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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施工合同(16页)
采掘工程施工合同(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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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表格
上传人:十二 编号:617896 2022-11-17 15页 43.08KB
1、采掘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合同签约地址: 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为了加快 矿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硐口采掘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务必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采掘工程1.2 工程地点: 矿区1.3 工程内容: 硐口采、掘工程及其附属工程1.4 工程承包范围: 硐口(含平硐、1#、2#竖井及各自二级竖井)2.合同期限本合同工程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质量标准2、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等国家现有的技术规范要求标准,符合公司设计规范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符合 “关于井巷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4.项目经理及主要工作人员4.1 项目经理( 壹 名)4.2 技术负责人(壹 名)具备采矿、地质或测量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3 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壹 名)具备采矿或测量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年龄28周岁至55周岁之间。附件(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信息表附件(2):承包人授权3、委托书(仅指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并经发包人审查认可。4.4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以发包人考勤记录为准),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5.质量保证措施5.1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 发包人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5.3 承包人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许可和批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办理)施工中所需的、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合一(营业、税务、组织机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等证书加4、盖公章的正副本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5.4 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施工操作规范及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照发包人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及工程施工。若因客观原因需要对施工设计进行修改,必须在施工前征得发包人认可(以发包人设计修改后的施工通知书为准)。5.5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6 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纪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5.7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5、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接受发包人的指导与监督。6.安全文明施工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2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行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法规,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火工产品管理、下井制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等。6.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承诺。附件(3):承诺书。6.4 承包人应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6、构图及详细的人员构成名单,安全人员及施工人员须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管理。6.5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投保人员名册。对于工伤保险,发包人承担以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保险费用;对于团体意外险,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保费用的50%且上限不超过 元/人.年。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投保单位投保,否则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发包人指定的保险公司限两家,分别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变更被投保人信息,以确保作业人员处于在保状态,因承包人变动不及时而额外产生的保险费用,发包人不予承担费7、用。承包人投保人员名册需在发包人备案,且每月的人员变更信息应留有记录,并在年终报销保险费用时一并提供。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6.6 承包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发包人核定的标准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与井下作业人员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20),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及生产辅助人员等,尤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爆破工、卷扬工、空压机工、水泵工、信号工、电车工、通风工、电工、钳工等),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上岗证;所配置人员须由发包人认可。6.7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8、国家安全标准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6.8 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9 井下每个工作面须有安全员负责,没有安全员带班的工作面不许开工,工作面经过三方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井下作业人员须服从安全员监督指导,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员有权禁止其井下作业。6.10 双方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6.10.1 承包人人员少于100人的公司,向发包人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承包人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公司,向发包人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9、人民币 万元。6.10.2 安全风险金由发包人无息保管。如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不及时处理,发包人有权使用安全风险保证金进行处理,不足部分,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6.11 新引进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体检表,不得录用患有井下禁忌症人员与职业病人员,新下井人员必须与老工人一起工作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作业。6.12 为了稳定工人队伍,承包人必须合理分配资源。发包人对承包人井下人员流动性每6个月考核一次,井下施工人员流动率不得超过40%,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款1万元;井下施工人员流动率=半年新办入井卡人数/半年平均每月人数。如承包人完成当期生产任务且无安全事故,发包人不予考核。6.13 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10、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积极主动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6.14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间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属承包人义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材料与设备7.1 发包人提供主提升系统设备、设施,1.2米(含)以上的卷扬机、稳绳、防坠绳、罐道木及正常使用情况下提升用钢丝绳(由于使用、保养不当造成钢丝绳被拉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2 发包人提供有轨巷道(运距超过10OO米)运输所需要的电瓶车(每车每年提供电瓶l套)、电机车或柴油牵引车、矿车、轨道、枕木。7.3 发包人提供通风系11、统中的主通风机、排水系统中的永久性水泵房及中央配电硐室的设备、设施。7.4 发包人只提供主运输巷道风管、水管及电缆,其他部分风管、水管及电缆由承包人提供。7.5 发包人提供掘进与采矿过程中所需的钢材、木材等材料,承包人必须合理重复利用,废旧物资必须交发包人处理,如发现人为浪费现象,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6 承包人应提供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材料以外的所有工程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空压机、凿岩机、装岩机、扒渣机、1.2米以下的卷扬机及所用钢丝绳、局扇、潜水泵等;主平硐、斜井及车场、竖井及车场、主穿脉以外的风水管、电缆等。作业现场所用材料、设备设施要按规范要求摆放和布设。7.7 承包人提12、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机电部门需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登记造册,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7.8 承包人需要发包人代购设备及材料的,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提前15日向发包人发出书面代购申请,否则影响生产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购的设备、材料价款及费用,应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价、运杂费等。7.9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及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提供/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及工13、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10 承包人丢失、损坏或未经发包人允许处置发包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同质量/型号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格予以赔偿,由此延误工期和(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7.11 承包人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技术管理细则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填写设备使用工作日志和记录。