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7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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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试行)2022 年年 xx 月月 xx 日发布日发布2022 年年 xx 月月 xx 日实施日实施Xxx 发布发布目录目录前言.1第 1 章 总则.5第 2 章 术语.62.1 子项目.62.2 项目.62.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62.4 技术服务机构.62.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第 3 章 消防验收.73.1 基本规定.73.2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组成.83.3 现场评定.93.4 局部验收.113.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123.6 档案管理.14第 4 章 建筑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164.12、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164.2 总平面布局.164.3 平面布置.19第 5 章 建筑结构、构造和安全疏散、消防救援.225.1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225.2 建筑内部装修.225.3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235.4 安全疏散.27第 6 章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316.1 基本要求.316.2 消防给水设施.31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6第 7 章 消防电气.427.1 基本要求.427.2 消防电源及配电.42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37.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487.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9第 8 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08.1 车站控制室.508.2 3、火灾探测器.508.3 消防通讯.528.4 布线.538.5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538.6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538.7 系统功能.55第 9 章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599.1 基本要求.599.2 防烟系统.599.3 排烟系统.629.4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通风系统.679.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67第 10 章 其他灭火系统.6910.1 基本要求.6910.2 建筑灭火器.6910.3 气体灭火系统.69第 11 章 引用标准名录.735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1.1 为规范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城市轨道交通4、工程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明确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合格判定办法。1.3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车站及区间的消防验收,车辆基地、停车场、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其他工程可按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进行消防验收。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向消5、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1.5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6第第 2 章章 术语术语消防词汇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 子项目子项目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2.2 项目项目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安全疏散、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3 竣工验收消防6、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子项目及项目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2.4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指按照各行业政策和特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2.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依据各项现场检查结果做出消防验收评定结论。7第第 3 章章 消7、防消防验收验收3.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1 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予以配合,形成验收意见。3.1.2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情况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由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组织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8、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3.1.3 消防验收的依据1 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文件;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件;4 特殊消防设计(如有)的专家评审意见;5 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结论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3.1.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项目(含子项目)可根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按下列要求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具体见附表A、B:1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9、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2B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83.2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组成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组成3.2.1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 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 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3 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及消防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纸。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10、的,不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能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共享到相关材料时,该项可不提供。3.2.2 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见表 3.2.2序号序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要求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附表 C4)加盖各单位公章2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一、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及检查表(附表 C1,附表 B)二、相关附件1.质量控制资料表(附表 C2 及附件)2.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竣工相关报告(附表 C3)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11、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1.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及查验报告:相关验收人员签名、相关单位盖章。2.质量控制资料表附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烟排烟、临时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施的,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对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4.各单位工商营12、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A4 纸张标准)加盖原单位公章;委托书:内容完整,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还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3涉及消防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纸涉及消防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纸一、新建、扩建工程包括:建施、结构、水施(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电施、设施等各系统竣工图二、改建工程包括原平面图、改建(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及水施、电施、设施消防系统竣工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竣工图加盖竣工章。93.3 现场评定现场评定313、.3.1 现场评定的组织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现场评定;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现场评定,并出具报告和结论;3 提供测量、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4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5 对负责现场评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3.3.2 现场评定的项目、子项目现场14、评定的项目包括下列内容,具体项目、子项目的评定要求按附表 A 执行: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2 总平面布局3 平面布置4 建筑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6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7 安全疏散8 消火栓系统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11 消防电气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建筑灭火器14 气体灭火系统103.3.3 现场评定的抽检方法和抽检比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按“一站一区间”的原则进行。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现场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场抽查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个子项目15、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2 防火间距、风井(亭)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3 抽查中若发现 A 类项 1 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抽查中若发现 B/C 类项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3.3.4 现场评定的结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评定发现A 类不合格项为 0 处;3 有距16、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值存在误差时,应满足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有数值误差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应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6 B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4 处,并由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承诺书。3.3.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消防验17、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11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 验收报告内容完备;3 涉及消防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4 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3.4 局部局部验收验收3.4.1 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区域,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3.4.2 局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 3.3 条的规定执行。3.4.3 申请实施局部消防验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进行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提交局部竣工验收报告18、;申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 与非使用区域之间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2 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和消防设施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4 与局部投入使用区域消防安全相关的非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应要求;5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能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6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需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能够正常使用。3.4.4 已经实施局部消防19、验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工程整体消防验收时,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对已经局部消防验收区域的以下内容进行核查:1 涉及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的内容;2 局部消防验收的区域与其余区域之间的防火、防烟分隔;123 各项消防设施与整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的消防联动。3.