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合同条款(5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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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763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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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2、补充。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 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 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 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 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3、承包人。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 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11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 3工程和设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永久丄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匸程,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4、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丄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匸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施丄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匸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5、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1:后须按 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开匸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开丄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竣匸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目约定丄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 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即匸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6、日期。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夭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o1.1.5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哲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丄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7、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匚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暫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釆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1.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8、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5: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9、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匸图 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 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 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 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巳发给承包人的施丄: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匸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 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10、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 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 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和补充,由取得发同意后,在该1:程或工程相应部11、位前合理,具体签发专用中修 改后图纸包括部分丄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报送在专用内除专用另有外,在合理的内照约定中指明实施需临时占用土专用中指明为实施需占用土由任何补充 修改接收专用由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0化石、文物1.10.1在施丄: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12、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 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1专利技术1. 11.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13、的使用费包含在投 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 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 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 12.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E1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1:通知。2. 3提供施工14、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 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匸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辰。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蝮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 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 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15、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 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 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16、派的一项或多项 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 总监理工程姉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 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 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匸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 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 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 总监理丄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匸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17、销。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匸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 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 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匸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匸程师或总监理匸程师按第3. 3. 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 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 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而指示后24小时 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18、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 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1项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丄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 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对总监理丄程师的确定有19、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 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 部丄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20、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匸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財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 4款约定负责施匸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I: 作。4.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21、约定的各项匸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 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丄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匸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匸程有关的其 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 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匸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匸作, 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22、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 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 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丄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三人。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 包合同副本。4. 3. 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23、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 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务方应为履行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务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 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匸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廿经24、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 丄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 书面报告。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日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匸场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务主要岗位 25、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匸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 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 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 6. 4特殊岗位的匸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26、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丄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LI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匸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27、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 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 人员在施匸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釆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 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匸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1:程。4. 10承包人现场査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 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匸场地28、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匸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 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匸场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 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釆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29、,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 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 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 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i正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 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30、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 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 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 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31、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L: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 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 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匚场地 或挪作32、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 启用。