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省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安全分册(9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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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 143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修订说明自2020年1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2、:(1) 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目 录1 总则 1451.1 目的1451.2 编制依据1451.3 适用范围1452 行为准则 1452.1 基本要求 1452.2 安全行为要求148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543.1 基坑工程1543.2 脚手架工程1643.3 起重机械 1863.4 模板支撑体系202 3.5 临时用电2103.6 临时消防2123.7 安全防护2153.8 其他213、84 安全管理资料 226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2264.2 基坑工程资料 2274.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294.4 起重机械资料 231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2324.6 临时用电资料2374.7 安全防护资料2395 附则241 144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4、9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5、7号)等。 (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 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6、(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7、)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 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8、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9、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相关条文。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10、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一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1.3 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11、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2、应当符合本规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二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2.1.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13、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4、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15、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16、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17、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三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8、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19、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四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20、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1.6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21、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22、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23、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24、措施等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1.2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125、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 拟拆除建26、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99号三、检查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2.2.1.3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7、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2.1.4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2.2.1.5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28、3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2.2.1.6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29、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2.2.1.7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30、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安全行为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2.2.2安全行为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31、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八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2.2.2.3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32、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2.2.4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33、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八条第二、第三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2.2.2.5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34、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2.2.3.1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机械员等。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3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36、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项37、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3 职业能力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资料一致。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附件4 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表2.2.3.3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38、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生产39、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3.4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40、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1、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42、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3.5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43、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3.6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44、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45、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46、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2.2.3.7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47、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2.3.8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48、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49、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2.2.3.9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50、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全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5.5.3.1 隐患排51、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52、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2.2.3.10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2.2.3.11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53、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54、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2.3.12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55、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56、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2.3.13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57、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3.14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理,如交底、巡视、检查、验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58、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附件 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2.2.4监理单位2.2.4.1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 监理规划5.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59、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2.2 监理规划编审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5.2.3 监理规划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工程质量控制;6、工程造价控制;7、工程进度控制;8、合同与信息管理;9、组织协调;1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工作设施。5.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60、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5.3.1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5.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5.3.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1、监理规划;2、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5.3.4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特点;2、监理工作流程;3、监理工作要点;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5.3.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0.6 项61、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情况。2.2.4.2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2.4.3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62、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2.2.4.4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63、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2.4.5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1.1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64、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2.2.4.6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参与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的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2.4.7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危大工程管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二十七条 监理65、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8)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66、,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2.5监测单位2.2.5.1安全行为要求监测单位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一、第二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2.2.5.2安全行为要求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危险性较大67、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3.1基坑工程3.1.1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图纸齐全有效。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2 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施工图。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明确基坑变形控制设计指标。明确基坑变形、周围保护建筑、相关管线变形报警值。3.0.3 基68、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1.0.2 本规范适用于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 的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3.1.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体系施工和土方开挖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69、,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规范JGJ 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对基坑工程保证项目说明如下:1 施工方案在基坑支护土方作业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3 基70、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边坡稳定性等纳人设计验算范围,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5.1.1 应根据施工、使用与维护过程的危险源分析结果编制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应根据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进行编制,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一、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71、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3.1.3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工程施工中,当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顺序和方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4 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2 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3 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72、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8.1.3 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3.1.4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逆作法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地下连续墙、立柱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专用装置进行定位,控制垂直度和转向偏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5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73、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2 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2 钢管立柱内的混凝土应与立柱桩的混凝土连续浇筑完成,钢管立柱内的混凝土与立柱桩的混凝土采用不同强度等级时,施工应控制其交界面处于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一侧,钢管立柱外部混凝土的上升高度应满足立柱桩混凝土泛浆高度要求;3 立柱桩采用桩端后注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6.23条的规定;4 立柱外包混凝土结构浇筑前,应对立柱表面进行处理,浇筑时应采74、取确保柱顶梁底混凝土浇筑密实的措施。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432-20183.0.10 逆作法施工中应根据环境及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及作业环境控制措施,设置通风、排气、照明及电力设施。8.1.5 上下同步逆作法施工时,应对上下同步逆作区域内的竖向支承桩柱、托换结构进行变形监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4.11.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应分别按基坑支护各设计状况与主体结构各设计状况进行设计。与主体结构相关的构件之间的结点连接、变形协调与防水构造应满足主体结构的设计要求。按支护结构设计时,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荷载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4节、第4.9节的规定外,尚应同时75、考虑施工时的主体结构自重及施工荷载;按主体结构设计时,作用在主体结构外墙上的土压力宜采用静止土压力。3.1.5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灌注桩排桩应采用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已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应大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应大于36h。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2.3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已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应大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应大于36h。6.2.4 灌注桩顶应充分泛浆,泛浆高度不应小于500mm,设计桩顶标高接近地面时桩顶混凝土泛浆应充分,凿去浮浆后桩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水下灌注混凝土时混凝土强度应比设计桩76、身强度提高一个强度等级进行配制。3.1.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止钢筋笼上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4.10 防止钢筋笼上浮宜采取下列措施:1 混凝土配制宜选用5mm20mm粒径碎石,并可调整配比确保其和易性;2 钢筋笼底部宜设置配重;3 钢筋笼可设置导正定位器;4 采用导管法浇筑时不宜使用法兰式接头的导管,导管埋深不宜大于6m。3.1.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作为基坑支护结构时,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5.11 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作为基坑支77、护结构时,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宜采用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的方法确定,也可以采用钻取桩芯强度试验的方法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浆液试块强度试验应提取刚搅拌完成且尚未凝固的水泥土搅拌桩浆液,试验数量及方法:每台班抽查1根桩,每根桩设不少于2个取样点,应在基坑坑底以上1m范围内和坑底以上最软弱土层处的搅拌桩内设置取样点,每个取样点制作3件水泥土试块;2 钻取桩芯强度试验应采用地质钻机并选择可靠的取芯钻具,钻取搅拌桩施工后28d龄期的水泥土芯样,钻取的芯样应立即密封并及时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取芯数量及方法:抽取总桩数的2,并不应少于78、3根,每根桩取芯数量为在连续钻取的全桩长范围内的桩芯上取不少于5组,每组3件试块,取样点应取沿桩长不同深度和不同土层处的5点,在基坑坑底附近应设取样点,钻取桩芯得到的试块强度,宜根据钻取桩芯过程中芯样的损伤情况,乘以1.21.3的系数,钻孔取芯完成后的空隙应注浆填充3 当能建立静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动力触探等原位测试结果与浆液试块强度试验或钻取桩芯强度试验结果的对应关系时,也可采用试块或芯样强度试验结合原位试验的方法综合检验桩身强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79、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3.1.8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连墙钢筋笼应进行整体吊放安全验算,并设置纵横向桁架、剪刀撑等加强钢筋笼整体刚度的措施,吊车的选用应满足吊装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6.9 槽段钢筋笼应进行整体吊放安全验算,并设置纵横向桁架、剪刀撑等加强钢筋笼整体刚度的措施。