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4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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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Jxx-xx-20xxJxxxxx20xx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xx-xx-20xx山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of mountain city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征求意见稿) 2023发布 2023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 月 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山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2、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of mountain city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征求意见稿)2023年 重庆DBJxx-xx-20xx前 言 为推动重庆市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落地实施,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推动站城一体化建设,规范和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防火设计工作,保障城市安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组织制定了本山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自2023年x月x日起,重庆市行3、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照本技术标准执行。本技术标准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结构防火、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消防电气、防烟与排烟。主编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参编单位: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4、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赛迪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铭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州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建筑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44 总平面布局64.1 一般规定64.2 防火间距64.3 消防救援75 平面布置105.1 一般规定105.2 防火分区105.3 防火分隔116 建筑构造147 安全疏散168 结构防火188.1 一般规定188.2 防火设计189 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219.1 一般规定219.2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229.3 室外消火栓系统239.4 室内消火栓系统2495、.5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它灭火设施2510 消防电气2810.1 一般规定28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810.3 消防通信3010.4 消防电源与配电设施3010.5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3111 防烟与排烟3411.1 一般规定3411.2 防烟系统设计3511.3 排烟系统设计36附录A 混凝土构件防火保护层厚度38本标准用词说明41引用标准名录42DBJxx-xx-20xx1 总则1.0.1 为明确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与上盖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组合建造的综合利用工程的消防安全技术,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内新建、6、扩建的市域快线、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其他形式的站城一体化建设及交通枢纽综合利用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综合利用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考虑此类项目的特殊性,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防火体系应各自独立。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以车辆停放、检修和日常维修为主体,集中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的生活设施等组成的综合性生产单位。以下简7、称为“车辆基地”。2.0.2 板地 Dividing floo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and superstructure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有效分隔的结构板。2.0.3 上盖建筑Superstructure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机电设备用房及其服务于上部建筑的配套用房等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为“上盖建筑”。为板地以上建筑空间。2.0.4 上盖平台 Base floor of superstructure上盖建筑中建设在板地上部或建筑屋面、地面的露天平台。2.0.5 准安全区8、域 Sub-security zone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低,在火灾时可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足够时间并能直通室外或经通道直通室外的区域。2.0.6 地上车辆基地 overground vehicle base室内场坪标高等于或高于室外市政道路标高的车辆基地,或室内场坪标高低于室外市政道路标高,但高差小于该车辆基地平均净高1/3的车辆基地。2.0.7 下沉式车辆基地 sunken vehicle base室内场坪标高低于室外市政道路标高,高差大于该车辆基地平均净高1/3的车辆基地。2.0.8 山地式车辆基地 mountain vehicle base室内场坪标高与室外市政道路标高在不同方位同时出现地9、上车辆基地和下沉式车辆基地的标高特征,至少一条边满足地上车辆基地的标高特征的车辆基地。3 建筑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3.0.1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应分别进行建筑防火分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3.0.2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之间应通过板地完全分隔,其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应各自独立设置。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应分别按其各自功能性质及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10、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要求。1 当上盖平台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条件时,上盖平台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上盖平台的室外开敞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当上盖平台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条件时,上盖建筑高度应从板地起算。2 上盖平台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时,上盖平台以下、板地以上建筑空间应按地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当满足本标准3.3条要求时,其符合要求的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3 当上盖平台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时,上盖平台以上部位与上盖平台以11、下部位外墙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4 山地式车辆基地应以室外市政道路标高的最低点计算建筑高度。3.0.3 当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的防火分区满足以下条件时,该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进行消防设计:1 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应大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 2 该防火分区应有大于1/4周长与室外直接相邻;3 该防火分区在本层或向下层通往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宽度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70%;4 该防火分区所在楼层应能通达消防车,该防火分区应紧邻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12、高操作场地设计应符合4.3.2条之规定。