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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生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31页)
选煤厂生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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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1035 2023-11-14 29页 89.78KB
1、选煤厂生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我厂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相关制度的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调度指挥、生产组织、对外业务联系及生产工艺安排,煤质控制及技术创新、改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2、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二)安检科:对全厂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工作和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企管科:负责全厂经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编制、经营指标的控制和预算、经济承包目标的考核、管理创新、合同管理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四)机电科:对全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检修计划,建立健全设备台帐,保障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五)物管科:负责全厂机电设备、配件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主管为具体负责人。(六)劳资办:对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七)综合办:负责综合协调与服务3、文秘及档案管理、车辆管理、信访稳定工作,综合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八)政工科:负责党委和工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及宣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九)生产车间:各车间对所属区域内安全生产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好车间内部设备维修、技术革新改造、人员分配与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十)车队: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保障生产车辆使用,队长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管理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生失职行为,给我厂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但又达不到法律处分的行为进行追究,4、是厂内部的一种惩戒管理制度。第五条 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同时,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外,其余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以及其他后果等客观因素和本人态度,合理确定责任追究处理的幅度和档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并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制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5、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行为的。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发生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对因失职行为应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并处200元经济处罚,但是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谈话教育,免于责任追究处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不听劝阻和制止任意作为的;(二)明知行为的发生已有过错仍然继续的;(三)连续发生过错或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行为的。第十条 因共同过失发生失职行为的,区分主次责任进6、行处理,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者,按照其在共同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在共同失职行为中,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协调、配合人员负次要责任;同是主办人员的,职务高的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 对应当受到诫勉以上责任追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应负责任,降低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和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失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7、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标准的区分:本制度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失职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标准区分如下:一般经济损失是指5000元以上至3万元的损失;一定经济损失是指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损失;较大经济损失是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是指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损失;巨大经济损失是指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损失。 第十四条 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8、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六个档次。具体追究事项情节的轻重程度,根据失职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第十五条 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以及其他后果,都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客观依据。第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处理,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级使用或者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9、以2000-5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造成影响的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给予通报、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给予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职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的处理。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分管副厂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 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10、具体责任追究事项设在主管该业务的职能科室,负责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厂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调查权。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事项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审核、审批、执行的阶段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处理的档次和被追究人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和处理意见审批权限,分别由追究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形式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厂发展规划和发展目11、标的;(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公司及厂人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三)决策失误造成厂重大项目失败的;(四)因个人原因造成厂财产被破坏、诈骗、盗窃及浪费的;(五)违反厂重要数据保密规定,在统计、传递、汇报或保存过程中造成泄密并产生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六)因工作或沟通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被公司问责的;(七)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厂职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八)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厂利益的;(九)对外宣传或言论违反事实,对厂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安全、机电、技术、煤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事故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的追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及各自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12、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处罚程度与公司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干部聘任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的的责任追究,不得隐瞒。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10日内,向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责任追究决定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对某种行为给予责任追究,但其行为已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领导小13、组认为需要予以追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追究。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自下发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附件: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组长副组长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人综合办/企管科YNNYY结束执行决定申请复查确认处理决定,并反馈意见组织复查,并拿出复查意见审批审核下发处理决定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并拿出处理意见追究事项立项受理N审核审批YYNN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连续和稳定,打造高效的现代化选煤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选煤厂生产工艺管理考核办法责任要求,14、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厂与生产管理相关的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科:对全厂安全生产的协调、指挥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二)洗煤车间:对原煤、洗煤、压滤(只包括浓缩)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装运车间:对装运、压滤(只包括压滤)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四)机电车间:对全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五)机电科:对全厂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负责,主任为15、具体负责人。(六)车队: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队长为具体负责人。(七)物管科:对全厂机电设备、配件的进货质量负责,主管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生产副厂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五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 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办,负责生产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16、制度行使调查权。第六条 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生产事故(影响矿井提煤1小时、洗煤双系统2小时以上)的;(二)生产过程中,不听从厂的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三)生产过程中有意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四)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调查的。第七条 生产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整体推进我厂工作效能,促进我厂经营管理工作快速且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厂经营管理17、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岗位目标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经营副厂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经营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四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企管科,负责生产经营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18、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第五条 责任追究事项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审批、执行的阶段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处理的档次和被追究人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和处理意见审批权限,分别由追究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形式下达执行。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追究:(一)在市场化考核中没有按时提供考核资料,影响市场化及时结算的;(二)在绩效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绩效考核公平性的;(三)在承包合同考核中,提供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19、损失的;(四)在生产经营指标上,与上级部门沟通不力,造成损失的;(五)在工程管理上,由于工程质量导致厂资产减值和安全事故的;第七条 经营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 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实现安全关口前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选煤厂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及分类1、安20、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安全相关问题(信息)。从精细化管理角度出发,能够改进或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整体质量的相关信息。包括规范人21、员操作行为、设备安全运行状态、生产组织环节相关细节问题信息。