(2)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没有安装电话。四、辅助运输1.停放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车辆压道岔停放;(2)距风门口5m内停放车。2安全间隙:车场、人行道、轨道运输巷道、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的安全间隙,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3.硐室:斜巷各车场缺少信号室、躲避硐,或硐室尺寸不符合要求,出现任何一项问题。4.轨道质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5.架空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6.安全信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76、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2)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7.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1)装设不齐全;(2)装设位置不符合要求;(3)使用不灵活、不可靠。8.斜巷绞车、对拉绞车运输存在拐弯运输情形。9.斜巷管理牌板:没有牌板或内容不齐全、与实际不相符。10.车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1)车场坡度超过规定;(2)上车场有负坡;(3)车场过卷距离不足。五、通防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2.未按综合防尘检查表要求执行的采掘工作面。3.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4.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5.应设而未设置隔(抑)爆设施的采掘工77、作面。6.安全监测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或示值超差的。7.煤仓、溜煤眼放空造成风流短路。8.新区开拓巷道揭露断层前或掘进巷道揭露采空区前未按规定探放瓦斯的。9.掘进巷道揭露采空区未立即处理的;巷道顶煤有自燃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主要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的。六、防治水1.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积矸较多,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2.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低,不符合集团矿有关规定。3.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4.主要水仓淤泥雨季前未清挖。附件3:安全隐患检查整改通知单XX煤矿三号井年月日 序号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整改意见整改单位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签字复查时间复查人签字123检查单位78、: 检查人员:XX煤矿三号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规程第259条)。4、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44条79、)。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4、煤层的自然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由有关业务部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80、技术措施。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综采(放)采区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开采的综采(放)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7、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8、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9、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81、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10、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11、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12、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13、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14、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1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16、承压含水层与开82、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17、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18、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1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2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21、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22、矿井停产检修计划。23、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由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83、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84、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9、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10、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1、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85、第67条)。12、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1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86、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15、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16、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4条),并上报公司备案。17、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0条)。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19、从87、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20、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88、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89、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需报矿审批的除外)。 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 30、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31、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在井下照相、90、录象的安全措施,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3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33、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3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3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3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91、“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37、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38、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39、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40、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92、(规程第285条)。41、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42、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7条)。43、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93、第294条)。44、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45、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46、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2条)。47、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48、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30条)。49、立井提升系统,每94、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50、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51、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我矿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机电科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95、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矿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第二章设备购置第四条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第五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七条逐级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矿用设备购置计划由矿统一平衡同意后,报送矿机电部,由矿分管设备的总工96、程师主持审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矿机电科: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矿机电矿长审批。2.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矿分管领导审批。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洗选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报分管领导审批。3.其他需论证并向矿分管领导报批的设备和项目。第九条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技术洽谈的方式选购。技术洽谈会由机电部安排,矿分管设备的总工程师主持,矿相关部门参加。