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北六厂新建工程之机电工程施工合同(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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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9856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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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 xx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xx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为 xx电脑北六厂新建工程之机电工程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组成。基本条款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的一般约定;特约条款则为甲、乙双方依据具体工程需求,特别协商议定之优先效力约定。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议定如下条款,并愿互相合作、互守信用,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基本条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涵义本合同用语除另有明文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的监理。22、.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人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3.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4.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基本条款、特约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6.图纸: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应依循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7.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8.书面: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数码等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电3、子信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9.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协议条款约定一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和实质影响的自然灾害。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除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外,尚包含下列附件文件,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之合意;所有合同文件间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明文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特约条款;2.基本条款;3.承诺书4.中选通知书;5.设计图说及明细表问题申请单;6.工程投标须知;7.工程补充说明;8.保密协议;9.图纸(含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10.假设工程配置图及要求;11.工程标单;12.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当上述4、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甲方之解释为准。第3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及适用之施工标准、规范1.合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有必要,得辅以其它语言文本。当不同语言文本之表述不一致时,应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2.合同文件之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乙方应遵循甲方提供之相关施工标准、规范及国家相应的工程及材料的标准、技术及规范,甲方提供之标准、规范低于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应以国家相应标准、规范为准。乙方应于签约前仔细阅读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含施工规范及设备、材料规范),对其中未能全部理解或不能获得完整信息之内容及要求,应于签约前以书面要求甲方5、说明或补充,乙方签约前未提出疑义或要求的,视为乙方已完全清楚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之全部内容及要求,并已获得国内相应的全部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材料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相关施工标准、规范送交甲方审议,经甲方批准后执行。第4条 图纸1.甲方应于开工日期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提供套数依特约条款之约定(含作为合同附件、施工依循及施工报建等需用套数),图纸之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重制或制作图纸。乙方需要之图纸份数如超过特约条款约定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复制提供,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3. 所有图纸6、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等权利均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复制或作为他用,且应于本合同终止后三日内返还给甲方。4.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内容之全部或部份向第三者透露。乙方应就图纸执行严格保密措施,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本工程需要且经甲方同意透露给第三人时,乙方应告知并严格监督第三人遵守保密义务,乙方并与该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无效。二、双方一般责任第5条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1.甲方有权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履行部7、分权利和职责,并可随时撤回该等委派。该等委派和委派之撤回均应提前通知乙方。3. 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或乙方代表,经乙方或乙方代表签收后生效;如有紧急情况或确有必要,甲方代表亦得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应依指令执行。前述情形,甲方应于12小时内对口头指令进行书面追认,如甲方未能及时进行追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4.甲方或甲方代表应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之指令、批准、图纸或履行义务,如逾时未提供或未履行的,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求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在合理期限内答复。5.甲方代表有权要求8、乙方在24小时内从本合同工程中撤掉由乙方提供的但甲方代表认为有渎职、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等情形,或依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且未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得允许该等人员重新从事本合同工程之工作。乙方不得以辞退、更换工作人员为由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或延长工期。6.如本合同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监理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特约条款或甲方与监理人之监理合同(复印件已交付乙方或已告知乙方关于监理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履行职责。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监理机构的工作。7.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更换,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8.甲方代表或监理人无权免9、除或减轻乙方之合同义务。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价款追加减的具体金额及工期追加减的具体天数,甲方代表及监理人亦无权作出任何确认、承诺。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它乙方工作人员1.乙方应委派长驻施工场地之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各一人,代表乙方履行合约义务(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另应依国内相关法规要求于施工现场设置若干劳动安全人员,并应至少设置电脑绘图员一人,配有电脑(含AUTOCAD 2000以上版本之绘图软件)三台及A3尺寸激光打印机一台、电话门号及传真门号至少各一具、高性能自动分页复印机一台。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0、后,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回复。3.乙方代表应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及要求组织施工。4.乙方如欲更换其驻工地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更换或撤换该乙方代表。乙方代表经甲方同意更换的,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5. 乙方应自行聘用数量充足的与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1)熟悉他们各自专业的、有经验及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作人员;(2)为使乙方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6. 乙方雇用职员情况和乙方设备情况的报告(1)如果甲方代表提出要求11、,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可能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甲方代表送交表明乙方在现场雇用的各种等级职员及劳务人员的详细报告。当甲方代表要求时,乙方还应于24小时内送交有关乙方设备的详细报告。(2)乙方应自行安排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报酬、住房、膳食、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保险和交通等,乙方与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3)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搭盖临时工寮及开伙(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在甲方指定之场所内者除外)。