3.0.4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组合建造时,上盖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其他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车辆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4 总平面布局4.1 一般规定4.1.1 用作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车辆基地,应为地上车辆基地、下沉式车辆基地或山地式车辆基地。4.1.2 组合建造的综合利用工程应结合周边场地、交通和消防救援条件,控制建筑体量,合理确定其组合功能和建筑高度及埋深,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车灭火救援。4.1.3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等应一体化设计。1 在满足上盖建13、筑与车辆基地各自使用功能、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上盖建筑布局宜为车辆基地提供自然釆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车辆基地宜进行适度整合和优化,为上盖建筑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提供便利性。2 组合建造的综合体中不同功能的设施宜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功能设施宜靠近整体工程的外侧布置。3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之间竖向叠加的分界面,上、下方功能应合理布局,互不干扰,相对独立。4.2 防火间距4.2.1 上盖建筑和车辆基地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选取各自建筑及组合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最大值。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14、的相关规定要求。4.2.2 上盖建筑及车辆基地各自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定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上盖建筑与山地式车辆基地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最大建筑高度相应间距要求。4.3 消防救援4.3.1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且各自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分别独立的消防车道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m。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防火类别各自独立设置。山地式车辆基地确因受地形限制时,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共用消防车道部分不应超过各自建筑一个长边长15、度。4.3.2 当上盖平台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且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车辆基地以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时,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上盖建筑为高层建筑,上盖平台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 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及车辆基地为多层建筑时,板地与车辆基地室外平台均应设消防车道;2) 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及车辆基地为高层建筑时,板地与车辆基地室外平台均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 上盖建筑为多层建筑,上盖平台宜设置消防车道。1) 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及车辆基地为多层建筑时,板地与车辆基地室外地面均应设消防车道;当板地以上上盖建筑总高度大16、于或等于高层建筑高度时,应在上盖平台或板地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 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及车辆基地为高层建筑时,板地与车辆基地室外平台均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 上盖建筑的地下建筑空间当临空部分出现大于4米的退让,且退让后的分段高度满足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时,地下建筑空间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仍应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且应在分段标高处增设消防车道。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规范中对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相关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4.3.3 对于受地形限制的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上17、盖平台,其上盖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4.3.4 板地下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群的外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群内部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库区与咽喉区之间应设置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4.3.5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 应在库房的中18、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4.3.6 消防车道应在顶部或侧部设置开口,开口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车道开口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1 当开口的有效排烟面积比例不小于25%,且消防车道两侧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等功能用房之间满足4.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时,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与消防车道之间可不封闭,但应设置高度不小于消防车道净高20%的挡烟垂壁;2 当无法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消防车道与库房19、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墙分隔,如无法采用防火墙分隔,可以利用特级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等进行分隔。5 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5.1.1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应相对独立,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上盖建筑设备管廊应设置在板地上方。5.1.2 车辆基地通往上盖建筑的洞口和井道应独立设置,且不应通至上盖建筑的内部。5.1.3 板地下车辆基地内不能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上盖建筑内平面功能布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5.1.4 上盖建筑的地下部分和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0、2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5.1.5 板地下车辆基地内不应设置除为除为地铁机车及其他服务车辆充电以外的其他充电设施,不应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设施或设备。充电设施宜集中布置,并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设置相应消防设施。5.2 防火分区5.2.1 车辆基地的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区域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其规定。