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3.4.1 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和流程1 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流程进20、行验收。2 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3 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 各参建单位说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5 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查验(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判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查验、测试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6 形成竣21、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记录、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附件。3.4.2 资料核查1 与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 份);2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附表 C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原件,1 份);2)附件: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影像资料,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规范规定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 份);3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 份);4 附表 C3:设计22、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分别出具的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13有关标准的报告(原件,1 份);各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 份);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如有)意见(复印件,1 份)。上述 2-5 项内容均应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内容或附件。3.4.3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以下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23、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3.4.4 消防查验的内容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410 章及附表 B 的要求。3.4.5 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1 消防查验现场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2 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导则第 410 章的要求及附表 B 的项目、子项目关于内容和方法的要求且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3 防火间距、风24、井(亭)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4 抽查中若发现 B/C 类项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3.4.6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142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查验发现A 类不合格项为 0 处;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符合本导则第 3.3.4 条的要求;4 消防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25、5 消防查验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6 消防查验中的 B 类项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7 消防查验中的 C 类项内容符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3.4.7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消防查验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的资料核查为合格;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所有项目、子项目均判定为合格。3.6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3.5.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1 资26、料核查、消防查验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并对其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性负责;2 现场评定(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资料。3.5.2 档案管理规定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15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16第第 4 章章建筑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建筑27、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4.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4.1.1 基本要求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3 现场检查应按比例抽查,现场抽样的场所(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4.1.2 建筑分类(建筑分类(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车站建筑规模(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应与消防设计文件一致。4.1.3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A 类)28、类)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4.2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4.2.1 基本要求1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2 防火间距,风井(亭)间距,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各子项目的抽查比29、例不低于总数的 20%。4.2.2 防火间距1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井风井(亭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边建筑物的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执行(A 类)类)172 与变电站、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B 类)3 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30、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的规定。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B 类)4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中相关规定。(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沿建筑周围检查、判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4.2.3 风口及出入口间距要求(B 类)1 地下车站采用敞口低风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井口部之间不应小于 10m;活塞风井口部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口部之间不应小于 5m。2 地下车站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含风井与相邻31、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进风、排风、活塞风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风、活塞风口部高于进风口部 5m;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风亭口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敞口风井间距的规定。当风亭与地块建筑结合时,风亭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和转角处,建筑物外墙在车站风口四周 5m 以内,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窗户时,外窗应设乙级防火窗。3 车站物业区风井(亭)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执行;4 地下车站风井(亭)风口与出入口的间距要求:1)排风井、活塞风井(亭)风口与车站出入口钢雨棚尾部的距离不应小于 6m,与出入口钢雨32、棚开口位置不应小于 10m;出入口采用敞口形式,当排风井、活塞风井(亭)风口位于出入口前方时,风口与出入口的间距从距离风口最近的出入口休息平台的第一级台阶算起。2)排风井、活塞风井(亭)风口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口部之间不应小于 5m。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沿建筑周围检查、判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18当采用敞口低风井时,现场测量风口间距按风井结构外皮算起;侧向开口的风亭,按风亭侧墙上风口口部结构面算起(不包含装修面层)。4.2.4 消防车道1 消防车道的设置和位置(消防车道的设置和位置(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33、,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地上车站建筑(地面站、高架站)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车站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 120mm;严禁改变消防车道用途或占用;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3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坡度、回车场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高架车站的周边全程核查消防车道、回车场的设置以及路面情况、判定: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m净空高度内34、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设置在路中绿化隔离带上的高架车站,宜在车站附近设置穿越绿化带的消防车道。与铁路和河道并行设置的高架车站,当车站与铁路、河道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4 高架站消防车道标志和标线标识(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高架车站的周边全程核查消防车道、回车场的设置。标志和标线标识19的设置应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35、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要求。4.2.5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1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等(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等(A 类)类)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地上车站建筑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与地上车站建筑之间应无妨碍消防车操作、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汽车库出入口。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B 类)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C 类)验收方法:根据测量成果报告,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36、及施工记录。4 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和尺寸(B 类)5 消防救援口的间距(C 类)验收方法: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4.3 平面布置平面布置4.3.1 基本要求1 车站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 涉及平面布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3 除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数检查外,其余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4.3.2 车站控制室(含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37、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2.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1.50h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A A 类)类)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3.00h,区间风20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2.00h。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构38、造和施工记录,以及被穿越墙体和楼板的封堵材料及密封状况。4.3.3 消防水泵房水泵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防淹措施、应急照明(水泵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防淹措施、应急照明(A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未布置布置在首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应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未直通室外临近安全出入口的消防水泵房,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消防专用通道)的距离不大于 15m。4.3.4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 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39、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3.5 防排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当专用风机房嵌套在环控机房内时,机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走道至专用风机房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3.6 站厅非付费区内的商铺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站厅非付费区内的商铺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40、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3.7 车站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防火分隔的建筑防火要求(车站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防火分隔的建筑防火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11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41、场所连通方式与设计一致;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2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和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 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或与地铁出入口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当采用连接通道连通时,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 10m、宽度不应42、大于 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 2 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地铁侧防火卷帘设置位置应与管理界面一致。