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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苏省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质量分册(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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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766574 2023-10-11 155页 889.41KB
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上册:质量分册 3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上册:质量分册修订说明自2020年1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2、1) 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目 录1 总则 51.1 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适用范围52 行为准则 52.1 基本要求 52.2 质量行为要求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33.1 地基基础工程133.2 钢筋工程233.3 混凝土工程 323.4 钢结构工程43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533.6 砌体工程603.7 防水工程693.8 装饰装修工程82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923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053.11 建筑电气工程 112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214 质量管理资料 124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244.2 施工试验检验资料 1334.3 施工记录 1374.4 质量验收记录 1425 附则 142 5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4、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等。 (二)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三)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6、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7、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条文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3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8、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9、444号)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10、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1.4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11、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12、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十七条 第(三)小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13、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六)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求,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14、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2.1.6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六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15、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十)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16、任。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以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17、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2.2质量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18、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19、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2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20、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21、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2.2.1.3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22、质规20209号)(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23、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落实优质优24、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费办法。2.2.1.4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25、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五) 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2.2.1.5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26、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27、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6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程序符合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2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2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7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真实的原始资料,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 第三款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30、依据。2.2.1.8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2.1.9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31、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四)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六) 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32、2.2.1.10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33、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2.2.1.1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34、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第二款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35、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当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36、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2.2.2质量行为要求37、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2.2.2.3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A.1.1 勘38、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2.2.2.4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参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39、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2.2.3施工单位2.2.3.1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2.3.2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建筑40、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第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2.3.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41、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2.3.4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3.0.4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3.0.6 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2.2.3.5质量42、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详见“6 施工方案”2.2.3.6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3.0.6.3 22 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2.2.3.7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6.4.1 技术准备:包括施工所需技术资料的准备、图纸深化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试验检验及测试工作计划、样板制作计划以及相关单位的技术交接计划等。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2.243、.3 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2.2.3.8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2.3.9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44、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2.3.10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45、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2.2.3.11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2.3.12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2.2.3.1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6、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2.3.14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2.47、2.3.15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2.2.3.16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三、重点任务(二)提升项目管48、理水平”的第2条: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2.2.3.17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2.2.3.18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49、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2.4监理单位2.250、.4.1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2.2.4.2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017第35号)一、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确保人员在岗履职。2.2.4.3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1、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4.2.1 监理规划可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建设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7工程造价控制。8工程进度控制。9安全生产管理的52、监理工作。10合同与信息管理。11组织协调。12监理工作设施。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3、。2.2.4.4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54、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2.2.4.5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2.4.6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55、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2.2.4.7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56、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2.2.4.8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2.4.9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建设工程监理规57、范GB/T 50319-2013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2.2.4.10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按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58、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59、。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2.2.4.11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2.2.5检测单位2.2.5.1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建60、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2.2.5.2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61、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2.5.3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第十一条 第三款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2.2.5.4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62、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 第三款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第十一条 第四款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2.5.5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条 第二款6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2.5.6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第十一条 第一款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64、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2.2.5.7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2.2.5.8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6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2.2.5.9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条 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3工程实体质量3.1地基基础工程3.1.1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66、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2.3.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3.1.2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4.1.2 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4.4.5 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67、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4.6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验槽。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A68、.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69、别。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1.6 地基验槽时,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 4.1.2 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入岩桩的岩性判定应由勘察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每个孔底岩样进行签字确认。3.1.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70、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1)持力层强度和均匀性;(2)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鄞硬层;(3)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的古井、墓穴和空洞;(4)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A.2.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2)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3.1.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基强度或承71、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3.1.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72、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4.4.2 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3.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4.1.3 处理后的地73、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4.4.8 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2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3 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4 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74、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夯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5 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6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7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3.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75、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76、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77、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3.1.8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素土灰土地基、粉煤灰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的配合比、压实系数、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4.2 素土、灰土地基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 砂和砂石地基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78、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5 粉煤灰地基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79、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3.1.9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1 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2 地基处理记80、录包括地勘处理综合描述记录(应对地基处理的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图)、试桩试夯试 验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等,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记录。3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81、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82、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3.1.10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灌注桩成孔深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2.3 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摩擦型桩: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2 端承型桩: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控制标高为辅。建筑地基基础工程83、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3.1.1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灌注桩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2.5 钢筋笼制作、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笼的材质、84、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的规定:2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钢筋直径大于20mm),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3 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当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置于内侧;4 导管接头处外径应比钢筋笼的内径小100mm以上;5 搬运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防止变形,安放应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和自由落下,就位后应立即固定。