承包人因合同丄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 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匸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33、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匸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34、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匸场地的所有施匸设备以及在施匸场地 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1: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1:设备。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 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35、取得为匸程建设所需修 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 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 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7. 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 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査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36、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1: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 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37、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匸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匸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 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匸程竣 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 2施工测最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1:测量放线I:作,并配置合格的 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38、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 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 复测费用。8.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 丄作的返匚或造成匸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丄: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匸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 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39、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 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 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1: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40、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 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丄程 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1: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丄作 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 2.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 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査,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 好有关人员的41、人身和财产安全。9. 2.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 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釆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 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 3治安保卫9.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匸场地的治安保卫事42、项,履行合同丄程的 治安保卫职责。9. 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 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 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 丄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匸过程 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 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匸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43、同约定 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匸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9.4.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匸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匸废 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 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 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匸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 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44、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 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 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匸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釆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45、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丄:进度计划和 施丄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匸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1: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 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 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46、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匸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 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岀的开匸通知中载明的升工日期 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升 匸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升匸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 丄所需的施丄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匸人员等施匸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 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目约定47、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匸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 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増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按照第10. 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退延提供材料、匸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哲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丄期延误的,承包48、 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 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丄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 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匸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丄: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I:违约 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匸,或承包人提岀提前竣匸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49、款 约定的相应奖金。12. 暫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哲停施工;(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匸;(3) 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暫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渓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 3.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50、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间承 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 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暫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 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井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 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 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暫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 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51、用和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 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 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 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 分视为按第15.1 (1)项的可取消丄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匸程,可视为发 包人违约,应按第22. 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哲停施工,如5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 丄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匸措施,造成丄: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 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査机构53、,配备专职质量检 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 质量保i正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 人审查。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査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査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54、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査13. 5.1通知监理人检査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匸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査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査。经监理人检査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55、。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査。13. 5.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査监理人未按第13. 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丄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 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査。13. 5. 3监理人重新检査承包人按第13. 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己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山56、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丄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13. 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査,私自将匚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査,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匸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釆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当,造成匸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匸程57、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匸程不合格,需 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Ih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山承包人负 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签字确认。14. 1. 3监理人58、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 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匸程的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匸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 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59、设备器材以及 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丄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匸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匸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岀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 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 条规定进行变更。