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向乙方提供机电设计图、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12、料;但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不保证资料的准确性;乙方应依其专业综合分析判读资料,并就其所为判断及决策自行承担责任。本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挖掘清除旧有基础、在任何性质的土壤里进行土方工程及基础工程施工至设计深度;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价款、单价、计算方式都不会因土壤、地质状况、性质而改变,甲方不会因此对乙方做出任何金钱或工期的补偿,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2于工程动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3组织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4甲方依本合同列明的乙方地址向乙方发函,函件发出3天后视为乙方收到函件,乙方若未于函件发13、出后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了解并同意函件内容。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之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乙方在施工前应作好必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或更改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准确测量数据,负责工地内之放线,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将工务所(即施工现场办公室)及施工场地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必须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就铺设管线所需费用及所需使用的电、水、气、油及其它服务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14、所需使用之水、电、电讯回路由甲方供应,乙方应妥善使用、维护,并于甲方通知期限内向甲方缴交费用。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各信道及干道的畅通,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承诺完全具有承揽本合同工程的资质等级,承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乙方全部资料(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的资料),逾期不提交导致施工延误或因而停工的,应按乙方擅自停工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特约条款第11条第1款第2项)。5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15、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需立即提供准确的施工记录报告。6向甲方代表以书面提供年、季、月、双周、周、日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实际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不可抗力事故报告等。7按工程需要提供施工和维修所需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现场围墙、警卫及工地标志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不论是甲方或者任何第三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8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防止污染公害。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依照有关法规16、规定,不得任意倾置,同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负责提供适当的消防设备,在工程现场设置灭火设施及防火标志,乙方承担相关的费用。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保护、保管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 乙方应予以修复和补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因乙方未尽保护、保管义务造成公共危险,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17、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不适当的干扰:(2)公众的便利;或者(3)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甲方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街道的进入、使用、占用。(4)避免损坏道路:a.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乙方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乙方特别应该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乙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b.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乙方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18、路线上的任何桥梁或道路予以加固、改建或改善,并负担其费用。c. 乙方并且应持续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d. 如果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乙方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之第三人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甲方。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时,乙方应负全责。e. 在工程性质要求乙方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结构物,而“19、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于此情形下,乙方应遵守上述规定相应的要求。12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13配合、协调由甲方另行发包的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项目。乙方不得向其它相关工程之承包商收取配合费、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如因不能有效协调而致发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愿接受甲方的裁定并负责赔偿。14乙方在工程期间内无论何时均须雇用足够的工人以适合工程需要,其人数以能够完成甲方代表认可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竣工为准,如因工程迟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数或加开夜班赶工以达工期如期完成的目的,乙方不得推诿或藉词要求补偿费用及延长工期。20、15乙方须随时向甲方代表、有关部门及官员提供检查、视察工程的方便。16履约担保:(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之后3日内,依协议特约条款规定之方式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依协议条款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有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的情形,甲方有权执行履约保证金并从中径自扣除相应金额;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径自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a.本合同规定的情况。b.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c.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工。(3)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的,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乙方未按本款规定21、如期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为止,或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同数额的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4)履约保证金自甲方收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销户通知书并办理完毕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后,由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请求,经甲方确认无误后28日内无息返还。17现场视察(1)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数据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乙方应自行调查确认上述数据。(2)乙方在提交报价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数据进行了调查和检查,并确认以下各项条件及数据在费用和时间方面已22、纳入其在承包本合同之价款及工程时间的考虑之中: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b.水文和气候的条件;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乙方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3)乙方的报价文件是以上述甲方提供的参考数据和乙方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调查确认为依据的。18报价文件的完备性:乙方已经确认自己的报价文件以及单价明细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所有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税金及服务的提供以及为意外事件准备的金额(其中还包括材料、设备、费率、劳动力工资变动、公共关系及23、一切友好协商费用、行政罚款、不可抗力等),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本合同所附之工程标单单价分析表中数量部分、项目部分为乙方独自依报价须知、工程施工补充说明、图纸计算所得(不是依据定额计算所得),与报价须知、工程施工补充说明、图纸相比,工程标单中少计算、未计算、未列部分,乙方仍须依图纸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施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特别强调,包括但不限于钢筋及铁件等均以图纸翻样计算所得,如有少计算、未计算、未列部分,均视为乙方对甲方之让利,乙方仍须依图纸、议价记录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施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19施工期间乙方各24、层管理人员必须确实约束所属,不得违反甲方之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订相关施工、人员、车辆及生活等管理规范、工程会议决议事项、甲方发出之备忘录及信函要求内容、协议事项等)。20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审核通过。21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工地红线外围1公里范围内、或和硕联合科技苏州园区内焚烧任何垃圾或工程废弃物等,违反者除自行负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之处罚外,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径自从当期工程款、保留款(工程尾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违约金。