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事故隐患自查清单检查表(共79个表)(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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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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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油库事故隐患自查清单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工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监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部门、岗位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4、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5、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6、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重大危险源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7、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95号)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8、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9、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10、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11、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13、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14、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15、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XX) 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16、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17、风险评价工作,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8、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19、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事故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20、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21、320XX) 变更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承包商管理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22、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23、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24、Q301320XX) 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25、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26、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安监局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进行。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27、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XX97号)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28、XX)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监局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29、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30、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安监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I级隐患I31、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安监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32、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33、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34、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防治法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防治法 安监局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35、防止事故扩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工信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36、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37、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化工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38、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XX) 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39、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40、-20XX)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 度及以上的地区。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 及以上。 2.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41、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 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 年。3.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与飞42、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43、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44、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表4.3.9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45、计规定(HG20571199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 的规定布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46、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 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应满足防护要求。2.变配电47、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4.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48、并应设单独出人口。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 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 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油罐49、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 的消防通道。 3.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7.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8.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50、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 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油桶灌装设施主要由灌装油罐、灌装油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油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51、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桶灌装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灌装油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52、孔洞的防火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桶灌装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 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2.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3.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屋顶。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存油量不大于5m3 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53、厂房内的固定地点。6.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 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2.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0m3且油罐为埋地卧式油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54、下列规定: 1)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 的规定;2)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3.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乡、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55、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 4.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甲、乙类油品埋地卧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5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火灾危险57、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8、(GB50016-20XX)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59、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企业应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应按有60、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工艺工艺安全管理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61、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XX)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XX)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62、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XX186号)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63、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工艺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64、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XX)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65、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XX)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66、XX95号)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油桶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 类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2.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石油库67、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灌装200L油桶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 类油品宜为lmin。 2.润滑油宜为3min。 3.灌油枪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0 次。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高于4m时按68、4m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没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灌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灌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风系统。 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69、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油气倒灌的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设有甲、乙类油品设备的房间内,宜设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70、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更多免费课件,关注公众号:生产。4.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个应小于0.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距道路路面71、不应小于0.6m。 2.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l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管道之间的连接72、应采用焊接方式。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输送有特殊要求73、的油品,应设专用管道。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现场工艺安全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74、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75、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7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分析,有分析77、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78、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 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 (SHS01001-20XX)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XX)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79、)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防腐蚀、耐火保护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应有对大型、关键容器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H2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定期检查重80、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等。定期检查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压力容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XX)207号) 质监局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81、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为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82、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83、按章作业。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质监局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企业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84、0XX)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压力管道建立、健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合格资质。为保证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XX)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企业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XX)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其他特种85、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86、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齐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87、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88、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其他特种设备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89、) 质监局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90、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91、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 压力表的校验92、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93、20XX)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企业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的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94、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设备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2.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95、等于10MPa压力容器的液位计进行1.2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3.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5.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XX) 电气系统电气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96、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XX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XX)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XX)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97、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98、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99、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 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 ) 变电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变电所不应设100、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101、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1.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2.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3.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4.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10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03、1994)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2.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104、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5.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105、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106、50054-95) 配电室、控制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和2区。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107、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XX)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XX)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108、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住建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109、95)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10、1995)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住建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111、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由电缆层引至电气柜、盘、控制柜、台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堵料封堵。