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培训课件(28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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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71527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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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并不多。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定:(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2、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3、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4、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5,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5、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6,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2月1日起实行)规定: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新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组成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7,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九条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6、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按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其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8,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十一条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9,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施工。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8、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10,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51号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区、县(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9、申办处置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处置工程渣土。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套设施正常运行。(1)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区、县(市)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2)占地规模20亩(含)以上或建筑体量10万方(含)以上的建设工地应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实现泥浆就地处理;(3)占地规模20亩以下或建筑体量10万方以下的建设工地应实施泥浆规范化集中处置,并与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1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1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市政府令第278 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1、,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1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七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第八条第一款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第九12、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1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15,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13、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第十五条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16,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17,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十六条 14、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 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 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18,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凡在15、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19,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20,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16、方可交付使用。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2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单位重新提交资料,必要时,17、可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2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18、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19、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2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20、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25,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要根据现场周边的实际情况,委托21、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日常监测工作。,26,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3、建立应急抢险预案,加强日常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施工现场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抢险预案,并在现场配备抢险用的材料、物资、设备。各建设工程遇到基坑检测数据报警及异常、涌沙渗水等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按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并报告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方案,确需做重大修改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进行论证。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加强对基坑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切实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27,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要点,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