22工程项目中若有材料不合乎合同、国家政府相关规定或施工未达到应有之品25、质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该项目总金额三倍之违约金,并同意甲方直接自当期工程款、保留款(工程尾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之,如有不足,乙方应另行支付补足。违约金之支付,不因此免除或减轻乙方依本合同规定应负之施工责任,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23施工期间,甲方得视需要向乙方提出装机试车之要求,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必要之动力、设备或协助,此项作业所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另补贴。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条 进度计划1.乙方应在特约条款约定的日期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有权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代表的批准、意见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26、乙方需依照甲方意见修改至送审通过,乙方保证如期竣工。2.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乙方送审之细化图内容如与原设计图说之内容不同时,除非事前有经过设计单位变更程序及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虽经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仍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3.工程期间不论是否有设计变更或工程款、工期追加减问题,乙方均必须主动于各分项工程施工前2天,将该分项工程三个工作日所需之材料用量或甲方所指示之材料用量送达工地,如乙方所送达之材料规格及质量未能符合合同、设计图说或27、确认之细化图之要求者,仍视同该等材料未送达工地。第10条 开工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特约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个工作天之前,以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第11条 暂停施工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始可继续施工。甲方未批准同意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复工。2.暂停施工的责任在甲方且暂停施工期间超过10天时,由甲方承担停工超过10天(28、不含10天)期间施工现场的经济支出,暂停施工时间不计入施工工期;暂停施工的责任在乙方或暂停施工期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的费用,暂停施工时间计入施工工期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3.除有本合同规定之情形外,乙方不得无故停工或迟延履行。第12条 工期延误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时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则视为工期延误。如非本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之情形而有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因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得相应顺延:(1)甲方执行或要求之设计变更导致网络图关键线路上项目延期,且乙方立即通过增加人力、物力、机器设备仍不可能按期竣工的;29、(2)单项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增加不超过5天(含5天),乙方不得要求工期顺延;单项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增加超过5天的,超过5天的部份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3)乙方在上述工期顺延之情形发生后3天内,应就延误的工程内容、因此发生的现场经济支出、需相应顺延的工期天数等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该报告应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后始生效力。(4)甲、乙双方对于工期顺延的天数不能达成一致共识的,由甲方提出说明后,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绝无异议。四、质量与验收第13条 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全部工程的实施,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对工30、程施工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及承担返工、修改的所有费用。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顺延。3.如甲方验收人员认为工程与合同或其附件内容规定不符,而有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作检验之必要时,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并应无偿修复,其无法修缮部分,乙方应负责无偿拆除重做。凡甲方验收所需之工人、工具或其它验收之必要设备,概由乙方供给,费用已包含于工程总价中,不另行计价给付。4.在工程设备或材料制造期间,甲方代表有权对按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在乙方的31、厂房或其它制造厂房进行检查、研究和检验,乙方须提供许可和便利。第14条 工程质量等级1.乙方施作之工程质量应达本合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全部要求,乙方应在此要求下按期竣工,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优良等级系指按时(合同工期)、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各单项全部至少达到政府单位及甲方认可合格等级标准。2.乙方施作之工程不符合前款约定要求的部分,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修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双方对于工程质量由于国家所颁发的施工与验收规32、范或设计图纸或说明书均未明确定义而引发不同看法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意见整改处理之,且乙方承担整改费用。第15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乙方完成之阶段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特约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代表参加。该通知中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2.甲方代表没有及时检查验收的,乙方不得擅自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中间验收合格不代表竣工验收时也视同合格。3.33、混凝土浇置,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乙方并应于混凝土浇置24小时前提交甲方代表浇捣计划及有关甲方代表要求的文件。第16条 试车和验收1.施工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进行装机试车要求,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必要的动力及协助;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为乙方采购时,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48小时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及整改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不另计价。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有权指定其它人参加试车或在开始34、试车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3.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五个工作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的,乙方不得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4.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无偿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工期不予顺延。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7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合同价款之组成包括:(1)施工设备、劳务、管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费、材料、安装、加工、装饰、维护、劳动安全卫生保险费、市劳保统筹增加费、工程质量奖、综合间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的公共关系35、及一切友好协商费用及行政罚款等)、包干费、充分的风险金等费用;(2)保险费;(3)利润;(4)税金;(5)相关工程配合、管理施作费用。(相关工程如甲方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等);(6)政策性调整、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a.本合同价款为总价承包(包死价或一口价),除甲方设计变更且牵涉工程价款及经甲方同意追加减外,不作任何调整,具体合同价款在特约条款内约定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价,将来亦不得以工资及材料涨落、物价波动、金融汇兑之变动、国家税法的变更或其它理由要求补贴或增加给付,乙方愿意照本合同价款、工程期限及图纸规定等全36、部完成工程。b.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甲方有权在工程标单、单价分析表、建材规格品牌明细表等所规定的厂牌、商标、规格、质量等级、产地的范围内选择材料、设备,乙方不得拒绝,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c.特约条款另有约定或经甲方及甲方代表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经双方签署追加减协议后生效。甲乙双方对上述情况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有争议的,由甲方提出合理的说明意见后,再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无异议。监理人员的任何签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作为追加工程款、追加工期的依据。d.依本条约定增加合同价款37、的,增加部分于竣工结算时由甲方另行支付。延误的工期符合第12条工期相应顺延条件的,经甲方代表同意后相应顺延。依本条规定减少合同价款的, 减少部分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减少工期,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e.乙方承建本工程不会影响甲方其它发包的工程的施工工期进度及施工便利。甲方发包的其它工程亦不会影响乙方施工工期。第18条 工程款预付: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无预付款。第19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机构及甲方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工程标单中未列、少列的项目或工程标单中列明但实际未施工或未施38、作完成的项目,甲乙双方同意不予计量,也不予支付工程款。