对安全生产构不成直接影响的安全相关问题。第二条 隐患责任追究1、一般事故隐患追究和处罚上级领导部门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每条扣除车间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隐患所在车间安全“双基”考核0.2分;厂级层面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每条扣除车间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隐患所在车间安全“双基”考核0.1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车间主任、副主任、具体责任人加倍处罚。2、安全问题(信息)追究上级领导部门所提出建议以及厂层面提出安全问题(信息),首次不予以责任追究。对于重复出现安全问题(信息)或建议,每条扣除车间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22、人及所在车间安全“双基”考核0.2分;累计出现加倍扣分。3、罚款追究上级部门对我厂进行安全检查存在罚款项的,与我厂安全检查人员、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一周内的安全检查情况挂钩,其挂钩比例为80%。4、隐患整改追究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至厂安检办。无正当理由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期限、不整改的,按照事故隐患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每条扣其车间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及整改单位当月“双基”考核0.5分;重大事故隐患每条扣其车间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及负有整改责任单位当月“双基”考核分1分;事故隐患整改完毕,未及时反馈的或是反馈与实际不相符的,每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单位23、扣除其当月“双基”考核分0.5分。因事故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倍追究、处罚。第三条 隐患整改制度建设追究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并扣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负责人、车间当月“双基”考核分0.5分:(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的;(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合格或24、者未经专业组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七)不经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无方案、无安全措施,撤除、改造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四条 专业系统隐患责任追究安全系统、生产系统、机电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各系统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一)对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掌握不清的;(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三)厂属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核的。第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岗位安全责任制,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25、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定义:1. 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2. 有可能造成触电、辐射、火灾等重大事故;3. 有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4. 有可能造成严重停产、减产。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行政责任追究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三条 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整改不力、措施不当及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原因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岗职工因操作不当、玩忽职守、脱岗、违反岗位责任制等原因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受到行政责任26、追究。第五条 设备安全维护使用责任追究(一)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安全设施失灵、不全等,责任人受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二)岗位人员操作不当、脱岗、玩忽职守等,相关人员受记过、降级、开除处分。(三)机电设备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安全保护装置、闭锁、保护装置失灵,危及安全的相关人员受记过、降级处分;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者,受开除处分。(四)扒、蹬、跳或乘坐胶带输送备,责任人受开除处分。(五)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或带电作业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六)不执行停送电检修制度,违章指挥,违章送电或误送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追究指挥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干部撤27、职,责任者开除。 (七)无计划、无执行停送电制度搭车检修,或造成事故的,追究决策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干部撤职,责任者开除。(八)胶带输送机司机岗位睡觉、工作不负责任或脱岗,造成堵机头、断带撕带的,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九)重点消防区域进行电焊等作业,没有经过审批或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相关人员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第六条 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一)违反火工品的回收、上交管理规定,盗窃、私藏、私送、私带、私自买卖、丢失炸药、雷管,当事人开除厂籍,相关人员受降级、留用察看处分。(二)大中修设备或危险作业,未编制、审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单位第一安全负责28、人受警告、记过处分。(三)偷盗、破坏设备、安全设施、材料等受开除处分。(四)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违者受记过、降级处分,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受警告、记过处分。(五)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汇报及时处理。现场检查不认真或查出隐患后,不及时处理、瞒报、迟报、虚报安全隐患的,受记过、降级、开除处分。(六)各单位必须有可靠的防火设施。否则,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七)溜煤眼、煤仓、各类孔洞或设备运转部位等未按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追究责任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八)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者的责任,干部撤职,肇29、事者开除厂籍。 (九)跟班干部、值班干部无故空岗和脱岗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十)瞒报、迟报、虚报事故的,受记过、降级、开除处分。 (十一)因私拉乱扯电源线,造成触电和火灾事故的,给予肇事者开除厂籍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选煤厂其它安全规程或对未列入以上条款的其它重大安全隐患,比照执行。第八条 涉及上级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的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具体文件规定要求实施责任追究。第九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厂安全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期执行。机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试行)30、为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我厂工作质量,整体推进我厂工作效能,促进我厂机电管理工作快速且有效地开展,确保我厂机电设备连续高效运转,现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选煤厂机电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与机电管理相关的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机电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厂长助理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机电管理中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31、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四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机电管理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机电办,负责机电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对机电办的管理责任追究由组长制定专人负责,机电办回避。第五条 在机电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追究:(一)由于机电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生产事故(影响矿井提煤1小时、洗煤双系统2小时以上)的;(二)由于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37KW以上电机烧毁或造成单价在5000元设备、配件损毁的;(三)发生由于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损毁的;(四)机电设备存在重大32、隐患且未登记限期整改的;(五)在机电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事故调查的;(六)机电设备长期带病运行,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七)由于检修安全措施制定不严密或准备不充分造成检修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全厂检修过程中,拒不执行厂整体安排造成影响的;第六条 机电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技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技术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培养一支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人才队伍,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选33、煤厂自主创新管理相关文件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厂与技术管理相关的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办:对全厂工艺技术改造管理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二)洗煤车间:对原煤、洗煤、压滤(只包括浓缩)系统的技术改造实施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机电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装运车间:对装运、压滤(只包括压滤)系统的技术改造实施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机电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四)机电车间:对全厂电气设备的技术改造实施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机电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五)机电办34、:对全厂机电技术改造管理负责,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六)物管办:对技术改造所需机电设备、配件的进货速度、质量负责,主管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技术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生产副厂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五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技术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办,负责煤质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第六条 35、技术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在技术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技术管理过程中有意进行技术封锁导致影响正产安全生产的;(三)在技术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调查的。第七条 技术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煤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产品质量,树立选煤厂的良好形象,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追究制度根据选煤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36、究。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厂与煤质管理相关的技术员及以上人员。第三条 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办: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末原煤灰分控制、日常生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煤质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二)洗煤车间: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负责,具体指标要求见厂小指标考核办法,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煤质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装运车间:对产品装车质量负责,具体要求见选煤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煤质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四)机电车间:对全厂除轨道衡、地磅外的计量记质设备校验、维护负责,具体要求见选煤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煤质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五)机电办:对轨道衡37、地磅的校验、维护负责,具体要求见选煤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六)车队:对地销的装载工作负责,具体要求见选煤厂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队长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厂成立煤质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 长:厂长副组长:生产副厂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五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 煤质管理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办,负责煤质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第六条 煤质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在产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超标、超差,出现煤质纠纷的;(二)生产过程中有意损害产品质量的;(三)在煤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调查的。第七条 煤质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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