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凝胶研发场地建设项目机电工程施工合同(5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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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710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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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纳米凝胶研发场地建设项目-机电工程 工程地点: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xx二路72号xx科技园第2栋1楼发 包 人: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承 包 人: 年 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xx省、xx市、天河区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纳米凝胶研发场地建设项目-机电工程2、1.2 工程地点: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xx二路72号xx科技园第2栋1楼1.3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1.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2.1本标段包括场地的净化改造,办公及研发改造,电气、暖通、工艺管道及配套设施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2.2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办理通电的全部手续、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竣工图编制、包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2.3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3、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为准。2.4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合同工期3.1 工程合同工期: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2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36.5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4、8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验收合格。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安全事故为零,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6、合同价款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 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其中暂列金额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7、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8、 信息报送。承5、包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报送相关工程信息。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6、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9、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发包人制订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的、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的且并不针对某一特定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11、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2、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7、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 后生效。1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8份,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2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 承包人: (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详见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1.10 发包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指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2)发包人的合法8、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将该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 合同文件及解释2.9、2通过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适用标准与规范: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10、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6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5.6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 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通讯地址:收件人:承包人:通讯11、地址:收件人: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编:(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7 工程分包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7.7至7.16款:7.7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截留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最近一期可得的等额工程进度款,在承包人补足分包单位进度款时,发包人将扣留的款项补足给承包人。7.8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按分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2、;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资料以及其他管理工作。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不得要求发包人及其另行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额外支付。7.9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13、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7.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7.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7.12 下14、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7.13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7.14 承包人应参照通、专用条款第20条、第27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7.1515、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7.16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16、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12 事故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2.4、12.5:12.4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5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3 交通运输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7、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无。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无。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在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事宜时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协助。(318、)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构筑物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等证件除外),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19、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做好交验记录。(7)本合同工程中使用的标准与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购买。(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10)接收已完工程并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无。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无。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进场,并对施工场地履行照管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20、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转帐。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 承包人20.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已完工的工程在未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或21、者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照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承包人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22、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和余泥,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0.8、20.9、20.10、20.11:20.8 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按本合同28.1要求开具);于签定合同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办理各项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协助发包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20.9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23、(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24、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2)成立处25、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0.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工程的特殊性,针对工期紧、任务重。结合自身条件,为顺利安全完工做了充足预案。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赶工为理由增加工程费用及工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20.11中标候选人在确定身份后,需立即做好施工进场准备。针对工期进行周密部署;安排充足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合理的周转资金。充分利用项目场地的空间开展相关工作。在发包人通知开工时26、,立即进场施工。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3 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7、传真号码:(3)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程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28、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期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8、23.9款23.8 除特别指明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力。23.9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24 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29、 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5.5款25.5承包人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即为本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1)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具有的专业(执业)资格等级、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必须高于或相当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素质;(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代表人选的稳定,原则上只允许更换一次,否则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30、外)。(5)更换承包人代表尚应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7 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7.9至27.12款:27.9 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27.10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31、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7.11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32、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33、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27.12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的除外);(5)承包人代表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34、应按照专用条款第9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28 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xx本地银行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在xx市营业的分支机构。(4)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认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6个月且承包人全35、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退回履约担保。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至第28.6款不适用。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8.9至28.11款:28.9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28.10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36、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证金,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28.11 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专用条款第96.4(4)、(5)及87.9、87.10、87.11款的约定执行。31 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推进,属不可抗力的范围。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37、承担。(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按专用条款第36.2款的有关约定执行。32 38、保险32.1 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32.2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应遵守政府相关规定。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1 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39、;(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有较大安全风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模等),应按40、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33.4 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34 开工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4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代之以: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5.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42、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96.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36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专用条款第96.10款、第96.1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43、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36 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44、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地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当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45、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总份数送发包人作为合同附件存档。36.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4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9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36.3 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47、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15天。36.4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36.5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48、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42 质量目标42.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目标。(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2.3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49、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间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50、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试验。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按要求落实同条件养护试件送检。42.4 工程质51、量有争议的处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45 安全文明施工45.3 承包人责任增加:(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8)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然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52、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做好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9)承包方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A、公众的便利;B、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建设单位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10)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方自行协调53、,承包方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11)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54、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55、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5)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56、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6)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第96.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57、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8)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58、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专用条款第96.12款和第59、96.7(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0)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60、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需按照标准与61、规范、设计要求,所用材料必须是xx地区常用产品,在使用前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提供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设备冒充高品质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同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96条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3 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62、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64、括样板房等);(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96.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0.4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52 工程质量检查5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65、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52.6:52.6 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66、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专用条款第9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9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67、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3.4 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5 工程试车55.1 是否需要试车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 工程变更56.1 所有设计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68、生效。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56.6、56.7:56.6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56.7 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57 竣工验收条件57.2 竣工资料的约定:(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69、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xx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四年八月发布),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完整竣工资料还应包括盖章齐全的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件(电子图纸应当为未加密可编辑的DWG格式)。