2.甲方有权在计量前通知乙方进行现场计量,乙方应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修改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亦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设计图纸有的,但本合同估价单中、乙方报价单中漏报价或未列的,乙方仍需完成设计图面要求的工程量,该项完成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亦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4.甲乙双方对工程量的计量(认定)有争议的,由乙方提出合理的说明意见后,以甲乙双方的协议为准。第20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符合特约条款第7条的规定39、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发生,甲方根据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工程标单、单价分析表中标准计算,支付乙方工程价款。六、材料设备供应第21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就甲方供应本合同工程所需之材料设备,乙方应负保管之责任。甲方按照特约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供应材料设备。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保管费用含于合同价款内。第22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本合40、同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原厂证明及合格证明、产地证明、进口证明;并按照合同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运输至现场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提供全部必要的设备、劳务以及全部的必要设施。2. 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有未载明于相关文件中,但为工程技术所不可缺者,乙方均应采购,且不得以此向甲方要求增加付款及延长工期。3. 就本合同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乙方应依工程进度表之规定日期检送样品,如未列于工程进度表中之材料,亦应依甲方之要求时间内检送样品,做成样品板或完成小区施工,提交或通知甲方确认,作为将来验收的依据。4.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41、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经甲方认可的在场设备、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运出施工场外。5. 甲方虽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但嗣后经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仍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代表可以要求或批准乙方使用代用材料(系指工程标单、单价分析表、建材规格品牌明细表所列之外的材料)。因甲方原因造成使用代用材料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与原材料价值差额增减损益;因乙方原因使用代用材料时,由乙方承担发42、生的与合同材料价值差额的增减差额损益。7.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变更原拟由乙方采购之材料、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或将原拟由乙方采购之材料变更为由甲方采购。甲方变更为自行采购之工程款扣减方式:(1)材料扣款:甲方变更自行采购的数量乘以合同附件之工程报价明细表规定之单价(甲方变更自行采购材料之单价)为材料扣款,(2)相关费用、利润、管理费、税金扣款(简称相关扣款):按工程报价明细表规定的相关费用、利润、管理费、税金比例乘以材料扣款得出相关扣款。材料扣款及相关扣款均可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8. 工程进行中,乙方实际的施工进度较总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落后达百分之三时,甲方有权按施工需要直接采购材料43、代乙方发包单项工程,甲方实际所需全部费用(除发包之费用外亦包括甲方所投入之所有管理费用)、款项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但乙方的责任并不因此减少。七、设计变更第23条 设计变更1.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或增减工程数量或变更材料品种型号花色之权,乙方不得异议。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按通知进行变更。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 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内容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工程未进行前或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变更之金额,对于合同所载项目甲方提出增减数量时,依本合同所定之单价,如有新增项目,按第24条约定,经乙方呈报甲方后,依呈报后甲方之核定结44、果执行。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核定(或未同意)乙方提出变更之金额、工期为由,不执行甲方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按擅自停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见特约条款第11条第1款第2项)。3. 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未尽载明于图说内,但为工程技术上所不可缺者,乙方均愿照做,绝对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款。4.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加减帐,其加帐部分均于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时一并给付,减帐部分甲方有权从应付价款中直接扣除。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1. 发生第23条规定的变更后,依本合同规定,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并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45、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及分析,送甲方及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2. 如乙方无法对变更价格及内容向甲方提出充分合理的分析说明时,则必须按甲方代表意见执行。甲方于施工前要求乙方作不影响规格及数量的局部变更,乙方不应办理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乙方以变更价格未确定或不满意为由停工的,按乙方擅自停工规定(见特约条款第11条第1款第2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竣工与结算第25条 竣工验收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46、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工报告、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之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表示同意消防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此种情况并不代表甲方同意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甲方要求)后,乙方应在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甲方的验收。3. 乙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后,若该工程通过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包括消防部门)的验收且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并取得使用证书, 则乙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的日期视为实际竣工日期;若甲方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包括消防部门)要求乙方进行修补, 乙方修补后,再次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和竣工资47、料,工程通过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且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并取得使用证书, 再次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4. 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乙方应办理全部交付工程手续,将工程交付给甲方,乙方同时需提供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以及修建工程的图纸。如在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甲方提前使用工程,甲方会同乙方先针对使用部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乙方应配合甲方针对验收不合格部份进行整改或返工,甲方对此部份所进行之验收,并不视同工程已符合本合同之竣工条件,仅做为竣工验收时,提前使用部份之损坏责任归属判定之参考依据。5. 竣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总价款中。6. 乙方48、提前交付工程、甲方提前使用工程均不视为甲方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认可、亦不视为竣工验收。乙方提前交付工程日、甲方提前使用工程日不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第26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第27条 保修1.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规定和特约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交付保修金给甲方,否则甲方得径自从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保修金,若有不足,乙方应立即补足。2. 保修内容及范围:包括全部本合同工程及工程49、变更内容。3. 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4. 保修期限以国家规定和特约条款约定中期限较长者为准,如保修期满前国家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发生变化,变化后的规定超过上述保修期限,按变化后的国家规定执行。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非可归责于甲方单方的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得在保修金内径行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由于可归责于甲方单方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6.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保修金已被扣除,尚有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九、争议、违约和索50、赔第28条 争议1.