第十条物资供应部门遵照审批后的97、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第十一条矿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三章设备使用、维修第十二条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我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98、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科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六条煤矿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第十八条矿井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矿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矿内部99、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第十九条设备外委大修理应报矿机电科审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我矿以外的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大修理)。第二十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第二十一条单台修理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矿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矿机电科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大修理的验收。第四章设备检查、测试第二十二条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二十三条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12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如有变更,必须填报100、由机电矿长签名的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提前7天报矿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矿井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矿领导组织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矿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要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下列规定:一次检修一天的为16小时;一次检修两天的为40小时。第二十六条矿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矿井月度停产检修时间超过24小时或有重要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已审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矿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矿汇报。第二十八条每次检修后,机电科要进行检修总结。第二十九条矿井电气设备的101、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规定进行。第三十条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矿井固定设备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十二条提升机系统、通风机性能、空压机性能每年测试一次;通风机通风网络测试每三年测试一次;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五章设备调剂第三十四条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矿对闲置设备实行调剂管理。第三十五条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矿不能投入使用或102、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矿井不再使用的设备。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第三十六条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矿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报公司审批。第六章设备更新报废第三十七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第三十八条设备报废程序:1.单台净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矿自行审批103、,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备案。2.净值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各单位填写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机电部。3.矿分管领导组织机电部、财务部组成设备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应手续。第七章钢丝绳使用管理第三十九条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新购置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第四十条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第四十一条摩擦轮式104、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二条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用钢丝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一、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必须小于下列数值: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为10。二、提升机钢丝绳直径减小的数值小于10;三、钢丝绳在运行期间未出现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所造成的损伤。四、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级锈蚀;五、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级锈蚀;六、钢丝绳经105、探伤监测,无异常现象。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在用钢丝绳,我矿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公司呈报继续使用的书面请示,并附上由机电矿长组织检查的鉴定意见和钢丝绳运行现状检查记录以及对钢丝绳继续使用期间进行维护监测的专项措施。第四十三条矿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钢丝绳进行现场检查,会审后提出是否继续使用及确定继续使用期限的具体意见,由机电部行文报矿机电矿长审核后批复。第四十四条我矿对继续使用的钢丝绳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实行专人专职检查制度。检查时间间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每五天一次;机电科科长或主管工程师每十天一次;机电矿长每月组织机电等部门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处理意见书面106、报公司机电部。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第四十五条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7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有关规定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第八章胶带和电缆使用管理第四十七条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必须由矿物资供应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采购,严禁使用单位以任何形式从任何渠道自行进货。没有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采购;厂家资料不全以及阻燃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接收,更不得发放入井。第四十八条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的采购、检验与使用应分别符合107、下列相应的标准:1.MT914 200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2.MT450 1995 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3.MT668 1997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术条件。4.MT386 1995 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5.MT449 1995 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6.MT669 1997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输送带技术条件。因生产需要,从国外进口的胶带和电缆,则按技术协议、订货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第四十九条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到货后,由矿物资供应部门按每一合同的每一品种规格截取试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108、行阻燃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发放。第五十条矿物资供应部门发放胶带或电缆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关厂家资料和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第五十一条没有厂家资料、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没有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使用单位不得领取,更不得入井使用。第五十二条电缆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度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上下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要求,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109、一章入井检身制度第二条矿必须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备负责入井检身工作的人员,装备测酒器(待购)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对入井人员逐个检身。第三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制服,佩带标志,正确使用完好的检查仪器。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佩带安全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并服从入井检身管理,自觉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因工作需要携带特殊物品入井的,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把入井安全关。对违反规定的入井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并可依照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负责井口检身工作的单位110、要加强检身工作管理,安监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七条井口考勤室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做好上下井人员清点和、人数记录,在规定时间将将上下井人数汇入“台帐”并报调度室。第八条每一名入井人员必须服从井口跟车人员的安排,按顺序依次上下井,严禁拥挤,并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第九条各单位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井情况,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业时间上下井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第十条矿井要制定外来人员上下井管理制度,由接待单位安排专人向调度室汇报上下井情况。 第十一条矿灯、自救器管理单位要分别制定领交清点制度。