3.1.1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成品桩进场应组织检查验收,几何尺寸、强度、抗弯性能等应85、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5.5.3 混凝土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方可起吊,达到100后方可运输。3、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抗裂性能等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 9.1.2 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应对运到现场的管桩成品质量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和检测:1 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产品合格证、运货单及管桩外壁的标志,对管桩的规格和型号进行逐条检查。当施工工艺对龄期有要求时,应核查龄期,管桩的龄期应满足施86、工工艺要求。2 应对管桩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抽检。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管桩桩节总数的2,管桩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的有关规定。同一检验批中,当抽检结果出现一节管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加倍检查,再发现有不合格的管桩时,该检验批的管桩不准使用。3 应对管桩端板几何尺寸进行抽检。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管桩桩节总数的2,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JCT947的有关规定,凡端板厚度或电焊坡口尺寸不合格的桩,不得使用。4 应对管桩的预应力钢棒数量和直径、螺旋筋直径和间距、螺旋筋加密区的长度以及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每个检验批87、抽检桩节数不应少于两根,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的有关规定。同一检验批中,仍有不合格的管桩时,该检验批的管桩不准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4.3.4 检查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产品合格证、强度报告、型式检验报告、抗裂性能检测报告,并按设计或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抗弯性能检测。管桩桩身的抗裂弯矩和极限弯矩检验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的规定。5.1.94 施工用管桩在施打前应双控,即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的设计强度,同时应满足锤击静压管桩混凝土龄期常温88、养护不小于28d和高压釜养护管桩龄期不小于3d的要求。6.2.5 应对管桩预应力钢筋数量和直径,螺旋箍的直径、间距和加密长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时,应在工地随机抽取3节桩经人工破碎后检测,也可利用设计标高以上且不小于2.5m长的余桩进行人工破碎后检测。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4.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2 预应力管桩进场检验时,对同一项目、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抽取数量不宜少于总节数的0.1且不得少于1节,对管桩预应力钢筋的数量和直径,螺旋箍的直径、间距和加密区长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进行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3.89、1.1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5.3.2 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3.1.1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5.4.1 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3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3.1.1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接桩质量应经检查和检测。建筑与市政90、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5.1.2 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7.3.3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m;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3 桩对接前,上下端钣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4 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91、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下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5 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5.5.10 焊接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身应对中,错位不宜大于2mm,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3 预应力桩应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并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的措施。492、 焊接宜沿桩四周对称进行,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5 桩接头焊好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继续沉桩,自然冷却时间宜符合表5.5.10的规定,严禁浇水冷却,或不冷却就开始沉桩。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8.3.2 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二级焊缝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1.0m;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或其他导向措施。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不超过2mm;逐节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110093、0桩长,且不得大于20mm。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2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3.4.3 6.抗拔管桩接头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当处于弱酸腐蚀性环境场地时,宜同时采用焊接连接,接头数量不应超过1个。5.3.5 7、接桩和桩尖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二级焊缝的要求。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2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3.1.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94、位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终压条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锤击桩应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必要时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7.5.9 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标准;2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3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5次;3 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10s。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5.5.24 锤击桩终止沉桩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终止沉桩应以桩端标95、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当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可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2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予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5.5.25 静压桩终压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2 静压桩终压标准可结合现场试验结果确定;3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次3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次5次;4 稳压压桩力不应小于终压力96、,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s10s。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8.1.12 沉桩的控制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压桩力、设计桩长、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桩端持力层为黏性土时,应以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压桩力控制为辅;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性土时,应以贯入度、压桩力控制为主,标高控制为辅。3.1.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沉桩顺序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当打桩可能影响附近构建筑物时,应采取减少振动或挤土影响的措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5.5.16 锤击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沉桩顺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长后短、先密后疏的次97、序进行;4 密集桩群应控制沉桩速率,宜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一侧毗邻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应由该侧向远离该侧的方向施打。10.0.9 沉桩时减少振动与挤土的措施宜为开挖防震沟、控制沉桩速率、预钻孔沉桩、设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设置隔离桩、合理安排沉桩流程。3.1.18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当采用引孔沉桩工艺时,引孔直径、孔深、数量应由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 8.1.13 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时,引孔的直径、孔深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引孔直径不宜超过桩直径的23,深度不宜超过桩长的23,并应采取防塌孔的措施;2 引孔宜采98、用长螺旋钻机引孔,垂直偏差不宜大于0.5,钻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3 引孔作业和沉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4 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的终压(锤)标准应根据相应的沉桩工艺,依据本标准第8.4节、第8.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7.5.14引孔压桩法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引孔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2引孔作业和压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在软土地基中不宜大于3h;3引孔中有积水时,宜采用开口型桩尖。7.5.15当桩较密集,或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消减超孔压或99、采取引孔等措施,并可按本规范第7.4.9条执行。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桩数10的桩设置上涌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涌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3.1.19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检验验收。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5.4.3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2 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100、取;3 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4 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5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6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3.1.20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5.1.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1.1 基桩检测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基桩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101、测方法的适应性、桩基的设计条件、成桩工艺等,按表3.1.1合理选择检测方法。3.1.2 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 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3 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4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3.3.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102、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基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1 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2 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3.3.8 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103、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9.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试验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桩基设计等级、施工前取得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因素.按现104、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确定:1 工程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时;2 施工前工程未按本规范第5.3.1条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3 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4 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9.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1 除本规范第9.4.3条规定条件外的桩基;2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检测的辅助检测。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JGJ16-20148.3.9 大直径扩底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检测承载力时,检验数量不应105、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2在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后注浆桩承载力检测应在注浆20d后进行,浆液中掺入早强剂时可于注浆15d后进行。3.1.2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桩应进行完整性检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3.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106、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2 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4 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107、明确桩身完整性类别的桩或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进行验证检测。8.3.8 大直径扩底桩可采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10根;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桩身完整性时,检验数量应为100。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10.3.2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800),按不少于总桩数10%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施工时声测管埋设应符合JGJ16-2014要求,800-1600不少于3根,大于1600不少于108、4根。3.1.2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2.7 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3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3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5.6.21 每浇注50m3应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个台班应有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的桩应有1组试件,每组试件应有3个试块,同组试件应取自同车混凝土。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JGJ/T225-2109、0108.3.7 每灌注50m3混凝土必须有1组试件,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3.1.2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体积混凝土在入模温度基础上温升值不宜大于50度,里表温差不宜大于25,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C/d;拆除保温覆盖时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2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2.1.1 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3.0.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宜为C25C50,并可采用混凝土60d或90d的强度作为混凝土配合110、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2 大体积混凝土的结构配筋除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构造要求外,还应结合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方法配置控制温度和收缩的构造钢筋;3 大体积混凝土置于岩石类地基上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上设置滑动层;4 设计中应采取减少大体积混凝土外部约束的技术措施;5 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情况提出温度场和应变的相关测试要求。3.0.4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50;2 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当量温度)不宜大于25;3 混凝土浇筑体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0d;4 拆除保温覆盖时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20。111、5.5.1 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保温保湿养护。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除应按普通混凝土进行常规养护外,保温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专人负责保温养护工作,并应进行测试记录;2 保湿养护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4d,应经常检查塑料薄膜或养护剂涂层的完整情况,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3 保温覆盖层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当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最大温差小于20时,可全部拆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7.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宜大于30;混凝土浇筑体最大温升值不宜大于50。2 在覆盖养护或带模养护阶段,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112、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结束覆盖养护或拆模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3 混凝土浇筑体内部相邻两测温点的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4 混凝土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0d;当有可靠经验时,降温速率要求可适当放宽。3.1.2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抗浮锚杆的位置、孔径、长度、倾斜度、自由段长度和手拉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6.1.3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113、计工作年限。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4.1.3 永久性锚杆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12.1.6 永久性锚杆工程应进行锚杆的基本试验,临时性锚杆工程当采用任何一种新型锚杆或锚杆用于从未用过的地层时,应进行锚杆的基本试验。12.1.19 工程锚杆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其中占锚杆总量5且不少于3根的锚杆应进行多循环张拉验收试验,占锚杆总量95的锚杆应进行单循环张拉验收试验。11.1.2 抗浮锚杆防水等级及构造应符合建(构)筑物相应要求,耐久性及防腐构造应满足相应地层及地下水环境下的永久性锚杆设计要求。14.2.1 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114、容:1 出厂合格证检查;2 现场抽检试验报告检查;3 锚杆浆体强度、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14.2.2 预应力锚杆的受拉承载力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1节的规定;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与粘结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12.2节和的规定。 