(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 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60、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 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 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 庁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 人不得擅自变更。15. 3变更程序15. 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 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 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丄: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61、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 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悄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 存在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 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 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 即通知监理人,说62、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 3. 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 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 4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升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丄方 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 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 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63、估价原则,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价格。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 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 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匸作的子目的,釆用该子目的 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匸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廿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64、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I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 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 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 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 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匸期或者提高 了丄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绐予65、奖励。 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 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 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己标价匸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I及其单价 进行计算。15. 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 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 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二种、级别和耗用匸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匸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66、5. 7.3计日丄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 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匸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匚程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匸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 8.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 供。经监理人确认67、的材料、匸程设备的价格与匸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 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4款进行估价,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哲估价 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 格指数和68、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A P=P0 A+(B:X + B2x-+-+5nX )-1Foi FoiFon式中:A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 第17. 3. 3项、第17.5.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 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 B:;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u: 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69、第17. 3. 3项、第 17.5.2项和第17.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F“; F心Fea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H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务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售。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70、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1:期内竣丄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I: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 2釆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匸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 理部门或其授权的丄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丄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 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 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71、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匸程费用发生 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増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釆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 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井在 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72、计暈(1)已标价匸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匸程最。结算工程量是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丄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匸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丄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573、)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丄程量后,监理人成要求承包人 派员共同对每个子I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匸程量。监理人 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 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匸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LI 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 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程量报表中的匸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日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H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74、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 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1: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 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 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丄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 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17. 2预付款1775、. 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匸程施工购置材料、11程设备、施1:设备、修建 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匸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 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 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 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76、 3工程进度付款17. 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 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増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77、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绐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 料,经发包人审査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 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 378、.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 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満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i正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核实承包人79、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剰余保证 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丄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 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 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竣丄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 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80、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匸付款 申请单。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匸付款 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巳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81、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匸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己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 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 (4)目的约定办理。17. 6最终结清17. 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 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82、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 人核査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83、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 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8. 竣工验收18. 1竣工验收的含义18. 1. 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 的验收。18. 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 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 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匸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84、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匸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1:(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匸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 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用项)匸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丄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 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 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5、8. 3. 1监理人审査后认为尚不具备竣_匸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逬行的1:作 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 3. 2监理人审査后认为己具备竣1: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丄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验收后同意接收丄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整修和完善丄作86、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 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 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丄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匸程的返匸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11程的实际竣匚日期,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匸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 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匚验收申请报告的87、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 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 4单位工程验收18.4.