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7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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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7365
2022-11-17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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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南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管单位: 2017年6月第一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拓宽改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项目概况: 工程实施地点: xx村,工程北起 与宝瞻公路交叉口,南至三溪浦水库。 建设规模:路线全长2.888公里,工程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其中日月路至三溪浦水库路段按四级公路(20km/h)标准执行。宝瞻公路至xx东路段规划横断面宽度22、0米,横断面布置为:2(4.5米机动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3米人行道),xx东路至日月路段近期实施横断面宽度12米,横断面布置为:2(3.5米机动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日月路至三溪浦水库段规划横断面宽度8米,横断面布置为:2(3.5米机动车道)。设计荷载路面为标准轴载BZZ-100,桥涵为公路-II级。全线配套建设绿化、路灯、雨污水管、各类综合管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等。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3、)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3)补充条款。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4、分及以上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标段施工计划工期 360 日历天(其中镇南路到卫生院路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标段缺陷责任期24个月(开工日期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5、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南路拓宽改建工程项目法人xx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xx南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7、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8、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承包人要如期交纳廉政保证金,提供额度为合同价的3%(包括在履约保证金内),与质量保证金捆绑实施,作为工程建设到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过程的经济担保,并遵守相关规定。4违约责任(1)发9、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10、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xx南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11、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12、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13、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14、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15、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16、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浙交监2013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和支付。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17、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序号细化项目扣减履约保证金1对未佩带安全帽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50元/每人次2施工现场未设维护所用灯光、栅栏、警示、警告牌、标识标志和警戒线等安全措施500元/每处、每次3未设置沟、井、坎、穴覆覆盖物或标志500元/每处、每次4工地作业区有大小便现象50元/每人次5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安全要求500元/每处、每次6未配合交警承担上下班高分期交通疏导工作500元/每次7工地内施工车辆超速行驶200元/每次8用电保护措施不到位500元/每处、每次9施工机械违章操作200元/每次10违章接水、18、接电及动用明火500元/每次11材料区堆放不整齐,无指示牌200元/每次12施工作业区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建材、周转材料乱堆乱放200元/每次13对其他的违反安全及文明工地规定的事项(含发包人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事项)视具体情况而定(500元/每处、每次2000元/每处、每次)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 员最低数量要求资 格 要 求质检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质检工作5年及以上经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2005年后为质检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以上证书。安全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安全管理5年及以上经验并有道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且有建筑施工19、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试验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试验工作5年及以上经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道桥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道路桥梁施工管理5年及以上经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测量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测量工作5年及以上经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一、机械设备路基土石方挖掘机台6装载机台2振动压路机20t及以上台2自卸载重汽车辆20路面工程带自动找平沥青混合料铺摊机9.0m以内台1智20、能型沥青撒布车辆1稳定土铺摊机7.5m台1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250L以内台1轮胎压路机25t及以上台1压路机18-20t台1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技术参数不低于以下要求:振动频率35-55hz,振幅20mm,最大破碎深度大于300mm台1桥梁工程钻机15型及以上台1发电机组75KW级以上台1整体钢模板(桥墩)套2二、试验检测设备路基土石方重型击实仪套1液塑限测定仪套1灌砂筒套1取土器及环刀套1弯沉仪套1路面工程弯沉仪套1沥青延度仪台1沥青针入度台1沥青软化点仪台1沥青抽提仪台1马歇尔击实仪台1灌砂筒套1测钙仪或滴定设备套1电子天平台1桥梁工程混凝土塌落度筒台2泥浆比重仪套1含砂量仪套1混凝土21、回弹仪套1砼试模套5备注:1、上述表格中的“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必须要求投标单位按附件格式提供承诺书。 附件 路面工程共振碎石化机械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鉴于 xx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响应承包人要求在路面施工时采用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 1、若本工程路面共振时未按发包人要求使用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我方愿意扣除合同价2%金额来承担违约责任。 2、承诺书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22、。 3、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义务,在工程决算审计时愿意无条件扣除合同价2%金额,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本工程路面共振采用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完工后,需取得监理、业主、交通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反之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诺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315000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抄送:(监理人)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建设有限公司 拓宽改建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致: 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单位委任 为 改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23、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宋海滨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抄送:(监理人)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履 约 担 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7年 6月 9日参加 拓宽改建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24、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 :根据 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17年 月 日签订的 拓宽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 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25、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 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附件九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26、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xx南路拓宽改建工程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通验收的质量评定: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标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黄永春。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xx南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27、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28、,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29、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30、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31、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5 投32、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33、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5 工程设备34、: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35、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36、。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37、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38、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9、3 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40、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41、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42、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43、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44、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45、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46、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47、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48、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5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52、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53、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4、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55、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56、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57、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58、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59、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60、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61、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62、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63、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64、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65、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66、(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67、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68、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69、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70、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应按国71、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72、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73、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74、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75、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76、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77、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78、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79、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80、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81、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82、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83、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84、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85、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8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87、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88、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89、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90、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91、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92、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93、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94、差额;PO一第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95、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96、使用第.