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得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 发生争议后,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前,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乙方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费用及延展工期:(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经法院判决确定要求停止施工。(判决确定前工期照算)(3)甲方解除合同.(4)甲方通知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成工程,除非甲方代表提出相反要求。第29条 违约及合同之解除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行为,5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特约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予甲方,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同时得对乙方执行暂停付款。乙方存在多次、多种违约行为时,违约金累加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并可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开工、乙方擅自停工累计达五天以上、乙方逾期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之资料达3天以上;(3)乙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开工后工程进行迟缓、作业无常或工人、料具、设备不足,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且该等情形于甲方通知后五天内仍未明显改善;(4)乙方52、迟延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其它违法、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乙方违反基本条款第34条之规定的;(6)乙方出现特约条款第11条第2款“暂停付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甲方通知超过3日仍未改善。(7)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2. 本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失其效力,甲方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进场施工或另雇他人继续施工,乙方在现场施工的材料、机器、设备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前搬离现场,乙方逾期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另雇他人搬离或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所得款项及费用在工程完工时再行结算。若有短缺或乙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3. 前款约定情形,续造工程的费用超过本合同中相应费用时,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甲53、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及连带保证人承担。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已用材料价值,经甲方认可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清算后如有应支付乙方的工程费用,甲方于续造工程竣工后支付乙方,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赔偿损失。4. 合同解除后,乙方须于3天内清理现场完毕并撤出施工现场,乙方之分包厂商也应同期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撤出施工现场的,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乙方仍须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八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其它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扣款、罚款等责任。第30条 乙方索赔1. 甲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提54、出索赔,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1)乙方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提出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及提交相关证据。2.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给予审查,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审查后确认乙方索赔理由及证据明确充分的,应支付费用及赔偿乙方相关的直接损失。3.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接受乙方索赔为由停工,否则按乙方擅自停工相关条款办理(见特约条款第11条第1款第2项)。十、其它第31条 安全施工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安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死亡、受伤或任何55、财产的损失与损害相关的赔偿责任。2. 如于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依法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并向甲方代表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备案。防护措施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 如有必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及责任。第32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 图说中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得自行申报或请乙方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56、手续、试验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如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报请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3. 乙方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或将来再使用于他处的任何乙方的设备、材料或工程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罚款(金)和其它一切费用。第33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57、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34条 工程分包与转包1. 只有在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有权按报价文件和特约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但应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转包或分包;建筑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尽管有甲方同意,但甲方仍有权禁止分包并有权撤换任何分包人,违反本款约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在工程内被雇用的或将被雇用的任何分包单位的详细情况,在任何分包合同上,除应列入本58、合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乙方享的权利不包括)外,也需列入当本合同乙方承包权被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分包单位与乙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应随即终止。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连带责任。4. 乙方应依法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履约能力的分包商,在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5.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或甲方可以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均从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在此情况59、下,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仍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分包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6.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7. 乙方与分包商之一切纠纷,皆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涉。8. 乙方劳务分包亦须征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反本条约定。9. 甲方代表无权同意乙方分包,只有甲方拥有此权利。10.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适用基本条款第29条第1款约定处理。第35条 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并尽速向甲方报告60、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如不可抗力之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2.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分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超过承保人支付的赔偿金以外部份由乙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停工等损失及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第36条 保险1. 乙方应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土建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前述保险包括全部工程、其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等。2. 乙方应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3. 保险期限:上述保险有效期间61、应从开工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止。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从承保人收回赔偿额,乙方应对未收回的赔偿额向甲方承担赔偿义务,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及履约担保中扣回,不足部分,乙方及连带保证人应另行赔偿。5.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乙方应在开工日前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据,证明其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上述保险单应符合本合同及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6. 保险的充分性:乙方投保之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及甲方所供材料设备价值之总和,乙方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及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之义务,并保证按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62、需要时,向甲方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7. 