4.3.8 当车站与下沉广场连通时,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执行(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2。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43、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22第第 5 章章 建筑结构、构造和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建筑结构、构造和安全疏散、消防救援5.1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5.1.1 基本要求1 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设置和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44、设计文件的要求;2 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现场抽样的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2 层(个),当总数少于 2 层(个)时全数检查;确定抽查的楼层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5.1.2 建筑的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A 类)验收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5.1.3 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B 类)验收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5.2 建筑内部装修建筑内部装修5.2.1 基本要求1 地铁车站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45、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2 地铁车站建筑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3 地铁车站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检查验收应在相关分项工程按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建筑内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等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齐全;4 现场抽样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确定抽查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得少于 2 个,当总数少于 2 个时全数46、检查。抽查的防火分区内各子项目的抽检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5.2.2 装修情况23装修范围、使用功能(B 类)5.2.3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验收方法:资料核查。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的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2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的装修材料为 A 级不燃材料,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地面为不低于 B1 级难燃材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3 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为不低于47、 B1 级难燃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4 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 B1 级。5.2.4 建筑内部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A 类)类)2 建筑内部装修不能遮挡、覆盖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B 类)对地铁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如有)等进行抽查,现48、场抽样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5.2.5 建筑内部装修对疏散设施的影响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A 类)类)现场检查,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宽度。对地铁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如有)等进行抽查,现场抽样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检查点不少于 5 处。5.3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火分隔、防烟分隔5.3.1 基本要求49、241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划分防火分区;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 对地铁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如有)进行抽查,现场抽样的楼层、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30%。5.3.2 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按抽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得少于 5 个,总数不足 5 个的全数检查。50、1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0m,当站厅公共面积超过 5000m2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通过特殊消防设计进行论证。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50m;当大于 50m 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51、h 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2 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0m,当站厅公共面积超过5000m2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5.3.3 防火墙1 防火墙的设置位置及方式、防火封堵情况(防火墙的设置位置及方式、防火封堵情况(A 类)类)2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防火墙的燃烧性能(A 类)类)3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的封堵(B 类)25验收方法:资料核52、查(含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防火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沿防火墙现场检查 2 处以上管道敷设情况,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与墙、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电气桥架在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桥架与墙、楼板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抽查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处设置的管线、管沟各 23 处;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 2-3 处。5.3.4 防火分隔1 公共区防火分隔公共区53、防火分隔的位置、形式、完整性(公共区防火分隔的位置、形式、完整性(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公共区开孔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电、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2)站内垂直电梯的防火分隔地下三层及以上车站公共区的无障碍电梯在设备层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分隔。3)楼扶梯的防火分隔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54、 的防火隔墙;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在下层站台应三边采用防火墙,通行部位采用耐火极限3h 的防火卷帘分隔;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2 换乘站防火分隔26换乘站防火分隔的位置、形式、完整性(换乘站防火分隔的位置、形式、完整性(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 10m。2)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55、通道和换乘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3)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4)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 2 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3 车站出入口与建筑合建,车站出入口周边建筑外墙应为不燃性墙体,车站出入口与周边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56、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3.5 竖向管道井1 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B 类)2 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3.6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1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防火封堵(A 类);2 实体墙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B 类);3 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 类);4 站厅层商铺采用耐火极限 3.00h 的防火卷帘与公共区进行分隔。(B 类)验收方法:进行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57、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测量尺寸,现场27检查;现场抽查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如有)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5.3.7 防火卷帘1 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位置和防火封堵严密性,手动、自动控制功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2 防火卷帘的证明文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5.3.8 防火门、窗1 防火门、窗的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数量及安装质量(B 类)2 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B 类)3 防火门、窗、闭门器、防火玻璃等的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8、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5.3.9 防烟分隔1 防烟分区的设置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挡烟设施的高度(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2 防烟分区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活动挡烟垂壁的下垂功能(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5.3.10 固定窗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固定窗应全数检查。用于联络的地下车站站台层至站厅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室59、内,可不设置固定窗。5.4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285.4.1 基本要求1 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验收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2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涉及安全疏散的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5.4.2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直通室外的情况(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直通室外的情况(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车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地铁消防设计文件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相关规定。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60、少于 2 个,并应至少有 1 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当值守人员小于或等于 3 人时,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或能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 2 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地上车站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入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相关规定。地上车站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应小于 20m。换乘61、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 2个设置个设置。(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5.4.3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专用通道(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的安全出口可兼做消防专用通道。地下车站应在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设置消防专用通道,供消防救援人员在火灾时进入车站各层和地下区间进行灭火救援。当地下车站超过 3 层(含 3 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2。5.4.4 公62、共区楼梯和自动扶梯踏步面沿口至吊顶面最小高度不应小于 2.3m。