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112、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 3009-20XX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XX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35kV110kV变电站设113、计规范(GB50059-1992 )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的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条的规定。石油库输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114、电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应设事故照明电源,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10kV 以上的露天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115、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 3.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0m, 在岩石非耕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时,该电缆应采用阻116、燃或耐火型电缆,且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附录B 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防雷防静电设施各类防雷建117、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XX) 气象局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XX)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18、1992)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罐区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119、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网)。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油罐。 2.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但应将120、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 的不锈钢钢丝绳。3.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2 处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121、地。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未端需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内的信息系统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上安装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的外壳应与油罐体做电气连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122、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石油库的信息系统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的措施: 1.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1/2m(为理地电缆或金属管道处的土壤电阻率m)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21/2m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1处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2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2.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123、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1/2m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1/2m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2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太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 3.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通气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 区之外。易燃油品泵房(棚)的防124、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 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 或12m8m。 2.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 外侧应做1 处按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可燃油品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 的地区,油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2.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125、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 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 装卸易燃油品的鹤管和油品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装卸油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 在棚内进行装卸油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 区。 3 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126、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 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 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 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生产区的建筑物内400V/230V 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源采用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 2建筑物的防雷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划分。工艺管127、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钢油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的首未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输油(油气)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128、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高压电接触网不宜进入石油库装卸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当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铁路高压接触网不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2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2.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3.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129、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 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当石油库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铁路高压接触网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石油库的专用电气化铁路线高压接触网应设2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与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铁路线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线的高压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油鹤管,不应小于15m。 2.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130、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3.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4.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5.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甲、乙、丙A 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131、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未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 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132、B50074-20XX) 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绝缘附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下列甲、乙、丙A 类油品(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当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上装有精密过滤器时,油品自过滤器出口流至装料容器入口应有30s 的缓和时间。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133、20XX) 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电气现场安全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I级隐患134、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电气现场安全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XX) 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XX)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135、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XX)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XX)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凡应采136、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注:企业管理制度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电气系统电气现场安全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137、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138、X年7月) 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XX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仪表仪表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39、: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仪表仪表安全管理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140、.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仪表系统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XX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141、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仪表仪表系统设置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设142、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XX)仪表气源应满足: 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XX)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143、地。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XX)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 3019-20XX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GB50493-20XX第3.01条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144、3-20XX)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测器,应采用固定式。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可燃及有毒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仪表仪表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 第4章,第4.1条至第145、4.4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XX第6.1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XX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XX第条和第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XX第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XX)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14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围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采取报警、联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仪表现场安全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7、XX年7月)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范。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148、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监局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149、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对生产过程中危150、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151、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152、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153、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154、人员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155、续并有监控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156、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1.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2.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 3.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4.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5.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XX)防火堤应符合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157、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XX)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危化20XX10号)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158、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火侵袭的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159、带等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测系统。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2894-20XX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装置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20XX)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60、XX)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类和乙A 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3.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 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1000m3 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161、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1.甲、乙和丙A 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 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 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4.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162、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0000m3;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5.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 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163、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油罐组防火堤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方位。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石油库设计规范164、(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165、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客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 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 至小于20000m3 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66、20000m3 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 座。 更多免费课件,关注公众号:生产。4.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非沸溢性的丙B 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7.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167、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入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 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 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168、-20XX)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m3,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制。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169、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露天式。 石油库设计170、规范(GB50074-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储罐区的安全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2.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3.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4.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171、5.管口应装设阻火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时,应设专用输油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或共设1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用于离心泵灌泵和抽吸运油容器底油的泵可采用容积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17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油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电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干1.5m,相邻油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油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油泵四周应是开敞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173、下列规定:1.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 的曲线上。 4.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石油174、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 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石油库设计规范(G175、B50074-20XX)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2.自轨面算起3m 以上不应小于1.8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17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乙、丙A 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石油库177、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178、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油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 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d 的灌装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危险化学品仓库空桶可露天堆放。