58 竣工验收58.3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70、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58.6 关于接收工程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B、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C、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D、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E、71、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F、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G、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2)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款第(1)点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A、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B、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C、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D、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E、72、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F、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G、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两份。(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73、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74、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8)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0)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75、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11)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2)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59.876、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2 提供资金安排证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款不适用。63 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65 暂估价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按专用条款第96.8(5)款约定处理。(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67 优质优价奖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677、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其他调整因素: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8.4:68.4 (1)工程竣工结算办法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具体明确如下: 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总价即为暂定合同总价;当投标单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时,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单价为该项目的结算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当投标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时,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按该清单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78、)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总价-投标报价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100%进行修正,修正之后的总价作为中标总价,修正投标报价书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附件,修正之后的投标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作为该清单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数量依据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按实结算,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或招标文件、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造价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得到建设单位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现场签证绘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三方签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项目工程量清单实际数量乘以项目结算单价为该项目的结算价。注:单价不变是指清单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79、料的质量及品牌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质量及品牌在同一档次(或更高)的情况下,清单项目单价不变。若建设单位指定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的质量和品牌档次高于(或承包人进场材料的质量和品牌档次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及品牌档次,则仅按实调整该清单项目的主材价格,主材价差的调整基数为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其它不变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只是项目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只对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换算,主材价差的调整基数为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中的主材单价,其它费用不变,即调整后的清单单价=投标单价+材料价差*(1-投标下浮率)。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80、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主材表中没有的材料,其单价则按施工期xx地区材料市场该项材料的实际价格予以调整。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根据现行定额及其相关计价文件编制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确定,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总价-投标报价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100%,材料价格按xx市造价管理站同期(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予以调整,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考同期(施工期)该材料的市场价格,最终以发包人核准81、后确定。(2)措施项目费按实结算。(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具体实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上述办法结算。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4)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5)依据穗建造价【2013】29号文,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72条、第73条不适用,代之以:72、73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偏差事件引起的价款调整,按68.4条款执行。74 费用索赔事件:74.7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82、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扣取履约保证金或者启用履约保函。(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专用条款第28.1款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直接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4)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和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83、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专用条款第28.9和28.10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5)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和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4.9:74.9 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75 现场签证事件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84、行。75.7 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按68.4条款执行。76 物价涨落事件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1) 固定系数 a 为;(2) 人工权重系数 b 为;(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 为;(4) 钢筋权重系数 d 为;(5) 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76.2调整合同价款日期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78 支付事项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他为无息。79 预付款79.1 预付款85、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15%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专用条款第28.1款的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并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发包人代缴的款项(如基本劳动保险金等),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按实缴金额一次性扣回。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分两次平均扣回。根据已完工作量按比例扣回,见下表: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86、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10%a2010102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8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80.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无。(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总金额为元。80.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执行该规定。其他:81 进度款81.1 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工程进度款87、每月按工程施工完成进度的80%支付,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最多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合同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结算经审核后10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的结算价97%。余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4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元。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1.7:81.7 若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5%,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审定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2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82.188、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发包人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时限办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2.6:82.6 若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确认。84 质量保证金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其他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工程89、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承包人,但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85 最终清算付款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3份提交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86 合同争议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1)(2)(3)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 合同解除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87.7至87.11款:8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90、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87.8 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87.9 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专用条款第96.4(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91、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7.10 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92、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专用条款第96.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93、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87.11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91 保密要求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94 合同份数94.1 提供合同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94.2 合同副本的份数10份,其中发包人7份,一正六副;承94、包人3份,一正两副。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96、97条:96 违约事件96.1 发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9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但由于财政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款项,不构成发包人违约。(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95、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9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9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96.4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96、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元、 10000元、30000/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30000元、 50000元、8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97、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不高于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按98、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9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96.6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96.7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99、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协议书第10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通、专用条款第20条、第27条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100、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技术管理人员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逾期不整改的,按上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101、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5)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102、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专用条款第96.4(5)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96.8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35.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03、(3)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33.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违反专用104、条款第36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合同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105、工程量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96.9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乙供、甲管乙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6、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按通、专用条款第49、50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96.10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107、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由108、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本合同工程未能被评为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奖项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4)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96.11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109、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违约金;110、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96.12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专用条款第45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再次整改;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111、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6.13 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按通、专用条款第7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112、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96.14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20.9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113、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114、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96.15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6.16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115、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97 补充条款97.1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按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税金116、)自行缴交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单位、分包单位的水电费),或经发包人同意,在次月5日前由承包人缴纳给发包人,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按未缴纳金额的1计收滞纳金。97.2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xx市建设项目发包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97.3 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仍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117、不得移出工地现场。97.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3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4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致使承包人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4)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5)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条款存在歧义时;(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97.5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118、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119、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2.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2.2.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2.2.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2.2.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2.2.6其他项目工程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20、.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xxxxxx区国121、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四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122、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123、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124、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125、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7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与主合同份数一致。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xxxxxx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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