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业集团公司建设发展法律事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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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89098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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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业集团公司建设发展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XXXX船业集团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船业集团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办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2、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重大经济活动(例如收购、重组企业等)的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法律事务的处理常规流程一、法律事务常规流程1、业务部门作为法律事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常规性事务由业务部门处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对于日常性事务处理证据的留存由业务部门负责保管。2、对3、于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但又达不到一定数额的非常规事项,或者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常规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董秘办审核或参与,对事项的相关风险附上参考意见后返回业务部门处理,有部门负责人决断是否采纳,董秘办对事务需全程跟踪。该等级的事项的证据留存在董秘办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一式两份进行保管,原件有业务部门保管,复印件交董秘办保管。3、对于金额达一定数额以上的非常规事项,应经董秘办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各部门之间分工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是三道防线:1、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原则、政策的制定者,执行的监督者,重大特殊事项的审批者;2、董秘办为法律风险防范的业务部门,对业务部门常规性事务的监督者,重大事项的4、参谋者,同时作为外部法律顾问与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协调者;3、业务部门(含分管副总)为法律风险第一道防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法律事务的决策者。三、财务部门对相关事务的会计处理1、经常性计提,年度扣减后回冲(例保修费的计提等,详见附件五)。2、重大涉诉项目按评估风险计提(或涉诉项目一律按败诉计提,胜诉后回冲)。四、管理层对法律事务的授权,审批和监管集团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应给予业务部门常规性事项的经常性授权,重大事项应由董秘办主管附签,特殊或战略性事务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策。日常监管由董秘办处理,政策性监管由监事会负责。五、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1、涉诉出庭2、重大事项的参考意见5、3、非制式法律文件的撰写4、战略事项前的法律意见书5、参与公司制度的制定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第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6、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要求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第九条 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7、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8、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签约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证明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代表资格或代理资格,不得与无代表权或无代理权的人签约,也不得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对仅有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工作证的,不得与之签约。对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应互换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第十五条 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各方的签约代表须亲笔签字,不得复写(印)或以私章代替签字。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第十六条 资信调查:经办单位应全面、充分考察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第十七条 合同的谈判:经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9、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参加。第十八条 合同的起草:经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合同。经办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编号。第十九条 合同的会签及审核: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一般由经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单位会签,会签后由公司领导按照相应权限签署审核意见。以下重大事项,应由会签单位会签、董秘办审查,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应规定审核批准后,报集团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方可签订合同:(一)对外投资;(二)企业收购或企业重组;(三)资产抵押;(四)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五)涉外(含涉台、港、澳)合同。(六)10、标的额为30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其他各类合同。无合同和合同未按规定会签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还应由公司法律顾问会签意见并出具出面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系指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范畴。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授权委托:经办单位签订合同前,代理人须持合同会签审核单,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意见,到公司总经办开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获得签订合同的代理资格。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经会签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字,经办部门持合同会签审核单,并到总经办备案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由公11、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存档: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办单位应将合同会签单、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存档,并分别报送总经办、财务部备案。重大合同还应报董秘办备案。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有效合同,公司予以承认,其相应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第二十五条 经办单位应依约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履行,有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和经办单位的要求协助履行合同。合同副本应送协助履行单位。经办单位应主动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12、现公司违约情况时,经办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处理,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须及时将违约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领导。第二十七条 以上重大合同生效后,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经办单位应催促对方履行,并于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30 日内收集证据报董秘办及公司领导,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采取措施。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制度办理会签手续。变更和解除合同,未按照本制度办理会签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13、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十条 解除合同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第七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二条 合同未经会签不得盖章。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个别合同确需加盖公司行政公章的,应经董秘办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私自加盖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的,责任由经办部门及主管领导自负。合同专用章不得外借。第三十三条14、 集团总经办应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防止合同专用章丢失和被盗用。违规使用合同专用章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部分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第三十四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三十五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15、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董秘办(法律顾问),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16、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其上级部门、董秘办(法律顾问)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一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董秘办(法律顾问)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第四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董秘办(法律顾问)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董秘办(法律顾问)在法17、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董秘办(法律顾问)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四十五条 董秘办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部分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宣传用语、广告用语等需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秘办审核。