14.2.3 锚杆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表14.2.3-1的规定;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表14.2.3-2的规定。3.1.2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2.1 素土、灰土地基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素土地基土料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5,并应过115、筛,不应含有冻土或膨胀土,严禁采用地表耕植土、淤泥及淤泥质土、杂填土等土料;2 灰土地基的土料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5,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15mm,石灰宜采用新鲜的消石灰,其颗粒不得大于5mm,且不应含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粒,灰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灰土应搅拌均匀。4.2.2 素土、灰土地基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2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取用。4.2.3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分层铺填厚度宜取200mm300mm,应随铺填随夯压密实。基底为软弱土层时,地基底部宜加强。4.116、2.6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每层进行检验,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铺填上层土。2 可采用环刀法、贯入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其检测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3 采用环刀法检验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检验点数量每50m2100m2不应少于1个点;条形基础的地基检验点数量每10m20m不应少于1个点;每个独立基础不应少于1个点。4 采用贯入仪或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施工质量时,每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117、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3.1.2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基础工程进行验收检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6.4.2 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118、符合下列规定:1 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2 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3 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3.2钢筋工程3.2.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代换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2.0.11 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2015年版)4.2.8 当进行钢筋代换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119、件承载力、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规定以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3.2.2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5.2 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120、212.0.10 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设置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性能要求;2 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要求;3 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3.2.3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3.10 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121、子、软弱混凝土层;2 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3 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4 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5 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8.6.8 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2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外露的钢筋进行保护或者待混凝土浇筑后对外露的钢筋采用钢丝刷对钢筋上的浮浆等污染物进行清理。3.2.4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122、-20115.4.9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5.2 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5.5.3 钢筋安装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3的规定,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柱5mm,墙3mm)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123、10.4.2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预制构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浇混凝土中伸出的钢筋应采用专用模具进行定位,并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控制连接钢筋的中心位置及外露长度满足设计要求。2 构件安装前应检查预制构件上套筒、预留孔的规格、位置、数量和深度;当套筒、预留孔内有杂物时,应清理干净。3 应检查被连接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长度。当连接钢筋倾斜时,应进行校直;连接钢筋偏离套筒或孔洞中心线不宜超过3mm。连接钢筋中心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构件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随意切割、强行调整定位钢筋。3.2.5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124、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3.1 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5.3.2 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对钢筋进行加热。钢筋应一次弯折到位。5.3.3 钢筋宜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125、折。5.3.5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2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3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126、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5.3.5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3.2.6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5.1.2 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127、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2.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3.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128、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3.2.7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的抗震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3.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房屋建筑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 最大力总延伸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2.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钢筋混淆、锈蚀或损伤的措施。3.2.8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129、0204-20155.5.2 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5.5.3 钢筋安装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3的规定,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柱5mm,墙3mm)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4.8 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放在柱纵向钢筋内侧;当主次梁底部标高相同时,次梁下部钢筋应放在主梁下部钢筋之上;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侧,并宜在墙端弯折锚固。3.2.9钢筋工程130、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5.3.3 钢筋和预应力筋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4.7 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2 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竖向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数绑扎;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绑扎;3 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4 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承重结构同步绑扎;5 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起始距离宜为50mm。5.4.9 钢筋安131、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3.2.10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5.4.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5.4.3 螺纹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132、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2)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133、-20213.3.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5.3.1 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接头试件应从完成的实体中截取,并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4.1 钢筋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的类型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在同一根受力钢筋上宜少设接头。在结构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连接接头。8.4.2 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134、其他构件中的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时,受拉钢筋直径不宜大于25mm,受压钢筋直径不宜大于28mm。8.4.3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互相错开。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倍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宜大于50;对板、墙、柱及预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并筋采用绑扎搭接连接时,应按每根单筋错开搭接的方式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按同一连接区段内所135、有的单根钢筋计算。并筋中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单筋分别计算。8.4.7 纵向受力钢筋的机械连接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连接钢筋的较小直径。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机械连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但对板、墙、柱及预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机械连接套筒的保护层厚度宜满足有关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机械连接套筒的横向净间距不宜小于25mm;套筒处箍筋的间距仍应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构件中的机械连接接头,除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抗疲劳性能外,位于同一136、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8.4.8 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以及直径大于28mm的带肋钢筋,其焊接应经试验确定;余热处理钢筋不宜焊接。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且不小于500mm,d为连接钢筋的较小直径,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焊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但对预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4.1 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137、,且不应进行钢筋搭接。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3.2.10.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当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接头性能和连接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机械连接工艺指导书。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3.3.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5.3.1 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接头试件应从完成的实体中截取,并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4.0.1 接头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138、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选用级或级接头;当在同一连接区段内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100时,应选用级接头。2 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选用级接头。4.0.3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除本条第2款和第4款所列情况外139、可不受限制。2 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级接头或级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3 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4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6.1.1 钢筋丝头现场加工与接头安装应按接头技术提供单位的加工、安装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工人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应稳定。6.1.2 钢筋丝头加工与接头安装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6.2.1 直螺纹钢筋丝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端部应采用带锯、砂轮锯或带圆弧形刀片的专用钢筋切断机切平;2 镦粗头不应有与钢筋轴线相垂直的140、横向裂纹;3 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极限偏差应为02.0p;4 钢筋丝头宜满足6f级精度要求,应采用专用直螺纹量规检验,通规应能顺利旋入并达到要求的拧入长度,止规旋入不得超过3p。各规格的自检数量不应少于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6.3.1 直螺纹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接头时可用管钳扳手拧紧,钢筋丝头应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标准型、正反丝型、异径型接头安装后的单侧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对无法对顶的其他直螺纹接头,应附加锁紧螺母、顶紧凸台等措施紧固。2 接头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7.0.1 工程应用接头时,应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提交的接头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与验141、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所用接头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 连接件产品设计、接头加工安装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3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7.0.2 接头工艺检验应针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种类型和型式接头都应进行工艺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单向拉伸极限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2 每种规格钢筋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3 接头试件测量残余变形后可继续进行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并宜按本规程表A.1.3中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4 每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142、3.0.5和表3.0.7的规定;5 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工艺参数调整,合格后方可按最终确认的工艺参数进行接头批量加工。7.0.5 接头现场抽检项目应包括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抽检应按验收批进行,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7.0.6 接头安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本规程第7.0.5条的验收批,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2 套筒挤压接头应按验收批抽取10接头,压痕直径或挤压后套143、筒长度应满足本规程第6.3.3条第3款的要求;钢筋插入套筒深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检查不合格数超过10时,可在本批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中抽取3个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本规程第7.0.7条进行评定。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仅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4.2 144、钢筋机械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工钢筋接头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钢筋接头的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2 机械连接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规定,且不得小于15mm。接头之间的横向净间距不宜小于25mm。3 螺纹接头安装后应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力矩。挤压接头压痕直径的波动范围应控制在允许波动范围内,并使用专用量规进行检验。4机械连接接头的适用范围、工艺要求、套筒材料及质量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3.2.10.2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当钢筋采用145、焊接连接时,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4.1.5 带肋钢筋进行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气压焊时,应将纵肋对纵肋安放和焊接。4.1.7 两根同牌号、不同直径的钢筋可进行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闪光对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4mm,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7mm。焊接工艺参数可在大、小直径钢筋焊接工艺参数之间偏大选用,两根钢筋的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的允许值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对接头强度的要求,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4.1.2 电渣压力焊应用于柱、墙等构筑物现浇混凝土结构中竖向受力钢筋的146、连接;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4.2.1 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焊接骨架和钢筋焊接网,宜采用电阻点焊制作。4.3.2 连续闪光焊所能焊接的钢筋直径上限,应根据焊机容量、钢筋牌号等具体情况而定,并应符合表4.3.2的规定。4.6.1 电渣压力焊应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或斜向(倾斜度不大于10)钢筋的连接。4.7.1 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位置、水平位置或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5.1.1 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应按检验批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第5.8节的有关规定。质量检验与验收应包括外观质量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147、目两类。5.1.2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验收中,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和非纵向受力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为目视观察。