5.2.2 车辆基地的办公区和其他非生产用房、辅跨等应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并2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5.2.3 咽喉区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但应与相邻分区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咽喉区区域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5.2.4 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但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 m;2 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3 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5.3 防火分隔5.3.1 车22、辆基地的天窗、采光天井、排烟竖井等与上盖建筑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设置在板地及上盖平台上方的消防车道开口、采光窗井、风亭等应符合以下要求:1 消防车道开口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2 采光窗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与板地上部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3 风亭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当风亭独立设置时,风亭口部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23、。当风亭与上盖建筑合建时,风亭口部周围均应采用防火墙、固定甲级防火窗进行防火保护;当与商业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护距离不应小于15m,两侧不应小于5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护距离不应小于10m,两侧不应小于5m;风亭口部上方如设置宽度不小于lm、长度不小于风亭口宽度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上方保护距离可减少至5m。4 当上盖建筑物对应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当上盖建筑物的对应外墙距离上盖平台或设计地面15m范围内无任何开口时,防火间距不限。5.3.2 车辆基地在库区与咽喉区的连接处,由于列车的通行需要,无法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完全分隔时,咽喉区与各库之间防火分隔措施24、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当库区采用机械排烟系统,且消防车道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时,可在咽喉区与消防车道之间设置不低于库房净高20%的挡烟措施,库区与消防车道形成不同的防烟分区,有利于消防车道的烟气控制。2 当库区没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在消防车道与库区之间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可采用水幕或细水雾等措施。5.3.3 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之间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当咽喉区两侧开敞且横向宽度不大于300m时,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可直接相连;2 当咽喉区两侧未开敞或横向宽度大于等于 300m 时,应在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之间设置开口分隔分隔措施,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之间开口的净距不应小25、于10m,开口宽度不应小于出入线隧道宽度,且不应小于10m。6 建筑构造6.0.1 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h,梁和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其它相邻处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楼板及防火墙分隔。确需开口时,开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板地下各层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0.2 车辆基地内的工程车库、混合变电所等丙类生产区域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6.0.3 车辆基地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26、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2.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6.0.4 车辆基地的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0.5 车辆基地的防火墙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6 车辆基地的内燃机车库等丙类生产、仓储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27、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6.0.7 当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合设时,其消防系统应单独设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6.0.8 板地下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7 安全疏散7.0.1 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应按各自相应规范要求独立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独立的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7.0.2 车辆基地不应经由上盖建筑内部组织疏散,确有困难时,应采用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28、.00h的防烟楼梯间与上盖建筑完全分隔,楼梯间应直通室外。7.0.3 车辆基地设置在板地、上盖平台上方的疏散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1 疏散出口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2 疏散出口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7.0.4 地上车辆基地、下沉式车辆基地或山地式车辆基地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7.0.5 当车辆基地各建筑物的建筑外墙与板地边缘或消防车道距离不大于15m时,可将板地下方的建筑外区域作为准安全区29、域进行人员疏散。7.0.6 车辆基地内部通道可作为准安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宽度不小于9m;2 两侧均采用耐火时间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区域分隔;3 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地坪、板地或上盖平台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大于180 m,安全出口宽度不小于1.2m;4 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0.7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可作为准安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1 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地坪、板地或上盖平台的安全出口;2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并优先布置在道路转角处;3 1.0m以下的墙、柱面上应设灯光疏30、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12m,在转角区,不大于1.0m。消防车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小于1lx,并保证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8 结构防火8.1 一般规定8.1.1 板地及以下结构构件耐火极限规定应符合本导则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板地以上建筑耐火极限规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8.1.2 板地及以下结构优先采用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组合结构和钢结构。8.1.3 当上盖建筑存在高度大于200m以及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结构,宜对结构进行整体火灾受力分析。8.2 防火设计8.2.1 当采用混凝土等级为C60C80的高强混凝土构件,宜采用下述高温防爆裂措施:1 构件表31、面设置钢丝网,钢丝直径不小于2mm,网孔不大于50mm50mm,钢丝网表面涂抹厚度15mm的水泥砂浆;2 构件表面设置厚度20mm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或厚度30mm的防火板,或其他已证明确能防止混凝土高温爆裂的防火隔热层;3 混凝土中添加防高温爆裂的纤维添加剂。8.2.2 混凝土柱、梁、板、墙类构件不同耐火极限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按本导则附录A执行,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8.2.3 钢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及防火设计。