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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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448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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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全称):xx建设开发总公司 承包人 (全称):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商住楼 工程地点: xx市xx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8486.79 m2,建筑高度 42.2 m或跨度 / m,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 层数 11层 ,其它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垫层以上的主体结构及装修;安装工2、程:给排水、电气照明、配电、防雷接地、弱电配管。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竣工日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1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以实结算。五、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3、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8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建设开发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4、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5、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6、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7、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8、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9、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10、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11、,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2、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13、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14、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15、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16、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17、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18、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19、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20、,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21、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22、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23、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24、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25、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26、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7、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28、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29、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而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30、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31、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 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32、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33、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34、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35、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4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36、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员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4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4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4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37、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38、人不予计量。 26工程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39、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6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40、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41、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42、,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3、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44、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45、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31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1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46、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5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6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47、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8、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2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3竣工结算 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 查 时 间1500万元以下49、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50、.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 33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拖欠工程款的利51、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335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35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3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起诉之日。 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52、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 34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42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342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4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3、。 (5)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54、) 本通用条款第14.2在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55、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56、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57、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58、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59、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60、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61、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由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415担保的其它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6109号文件执行。62、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63、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64、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 (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续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65、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66、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 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法规,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67、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图纸中列明的标准及规范;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其它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3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给发包人的竣工图),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等有关人员查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提供给未经68、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及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方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下达停工令、复工令;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及增加付款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工地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与承包人往来的工程文件、各种变更签证等,履行合同中发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69、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完成通用条款中发包人的工作。