矿灯、自救器管理工作人员要对领交情况进行巡回111、检查,发现使用者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不交矿灯、自救器时,应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安通部对上下井人员的清点工作进行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下井带班人员112、范围及指标(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业务科室(安通部、生产科、机电科)管理人员。(二)下井带班指标1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采煤、掘进、机电等)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安通部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2次。2矿安通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通部、等安全生产业务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3次。以上人员每月下井次数由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确定。3矿生产和生产辅助单位的科队长、党支部书记、技术主管、副队长必须轮流下井值班,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管理人员在现场值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确保采煤、掘进、通风113、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由科队负责人值班进行。二、下井带班主要职责下井带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认真抓好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及安全会议精神在现场的落实,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前提,认真排查并消除现场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1下井带班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带班必须符合8小时制。(2)安全规程措施落实情况;(3)“一通三防”、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及管理情况;(5)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情况;(6)顶板管理、支护安全状况;(7)放炮安全管理状况;(8)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9) 现场劳114、动纪律情况;(10)其他有关现场安全的问题。2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它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矿井副矿长以上及科室管理人员带班时对当班矿井安全生产负责。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分析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3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指挥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针对隐患特点,立即组织采取停产115、停电、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5矿井要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按规定填写安全信息卡,对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调度室负责带班人员的签到。三、考核办法1矿成立下井带班考核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安通部,成员由安通部、人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116、核办公室依据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下井带班指标完成情况,对矿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室管理人员进行考核。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带班8小时制,中途有紧急情况者事先通知调度室,待调度室准许后方可升井。如有中途私自升井的带班人员,给予100元/次罚款。3矿各级领导干部、有关科室管理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下井检查记录单”。人资部门每月底将矿各级领导干部、有关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汇总后报矿安通部。4下井带班实行每月一通报一考核。凡达不到下井带班要求的,给予考核。5因病、因公出差或学习培训没有完成下井带班任务的,要出具证明。矿领导班子成员的证明由人资部门负责统计,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的证明由矿长签字,有关业117、务科室其他管理人员的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无故完不成下井带班任务的,按完不成指标考核处理。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将给予严厉处罚。四、附则1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2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下井检查记录单(样表)管理人员下井安全隐患采集卡姓名日期及班次隐患分类行走路线隐患内容隐患处理意见以上内容由入井人员认真填写清楚(投入安全隐患采集箱)XX煤矿三号井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的行为规范,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针对各单位特点118、,统一组织或分级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成册后认真执行。第三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第四条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1.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2.各工种、岗位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3.岗位环节全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4.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第五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批准发布实施。第六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方119、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七条基层科队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形式可多样化,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第八条 安通部、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 主要岗位要悬挂操作规程牌板,如绞车工、把钩工等。第十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事故分析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120、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第二章 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121、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122、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123、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矿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八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九条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24、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125、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126、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四章 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127、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第二十一条 因伤亡人数变化128、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129、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130、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事故调131、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13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三133、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134、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135、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煤矿三号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煤矿三号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XX煤矿三号井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第三条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第四条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136、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五条每月23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第六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安通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七条必须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第八条137、每月初必须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第九条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第十二条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第十三条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138、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发生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漏出时,可采用埋管方法抽出。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藏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139、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第十五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第十六条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第三章外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第十八条矿井140、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第十九条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第二十条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二十三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二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141、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第二十七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142、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四章内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第二十九条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不得在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的两侧同时回采。