7.12 承包人应配备常用设备配件、维护/维修及保养所用材料,且对所有工程设备(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保管、日常维护/维修及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3 在本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应妥善撤离自行购置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等物资14、。8.隐蔽工程8.1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8.2 经发包人现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条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分覆盖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9.不合格工程的处理9.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15、加的费用和(或)延期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期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 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否则该工程不予验收,且不予支付工程款。如果该工程不能满足发包人生产而导致报废的,承包人须支付给发包人相当于该段工程款的2倍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9.4 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安全生产使用的,发包人可以考虑折价验收。10.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0.1 发包人的权利10.1.1 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进行变更,调整作业地点和计划。10.1.216、 要求承包人提交月度安全工作报告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技术报告。 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施工现场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以确保规范施工及工程质量。 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金属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经济性闭坑或停产,但需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停产期间发包人除承担看场费用外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或经济补偿。 由于政府行为而导致发包人闭坑或停产,停产期间发包人除承担看场费用外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或经济补偿。10.1.7 对承包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若发包人要求17、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1.8 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安全人员和违章违规作业人员,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1.9 有权要求承包人配合防范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盗矿行为,对于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的盗矿行为,若承包人不制止、不及时举报或不配合发包人的反盗矿行动,对于每次发生的盗矿行为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1到10万元的罚款;对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抓捕盗矿者,给予适当奖励。10.2 发包人的义务 负责对合同作业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工程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支付掘进、采矿工程款。10.18、3 承包人的权利 对井巷工程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提出建议。 对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按照保质量、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10.4 承包人的义务10.4.1 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按时记录施工情况笔录,以确保规范施工及工程质量。 确保施工硐口材料堆放整齐、工业场地整洁,按发包人要求做好项目区域内(地表和井下)文明生产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500-2000元/次处罚。10.4.3 每月119、5日向发包人提交月度安全工作报告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技术报告。10.4.4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免费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若有变动,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职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并按时支付其雇员工资。若出现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其雇员工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其工程款。 积极配合发包人防范施工范围内的盗矿行为,对于施工硐口的矿石被盗负有赔偿责任。 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时,服从发包人指挥,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20、披露或泄露工程的全部信息。11.工程单价11.1 工程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包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动力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竣工图纸和竣工材料编制费、工程投保保险、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以及其他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税等完成该工程的所有费用。附件(4):采、掘、其它工程单价及说明附件(5):铺轨单价11.2单价中掘进(按米计量)单价为含 %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的单价;除掘进(按米计量)外,均为含 %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的单价。 11.3 承包人掘进产生的副产矿石、废石等所有权归发包人,不另计价并要求按21、发包人指定的场地堆放。11.4若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依据税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合同单价。12.考核12.1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测量点线施工,不得随意更改。采准工程规格超挖、欠挖控制在规范要求之内;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尺寸,若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施工前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收到发包人出具的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施工,否则发包人将不予验收结算,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2.2 在采矿作业时,承包人承诺并保证适宜的矿石块度,最大尺寸不能超过420mm,超过420mm的,承包人须在采矿场内或矿石堆场进行破碎,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50元/块的破碎费。12.3 承包人的项22、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1000元/天罚款(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12.4 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矿石质量管理,无论掘进或回采,矿、岩必须分选分装,分别运至矿仓(矿石堆场)或废石堆场,副产矿石按发包人指定地点堆放。12.5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副产矿石,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12.6 承包人将废石充当矿石运至矿石堆场、矿仓或将矿石充当废石运至废石堆场,每发现罚款10000元/车。12.7 承包人进行木(钢)支护、喷砼、浇砼支护时须按规范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给23、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8 采矿、掘进工程具体以发包人制定的月度计划为准(掘进任务量折算:浇砼支护1米相当于掘进1米,木(钢)支护每4棚相当于掘进1米,喷砼每20平方米相当于掘进1米,多出的支护量不得抵扣其它掘进面任务量;采矿量以硐口净出矿量为基准),奖惩办法及考核标准以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为准。12.9 对于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出现连续2个月未完成生产计划,发包人有权对其追求赔偿权利,从第2个月开始扣款,赔偿款为当月未完成计划部分对应的2倍工程款,该款项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12.10 承包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完成计划低于90%(权重采矿占70%、掘进占30%),发24、包人有权进行额外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2.11 累计停电8小时以上算停电1日,当月累计停电3日(含3日)以上,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误工天数核减采、掘计划。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待料或遇特殊地质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生产的,发包人将酌情核减当月采、掘任务量。12.12 承包人不得在工程计量、验收和结算等方面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2.13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代表发包人行使矿山管理职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施工通知书”必须执行并签写回执,如承包人有异议,可向发包人派出工程管理人员的上级提请复议;如承包人无异议,又不按25、照“施工通知书”内容执行或拒绝签写回执,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10005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罚款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12.14 生产作业过程中,承包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员有违章、违纪的,则按照发包人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发包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按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12.15 合同期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设计或采掘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若被发包人采纳并为发包人带来效益,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奖励。12.16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必26、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生产例会、安全会议及其它临时会议,如不参加每缺少一人次,对承包人处以500-5000元/人次处罚,罚款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12.17为了有效的控制火工品和电费的合理使用,发包人对承包人使用的火工和生产电费实行定额消耗考核制度。