8.2.4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荷载特征等选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或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8.2.5 基于整体结构32、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应按各防火分区作为火灾工况并选用最不利火灾场景进行验算,分析时应考虑结构的热膨胀效应、结构材料性能受高温作用的影响,必要时考虑结构几何非线性的影响。8.2.6 钢结构基于构件耐火验算可采用耐火极限法、承载力法、临界温度法。8.2.7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一种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1 喷涂(抹涂、刷涂)防火涂料;2 包覆防火板;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8.2.8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规范GB 51249、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相关规定。计算方法详见本技术导则第8.2.433、8.2.5、8.2.6条的规定。8.2.9 钢管混凝土构件防火保护宜采用厚型防火涂料和水泥砂浆防火保护层,防火保护层设计厚度可按建筑钢结构防火规范GB 51249附录C进行取值或按计算确认。9 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9.1 一般规定9.1.1 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的相关规定。9.1.2 上盖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均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9.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34、压给水系统。9.1.4 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起火灾时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9.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9.1.6 上盖建筑、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及其设备用房宜分别设置于各自权属的范围内。9.1.7 一处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2时,应分区域分别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9.1.8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室内架空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加厚钢管、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2 室外埋地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钢丝35、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措施的钢管。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9.2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支状给水管道时;3 市政给水管网的消防给水流量小于建筑室36、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9.2.2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泵房不应设置在从盖下车辆基地内消防车道所处标高算起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9.2.3 上盖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给排水系统应实现报警信息互通。9.3 室外消火栓系统9.3.1 盖下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宜设置相互独立的室外消火栓系统。9.3.2 当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共用同一个总平面难以区分管理界面时,可共用一套室外消火栓系统。9.3.3 上盖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均应结合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优先布置在转角处,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9.3.4 盖下车辆基地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37、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9.3.5 盖下车辆基地应在上盖平台处安全出口或其他直通室外地坪安全口的15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9.3.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9.3.7 室外消火栓附近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占用道路而影响使用的警示标志。9.3.8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9.3.9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9.4 室内消火栓系统9.4.138、 上盖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内各功能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9.4.2 盖下车辆基地内咽喉区,库外轨道区应设室内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大于50m,该区域消火栓可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施设置与咽喉区两端。9.4.3 上盖建筑及盖下车辆基地内各功能设施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按物业权属或管理界面划分相互独立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为轨道交通盖下车辆基地室内消火栓系统;上盖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2 地下车行联络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不大于10L/s。9.4.4 盖下车辆基地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9.4.5. 与车辆基地相连39、的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分别从两端的地下车站各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上、下行线。车站向区间供水的消防给水干管上应设置电动蝶阀,且不宜设置于轨行区内。9.4.6 盖下车辆基地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9.4.7 在盖下公共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出入口或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分别设置各自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9.4.8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9.5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它灭火设施9.5.1 组合40、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2 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3 其余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中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9.5.2 当盖下车辆基地内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库内板下净高大于8m,小于等于12m时应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9.5.2的规定;当库内板下净高大于12m时41、,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表9.5.2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适用场所最大净空高度h(m)喷水强度L/(mimm2)作用面积(m2)喷头间距S(m)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8h12151601.8S3.09.5.3 盖下车辆基地内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9.5.3的规定。