6.6.10 钢筋笼制作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笼加工场地与制作平台应平整,平面尺寸应满足制作和拼装要求;2 分节制作钢筋笼同胎制作应试拼装,应采用焊接或机械80、连接;3 钢筋笼制作时应预留导管位置,并应上下贯通;4 钢筋笼应设保护层垫板,纵向间距为3m5m,横向宜设置2块3块;5 吊车的选用应满足吊装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6 钢筋笼应在清基后及时吊放;7 异形槽段钢筋笼起吊前应对转角处进行加强处理,并应随入槽过程逐渐割除。3.1.9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连墙水下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连续浇筑,混凝土浇筑面宜高出设计标高300mm50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6.12 水下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连续浇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管管节连接应密封、牢固,施工前应试拼并进行水密性试验;2 导管水平布置距离不应大于3m,距槽段两81、侧端部不应大于1.5m,导管下端距离槽底宜为300mm500mm,导管内应放置隔水栓;3 钢筋笼吊放就位后应及时灌注混凝土,间隔不宜大于4h;4 水下混凝土初凝时间应满足浇筑要求,现场混凝土坍落度宜为200mm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提高一级进行配制;5 槽内混凝土面上升速度不宜小于3mh,同时不宜大于5mh,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应为2m4m,相邻两导管内混凝土高差应小于0.5m;6 混凝土浇筑面宜高出设计标高300mm500mm。3.1.10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围护墙体应采用连续搭接的施工方法,应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并形成连续的墙体。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82、工规范GB51004-20156.7.3 围护墙体应采用连续搭接的施工方法,应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并形成连续的墙体。施工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4.10节的规定。3.1.11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泥土搅拌桩基施工时,停浆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mm500mm。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浮浆桩段用人工挖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10.4 水泥土搅拌桩基施工时,停浆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mm500mm。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浮浆桩段用人工挖除。3.1.1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于30m的三轴水泥土搅拌机架应有稳定性措施,导向架垂83、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25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10.3三轴水泥土搅拌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深度大于30m的搅拌桩宜采用接杆工艺,大于30m的机架应有稳定性措施,导向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250;3.1.13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384、.1.14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混凝土支撑施工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顶层支承端应与冠梁或腰梁连接牢固;混凝土支撑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行支撑下土方开挖。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9.3 混凝土支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冠梁施工前应清除围护墙体顶部泛浆;2 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用模板隔离,采用土底模挖土时应清除吸附在支撑底部的砂浆块体;3 冠梁、腰梁与支撑宜整体浇筑,超长支撑杆件宜分段浇筑养护;4 顶层支承端应与冠梁或腰梁连接牢固;5 混凝土支撑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行支撑下土方开挖。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85、20-20124.10.2 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3.1.15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支撑与冠梁、腰梁的连接应牢固,钢腰梁与围护墙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应力,预应力应均匀、对称、分级施加;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9.4 钢支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撑端头应设置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应满焊;2 支撑与冠梁、腰梁的连接应牢固,钢腰梁与围护墙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采用无腰梁的钢支撑系统时,86、钢支撑与围护墙体的连接应满足受力要求;3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应力,预应力应均匀、对称、分级施加;4 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应在额定压力稳定后予以锁定;5 主撑端部的八字撑可在主撑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安装;6 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预应力损失对基坑变形有影响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4.10.6 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加预压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2 千斤顶压力的合力点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在支撑轴线两侧对称87、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加压力;3 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10min后方可施加下一级压力;预压力加至设计规定值后,应在压力稳定10min后,方可按设计预压力值进行锁定;4 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力,在对支撑的薄弱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5 当监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加预压力。4.10.7 对钢支撑,当夏期施工产生较大温度应力时,应及时对支撑采取降温措施。当冬期施工降温产生的收缩使支撑端头出现空隙时,应及时用铁楔将空隙楔紧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3.1.1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的土钉88、不应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同时不应嵌入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或基础下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8.1 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的土钉不应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同时不应嵌入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或基础下方。3.1.1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8.2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2 每层89、土钉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抽查土钉的抗拔力;3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土层开挖时,应在12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4 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后,间隔48h方可开挖下一层土方;5 施工期间坡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6 土钉支护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5.3.8当土钉墙后存在滞水时,应在含水层部位的墙面设置泄水孔或采取其他疏水措施。;5.4.2当有地下水时,对易产生流砂或塌孔的砂土、粉土、碎石土等土层,应通过试验确定土钉施工工艺及其参数。5.4.3钢筋土钉的成孔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土钉成孔范围90、内存在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在查明其位置并避开后,再进行成孔作业;2 应根据土层的性状选用洛阳铲、螺旋钻、冲击钻、地质钻等成孔方法,采用的成孔方法应能保证孔壁的稳定性、减小对孔壁的扰动;3 当成孔遇不明障碍物时,应停止成孔作业,在查明障碍物的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成孔;4 对易塌孔的松散土层宜采用机械成孔工艺;成孔困难时,可采用注入水泥浆等方法进行护壁。3.1.18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收检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9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2 排桩支护结构、91、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3 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进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4 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5 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6 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7 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7.1.2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7.192、.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7.1.5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3.1.19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93、8.1.4 基坑开挖期间若周边影响范围内存在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8.1.5 机械挖土时应避免超挖,场地边角土方、边坡修整等应采用人工方式挖除。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在验槽后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宜浇筑至基坑围护墙边或坡脚。8.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内地下水位应降至拟开挖下层土方的底面以下不小于0.5m。8.2.2 基坑开挖的分层厚度宜控制在3m以内,并应配合支护结构的设置和施工的要求,临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8.2.4 采用土钉支护、土层锚杆94、支护的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截水帷幕或排桩墙的强度和龄期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2 基坑开挖应和支护施工相协调,应提供土钉、土层锚杆成孔施工的工作面宽度,土方开挖和支护施工应形成循环作业;3 基坑开挖应分层分段进行,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钉、土层锚杆施工作业面确定,并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每层分段长度不宜大于30m;4 每层每段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土钉、土层锚杆施工,缩短无支护暴露时间,上一层土钉支护、土层锚杆支护完成后的养护时间或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下一层土方。8.2.5 设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应遵循“先撑后挖、限时支撑”的原则,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的时间和空间。建筑深基坑工程施95、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8.1.2 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和均衡、对称开挖的方法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2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3 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4 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5 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6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96、的降水与排水措施,地下水宜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mm1000mm。8.3.1 基坑开挖应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等的开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开挖时间和空间。混凝土支撑应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1.1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 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2 97、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3 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8.1.2 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98、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8.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99、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8.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四、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100、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1.20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毗邻建筑物、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3.4 板桩围护墙基坑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101、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并应采用导孔法或根据环境状况控制压桩施工速率。6.3.6 钢板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4 钢板桩施工时,应采用减少沉桩时的挤土与振动影响的工艺与方法,并应采用注浆等措施控制钢板桩拔出时由于土体流失造成的邻近设施下沉。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五、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102、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3.1.21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土石方与爆破工程DGJ32 J27-20065.2.1 基坑开挖前应排除地面积水,103、并应有地面排水、防水措施,不得出现地面水流入基坑在现象。1 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应尽量与原有排水设施相适应,充分利用天然的排水通道,并预先对其进行必要的疏通。如利用市政污水官网排水,污水应经过沉淀或粗过滤后方可排放。2 坡地施工应根据地形设置挡水堤坝或截水沟;平地施工也用基坑挖土设置挡水堤。3临时排水沟的纵向坡度,平坦地区不少于2%,沼泽地区不少于1,其他地区不少于3。坡向应结合地形,并有利于利现有的排水设施或通道。4 临时排水沟断面尺寸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施工期间的最大流量确定;排水沟的边坡应根据土质和沟深确定,一般为10.711.5,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5 临时排水沟的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104、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持排水畅通,冬期施工时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应防止冻结。6 临时排水沟不得损害农田和道路,并不得破坏附近(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临时截水沟与边坡的上缘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宜少于3m。临时排水沟内的最高水位低于坡脚一般为0.3m 以上。7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陡峭的山坡、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事故地段施工,应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做出详尽的排水方案。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八、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105、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3.1.2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6 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2 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3 降水井的出水量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4 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5 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7.1.106、1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基础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潜水、上层滞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应包括集水明排、降水、截水以及地下水回灌。7.1.2 应依据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以及基坑支护设计和降水设计等文件,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编制降水施工方案。7.1.3 基坑降水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要求采用截水帷幕、坑外回灌井等减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7.1.4 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础规模、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能等,可选择集水明排、降水以及回灌等方法单独或组合使用。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适用条件宜符合表7.1.4的规定。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7.1.1 107、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应根据设计文件、基坑开挖场地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1.2 降排水施工方案应包含各种泵的扬程、功率,排水管 路尺寸、材料、路线,水箱位置、尺寸,电力配置等。降排水系统应保证水流排入市政管网或排水渠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抽排出的水倒灌流入基坑。 7.1.3 当采用设计的降水方法不满足设计要求时,或基坑内坡道或通道等无法按降水设计方案实施时,应反馈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制定补救措施。 7.1.4 当基坑内出现临时局部深挖时,可采取集水明排、盲沟等技术措施,并应与整体降水系统有效结合。7.1.5 抽水应采取措施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控制,应108、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7.1.6 当支护结构或地基处理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打桩、注浆等施工行为造成管井、点井的失效。7.1.7 当坑底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到基坑安全时,应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7.1.8 应进行中长期天气预报资料收集,编制晴雨表,根据天气预报实时调整施工进度。降雨前应对已开挖未进行支护的侧壁采用覆盖措施,并应配备设备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7.1.9 当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产生超限沉降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7.1.10 基坑降水期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配备发电机组,并应进行相应的供电切换演练。 7.1.109、11 井点的拔除或封井方案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7.1.12 在粉性土及砂土中施工水泥土截水帷幕,宜采用适合的添加剂,降低截水帷幕渗透系数,并应对帷幕渗透系数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设计复核。7.1.13 截水帷幕与灌注桩间不应存在间隙,当环境保护设计要求较高时,应在灌注桩与截水帷幕之间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7.1.14 所有运行系统的电力电缆的拆接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井管、水泵的安装应采用起重设备。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7.1.1 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110、合。7.1.2 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111、未及时采取措施。