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应为主控项目。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检查应为一般项目。5.3.2 闪光对焊接头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焊接头表面应呈圆滑、带毛刺状,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2 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3 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4 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110,且不得大于1mm。5.6.1 电渣压力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力学性148、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2 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3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试件做拉伸试验。5.6.2 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当钢筋直径为25mm及以下时,不得小于4mm;当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得小于6mm;2 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3 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4 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1mm。5.7.1 气压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149、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2 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3 在同一批中,异径钢筋气压焊接头可只做拉伸试验。5.7.2 钢筋气压焊接头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头处的轴线偏移e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110,且不得大于1mm(图5.7.2a);当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应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当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在钢筋直径的310以下时,可加热150、矫正;当大于310时,应切除重焊;2 接头处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3 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当大于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矫正。3.2.1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4.4.5 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普通钢筋锚固长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直径、钢筋及混凝土抗拉强度、钢筋的外形、钢筋锚固端的形式、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2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3 对受压钢筋,当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并需锚固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70。混151、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5.2 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52、1.1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8.3.2 纵向受拉普通钢筋的锚固长度修正系数a应按下列规定取用:1 当带肋钢筋的公称直径大于25mm时取1.10;2 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取1.25;3 施工过程中易受扰动的钢筋取1.10;4 当纵向受力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大于其设计计算面积时,修正系数取设计计算面积与实际配筋面积的比值,但对有抗震设防要求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不应考虑此项修正;5 锚固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为3d时修正系数可取0.80,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d时修正系数可取0.70,中间按内插取值,此处d为锚固钢筋的直径。8.3.3 当纵向受拉普通钢筋末端采用弯153、钩或机械锚固措施时,包括弯钩或锚固端头在内的锚固长度(投影长度)可取为基本锚固长度lab的60。弯钩和机械锚固的形式(图8.3.3)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3的规定。8.3.4 混凝土结构中的纵向受压钢筋,当计算中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相应受拉锚固长度的70。受压钢筋不应采用末端弯钩和一侧贴焊锚筋的锚固措施。8.3.5 承受动力荷载的预制构件,应将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末端焊接在钢板或角钢上,钢板或角钢应可靠地锚固在混凝土中。钢板或角钢的尺寸应按计算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10mm。其他构件中受力普通钢筋的末端也可通过焊接钢板或型钢实现锚固。3.2.11.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154、钢筋锚固板及配件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256 的相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3.8 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钢筋锚固端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钢筋锚固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有关规定。6.0.1 锚固板产品提供单位应提交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于不等厚或长方形锚固板,尚应提交省部级的产品鉴定证书。6.0.2 锚固板产品进场时,应检查其锚固板产品的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适用钢筋直径、锚固板尺寸、锚固板材料、锚固板类型、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以及可追溯原材料性能和加工质量的155、生产批号。产品尺寸及公差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用于焊接锚固板的钢板、钢筋、焊条应有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6.0.3 钢筋锚固板的现场检验应包括工艺检验、抗拉强度检验、螺纹连接锚固板的钢筋丝头加工质量检验和拧紧扭矩检验、焊接锚固板的焊缝检验。拧紧扭矩检验应在工程实体中进行,工艺检验、抗拉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钢筋丝头加工现场抽取。工艺检验、抗拉强度检验和拧紧扭矩检验规定为主控项目,外观质量检验规定为一般项目。6.0.4 钢筋锚固板加工与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钢筋锚固板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商、变更钢筋锚固板参数、形式及变更产品供应商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156、。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到规定:1 每种规格的钢筋锚固板试件不应少于3根;2每根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2.3条的规定;3 其中1根试件的抗拉强度不合格时,应重取6根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为本次工艺检验不合格。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3.2.5 锚固板与钢筋的连接宜选用直螺纹连接,连接螺纹的公差带应符合普通螺纹公差GB/Tl97中6H、6f级精度规定。采用焊接连接时,宜选用穿孔塞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6.0.7 对螺纹连接钢筋锚固板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加工现场随机抽取3个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并应按本规程第3.2.3条的157、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强度要求,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6.0.8 对焊接连接钢筋锚固板的每一验收批,应随机抽取3个试件,并按本规程第3.2.3条的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强度要求,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4.1.1 采用部分锚固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锚固板侧面和端面的混158、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锚固长度范围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5d;锚固长度范围内应配置不少于3根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5倍,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第1根箍筋与锚固板承压面的距离应小于1d;锚固长度范围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5d时,可不设横向箍筋。3 钢筋净间距不宜小于1.5d。4 锚固长度lab不宜小于0.4lab(或0.4labE);对于500MPa、400MPa、335MPa级钢筋,锚固区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不宜低于C35、C30、C25。5纵向钢159、筋不承受反复拉、压力,且满足下列条件时,锚固长度lab可减小至0.3lab;1)锚固长度范围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2d;2)对500MPa、400MPa、335MPa级钢筋,锚固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不低于C40、C35、C30。6 梁、柱或拉杆等构件的纵向受拉主筋采用锚固板集中锚固于与其正交或斜交的边柱、顶板、底板等边缘构件时(图4.1.1),锚固长度lah除应符合本条第4款或第5款的规定外,宜将钢筋锚固板延伸至正交或斜交边缘构件对侧纵向主筋内边。3.2.12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3.5 纵向受力160、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5.3.6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的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161、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拉筋用作剪力墙、楼板等构件中拉结筋时,两端弯钩可采用一端135另一端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5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3.3 当纵向受拉普通钢筋末端采用弯钩或机械锚固措施时,包括弯钩或锚固端头在内的锚固长度(投影长度)可取为基本锚固长度lab的60。弯钩和机械锚固的形式(图8.3.3)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3的规定。16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11.11 除截面内力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且受拉主筋配筋率小于表4.11.7规定的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外,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时,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图4.11.11)。3.2.13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1.4 混凝土应布料均衡。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163、。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采取防止模板、钢筋、钢构、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的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E.0.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2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3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7.2.1 混凝土结构用钢筋内隔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钢筋内隔件应用技164、术规程JGJT 219的要求,不得使用石子、砖块、木块等作为间隔件。7.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间隔件安放后应进行保护,不应使之受损或错位。作业时应避免物件对钢筋间隔件的撞击。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要求。2 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小于10mm时,应采用混凝土、塑料或钢筋支架间隔件支撑钢筋,支架间距为:当采用6mm分布筋时,不大于500mm;当采用8mm分布筋时,不大于800mm。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小于10mm时,可采用混凝土或金属间隔件做支架。间隔件在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均不大于800mm。当板厚h不大于200mm时,间隔件可用10mm钢筋制作;当板厚h介于165、200300mm时,间隔件应用12mm钢筋制做;当h大于300mm时,制作间隔件的钢筋应适当加大。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四分册)混凝土结构DGJ32/J30-20067.0.4 不准在已绑扎好的钢筋上堆放物料,特别应注意雨棚、挑檐、阳台等悬臂薄板结构钢筋不得踩下,以至影响结构质量和使用安全。3.2.13.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板钢筋布置形式、位置、备注常见问题。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9.2.4 在钢筋混凝土悬臂梁中,应有不少于2根上部钢筋伸至悬臂梁外端,并向下弯折不小于12d;其余钢筋不应在梁的上部截断,而应按本规范第9.2.8条规166、定的弯起点位置向下弯折,并按本规范第9.2.7条的规定在梁的下边锚固。3.2.14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7.4.2 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6G101-1后浇带钢筋绑扎应满足16G101图集的有关要求。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Ll或Lle,后浇带预留钢筋施工前应检查、处理,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6.8 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167、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3.2.15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5.3 钢筋安装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3的规定,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柱5mm,墙3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2.1 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2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设计168、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8.2.1中数值的1.4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2.3 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当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钢筋网片时,网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E.0.4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E.0.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169、下列规定: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E.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2.16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禁“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170、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3.2.16.1钢筋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无延伸功能的调直机械设备应经验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3.4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调直171、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抽取3个试件。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3.3 钢筋宜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3.3混凝土工程3.3.1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模板工程应172、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8.0.4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严格按施工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施工。满堂模板、建筑层高8m及以上和梁跨大于或等于15m的模板,在安装、拆除作业前,工程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作业班组进行施工操作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班组应对照书面交底进行上、下班的自检和互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3.1 模板及支架的形式和173、构造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4.3.2 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2 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3 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验算;4 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5 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对于超174、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175、组织设计等;(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 应急处置措施;(九)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176、,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177、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178、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350mm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0.45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3.3.2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类模板支架的安装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应按照图纸加工、制作。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4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具有179、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的垫板;2 土层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应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胀措施;3 对软土地基,必要时可采用堆载预压的方法调整模板面板安装高度。4.4.7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板支架搭设所采用的钢管、扣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杆纵距、立杆横距、支架步距以及构造要求,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2 立杆纵距、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5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立杆纵向和横向宜设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宜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3 立杆接长除顶层步距可采用搭180、接外,其余各层步距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4 立杆步距的上下两端应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杆的交错点应采用扣件连接,双向水平杆与立杆的连接扣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5 支架周边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长度或宽度大于6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剪刀撑与水平杆的夹角宜为4560;支架高度大于3倍步距时,支架顶部宜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应延伸至周边。6 立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少于2个扣件连接,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不应小于100mm。7 扣件螺栓的拧紧力矩181、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8 支架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4.4.8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在支架立杆顶端插入可调托座,可调托座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螺杆伸出钢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m,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500mm;2 立杆纵距、横距不应大于1.2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1.8m;3 立杆顶层步距内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不应少于3个扣件连接;4 立杆纵向和横向应设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5 182、宜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不宜大于5m;沿支架高度方向搭设的水平剪刀撑的间距不宜大于6m;6 立杆的搭设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且不宜大于100mm;7 应根据周边结构的情况,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加强支架整体稳固性。