对乙方未办保险的补救: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前二款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代替乙方购买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垫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随时要求乙方立即返还上述费用。8. 若乙方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此类过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9.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所有保险理赔事宜63、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10. 乙方未依本条规定办理保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37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部分之价款。2. 已经订货且进场的材料、设备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余未进场之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所发生之所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放弃对本工程留置权。第38条 连带保证1. 乙方应觅妥经甲方认可之同等级专业开发商一家为本合同之连带保证人64、,连带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独立、不可撤销的,即使本合约被确认无效,连带保证人仍就乙方合同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履行责任。2. 保证范围: 连带保证人应与乙方连带负责履行合同义务,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及支付本合约项下乙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权利)的一切费用。一经甲方通知,连带保证人应立即依本合同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单价、总价、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负责代为履行(代为完成部分之工程款,甲方得应连带保证人请求付给连带保证人,乙方不得异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保证期间: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约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件65、,导致本合同中乙方债务提前到期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约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若甲方与乙方就本合约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 连带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改变:(1)本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以及甲方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条款或其它任何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发生改变或修订的情况。(3)乙方在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无法执行、失去效力或废止的情况。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连带保证人,对连带保证人均生效力。第39条 期限之计算:除本合同另有明文约定外,本合同约定之所有天数均以日历天计算。第40条 合同的66、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特约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索赔条款、保密条款及法律规定仍然生效的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保密义务不终止。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 六 份、副本 二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订后分别保存。副本与正本矛盾、冲突的地方,以正本为准。特约条款第1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电脑北六厂新建工程之机电工程。2.工程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233号。3.工程内容:详设计图纸及合同内容与附件。4.施工项目:(1)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等,详如合同文件所示。(2)本期工程旧有地上所67、有障碍物清除,沟浜清淤、暗浜清淤、填土及强夯。5.开工日期:2011年10月01日。6.竣工日期:2012年01月21日。7.工期:共计113日历天(雨天、星期例假及年节假日均含在内不得扣除)。8.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叁佰陆拾陸万捌仟叁佰柒拾伍 元整(含税,包死价)。第2条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2份。第3条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江春财。第4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周符翔 项目副经理: 蔡亚俊 第5条 乙方责任:除基本条款第8条规定的工作外,尚包括如下:1.乙方应于下列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数据予甲方:(1)于工程开工前,将本工程内所有项目的施工规范装订成册并提送甲方审核。(2)提供计划、报表68、和名称、时间和份数:提供三份数据含计算机档案。(3)总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于开工前三日提交。(4)进度统计报表:于进度计划节点后两日内提交。(5)工程事故及不可抗力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2.乙方应于各单项工程施工前三日完成施工防护工作的各项要求。3.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人提供办公区和生活设施:设施要求详报价须知,并应于开工后七日内完成。对于本项乙方提供甲方使用的设施(包含工务所及围篱),其所有权归甲方。如甲方放弃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乙方需无偿负责清运,其相应费用已包含于工程价款内。4.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69、每日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乙方每日必须提供至少十个清洁工人进行工地垃圾清理。每个月的1日、11日、21日必须安排车辆将所累积之垃圾清出本工程红线范围外1000公尺以外之合法放置场地。如垃圾量每累计达二立方公尺体积或累计达500公斤或甲方认有必要时所指示之清理对象均必须立即清出工地外之合法放置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垃圾清理之要求。上述清理费用已含于合约价款内。5.对于红线区域内自道路面以下三公尺内或合约范围内必要之开挖过程中所挖出之混凝土块均须清除(清除费用已含于合约价款内),清除之期限依甲方之指示办理之。6.对于清洁过程中造成飞尘扬起因而污染红线范围内之设70、备、建物或设施时,乙方必须负起清洁之完全责任,并依甲方要求之期限内完成清洁之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径行发包清洁工作,所衍生之一切费用由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因污染导致红线范围内设备、建物或设施使用功能受损时,乙方应负受损成品整改或返工之赔偿责任。7.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甲方使用时,乙方应从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甲方代表满意的使用状态。乙方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履约保证金 :采保证金形式,支付人民币 伍拾捌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整 之履约保证金予甲方。如乙方无任何违约情事,乙方应于本合同全部竣工日当月向甲方请退还71、款,甲方应于次月三十日前退还所余履约保证金予乙方。9.乙方应在开工前于工地适当位置设立工程告示及警告标志,并备妥十顶以上安全帽供有关人员赴工地勘察现场时戴用,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价。10.乙方应确实遵照相关主管单位公布有关工程规章(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等),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自行负责。11.本工程所有材料于开工时应由乙方负责提前准备,不得于事后以缺货等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更换或要求延长工期。12.开工前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劳工检查机构呈报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名册,副本抄送甲方备查。13.乙方对其砂石、废土、建材等协力厂商,应要求不得发生超载或其它行车违规行为,并禁止违法及超载车辆进出工地,违72、者乙方及其协力厂商应负连带责任。14.乙方于订货或施工前,均应绘制施工详图经甲方代表审可后始可订货施工。15.政府机关主管单位之证照送审、申请、查验之行政作业,有关房产证、环境评估、规划验收及环保验收部份之办理与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余行政作业之办理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1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于工区内设置宿舍夜宿及炊事。17.工程施工管理注意事项:(1)乙方应提供工程进度之网状图(即网络图):(CPM)a.总工程进度之网状图。b.每月工程进度之细部网状图。(2)乙方须于工程各阶段事先提供下列制作图(各项制作图比例由建筑师依实际需要予以指定):a.管道配管安装详图。b.各层之桥架、给水及消防73、管路、空调管路/风管及污废水管路之高程套图。c.其它工程配合必要者(3)乙方须于工程各阶段提供下列计划书:a.现场假设工程配置计划(包括工务所、仓库、加工作业场、室外材料堆放等)b.管路加压及清洗、清管计划c.消防检测计划d.空调调试计划e.劳工安全及卫生计划f.质量管理及管制制计划(QA/QC)g.室外管路开挖工程计划h.请款计划i.材料送审及进场计划j.其它工程配合必要者(4)材料品质试验及检查项目:a.灯具(含消防设备)通电耐久试验(在工地样品间测试)b.给水及消防管路耐压试验c.污废水管路满水及通管试验d.接地电阻值及电线电缆绝缘试验e.闭水试验(水箱)f.其它必要之试验上述试验单位由74、甲方指定,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5)其它必要试验:甲方对于工程内施工品质与工程材料认为有疑问时,可直接要求进行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检查之项目、试验方法及数量均由甲方指定,无论试验结果是否合格,其费用均由乙方负担。(6)乙方除依规定提供材料送审计划及进度表外,使用材料及协力厂商未经甲方许可项目,均不得擅自施作。(7)如甲方要求对工程之施工品质及工程材料进行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时,其检查试验之项目及方法由甲方指定,费用由乙方自行吸收。(8)工程摄像记录:a.本工程各施工项目之记录b.工程进度概况之摄像记录(定点摄影,每天至少一次)c.竣工摄像(9)施工项目及工程进度之工程摄像冲洗四份,装订成册并交甲75、方留存。18.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1)乙方对于本工程之任何分项应先依图纸、施工规范或标准图纸之要求先行小区施工,待监理及甲方认可后始得依查验核可之标准大量施工。