3.1.23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3.9 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11.2.2条 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六、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112、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1.24基坑工程建设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7.4.7 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 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113、值;3 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4 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8.2.22 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应检查有无下列现象及其发展情况:1 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2 114、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围墙开裂、倾斜;3 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4 挡土构件表面开裂;5 锚杆锚头松动,锚具夹片滑动,腰梁及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6 支撑构件变形、开裂;7 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8 基坑侧壁和截水帷幕渗水、漏水、流砂等;9 降水井抽水异常,基坑排水不通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10.3.2 基坑施工和使用中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监测,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2.3 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115、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8.2.4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8.2.5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116、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20m。 8.2.6 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必要时,沿道路方向可布设多排测点。8.2.7 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支护结构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117、,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118、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3.1.25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8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2.23 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119、应立即报警:1 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2 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3 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4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倾斜限值;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开裂;5 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6 基坑出现局部坍塌;7 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8 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8.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120、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3.1.2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周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 开挖深度超过 2m 的121、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2 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 2 道3 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立上杆离地高度以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3 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影应自上而下封闭封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 4 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6.2.2 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 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打折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摘录二:6.3.10122、 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七、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3.1.2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8.0.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123、起、陷落等;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 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 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 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5.4.3 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回124、填反压。2 增设锚杆或支撑。3 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调整降深。4 在建筑物基础周围采用注浆加固土体。5 制订建筑物的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6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疏散人员。3.1.28基坑工程基坑支撑拆除必须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7.4.4 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2 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3 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125、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9.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6.9.7 支撑拆除应在形成可靠换撑并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支撑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凝土支撑拆除可采用机械拆除、爆破拆除;2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永久结构施工顺序、现场平面布置等确定拆除顺序;3 采用爆破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爆破前应先切断支撑与围檩或主体结构连接的部位。建筑基126、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4.10.1 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4.10.8 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当主体结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筑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形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4 第2款第1项: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 基坑工127、程施工安全要点:九、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3.2脚手架工程3.2.1一般规定。3.2.1.1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8.2.5 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8.2.6 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8.3.15 满堂支撑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内部纵向和横向每隔6m-9m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在128、顶层和竖向间隔不大于8m处各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并应在底层立杆上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8.3.16 可移动的满堂支撑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12m,高宽比不应大于1.5。应在外侧立面、内部纵向和横向间隔不大于4m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应在顶层、扫地杆设置层和竖向间隔不超过2步分别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应在底层立杆上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4.4.5 脚手架底部立杆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4.4.8 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建筑施工扣件129、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2.8 门式作业脚手架的底层门架下端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通长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立杆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门架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紧靠从向扫地杆下方的门架立杆上。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6.1.3 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连续设置,不得缺失。在立杆的底部碗扣处应130、设置一道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不应超过400mm,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231-20216.2.5 支撑架可调底座丝杆插人立杆长度不得小于150mm,丝杆外露长度不宜大于30Omm,作为扫地杆的最底层水平杆中心线距离可调底座的底板不应大于550mm。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 3.5.5 搭设立杆应符合下列要求: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131、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3.2 钢管脚手架应搭设成双排形式,步距不得大于2m,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悬挑钢梁上表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3.2.1.2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8.2.2 作业脚132、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 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 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4.4.6 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能承受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 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133、过2步;3 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5.2.2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应采取临时拉结措施。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6.4.1 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6.4.2 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4.2的规定。6.4.3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34、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3 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6.4.5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6.4.6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6.4.7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6.4.8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135、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2.10 门式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 连墙件应从作业脚手架的首层首步开始设置,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 应在门式作业脚手架的转角处和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6.2.11 门式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设置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计算要求136、外,尚应满足表6.2.11的要求。6.2.12 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图6.2.12),并应固定在门架的立杆上。6.2.13 连墙件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门式作业脚手架连接的端一应低手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端,连墙杆的坡度宜小于1: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6.2.9 双排脚手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 同一层连墙件应设置在同一水平面,连墙点的水平投影间距不得超过三跨,竖向垂直间距不得超过三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3 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端部137、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竖向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m;4 连墙件宜从底层第一道水平杆处开始设置;5 连墙件宜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矩形布置;6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宜呈水平设置,也可采用连墙端高于架体端的倾斜设置方式;7 连墙件应设置在靠近有横向水平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架体碗扣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300mm; 8 当双排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倾覆措施,但无连墙件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6m。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 6.3.6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墙件应采用可138、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杆件,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 连墙件应靠近水平杆的盘扣节点设置;3 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水平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跨;连墙件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得超过2步;4 在架体的转角处或开口型双排脚手 架的端部应按楼层设置,且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5 连墙件宜从底层第一道水平杆处开始设置;6 连墙件宜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矩形布置;7 连墙点应均匀分布;8 当脚手架下部不能搭设连墙件时,宜外扩搭设多排脚手架并设置斜杆,形成外侧斜面状附加梯形架。5.1.2 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应列入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设计内容:1 悬挑承力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悬挑承力139、架相应部位的主体结构承载力计算;2 悬挑承力架上部架体构配件的承载力计算;3 连墙件的承载力的计算;5.3.3 悬挑承力架上部钢管脚手架的连墙件应分别计算其连墙杆件的强度及稳定,计算与结构的连接强度,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进行;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还应对扣件的抗滑承载力作验算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3.5.9 为了防止脚手架向内或向外倾覆,必须均匀分布地设置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连墙件,架设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墙件的设置间距应符合3.5.5的规定。2 立杆应从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140、设置刚性连墙件,当该处设置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宜有限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3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4 对于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联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联接方式;严谨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5 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联接。6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联接的一端应下斜,不应采用上斜联接;141、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般,使用时不应小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7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刻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联接,与地面的倾斜角应在4560之间;联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2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8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抵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142、/J12120113.3.5 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直接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2 应从每一悬挑段的第一步架开始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固定;3 宜水平设置,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不应高于与主体结构连接的一端;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大于4m(两步)。3.3.6 连墙件的设置间距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表3.3.6规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143、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2.1.3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4.4.3 脚手架立杆间距、步距应通过设计确定。4.4.14 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且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6.2.1 当设置二层装修作业层、二层作业脚手板、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时,常用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和假体允许搭设高度宜符合表6.2.1的规定。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44、6.1.1 常用密目是安全网全封闭单、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可按表6.1.1-1、表6.1.1-2采用。6.8.1 常用敞开式满堂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可按表6.8.1采用。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 6.1.3 脚手架搭设步距不应超过2m。6.1.5 当标准型(B型)立杆荷载设计值大于40kN,或重型(Z型)立杆荷载设计值大于65kN时,脚手架顶层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0.5m。6.2.2 对标准步距为1.5m的支撑架,应根据支撑架搭设高度、支撑架型号及立杆轴向力设计值进行竖向斜杆布置,竖向斜杆布置形式选用应符合表 6.2.2的要求。6.2.3 145、当支撑架搭设高度大于16m时,顶层步距内应每跨布置竖向斜杆。6.2.6 当支撑架搭设高度超过8m、周围有既有建筑结构时,应沿高度每间隔4个6个步距与周围已建成的结构进行可靠拉结。6.2.7 支撑架应沿高度每间隔 4个6个标准步距应设置水平剪刀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中钢管水平剪刀撑的有关规定。6.2.8 当以独立塔架形式搭设支撑架时,应沿高度每间隔2个4个步距与相邻的独立塔架水平拉结。6.3.2 当搭设双排外作业架时或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架体几何尺寸,相邻水平杆步距不宜大于2m。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146、程DGJ32/J37-2006 3.2.5 低合金钢管脚手架的步距、立杆横距和纵距分别不宜大于1.8m、1.2m和1.5m。