(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4.5 疏散门291 1 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B B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2 疏散宽度(疏散宽度(B B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可按照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疏散宽度允许负偏差应符合本导则第 3.3.4 条第 3 款的要求。3 逃生门锁装置(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63、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5.4.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1 1 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A A 类)类)2 2 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疏散距离(A A 类)类)3 疏散走道的设置位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疏散楼梯梯段宽度为栏杆扶手中心线间距离或栏杆扶手中心线至墙面距离,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本导则第 3.3.4 条第 3 款的要求。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最近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50m。疏散楼梯间梯段宽度64、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2m;(包括车站公共区与物业区连接的长通道内疏散楼梯,车站公共区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站台的两端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1m;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2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m;站台设备管理区临轨行区侧走廊兼乘客疏散功能时,位于疏散路径范围内的设备用房门开启后不应阻碍乘客疏散,门开启后门边与走道栏杆扶手净距应不小于 1.2m;车站公共区采用楼梯和扶梯组合形式时,楼梯最小宽度为 1.8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2m,该楼梯梯段宽度仍需满足消防疏散通过能力要求,楼梯宽度应按 0.65、55m 的整数倍计算。风道内应有一条疏散路径通向相邻防火分区。5.4.7 区间联络通道30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离不应大于 600m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A 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4.8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设置、宽度、疏散平台上的净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1第第 6 章章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6、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6.1.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6.1.2 除高架区间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0L/s;地下车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0L/s。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内、外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6.1.3 67、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6.1.4 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 20%,并不得少于 3 处,少于 3 处的全部检查。6.2 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6.2.1 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数量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数量、管径管径、供水能力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供水能力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68、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提供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包含室外消防用水量。车站室外消火栓管网可不成环。6.2.2 消防水池1 有效容积(有效容积(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局部应用自动喷淋系统流量可不与消火栓系统流量叠加。2 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出水和排水设施应符合消防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出水和排水设施应符合消防32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69、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车站控制室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并应在车站控制室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水池水位应在车站控制室综合监控工作界面上显示,可不另行独立设置水位显示装置。4 消防水池进水管、通气管、呼吸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核查消防水池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查看消防水池是否设置通气管;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70、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6.2.3 消防水泵1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范GB50974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2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符合消防水泵的选择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和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71、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应符合出水管和阀门应符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可不重复设置防回流措施;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4 查看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72、状态。(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335 测试水泵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 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6.2.4 气压给水设备1 核查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符合核查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符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73、现场检查。2 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积,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检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6.2.5 消防水箱1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采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B 类)2 地下车站可通过引入管上设置的旁通管和消防环网连接,由自来水管网充当高74、位消防水箱。(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2.6 水泵接合器1 查看水泵接合器设置数量应满足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要求。(B 类)2 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距风井的距离不宜小于 5m。(C 类)343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B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2.7 室内消火栓1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的相关规定。(B 类)2 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3 栓口设置(B 类)4 室内消火栓、75、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5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应标识明显、组件齐全(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车站每个楼层(防火分区)均应检查,每个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小于 20%抽查,且不得小于 5 个,总数少于 5 个的全数抽查。区间消火栓按总数不小于 10%核查,且不应少于 5 个。(1)检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2)检查消火栓设置数量、位置、标识。消火栓间距按计算确定,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76、应大于 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3)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6.2.8 室外消火栓1 查看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 2 个;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室外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位置,距离恢复道路非机动车道边线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距离建筑外墙、排风井不小于5m;不少于两77、个出入口的540m范围内设置有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2 测试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35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实验。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4MPa,火灾时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3 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室外消火栓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6.2.9 管网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引入78、管的倒流防止器设置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设置。(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车站每个楼层(防火分区)及区间均应检查,每个楼层(防火分区)、区间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总数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3 室内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中的相关规定(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查看管网组件:闸阀、截止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79、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总数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闸阀、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总数少于 2 个的全数检查。6.2.10 系统功能1 测试压力测试压力、流量流量(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应符合应符合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能启动水泵,80、有反馈信号显示。3 测试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测试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自动停止。4 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消火栓按钮动作信号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36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6.2.11 消防排水1 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应符合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和消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消防给81、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局部应用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 米,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查看车站和区间主废水泵房的排水,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消防时的排水量和结构渗漏水量之和。2 消防水泵房的排水措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设于附属的消防泵房,应设置集水坑;设于主体内的消防泵房,应设置地漏排水。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1 消防水源1 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82、: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6.3.2 消防水池1 有效容积有效容积(A 类)类)核查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2 水池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和排水设施(B 类)3 消防水池进水管、通气管(B 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3.3 消防水泵1 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类)2 消防水泵的选择消防水泵的选择(A 类)类)37水泵的性能83、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A 类)类)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时,倒流防止器的设置;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4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B 类)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5 测试水泵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B 类)6 测84、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7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3.4 气压给水设备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满足要求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满足要求(A 类)类)2 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B 类)3 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B 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6.3.5 车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通过引入管上设置的旁通管和消防管网连接,由自来水管网充当高位消防水箱。