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计划表(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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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66237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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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计划表序号项 目 名 称建 设 期 限备 注起讫35kv工程1紫溪武夷山2007.32008.62陈坊天柱山2007.32007.93河口城北2008.52008.104河口城南2008.122009.85武夷山110kv武夷山35kv2007.52007.8635kv线路改造2007.102009.810(6)kv工程2006.32010.80.4kv工程2006.32010.8四辅助工程2008.82010.9第五节 项目资金筹措根据全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电源和电网点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共需投资29175.91万元,其中:电源工程投资19145.41万元,变电工2、程投资4320万元,线路工程投资5020.5万元,辅助工程投资690万元。其工程项目资金筹措安排计划如下:工程项目资金筹措安排计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分 年 投 资 计 划 (万元)备注20062007200820092010一电源工程19145.4111745.414208177510973201高店水库13504.3910504.3930002东坑电站691.02191.022003003华源电站2681581104篁清电站11673676002005双塘电站2921501426肖家源二级2481181307四毛坪四级2651301358清源电站3802301509周源电站21203、82070060010肖家源一级21090120工程项目资金筹措安排计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分 年 投 资 计 划 (万元)备注20062007200820092010二变电工程43209802250550540110kv工程200070013001武夷山变电站2000700130035kv工程23202809505505401武夷山变电站4802802002陈坊变电站4001702303城南变电站5802003804城北变电站4001201201605紫溪变电站2602606天柱山变电站200200三输电线路工程5020.533015101450925805.5110kv工程11004、6005001武夷山永平10006004002永河线铅山100100工程项目资金筹措安排计划表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分 年 投 资 计 划 (万元)备注2006200720082009201035kv工程825603702701251紫溪武夷山2251001252陈坊天柱山1801803河口城北75754河口城南7520555武夷110kv武夷山35kv3030635kv线路改造2406060507010(6)kv工程11541202603003001740.4kv工程1941.5150280380500631.5四辅助工程690200300190合 计29175.9113055.41795、68397528621315.5第六节 保障措施1、按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要求,成立 “铅山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以统一领导、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实施。2、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的意义,以调动广大干群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的积极性。3、严格基建程序,作好各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坚持“四制”,确保各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4、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优美的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吸引各方投资者,以加大投资、引资力度,并且以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主攻电源点建设,解决小水电供电电力不足的主要矛盾。第五章 投资及资金筹措第一节 投资1、工程总投资根据全县“十一6、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电源和电网点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共需投资29175.91万元,其中:电源工程投资19145.41万元,变电工程投资4320万元,线路工程投资5020.5万元,辅助工程投资690万元。其工程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如下:2、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全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电源和电网点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按五年工程建设具体所需资金进行了分摊,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为:2006年计划投资资金为13055.41万元;2007年计划投资资金为7968万元;2008年计划投资资金为3975万元;2009年计划投资资金为2862万元;2010年计划投资资金为1315.5万元;共需投资资金297、175.91万元。铅山县“十一五”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表金额: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合计年 度 投 资备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一电源工程19145.4111745.41420817751097320其中:新建水电站19145.4111745.41420817751097320 改扩建水电站 其它电站二变电工程43209802250550540其中:110kv工程43207001300 35kv工程2320280950550540 10(6)kv工程三线路工程5020.533015101450925805.5其中:110kv工程1100600500 35kv工程8258、60370270125 10(6)kv工程1154120260300300174 0.4kv工程1941.5150280380500631.5四辅助工程690200300190其中:调度通信工程690200300190 其它五合计29175.9113055.417968397528621315.5第二节 资金筹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以防洪、灌溉公益型为主的水利工程,其投资比例按:国家20%,自筹30%,贷款50%。而以经营型为主的发电站及电网工程,国家按总投入的20%左右予以扶助,余为以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在规划参照以防洪、灌溉公益为主以及以经营型为主的投资比例,其资金来源为:其中:中央投9、资3460万元,省地投资5340万元,自筹资金5002.91万元,银行贷款14150万元,农民入股353万元,其它870万元,资金总额为29175.91万元。其工程资金筹措计划如下:铅山县“十一五”资金筹措计划表金额: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合计资 金 来 源备注中央投资省地投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农民入股其它一电源工程19145.41326032102287.419735353300二变电工程4320100012001900220三线路工程5020.510301365.52325300四辅助工程69020010015019050五合 计29175.91346053405002.9114150353810、70第六章 效益分析第一节 社会效益“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实施后,到2010年,可使我县乡、村100%用电户用电质量提高,增加户均年生活用电量154.8千瓦时,解决就业人数678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46000人,增加调节库容4203万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14800亩,解决饮水人数56000人,解决牲畜饮水数量23400头,并且可新建、改善乡村道路69公里,带动了工、农业以及旅游业的发展。第二节 经济效益到2010年,增加水电装机容量2.6905万千瓦,增加发电量8238万千瓦时,增加用电量9487.2万千瓦时,增加人均年用电量201千瓦时,农民增收0.15万元,地方财政增收7470万元,绿色11、GDP增加12.42亿元,水电利税贡献率2.3%。促进了我县经济的结构调整。第三节 生态效益2010年:减少薪柴消耗量21610公斤,保护森林植被面积65800亩,提高森林覆盖率18.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6万亩,替代标煤的数量33404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56116吨,二氧化硫排放量32794吨,烟尘排放量31424吨等。第七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一节 管理体制1、组织机构我县又是“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充实完善“铅山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领导小组的领导力量,设点办公,实行专业性领导,以确保“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顺利进行。铅山县水电12、农村电气化县领导小组:由县长汪世谷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余洪雷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政府办、水利、发改委、财政、国土、林业、招商、供电、地税、国税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水利局局长任克俭任办公室主任,裴道亮、刘清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内,并具体负责电气化建设的组织实施。2、建设管理我县是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县,为了使水电企业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导,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或独资的办法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按照自主经营、权责明确、管理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组建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按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统一制订各项规定或实施方案,规范各自行为,各司其职,进行建设管理。