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3.2 钢管脚手架应搭设成双排形式,步距不得大于2m,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悬挑钢梁上表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3.3.9 脚手架立杆接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2 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147、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3.2.1.4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8.2.3 在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2 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3 悬挑脚手架、1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8.2.4 当采用竖向斜撑杆、竖向交叉立杆替代作业脚手架竖向剪刀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作业脚手架的端部、转角处应各设置一道;2 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每隔5跨7跨设置一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每隔1跨3跨设置一道;相邻竖向斜撑杆应朝向对称呈人字形设置;3 每道竖向斜掌杆、竖向交叉拉杆应在作业脚手架外侧相邻纵向立杆间由底至顶按步连续设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1 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6.6.2 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149、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表 6.6.2 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2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第2款的规定; 3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6.6.4 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形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150、外中间应每隔6跨距设置一道。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1.9 门式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剪刀撑斜杆的倾角应为4560;2 剪刀撑应采用旋转扣件与门架立杆及相关杆件扣紧;3 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个跨距,且不应大于9m;也不宜小于4个跨距,且不宜小于6m;(图6.1.9)4 每道竖向剪刀撑均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5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符合本标准第6.1.8条第3款的规定。6.2.7 门式作业脚手架外侧立面上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作业脚手架安全等级为级时,剪刀撑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宜在作业脚手架的转角处、开口型端部151、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图6.2.7)2)当在作业脚手架的外侧立面上不设剪刀撑时,应沿架体高度方向每间隔2步3步在门架内外立杆上分别设置一道水平加固杆。 2当作业脚手架安全等级为级时,门式作业脚手架外侧立面可不设置剪刀撑。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6.2.7 当采用钢管扣件剪刀撑代替竖向斜撑杆时(图6.2.7),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架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图6.2.7a);当架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架体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图6.2.7b);2 152、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3 每道竖向剪刀撑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6.2.7 支撑架应沿高度每间隔4个6个标准步距应设置水平剪刀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中钢管水平剪刀撑的有关规定。8.0.3 支撑架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搭设的架体应符合设计要求,搭设方法和斜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8.0.5 作业架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搭设的架体应符合设计要求,斜杆或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153、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3.5.8 搭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军必须支承在垫块和垫板上。2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照3.5.8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剪刀撑与地面的倾斜角宜在4560之间。3 高度在24m一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里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里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154、。4 剪刀撑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应符合第3.5.5条第5款的规定。5 剪刀撑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6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形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第3.5.11条第3款的规定。7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8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9 当横向斜杆妨碍作业时,经批准可以临时拆除一步架的斜杆,但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恢复。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155、2/J12120113.3.3 钢管脚手架外侧必须沿全高和全长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度不应小于6m,且不应小于4跨和不应大于7跨,其水平夹角宜在4560之间。3.3.7 分段悬挑的钢管脚手架立杆、剪刀撑等杆件,在分段处应全部断开,不得上下连续设置。3.2.1.5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4.1.3 脚手架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2 应设置排水措施,搭设场地不应积水;3 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胀措施。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5.5.3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156、构上的脚手架,应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7.2.2 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7.2.3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100mm。 7.2.4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157、技术标准 JGJ/T 128-20196.6.1 根据不同地基土质和搭设高度条件,门式脚手架的地基应符合表6.6.1的规定。6.6.2 门式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6.6.3 搭设门式作业脚手架的地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标高50mm100mm。6.6.4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时,门架立杆下宜铺设垫板。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158、。7.2.2 当地基土不均匀或原位土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基础为软弱地基时,应进行处理。压实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7.2.3 地基和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7.2.4 当脚手架基础为楼面等既有建筑结构或贝雷梁、型钢等临时支撑结构时,对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应按方案设计的要求进行加固,对贝雷梁、型钢等临时支撑结构应按相关规定对临时支撑结构进行验收。7.2.5 地基和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9.0.18 在影响脚159、手架地基安全的范围内,严禁进行挖掘作业。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7.3.1 脚手架基础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脚手架应在地基基础验收合格后搭设。7.3.2 土层地基上的立杆下应采用可调底座和垫板,垫板的长度不宜少于 2跨。7.3.3 当地基高差较大时,可利用立杆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 (图7.3.3)。9.0.8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160、求;3.2.1.6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4.0.1 脚手架所用钢管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1的规定。4.0.2 脚手架所使用的型钢、钢板、圆钢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161、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4.0.3 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4.0.4 木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剥皮木或落叶松木,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a级的规定; 2 水平杆及连墙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a级的规定。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3.0.1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脚手架使用162、的需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0.2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0.3 脚手架所用杆件和构配件应配套使用,并应满足组架方式及构造要求。3.0.4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在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并应形成文件记录。3.0.5 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4.3.2 脚手架结构设计计算应依据施工工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最不利杆件及构配件,以其最不利截面和最不利工况作为计算条件,计算单元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取受力最大的杆件、构配件;2 应选取跨距、间距变化和几163、何形状、承力特性改变部位的杆件、构配件;3 应选取架体构造变化处或薄弱处的杆件、构配件;4 当脚手架上有集中荷载作用时,尚应选取集中荷载作用范围内受力最大的杆件、构配件。4.3.3 脚手架杆件和构配件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杆件和构配件稳定性、疫形应按毛截面计算。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164、;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 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8的规定; 5 钢管应涂有防锈漆。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165、4的规定。 8.1.3 扣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3 扣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8.1.5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2) 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3) 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4)应有防166、滑措施。2 木脚手板、竹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脚手板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 条的规定,宽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不得使用扭曲变形、劈裂、腐朽的脚手板;2)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8.1.6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8.1.7 可调托撑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5.1167、.7条的规定;3 可调托撑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变形不应大于1mm; 4 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8.1.8 构配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1.8 的规定。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3.0.1 门架与配件的性能、质量、型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13的规定。3.0.2 周转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质量类别判定与处置。3.0.3 门架立杆加强杆的长度不应小于门架高度的70%;门架宽度外部尺寸不宜小于800mm;门架高度不宜小于1700mm。3.0.4 门式脚手架所用门架及配套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168、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宜采用规格为,42mmX2.5mm的钢管,也可采用直径,48mm3.5mm的钢管;相应的扣件规格也应分别为,42mm、,48mm或,42mm/,48mm。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当门架钢管与需进行设计计算的水平杆等钢管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应按钢管的实际壁厚进行计算。水平加固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的材质与规格应与门架配套,其承载力不应低于门架立杆。3.0.5 门架钢管不得接长使用。169、当门架钢管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宜选用热镀锌钢管。3.0.6 门架与配件规格、型号应统一,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应有生产厂商的标志,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2.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3.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千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3.0.7 当交叉支撑、锁臂、连接棒等配件与门架相连时,应有防止退出松脱的构造,当连接棒与锁臂一起应用时,连接棒可不受此限。水平架、脚手板、钢梯与门架的挂扣连接应有防止脱落的构造。3.0.8 铸造生产的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170、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要求;钢板冲压生产的扣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板冲压扣件GB24910的要求。连接外径为d42mm/,48mm钢管的扣件应有明显标记。3.0.9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座和托座的承载力极限值不应小于40kN;2 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托座U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直径应与门架立杆钢管直径配套,插人门架立171、杆钢管内的间隙不应大于2mm;4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螺母与螺杆的啮合齿数不应少于6扣;5 可调托座和可调底座螺杆宜采用实心螺杆;当采用空心螺杆时,壁厚不应小于6mm,并应进行承载力试验。3.0.10 连墙件宜采用钢管或型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3.0.11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应采用型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B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172、5级钢的规定。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中HPB 300级钢筋的规定。3.0.12 门架、配件及扣件的计算用表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采用。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3.1.1 立杆的碗扣节点应由上碗扣、下碗扣、水平杆接头和上碗扣限位销等构成(图 3.1.1)3.1.2 立杄碗扣节点间距对Q235级材质钢管立杆宜按0.6m模数设置,对Q345级材质钢管立杆宜按0.5m模数设置;水平杆长度宜按0.3m模数设置。3.1.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种类、规格及理论重量173、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2.1 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杆和斜杆钢管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2 当碗扣节点间距采取0.6m模数设置时,立杆钢管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3 当碗扣节点间距采取0.5m模数设置时,立杆钢管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3.2.2 当上碗扣采用碳素铸钢或可锻铸铁铸造时,其材质应分别符174、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 270-500牌号和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 350-10牌号的规定;采用锻造成型时,其材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3.2.3 当下碗扣采用碳素铸钢铸造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牌号的规定。3.2.4 当水平杆接头和斜杆接头采用碳素铸钢铸造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牌号的规定。当水平杆接头采用锻造成型时,其材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175、级钢的规定。3.2.5上碗扣和水平杆接头不得采用钢板冲压成型。当下碗扣采用钢板冲压成型时,其材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板材厚度不得小于4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3.2.6 对可调托撑及可调底座,当采用实心螺杆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当采用空心螺杆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中20号无缝钢管的规定。3.2.7 可调托撑及可调底座调节螺母铸件应采用碳素铸钢或可锻铸铁,其材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176、230-450牌号和可锻铸铁件GB/T9440中KTH 330-08牌号的规定。3.2.8 可调托撑U形托板和可调底座垫板应采用碳素结构钢,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3274中Q235级钢的规定。3.2.9 扣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3.2.10 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或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2 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3 木脚手177、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a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4 竹串片脚手板和竹笆脚手板宜采用毛竹或楠竹制作;竹串片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的规定。3.3.1 钢管宜采用公称尺寸为,48.3mm3.5mm的钢管,外径允许偏差应为士0.5mm,壁厚偏差不应为负偏差。3.3.2 立杆接长当采用外插套时,外插套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当采用内插套时,内插套管壁厚不应小于3.0mm。插套长度不应小于160mm,焊接端插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外伸长度不应小于110mm,插套178、与立杆钢管间的间隙不应大于2mm。3.3.3 钢管弯曲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3.3.4 立杆碗扣节点间距允许偏差应为士1.0mm。3.3.5 水平杆曲板接头弧面轴心线与水平杆轴心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3.3.6 下碗扣碗口平面与立杆轴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3.3.7 焊接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三级焊缝的规定。3.3.8 可调托撑及可调底座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节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2 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8mm,空心螺杆壁厚不得小于5mm,螺杆直径与螺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形螺纹第2部分:直径与179、螺距系列GB/T5796.2和梯形螺纹第3部分:基本尺寸(GB/T5796.3)的规定;3 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4可调托撑U形托板厚度不得小于5mm,弯曲变形不应大于1mm,可调底座垫板厚度不得小于6mm;螺杆与托板或垫板应焊接牢固,焊脚尺寸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3.3.9 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管应平直光滑,不得有裂纹、锈蚀、分层、结疤或毛刺等缺陷,立杆不得采用横断面接长的钢管;2 铸造件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或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3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4 焊缝应饱满,焊药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180、砂、咬肉、裂纹等缺陷;5 构配件表面应涂刷防锈漆或进行镀锌处理、涂层应均匀、牢靠,表面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得有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3.3.10 主要构配件应有生产厂标识。3.3.11 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应能满足各种施工工况下的组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立杆的上碗扣应能上下窜动、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2 立杆与立杆的连接孔处应能插入,10mm连接销;3 碗扣节点上在安装1个4个水平杆时,上碗扣应均能锁紧;4 当搭设不少于二步三跨1.8m1.8m1.2m(步距纵距横距)的整体脚手架时,每一框架内立杆的垂直度偏差应小于5mm。3.3.12 主要构配件极限承载力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81、:1 上碗扣沿水平杆方向受拉承载力不应小于30kN;2 下碗扣组焊后沿立杆方向剪切承载力不应小于60kN;3 水平杆接头沿水平杆方向剪切承载力不应小于50kN;4 水平杆接头焊接剪切承载力不应小于25kN;5 可调底座受压承载力不应小于100kN;6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不应小于100kN。