第三十条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第三十一条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煤柱,避免向邻近采空区漏风。第三十二条正常情况下,对沿空掘进巷道每周取一次气样,分143、析测定采空区有害气体情况。若出现异常,每班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第三十三条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区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第三十四条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帮、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三十五条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对巷道自然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然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灌144、浆或汽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第三十七条对采过的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第三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然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理和观测孔。第四十条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第五章煤尘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第四十二条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145、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第四十三条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矿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第四十五条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采煤机外喷雾应安装使用负压二次降尘装置或高压荷电喷雾装置。第四十六条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内喷雾压力不低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1.5 MPa)。第四十七条机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吸风量不小于150m3/min。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截割头不得大于5m。除尘风机距146、迎头距离不得超过50m。第四十八条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第四十九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第五十条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洒水降尘。第五十一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第五十二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通部值班领导。第六章矿井水灾预防147、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第五十五条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科队、科室及分管领导。第五十六条矿井、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第五十八条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手段,查明条件。第五十九条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认真搞好探放水工148、作。第六十条采空区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第六十一条封闭不良钻孔,必须超前启封处理。第六十二条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第六十三条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第六十四条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第六十五条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第六十六条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章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149、探支护或其他措施。第六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六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条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和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第七十一条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第七十二条综放工作面要有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第七十三条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150、术措施进行处理: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3.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5.综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6.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7.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8.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151、巷道。第八章职业危害事故预防制度第七十四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七十五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按规定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七十六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七十七条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152、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八条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第七十九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第八十条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153、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八十一条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2.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3.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矿职防管理部门。第八十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1.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2.制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3.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154、。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第八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第八十三条放射同位素源的储存场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第八十四条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外进行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第八十五条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155、手续并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或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第八十六条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八十七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由职防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第八十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九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未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给予5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奖罚等制度追究责任。XX煤矿三号井15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有效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XX煤矿三号井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是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征调物资、队伍、车辆和专业救助力量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第四条应急救援预案由调度室根据采场布置和生产实际组织生产业务部门编制,经矿长组157、织审查批准后执行。安监部门对编制和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的适用范围。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职责;(2)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职责;(3)设立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职责。3.危险目标和事故类型:(1)危险目标的确定与危险性评估;(2)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3)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4.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5.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改:(1)培训和预案演练计划;(2)预案的定期检查、维护;(3)根据演练结果和现场条件变化对预案的修改、完善。6.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1)通讯联络方式;(2)事故报告的程序、158、上报时限、上报部门等;(3)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有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4)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7.