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97、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98、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99、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100、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 预付款 预付款开工预付款金额:/;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01、。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支付报表6份,计量单3 份,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02、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路基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5%;工程全部验收完毕(评定为优良工程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待全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审定价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的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不计息)。(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103、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限额:审计后审定价的 5%,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若无异议,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返还全部的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04、,则扣以 3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05、。17.5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106、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107、,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108、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109、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竣工资料的份数: 3 份(原件移交给业主,复印件交接养单位、监督单位各一套,本单位预留自定)(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110、)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111、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112、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113、报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无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无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114、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115、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116、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117、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118、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119、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120、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 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121、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122、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123、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124、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125、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126、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127、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128、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129、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130、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131、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132、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133、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134、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135、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36、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1)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xx仲裁委员会。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137、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138、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册)第四章第二节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139、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 号条目号信息和数据1.2发包人: 地 址:邮政编码:2.6监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3.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6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发包140、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书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7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15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16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单据所列费用的/续上表序 141、号条目号信息和数据17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每月)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18(l)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 万元19(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20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30 21质量保证金限额:交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返还全部扣留的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未达到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则课以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本工程路面共振时未按发包人要求使用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则扣除合同价2%金额来承担违约责任142、。2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份25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6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同缺陷责任期)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9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5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委员会名称:鄞州区人民法院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143、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投标人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8目细化为: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 5.4 表)。 1.1. 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144、,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1.6 14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7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约定为: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146、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147、款第4.l.10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xx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148、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办理的民工工资保函证明。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149、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情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第(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150、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151、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152、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 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由承包人聘请协警人员指挥交通(交通管制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各清单子目中,由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该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交通组织方案及聘用安保公司资质、协警人数必须经xx市交警支队审核通过)。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153、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154、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155、施造成破坏,若承包人未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上述设施损坏的,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地(含取、弃土场)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用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2)施工期间如发生村民投诉或群体性事件则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村民投诉须提供加156、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的书面投诉资料,否则发包人将不予认可。若经发包人核实确存在投诉内容情形的,由施工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每发生一起扣罚3万元)且至投诉村民满意为止。 (13)因施工不当造成项目用地范围外的村民房屋、围墙开裂、坍塌、农作物、绿化及其他财务受损的,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涉。 (14)因施工期间未按规定文明施工的造成村民行走跌倒、摔伤,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等侧翻人员受伤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15)本工程要求承包人具备与周边施工村民独立协调沟通能力,相应事项因承包人未及时沟通或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涉。 (16)施工现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要157、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监(2013)56 号)、(甬交工监(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17) 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许可,发包人做好配合工作。(18)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水、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3分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补充: 分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按违规分包处理。相关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相关约定。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第项第4.6.8项: 158、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159、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道路全线160、含多家管线机构的相应管线,承包人施工前需获得相应单位的许可后方可施工。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材料采购应选择质量优、信誉好、服务到位的供应商,并将拟选择的供应商名录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用,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品牌规格(具体设备名称详见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五)施工前须报备发包人,且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公161、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约定为: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162、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细化为:安全生产费用应为不低于投标价(不含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本身、暂列金)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咨询及顾问工作163、,其费用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目细化为:(1164、)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5)目细化为:(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3、9.2.14、9.2.15项: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高边坡、深基坑等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165、人不另行支付。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166、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9.4 环境保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项: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167、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细化为(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168、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条款补充第10.5款: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1)季度计划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2)月度计划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3)旬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169、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细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170、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分及171、以上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分及以上。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13.7质量抽检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172、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细化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173、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变更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细化为: 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应严格执行xx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鄞政办发2012247号)、xx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难点疑点争议问题操作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鄞审中201517号)、项目建设报送(申报)应参照xx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申报)审计管理办法(鄞审投【2015】6号)文件规定履行报送(申报)程序及xx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174、则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3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175、数量。