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179、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2.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3.重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油品重桶库房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双层建筑。4.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5.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 的规定。1)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得超过180、6层。2)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得超过3层,丙B类油品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得超过2层。3)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m。4)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181、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化学危险品装卸182、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18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常用化学危险184、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危险化学品仓库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条件。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185、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XX) 储运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186、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XX)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储运系统汽车、铁路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站台及装卸作业应满足187、: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3107-2000)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汽车装卸188、站台及装卸作业应满足: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3.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4.汽车安装阻火器; 5.消防设施齐全; 6.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XX)公用工程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公用工程供热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189、,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 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 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 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供热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90、: 1.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道及非弹性敷设管道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给水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 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191、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0.12MPa。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或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SH3016)。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公用工程给水1.192、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193、,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 2.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用水设备确定。 3.石油库的生活用水量宜按2535 升/人班,用水时间为8h,时间变化系数为2.53.0 计算。洗浴用水量宜按4060 升/人班,用水时间为lh 计算。由石油库供水的附属居民区的生活用水量,宜按当地用水定额计算。 4.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 倍计算确定。当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 倍计算确定。5.当消防与生产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194、水的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 倍计算确定。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 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1.2 倍计算确定。 6.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 倍计算确定。设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 倍计算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 倍计算确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公用工程排水195、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覆土油罐罐室和人工洞油罐罐室应设排水管,并应在罐室外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油罐组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2.支管与干管连接196、处。 3.干管每隔300m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石油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含油污水处理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197、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含油污水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过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调节、隔油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条件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中含有其他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198、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 公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199、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法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200、;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消防法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法 公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 消防设施201、与器材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202、计规定(HG20571-1995)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浮顶油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覆土油203、罐可设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 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 的油罐可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丙B 类润滑油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 的地上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4.当企业有较强的机动消防力量时,其附属石油库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安油204、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 的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5000m3 且罐壁高度小于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等于或大于5000t 级时,消防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50160 中油品装卸码头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2.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小于5000t 级时,应配置30L205、/s 的移动喷雾水炮1只和500L 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3.四、五级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 喷雾水枪2 只和200L 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缺水少电的山区五级石油库的立式油罐可只设烟雾灭火设施,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当石油206、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安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四、五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油罐单排布置的油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207、少于2 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但五级石油库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消防计算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的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以及距该油罐罐壁不太于1.5D(D为着火油罐直径)范围内相邻的地上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的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应按其中较大的3座相邻油罐计算冷却水量。2.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208、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油罐也应冷却。 3.距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距离小于0.4D(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冷却。4.着火的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覆土油罐可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5.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1/2 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209、设施与器材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表12.2.8 的规定。2.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3.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其相邻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4.距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0.4D(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量总和不应小于45L/s。5.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210、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安油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冷却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膜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油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于0.3m。 4.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211、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大于20m 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包括直径大于20m 的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6h 其他地上立式油罐可为4h。2.地上卧式油罐应为1h。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2个动力源。 2.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采用自吸启动时,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3.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212、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 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四、五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安当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条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2条支管道接入水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水池容量大于1000m3 时, 应分隔为2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213、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油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2.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压力比例泡沫混合或平衡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内浮顶油罐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 个,且宜对称布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 的浮顶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操作或遥控方式;单罐容214、量等于或大于100000m3 的浮顶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12.3.4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储备量不应小于油罐灭火设备在215、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扑救该油罐流散液体火灾所需泡沫枪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以及充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泡沫液用量之和。 2.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表12.3.5-1 的规定。3.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的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表12.3.5-2 的规定。4.扑救油品流散火灾用的中倍数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216、范(GB50074-20XX)表12.3.5-3 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公安内浮顶油罐和直径大于20m 的固定顶油罐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 个时,可2个共用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覆土油罐灭火药剂宜采用合成型高倍数泡沫液;地上式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药剂宜采用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当覆土油罐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和通风口的泡沫封堵宜采用2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 2.无消防车的石油库宜配备1 台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泡沫混合装217、置、l台18.375kW手抬机动泵,以及不小于50m3的消防储备水量。 3.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油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1m3;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油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0.5m3。 4.每个出入口应备有灭火毯和砂袋。灭火毯的数量不应少于5 条,砂袋的数量不应少于0.5m3/m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当油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勾管、泡沫枪。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 石油库设计规218、范(GB50074-20XX) 公安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1997年版)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砂配置数量不应少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表12.4.3 的规定。3.四级及以上石油库配备的灭火砂数量应同五级石油库,灭火毯数量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表所列各场所应按46 块配置。219、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消防车辆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油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2.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油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3.设有固定消防系统、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二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或1台泡沫液储量不小于7000L的机动泡沫设备。设有固定消防系统的一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2辆220、泡沫消防车或2台泡沫液储量小小于7000L 的机动泡沫设备。4.石油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消防计算车辆: 1)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2)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 内能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3)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 内能对着火油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消防系统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221、 的要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公安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和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 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 的浮顶油罐应设火222、灾自动报警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石油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采用烟雾灭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式油罐不应多于5 个,且甲类和乙A 类油品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700m3,乙B 和丙类油品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2000m3。 2.当1 座油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时,发烟器必须联动,且宜对称布置。 3.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 4.药剂损失系数应为1.1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223、074-20XX) 石油库内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于8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安监局极度危害(级)、高级危度(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职业病危害防224、护系统有可能泄漏、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安监局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装置和应急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具有酸碱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225、地面,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应设226、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BZ1-20XX)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操作场所噪声限值为90dB”的规定。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现场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安监局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当其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小于2.1m,或距操作平台内侧小于0.75m时,应设防烫伤隔热层。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