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应遵循的原则;详细规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实施程序等。8.物资和设备、工具:(1)储备单位、部门和储备信息网络;(2)调运程序。9.事故恢复程序:(1)决定终止应急救援、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2)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人事故现场的措施;(3)宣布应急取消、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10.指挥部成159、员、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医疗单位、专家组等通讯录或联系方式。第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掌握其内容。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认真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总结。第七条 不认真编制、学习救援预案,或不按要求组织、参与救援演练的给予责任人50元至200元的罚款;发生事故影响救援工作或拒不执行救援工作的按事故处罚制度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的落实,强化现场动态安全管理,杜绝隐患、“三违”、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一、隐患奖罚(一)安全隐160、患、质量隐患每条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者加倍处罚。(二)上级机关到采掘工作面等现场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超过3条的,每超1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通部分管副科长100元,罚当班安监员50元;每少1条,奖单位1000元,奖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通部分管副科长100元,奖当班安监员50元。(三)上级机关到采掘工作面等现场进行检查时,对沿途查出的辅助区队管理的问题,超过2条的,每超1条罚辅助单位1000元,罚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每人100元。(四)上级机关来矿进行通防、火工品、机电、运输、防治水等专项检查时,现场查出的161、本专业问题按累计统计,超过3条的,每超1条罚牵头科室(科队)正职、副职各100元;每少1条,奖牵头科室(科队)正职、副职各100元。(五)上级检查查出的规程措施编审不严、制度执行不严、基础资料不全、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把关不严等资料问题,超过1条的,每超1条罚责任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正职、责任人员各0元。(六)上级或矿复查验收时,发现原查出但仍未整改的隐患,参照上述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倍处罚。二、“三违”处罚(一)一般个人“三违”1一般个人“三违”人员罚款100元,并到安通部学习一个星期,学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2出现一般个人“三违”1人次,对采掘单位按2、辅助单位162、按3%扣罚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地面单位按5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罚井下单位“三大员”、当班值班人员和跟班管理人员每人50元,地面单位的正职、副职分别罚元、元。(二)严重个人“三违”1严重个人“三违”人员,罚款300元,调离原工作岗位,到人资部门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2因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侥幸事故的,必须组织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降级、开除矿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年度内发生2次严重个人“三违”的,解除劳动合同。3出现严重“三违”人员1人次,对采掘单位按3、辅助单位按5%扣罚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地面单位按10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罚井下单位“三大员”、当班值班人员163、和跟班管理人员、班长每人150元,地面单位的正职、副职分别罚120元、90元。(三)特殊工种、重要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出现个人“三违”,按同类型一律加倍处罚。三、“红黄牌”处罚(一)上级部门检查挂“红黄牌”和作出的行政处罚,由矿进行分析,责任单位全额承担行政罚款,分析并追究矿分管副矿长、安全督导小组成员、业务科室负责人责任。月度内被上级挂红牌2次,矿被停产整顿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执行。(二)矿井党政领导检查挂“红黄牌”挂红牌1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班长00元,罚当班安监员00元。黄牌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164、管理人员、班长200元,罚当班安监员每人00元。(三)其他管理人员挂“红黄牌”1挂红牌1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每人300元,罚当班班长、安监员各200元。2挂黄牌1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每人200元,罚当班班长、安监员各100元。四、事故处罚(一)对事故单位处罚规定、发生1人次轻伤或1次三级非人身事故,采掘单位扣罚安全结构工资10,通防队、机电队扣罚安全结构工资15,地面单位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0。、发生1人次重伤或1次二级非人身事故,采掘单位扣罚安全结构工资50%,通防队、机电队扣罚安全结构工资60%,地面165、单位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0%。、发生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事故调查组意见执行。、因发生事故被上级停产整顿的,在整顿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执行。、每发生1起重大侥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的),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罚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500元,当班安监员每人300元。、业务科室或安通部对反馈的事故隐患未能督促解决,或因现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督促整改,24小时内检查地点发生重伤责任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对相关检查人员罚款500元。、当安全事故有多个责任单位时,由事故调查小组按责任166、大小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扣罚意见。(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览表。五、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查隐患抓“三违”奖罚(一)不按矿或科队安排下井带班,造成空班漏岗的,罚款100元;在带班问题上弄虚作假的,罚款200元,并按有关规定与个人年薪、单位工资、先进评比等挂钩。(二)每少下1个井、少1个中夜班各罚款50元,少抓1人次“三违”、少完成1个罚款指标、少带1次班各罚款100元;并扣罚季度安全抵押兑现金额的10%;少2次扣罚季度安全抵押兑现金额的30%,少3次及以上扣罚季度安全抵押兑现金额的100%。(三)带班期间,对带班地点或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及时落实整改,或对存在的“167、三违”不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违章指挥或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下井信息卡填写不符合要求1次罚款30元,不填写下井带班检查记录单1次罚款50元。(五)对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六、其他奖罚(一)科队安全程度评估、质量标准化等基础资料日常检查时,每发现1处问题,对单位“三大员”和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非矿原因无证上岗1次,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单位“三大员”、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罚款各300元,发现2次,对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罚单位“三大员”各600元。(三)安全督导成员无故不参加督导单位安全活动或深入督导单位现场次数每168、少1次罚款50元。(四)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每发现1起,对单位“三大员”各加罚1000元;对轻伤和二级以下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1起,对单位“三大员”各加罚500元。(五)对拒绝、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或打击报复的,按严重个人“三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三大员”各罚款200元。 (六)在分析、处理隐患、“三违”事故中,出现任何推诿扯皮、隐瞒事故真相造成事态扩大、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对责任人加罚500元,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管理规定(一)上述隐患、一般个人“三违”、“红黄牌”的处罚由安通部出具证明169、,属个人承担的,由安通部统一收取,交财务科专款专用;属责任单位承担的,由人资部门具体落实,但不得重复处罚。(二)“三违”、事故处罚严格按照矿通报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再涉及其他处罚。(三)各单位内部查出的隐患及“三违”不计入对本单位考核。(四)检查人员查出的“三违”、隐患及罚款必须现场落实、通知到个人,并按规定填写信息卡。(五)各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能现场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罚外,对现场跟班领导一并处罚,因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六)安通部要对每天发生的“三违”人员、现场隐患和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矿早会上通报。相关隐患、“三违170、”、事故分析处理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分析、处理。(七)矿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八、本办法解释权属XX煤矿三号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附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览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览表 事故类别责任处罚死亡1人或一级非人身事故重伤1人或二级非人身事故轻伤1人或三级非人身事故井下单位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撤职,罚款10000元降职半年,罚款5000元罚款3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罚款10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罚款5000元罚款3000元地面单位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撤职,罚款10000元降职半年,罚款5000元罚款3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171、,罚款8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罚款4000元罚款2000元业务保安责任人降职半年,罚款3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1000元矿安全督导小组包保成员罚款2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说 明实行年薪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发生3人轻伤按1人重伤、3人重伤按1人死亡追究责任。