对于未经书面审核而擅自实行的对外活动、宣传、广告所引起公司涉讼或行政机关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对于金额特别巨大者,将18、在追偿的基础上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董秘办根据公司指示对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所招聘的人员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个人信用调查,在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所情况、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对于各下属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人员还需有下属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担保或要求其具有当地户口。第四十九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资料,对员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记录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对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则必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员工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留至改员工离职后一年。第五十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需第一时间19、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和董秘办(法律顾问),并及时收集和准备相关材料。如果需实行一定的处罚措施如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应预先告知董秘办(法律顾问)。对由于系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劳动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将由行政人事部和董秘办(法律顾问)报公司领导决定处理。第五部分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第五十二条 董秘办(法律顾问)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董秘办(法律顾问)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20、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董秘办(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董秘办(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公司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必须事先咨询董秘办(法律顾问)意见。第五十六条 董秘办(法律顾问)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董秘办(法律顾问)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部分 法律知识培训第五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21、,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第五十九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董秘办(法律顾问)负责,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六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六十一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各下属公司、营销部门的不同特点,22、培训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第六十二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第六十三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七部分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第六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秘密23、,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董秘办(法律顾问)依本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公司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24、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2、在业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顾问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4、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9、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25、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0、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1、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2、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3、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4、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5、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6、伪造合同的 17、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18、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26、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19、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0、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1、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4、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六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董秘办(法律顾问)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27、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级、内部待岗、开除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28、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部分 附 则第七十三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29、批准后生效。附件一 交船前船东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部门步骤生产车间质检部经营部项目总指挥船东质量投诉投诉收到投诉书收到投诉书收到投诉书 说明情况是否整改 否整改通知会同相关部门与船东沟通编制、发放整改通知书 是接受整改通知书接受整改通知书接受整改通知书接受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落实整改,整改过程中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及船东协商整改内容整改报告复核与归档接受整改报告编制整改报告接受整改报告接受整改报告接受整改报告接受整改报告会同船东复查整改报告落实情况归档附件二 交船后船东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部门步骤生产车间质检部(质保科)总经理技术科采购部船东质量投诉投诉收到投诉书 说明情况是否整改 否是整改通知实施整改30、审批会同相关部门与船东沟通编制、发放整改通知书 落实整改落实整改接收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整改报告复核与归档编制整改报告接收整改报告接收整改报告接收整改报告接收整改报告接收整改报告归档会同船东复核整改报告落实情况附件三 船东索赔处理流程 部门步骤董事长财务部法律顾问分管副总经营部质检部船东索赔提出接到索赔书面通知书提出索赔 说明情况是否赔付 否 是索赔报告编制索赔报告 收到报告收到报告收到报告协商与洽谈协商与洽谈审批审批与支付质量索赔协议支付索赔审核归档归档附件四 要求取消合同的处理流程 部门步骤董事长法律顾问分管副总经营部船东提出取消合同接收书面信函函提出取消合同报告审批审核提出法律意见收到报告31、报告情况 提出法律意见谈判明确指示明确指示谈判审核审批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取消合同或修改合同取消合同或修改合同确认确认明确指示文件归档归档附件五 建造项目保修费计提及核算办法XXXX船业集团公司建造项目保修费计提及核算办法为规范建造项目保修费计提标准,统一计提比例和时点,根据XXXX船业集团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内和国际同行业惯例,制定本办法,为经营决策提供较准确的依据。第一条 建造项目保修费是指根据以往信息、行业惯例及市场环境等对船舶建造、海洋工程建造项目以及制造的钢结构产品等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标准,合理计提的保修费用。第二条 根据行业经验对建造项目保修责任及应32、计提的保修费用予以合理估计后制定保修费用计提政策。计提时点:按完工百分比确认进度每月按比例预提保修费,业务合同完成时将预提保修费提足转入预计负债保修费。计提方法:采用业务合同个别认定法作为保修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基数:按项目完工销售收入为计提基数。计提范围:船舶建造项目、海洋工程建造项目以及制造的钢结构产品。计提比例:不同级别的保修责任保修费用计提比例为船舶建造项目 计提比例 1%海洋工程建造项目 计提比例 1-4%第四条 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各子公司企业应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在规定的计提比例范围内制定内部规定,并由项目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进行签批。第五条 建造项目保修费一般以交船仪式签字后一33、年内有效(具体情况视项目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保修期内项目检修保养费用在预计负债保修费用内列支,保修期结束后,应将该项目“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余额冲回,不足部分补提。 第六条 按新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建造项目保修费的账务处理如下:一、按完工百分比确认进度每月按比例预提保修费借记“销售费用-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保修费”贷记“预提费用-其他预提费用(保修费)”二、业务合同完成时预提保修费转入预计负债保修费借记“预提费用-其他预提费用(保修费)”贷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三、保修期内船舶检修保养费用的列支借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保修期满预计负债保修费余额处理(一)保修34、费如有余额,需将余额以红字冲回借记“销售费用-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保修费”贷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二)保修费余额如有不足,需先补提不足部份,再列支借记“销售费用-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保修费”贷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借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第七条 账务调整原则:为保证集团内各企业核算的一致性,各企业对以往不同核算进行统一调整。一、对完工建造项目或产品保修费金额原在“预提费用-其他预提费用(保修费)”中核算的统一调整到“预计负债产品保修费”科目核算。二、对未完工建造项目或产品保修费金额统一核算原则,即将在“生产成本”中已核算金额调整到新增科目“销售费用-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保修费”,贷方统一在“预提费用-其他预提费用(保修费)”中核算。第八条 本办法从XX年11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