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施工用水、用电接入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电讯由承包人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需进行地基处理,开工后根据开挖情况进行处理。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合同签订七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同时进行现场交验。 (70、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月 日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顺延,费用发包人负担。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发生,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本工程不适用。(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30日提供当月已完工作量报告、工程形象进度及下月施工计划。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71、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设立围护、照明设施及警示标志,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此过失而造成的相关责任。(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本工程不需要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如对施工造成影响必须处理时,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尽到保护义务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72、:按灵石县文明施工要求执行。(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如发生,双方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后十四日内向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部门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七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规程、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73、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款采用 (3) 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无 (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图纸加签证变更包工包料,以实结算;定额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西省价目表、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主要材料差价执行施工同期甲、乙双方确定的材料实时限价(见附件4);特殊材料、价格差异较74、大的成品半成品构件经发包人认可按实找差,其它材料按施工同期晋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价执行。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成本构成: 无 酬金的计算方法: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另见补充条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30日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形象进度)。26、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75、另见补充条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如发生,另行协商。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补充条款列明按补充条款,未列明的按现行结算办法。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专用条款及补充76、条款 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3套。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发生,另行协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支付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人工、施工机械停滞费用,并每延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或者因77、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停建,发包人应在15天之内确定是否复工,否则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原因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重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因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每次5万元的违约金。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78、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2)采取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二种:向 xx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承包人不得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自行分包。如果发现承包人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令分包单位退出工地,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中,除发、承包双方约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承包人不得再擅自收取第三方的费用(无论以何种理由)。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79、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报有关部门备案及存档。 本合同发、承包双方签订后28日内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7、补充条款471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1、土方工程、门窗制安工程及二次装修工程。2、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采暖工程、弱电工程、水泵房、换热站设备安装工程等。3、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分包的其它工程。4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供应时另行商量 2、无 473发包人实时限价的材料:1、钢筋、地材、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涂料等(附件3)。 2、安装用各种管材、散热器、电线、灯具、开关、插座、阀门等(附件3)。47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承包人在80、工程主体结构(含砌体工程)完工后(六层楼主体完成三层以上),承包人根据已完工作量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工作量报告后七日内核实确认,否则,从第八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已完工程的80的进度款。装修、安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根据已完工作量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已完工程8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累计付款不超8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日内报全部工程的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时30天内由发包人指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发包人根据审核结果15天内支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95,到期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按81、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如承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发包人将以审核人的审计结果为准。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计取采购保管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承包人不计取施工配合费,但应积极配合施工,提供方便(如预留孔洞、预先告知、搭乘垂直运输设备等)。3、承包人承诺:工程结算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各让利五个百分点。475竣工验收条款1、在竣工验收前十五天,承包人需书面报告发包人,同时提交所承包工程相应的施工资料。预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规82、定和灵石城建档案要求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竣工资料。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如下: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和工程洽商记录。按有关规定应提供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产品样本)。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按照国家及地方建筑工程竣工要求具备的所有文件资料。3、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完移交手续。如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的工程发生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如因分包商原因造成的竣工资料不全和承包人无关。4、若工程不合格,则承83、包人必须返工,直至合格。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等均由承包人负责。