XX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大考核力度,遏制“三违”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控制安全事故,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平安杨村,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1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而不报、迟报、隐瞒真相的单位或人员。2谎报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人员。3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生产设施的人员172、。4违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犯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侵犯职工合法安全权益,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工班长、安监员、安全督察队队员等。5对“三违”不制止、不查处、不按规定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或单位;对威胁职工人身安全、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不进行及时治理的单位或人员。6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对安全工作处理不公的。 二、受理单位和举报方式1受理单位:矿安通部。2举报方式: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三、举报要求及受理程序1被举报的必须是矿和有关单位没有发现的“三违”人员或隐患、向矿瞒报、迟173、报或未报的安全事故、未查处的损坏安全设施的人员、谎报安全事故的人员等,矿已经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等不在举报之列。2举报人员应说明举报事件的发生地点、时间、人员、简单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尽可能提供在场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便于调查和奖励,应尽可能提供本人的姓名和所在单位。3矿受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为举保人保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4安通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登记并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勘查或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由安通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属严重隐患的,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措施,限期整改。5对举报的安全事故、“三违”人员等,安通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单独调查不了的174、报矿领导协调解决,调查属实后按事故处理程序组织分析,进行处理。四、举报奖励办法1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2经核实属一般“三违”人员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3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三级以下非人身事故、严重“三违”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4经核实属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轻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举报人400元的奖励。5经核实为损坏安全生产设施的,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6对在举报调查过程中敢于积极出证的人员给予100元奖励。7各单位已经查出并上报的隐患和矿已查出的“三违”、安全事故、损坏安全生产设施的人员等,不予奖励。以上奖励由举报受理部门提出奖励报告,经矿长办公会研究175、后以适当形式奖励举报人员。五、处罚1对瞒报与谎报隐患、事故的人员、损坏安全设施的人员,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2对故意制造事端,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举报人员,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对将举报人员泄密的工作人员按上述奖励办法的数额进行加倍处罚,调离原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4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报司法机关处理。XX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依法治矿的轨道,有效176、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重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矿安全工作的实践和从严管理的经验,为了满足安全管理和便于操作的需要,特制定XX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如下: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强化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井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所有单位和员工。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指令和质量标准。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操作,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177、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禁止。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各项制度要健全,安全责任要分清,奖罚要严明公证合理。第五条:实行安全惩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第六条: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凡违反XX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按XX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500元的罚款,并到矿人资部门安全素质学习班学习。1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者;2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执行规程措施造成事故的指挥及施工现场负责人;3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178、者;4采掘工作面进行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具体操作者;5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人员;6不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将人员放入警戒线以内的责任者;7因违章作业造成冒顶、供电、机械事故影响生产达一个圆班的责任者;8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达不到齐全可靠、灵敏好用的要求,依然使用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0井上、下带电作业人员及指挥者。第八条:在事故调查分析时,经了解情况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实行第七条处分。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200元生活费并每天必须到矿人资部门进行安全学习,上岗前经考试合格后179、方可上岗。1一次造成两名重伤的责任者;2发生重大非人身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抢救人员;3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第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1一次造成两名以上重伤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因跑车导致人员伤害的责任者;3在死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违章蹬扒车辆,乘坐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者;5违章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入井及井下吸烟着者;6瓦检员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者;7造成死亡事故感的主要责任者。第十一条:凡违章、违纪人员,按违章、违纪程度、次数或损失情况进行处理。一、违章人员: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第一次的给180、当事人一次罚款200元,并将“三违人员”通知书送达家中,待岗三个月,上岗前在全矿各单位班前会上做检查。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第二次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罚款500元,待岗6个月上岗。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第三次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放长假或解除劳动合同。二、违纪人员:1第一次罚款100元,并将违纪通知书送达家中;2第二次罚款200元,给予警告处分并待岗三个月,上岗前必须在矿各基层单位班前会做检查。待岗期间发给生活费200元,并每天参加矿安全学习班,从事有其它收入的停发生活费;第三次罚款300元,给予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发给200元生活费,每天必须参加矿安全学习班,从181、事有其它收入的停发生活费;第四次违纪的罚款600元,降技能工资一档,不得恢复,放长假八个月以上,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从事有其它收入的停发生活费。第十二条:凡发生的定报人身事故,一是根据伤情轻重,严格按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二是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段别,有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第十三条:矿员工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事故,必须报工伤,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本矿员工在工伤认定条件(时间、区域)范围内,因他人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经协商单位和个人均同意不报工伤的)受伤人必须呈报交不报工伤的字据,有安检部门备案,其事故医疗费用、罚金及损失赔偿应全部有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承担,如受伤者本人负有一182、定责任应按比例承担部分费用。第十五条:凡发生的定报非人身事故,按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凡发生的定报轻伤(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及三级(含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除外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当班班长,值班领导及书记队长(部长)行如下连带处罚:1.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人身事故,对队(部)长、支部书记罚800元,副队(部)长值班领导罚款7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当班班长、安全网员、青年岗员、验收员罚款200元;2.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人身事故,对队(部)长、支部书记罚款500元,副队(部)长值班领导罚款3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当班班长、安全网员、青年岗员、验收员罚183、款100元;3.