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 丄的单位丄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匸程验收。验收的 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丄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 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匸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88、18. 5施工期运行18.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丄:程设备安装巳竣丄,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匚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18.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I:期投入运 行。18.5. 2在施匸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18. 6试运行18.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 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 全部试运行费用。18.6.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89、试运 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 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巾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 施匸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匸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匚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 全部清理;(5)监理90、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匸作已全部完成。18.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丄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帯责任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匸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匸程 均应撤离施丄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 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 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 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 乂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 他人修复,92、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ih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i正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 由责任方承担。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 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93、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匸程竣匸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 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 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 2.194、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4第三者责任险2095、. 4. 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111 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 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 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 4.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i正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 名义,投保第,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办理保险。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 96、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 6.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 6.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1: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 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 偿。20. 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97、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20. 6.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力造成98、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一致的,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 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99、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丄:场地的材料和1: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务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匸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匸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丄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匸措施,赶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100、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 任。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 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由监101、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匸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匸作,已造成或预期 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102、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 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増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己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一匸。22.1.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103、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 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丄。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 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丄设备、丄程设备和临时丄: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哲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104、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 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匸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匸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105、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 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E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 2发包人违约22. 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 2.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承包人106、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釆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 2.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暫停施匸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 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107、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 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 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108、人应妥善做好己竣I: 1:程和己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匸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岀施工场地。承包 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23, 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109、8天内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 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R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110、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 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 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匸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111、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 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 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 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112、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 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 3争议评审24.3.1釆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 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 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113、,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 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 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 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 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査争议细节;必要时 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査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 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114、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 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 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书并约 定仲裁架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人一方均115、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规定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监理人:O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单位工程: 0 永久占地: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临时占地: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承包人未完成本匸程需临时占 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缺陷责任期限:12个月。1.4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已标价匸程量清单:(10) 其他合同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 工图116、纸4套。1.6.2承包人提供文件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文件数量:4套。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 交通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等(要求符合招标时约定或批准的施匸方 案、交通组织方案)。承包人应在升匸日期7日前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修 改和补充图纸在该工程的相应部位施工日期3天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1.8转让: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装让,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2. 发包人义务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工程117、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施工 场地范围为道路规划红线的人行道宽度范围内。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租用 道路规划红线外场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租地相关手续并承担租金和场地 恢复等费用二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 口至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管、 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并按规定剂量缴费。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工程地质勘擦报告及施工场地内地 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2.5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匸日期5天前,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组织设计单 位向承包人进行设il交底。3. 