表9.5.3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喷头类型场所净空高度h(m)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相应时间性能流量系数K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响应喷头K80h9标准响应42、喷头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h129.5.4 其余未列入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9.5.5 根据本导则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净空建筑,可设置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9.5.6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设置于盖车辆基地内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2 设置于盖下车辆基地内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3 盖下车辆基地的电气设备用房。9.5.43、7 当选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宜采用组合分配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单个或 3 个(含)以下且体积较小的保护区域,可采用全淹没预制灭火系统。9.5.8 上盖建筑、盖下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10 消防电气10.1 一般规定10.1.1 综合利用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场所的火灾特性、空间特性和环境条件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等,并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配电线缆、控制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10.1.2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且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44、0582014规范规定。10.1.3 上盖建筑消防电气按照民用建筑相关规范标准执行。10.1.4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2.1 综合利用工程应分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2.2 对于多个责任主体的综合利用工程,各责任主体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一个消防控制室应设为监视中心,并应能显示整个工程内的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10.2.3 电缆通道、变电所电缆夹层的电缆桥架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0.2.4 室内净高大于12m 的场所应划分为独立的火45、灾探测区域,并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双波长火焰探测器、双鉴成像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等。10.2.5 烹饪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茶水间宜设置感温探测器;同时有可燃气体使用环境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通风系统实现联动。10.2.6 防烟和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实现下列功能:1 控制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防火阀,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2 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46、动启动防烟和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设备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3 上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防烟和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设备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10.2.7 电梯应能在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迫降至首层或疏散层,并应接收电梯状态反馈信息。10.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应直接控制自动扶梯启停,在人员监视的状态下应控制站内自动扶梯的停运或疏散运行。10.2.9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数据通信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在火灾时视频监控系统可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并自动将火警现场图像传送至相应消防控制室。10.2.10 车辆基地参与防排47、烟的非消防专用风机除应通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外,还应设手动控制。10.3 消防通信10.3.1 消防通信包括消防专用电话、防灾调度电话、消防无线通信、视频监视及消防应急广播。10.3.2 综合利用工程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10.3.3 综合利用工程内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宜实现互联互通;当无法互联互通时,应与各监视中心互设消防电话座机。10.4 消防电源与配电设施10.4.1 车辆基地内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应从降压变电所两段母线上分别馈出一路专用供电线路向负荷末端电源切换箱48、供电,两路电源应在切换箱内自动切换,并应实现不间断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10.4.2 车辆基地、上盖建筑的电源应相互独立,任一方供电系统故障不应影响另一方的供电安全。10.4.3 除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集水坑排水泵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配电小间、电井内或其他封闭空间与火灾现场隔离。10.4.4 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配电系统正常工作,不应自动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10.4.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1049、.4.6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950,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 min、燃烧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0.4.7 综合利用工程消防电梯配电干线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的耐火电缆,其他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0.5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10.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10.5.2 车辆基地建、构筑物及板下未露天的消防车道及其他通道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列50、规定:1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2 建、构筑物内疏散通道,不应低于5.0lx;3 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4 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10.5.3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火灾状态下,车辆基地不应少于1.0h。2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3 设计持续工作时间应为火灾状态下的持续时间与非火灾时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之和。10.5.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51、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10.5.5 设置在距地8m及以下时应选择A型灯具。10.5.6 疏散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不应安装在地面上;宜安装在顶棚上,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等方式。2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侧墙或柱上,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在距地面1m以下的侧墙或柱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3 车辆基地检修库、运用库等高大空间应结合建筑布局设置疏散照明灯。10.5.7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52、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 当条件限制时,应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3m。3 车辆基地检修库、运用库等高大空间应结合建筑布局设置疏散标志灯,当条件限制时,可在疏散通道两侧地面增设地面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3m。