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人身事故,对队(部)长、支部书记罚款250元,副队(部)长值班领导罚款15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当班班长、安全网员、青年岗员、验收员罚款50元。第十七条: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凡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方面发生问题,将严格按矿安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安通部长50元,罚矿长100元。第十九条: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如实做好记录,否则每次罚主管领导50元,每次罚书记40元。第二十条:基层生产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并做记录活动内容,(活动必须针本单位安全具体情况、矿上级安184、全指令、保安规程、作业规程等),否则,每一次罚主管领导20元,无记录每次罚书记20元。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凡发生的人身事故,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汇报,有关工作的界定、治疗、护理、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的报销。第二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自救器、安全帽或矿灯者罚款100元,损坏、丢失自救器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50元。第二十三条:入井人员不系安全帽带、帽带过松、用松紧物作帽带或不穿胶靴者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人车信号发出后人车未停稳就上下人车者罚款50元。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地点等候人车或乘坐人车不挂链在人车上打闹者罚款50元。第二十六条:严禁携带长大物料,人料混乘坐人或炸药人185、混乘车者罚款50元,跟车工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斜巷行车行人罚责任人100元。小绞车司机无信号行车罚款200元,规定严禁行人的斜巷行人罚责任者50元,主井除巡检、检修人员外,副井初人车不能运行外,严禁行人,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停止工作并进安全素质学习班学习。第二十八条:严格出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或人车正常运行时间以外的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由运输队副井口人员负责,人车正常运行时间以内右入井检身人员检身,逢人必检,否则给予罚当班检身人员30元。第二十九条:凡发现违章指挥对现场指挥人员罚款2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条款执行。第三十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186、,否则罚当事人100元,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罚100元。第三十一条:上岗不带安全资格证、岗位操作合格证罚款50元,无证上岗者及其指派无证人员上岗者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新开工项目,无规程、无措施不得施工,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技术主管领导100元。第三十三条:矿基层单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无故脱岗者罚款50元,如果当班发生事故按有关条款处理。第三十四条:贯彻学习规程、措施要登记参加学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及学习人签字。否则,每人次罚主管人员30元,罚单位技术主管人员50元。第三十五条:作业规程要适用于现场实际并符合有关技术政策,要便于操作,做到本质安全。否则,对编制人员罚款50元187、;如果因审批者把关不严而造成事故的,对审批者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所下发的安全隐患“四定”要按要求进行整改,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解决不了的,可写出书面材料交生产副矿长予以申明,并交安检部备案,同时也要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否则,一处隐患罚所在单位主管领导50元。第三十七条:安检人员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处未按要求整改,罚当班值班最高职务人员50元。第三十八条:操作大型设备如:副井绞车、主扇风机、锅炉、井上下皮带以及变电所等人员、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特岗人员如瓦检员、调度员及设备正在运输的司机和巡检员,如脱岗就令其下岗。如在班中睡觉罚款100元,其他人员脱岗一次罚款1188、00元,班中睡觉罚款50元。第三十九条:矿现场办公或安全大检查,凡规定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如有急事可委派他人参加,但必须事先向组长请假,否则当事人罚款50元。第四十条:安检人员或瓦检人员每班应对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及有害气体情况向作业地点的负责人予以通报。作业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安检员工作票及瓦检手册上签字,如故意不签或有意报复,对负责人罚款50元。第四十一条:现场交接班人员,必须坚持需交接班制度,没有许交接班罚交接班人员50元,交接班人没有把安全问题交清、交细而造成定报以下事故,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等级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189、,订立攻守同盟,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经矿安委会讨论从重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部(队)主要领导者200400元的罚款和警告处分: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违反“三大规程”、甚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由于规章制度、安全设施、规程、措施不健全,是员工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现场管理混乱而发生事故的;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人员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带病运转或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作业人员因患有已不适应现岗位作业的各种疾病,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190、调整工作岗位,经矿有关部门研究安排调整,如符合调离条件而未调离造成事故的。第四十四条:在作业现场发现“三违”人员,不加以制止教育,熟视无睹,而发生事故的,管理人员给予200400元的罚款及警告处分;一般管理人员、特岗人员、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操作煤电钻、开皮带人员,车工严禁戴手套,车工必须戴防护眼镜,女车工不得将长发散落在外,凡在龙门吊、航吊或其他吊具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否则,罚款50元。第四十六条:凡用氧气、乙炔气体的场所,两种气体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气瓶距火点间隔距离也不191、得小于5米,否则罚款50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停止工作,进安全素质学习班学习三天,罚款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别人劝阻,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打击报复揭发“三违”人员的;漫骂、殴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人员及现场有关人员,阻止事故调查处理的。第四十八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签定师徒合同,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第四十九条:凡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生的罚款款项将按相关的要求落实到隐患单位及责任人。第五十条:对安通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基层单位领导不予理睬且不处理,对单位领导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对单位领导增加罚款200元。第五十一条:受到过安全处罚的基层单位领导,192、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年终安全奖将按下列比例减发:发生死亡及一级非人身事故,取消年终安全奖。发生重伤及二极非人身事故,指标内1人(件),减发10%,超指标则取消年终安全奖。发生轻伤及三级非人身事故,超指标1人(件)减发10%,2人(件)减发30%。第五十二条:工业厂区内凡是需要用火炉取暖的单位,必须报护卫队备案,未审报者一律不得使用,各取暖点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各取暖点内严禁存放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否则罚车主或司机50元。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检修制度,不准随便占用检修时间,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检修人员擅自改动支架管路和手柄位置而造成事故的,193、给予检修人员100300元的罚款。第五十四条:采面上下出口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并罚当班100元。第五十五条:综采工作面架前空顶超过1米,不及时支护,每架对当班罚款100元。第五十六条:采煤机一个滚筒上少3个以上截齿,每少一个罚当班司机10元。第五十七条:上下出口超前支护按作业规程要求每少一根罚当班验收员50元,少一棵F梁,罚当班验收员30元。第五十八条:采面所使用的单体柱子必须采取防倒措施,一棵柱子不挂防倒钩,罚款50元。第五十九条:人员跨越溜子、皮带运输机、转载机,必须停止设备运转,皮带有过桥必须走过桥,无过桥必须停皮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194、六十条:机组割煤后,按规程要求及时移架,移架时架前、架间不得有无关人员,否则罚移架工50元。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片帮必须有安全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交代安全措施,无措施罚值班队长100元,有措施但不按措施施工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二条:不按规定用皮带运送物料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第六十三条:检修采煤机或其它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四条:转载点及工作面架间喷雾损坏一处不及时修复,罚责任单位5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五条:采煤机内外喷雾不坚持使用,罚责任者50元。第六十六条:粉尘较大(机组下风方向)区195、域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否则,罚款30元。第六十七条:小眼及煤仓上口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以防止人员坠入,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200元。第六十八条:综采工作面上出口回风道瓦斯传感器位置距离前溜机尾中线不大于10米,否则,每次给予采煤堆当班班长罚款50元。第六十九条:掘进头不使用前探梁或不打机头、机尾压柱或地锚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条:风筒距掘进头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一条:迎头支护空帮空顶或不按规程要求架设,一架罚当班负责人100元,整改后方可继续工作。第七十二条:规定湿式打眼而干打眼者,罚现场负责人300元。第七十三条:瓦斯探头距机掘掘进头距离196、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七十四条:锚杆拉力达不到要求,不使用锚固剂,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打眼深度不够,使锚杆外露过长,托盘活动,罚责任者50元。