监理人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118、包人批准:(1) 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2) 任何变更指令;(3) 开工令的发布及哲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4) 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5) 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处理:(6)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7) 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8) 付款证书的签发。3. 4. 4承包人除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对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承 包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 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 同当事人双方达到一致后执行。4. 承包人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119、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匚程实施施匸现场管理和监理匸作 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己包括在合同价款中。4. 3.2承包人不得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第三人。其他义务:(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如:合同备案、质检备案、安监备 案、报建、民匸担保、综合保险、施丄许可证等(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 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0 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 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1:场地内的所有地面障碍进行详细核 查和记录(包括务种杆线障120、碍、地面建筑、树木、青苗等),地面障碍的拆除与 迁改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提交发包人落实。(3)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进 行核实和完善,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施匸场地内地下管 线和地下设施影响施匸而需要迁改时由发包人负责落实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迁改, 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下障碍进行拆除及对既有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的,所发 生的费用由建立人核查后按时签证计量。4.3.2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4.5.1本匸程实行项目经理圧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将投 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1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 至合同表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廿经理,必须与投标 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办因此产生 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且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项征得发包人同意,并 应在更换M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罚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 换压证之日起生效。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丄现 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LI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施匸现122、场,应事先征得 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有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本职或玩忽职守或 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经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 同工程工作。4. 11. 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1: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 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23、1.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若发生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外增加且投标文件未有承诺价格的材料、设备 时,承包人应在该部分材料、设备计划进场日期至少28天前(法定招标的材札 设备应在计划进场日期至少49天前)将其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品牌. 估算价格等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报至发包人,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当该部分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由发 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供货,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材料、设备的接受、运输和 保管C当该部分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 经发包人认质定价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本匸程的栏杆124、装饰、设备安装等工程量清单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向 业主推荐设i I制作或设备安装分包人并提供设计方案报经市重大办和政府相关 部门批准后,经发包人认质后由承包人负责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并实施。5.1.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 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应相当 于或高于招标时要求的质量标准。5.1.3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 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i正书。若发包人 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资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进行检125、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丄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呆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 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5.2.1除第,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6. 施丄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 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招标条件提供 给承包人足够施工场地而导致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租地的费用外,其他情况以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6.2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匸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匸程所需施匸设备和临时 设施均有承126、包人自行负责。7. 交通运输7. 1发包人负责在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匸场地的场外道路并确立进 出场地的路门位置,并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 为工程件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为修建场外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负责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监理人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本工程施 工期间的场外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并负责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的办理,除由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的本项目交通组织公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由承包人承 担。8 .测量放线8.1.1发包人在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127、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測 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1: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 开丄日期7天前,将施匸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 述测量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測 量,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 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O8. 12工程竣匸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匸程进 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不得超 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0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1承包人应按合128、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匚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负责项匚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9.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 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执行川建2006 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汁价管理办法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因成建委发2008193号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I:(扬尘整 治)的工作及成建委发20081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129、工程文 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的通知”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用按成建委 发200893号文规定办理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的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3 H内予以批复或提岀修改意见。若则该sasssswp监演噩3謎Hsai鳶亲n回滓海牛竺s 查成JH=?isJs京克。汨由&風走sn旬fe岡一一容亍BS聞滂密産球号茶燈 S3.半m8 写燈 8 淄 HSSSSSH# 辞ELWJ14 斗许芨薛信囲J?HS逮隆4WH130、蒲亘汨srA?-E稀iTnt其fe岡二竺富謎部沸erAW南 短誌斗景皿卧回涪濾三辻本盹逮旬序風一2S -*炭丽a3rn苫在海。貯盤冷淺wsm凝丰)LA回辿。二若薄H1112渉曲AWtRtR洋至3卧旬12海w&JmMr.EsJ 5冲WT鶴誰A滿冷 HS#H滩 洋。醇爐 Am洋洒买 园涎丰滩會A回弟。1L4却部幌排哲顼席沿席“邹諏端的3顼痢滲丰海潴=(屋)5,sa 壽团謚,飞咼套 弟,苹沖买勘常烽茸国芯木3京飾,画謚:枷BM嗯K顼噸琵志。116HSS sss.科Hffi滩會Am湖泾同erA滞竺燃H。雄泞erA 湖帰渉srA 糸尝MH,M汹直 AlgErlgm 燃HsteWHsg滞涝直 A fss.131、 米汨淫毛其盗滓滴。涝回AR涌B涌 由A二一兵MmM流m *港5。0斗、冲百涌曲叫3:満-浅少(曲&添EI迎 畑湯SH兰肅蚩浅国)。12 8H121 (5)渉erA 迅BSM球宿海洎迓ersfiWTssi ,#。諏題排顼席如其公艮涸乖Hs户扌涌曲隸51常7冲呂湖W嘛法,帝SK48亠耳3聪H3i7:5- H8W浏HD恐其也歩后卧学郭添。131251澜直AB3隣為r.ffi岳励许f竺峰旬swleK克S?堪-前恭以泠 辛K旣逮AM畑斗渉sr际HW段羊3卧回畑斗X丁二一兵院黒S溥三最m 曽(知)H5*瀬&海 WA 汨B。1321浏直寻的*:|*二4汁骨。帯冲Hffi澎曲蓊帛靠器冲宇, 珈曲咛54M睦宪132、古迎守浏市滸曲冷*旺斗,滸曲曲時前或古沼器甚湼墙 眸活 毎m后座滸珈弗章靠諦冲丰M 7*3-哥髭。141411 楞HBS彗据SM 袁,hHSis陰舌HffiMJ 苏龄色商le&m 涌erA 沖流 酣*M参,上剥瘁駁者r.MMisBe古成龄涸泾容或S或寻H轄说* 養。1412 wHsfflw=HS院袞净秒芝有三耳款建卷S咨一一一兵爐A蒲snwm。 1421 wHsffl参遂Aa涔H爛M善jlnHl空謀思卷。兵爐另空我商B涕厠 书书卧卧区艰泾註飞岛3苗萍溥日_1_渉閲渉直。15. 变更15.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吗,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133、由发包人或其他 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为完成本合同内同而需增加工程量超过工程清单数量的15% (该情况监 理人不许发出变更之时和变更意向书,但发生后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变更报价书 并按合同规定办理)。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 报价书。(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 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定变更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应经134、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 变更的处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变更程序和规定。15.4变更估价原则: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错)项及因上述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方 式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切 实际工程量为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 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匚作的子日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己超过工程量 清单数的115%,其超过匚程量清单数量的115%的部分单价,按以下公式确定综 合单价:综合单价二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il价定135、额相关规定编制的 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90%+材料费。其中材料耗量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耗量。材料单 价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 无相应信息价格,则有监理人按3. 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 后执行。15.5.1若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 高了丄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节约金 额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15.6暫列金额按实际发生计算并调整合格价格。哲列金额用于计日工、工 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错项增加费用、变136、更增加费用、工程量清単数量增加 及按合同条款第16. 1条和16.2条约定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索赔费用等子母。15. 7.1施匸过程中如发生零星丄作项目,安记日匸子目按时签证计量。