4.4.9 采用碗扣式、盘扣式或盘销式钢管架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碗扣架、盘扣架或盘销架的水平杆与立柱的扣接应牢靠,不应滑脱;2 立杆上的上、下层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8m;3 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650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大于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的水平杆183、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4 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架。4.4.10 采用门式钢管架搭设模板支架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有关规定。当支架高度较大或荷载较大时,主立杆钢管直径不宜小于48mm,并应设水平加强杆。4.4.11 支架的竖向斜撑和水平斜撑应与支架同步搭设,支架应与成型的混凝土结构拉结。钢管支架的竖向斜撑和水平斜撑的搭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管脚手架标准的规定。3.3.3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15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184、干净并涂刷脱模剂,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2.3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并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硬度;清水混凝土模板的面板材料应能保证脱模后所需的饰面效果。4.2.4 脱模剂应能有效减小混凝土与模板间的吸附力,并应有一定的成膜强度,且不应影响脱模后混凝土表面的后期装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2.5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2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3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四分册)-混凝土结构DGJ32/J30185、-20066.1.5 模板底部应留清扫口。一般在梁底、柱底、墙根设置清扫口。3.3.4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2.3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并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硬度;清水混凝土模板的面板材料应能保证脱模后所需的饰面效果。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2.10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186、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5 安装模板时,应进行测量放线,并应采取保证模板位置准确的定位措施。对竖向构件的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和浇筑速度,采取竖向模板抗侧移、抗浮和抗倾覆措施。对水平构件的模板及支架,应结合不同的支架和模板面板形式,采取支架间、模板间及模板与支架间的有效拉结措施。对可能承受较大风荷载的模板,应采取防风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6.1 模板、支架杆件和连接件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板表面应平整;胶合板模板的胶187、合层不应脱胶翘角;支架杆件应平直,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连接件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并不应有裂纹;2 模板的规格和尺寸,支架杆件的直径和壁厚,及连接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施工现场组装的模板,其组成部分的外观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4 必要时,应对模板、支架杆件和连接件的力学性能进行抽样检查;5 应在进场时和周转使用前全数检查外观质量。3.3.5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13 模板安装应保证混凝土结构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对位置准确,并应防止漏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2188、.5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四分册)混凝土结构DGJ32/J30-20066.1.2 7 柱模顶端或板底50cm范围内,为确保柱与梁与板不变性不漏浆,所有接头处应制作认真,拼缝严密,严禁乱拼乱凑或用废纸、破布塞堵;当用组合钢模板时,接头处非模数段可用木板找零,拼缝严密、牢固。柱子尺寸较大时(一般大于1000),应在柱中设置对拉螺栓来加固模板,其布置方式根据计算要求确定。3.3.6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2.3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并应具189、有良好的耐磨性和硬度;清水混凝土模板的面板材料应能保证脱模后所需的饰面效果。4.2.4 脱模剂应能有效减小混凝土与模板间的吸附力,并应有一定的成膜强度,且不应影响脱模后混凝土表面的后期装饰。4.4.2 模板面板背楞的截面高度宜统一。模板制作与安装时,面板拼缝应严密。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其模板对拉螺栓中部应设止水片,止水片应与对拉螺栓环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混凝土结构DGJ32/J30-20063.6.7 采用木模板施工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防止木模板长期曝晒雨淋发生变形。3.3.7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铝合金模板应根据模板布置图和施工要求进行设计和进场验收。组190、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386-20164.1.1 模板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根据结构、建筑、机电等专业施工图,绘制模板施工布置图及各部位剖面详图;2 根据模板施工布置图,选用标准模板,设计非标准模板,绘制配板设计图和支撑系统布置图;3 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和施工设备等条件进行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4 编制模板及配件的规格、品种与数量明细表和周转使用计划;5 编制模板施工方案和计算书。5.1.4 模板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的材料验收:1 应检查铝合金模板出厂合格证;2 应按模板及配件规格、品种与数量明细表、支撑系统明细表核对进场产品的数量;3 模板使用前应进行外191、观质量检查,模板表面应平整,无油污、破损和变形,焊缝应无明显缺陷。5.1.5 模板安装前表面应涂刷脱模剂,且不得使用影响现浇混凝土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脱模剂。3.3.8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14 模板安装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2 宜按照先支撑梁底模板,再安装梁钢筋,最后安装梁侧模板的施工顺序施工。3.3.9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2.1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192、种控制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3.1 模板及支架的形式和构造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4.3.2 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2 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3 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验算;4 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5 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4.3.3 模板及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板及支架的结构设计宜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2 模板及支架的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计算假定和分析模型,应有理论或试验依据,或经工程验193、证可行;4 承载力计算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变形验算可仅采用永久荷载标准值。4.3.4 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同工况下的各项荷载及其组合。4.3.13 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架和楼板结构的影响。4.3.14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土层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对土层进行验算;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5.1.2 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194、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2 构造应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3 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大于400mm。4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性时,应符合相应材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3.3.10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早拆模板支撑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竖向支撑拆模时间应通过计算确定,且应保留有不少于两层的支撑。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4.5.5快拆支架体系的支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拆模时,应保留立杆195、并顶托支承楼板,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可按本规范表4.5.2中构件跨度为2m的规定确定。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386-20164.5.3早拆模板支撑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4.5.4在可调钢支撑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当梁宽不大于350mm时,梁底早拆头可由一根可调钢支撑支承;当梁宽为350mm700mm时,梁底早拆头应由不少于两根可调钢支撑支承;当梁宽大于1000mm时,梁底早拆头应由不少于三根可调钢支撑支承。4.5.5拆除楼板模板时,应对混凝土楼板进行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验算和挠度验算,验算时可按素混凝土板计算。4.5.6竖向支撑拆模时间应通过计算确定,且应保留有196、不少于两层的支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13.6.4现浇楼板模板宜采用早拆模板体系。后浇带应与其两侧梁、板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分开设置。3.3.11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1.4 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5.1 模板拆除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的顺序,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4.5.2 底模及支架应197、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拆除;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3.3.12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16 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条文说明:后浇带部位的模板及支架通常需保留到设计允许封闭后浇带的时间。该部分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便于两侧的模板及支架及时拆除,加快模板及支架的周转使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2.3 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3.3.13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结构层标高及预埋198、件、预留孔洞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6.2 模板安装后应检查尺寸偏差。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应检查其数量和尺寸。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2.9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中的预埋件,应按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位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4.2.9的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199、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人200、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2.1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 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3 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4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5 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10.1.1 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3.3.14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201、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4.6 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条文说明: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考虑到自重的影响,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执行时应注意本条的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垂,故对钢模板可取偏小值,对木模板可取偏大值。当施工措施能够保证模板下垂符合要求,也可不起拱或采用更小的起拱值。3.3.15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规范要求,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混凝土202、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3.1.2 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比指标控制石粉含量。2 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3 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3.3.16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4.203、1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3.3.17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4.1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3.3.18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204、2.0.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205、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206、定龄期。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207、期不计入。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208、进行验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209、B/T50081的规定确定。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3.3.19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3.8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210、凝土进行浇筑;2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3 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3.3.20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211、位应重新验收。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8.9.1的规212、定。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1:21:2.5水泥砂浆抹平;2 应封闭裂缝;3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213、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2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2)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3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用磨光机械磨平。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214、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结合装饰工程进行修整。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3.3.21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215、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8.3.2 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2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1、采用尺量进行截面尺寸检查。2、基础允许偏差(15,-10)mm。3216、柱、梁、板、墙允许偏差(10,-5)mm。4、楼梯相邻踏步高差 6mm。3.3.22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带、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7.4.2 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6.1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217、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8.6.2 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100mm,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300mm;2 柱、墙施工缝也可留设在楼层结构底面,施工缝与结构下表面的距离宜为0mm50mm;当板下有梁托时,可留设在梁托下0mm20mm;3 高度较大的柱、墙、梁以及厚度较大的基础,可根据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设水平施工缝;当因施工缝留设改变受力状态而需要调整构件配筋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4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水平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确认。8.6.3 竖向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主218、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13范围内;2 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3 楼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13范围内;4 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5 后浇带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6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竖向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8.6.4 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施工缝应低于地脚螺栓底端,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150mm;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时,水平施工缝可留设在深度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34处。2 竖向施工缝与地脚螺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且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5倍。219、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4.11 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4.16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板 、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2 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3 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300500mm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4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220、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3.3.23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6.6 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材料封挡。8.6.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后修凿等技术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3.10 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2 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221、但不得有积水;3 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4 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5 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8.5.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4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3.3.24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3.111 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2 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222、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测确定,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差异沉降稳定后封闭后浇带;收缩后浇带应在两侧混凝土成型后 60 天就可以浇筑。