(2)乙方若对图纸之内容或施工规范认为与当地之质检标准或政府规定有矛盾时,应于施工二周前提出释义,否则依图纸及合同内容之解释为准,不得异议。工程项目中若与法令规章有所抵触或矛盾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要求追加款项,规范未能说明之部份则依国家规范办理。(3)凡因本工程所影响之事项(如工程接口衔接、公共设施申请与复原、除外工程之配合事项等),均属本工程施工范围,乙方应负责处理,不得要求加价。(4)交甲方使用前第一次供水(水池、管道76、)消毒费用由乙方负责。(5)图纸未注明但按国际工程惯例需施作内容,乙方须确实施作。不得要求加价(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孔等)。(6)乙方除应配合机电、空调、制程等各工程施工外,另得依甲方需求变动工序与计划,凡因甲方通知之设备进场、安装及空间使用,乙方均因配合施作且不得以赶工等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要求追加款项、增加工期。(7)各种磁砖大量施作前须先于现场试贴,待甲方核可后乙方始得大量采购施工。(8)各类装修材料预降厚度(地坪)于施工前乙方须于送审时注明。(9)本工程之数量均为实方(未开挖或夯实后之体积)。(10)基地内外高程不同时,除基地内应依设计施工外,临基地外之高程差均应自范围线(退缩距离)按国标及77、工程所在地当地规定办理。(11)结构体施作前应考虑装修厚度调整高程并绘制平面示意图送交甲方审查。(12)工程内举凡办公厅舍、临时道路或施工中必须安装之设备等,均不得影响本工程管线之布置,若因此而增加之工程费概由乙方负责,不得要求加价。(13)PS隔热板即为挤塑聚苯乙烯保温隔热板 。(14)钢筋须为非水淬钢筋。(15)本工程所使用之建材均需经由设计院、监理机构及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第6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应于每月5日提交,每月提交一次。第7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1(计人民币 叁万陆仟伍佰零捌 元整)。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且78、正式开工并向甲方提交合法发票后次月30日支付,乙方未提交发票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2)、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按照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估算付款,已进场之材料未施作前不予计价,乙方应于每月十五日申请估验计价一次, 计价时应提出下列档一式兩份供甲方为付款之认定(下列档未提交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经甲方核实无误后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可拨款。a.估验单及合法发票(发票需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且需为苏州新区税务局所盖章之发票);b.经甲方及监造顾问签认之工程进度勘验单;c.施工照片、隐蔽验收纪录、施工日志(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所要求提交之必要资料及其它必要之79、检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付款中所含混凝土的28天试压合格报告,报告须有苏州新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之证明文件);d.截至请款前有关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之最新版本施工图图纸(A3 Size)与电子档案。如乙方于提交施工图纸后,经甲方审核发现有不完整之缺失时,乙方必须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前七天修正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给乙方,直到该缺失消除为止。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1)甲方于接获乙方提出上述文件核对无误后于次月三十日日给付该期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七十九,甲方付款达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九时停止支付,待符合下述请款条件时再由乙方提出请款。(2)全部工程项目完成且甲方开始进厂安装设备或消防正式验80、收合格四十天后,乙方于当月二十日前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于次月30日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3)全部工程完成,通过甲方验收,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并且工程已交付甲方使用的,乙方于当月二十日前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于次月30日支付合同款价的百分之五;(4)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且甲方收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销户通知书并办理完毕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并全额划转甲方缴纳的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资金或全额撤回保函,在满足前述条件时,乙方于当月二十日前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于次月30日支付合同款价的百分之二,如甲方缴纳的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资金被81、政府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划拨、扣押的,政府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划拨、扣押部分资金视为甲方支付乙方之工程款,甲方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时有权直接予以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后,乙方于当月二十日前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于次月30日将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6)尔后保留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作为保修保证金,保修金的支付前提之一是乙方向甲方提交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保修金。(7)乙方若需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需另外先行支付贴现息给甲方,标准按付款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8)如乙方将工程分82、包,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选择采用直接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厂商,此时乙方仍须按合同价款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且不得就此部分价款再向甲方提出支付请求。(9)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依本合同规定应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扣除款等。第8条 竣工验收:乙方应提交竣工数据和验收报告的时间和份数:实际竣工日五日前,五份,另提交计算机档案光盘二份 。第9条 竣工结算1.结算方式:甲方书面通知。2.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及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消防部门及质检部门)验收后28天内。第10条 保修1.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83、的该工程的法定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五年,保修期内二次维修,仍出现渗漏现象,甲方有权另聘第三方重新施工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地下室和外墙面,费用由乙方支付,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3)机电、消防、照明工程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时起两年。(4)本工程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时起 二 年。(5)除上列约定外之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保修期限以国家规定和协议条款中期限长者为准,如保修期满前国家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发生变化,变化后的规定超过上84、述保修期限,按变化后的国家规定执行。2.保修金额:合同价款之百分之五。3.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保修期满第一年后退还保修金的60%,保修期满第二年退还保修金的40%。每次退还保修金前,应将保修金额扣除违约扣款(或违约金、赔偿金)后再行发还乙方,乙方无任何异议。4.保修执行。保修期间如遇本合约工程范围内之质量缺失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并须于7日内修缮完成,如无法于7日内修缮完成者,每逾期一日扣除保修金总额之5%作为违约金,直至修缮完成为止。乙方若未能于7日期限内完成修缮时,甲方在扣除违约金的情况下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85、,保修金不足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另行支付甲方。5.乙方应在保修期满后主动以书面向甲方提出结算请求,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请求后30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乙方,保修金已被扣除,尚有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第11条 违约、暂停付款之情形1违约金及数额(1)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的,乙方每迟延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一日,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乙方清楚的知道工程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时间超过15天,甲方作为大型电子厂商已制定的计划将无法实现,甲方每天的损失将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故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时间超过15天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86、分之四作为违约金,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时间超过20天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2)乙方擅自停工的,甲方得暂停支付工程款,且每停工一天, 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 ,停工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十违约金。(3)乙方延期开工的,乙方每延期开工一天, 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违约金。(4)工程质量、材料质量或施工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规范者,依甲方意见决定整改或返工或扣款验收(扣款验收为扣除未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所在项目价款的3倍作为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导致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的,乙方还需按照上述第一项承担87、违约金 。