3.3.13 构配件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7.1.3 经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并应标挂数量、规格铭牌。构配件堆放场地应排水畅通、无积水。8.0.1对进人施工现场的脚手182、架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脚手架产品标识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2 应有脚手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3 当对脚手架及构件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质量抽检和整架试验。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1.0.3 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每一悬挑段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不应大于24m。对于架体高度达到20m及其以上或施工荷载大于6kP的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1.2 用于搭设扣件式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连墙件、脚手板等183、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用于搭设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和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等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2.1.7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4 当脚手架上有集中荷载作用时,尚应选取集中荷载作用范围内受力最大的杆件、构配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8 当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浓雾、雨或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184、J/T 128-20199.0.4 内式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门式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9.0.5 严禁将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门式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8.0.8 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使用。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杂物应及时清理。3.2.1.8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11.2.4 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185、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密目式安全网应为阻燃产品。11.2.5 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4.4.4 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 作业脚手架底层脚手板应采取封闭措施。6 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 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作业层外侧应采用安全网封闭。当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时,密目安全网应满足阻燃要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11 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186、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9.0.12 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9.0.12 门式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6.3.4 当设置双排外作业架人行通道时,应在通道上部架设支撑横梁,横梁截面大小应按跨度以及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通道两侧作业架应加设斜杆;洞口顶部应铺设封闭的防护板,两侧应设置安全网;通行机动车的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撞设施。建筑187、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4.1.3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防止落物和减少污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要求在建筑物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3.8 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2000目/100c密目网全封闭围护。钢管脚手架底部必须严密封闭,宜满铺木制脚手板,木脚手板拼缝应紧密,与脚手架绑扎牢固;当采用满铺竹笆片脚手板时,底部应采用2000目/100cm密目网兜底封闭。对于脚手架内侧空挡处,应沿高度每隔4个步高设置30mm30mm平网封闭。8.0.14 悬挑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188、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3.2.1.9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8.2.8 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铺满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4.4.4 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189、面的距离大于150m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采用挂钩连接的钢脚手板,应带有自锁装置且与作业层水平杆锁紧。3 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芭脚手板应有可靠的水平杆支承,并应绑扎稳固。4 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5 作业脚手架底层脚手板应采取封闭措施。6 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 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作业层外侧应采用安全网封闭。当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时,密目安全网应满足阻燃要求。8 脚手板伸出横向水平杆以外的部分不应大于200mm。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190、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的铺设应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 130mm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 6.2.4(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应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图 6.2.4(b)。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应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不小于1.2mm 的镀锌钢丝固定191、在纵向水平杆上。4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 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2.6 门式作业脚手架作业层应连续满铺挂扣式脚手板,并应有防止脚手板松动或脱落的措施。当脚手板上有孔洞时,孔洞的内切圆直径不应大于25mm。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7.2.1 脚手架基础施工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7.2.2 当地基土不均匀或原位土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基础为软弱地基时,应进行处理。压实土地基应符192、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7.2.3 地基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地基表面平整度,平整度偏差不得大于20mm。7.2.4 当脚手架基础为楼面等既有建筑结构或贝雷梁、型钢等临时支撑结构时,对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应按方案设计的要求进行加固,对贝雷梁型钢等临时支撑结构应按相关规定对临时支撑结构进行验收。7.2.5 地基和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 231-20214.2.2 脚手板自重标准值统一规定为0.35kN/,193、系以50mm厚木脚手板为准;栏杆与挡脚板自重标准值是按两根,48.3X2.5mm钢管和120mm高木脚手板计算。密目安全网自重系根据2000目网的实际重量给定。脚手架施工荷载标准值是根据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128-2019等有关规定采用。7.5.3 作业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铺脚手板;2 双排外作业架外侧应设挡脚板和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可在每层作业面立杆的0.5m和1.0m的连接盘处布置两道水平杆,并应在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3 作业层与主体结构间的空隙应设置水平防护网;4 当采用钢脚手板时,钢脚手194、板的挂钩应稳固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1.2 用于搭设扣件式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连墙件、脚手板等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用于搭设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和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等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3.8 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2000目/100c密目网全封闭围护。钢管脚手架底部必须严密封闭,宜满铺木制脚手板,木脚手板拼缝应紧密,与脚手架绑扎牢固;当采用满铺竹笆片脚手板时,底部应采用2000目/100c密目网兜底封闭。对于脚手架内195、侧空挡处,应沿高度每隔4个步高设置30mm30mm平网封闭。3.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2.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4.2.5 竖向主框架所複盖的高度内每一个楼层均应设置一处附墙支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墙支座锚固处的泥凝士强度应达到专项方案设计值,且应大于 C10;2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孔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3 附墙支1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螺栓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并不应小于10mm;4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垫板规格不应小于小于100mmx100mmX10mm;5196、 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两根或以上的附着错固螺栓。4.2.7 架体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墙支座与竖向主框架应采取固定装置或措施。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83-20194.0.4附着支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主框架部位对应在建筑结构上的连接点,升降工况附着支承设置不应少于2个,使用工况附着支承设置不应少于3个,且附着支承应在一条直线上2 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应与附着支承可靠连接并采取防松动措施3 在升降工况和使用工况下,附着支承结构上应设有导向和防倾覆的装置;4 附着支承与建筑物连接应采用锚固螺栓螺栓拧紧后螺纹端部伸出螺母的轴向尺寸不应少于3倍螺距或10mm,并应采用弹簧垫圈加197、单螺母或双螺母防松,垫板尺寸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 附着支承与建筑物连接处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15MPa。8.2.10 当机械联动式防坠装置与液压升降装置安装时,应先将液压升降装置处于受力状态,调节螺栓将防坠装置打开,防坠杆件应能自由地在装置中间移动;当液压升降装置处于失力状态时防坠装置应锁紧防坠杆件。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 6.5.6 附着支承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工况下的支撑、防倾和防坠落的承力要求,其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 附着支承结构采用普通穿墙螺栓与工程结构联接时,应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198、少于3扣。垫板尺寸应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80mm x 80mm x 8mm; 2 当附着点采用单根穿墙螺栓锚固时,应采取上下附着支承点之间加设连杆等措施,防止支承结构转动; 3 附着构造应具有对施工误差的调整功能,以避免出现过大的安装应力和变形;4 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采取在升降时可以折起的构造、在使用时增设吊拉点等措施,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的安全;5 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联接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应按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C10; 6 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架体竖向主框架能够单独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的附着支承构造不得少于二套。3.2199、.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4.2.6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2 防倾装置应采用螺栓或焊接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扣件方式连接;3 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架体高度的 1/4 或 2.8m。 4.2.8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坠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并应附着在建筑物上,每一个升降机位不应少于一处;2 防坠装置应有安装时的检验记录。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200、墙支承结构上。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83-20197.1.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防坠装置应安全可靠,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应能可靠工作,防坠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7.1.2 防坠装置产品型式试验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型检。7.1.3 防坠装置使用一个单体工程或停止使用6个月后,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7.1.4 防坠装置受力构件与建筑结构应可靠连接。和防倾覆的装置。7.2.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应小于4.5m;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201、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两个楼层的高度。7.2.2 导轨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7.2.3 防倾覆装置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7.2.4 防倾覆装置与建筑主体结构应采用螺栓连接,装置与导轨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8mm。7.2.5 架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架体全高的0.5%,且不应大于60mm,防倾覆装置应具有调节功能,调节架体应满足架体垂直度的要求。7.2.6 防倾覆装置与导轨的摩擦宜采用滚动摩擦。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4.5.2 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倾覆装置中应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2 在防倾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防倾202、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3 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8m 或架体高度的 1/4; 4 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5 应采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轨之间的间隙应小于 5mm。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 6.5.7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联接,并遵守以下规定:1 防倾装置应用螺栓同竖向主框架或附着支承结构联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2 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位于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二处,并且其最上和最下一个防倾覆203、支承点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3 防倾装置的导向间隙应小于5mm。6.5.8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2 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其制动距离对于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150mm;3 防坠装置应有专门详细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4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4、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3.2.2.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20225.3.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拆除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4.2.11 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应配备有限制荷载自控系统或水平高205、差的同步控制系统;2 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超载 15%时的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超载 30%时,应具有自动停机的功能;3 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 30m 时能自动停机功能。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83-20197.3.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升降时应具有荷载控制和同步控制功能。7.3.2 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30%或失载30%时,荷载控制系统应能自动停机并报警。7.3.3 同步控制装置应具有同步控制功能,应保证在单个行程结束时,所有机位在额定荷载内均应提升同一高度,当相邻机位高差超过30mm或整体架体最大升降差超过80mm时,同步控制装206、置能自动停止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运行,待所有机位提升至同一高度时方可重新进入工作状态。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4.5.4 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支撑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当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2 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2) 应具有超载、失载、报警和停机的功能。宜増设显示记忆和207、储存功能;3) 应具有自身故障报功能,并应能适应施工现场环境;4) 性能应可靠、稳定,控制精度应在 5%以内。3 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 30mm 时,应能自动停机;2) 应具有显示各提升点的实际升高和超高的数据,并应有记忆和储存的功能;3) 不得采用附加重量的措施控制同步。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 6.5.9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动力设备应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提升速度不宜超过250mm/min。升降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升降动力控制台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并应符合相应的安208、全规程。6.5.10 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应通过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设备的荷载来控制各提升设备的同步性,且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3.2.2.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83-2019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4.2.1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2 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209、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3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4 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5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应大于2m,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 1/4 的支承跨度;6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 7 相邻提升机位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 4.2.2 竖向主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210、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撑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2 主框架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3 主框架内侧应设置导轨,主框架与导轨应采用刚性连接;4 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60m。 