发包人每月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硐口实际使用的生产电费及领用的火工品汇总数量与定额耗用汇总数量(定额耗用汇总数量=单耗定额*当月工程量)进行比较。 发包人每月将承包人从仓库领用的火工品汇总数量与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出火工品定额耗用汇总数量进行对比:如果火工实际领用汇总数量高于定额耗用汇总数量部分的50%将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实际消耗汇总数量低于定额汇总数量27、的部分,发包人不再补贴。发包人每月将电表计量计算的实际电费汇总数量与定额电费汇总数量进行对比考核。如果根据电表计量计算的实际电费汇总数量低于定额电费汇总数量,发包人将该差异值的50%奖励给承包人;如果根据电表计量计算的实际电费汇总数量高于定额电费汇总数量,发包人将差异值的50%从工程款中扣除。12.17.3 发包人每月根据实际抄表数量增加电力局供电线损,结合当月实际电价(加权平均峰谷平电价,增加变压器基本电费、发电价油耗等费用)对承包人进行电费考核。生活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生产电费发包人按附件(6)单耗定额进行考核;若该系统内有第三方进行钻探施工,该钻探使用电量按照钻机机台电表读数从承包人电费总28、表中直接扣除。12.17.5电费及火工品每月按以上办法考核并按计算结果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在合同执行期间内每年末按当年总实际使用数量、总定额耗用数量重新计算一次。将按月计算的累计数与按年度重新计算数据进行对比,对差额部分按年度重新计算数据进行调整。附件(6):用电及火工品单耗定额表12.18 承包人签订人员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该合同签订人员必须每月在本合同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15天。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元/天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3.验收13.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等国家现有的技术规范29、要求,符合发包人设计规范施工及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发包人“关于井巷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13.2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按约定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提交发包人。13.3 每月28日至月底最后一天,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质量以施工设计的图纸为依据。具体按照发包人制定的采、掘验收办法及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不予支付工程款。 无施工设计和施工计划而自行施工的; 接到施工停止指令而继续施工的;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超出施工设计规格部分。13.4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等参加验收30、的相关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章。13.5 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6 验收后,发包人有权对验收工程进行质量复查,对复查后发现承包人施工质量有问题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或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工程款。13.7 隐蔽工程要由发包人生产部门、质检部门和安全部门人员及时参与验收,特别是锚杆支护、采场支护、浇砼、喷砼等,验收单上须有验收人员的签字及配有当日验收情况的现场照片。14.退场14.1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单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在15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撤离31、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人员等。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遗留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等。14.2 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工程或撤离施工现场的,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 万元违约金,如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5. 工程结算15.1工程结算结果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复核确认,矿量结算须按发包人相关结算管理办法执行。15.2验收单及工程结算单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予以付款。若承包人对发包人复核确认的工程结算结果有异议,双方可进行协商。15.3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复核后的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4 发包32、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发票,发包人支付复核后工程款的80%;如承包人连续3个月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15.5 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预留月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于该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终止后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保修责任后一个月内付清。15.6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发生工亡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5.7 若全年完成计划低于90%的,给予承包人本合同执行期内当年工程款1%的处罚。15.8 计算办法生产计划权重:矿量占70%、掘进占30%。附件(7):工程结算授权委托书16.违约责任16.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33、,未按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返工并向承包人索赔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返工按照未完成当月计划处理,同时承包人须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发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承包人要以发包人的施工设计变更为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3承包人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向发包人提交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工程项目企业资质,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6.4承包人未经发包34、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6.5 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所雇人员工资。 若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出现上访等给发包人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应向发包人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处理上访属承包人义务,如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等)用以处理上访事务。16.6承包人同意本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罚款或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的违约金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16.7任35、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7合同的解除17.1承包人发生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7.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7.3承包人未能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向发包人提交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工程项目企业资质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7.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前1个36、月,双方协商续签未能达成新的工程承包合同。17.4.2 发包人不再给承包人下达月生产计划时。17.4.3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发包人各项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17.4.4承包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5个月未完成矿山月度采掘生产计划90%(权重采矿占70%、掘进占30%)。17.4.5对于承包人井下作业人员少于100人的公司,因承包人管理责任造成2人及以上伤亡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对于承包人井下作业人员达到或超过100人的公司,因承包人管理责任造成3人及以上伤亡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扣留承包人所有现场施工设备及安全风险保证金用37、以补偿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17.4.6承包人施工期间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不直接发放所有井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而是通过中间人发放的,为分(转)包行为的一种)。17.4.7 承包人合同签订人员连续2个月在现场工作低于15日/月。17.5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15日内撤离工程现场。如承包人及时撤离现场,发包人可在承包人撤离现场后的15日内返还其剩余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结算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以双方存在争议之理由拒绝撤离,若未及时撤离视为承包人放弃未搬离物品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处置承包人未搬离的物品。17.6 合同终止15日后,双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38、而承包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或阻止发包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8争议解决1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8.2发生争议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除非出现如下情况: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县级政府及以上部门要求停止施工。 国家政策性要求停止施工。 承包人未能达到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1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19.其他19.1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19.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系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签订的采掘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章页)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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