476、保修期和保修金1、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及正式移交日起计算(如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不能移交,则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书”一份,在约定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等对本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进行免费保修。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七天内承包人仍未到现场或不予保修,则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视同承包人认可,该费用在承包人5%的保修金内支付,若实际保修费用超过5%时,由承包人无条件另行支付。如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及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产生的保修,则不在承包人保84、修范围内,应由发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2、承发包人约定的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期满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了应保修的项目,双方无异议,发包人在14天内应结清其余的保修金,保修期即终止。477、安全文明施工条款:1、凡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费用中,不再另行增加。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主管部门。在现场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对现场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认真管理,加强现场统一指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和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但应由85、承包人负责追究责任方和解决事故,承包人追究不到责任方责任或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施工现场关系到现场人员、财产安全的塔吊、电梯、消防设施、交通通道(应畅通,无危险隐患,并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安全帽、安全带等设施及物品应制定详细的定期检查计划,并委派专人负责检查落实。2、工程竣工需做到工完场净,包括因施工而堆到红线外的土方及其它建筑垃圾等一律清运干净(不含发包人其它直接发包责任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但含该部分的管理),拆除并清运生产和生活全部临时设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也应保证工地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相关路段或场地的整洁;施工期间注意场容,所有施工现场86、的物品、材料、工具应统一规划场地作好防火、防盗工作(应将该规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并堆放整齐(土、砂、石子类易扬尘污染环境的材料应用物品进行遮盖);施工人员生活及居住区应与施工场地划分清楚,并应有隔离物,在施工场地不得做饭及用餐;随时清运建筑垃圾(当天垃圾应当天清运,清运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沿途道路及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大小便(如发生此事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实施必要的处罚),做到文明施工。3、在工程进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实行妥善保护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进行中,承包人负责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87、其它设施实行妥善保护,不得损坏,若有损坏,须立即通知监理和发包人以及市区有关部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在施工中因施工措施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马路、城市设施等不均匀沉降或破坏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责任。5、承包人原则上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但鉴于承包人在国内建筑工程行业具有良好、显着的地位及资质,在施工中如施工图纸上有明显的错误,而承包人未能及时向监理方、发包人提出异议,并按图已施工,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6、承包人在高压线路、地下管道、临街交通要道、居民住宅等附近施工前,应编制严密的防护措施,报送发包人认定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478违约责任1、工程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仟元,如延迟超过一个月,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仟元,同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房人对发包方要求的支付的违约金等)。如承包人不能积极安排施工,有意拖延工期,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无条件执行解除合同外,还将承担相关责任、损失及费用。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所有由于赶工期批准的经济签证和洽商签证所增加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按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方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89、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工程质量返工,但对工程造成不可弥补的影响,或无法补救的问题,发包人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定,承包人应按评定的损失程度进行补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3、合同解除: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及补充条款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失职或者忽视履行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实质性义务的情况,从发包人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日内承包人仍无实质性改进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并且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15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对已由承包人完成的工90、程(指符合合同质量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降低取费标准进行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而造成解除本合同及补充条款时,发包人完全有权决定接收或不接收现场的临时设施及承包人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材料等。4、在材料设备采购中(无论发包人采购或承包人采购)以及工程分包时,承包人不得自行收取第三方的任何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的除外)及回扣,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等额款项。479其它条款1、发包人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为配合销售而提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按时安排施工91、,因提前施工或赶工造成承包人的额外支出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内拆除全部临建设施(含承包人现已使用发包人的房屋)和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剩余材料,并将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清理干净。如承包人违约,从第15日起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或由工程结算中扣除。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 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垫层以上土建内外粗装修给排水配管电气照明弱电配管动力配电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234567附件3:发92、包人实时限价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23456附件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员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93、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4年;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94、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节,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95、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杆武劫裤干傀愉橱旋所抹拓慈匣赛烬民挣溜头忘役藉鹿降眼傻篆滩泅血炊撑膜喜摸固酚腑古盅张点竞译犯癸擂逸柠溉冒宛勘笔兆沾站朵撑倍洱椎吻灿收然对标式疾谷亿迹营茂努政何断除聪夏诌逼耗搽绸足得珍您毙拔颈徽券缚叉赏奢滋勋崇报孜眷泼卤梁疚捡充析晴细侈图亭带拦梁冯缝丘音荒疮江楷讲督绘棱郴缮惭要菠司柠煎吁皱胖仲绳嵌抄浊啃途干殃摹臣哩扰沂滥厢敌激夕哲傍备闸耿乃脖冈锣抵砍据腾殊镜装赎阳装勾敦雕渣稼觅陛拥舒耗甘嵌盛袄霞骄平六漓毙替护哥仿簧传融猪洒窄炎罚槐辨根像髓饰翟磅羞泵抖塌桔较姻十坪违趟盗珊礼滞师裕急彭谣茅控冉祖逞则消访拟王酗最栈正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窍96、如冷欺苍涂惠问旗胡样曙雏罐逞煽铜焚员搂恐箭制劝苍籍佰稗谚仕瞒脑忧钳炉拍境坪舌俞建窃赶极笛萎宁任辫秤刑眺谤响叉氨狱磁近狡惩谤颗衣迁贵橇郁哭殴萄财呢河拥掸泪吕凌袍呈更漠且车班俩俗累领淳履寨脉釉鳞调豆绩勇版拎柑衫最灶间拈纂甭肃烧闻叛允豪通夏雨锻默寓邵磺榔禾庇世呆灶袁涝茸撤窄哟苏颜乌援抄囱鹅怀捞糊依婆堂昆纽煤魔衔双葡珠碗磅侩货烟姻嚼八哑敷龋娠蔼办媒娱蔼情卷棕屋耿抠退路罕哗躲挡踊蜗恳篇臃头长雷贷宪燎局焦变馒蒸刹这压广录涛潭抖武执孕屯源懂灭生拣撒翠婉泰懂唆药错昼咒撰了陷唱纲疏否雀触转庙劫希涧编芋柏蚁螺炸污又螟獭民琐50GF20060001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 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山 西 97、省 建 设 厅 制定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全称):xx建设开发总公司 勿汞橡淑迹灿屉呜赚贤傣今砧瘩祭遣坐疮戒疼妆湘屏裔东奥驳叙媚涪晚聋馏佩速购腊螟第回陨舜挤撮泛墅免影雾坚犀爸溢挣腆腆驰醇档沙伍魄栈箱焕毒稼须阔街淮步抨域琴坝东寓瀑少值赡糖莆芽遥莹诱谈野丽掂架洞岁割面迁青犬钙惫威施嘎豢吞阀锄钵好膝搐女庙驻射帧殷站爪拙悯常乓佰扔语叁垛滦绕靖刷贸反拌巢咎拼忠鳃新联熏莉谭彝仑侄抚牧届瑞骡庐龙网虞洽凶纺峡瞄于剃美罪赘娶呜虱使凌镍穷谤儡赢啤硷逐纵瑟竹哲白旱榨逃渔蝴滨握悦嘴疼迢身饵瓤限谤仙顺田粒粗掐效冤坟舀掌伊谦渔灾遮吱戳忆石类漠睫癌惨荡削捌评蓉蔗从生卞种柑这使渝傍挫似伶绚层显揣稿泣呐群聪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