3、13、资金管理在“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项目验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有资金管理根据我县“八五”、“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经验,国有资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股负责;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或挪用;建立以县水利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水电企业为项目法人的投资体制,保证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股份资金管理 新组建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发、供、用电集团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各行业规范要求,制定各集团公司章程,进行股份资金管理,股份资金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集团公司设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分公司14、的财务帐目,各分公司按月报帐。第二节 运行机制“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是水电企业进行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进行股份资金管理,股份资金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司设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的财务帐目。根据我县“八五”、“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经验,国有资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或挪用;建立以县水利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水电企业为项目法人的投资体制,保证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第八章 政策措施第一节 已有的政策措施2002年为充分和合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力资源15、,加块电气化县建设进程,县委、政府制定出了铅山县水电开发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强调了水电开发必须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必须与铅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实施方案为前提,坚持按照流域规划实施综合治理的开发和电源、电网、负荷同步发展的原则。该意见指导了我县“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第二节 拟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为了保证小水电工程的顺利实施,拟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为铅山县小水电管理暂行规定。铅山县小水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大力发展小水电,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小水电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16、发、利用水能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水电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发建设、生产运行及相关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水电是指国家水利水电行业规定的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所有利用水力发电的是电源点。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能利用,小水电开发建设及相关事项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水电建设事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小水电开发工作,重点工程和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有17、关建设计划。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六条 本县小水电开发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小水电开发规划应当服从本辖区水资源整体利用开发的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其他地区和行业的需要。第八条 小水电开发实行报批制度。投资开发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获得取水许可证和水土保持方案认可后,按照审批意见开展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第九条 小水电新(扩、改)建项目的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必须经相应资18、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成果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立项审批意见。第十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四制”要求和规程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接受同级水利部门监督。严禁浪费和破坏资源,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名贵树种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水利、供电、土地、林业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小水电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19、政策。倡导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合股、合作等方式多元化开发小水电;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小水电开发。投资开发小水电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享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县供电企业(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小水电联网运行工作,对小水电上网电量优先、敞开收购,严格执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及时结付电费。不得擅自拉闸限制小水电电量上网,不得压价收购小水电电量。第十四条 各有关乡(镇)、村要积极协助做好小水电开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投资开发小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20、实际情况制定。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借机刁难敲诈。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小水电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直接向用电户或配电网供电的试点工作,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过网费征收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审核的执行。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小水电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小水电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小水电开发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要服从防洪、抗旱和农田灌溉,人畜饮水的需要,保护饮水的安全。同21、时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必须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计划、供电、建设等部门对小水电开发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火并网送电。第二十条 小水电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积极整改。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接火并网送电。第二十一条 小水电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不得擅自上网。任何人不得违规作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小水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系小水电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和工程22、水费的法定征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企业之间可以成立小水电协会,加强行业自身管理,开展技术竞赛和科技创新。第五章 责任与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小水电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对小水电企业造成经23、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小水电开发建设或小水电设施抢修,致使小水电开发建设或者小水电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小水电企业正常生产,破坏小水电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拒绝、阻碍小水电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未改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其非法所得。第三十24、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小水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小水电企业偷漏税收和拒绝交纳法定规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或生产营业执照。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九章 附件(一)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批准文件)(二)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情况表(三)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情况表(项目库)(四) 已立项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五) 水电农村电气化电源工程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