(B类)验收方法:资料核85、查,现场检查。6.3.6 报警阀组1 系统流量系统流量、压力压力。要求系统流量要求系统流量、压力压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38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设置位置及组件。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水力警铃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86、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5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要求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 控制阀状态。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 报警阀的证明文件(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6.3.7 管网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的的设置,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末端试水装置抽87、查比例不少于 50%,试水阀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且均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3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管网组件: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压力开关、88、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5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应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39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6 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阀、信号阀、止回阀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的证明文件,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验收方法:资料89、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抽查比例不少于 20%,且均不少于 2 个。6.3.8 喷头1 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喷头的证明文件(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4 备用喷头。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90、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6.3.9 水泵接合器1 水泵接合器设置数量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要求。(B 类)2 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距风井的距离不宜小于 5m。(C 类)3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B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3.10 系统功能1 测试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测试9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40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要求消防水泵启动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水泵不能自动停止。(A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压力、流量(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压力、流量(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报警92、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C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 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型号显示(C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6.3.11 局部应用系统1 局部应用系统应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喷水强度强度应应符合符合自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范GB50084 第第 5.0.1 条条的规定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持续喷水时93、间不应低于 0.5h。(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喷头选用 K80 的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为 68,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L/minm2。2 局部应用系统的引入管、报警控制装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局部应用系统流量可不叠加到消防水泵流量。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94、直接向系统供水。地铁车站便民服务用房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置电动警铃。3 喷头喷头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统设计规范GB50084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喷淋干管从车站消防给水引入管接出,并设置过滤器、41信号阀、水流指示器等阀组。根据吊顶形式布置喷头,若为格栅吊顶,通透率大于 70%时,喷头为直立型,设置在吊顶上方;通透率不大于 70%时,设置上下喷喷头。若为封闭性吊顶,吊顶上方无可燃物,设置吊顶型喷头。便民服务用房95、防火卷帘外区域可不设置喷头。42第第 7 章章 消防电气消防电气7.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 消防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2 消防电气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3 在消防检查验收过程中,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4 除单独注明外,其余各子项目抽查的比例应按不低于总数 20%。7.2 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电源及配电7.2.1 地铁用电设施消防电源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供电形式(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供电形式(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相96、关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根据地铁防火设计标准GB502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具体查验内容:1 查验设计文件中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电源竣工资料、低压供电系统方案;2 查看车站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等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97、区的配电小间内或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一路正常电源回路断开时,消防用电设备专用供电电源回路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7.2.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43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A 类)类)98、对于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故障保护。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末端配电箱内的配电断路器不设置过负荷保护,过负荷报警应采用电动机控制回路热继电器的报警信号。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检查内容:1)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和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2)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4)现场查看配99、电箱内断路器的设置。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C 类)验收方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相关标志。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3.1 基本要求1.消防应急照明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要求(的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主要核查部位: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疏散路径;3)车站100、设备管理用房区疏散走道;4)车站公共区楼梯及自动扶梯;5)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6)地下区间隧道。442.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7.3.2 系统类型选择系统形式和功能(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地铁车站、区间隧道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3.3 系统线路1 灯具配电线路(C 类)2 系统类型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核查系统通信线路(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3.4 布线1 线路的敷设及防护方式(C 类)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101、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的两侧。2 系统线路的选择(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3.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公共区不得少于 5 处,设备区用房、走道不少于 3 处。公共区、区间隧道疏散照明按疏散路径测量最不利点地面的照度;设备用房疏散照明测量最不利点地面的照度。1 设备选型(B 类)类)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2 地铁车站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上102、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地铁车站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上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类)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 3lx;站厅/站台楼梯及自动扶梯处 5lx;45地下站出入口通道、设备区楼梯间 5lx;设备区走道 1lx;环控电控室、配电室、变电所、消防泵房、车站控制室 1lx;区间隧道(道床及区间疏散平台)3lx;区间联络通道 3lx;出入段线、联络线、停车线(道床)3lx;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 1lx。3 地铁车站设置疏散照明标志灯的部位(地铁车站设置疏散照明标志灯的部位(A 类)类)1)出口标志灯设置部位(1)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2)地下或103、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3)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4)车站公共区楼梯及自动扶梯在站台层设带楼层显示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站厅出入口通道连接出入口通道处设疏散口标志灯;地下出入口通道楼梯及自动扶梯上方地面出口处设安全出口标志灯;(5)地下区间联络通道门洞上方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2)方向标志灯(1)疏散通道两侧有墙、柱等结构时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104、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面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标志灯;(3)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 1m;(4)地铁区间隧道内设置双向方向标志灯,标志灯应显示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46距离标识;标志灯在疏散平台上方安装时,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与疏散方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 疏散照明标志灯的亮度(B 类)1)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的105、标志灯:平时:节电点亮模式 15L150(cd/m2)火灾:应急点亮模式 15L500(cd/m2)2)白色或绿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灯具:平时:节电点亮模式 15L150(cd/m2)火灾:应急点亮模式 15L500(cd/m2)验收方法:资料核查。7.3.6 集中电源1 设备选型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类)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1)地铁站厅、站台设置在照明配电室2)区间风井设置在配电室3)区间隧道设置在联络通道内3 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A 类)类)4 设备供配电(C 类)1)站厅、站台分散设置106、的集中电源应分别由地铁站厅、站台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2)区间隧道内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可由地铁站厅、站台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3)地下区间隧道内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不应采用锂电池。5 防护等级(C 类)1)在配电室等电气设备用房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47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中安装的集中电源,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6 基本功能1)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C 类)集中电源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2)分配电输出功能()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类)集中电源处于主电或蓄电池电源输出时,各配电回路的输107、出电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用万用表测量电压)。