4.2.3 水平支承桁架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应为定型桁架结构。在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中间应连续设置。4.2.4 架体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构架相邻立杆连接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得搭接;对底部采用套接或插接的可除外;2 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斜杆水平夹角应为 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211、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3 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1) 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按处;2) 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3) 架体上防坠、防倾裝置的设置处;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6) 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开处;4 各扣件、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为 40N.m65N.m。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其步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的要求。5 架体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6 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并不应212、大于6m; 7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或干涉,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4.0.1 架体结构图4.0.1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2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3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4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宜大于7m,线或曲线布的架体中心线处架体本支承跨度不宜大于5.4m;5 悬挑长度不应大于跨度的1/2,且不得大于2m。4.0.2 竖向主框架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门式刚架结构,并应与水平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2 竖向主框架内侧应设有导轨或导轮;3 在竖向主213、框架的底部之间宜设置水平桁架,其宽度宜与竖向主框架相同,高度不宜小于1.8m。4.0.3 水平桁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桁架各杆件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并应采用节点板构造连接,节点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2 水平桁架上下弦应采用整根通长杆件,或于跨中设拼接刚性接头,腹杆与上下弦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4.0.4 附着支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部位对应在建筑结构上的连接点八升降工况附着支承设置不应少于2个、使用工况附着支承设置不应少于3个,且附着支承应在一条直线上;2 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应与附着支承可靠连接并采取防松动措施;3 在升降工况和使用工况下,附着支承结构上应设有导向和214、防倾覆的装置;4 附着支承与建筑物连接应采用锚固螺栓,螺栓拧紧后螺纹端部伸出螺母的轴向尺寸不应少于3倍螺距或10mm,并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或双螺母防松,垫板尺寸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5 附着支承与建筑物连接处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15MPa。4.0.5 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悬臂高度不得大于6m或架体高度的2/5,当升降工况下悬臂高度大于8m时,应进行防倾覆复核计算。4.0.6 当水平桁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连接或采用可伸缩式结构,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且应采取加强措施,其强度和刚度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桁架。4.0.7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不得与物料平台相连接。4215、.0.8 当架体遇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需断开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并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4.0.9 设置在架体外立面用于加强平面刚度的斜撑和框架立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斜撑时,斜撑的斜杆应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件或立杆相交处固定连接,固定连接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斜撑水平夹角应为4560,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2 使用框架立网时,框架应设置对角支撑,冲孔钢板立网四周固定于单元框架上,冲孔钢板立网框架之间、框架与架体骨架应可靠连接。4.0.10架体下列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与附着216、支承结构的连接处;2 液压升降装置的设置处;3 防坠落、防倾覆装置的设置处;4 吊拉点设置处;5 平面的转角处;6 因碰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7 水平桁架悬挑部位。4.4.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联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结构成有足够强度和支撐刚度的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竖向主框架结构构造(图 4.4.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可采用整体结构或分段对接式结构。结构型式应为竖向桁架或门型刚架形式等。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处217、,并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如不交汇于一点,应进行附加弯矩验算;2 当架体升降采用中心吊时,在悬臂梁行程范围内竖向主框架内侧水平杆去掉部分的断面,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3 主框架内侧应设有导轨;4 竖向主框架宜采用单片式主框架图4.4.3(a)或可采用空间桁架式主框架图4.4.3(b)。4.4.4 在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桁架各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并宜采用节点板构造连接,节点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 2 桁架上下弦应采用整根通长杆件或设置刚性接头。腹杆上下弦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218、接;3 桁架与主框架连接处的斜腹杆宜设计成拉杆;4 架体结构的立杆底端应放置在上弦节点各轴线的交汇处;5 内外两片水平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应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6 水平支承桁架的两端与主框架的连接,可采用杆件轴线交汇于一点,且能活动的铰接点;或可将水平支承桁架放在竖向主框架的底端的桁架底框中。4.4.6 架体构架宜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结构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架体构架应设置在两竖向主框架之间,并应以纵向水平杆与之相连,其立杆应设置在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上。4.4.7 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219、,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可翻转的密封翻板。在脚手板的下面应采用安全网兜底。4.4.8 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4.4.9 当水平支承桁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进行连接,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且应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强度和刚度不得低于原有的桁架。4.4.11 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需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和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4.4.12 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剪刀撑斜杆水平夹角应为4560;应与所覆盖架体构架上每220、个主节点的立杆或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扣紧;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4.4.13 架体结构应在以下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2 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3 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6 架体因碰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要断开或开洞处;7 其它有加强要求的部位。4.4.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3,且应可靠地固定在架体上;2 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221、m 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 3 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其与结构之间的间距应満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相关规定。6.5.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1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且不宜超过18m;2 架体宽度应不小于0.8m和不大于1.2m;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4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5 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2/5架体高度和6222、.0m;6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6.5.2 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具有足够强度和适当刚度的架体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适应工程结构特点的附着支承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应具有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荷载的控制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升降动力设备;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以确保架体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防止架体上的物料坠落伤人。6.5.3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承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加强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联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构式结构,并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脚手架杆件组223、装。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承结构之间的导向构造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或其他普通脚手架联接方式; 2 架体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与其余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联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当用定型桁架构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进行联接,但其长度不应大于2m,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联接刚度和强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结构。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节点中,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一点; 3 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面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0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 4 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小于45; 5 单片224、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采用直线形架体。6.5.4架体结构在以下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与附着支承结构的联接处; 2 架体上升降机构的设置处; 3 架体上防倾、防坠装置的设置处; 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 架体在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处需要断开或开洞处; 7 其他有加强要求的部位。3.2.3悬挑式脚手架。3.2.3.1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型钢锚固段长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要求。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2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225、钢梁型号及错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图6.10.2)。 6.10.5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 形钢筋拉环或備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 6.10.5-1、图 6.10.5-2、图 6.10.226、5-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3.2型钢悬挑梁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悬挑支承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的梁板上,并应根据混凝土的实际强度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不得设置在外伸阳台或悬挑楼板上(图6.3.2)。6.3.3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型钢截面型号应经设计确定。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12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6.3.4对锚固型钢悬挑梁的楼板应进行设计验算,当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在楼227、板内增配钢筋、对楼板进行反支撑等措施。型钢悬挑梁的锚固段压点宜采用不少于2个(对)预埋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固定;锚固位置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20MPa。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埋设在梁板下排钢筋的上边,用于锚固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的锚固钢筋应与结构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3.4)。3.2.3.2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4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228、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128-20196.3.11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拉杆或钢丝绳与上部建筑结构斜拉结(图6.3.1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刚性拉杆可参与型钢悬挑梁的受力计算,钢丝绳不宜参与型钢悬挑梁的受力计算,刚性拉杆与钢丝绳应有张紧措施。刚性拉杆的规格应经设计确定,钢丝绳的直径不宜小于15.5mm;2 刚性拉杆或钢丝绳与建筑结构229、拉结的吊环宜采用HPB 300级钢筋制作, 其直径不宜小于618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3 钢丝绳绳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T5976)的规定,钢丝绳与型钢悬挑梁的夹角不应小于45。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2.6 钢丝绳辅助吊拉悬挑式承力架的构造(图3.2.6)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挑梁的构造及锚固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在挑梁与钢丝绳的吊拉位置应焊接U形钢筋拉环或连接耳板。拉环应穿过钢梁上翼缘板焊接固定于腹板两侧,其直径应不小于16mm。连接耳板应焊接固定于翼缘中间230、部位,连接耳板的尺寸及焊缝长度由设计确定。2 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14mm,其两端连接部位应设置鸡心环,钢丝绳绳卡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的规定。钢丝绳与钢梁的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3.2.3.3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2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图6.10.2)。6.231、10.3 用于锚固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6.10.5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5-1、图6.10.5-2、图6.10.5-3)。6.10.6 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232、mX10mm(宽X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X63mmX6mm。6.10.7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6.10.8 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 应采取加固措施。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128-20196.3.4 对锚固型钢悬挑梁的楼板应进行设计验算,当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在楼板内增配钢筋、对楼板进行反支撑等措施。型钢悬挑梁的锚固段压点宜采用不少于2个(对)预埋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固定;锚固位置的楼板厚度233、不应小于100mm,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20MPa。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埋设在梁板下排钢筋的上边,用于锚固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的锚固钢筋应与结构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3.4)。6.3.5 用于型钢悬挑梁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6.3.6 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宽厚尺寸不应小于100mmx10mm;当压板采用角钢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x63mmx6mm。6.3.7 型钢悬挑梁与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连接应紧固。当采用钢筋拉环连接时,应采用钢楔234、或硬木楔塞紧;当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时,应采用双螺帽拧紧。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8.6.3 悬挑梁采用在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内预埋挑梁联接方案时,预埋钢挑梁应放在结构外层主筋内侧,预埋钢挑梁时不得任意更改主筋位置,预埋长度不宜小于500mm,预埋端宜设受剪锚固筋,锚固筋销人挑梁端部孔内,并与主筋焊接联接。钢挑梁预埋定位后,严禁在钢挑梁上操作或撞击,以免标高和位置产生位移。8.6.4 悬挑梁采用预埋件焊接联接方案时,受力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锚筋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235、宜小于6mm及0.8d(d为钢筋直径)。8.6.5 悬挑梁采用预埋锚固螺栓联接方案时,宜采用套板安装预埋锚固螺栓。同一悬挑梁位置的螺栓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mm,拧紧力矩应大于80Nm。8.6.6 悬挑梁斜撑长度超过4m时应在斜撑中部加设约束杆件。8.6.7 纵梁宜采用在地面组装后吊装安装于悬挑梁上,也可分件吊至悬挑梁上组装,纵梁的搁置长度应大于80mm。各纵梁接长处视纵梁形式应用缀板或扣件联接,形成一连续梁。8.6.8 脚手架立杆应插入承插钢管底座内。底座与纵梁应用焊接或螺栓联接固定。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2.7 上拉式悬挑承力架的构造(图3.2.7236、)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钢梁固定于建筑物楼面结构时,钢梁的构造及其锚固方式应满足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当钢梁锚固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侧时,钢梁应采用锚固螺栓和钢垫板与主体结构连接。2 钢筋拉杆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小于16mm。钢筋拉杆两端和钢梁吊拉位置应焊接耳板,耳板厚度应不小于8mm。钢梁上的耳板应设置在集中力作用位置附近。钢筋拉杆上端与建筑物主体结构连接位置应设置吊挂支座,吊挂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主体结构连接。钢筋拉杆与钢梁耳板以及吊挂支座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3 锚固螺栓应预埋或穿越建筑物主体结构,其数量应不少于2个,直径应由设计确定;螺栓应设置双螺母,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237、和10mm。锚固螺栓穿越主体结构设置时应增设钢垫板,钢垫板尺寸应不小于100mmx100mmx8mm。4 钢梁悬挑长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宜设置1根钢筋拉杆;悬挑长度大于1800mm且小于等于3000mm时,宜设置内外2根钢筋拉杆。