(5)甲方有发现不合格事项,每一个事项得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6)乙方管理人员无法约束其施工人员或其分包商之施工人员,而对甲方采取围厂或滋事或与甲方人员发生打架事件等行为,除依法令究办外,乙方必须于事发24小时内撤换乙方驻工地代表,并每次扣除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整作为违约金,乙方清楚的理解,对甲方采取围厂或滋事或与甲方人员发生打架事件等行为必将给甲方造成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故乙方应保证不发生此类事件。(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出甲方园区范围,乙方须无条件在5天内,将乙方及分包厂商的全部设备及临时设施撤出甲方园区范围内,撤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向88、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5天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八违约金,乙方清楚的理解,每逾期撤出一日,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超过合同价款的1,故乙方保证按期撤出甲方园区。(8)甲方根据基本条款第11条第2款解除合同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20的赔偿金。(9)乙方未能按时执行施工进度计划表、材料送样进度计划表、细化确认图进度计划表、小样试作进度计划表所排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每迟延进度计划表中所列之任一项应完成日期一日,应支付甲方本合同分项工程造价表中的分项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二违约金。(10)对于乙方第一次所提送之材料送样、小样试作及细化确认图经甲方审89、批后,如发现有不符原合约图纸、图说、注意事项、国内标准、法令规范等要求时,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四小时内取回甲方之审批意见表,并于取回后二天内修正完成,再向甲方正式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批,当甲方第二次审批后,仍发现乙方未依前二次之审批意见修正完成时,则每逾一日处以该分项工程价款之千分之二违约金,直至完成各项修正为止。(11)乙方于工程进行期间,以书面(包括备忘录、工程会议记录、切结书、承诺书等)或口头(包括录音带等)对同一事件所做之承诺,连续发生二次(含)以上无法兑现之情况时,自第二次应承诺兑现日起算,乙方每迟延一日兑现所承诺事项者,应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12)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之工种人90、数与报价文件不符,或发现乙方擅自撤换工作人员,或乙方工作人员同时在其它工程中兼职,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赔偿(其中项目经理撤换、兼职、擅离职守的,扣除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项目副经理撤换、兼职、擅离职守的, 扣除额为人民币45万元; 其它队长以上层级之管理人员撤换、兼职、擅离职守的, 扣除额为人民币3万元/人)。(13)乙方所指派之项目经理应准时参加甲方所召开之各项工程检讨会议,如因故无法亲自参加时,应于二小时前以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代表之书面同意后,方可另行指派其代理人参加。如乙方所指派之项目经理三个月内累计二次(含)以上未参加工程检讨会议时,将执行暂停付款并91、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违约金,必要时甲方得要求乙方于指定期限内更换不适任之项目经理,如逾期限仍未更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停工期间所衍生之所有损失概由乙方自负,且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追加任何工期。(14)项目经理应该长驻工地,每违反一次扣除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整,累计三次以上(含)时,甲方得要求乙方于期限内更换项目经理,如逾期限仍未更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暂停付款,所衍生之所有损失概由乙方自负,且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追加任何工期。(15)本工程于竣工验收合格前或交付甲方使用前,工区范围内乙方施工人员、乙方管理人员及乙方所属之分包商于工区红线范围内如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每违反一次扣92、除工程款人民币1,000元整:a.于非指定吸烟区内吸烟,如于地面发现烟蒂或烟盒均视同具备吸烟之事证。b.未依规定配戴安全帽。c.烹煮食物或食用餐点,如于地面发现餐盒亦视同具备用餐之事证。(16)乙方存在本特约条款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每项次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17)乙方违反基本条款第34条分包与转包规定的,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8)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上述本条款所定之违约金、赔偿金、扣除款项等,甲方得直接从应给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于履约保证金内径行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由乙方或乙方之连带93、保证人立即补足之,乙方、连带保证人均不得异议;乙方存在多种违约行为时,违约金、赔偿金、扣除款累加计算。甲乙双方确认违约金、赔偿金、扣除款均小于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对所订金额有任何异议。2. 暂停付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付款:(1)乙方未执行基本条款第8条中的任何一项乙方工作或违反特约条款第5条时;(2)因使用材料规格或施工品质不符图纸规范,经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工作缺陷,乙方未如期完成时;(3)乙方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应付之款未付而甲方认为将影响甲方权益者;(4)乙方之任一分项工程项目其实际施工进度较施工计划进度落后3天时;(5)甲方或与本工程有关之第三者或乙方之劳动94、雇员对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未获解决,甲方认为影响工程进度品质者;(6)经过扣除违约金后,履约保证金出现不足状况,乙方未在3天内补足的;(7)乙方工地负责人不胜任,经甲方函告要求更换,三日内仍未见乙方执行者,甲方有权暂停付款;(8)乙方工地负责人或乙方之分包商及其工人在工地借故滋事不受约束,或与甲方人员发生纠纷时;(9)乙方有不履行因本合同所生之任何义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金支付时,无论该义务或损害赔偿额是否已经确定;(10)乙方驻工地代表于三个月内累计二次(含)以上或连续二次无故缺席例行工程施工进度检讨会议时,甲方得暂停付款并每次扣除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整;(11)每延迟一日送交工程质量报告95、,则甲方有权延后一日支付工程款;(12)提交错误的估验计价数据给甲方审核,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一个月;(13)乙方拒绝接收甲方发出的文件时;(14)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行为发生。第12条 不可抗力双方约定下述情况为不可抗力:1.风力-10级以上。2.雨-200mm/日且连续7日以上。3.地震-7级以上。4.雪-积雪40cm以上。第13条 乙方提供之连带保证人为 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 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且连带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独立的, 不可撤销的, 即使本合约被确认无效, 连带保证人仍对乙方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债权种类:乙方须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保证范围: 赔偿甲96、方所受一切损失及支付本合约项下乙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权利)的费用. 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约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合约约定的事件, 导致本合约中乙方债务提前到期的, 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约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若甲方与乙方就本合约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 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连带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改变:1. 本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以及甲方解除本合同。2. 合同条款或其它任何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发生改变或修订的情况。3. 乙方在合同及其它相关97、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无法执行、失去效力或废止的情况。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保证人不需要得到通知。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15条 合同份数及内容:1合同份数:正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副本二份。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由乙方负责分送相关单位。3合同书制定费用:由乙方负担。4. 合同内容(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条件/协议条款。(2) 工程报价须知。(3) 中选通知书。(4) 报价厂商资格纪录表(5)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6) 公司及法人代表印鉴(含印模单)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7) 授权委托书/项98、目经理证。(8) 工程履约保证金(银行汇票)/ 承商汇款账号。(9) 连带保证人保证书。(10) 连带保证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1) 工程承诺书。(12) 廉潔承諾書。(13) 保密協議(14) 工程質量保修書(15) 工程补充说明。(16) 议价会议记录表_主要条文 / 议价纪录。(17) 设计图说疑问说明汇总表 / 工程技术澄清补充说明。(18) 圖審意見書(19) 工程总价确认書。(20) 工程报价单。(21) 施工说明书。(22) 工程總进度計劃表(23) 施工单位人员组织表。(24) 工程发包图/工程补充图纸。第16条 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依当地建设工程项目主管机关所颁之规定办理)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并由主管机关动用工资预留户时,所有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径自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2其余仍按本合同规定办理。发包方(章): xx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承包方(章):xx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保证人(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