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综合单价则按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1)计价依据: 1)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06-2007)、公路工程四新技术预算定额(浙交2010133号)、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2010-2011年)、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176、的通知(浙交201288号)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 52号)、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x市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2014-01-2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7、174号、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税金按11%计入2)取费:取费费率除(浙交办2016113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有规定外,一律按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201666号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及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4号的通知取值;工程按浙江三类项目概预算取费,其中综合税率按增值税税率11%计取,利润率按三类工程5.57%计取,其他工程费未计取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增加费、工地转移费,企业管理费不计主副食运费补贴;3)178、人工、材料价格:人工定额价按浙交201288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单价的通知规定的工资单价为77.05元/工日计取;按照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3月刊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2017年3月刊正刊版、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发布的2017年3月指导性价格、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辑(二O一七年二月),材料价格取定的先后次序先参xx市区价;xx市区价无的,取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发布的指导性价格;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无指导性价格的,取浙江省价;上述均无的,按市场价考虑;4)弃方外运包括土方和泥浆,工程量清单中的弃方外运价格,包括对179、与弃方外运有关的清单单价项目,并综合考虑弃方外运及处置费,工程结算按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依据及运距调整方法。土方外运费按鄞价2011159号文件进行组价,土方容重综合按1.6t/m3考虑,(含处置费),税金另计,单价一次性包干不再调整;(以投标价为准)。废渣外运费按鄞价2011159号文件进行组价,废渣容重综合按2.0t/m3考虑,(含处置费),税金另计,单价一次性包干不再调整;(以投标价为准)。因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税收政策变化实施“营改增”征税办法及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本工程按“营改增”后计价规则及除税后信息价编制。税金按“营改增”取费180、标准计入(税金按11%计取,依据浙建站定【2016】35号文相关条款、浙交20174号的通知、);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的土方清运证和处置的有效证明(指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或消纳场地出具的处置证明)。若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有效证明,则视同承包人非法处置,不得计取该土方外运及处置费。土方的装车外运、处置,施工单位应按xx市及鄞州区相应规定执行报批及备案手续,如因手续不全或处置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价格调整16.1 物价181、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用合同条款 项约定为: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所有人工、材料全部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周期为开工到完工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3)因非发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182、负值)计入工程造价;(1)基期价格人工定额价按浙交201288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单价的通知规定的工资单价为77.05元/工日计取;按照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3月刊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2017年3月刊正刊版、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发布的2017年3月指导性价格、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辑(二O一七年二月),材料价格取定的先后次序先参xx市区价;xx市区价无的,取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发布的指导性价格;xx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无指导性价格的,取浙江省价;上述均无的,按市场价考虑;(2)当期价格开工到竣工全周期的信息价平均值183、为当期价格。(3)调差方法a.数量所有人工、材料根据计量的数量,所有人工、材料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进行计算。b.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c.调整差价若差价不超过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其差价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对超过5%以外部分进行调差。d.调差周期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调整。(3)调差程序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最终以审计机关核定为准。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预付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目细化为:(一)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满足合同要求后,按正常支付程序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 第184、一期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履约担保; (2)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人员已按鄞州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鄞监20081号)、鄞州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规定(鄞监20094号)文件要求或根据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部门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指纹登记录入;(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已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到场;(4)拟配备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已按施工组织设计运至施185、工现场;(5)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签发支付证书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证书的14天内支付。第二期支付开工预付款的30%的价款,承包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承包人驻地建设(达到标化建设要求)已完成;(2)工地临时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已通过相应质监部门的备案;(3)承包人的测量复核成果已报监理工程师审核;(4)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5)拌和场建设满足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签发支付证书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证书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186、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开工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积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积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17.3 工程进度付款通用合同条款(4)项细化为:1、每期计量支付扣留30%的质保金,只支付70%的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2、工程进度付款需经审计机关审核,核减部分在当期进度付款中扣除。其中暂定价部分金额由跟踪审计单位审定且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支付额为187、该项审定价的70%且不超过该项清单暂定价70%。3、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工程洽商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均不作为工程款拨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4、质量保证金限额:审计前支付到合同价格的80或跟踪审计单位审定价的80%,两者取其较低值支付。审计后支付到审定价的95%,审定价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若无异议,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返还全部扣留的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则课以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本工程路面共振时未按发包人要求使用RB500型共振式破碎机,则扣除合同价2%金额来承担违约责任188、。17.4 质量保证金通用合同条款 项细化为: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14 天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在本项目审计完成后,承、发包双方如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7.5 交(竣)工结算第(4)款细化为:竣工结算需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由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则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付清应承担的费用后,189、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18. 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2 款第(2)项细化为:(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22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款细化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8.9竣工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3号令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190、)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他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污水管道、电力排管部分竣工资料须单独成册,进行单独验收,经相关验收单位一次性验收通191、过。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编制的竣工文件须附一份电子文件(U盘)。18.10 工程档案管理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192、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12138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193、20. 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补充20.7款:20.7工程保险应按照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11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中标按规定在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主动投保“以险养险”的险种。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约定(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1)承包人违约第1.8款或第4.3款的194、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195、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10)承包人违反第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或因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承包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196、更换的及指纹考勤不能满足鄞州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鄞监20081号)、鄞州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规定(鄞监20094号)文件要求或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部门要求的;(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14)承包人违反(16)目内容约定,隧道出渣,施工单位私自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或流入市场的。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197、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及xx市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信用评价管理。当承包人发生第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如下:a.承198、包人发生第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b.承包人发生第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199、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c.承包人发生第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d.承包人发生第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f.承包人发生第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200、,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h.承包人发生第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i.承包人发生第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项(12)目情形,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被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指纹考勤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的,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调换项目经理和总工的,课以违约金15万元/人,非正常调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课以违约金5万元/人;l.承包人发生第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201、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m. 承包人发生第项(15)目情形,隧道出渣,施工单位私自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或流入市场的,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其中第i、m条情况发生时,违约金在工程质量保留金中扣除。除上述违约处罚情形外,其它违约情形参照业主下发的在建交通项目承包人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处罚。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202、按照第款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3.补充条款:(1)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2)施工措施费采用可调整的方式(3)因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期延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