第七十五条:严格火工品管理,坚持运输、保管、领退、使用、销毁制度;坚持雷管、炸药分装和箱上锁制度。作到帐、卡、物相符,否则,给予责任人50500元罚款。第七十六条: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不按规定放炮,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放炮员50元,造成放炮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或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领退火工品的三联单,必须按要求签字,班长签字时必须填明火工品量,坚持用量、清退量栏内1人签字,否则,不许197、发放火工品。如果把关不严,一经查出,各罚当事人100元。第七十八条:严禁乱扔乱放火工品,造成火工品丢失者,每卷炸药或每管雷管各罚责任者100元。第七十九条: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0-200元。第八十条:拣到一卷炸药奖2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20元,雷管无编号奖5元。第八十一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卓著成绩的。第八十二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领导、调度室,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险程度的。第八十三条: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198、的。第八十四条: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八十五条:被罚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说明情况有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安通部,再由矿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第八十六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其它违章违纪行为,安通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第八十七条:对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制时,以上级规定为准。XX煤矿三号井员工考勤及入井签到制度第一条:工作时间: 矿机关员工及基层单位常白班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基层单位倒班员工实行综合工作时间制,每周工作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199、情况除外: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检修的。 3、因生产连续性的要求,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的。 间歇性工作工种,如炊事员、服务员、小车司机、水泵工、浴池工、守卫、通勤车、值班车司机、勤杂等,因工作性质不同,工作时间不受八小时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二条:各单位生产工作时间(北京时间)如下:1、机关及地面常白班人员工作时间:上午:9点30分13点30分 下午:15点30分19点30分2、基层单位三班制倒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早班:10点200、18点30分 中班:18点2点30分 夜班:2点10点30分 上述时间内前半小时为班前会,学习有关规程、操作技能及有关文件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同时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凡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当班不得分配上岗工作。第三条:考勤形式、方法和时间:矿现阶段暂时实行考勤本考勤的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员工必须在上下班交领考勤本,其中:基层单位不论井上、下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在井口考勤室考勤;机关各部室在劳人部进行考勤,因工作原因需要下井的,与劳人部通报情况后在井口考勤室考勤;因故未考勤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交考勤本又无请假手续的,视为未出勤,按照旷工处理。 考勤本收发时间: 机关: 早9:30收本;下午201、19:50发本 基层单位:井下作业人员:早班:收本:10:3011:30; 发本:18:30中班:收本:18:3019:30 发本:2:30夜班:收本:2:303:30; 发本:10:30井上作业人员:早班:收本:10:3011:00; 发本:18:40中班:收本:18:3019:00; 发本:2:40夜班:收本:2:303:00; 发本:10:40。第四条:考勤核算:1、矿员工考勤核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31日,每月员工的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以及月末各种奖励发放、考核的当月出勤均以此时间为准。2、考勤数据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矿劳人部考勤员应当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认真、仔细的记录好个人考202、勤,各单位核算员应在每月一日将本单位员工出勤认真核对,将填写好的员工点名册交劳人部。当发现员工出勤漏报、少报、错报现象的,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后,填写员工考勤更改申请,经单位主管、矿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劳人部给予修改。第五条:考勤员职责:1、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收、发考勤本。2、考勤员不得擅自提前发考勤本,发现提前发考勤本罚款50元/人次。未下井作为下井考勤的,发生一人次对考勤员罚款100元。3、每班的考勤台帐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台帐与考勤本必须相符,发现不相符,罚款10元/人次。4、凡在本办法第五条收本时间后仍未下井的人员,不得计算出勤和入井。出现入井或出勤忘记交本的特殊情况,必须有单位写出书203、面员工考勤证明,经单位主管、矿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作为出勤计算。5、每班考勤员必须在本办法第五条收本时间后一小时内向调度室报明当班井上、下出勤人数,次月1号夜班考勤员必须在1日早班向各单位及劳人部报各单位上月全月出勤人数、工数,不得影响矿的工资计算时间,否则对当班考勤员罚款100元。6、考勤人员如工作不认真,对一人多交本多领本及代交代领考勤本现象熟视无睹的,罚100元/人次。第六条:员工考勤规定:1、员工凡到考勤室交、领考勤本,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不得在考勤室无理取闹、侮辱、漫骂、殴打考勤员,若发生上述事件,视情节罚款200500元,直至给予行政处分。2、凡到考勤室交本后,必须尽快上岗,不得在考204、勤室内外闲坐、谈笑,如发生类似情况,罚款50元/次,并视为脱岗扣除当班工资。3、入井签到1)矿所有生产员工每班上班时,必须到考勤室交本,入井员工交本后在入井台帐上签字后方可检身入井;员工升井后,经检身工检身,在升井台帐上签字后方可领取考勤本。2)签名时必须在单位、班次格中,将本人姓名写清,入(升)井员工未签名入(升)井,每次罚款20元。 3)矿管理人员在下井前必须到考勤室交本、在管理人员升(入)井 签到台帐签名,写清入井行走路线,发现问题,工作现场,并由考勤人员如实填写入升井时间。升入井人员未签字一次罚款50元,并扣减当班入井数,纳入月底考核。 4)检身工在检身时,必须核对入(升)井人员名单,205、若未签名者,检身人员有权不让其下井,若未签名,检身人员让其下井,罚检身员20元。台帐妥善要保管,到月报时更换台帐。 5)考勤、检身人员有权要求入(升)井人员办理签字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入(升)井手续的,考勤、检身人员有权拒收考勤本,台帐损坏,罚50元,丢失者罚50元,若台帐未及时更换,使入(升)井人员无法签到,一次罚50元。XX煤矿三号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第一条: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一种安全与健康的预防性辅助用品,属于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须佩戴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矿是按照工种岗位来配备发放的。2、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保206、护措施,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止因无劳动防护用品或佩戴不正确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3、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生产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工种相同劳动条件相同,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不得转让、出售。第二条 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1、凡属我单位固定职工、临时用工,按标准规定的使用期限免费发给防护用品。2、专用防护用品按保安规程及安全作业规程规定,发给井下作业用的安全帽及安全带、带电作业用的绝缘鞋、绝缘手套、矽肺粉尘作业用的防尘口罩,有毒作业用的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有烧灼或喷溅伤害作业用的防护面具,有伤害眼207、睛作业的防护眼镜,有噪音作业用的护耳器等防护用品。3、专用防护用品除防护眼镜外,不规定使用期限,但必须按科学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安全有效。经过实验,对失效的防护用品要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整件或部件,集体使用的专户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损坏。4、发给防寒用品足以起到防寒作用的,所发单工作服、防护鞋相应延长使用时间;发给防寒手套的减发三个月单手套,发给皮防寒手套,使用期限两冬。5、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与安全情况,可发给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企业按同工种标准发放。第三条 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1、按标准规定发放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对个别未列入标准的工208、种,报集团矿处理。2、发放防护用品要认真及时、如实地填写“防护用品领、发登记卡片”,对无故损坏和丢失公用防护用品的按使用时间、损失价值赔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到期限而损坏丢失的,由个人按防护用品实际价格购买。3、防护用品只限于参加生产劳动时间,职工脱离生产岗位两个月以上者停发防护用品,已发的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时间,调离本企业工作或开除的,应将防护用品收回。4、职工改变工种前发的防护用品与新工种防护用品相同的,可继续使用,使用时间超过原工种规定时间一半,可按原工种使用时间计算,按新工种标准多余的防护用品收回,不足的补发。5、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工种,按操作时间长的工种标准发放防护用品,在短时间内从事某些工作需要某些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给,用后收回。6、负责防护用品的同志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标准,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节约使用防护用品。劳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标准和规定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分配防护用品指标,检查防护用品工作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供应部门采购合乎规格质量的防护用品。7、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保证质量,并有防护用品合格证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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