11 防烟与排烟11.1 一般规定11.1.1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防烟系统与排烟系统,应分别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相关规定。11.1.2 车辆基地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53、消防电梯前室和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11.1.3 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1.1.4 车辆基地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可与平时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且能满足由平时运转模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11.1.5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通风空调、防烟及排烟系统及风井应分别独立设置。11.1.6 上盖建筑的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补风系统的进风口与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排烟口不宜设置在同一平面上。在同一平面上时,两54、者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排烟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11.2 防烟系统设计11.2.1 可直通板地上方的封闭楼梯间,当板地下方服务楼层数为一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在楼梯间位于板地(或上盖平台)以上的部位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板地(或上盖平台)上方室外的疏散门。11.2.2 车辆基地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1.2.3 板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外窗或开口55、直通板地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视为直接对外的自然通风窗口。11.2.4 板地下方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通至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其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11.2.5 板地下方的敞开楼梯间外窗只能作为楼梯间自然排烟用,不能作为与其连通的其他区域排烟用,且应在敞开楼梯与室内连接部位设置挡烟设施,敞开楼梯间顶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1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11.3 排烟系统设计11.3.1 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56、材料库等建筑需划分防烟分区。同一空间内净高大于6m与不大于6m的区域不宜划入同一排烟分区内。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的,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11.3.2 车辆基地内消防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消防车道顶部开口有效排烟面积按其实际开口面积计算,侧面开口有效排烟面积按上部储烟层厚度及开口宽度计算。当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消防车道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置机械排烟时,消防车道应独立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57、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且不小于40000m3/h。当消防车道与相邻库区无墙体等物理分隔时,应设置挡烟垂壁,深度不应小于库区净高的20%。11.3.3 出入段线隧道的排烟系统不应对咽喉区产生影响,且不应向咽喉区排烟。11.3.4 咽喉区为库外轨行区,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但与相邻的区间线路、库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11.3.5 防烟分区之间设置挡烟垂壁时,垂壁距地高度应满足室内最小清晰高度及工艺使用要求。板地下车辆基地空间净高大于7.2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挡烟设施。11.3.6 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11.3.7 自然补风口的设置部位需不受烟气58、的影响。不能自然补风区域的需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自然排烟区域不应采取机械补风。附录A 混凝土构件防火保护层厚度A.0.1 当普通混凝土矩形柱的截面尺寸或圆柱截面直径,以及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1的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柱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1 柱的计算长度不大于3.0m;2 纵向受力钢筋的总配筋率小于4%;3 组合轴向压力作用点至经过矩形柱截面重心的Z轴的距离0.4h,至经过矩形柱截面重心Y轴的距离0.4b;或组合轴向压力作用点至圆柱截面重心的距离不大于截面直径的40%。表A.0.1 截面尺寸(直径)和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耐火极限(min)截面尺寸(直径)和纵向受力59、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多面受火单面受火u=0.2u=0.5u=0.7u=0.7120250/30350/25350/35450/30350/50450/45200/25180350/35450/30550/25450/45550/40650/35450/60550/55650/50250/45350/40450/35注:u为组合轴向压力与该力作用点处柱常温轴向承载力之比,计算时材料强度采用标准值。A.0.2 混凝土梁保护层厚度规定1 当普通混凝土简支梁的梁宽以及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1-1的规定,同时角部受拉钢筋的梁侧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2-1中数值加上10mm时,梁满足相应60、的耐火极限要求。表A.0.2-1简支梁梁宽和纵向受拉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耐火极限(min)梁宽(mm)/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120200/55240/50300/45500/40180240/70300/60400/55600/502 当混凝土连续梁的梁宽以及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1-2的规定,同时角部受拉钢筋的两侧保护层厚度不小于A.0.2-2中数值加上10mm时,梁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表A.0.2-2 连续梁梁宽和纵向受拉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耐火极限(min)梁宽(mm)/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120200/35300/25450/25500/201802461、0/50400/40550/40600/30 A.0.3 混凝土板保护层厚度规定当普通混凝土板的板厚以及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3的规定时,板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表A.0.3 板厚和纵向受拉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耐火极限(min)板厚(mm)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单向板双向板Ly/Lx2.02.0Ly/Lx3.0120120402025180150553040注:1、Lx和Ly分别为双向板的长跨和短跨,双向板适合于四边支撑情况,否则按单向板考虑;2、纵向受拉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与钢筋半径之和大于0.2倍板厚时,需计算校核裂缝宽度,必要时应配置附加钢筋。A.0.4 混凝土墙保护62、层厚度规定普通混凝土墙的墙厚以及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表A.0.4的规定时,墙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表A.0.4 墙厚和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耐火极限(min)墙厚(mm)/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u=0.35u=0.7单面受火双面受火单面受火双面受火120150/20160/20160/30220/30180180/35200/40210/45270/50注:u为组合轴向压力与该力作用点处墙常温轴向承载力之比。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63、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引用标准名录42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条文说明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