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暫估价的材料、匚程设备和专业匸程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以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由承包人负责与确定的供应商或 分包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本条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 在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开始施工前的下列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否则 由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其中:材料、工程设备:招标至137、少30日历天(比选至少20日历天)前。专业工程:招标至少60日历天(比选至少40日历天)前。15. 8. 2发包人在I:程量清单中给定暫估价的材料和匸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商或发包人并签订合同,承包人所选择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或分包人及所签 订的合同在申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用第人工费调整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人工费标 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丄费低于或等于基准138、日期人丄费标准的,按施工期的 人工费标准与基准日期的人工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机械费调整从基准日起到竣匸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机械使用 费系数有调整的,调整机械使用费差额,并按施工期的机械使用标准与基准日期 的机械使用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材料、设备价差调整本匸程在施匸期间,除规定范围或品种的材料、设备在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 险幅度的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可调价材料、设备。本工程规定可调价的材料。设备范围或品种为:钢材、水泥、商品混泥土、 预拌砂浆、汽柴油。本工程可调价格材料、设备的约定风险幅度为5%。可调材料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其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超过工程量清单 基准价139、格(本处的基准价格系指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材 料、设备价格超过约定风险幅度部分的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1)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 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X (1+约定幅度) 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二材料、设备的施匸当期价格-基准价格X (1+ 约定幅度)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X (1-约定幅度)情况: 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二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 料。设备价格。(2)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140、设备价 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X(I-约定幅度) 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二基准价格X (1-约定幅度)-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X (1-约定幅度)情况: 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的 施工当期价格。(3)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应以低昂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 日期的信息为准,若无相应材料、设备的信息价,则以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 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基准价格应为工程量清单中基准价格为准,若清单中没有 相应基准价格,则应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41、公布的基准日起的息。(4)可调价材料、设备数量由监理人依据工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 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009四川省建设1:程I: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复核。其他费用调整(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总价子目(包括总承包服务费、保 险费等):总价包干,不予调整。(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发2006 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进行核算调整;按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的通知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 工作文规定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结算予以调整。(3)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 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核算142、调整。(4)除安全文明施丁措施费外的其余措施费:除下列情况可调整外,应按 已标价清单价格总价包干(对招标工程量清単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 单约定)当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际完成工程量 与工程清单量差值超过15%(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合计价格计算比例为准) 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超过30天的,可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费。i、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承包人的施工组织 设计:仅能对因发包人原因更改的部分措施费进行调整,调整应依据2009年四 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并只调整其差额。ii、匸程量量差值超过15%:设实际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量143、清单计价表合 计价格与以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匸程量清单计价表和计价格格的百分比为A,则:EAN 115%:措施费增加额二原措施费X (A-115%);若A W 85%:措施费减少额二原措施费X (85%-A) 0iii、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长超过30天:按超过后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增加 按实际量并经监理人确认,增加措施费原则上应按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 套文件计算。(5)记日工子日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日及其单 价进行计算。若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则执行四川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造价管理部门对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机械、 材料计价有关规定。(6)招144、标人部分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员工伤保险、发包人人生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提供的保险费凭证金额按 实结算。(7)税金:按工程量清单规定计算调整。(8)从基准匸期到竣匸期间,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兴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对上述费用和其他费用有调 整的,按其规定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从基准日期到竣匸期间,因法律变化导致的工程税、费调整以及承包人在合 同履行中所需要的丄程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监理人根据 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6.3合同价格调整在合同145、履行过程中,当岀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时,承包人应在出现合 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情况后的14天内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 详细的价格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细目、价格的构成和分析等)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 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认。监理人的确认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在经监理人确认(需该监理机构章)和发包人同意(需 盖发包人章)后执行。17. 计量与支付17.1.2计量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计量方法或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146、约定的应执行 招标丄程量清单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子目,其匸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 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17.1.2计量周期单价子目(含记日工子目)己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计量周期要求:每月26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己完工程的1:程量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 成复核,总价子目计量应与单价子E1计量同期。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日按以下约定进行分解和计量,其价格有调整的在结算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16% (即已147、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匸费的30%),在 工程形象进度到达60%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基本费外增加的部分按川建发2006 107号文及成 建委发2006 701号文规定在结算时计量。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他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 3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6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100%时计量 10% 0规费: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规费并计量。总包服务费:在工程进度形象到达80%时计量100%。保险费:在办理相应保险使得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100%.税金: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税金148、并计量。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迎(含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60% 共计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o预付办法:工程开工前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及收款发票后 7天内,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到承包人账户。17. 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50%时一次性扣回并还清,但当到达50%形象进 度后的当期进度预付不足以一次性还清预付款时,则当期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并 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进行预付款的抵扣与进度款的支付。17. 3. 1预付周期:按月支付。付款周期要求:发包人每月6日至25日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手续。17. 3.2进149、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发包人有要求的应按发 包人要求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生清单一式伍份,并附相应的支持 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但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 根据第17. 1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6) 根据第;(7)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申请单格式和申请程序还必须按成 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本合同工程月进度150、付款的最低额度约定为50万元,当核定的进度付款额达 不到规定额度时,则当期不予支付并应累计净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一起支 付。(1) 由于本匸程属于政府投资,其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 大城建项日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 发包人应在进度付款i正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发包人应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4)由于本1: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 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进度付款的 相关规定执行。本匸程的结算保留金为己完成单价子目合同价款的15151、% (最多为己标价匚程 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价格的15%) o监理人应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本条约定 扣留结算保留金,直至扣留的结算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 或比例为止。17.4.1本匸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航17.5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 结算资料一式伍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 料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政 府有关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152、告和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 成竣工结算审计。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匸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并竣匸结算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后的28天内,承 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丄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 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 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i正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 由于本匚程属于政府投资,其竣I: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 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 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153、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 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由于本1: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 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竣工付款的相 关规定执行。