钢筋拉杆的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3.2.8下撑式悬挑承力架的构造(图328)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锚固螺栓连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2.7条的规定。2 内和平面外稳定的构造措施,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3.2.9 当悬挑承力架的钢梁、吊挂支座和斜撑杆等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连接时,其预埋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3.2.3.4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238、监理单位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 悬挑式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 层间防护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3)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 4)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J12120113.3.8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2000目/100cm密目网全封闭围护。钢管脚手架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空挡的底部必须严密封闭,宜满铺木制脚手板,木脚手板拼239、缝应紧密,与脚手架绑扎牢固;当采用满铺竹笛片脚手板时,底部应采用2000目/100cm密目网兜底封闭。上部脚手架内侧空当处,应沿高度每隔4个步高设置30mmx30mm平网封闭。3.2.3.5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7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3.2.4高处作业吊篮。3.2.4.1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8.3.10.1 应安装起升限位开240、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高位置时自动停止上升;起升运动应在接触终端极限限位开关之前停止。8.3.10.2 应安装下降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低位置时自动停止下降:如最低位置是地面或安全层面,防撞杄可认为是下降限位开关。在最低位置,平台应在钢丝绳终端极限限位开关接触之前停止(见 8,3,7)。8.3.10.3 应安装终端起升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到达 T 作钢丝极限位置之前完全停止。在其蝕发后除非合格人员采取正操作,平台不能上升与下降。8.3.10.4 起升限位开关与终端极限限位开关应有各自独立的控制装置。8.3.10.5 悬挂在配重悬挂支(见图 12)上的平台应安装端极限限位开关。8241、.3.10.6 在地面安装的悬吊平台,不需要下降限位开关。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5.2.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2 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3 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帯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3 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5.5.3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242、37-20069.4.4 2 行程限位开关: 1)吊篮必须装有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超出行程范围; 2)行程限位开关须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触动。3.2.4.2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8.3.8.1 装有2台或多台独立的起升机构安装自动防傾斜装置,当半台纵向倾斜角度大于14时,应能自动停止平台的升降运动。此装置可为电子式或机械式。8.3.8.2 电子防傾斜装置触发时,应有以下功能:a)上升时,停止较上部(高端)起升机构的上升动作; b)下降时,停止较下部(低端)起升机构的下降动作。8.3.8.3 机械防倾斜243、裝置应有以下功能:平台内安装起升机构时,防落装置应能自动限制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14。此装置为独立作用装置,不需要向控制系统安全部件输出电信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4-1 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不应自动复位,且安全锁应在有效标定期内。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9.4.4 3 安全锁: 1)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L构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244、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装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2) 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出100mm的距离内停住;3) 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必要时吊篮上应有防倾斜装置; 5) 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3.2.4.3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平台额定载重量应符合产品说明的要求。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6.3.4.1 单人平台单人平台的额定载重量按式(4)计算R1 =Mp+Me+Mm 式(4)式中R1 额定载重245、量,单位为千克(kg),R|120 kg;Mp操作者的假定质量,单位为千克(kg),取 Mp=80 kg;Me操作者的装备质量,单位为千克(kg),取Mr=40 kg;Mm 平台内的材料质量,单位为千克(kg),Mm可以是0或一规定值。6.3.4.2 双人或多人平台双人平台或多人平台的额定载重量按式(5)计算R1=nMp+2Me+Mm 式(5)式中n 平台上允许承载的人数;R1同式(4),双人平台RI240 kg;Mp同式(4);Me同式(4);Mm同式(4)。注1Me只计算2人。2R1的计算适用于本标准中所有类型的平台。3.2.4.4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246、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5.2.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2 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3 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5.5.1 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镜247、扣的规格相一致; 2 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3 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9.4.5钢丝绳及主要卡具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丝绳的选择。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升降吊篮的钢丝绳直径不宜小于12.5mm,当吊篮和荷载较大时,应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钢丝绳直径;吊篮的安全保险钢丝绳的直径不得小于13mm。 2 钢丝绳的固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允许接长或补强钢丝绳,卷扬式提升机具的钢丝绳放出最大工作长度时在卷筒上应保留三圈安全圈。 3 钢丝绳的检查: 1) 操作人员应随248、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联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2) 检查周期: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中2.4.1的规定。 3) 检查部位: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其他接触以及正反缠绕的钢丝绳绳段。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仔细检查。并应符合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中2.4.2款的规定。4)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4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249、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中2.5款的规定。 5 滑轮、夹头、卡具等索具的规格应符合钢丝绳直径配套。3.2.4.5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5.2.5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悬挂机构前梁长度和中梁长度配比、额定载重量、配重重量及使用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3 悬挂机构横梁应水平,其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4 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部位;5 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250、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6 悬挂机构的前梁不应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搁置支撑中心点应和前支架的支撑点相重合,工作时不得自由滑移,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5.4.8 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5.4.9 悬挑横梁应前高后低,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 2%。5.4.11 安装时钢丝绳应沿建筑物立面缓慢下放至地面,不得抛掷。5.4.12 当使用两个以上的悬挂机构时,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吊篮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251、直,脚轮不得受力。5.4.14 安装任何形式的悬挑结构,其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作用力均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不得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破坏和不良影响。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DGJ32/J37-2006 9.4.6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强度合适的金属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联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2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应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3 悬挂机构施加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3.2.4.6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252、求。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5.2.6 配重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重件重量及几何尺寸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有重量标记,其总重量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2 配重件应固定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可随意移除的措施。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9.2部件质量和配重要求悬挂机构各部分的部件应遵循下列原则:经常移动且由一人搬运的部件最大质量为25 kg。b)由两人搬运的部件最大质量为50 kg。c)用作悬挂装置配重的所有重物应是实心的(每块质量最大25 kg)且有永久标记,禁止采用注水或散状物作为配重。d)如采用混凝土配重,混凝土强253、度应不低于C25;内部应浇注加强钢筋等,适合长途运输和搬运。9.3配重悬挂支架9.3.1安装在屋面上的配重悬挂支架(见图12),内外两侧的长度应是可调节式。配重悬挂支架上应附着永久清晰的安装说明。9.3.2配重应坚固地安装在配重悬挂支架上,只有在需要拆除时方可拆卸。配重应锁住以防止未授权人员拆卸。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脚手架工程 DGJ32/J37-2006 9.4.7配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量的配重;2 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员核实才能使用;3 抗倾覆系数等于配254、重力矩与前倾力矩之比,其比值不得小于2。3.2.5操作平台。3.2.5.1操作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6.1.3 本条所称的脚手架规范,指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及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JGJ254等。操作平台的构造、荷载要求及搭设与拆除,与脚手架相近,为方便施工现场的使用与管理,故要求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要求。6.1.4 规定255、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为确保平台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考虑到平台上作业人员上下时的舒适性,将登高扶梯的步距定为 400 。6.2.1 对面积的规定是从移动式的特点不宜过大出发,高度的控制是防倾覆,高宽比的要求是从整体稳定性考虑,对荷载的要求是为操作平台的整体安全而制订。6.2.2 立柱底部离地面不得超过 80mm,是为了工人在使用操作平台进行施工时,宜将立柱与地坪间垫实,避免轮子起传力作用。新增脚轮固定措施等内容,是为避免平台滑移。6.2.3 系根据施工中的使用经验并明确了移动式操作平台脚轮的单个承载力、脚轮制动器的力矩限制。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过程中,其稳定性较差,故明确规定严禁载人256、运行。6.2.5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可按附录 B 计算。3.2.5.2操作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6.3.1 对落地式操作平台,本条列出了五项应遵守的规定,具体搭设时,尚应遵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3 因脚手架不具备承受操作平台的荷载,为防止影响脚手架的稳定及满足操作平台架体稳定性与安全要求,规定操作平台不得与脚手架连接。4 指出了操作平台架体整体稳定需注意的几项内容。设置剪刀撑、斜撑可增强脚手架的纵向刚度,阻止脚手架倾斜,并有助于提高立杆的承载能力;5 对连墙件的设置提出要求,是因为连墙件对架体257、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6.3.2 施工现场搭设操作平台的材料有钢管、型钢或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组装,对操作平台搭设的材料不作明确规定,要求其符合相应的脚手架规范的规定,是为方便施工现场对搭设材料的选择。6.3.36.3.5 相关脚手架规范对架体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6.3.6 1 对操作平台的材料和配件在搭前进行检查,是验证其质量是否良好的重要工作。2 要求在搭设中分层、分阶段进行验收,旨在防止产生累计偏差。3 相应的脚手架规范已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仅作原则要求。4 要求使用操作平台时,要定期进行检查。3.2.5.3操作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258、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1.3 本条所称的脚手架规范,指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及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JGJ254等。操作平台的构造、荷载要求及搭设与拆除,与脚手架相近,为方便施工现场的使用与管理,故要求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要求。6.1.4 规定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为确保平台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考虑到平台上作业人员上下时的舒适性,将登高扶梯的步距定为400。6.4.1 悬挑式259、操作平台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可靠连接,平台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可采用锚固环、螺栓等方式可靠连接,防止平台受外力冲击而发生移动。6.4.2 平台的额定载荷除了与卸料平台的结构设计本身有关外,还与悬臂长度有关。悬臂长度越大,额定载荷应相应减小。否则,会导致平台因超载而倾翻;6.4.3 设计斜拉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时,一般两边各设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如只各设一道时,斜拉杆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比按常规设计还应适当提高,以策安全;6.4.4 设计支承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时,一般在两边各设一道斜撑,如平台较大时,还应相应增加斜撑与横梁;6.4.5 系参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260、870 的相关条款而订;6.4.6 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时,如不设置起重吊环,有可能发生倾斜,因此要求使用起重吊环以策安全;6.4.7 钢丝绳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剪切伤害,钢丝绳夹连接方法应满足钢丝绳夹GB/T5976 的要求;6.4.8 悬挑式操作平台是人员临时作业的场所,周边的临边防护设施封闭应严密,防止人员、材料的滑落;6.4.9 在吊运安装时的操作平台,其安全性较差,因此禁止上下人;6.4.10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构造和设计可按附录 C 计算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261、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3.3起重机械3.3.1一般规定。3.3.1.1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租赁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26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3.1.2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263、与安装单位签订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裝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264、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資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資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265、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二)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 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266、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3.3.1.3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267、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3.3.1.4一般规定26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269、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3.1.5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270、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27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3.3.1.6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 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裁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272、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2.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3.2.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 1 板式基础; 2 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 3 组合式基础。 3.2.3 板式基础设计计算(图 3.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水载力验算; 2 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下式规定。 3.2.5 组合式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承台与柱基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273、3.2.4条的规定;2 格构柱(图 3.2.5)及单肢与缀件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进行强度与稳定性验算;3 大格构柱应按压弯构件、小格构柱应按轴心受压构件进行计算。 3.2.6 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7 柱基或钢格构柱顶部应锚入混凝土承台一定长度:钢格构柱下端应埋入混凝土柱基,且锚固长度能满足钢格构柱抗拔要求。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4.1.1 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施274、工升降机安装前应按本规程附录A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8.1.1 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荷载。 8.1.2 对30m以下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土层的承载力,不应小于80kPa; 2 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3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不应大于10mm; 4 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备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建275、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8 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276、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3.1.7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 结构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277、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29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6.2.