3)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控制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状态保持功能(A 类)类)4)非火灾状态下,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为该区域灯具配电的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7.3.7 应急照明控制器1 控制器控制、显示功能(C 类)2 控制器容量(C 类)3 设备选型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108、的规定(A 类)类)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3)防护等级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4 设置部位(C 类)车站在车控室安装5 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A 类)类)6 设备供电(C 类)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2)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487 基本功能: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键检查功能(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7.3.8 系统备用照明1 系统功能(B 类)验收方法:资109、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变配电房、车站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全数检查,防排烟机房以及其他区域按总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2 设置部位(C 类)1)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2)备用照明采用 AC220V 电源供电,其灯具可以利用正常照明的灯具;3)地下车站备用照明为特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增设 EPS 作为其应急电源;地上车站备用照明采用双重电源互投后供电。7.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110、电源监控系统7.4.1 系统功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抽查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功能,监控器应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2)抽查电压/电流传感器功能,能够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7.4.2 安装位置(C 类)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49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2)消防设备电111、源监控探测器设置在下列部位:为重要消防设备如车站控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EPS 应急电源装置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进、出线端。7.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7.5.1 系统功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抽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功能;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 s 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2)抽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功能;当保护线路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 60s 内发112、出报警信号;7.5.2 安装位置(C 类)1)电气火灾监控器宜在车站控制室安装;2)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安装(1)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车站宜设置在变电所 0.4kV 馈线回路的出线端(包括非消防与消防兼用设备如自动扶梯、排风兼排烟风机、通信设备等配电回路);对于为环控多个设备供电的线路泄漏电流大于 500Ma 时,宜在环控电控柜馈出回路设置;(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验收方法:资料核查。50第第 8 章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1 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1 系统113、设置形式(系统设置形式(A 类)类)2 基本设备的配置(基本设备的配置(A 类)类)3 起集中控制功能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接口、外线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C 类)4 存档的文件资料(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8.2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1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其它类型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验 10 只(每回路都应抽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10 只;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每 10114、0 米实际安装长度随机抽验 5 个点的比例抽验,每个回路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点。1)点型火灾探测器: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方法,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确认功能是否正确。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在探测区域最不利点处模拟火灾试验,探测器应能正常响应;探测器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物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不应有遮挡物,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在终端盒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故障的方法使其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115、号;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接触布置。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滤光片,减光值1 0dB;在减光值为 1 0dB100dB 之间依次变换滤光片;减光值100dB;分别将上述不同减光值的滤光片,置于相向的发射与接收器件之间,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在不改变滤光片设置的情况下,查看 30s 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51况。4)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采样孔加入试验烟,应在 120s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现场检查探測器安装;采样管应固定牢固。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位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16、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3 区间隧道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4 火灾探测器的规格、选型满足现场环境的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5 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符合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文件的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短路隔离器按回路进行抽验,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抽验。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的设置117、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抽验。2)触发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应能正常响应,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7 楼层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25 台,总数少于 2 台的全数检查。在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检查过程中,同时查看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功能。能间接118、接受来自火灾控制器火灾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并具备保持火警信息和手动消音功能。8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52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的比例进行功能检验。2)打开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或关闭疏散通道上的常开防火门,查看防火门监控器信号显示功能。9 抽查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门监控器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8.3 消防通讯消防通讯1 消防电话通话功能、外线电话。(B 类)验119、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讯系统;2)车站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电话分机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 次通话试验。2 消防电话设置位置及数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消防电话总机现场全部检查;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5台,总数少于 5 台的全数检查。2)消防水泵房、配变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环控电控室、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120、室、消防值班室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3)车站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控制中心等处,设置有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4)消防专用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场所;消防电话及电话插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533 抽查消防电话,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8.4 布线布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的线缆选型、敷设方式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121、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2)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采用阻燃或者阻燃耐火电线电缆。3)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有隔板分隔。8.5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1 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功能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实验。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1)对车站进行广播;2)检查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3)火灾时,可将行车广播强制切入应急广播状态。2 消防应急广播及122、警报装置的设置位置、同区域数量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防火分区、楼层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2 个(层),总数少于 2 个(层)的全数检查,抽查防火分区(楼层)楼层检查点不少于 3 处。3 抽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抽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致。(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8.6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541 123、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选型、规格符合火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选型、规格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相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24、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具备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图文显示工作站具备显示、光报警功能。4 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功能。(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下列方法进行联动功能测试时,消防控制室均应能接收信号反馈。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抽验下列控制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远程启、停喷淋泵 13 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30的比例抽验;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检查。2)消火栓系统应抽验下列控制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远程启、停消防泵 13 次;当消火栓处设置按钮(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时,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25、3050的比例抽验;低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检查。3)气体系统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的比例抽验控制下列功能: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2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 12 次;4)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抽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排烟风机 12 次;报警联动停通风空调送风 12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2 次。模式触发开启、消防126、控制室开55启、现场手动开启区间隧道风机、射流风机 12 次。