3 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确认。3.3.25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5.9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8.5.10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4.2.2 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合物应从同一盘混223、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4.2.3 取样或实验室拌制的混凝土应尽快成型。4.4.1 试件的标准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件成型抹面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覆盖表面,或采取其他保持试件表面湿度的方法。2 试件成型后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大于50的室内静置1d2d,试件静置期间应避免受到振动和冲击,静置后编号标记、拆模,当试件有严重缺陷时,应按废弃处理。3 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mm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但不得用水直接冲淋试件。4 试件的养护龄期可分224、为1d、3d、7d、28d、56d或60d、84d或90d、180d等,也可根据设计龄期或需要进行确定,龄期应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养护龄期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4.4.1的规定。4.4.2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结构实体混凝土试件同条件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3.3.26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4.3.5 制作的试件应有明显和持久的标记,且不破坏试件。3.3.27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225、场养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5.9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226、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3.3.28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3.13 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架和楼板结构的影响。4.3.14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土层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对土层进行验算;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4.4.12 对现浇多层、高层混凝土结构,上、下楼层模板支架的立杆宜对准。模板及支架杆件等应分散堆放。4.5.4 多个227、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6.2.6 悬挑结构立柱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2 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3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一般的民用建筑活荷载取2.0kN/m2 ,相当于活荷载是200kg/m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4.2.2 一般使用条件下的民用228、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当使用荷载较大、情况特殊或有专门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3.3.29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1.5 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229、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8.9.1的规定。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230、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1:21:2.5水泥砂浆抹平;2 应封闭裂缝;3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231、7d。2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2)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3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用磨光机械磨平。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232、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结合装饰工程进行修整。3.4钢结构工程3.4.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5.2.2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焊工合格证书规定的认可范围内施焊,严禁无证焊工施焊。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6.1.2 钢结构施工233、单位应具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人员资质。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3.0.4 钢结构焊接工程相关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5 焊工应按所从事钢结构的钢材种类、焊接节点形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要求进行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施焊范围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的规定。3.4.2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无损检验测。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2.3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34、20%。7.2.4 焊接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 除裂纹缺陷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按不少于2%探伤比例对其他未检焊缝进行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当检验有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验。3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235、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6.2.2 主体结构及其钢构件中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内部缺陷检验应采用无损探伤方法,一级焊缝应采用100的内部缺陷检验,二级焊缝检验比例不应低于20。3.4.3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用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3.0.2 钢结构承重构件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抗拉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在低温使用环境下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或碳当量的合格保证。铸钢件和要求抗层状撕裂(Z向)性能的钢材尚应具有断236、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弯曲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A.0.1 钢材质量合格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数检查钢材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检查钢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1)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主体结构用钢材;2)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当其结构跨度大于60m或237、高度大于100m时或承受动力荷载需要验算疲劳的主体结构用钢材;3)板厚不小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4)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420MPa高强度钢材;5)进口钢材、混批钢材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钢材;6)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验的钢材。4.2.2 钢板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4.3.2 型材、管材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4.4.2 铸钢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38、并满足设计要求。4.5.2 拉索、拉杆、锚具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3.4.4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前按规定要求烘焙和保存。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2.1 钢结构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4.6.2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1 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2 239、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3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焊缝;4 材料混批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焊接材料;5 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检的焊接材料。5.2.1 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7.2.3 焊条的保存、烘干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酸性焊条保存时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焊条使用前应在100150范围内烘焙1h2h;2 低氢型焊条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条使用前应在300430范围内烘焙1h2h,或按厂家提供的焊条使用说明书进行烘干。焊条放入时烘箱的温度不应240、超过规定最高烘焙温度的一半,烘焙时间以烘箱达到规定最高烘焙温度后开始计算;2)烘干后的低氢焊条应放置于温度不低于120的保温箱中存放、待用;使用时应置于保温筒中,随用随取;3)焊条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4h,用于焊接、类钢材的焊条,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h。重新烘干次数不应超过1次。7.2.4 焊剂的烘干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使用前应按制造厂家推荐的温度进行烘焙,已受潮或结块的焊剂严禁使用;2 用于焊接、类钢材的焊剂,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4h。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10.8.3 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但不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或防护措施。应确保接241、头焊接处各方向大于等于2倍板厚且不小于100mm范围内,母材温度不低于20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规定的最低预热温度二者的较大值,且在焊接过程中不应低于该温度。10.8.4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10时,必须进行相应焊接环境下的工艺评定试验,并应在评定合格后再进行焊接,否则,严禁焊接。3.4.5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焊接应按规定组织焊接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编写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2.2 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242、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操作规程,焊接施工过程应遵守焊接操作规程规定。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6.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构件直接焊接时,应进行不同钢种的焊接工艺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5.2.3 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编写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6.3.2 焊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以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或采用符合免除工艺评定条件为依据,编制焊接工243、艺文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2 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及覆盖范围;3 填充金属的规格、类别和型号;4 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尺寸及其允许偏差;5 焊接位置;6 焊接电源的种类和极性;7 清根处理;8 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焊层和焊道分布);9 预热温度及道间温度范围;10 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工艺;11 其他必要的规定。3.4.6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6.3.15 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可采用下列控制变形的焊接顺序:1 对接接头244、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构件放置条件允许或易于翻转的情况下,宜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点,宜对称于节点轴线同时对称焊接;2 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宜先焊深坡口侧部分焊缝,然后焊满浅坡口侧,最后完成深坡口侧焊缝。特厚板宜增加轮流对称焊接的循环次数;3 长焊缝宜采用分段退焊法、跳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6.3.16 构件焊接时,宜采用预留焊接收缩余量或预置反变形方法控制收缩和变形,收缩余量和反变形值宜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6.3.17 构件装配焊接时,应先焊收缩量较大的接头、后焊收缩量较小的接头,接头应在拘束较小的状245、态下焊接。7.11.1 钢结构焊接时,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能使最终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7.11.2 根据构件上焊缝的布置,可按下列要求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控制变形:1 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工件放置条件允许或易于翻转的情况下,宜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点,宜对称于节点轴线同时对称焊接;2 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宜先在深坡口面完成部分焊缝焊接,然后完成浅坡口面焊缝焊接,最后完成深坡口面焊缝焊接。特厚板宜增加轮流对称焊接的循环次数;3 对长焊缝宜采用分段退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7.11.3 构件装配焊接时,应先焊收缩量较大的接头,后焊246、收缩量较小的接头,接头应在小的拘束状态下焊接。7.11.4 对于有较大收缩或角变形的接头,正式焊接前应采用预留焊接收缩裕量或反变形方法控制收缩和变形。7.11.5 多组件构成的组合构件应采取分部组装焊接,矫正变形后再进行总装焊接。7.11.6 对于焊缝分布相对于构件的中性轴明显不对称的异形截面的构件,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调整填充焊缝熔敷量或补偿加热的方法。3.4.7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栓钉的焊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4.6.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3.1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栓钉和钢247、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栓钉焊瓷环保存时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焊接瓷环使用前应在120150范围内烘焙1h2h。5.3.2 栓钉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打弯抽样检查,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检查数量:每检查批的1且不应少于10个。检验方法:栓钉弯曲30后目测检查。3.4.8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1.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排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248、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在同批内配套使用。7.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与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处理后应分别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中关于抗滑移系数的指标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6.3.4 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板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做标记,且按本标准第6.3.3条的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查。6.3.5 高强度螺栓连接249、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终拧扭矩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6.1.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保管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当保管时间超过6个月后使用时,必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4.14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拧紧应分为初拧、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为初拧、复拧、终拧。初拧扭矩和复拧扭矩为终拧扭矩的50左右。初拧或复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颜色在螺母上标记,按本规程第6.4.13条规定的终拧扭矩值进行终拧。终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另一种颜色在螺母上标记。高强度大六角头螺250、栓连接副的初拧、复拧、终拧宜在一天内完成。6.4.15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拧紧应分为初拧、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为初拧、复拧、终拧。初拧扭矩和复拧扭矩值为0.065Pcd,或按表6.4.15选用。初拧或复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颜色在螺母上标记,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直至拧掉螺栓尾部梅花头。对于个别不能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按本规程第6.4.1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终拧(扭矩系数可取0.1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初拧、复拧、终拧宜在一天内完成。1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251、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2 高强度螺栓在初拧、复拧和终拧时,连接处的螺栓应按一定顺序施拧,确定施拧顺序的原则为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和从接头刚度大的部位向约束小的方向拧紧。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拧紧应分为初拧、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为初拧、复拧、终拧。初拧扭矩和复拧扭矩为终拧扭矩的50左右。初拧或复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颜色在螺母上标记,按本规程规定的终拧扭矩值进行终拧。终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另一种颜252、色在螺母上标记。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初拧、复拧、终拧宜在一天内完成。4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拧紧应分为初拧、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为初拧、复拧、终拧。初拧或复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用颜色在螺母上标记,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直至拧掉螺栓尾部梅花头。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板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做标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初拧、复拧、终拧宜在一天内完成。5 施工过程中,应对高强螺栓安装进行检查,施拧顺序和初拧、253、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高强螺栓不应采用气割扩孔。6.4.17 高强度螺栓在初拧、复拧和终拧时,连接处的螺栓应按一定顺序施拧,确定施拧顺序的原则为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和从接头刚度大的部位向约束小的方向拧紧(图6.4.17)。几种常见接头螺栓施拧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接头应从接头中心顺序向两端进行(图6.4.17a);2 箱形接头应按A、C、B、D的顺序进行(图6.4.17b);3 工字梁接头栓群应按顺序进行(图6.4.17c);4 工字形柱对接螺栓紧固顺序为先翼缘后腹板。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6.3.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1h后、48h内254、进行终拧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B.0.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终拧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终拧检查以目测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合格;2 对于不能用专用扳手拧紧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按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查。