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结构构件应无明显变形、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见裂纹;2 结构件安装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螺栓露出278、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3 架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1.5/100; 4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在各楼层通道的开口处,应有加强措施; 5 架体底部应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的防护围栏以及围栏门,并应完好无损,围栏门装应有电气连锁开关,吊笼应在围栏门关闭后方可启动。 6.2.8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时,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并小于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停止起升动作; 2 吊笼应设置防坠安全器:当提升钢丝绳析断绳或传动装置失效时,防坠安全器应能制停帯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279、升平台应设置有浙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 应设置上限位开关;当吊笼上升至限走定位置时,应触发限位开关,吊笼应停止运动,上部越程距离不应小于3m; 4 应设置下限位开关;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应能触发限位开关,吊笼应停止运动; 5 进料口防护棚应设置在提升机地面上料口上方,其长度不应小于3m,宽度不应小于吊笼宽度。顶部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的规定; 6 当司机对吊笼升降运行、停层平台观察视线不清时,必须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同时具有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6.2.12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开关箱,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280、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2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0.5M,电气线路的 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1M;3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主电源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4 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5 应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且开关应设在使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6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系统的金属外壳接地应良好,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3.3.1.281、8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l.4规定。施工现场机械设 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7.1.3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7.1.3的规定。3.3.1.9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282、 10.0.6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二条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第十五条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二):制定建283、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1.10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10.0.6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3.3.1.11一般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4.0.18 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284、构、连接件、 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 压、电源、电压。 4.0.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4.0.20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0.2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 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5.3.2 在使用期间,285、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程附录 F 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3.3 当遇到可能影响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施工升降机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5.3.4 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施工升降机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的时间应根据使用颏率、操作环境和施工升降机状况等因素确定。使用单位应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安排足够的设备保养、维修时间。 5.3.5 对保养和维修后的施工升降机,经检测确认各部件状态良好后,宜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额定载重量试验。双吊笼施工升降机应对左右吊笼分别进行额定载重量试验。试验范围应包括施工升降机正常运行的所286、有方面。 5.3.6 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坠落试验的方法、时间间隔及评定 标准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有关要求。 5.3.11 应将各种与施工升降机检查、保养和维修相关的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施工升降机的拆卸。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7 操作人员在毎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机械使用前,应先试运转。2.0.9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并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3.3.2塔式起重机。3.3.2.1塔式起重机施工单位287、监理单位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8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13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現行国 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 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288、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街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距高不得小于 2m。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8.2.1 使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尾部分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2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任意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3 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允许高度;4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289、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2.1 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3.2.2塔式起重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6.1.1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6.1.2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 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起升机构可作下降290、方向的运动。 6.2.1 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 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6.2.2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小幅度方向的运动。6.2.3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角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 的角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6.2.4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 的速度运行。6.3.1 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291、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1m 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6.3.2.1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6.3.2.2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的装置。6.3.3.1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7.1的规定。6.3.3.2 吊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6.3.4 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 转限控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 对292、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6.5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製,小车也不会掉落。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骨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吊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6.7 风速仪起重臂根部点高度大于50m 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6.8 夹轨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 不293、能在轨道上移动。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塔机行走和小车的变幅的轨道行程未端均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变幅小车)上;当塔机(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烈的冲击。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 GB/T13752-1992)中 6.4.9 的规定。6.10 清轨板轨道式塔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5mm。 6.11 顶升橫梁防脱功能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橫粱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 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4.12 塔式起294、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4.0.3 培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操纵机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8.2.11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1)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 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4) 当起重量大于最大额定起重量并小于110%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上升方向动作,但应有下降方向动作。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挡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3 幅度限位器 1) 动臂变幅的塔295、机应设有幅度限位开关,在臂架到达相应 的极限位置前开关应能动作,停止臂架再往极限方向变幅。 2)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有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3)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有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 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4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1) 回转处不设集电器供电的塔机,应设有正反两个方向的回转限位器,限位器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不应大于540; 2) 轨道行走式塔机应设行程限位装置及抗风防滑装置。每个运行方向的行程限位装置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行程限位装置其应保证限位开关动作后,塔机停车时其端部距296、缓冲器最小距离应为1000m,缓冲器距终端止挡最小距离应为1000mm,终端止挡距轨道尾端最小距离应为1000mm;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装置应有效; 3)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且在向前及向后两个方向上均应有效; 4)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小车防坠落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5)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爬升装置防脱功能,且应有效,可靠; 6) 臂根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信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7.4.16 当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297、。7.4.17 塔式起重机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的塔机,还应能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2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3 当钢丝绳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停止下降运动7.4.18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和断轴保护装置,且动作应灵敏、有效。7.4.19 298、对轨道式塔式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不小于1m处时应能完全停住,同时还应安装夹轨器。7.4.20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指示器,应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2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极限限位装置。3 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应安装锚定装置或铁靴。4 当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时,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5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环(器)的,应设置回转限制器,左右回转应控制在1.5圈。6 起重量限制器应有效。当起重量大于最大额定起重299、量并小于110%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上升方向动作,但应有下降方向动作。对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7 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和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变幅限位行程开关。3.3.2.3塔式起重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 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300、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6.1.4 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6.2.2301、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 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 断拉力的75%。6.2.4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图 6.2.4)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302、。6.2.6 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 应无损伤现象。 6.3.1 吊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6.3.2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増加303、15%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6.3.4 滑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4 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3.2.4塔式起重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塔式304、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10.1.1 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 结构件必须完好; 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6 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淮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 塔式起重机加305、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要求。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4.15 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2 升降作业应在白天进行;3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电缆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4 升降作业前,应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和试机,应在空载状态下将液压缸活塞杆伸缩3次4次,检查无误后,再将液压缸活塞杆通过顶升梁借助顶升套架的支撑,顶起载荷100m150m306、m,停10min,观察液压缸载荷是否有下滑现象;5 升降作业时,应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 隙,并应按规定要求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机构制动。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拆卸困难时,应将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拆卸。不得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松动螺栓(销轴)。 6 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及时插上安全销,才能继续升降作业;7 升降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扭力紧固各连接螺栓,应将液压操纵杆扳到中间位置,并应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307、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3.3.3施工升降机。3.3.3.1施工升降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4.1.7 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4.1.8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前应能中止吊笼启动,在齿轮齿条式载人施工升降机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应能给出报警信号。 5.2.2 308、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7.2.14 1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防坠安全器或对重防坠安全装置;7.2.15 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7.7.13 吊笼防坠装置动作应可靠,且应在标定有效期内,联动控制开关应灵敏有效。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3.3.3.2施工升降309、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7.2.10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系统旋转的零部件应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 2 对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其传动齿轮、防坠安全器的齿轮与齿条啮合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 7.2.11 导轮、背轮、安全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轮连接及润滑应良好,无明显侧倾偏摆; 2 背轮安装应牢靠,并应贴紧齿条背面,润滑应良好,无明显侧倾偏摆; 3 安全挡块应可靠有效。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7310、.7.11 1:SC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和限速安全器的输出端齿轮与齿条啮合时的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应小于40%,沿齿长不应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第4款:防脱齿装置应可靠有效。3.3.3.3施工升降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4.1.9 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1.10 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1.11 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汁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7.2.6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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