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5 樘以下的应全部检查,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6)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 12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能转入应急状态。8)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功能。进行 12 次联动试验,系统中相关区域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127、制装置均能动作。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释放功能。进行 12 次联动试验,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自动联动释放。10)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的比例进行功能检验。5 消防电源主、备自动切换功能正常消防电源主、备自动切换功能正常。(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6 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显示盘、消防电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显示盘、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128、源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件一致。(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8.7 系统功能系统功能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报警应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应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应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触发任何一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探测器报警位置,并打56印输出。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联动控129、制功能测试(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A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出发火警,判断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出发联动执行指令。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等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等。(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1)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2)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直接与专用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开关;(3)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5)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査。模拟火灾探130、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和报警;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查看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5 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消防联动控制器等。(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2)对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4)模拟火灾试验,核对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和逻辑控制程序,应在 3s 内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按逻辑关系输出和显示相应的控制信号;车站模拟火灾实验至少包含以下区域:站厅公共区防烟分区 1 处、站台公共防烟分区 1131、 处、设备区走廊防烟分区 1 处、气灭保护区 1 处;区间模拟火灾实验至少包含以下区域:标准区间火灾 1 处、配线区火灾 1 处(如有)。5)在接线端子处,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连线的断路、短路故障;6)远程手动启动各联动控制设备,查看控制信号的传输,系统复位情况。576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按下列功能进行检验:2)做模拟气体泄漏及故障试验,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132、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4)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5)具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6)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按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 10的比例抽验.7)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的标准气体,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测器在 60s 内恢复正常监视状态;8)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7 车站综合设备控制盘(IBP 盘)应具备消防专用设备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和消防联动模式下发功能,相关功能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火灾模式功能测试:在车站 IBP133、 盘人工执行火灾模式指令,火灾模式执行成功,并在 IBP 盘上有反馈指示。2)专用排烟风机测试:在车站 IBP 盘人工执行排烟或加压送风机、专用补风机启/停操作,相关设备执行动作并反馈信息。3)车站消防水泵启/停测试:在车站 IBP 盘上进行消防水泵启/停操作,相关设备执行动作并反馈信息。4)车站站台门应急操作测试:在车站 IBP 盘人工执行站台门开关门操作,相关设备执行动作并反馈信息。5)车站闸机紧急模式测试:在车站 IBP 盘进行闸机紧急释放操作,相关设备执行动作58并反馈信息。6)车站门禁紧急释放测试:在车站 IBP 盘进行门禁系统紧急释放操作,相关设备执行动作并反馈信息。59第第 9 134、章章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9.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的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3 135、查验的现场检查应对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如有)(防火分区)进行检查;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等全数检查。隧道、站台公共区、站厅公共区的排烟风机、射流风机全数检查;其他区域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等系统风机设备,分别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的全数检查。9.2 防烟系统防烟系统9.2.1 自然通风1 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前室(含独立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及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及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设施的136、设置(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全数检查,核查其自然通风系统的设置形式以及自然通风窗(口)的设置面积、位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敞开楼梯间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敞开楼梯间全数检查,检查其自然通风窗(口)的设置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609.2.2 加压送风系统设置与送风机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形式(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形式(B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137、查的加压送风机的系统设置形式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加压送风机的选型与安装(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进行检查。加压送风机的位置、数量、种类、规格及性能参数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设备区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应不小于最不利一层内的疏散门开启时所需风量。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3 加压送风机的主备电源及自动切换(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加压送风机应有主138、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4 加压送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加压送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加压送风机应能就地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进行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加压送风机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6 加压送风机的产品质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139、,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进行检查。核查加压风机的61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9.2.3 防烟管道1 风管的设置与安装(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加压送风管不应穿越排烟风道。当确需穿越时,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2 风管的壁厚和耐火极限(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140、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壁厚和耐火极限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3 风管材质(材料风管材质(材料)(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材质(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4 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141、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穿越按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要求不需要设置防火阀的隔墙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9.2.4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1 设置位置、型号(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2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检查其设置位置、型号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安装及其功能(C 类)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142、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3 产品质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检查,核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各类阀门和风口的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如属于消防产品)或产品标准要求。现场抽查的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9.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与门洞断面风速以及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测值(B143、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风机铭牌中的性能参数,对确定抽查的所有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分别对应的系统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有机械加压送风、排烟系统均应有施工方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如对测试记录或检测报告有疑问,应分别按机械加压送风、排烟系统总数不少于 10抽查测试,且各不得少于 1 个。具体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9.3 排烟系统排烟系统9.3.1 防烟分区1 防烟分区的划分(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检查,防火分区所抽查的典型防烟分区不应少于 163个。核查防烟分区的划分144、(包括其面积及长边长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备管理区、地下出入口、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内防烟分区的面积及长边长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站厅公共区内防烟分区的面积应按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的相关规定执行,长边长度不限。区间隧道、站台公共区内防烟分区的面积及长边长度不限。2 挡烟设施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其中活动挡烟垂壁分别按其安装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145、检查。检查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挡烟垂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要求。9.3.2 自然排烟1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走道全数检查。核查自然排烟系统的设置形式,检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竖向设置位置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低于储烟仓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 1/2 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自然排烟窗开窗的有效排烟面积(规范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最远146、点距自然排烟口距离的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2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装置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开启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3 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64其中自动补风设施按其安装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147、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检查补风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9.3.3 机械排烟系统设置与排烟风机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形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的系统设置形式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排烟风机、射流风机的选型与安装(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射流风机进行检查。