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i壬其终止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金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Q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 由于本匸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书的最后批准权为成都市重 大城建154、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工程接收单位。(2) 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应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4)由于本匚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 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最终结清 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8. 竣工验收(2)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应符合相关工程规定内容,至少包括竣匸图表、 质量文件、验收资料等,份数为一式伍份。18.3.5竣匸日期以经工程的实际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并匸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155、发包人向政府制定的接收单位进 行移交工作,在未完成移交工作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保管和维护工作并 承担费用。监理人应工程移交后方可向承保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18. 5. 1本1:程竣匸验收合格后在签发I:程接受证书前,I:程应按政府要求 投入运行。因投入运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按第18. 6. 1承包人复杂对本工程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合格,并承担费用。18. 7.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至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6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质量保证金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 人退还剩余的质156、量保证金(无息)o19. 7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永久工程内容(2) 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 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限为 贰 年。(3) 质量保修责任:i、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ii、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iii、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157、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iv、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v、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1:程 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应为本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签 约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于有关内容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办 理。20. 2. 2发包人员匸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 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 缴纳保险费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 3. 1158、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 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丄期间,其 缴纳保险费按国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4.2在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 名义,投保第,保险的金额为100万元,其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按国家保险的相 关规定办理。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匸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 6.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21. 不可抗力21.1. 1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159、,不可抗力还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 异常不利的物质条件情形。22. 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 承包人造成匸期延误的,毎延误工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5) 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 管部门的查处,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元/ 次。(6) 承包人发生第,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7) 承包人违反第L 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160、10000-50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连续时间超过1天的或虽因 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5000元/人.次。(9) 除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合同规 定的相关工作,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 内整改。(10) 因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丄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11)16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合同规定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相应职责的是为 承包人违约,除上述己明确违约责任外的其他约定情况,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200一一10000元/次的违约金。(12) 本合同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行政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因违 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违约金。23. 索赔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 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结局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应向成都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25. 补充条款25. 1履约担保金的退还25. 1. 1履约162、担保包括履约基本担保金和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两部分,其中: 履约基本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Y): 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Y ):25.1.2履约担保金退还方式:在达到规定的退换条件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岀书面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 人的书面申请后的2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 请后的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发包人在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后 的7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25.1.3履约担保金退还时间和退还数额:(1)基本履约担保金:履约基本担保金不计息,分二次按比例退还请。当工 程形象度达到80%后,退还履约163、基本担保金总额的50%;剩余50%的履约基本担 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清。(2)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分三次对银行保函总金额按比例 进行释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时,释放3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 释放4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 (即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 银行履约担保全部释放。25. 2本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所在地的所属税务部门按国 家规定标准缴纳。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164、段( 标)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7 / 1/ |7 1 2 34 5 6789 /( /(V /(V /( /( /( ( /(V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丄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问价;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Y) 0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O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Q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165、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如政府有目标工 期要求时,应按政府目标工期执行。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执是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盖单位章)发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承包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银行履约担保函致: (受益人)鉴于我行客户 (下称“保函申请人”)于年 月日收到贵公司关于项目(下称“本工程项tr)标段(标)的中标 通知书。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本匸程项目166、的施匸合同 及其相应组成文件(以下简称“施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本不可撤销之 银行履约保函如下:一、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二、本保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函出具后受益人不可转让。三、本保函的保证期:施工履约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年月 日)至本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个日历天(含第14日,若为国家法 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若属低价中标,低价中标部分:自本保函开出 之日起(即年月 日)至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第15个日历天(含第15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注:若属低价中标, 中标人选择银行履约保函提交方式提交时,由于167、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履 约银行保函的退还时间不同,故需将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率约银行保函 分开提交)0四、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本工 程项目约定义务,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送达我行索赔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 无条件向贵公司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贵公司索赔的金额。五、贵公司提交索赔文件时:K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写明包含申请人的违约事项,索赔 的合同根据,索赔的具体金额,并由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司公章;2、索赔通知应当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3、索赔通知同时附有以下文件:(1)由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证明包含申请人构168、成违约的书面意 见(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 由本工程项目中贵公司委托的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公司签署的证明保 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造价咨询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 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2)贵公司书面声明所索赔的款额未获得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直接或 其他间接方式进行的支付或赔偿。六、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时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即可 解除: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贵公司未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向我行主张权利;2、保函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3、我行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七、若贵公司与保函申请人协商更变169、施匸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 期、工程质量标准,应事先征得我行的书面同意,否则,本保函即予以失效。八、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原件退还给我行注销。无论正本原件最终退回 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失效的法律后果。九、本保函自我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 标)施I: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 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170、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行愿意就 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o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进度付款证书 说明己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订进度付款 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 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 (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