B.0.5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采用扭矩法施工时,其终拧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小锤(约0.3kg)敲击螺母对高强度螺栓进行普查是否有漏拧。2 终拧扭矩应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对于每个被抽查的节点应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少于2个螺栓。3 检查时先在螺杆端面和螺母上划一直线,然后将螺母拧松60后,再用扭矩扳手重新拧紧,使两线255、重合,测得此时的扭矩应在0.9Tch1.1Tch范围内,其中Tch应按下式计算:式中:Tch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Nm);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设计值(kN)。4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不合格者),应再扩大一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者,则整个节点的高强度螺栓应重新施拧。5 扭矩检查宜在螺栓终拧1h后,48h之前完成,检查用的扭矩扳手其相对误差应为3。B.0.6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采用转角法施工时,其终拧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查初拧后在螺母与相对位置所画的终拧起始线和终止线之间所夹的角度应达到规定值2 终拧转角应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对于每个被抽查的节点应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256、应少于2个螺栓;3 在螺杆端面(或垫圈)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然后全部卸松螺母,再按规定的初拧扭矩和终拧角度重新拧紧螺栓,测量终止线与原终止线画线间的夹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要求,误差在30以内者为合格;4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再扩大一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者,则整个节点的高强度螺栓应重新施拧;5 转角检查宜在螺栓终拧1h以后,48h内完成。3.4.9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6.2.5 钢-混凝土组合构件中钢筋与钢构件的连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257、1 采用绕开法连接时,应检验钢筋锚固长度;2 采用开孔法连接时,应检验钢构件上孔洞质量和钢筋锚固长度;3 采用套筒或连接件时,应检验钢筋与套筒或连接件的连接质量;4 钢筋与钢构件直接焊接时,应检验焊接质量。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4.5.2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贯通型节点连接时,在核心区内的钢管外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外壁应焊接不少于两道闭合的钢筋环箍,环箍钢筋直径、位置及焊接质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5.3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釆用钢管柱非贯通型节点连接时,钢板翅片、厚壁连接钢管及加劲肋板的规格、数量、位置与焊接质258、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50936-20147.2.4 钢管混凝土柱的直径较小时,钢梁与钢管混凝土柱之间可采用外加强环连接(图7.2.4-1),外加强环应为环绕钢管混凝土柱的封闭的满环(图7.2.4-2)。外加强环与钢管外壁应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外加强环与钢梁应采用栓焊连接。外加强环的厚度不宜小于钢梁翼缘的厚度、宽度c不宜小于钢梁翼缘宽度的0.7倍。7.2.5 钢管混凝土柱的直径较大时,钢梁与钢管混凝土柱之间可采用内加强环连接。内加强环与钢管内壁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连接。梁与柱可采用现场直接连接,也可与带有悬臂梁段的柱在现场进行梁的拼接。悬臂梁段可采用等截面悬臂梁段(图7.259、2.5-1),也可采用不等截面悬臂梁段(图7.2.5-2、图7.2.5-3),当悬臂梁段的截面高度变化时,其坡度不宜大于1:6。7.2.6 当钢管柱直径较大且钢梁翼缘较窄的时候可采用钢梁穿过钢管混凝土柱的连接方式,钢管壁与钢梁翼缘应采用全融透剖口焊,钢管壁与钢梁腹板可采用角焊缝(图7.2.6)。7.2.7 钢筋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的连接构造应同时符合管外剪力传递及弯矩传递的受力规定。7.2.8 钢筋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连接时,钢管外剪力传递可采用环形牛腿或承重销;钢筋混凝土无梁楼板或井式密肋楼板与钢管混凝土柱连接时,钢管外剪力传递可采用台锥式环形深牛腿。3.4.10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260、单位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6.2.4 钢管混凝土应进行浇灌混凝土的施工工艺评定,主体结构管内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应全数检测。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3.0.8 钢管混凝土构件吊装与钢管内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满足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3.0.9 钢管内混凝土施工前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宜进行浇筑工艺试验;浇筑方法应与结构形式相适应。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50936-20149.3.1 钢管内的混凝土浇筑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管内混凝土可采用从管顶向下浇筑、从管底泵送顶升261、浇筑法或立式手工浇筑法。9.3.2 钢管混凝土结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浇筑;2 混凝土应采取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3 钢管截面较小时,应在钢管壁适当位置留有足够的排气孔,排气孔孔径不应小于20mm;浇筑混凝土应加强排气孔观察,并应确认浆体流出和浇筑密实后再封堵排气孔;4 当采用粗骨料粒径不大于25mm的高流态混凝土或粗骨料粒径不大于20mm的自密实混凝土时,混凝土最大倾落高度不宜大于9m;当倾落高度大于9m时,宜采用串筒、溜槽或溜管等辅助装置进行浇筑;5 混凝土从管顶向下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应有足够的下料空间,并应使混凝土充满整个钢管;2)输送管端内径或斗容器下料262、口内径应小于钢管内径,且每边应留有不小于100mm的间隙;3)应控制浇筑速度和单次下料量,并应分层浇筑至设计标高;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对管口进行临时封闭。6 混凝土从管底顶升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钢管底部设置进料输送管,进料输送管应设止流阀门,止流阀门可在顶升浇筑的混凝土达到终凝后拆除;2)应合理选择混凝土顶升浇筑设备;应配备上下方通信联络工具,并应采取可有效控制混凝土顶升或停止的措施;3)应控制混凝土顶升速度,并应均衡浇筑至设计标高。7 立式手工浇筑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钢管直径大于350mm时,可采用内部振动器(振捣棒或锅底形振动器等),每次振捣时间宜在15s30s,一次浇筑高263、度不宜大于2m;当钢管直径小于350mm时,可采用附着在钢管上的外部振动器进行振捣,外部振动器的位置应随混凝土的浇筑进展调整振捣;2)一次浇筑的高度不宜大于振动器的有效工作范围,且不宜大于2m。9.3.3 自密实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结构部位、结构形状、结构配筋等确定合适的浇筑方案;2 自密实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3 浇筑应能使混凝土充填到钢筋、预埋件、预埋钢构周边及模板内各部位;4 自密实混凝土浇筑布料点应结合拌合物特性选择适宜的间距,必要时可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布料点下料间距。9.3.4 当混凝土浇筑到钢管顶端时,可按下列施工方法选择其中一种方式:1 使混凝土稍264、微溢出后,再将留有排气孔的层间横隔板或封顶板紧压到管端,随即进行点焊;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再将横隔板或封顶板按设计要求补焊完成。9.3.5 管内混凝土的浇筑质量,可采用敲击钢管的方法进行初步检查,当有异常,可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对浇筑不密实的部位,可采用钻孔压浆法进行补强,然后将钻孔进行补焊封固。2 将混凝土浇灌到稍低于管口位置,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再用相同等级的水泥砂浆补填至管口,并按上述方法将横隔板或封顶板一次封焊到位。3.4.1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4.1265、1.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4.11.3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13.4.2 防火涂料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规定。检查数量:每使用100t或不足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t或不足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3.4.12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266、准GB50205-202013.2.1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13.2.2 当设计要求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某涂料和涂装工艺时,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涂装工艺评定,评定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267、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13.2.1 构件采用涂料防腐涂装时,表面除锈等级可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除锈和手工除锈方法进行处理。13.2.3 经处理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对于镀锌构件,酸洗除锈后,钢材表面应露出金属色泽,并应无污渍、锈迹和残留酸液。3.4.13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3.2 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26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5.1.5 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13.4.3 膨胀型(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料、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及隔热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00m。当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涂装时,80及以上涂层面积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269、照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膨胀型(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料采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涂层厚度允许偏差应为5。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方法检测。13.4.4 超薄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不应出现裂纹;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0mm。3.4.14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3.1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270、150m,室内应为125m,其允许偏差为-25a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2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5.6.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5.6.2 富锌防腐油漆的锌含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行业标准富锌底漆HGT 3668的有关规定。13.1.4 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和防火涂装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应符合本规范、设计文件、涂装产品说271、明书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4.15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安装方法和顺序应根据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7.1.4 钢结构安装方法和顺序应根据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7.1.5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7.1.6 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272、应进行施工成形过程计算,并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索膜结构或预应力钢结构施工张拉时应遵循分级、对称、匀速、同步的原则。7.1.7 钢结构施工方案应包含专门的防护施工内容,或编制防护施工专项方案,应明确现场防护施工的操作方法和环境保护措施。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11.1.5 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11.1.6 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分析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因素对结构变形的影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宜在相同的天气条件和时间段进行测量验收。11.2.2 起重设备应根据起重设备性能、结构特点、现场环境、作业273、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11.2.3 起重设备需要附着或支承在结构上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进行结构安全验算。3.4.16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层、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10.1.8 多节柱安装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基准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10.9.1 主体钢结构整体立面偏移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1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10.9.2 主体钢结构总高度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274、标高进行控制。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2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11.6.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时,楼层标高可采用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设计标高控制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柱标高调整,并应使每节柱的标高符合设计的要求;2 建筑物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和同一层内各节柱的柱顶高度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11.6.6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分析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相应措施。14.5.4 钢结构安装时,应分析日照、焊接等因素275、可能引起构件的伸缩或弯曲变形,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安装过程中,宜对下列项目进行观测,并应作记录:1 柱、梁焊缝收缩引起柱身垂直度偏差值;2 钢柱受日照温差、风力影响的变形;3 塔吊附着或爬升对结构垂直度的影响。14.5.5 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H250010mm(H为高度),但不应大于50.0mm;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为L1500(L为宽度),且不应大于25.0mm。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10.2.1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平面闭合差、底层柱的位置线、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标高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开始安装工作。10.2.2 框架柱定位测276、量可采用内控法和外控法。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引上来,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出。10.7.4 柱在安装校正时,水平及垂直偏差应校正到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允许偏差以内,垂直偏差应达到0.000。安装柱和柱之间的主梁时,应根据焊缝收缩量预留焊缝变形值,预留的变形值应作书面记录。3.4.17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11.7.1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可根据结构特点和现场施工条件,采用高空散装法、分条分块吊装法、滑移法、单元或整体提升(顶升)法、整体277、吊装法、折叠展开式整体提升法、高空悬拼安装法等安装方法。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11.3.1 钢网架、网壳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荷载条件下挠度计算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网壳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网壳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3.4.18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金属屋面系统防雨(雪)水渗漏、排水构造措施、抗风揭性能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12.6.1 金属屋面系统防雨(雪)水渗漏及排水构造措施278、应满足设计要求。12.3.1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包角板和屋脊盖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规格、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2.3.2 扣合型和咬合型压型金属板板肋的扣合或咬合应牢固,板肋处无开裂、脱落现象。12.3.3 连接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包角板和屋脊盖板采用的自攻螺钉、铆钉、射钉的规格尺寸及间距、边距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2.3.4 屋面及墙面压型金属板的长度方向连接采用搭接连接时,搭接端应设置在支承构件(如檩条、墙梁等)上,并应与支承构件有可靠连接。当采用螺钉或铆钉固定搭接时,搭接部位应设置防水密封胶带279、。压型金属板长度方向的搭接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当采用焊接搭接时,压型金属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50mm;当采用直接搭接时,压型金属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表12.3.4规定的数值。12.3.5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支承结构的锚固支承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混凝土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12.3.6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侧向在钢梁上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mm,在设有预埋件的混凝土梁或砌体墙上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mm;压型钢板铺设末端距钢梁上翼缘或预埋件边不大于200mm时,可用收边板收头。12.3.8 压型金属板屋280、面应防水可靠,不得出现渗漏。12.3.10 连接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包角板和屋脊盖板采用的自攻螺钉、铆钉、射钉等与被连接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12.4.1 固定支架数量、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紧固件固定应牢固、可靠,与支承结构应密贴。12.5.1 变形缝、屋脊、檐口、山墙、穿透构件、天窗周边、门窗洞口、转角等部位的连接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12.5.2 压型金属板搭接部位、各连接节点部位应密封完整、连续,防水满足设计要求。12.6.2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金属屋面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抗风揭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金属屋面;2281、 防水等级、级的大型公共建(构)筑物金属屋面;3 采用新材料、新板型或新构造的金属屋面;4 设计文件提出检测要求的金属屋面。检查数量:每金属屋面系统3组(个)试件。C.0.1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屋面系统应包括金属屋面板、底板、支座、保温层、檩条、支架、紧固件等。2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应采用实验室模拟静态、动态压力加载法。3 对于强(台)风地区(基本风压0.5kNm2)的金属屋面和设计要求进行动态风载检测的建筑金属屋面应采用动态风载检测。4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应选取金属屋面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部位进行检测,被检测屋面系统中的材料、构件加工、安装施工质282、量等应与实际工程情况一致,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5 金属屋面典型部位的风荷载标准值ws应由设计单位给出,检测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给出的风荷载标准值ws进行检测。3.4.19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桁架楼承板不宜应用与屋面工程。钢筋桁架楼承板 JG/T368-2012A.1 钢筋桁架楼承板的性能特点钢筋桁架楼承板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组合楼盖。在施工阶段可承受楼板湿混凝土自重与一定的施工荷载;在使用阶段钢筋桁架上下弦钢筋与混凝土整体共同工作承受使用荷载。该产品可用于单向简支板,通过加设板支座负筋,可用于单向连续板;还可加设与钢筋桁架垂直方向的板底钢筋及板支座负283、筋,用于简支或连续双向板。3.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3.5.1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非标准部件应经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标准构件应有型式检验报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9.1.1 装配式结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江苏省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84-20163.0.3 装配式结构构件生产前,对非标准构建,生产单位应完成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经设计单位认可。