排烟风机的位置、数量、种类、规格及性能参数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车站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排烟风机、148、射流风机应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3 排烟风机、射流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4 排烟风机、射流风机、补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射流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就地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5 排烟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对应的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进行检149、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补风风机的种类、规格及性能参数选型,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车站的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补风系统(补风机)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656 排烟风机、射流风机、补风机的产品质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核查排烟风机、射流风机、补风机的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如属于消防产品)或产品150、标准要求。9.3.4 排烟、补风管道1 风管的设置与安装(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风管的壁厚和耐火极限(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壁厚和耐火极限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3 风管材质(材料风管材质(材料)(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151、查风管材质(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核对风管材料使用情况,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4 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管穿越新风道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新风道墙体的耐火极限。9.3.5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1 排烟防火阀设置位置、型号(排烟防152、火阀设置位置、型号(A 类)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66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等全数检查;检查其设置位置、型号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排烟阀(口)及防火阀设置位置、型号(B 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检查排烟阀(口)及补风管道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3 安装及其功能(C 类)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153、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4 产品质量(B 类)检查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核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各类阀门和风口的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要求。现场抽查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处时全数检查。9.3.6 地下车站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向下气流速154、度的实测值(地下车站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向下气流速度的实测值(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全数检查。具体的测试方法:采用多点平均的方法,测量的位置应当在楼扶梯口横截面最小处,在风速达到稳定时,取水平、竖直方向上均匀分布的各两个测量点进行测量。9.3.7 地下区间断面排烟风速、风向的实测值(地下区间断面排烟风速、风向的实测值(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所有地下区间的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并选取不少于 1 个区间进行抽查测试。测试该区间排烟风速、风向,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67具体的测试方法155、:选取特定区间的车头或车尾火灾模式(不少于 1 个模式),列车停车位置和数量与设计场景一致,采用多点平均的方法,测量的位置应当在标准区间断面(如有多种标准断面,应选择连续长度大于一列车长且横截面面积最大的标准断面)处,在风速达到稳定时,取水平、竖直方向上均匀分布的各两个测量点进行测量。9.4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通风系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通风系统9.4.1 机械通风系统及其风口的设置(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对确定抽查的机械通风系统及其风口进行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机械通风系统的设置范围及设备性能参数选型,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照设计156、文件,现场核查排风口的设置,排风口应保证所排除气体能通过风道或直接排出地面,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设置阀控式铅酸电池的民用通信设备室、设置阀控式胶体蓄电池的地铁设备用房,可不按爆炸危险环境考虑,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包括进风设施)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9.4.2 防火阀1 防火阀设置位置、型号(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抽查设备房数量不少于 1 处;检查其设置位置、型号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2 防火阀安装及其功能(C 类)防火阀应安装牢固,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157、反馈正常;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应正常。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设备房进行全数检查。3 防火阀产品质量(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设备房进行全数检查,核查防火阀的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要求。9.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通风、空调系统防火9.5.1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通风、空调系统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A 类)类)68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158、)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9.5.2 通风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A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抽查数量进行检查,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检查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15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穿越按地铁设计防火标准要求不需要设置防火阀的隔墙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9.5.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与管道绝热等材料(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及绝热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69第第 10 章章 其他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10.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2 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160、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3 建筑灭火器每层均应检查,检查采用抽检方式,抽查点不小于 2 处。4 气体灭火系统各子项的抽查数量无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 30%,并不得少于 3处,少于 3 处的全部检查。10.2 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10.2.1 配置1 灭火器类型灭火器类型、规格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要求的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灭火器的证明文件,要求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161、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10.2.2 布置1 灭火器设置点距离应符合灭火器设置点距离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相关要求的相关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相关要求。(A/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10.3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10.3.1 基本要求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162、。702 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3 气体灭火系统各子项的抽查数量无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 30%,并不得少于 3处,少于 3 处的全部检查。10.3.2 防护区1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范围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气体灭火系统保护范围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的相关要求的相关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泄压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泄压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应符合消163、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B 类)验收方法: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4 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A/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 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6 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8 专用呼吸器具配备。(C 类)验收方法:资164、料核查、现场检查。10.3.3 气瓶间1 查看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查看通道、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71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0.3.4 灭火剂储存装置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应符合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65、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 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的 20%检查,且不少于 1 个。4 气体灭火剂及其证明文件。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0.3.5 驱动装置1 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3166、 气体灭火设备及其证明文件,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0.3.6 管网1 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 3 处。722 管道支、吊架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 3 处。3 其他防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167、查。每个防护区检查 3 处。10.3.7 喷嘴1 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2 设置数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0.3.8 系统功能1 启动方式(启动方式(A 类)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模拟自动启动系统。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2 主、备电源切换(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自动切换正常3 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B 类)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切换正常。全线按照最大一个保护区用量的 100%设置备用。灭火系168、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应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73第第 11 章章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1)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169、范GB5026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1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17)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6(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浙建20213号)(2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74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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