3.0.4 工厂生产的装配式结构标准构件或标准部件、单元房出厂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284、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公告第8号4.5.1 设计单位未进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的,由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确定预制构件的预留、预埋件,保证预制构件满足设计和施工安装的要求,深化设计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建质安2019380号第十二条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暖通、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严格按审核通过的加工图进行生产。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JG285、/T578-20218.1.2 型式检验8.1.2.1 型式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试制的新产品进行投产鉴定时;b) 产品的材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一次;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投入生产时;e) 出厂检测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1.2.1 预制构件制作前,对带饰面砖或饰面板的构件,应绘制排砖图或排板图;对夹心外墙板,应绘制内外叶墙板的拉结件布置图及保温板排板图。3.5.2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的质量286、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2.1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9.2.2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287、挠度和抗裂检验。3)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4)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2 对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3 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制作过程;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检验数量: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方法:检查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9.2.5 预制构件应有标识。装配式建288、筑用墙板技术要求JG/T578-20218.1.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面(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抗冲击性能、抗弯荷载和含水率,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公告第8号4.1.5 当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又未对预制构件做结构性能检验时,预制构件进场会应对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进行抽样检测。4.5.5 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构件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合格标识,出厂的构件应当提供产品合289、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江苏省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84-20163.0.5 装配式构建进场时,应对七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预埋件、预留孔洞、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构件的几何尺寸、材料强度、钢筋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相关条款,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建质安2019380号第十八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部品部件进行标识,并将标识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部品部件应当按品种、规格分区分类存放,并按照290、规定设置标牌。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质量合格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含钢筋、连接件、灌浆套筒、结构性能、混凝土强度等检测报告)3.5.3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装配式构件制作应建立首件验收制度和进场全数检查制度。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公告第8号5.2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同类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预埋件、预留孔洞、外观质量(包括标识)、结构性能检验等,合格后进行批量生产。5.4 预制构件产品进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291、位进行全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预埋件、预留孔洞、外观质量(包括标识)、结构性能检验等,验收内容还应当包括影响吊装安全的缺陷检查。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建质安2019380号第十三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第十四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部品部件配套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及复试。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针对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加工图设计及审核、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建立管理台帐。部品部件的钢筋292、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等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留存对应影像资料。第十七条 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形构件的首个构件,由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批量生产。3.5.4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3.1.4 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除设计有专门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关于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93、04-20159.2.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9.2.4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9.7.2 预制构件出模后应及时对其外观质量进行全数目测检查。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验,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进行修整并达到合格。9.7.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制定技术处294、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9.7.4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及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7.4-1表9.7.4-4的规定。预制构件有粗糙面时,与预制构件粗糙面相关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放宽1.5倍。9.7.5 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的规格、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9.7.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成型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3.5.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装配式构件现场安装应建立手段验收制度。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公告第8号)5.3 现场首层或者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295、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节点、防水处理、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建质安2019380号)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套筒灌浆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和主要竖向受力构件的模拟节点施工,其他连接方式应按照标准或专项方案进行工艺试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0.1.1 外挂墙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外挂墙板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设计。3.5.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96、-201411.4.5 夹心外墙板的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及使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9.3.7 带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宜采用水平浇筑方式成型。采用夹芯保温的预制构件,宜采用专用连接件连接内外两层混凝土,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5.7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11.4.4 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件基面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和外墙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26297、等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9.3.6 预制构件的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带面砖或石材饰面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反打成型法制作,也可采用后贴工艺法制作。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5.1.3 外墙饰面砖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采用设计要求的外墙饰面砖和粘结材料,在待施工的每种类型基层上应各粘贴至少1m2饰面样板,按现行行业规范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检验饰面粘结强度应合格,并应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确认。5.1.4现场粘贴外墙面砖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必须与施工前粘结强度检验合格的饰面样板相同。3.5.8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298、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2.1.2 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部位在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2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等;3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方式及长度;4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5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6 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规格、数量、位置;7 预留管线、线盒等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12.3.7 后浇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299、1 预制构件结合面疏松部分的混凝土应剔除并清理干净;2 模板应保证后浇混凝土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并应防止漏浆;3 在浇筑混凝土前应洒水润湿结合面,混凝土应振捣密实;4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工作班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应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一楼层应制作不少于3组标准养护试件。3.5.9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5.2 预制叠合构件的接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接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界面处理并清理干净,后浇混凝土应饱满、密实。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2.8 300、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5.5梁与柱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梁的柱间距、主梁和次梁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 梁柱构件采用键槽连接时,键槽内的U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不宜超过20mm。钢绞线弯锚长度不应小于210,梁端键槽和键槽内U形钢筋平直段长度应满足4.5.5的规定。伸入节点的U形钢筋面积,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梁上部钢筋面积的0.55倍,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梁上部钢筋面积的0.4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9.3.10 采用现浇混凝土或砂浆连接的预制构件结合面,制作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进行拉毛或凿毛处理,也301、可采用露骨料粗糙面。3.5.10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5.5.1 预制构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进行工艺检验和现场平行加工试件性能检验;灌浆应饱满密实。2 浆锚搭接连接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应饱满密实。3 螺栓连接应进行工艺检验和安装质量检验。4 钢筋机械连接应制作平行加工试件,并进行性能检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DB32/T3754-20204.1.1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做以下检测:a) 材料及预制构件质量检测;302、b) 结构连接节点实体质量检测;c)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6.1.3 当对钢筋套筒灌浆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或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可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进行破损检测,检测方法按本规程附录C执行。4.1.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所涉及的预制构件、节点及实体质量抽查的数量、参数和方法应按表4.1.6-1和表4.1.6-2执行。同一楼层、同一灌浆工艺、同类灌浆构件中灌浆套筒应抽取不少于3个,检测灌浆饱满度、钢筋锚固(插入)长度。江苏省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84-20164.5.1 装配式结构构建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4.5.2 构件锚筋与现浇结构钢筋搭接长度必须符303、合设计要求;4.5.3 装配式结构中构件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4.5.4 构件搁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0mm,楼面板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5mm。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2.3.2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预制构件就位前,应检查下列内容:1 套筒、预留孔的规格、位置、数量和深度;2 被连接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长度。当套筒、预留孔内有杂物时,应清理干净;当连接钢筋倾斜时,应进行校直。连接钢筋偏离套筒或孔洞中心线不宜超过5mm。12.3.3 墙、柱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安装前,应清洁结合面;2 构件底部应设置可304、调整接缝厚度和底部标高的垫块;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钢筋浆锚搭接连接接头灌浆前,应对接缝周围进行封堵,封堵措施应符合结合面承载力设计要求;4 多层预制剪力墙底部采用坐浆材料时,其厚度不宜大于20mm。12.3.4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钢筋浆锚搭接连接接头应按检验批划分要求及时灌浆,灌浆作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灌浆施工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连接部位养护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2 灌浆操作全过程应有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旁站监督并及时形成施工质量检查记录;3 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计量灌浆料和水的用量,并搅拌均匀;每次拌制的灌浆料拌合物应305、进行流动度的检测,且其流动度应满足本规程的规定;4 灌浆作业应采用压浆法从下口灌注,当浆料从上口流出后应及时封堵,必要时可设分仓进行灌浆;5 灌浆料拌合物应在制备后30min内用完。12.3.5 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取防止因连续施焊引起的连接部位混凝土开裂的措施。 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标准GB 50755-2020。12.3.6 钢筋机械连306、接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9.5.6 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或砂浆连接构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连接处现浇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及收缩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受内力的连接处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值不应低于连接处构件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值的较大值;2)非承受内力的连接处可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3)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连接处最小尺寸的14。2 浇筑前,应清除浮浆、松散骨料和污物,并307、宜洒水湿润。3 连接节点、水平拼缝应连续浇筑;竖向拼缝可逐层浇筑,每层浇筑高度不宜大于2m,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密实的措施。4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9.5.7 装配式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钢结构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对外露铁件采取防腐和防火措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取避免损伤已施工完成结构、预制构件及配件的措施。9.5.8 装配式结构采用后张预应力筋连接构件时,预应力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9.5.9 装配式结构构件间的钢筋连接可采用焊接、机械连接、搭接及套筒灌浆连接等方式。钢筋锚固及钢筋连接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308、。钢筋连接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5.10 叠合式受弯构件的后浇混凝土层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结合面粗糙度和预制构件的外露钢筋。施工过程中,应控制施工荷载不超过设计取值,并应避免单个预制构件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9.6.7 预制构件安装连接应进行下列检查:1 预制构件的位置及尺寸偏差;2 预制构件临时支撑、垫片的规格、位置、数量;3 连接处现浇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外观质量;4 连接处钢筋连接及其他连接质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3.6 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7.4.1条309、的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9.3.2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灌浆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9.3.3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9.3.5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310、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2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3.5.11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12.3.8 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及灌浆料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临311、时固定措施。12.3.9 受弯叠合构件的装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方案设置临时支撑;2 施工荷载宜均匀布置,并不应超过设计规定;3 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结合面的粗糙度及预制构件的外露钢筋;4 叠合构件应在后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3.5.12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3.3.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DB32/T3754-2020312、4.1.6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所涉及的预制构件、节点及实体质量抽查的数量、参数和方法应按表4.1.6-1和表4.1.6-2执行。同一楼层、同一灌浆工艺、同类灌浆构件中灌浆套筒应抽取不少于3个,检测灌浆饱满度、钢筋锚固(插入)长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3.2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灌浆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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