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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8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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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表格
上传人:故事 编号:617293 2022-11-17 87页 254.50KB
1、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作用。四是带头警示行为。党中央向全党敲响了警钟,表明了我们党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坚定决心。我本人作为一名基层人员,通过学习2、,思想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有任何偏离。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1 五签约合同价1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七词语含义2八承包人承诺2九发包人承诺2十合同生效2十一合同备案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词语定义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73语言文字及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7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5通讯联络96转让97严禁贿赂9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99专利技术10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0二工程实施主体11发包人1112发包人代表1213监理人1214承包人1515项目负责人1816承包人人员管理19三担保、保险与不可抗力17工程3、担保2118保险2319不可抗力23四工 期20进度计划和报告2521开工2522暂停施工和复工2623工期延误2824竣工日期30五质量与安全25工程质量3026材料和工程设备3227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42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629工程试车363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831竣工验收403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2六造 价33工程计量和计价4334暂列金额4535暂估价4536计工日4637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463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4639工程变更48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4941价格调整5142工程价款支付5143索赔5344竣工结算5545最终结清57七合同争4、议、违约、解除合同46争议的解决5847违约58八其 他48税费6149政府性投资项目约定6150保密要求6251合同份数6252合同备案6253补充条款62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总 则1词语定义63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33语言文字及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63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35通讯联络63二工程实施主体11发包人6412发包人代表6513监理人6514承包人6515项目负责人66三担保、保险与不可抗力17工程担保6718保险6719不可抗力67四工 期20进度计划和报告6822暂停施工和复工6823工期延误6824竣工日期68五质量与安全25工程质量6826材料和工程设备6827材料、设5、备及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92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929工程试车693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931竣工验收693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9六造 价33工程计量和计价7035暂估价7037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703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039工程变更71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7141价格调整7142工程价款支付7144竣工结算7245最终结清72七合同争议、违约、解除合同46合同争议72八其 他49政府性投资项目约定7350保密要求7351合同份数7353补充条款73第四部分 附件及表式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74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75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76第一6、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其他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7、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备案。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承包人:(公章8、或合同专用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备案意见:编 号:(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词语定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投标文件及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2.2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9、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发10、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3 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11、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12、用的土地。2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4 日期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2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2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工期:指承包人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23.2款、第23.3款和第23.9款约定所作的变更。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指按第24.2款规定确定的日期。1.4.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32.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件3)中约定,包括根据第32.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小时或13、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14、款、结算款等。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15、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附件(附件3)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示。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16、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17、合同生效。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18、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把图纸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23.2款的约定办理。4.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19、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4.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4.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4.1款、第4.2款、第4.3款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通讯联络5.1 通讯形式除20、合同另有约定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中的住所为双方寄送函件的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5.2 发送通讯第5.1项中的通知、报告、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5.3 通讯拒收处理如果认为对方有可能拒收,则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适当方式寄送,一经寄出则视为送达;寄送内容及过程可以办理公证。6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21、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7严禁贿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22、)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9专利技术9.1 使用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使用任23、何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引起的除外。9.2 专利技术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9.3 专利技术保密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0.1 发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0.2 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保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24、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二工程实施主体11发包人11.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1.1.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担因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1.1.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2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1.1.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25、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设施、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1.1.4 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1.1.5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11.26、1.6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11.1.7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11.1.8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1.2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11.2.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2发包人代表12.1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27、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2.2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职责和权力,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2.3 发包人代表的更换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发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3监理人1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3.1.1监理人职权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28、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1.2 监理人指示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3.1.3 承包人的责任不因监理人指示而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1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29、调离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还应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3.3 监理人员13.3.1 对监理人员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13.3.2监理人员职责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30、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13.3.3对监理人员指示的异议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13.3.4 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应授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13.4 监理人的指示13.4.1监理人指示监理人应按第1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31、师按第1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13.4.2承包人接受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1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39条处理。13.4.3紧急情况下监理人指示的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13.4.4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异议的处理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监理32、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人的指示。13.4.5监理人错误指示处理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3.5 商定或确定 13.5.1总监理工程师的商定或确定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13.5.2对商定或确定异议的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33、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46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46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14. 承包人1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1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34、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1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3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3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35、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1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部分工程竣工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36、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 分包14.2.1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实行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4.2.2转包或肢解分包的禁止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14.2.3专业工程分包及分包批准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14.2.4 按投标37、文件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4.2.5 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监督指导。14.2.6 分包合同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4.2.7 分包价款结算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38、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与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14.3 另行发包14.3.1另行发包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14.3.2 承包人对另行分包的接受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承担另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14.4 联合体14.4.1 联合体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39、修改联合体协议。14.4.2 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14.4.3 联合体丧失主体资格处理如联合体成员因故丧失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允许联合体成员寻找新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新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经发包人审查同意。14.5 工程价款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14.6 现场查勘14.6.1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40、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错误解释和推断负责。14.6.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14.7 不利物质条件14.7.1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14.7.2 不利物质条件处理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40条约定办理,41、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4.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项目负责人15.1 项目负责人任命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15.2 项目负责人职权项目负责人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负责42、人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5.3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授权承包人应依据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具体人选,同时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负责人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抄送监理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15.4 项目负责人更换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负责人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更换项目负责人,还应遵守建设行政主管43、部门的有关规定。15.5 项目负责人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职权外,项目负责人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任命和撤回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5.6 项目负责人临时任命人职权临时任命人行使项目负责人授予的职权,对项目负责人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负责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予认可。15.7 紧急情况时项目负责人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项目负责人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发出的指示组织施工。在情44、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或监理人不能及时到场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6承包人人员管理16.1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之日起3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6.245、 承包人的人员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16.3 特殊岗位人员资格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16.4 承包人雇员16.4.1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46、疗设施;(2)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5)雇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应佩戴工作证上岗;(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员办理保险。16.4.2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拖欠雇员工资,发包人在劳动监察等管理部门监督下所垫付的工资由承包人承担。16.4.3 对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承47、包人雇员应是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无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约定或技术规范规定;(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4)经常行为不当。16.4.4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16.4.5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48、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16.5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人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人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人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人的批准。三担保、保险与不可抗力17工程担保17.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或现金的形式等。49、17.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28天内,凭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交付证明文件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17.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监理人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17.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同价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50、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17.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17.6 向承包人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51、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17.7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金额确定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8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责任。17.9 担保的解除与恢复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52、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或领回保证金,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17.10 保函集中保管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53、保管单位。17.11 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8保险18.1 保险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就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2 发包人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8.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 承包人保险18.3.1承54、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4 保险事故18.4.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9.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55、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工期和工期延误的约定进行索赔56、工期、按费用索赔的约定进行索赔费用,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9.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57、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4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损失的,由导致延迟履行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对延迟履行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19.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可以预见的不可抗力发生前,应当积极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由于一方的不作为造成本可避免或减少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9.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58、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47.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47.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四工 期20进度计划和报告2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59、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2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21开工21.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一般为中标60、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承包人应当自接到开工通知后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21.2 开工报审承包人应按第2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21.3 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61、顺延。 21.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的,监理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开工日期相应顺延。22暂停施工和复工2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2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62、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之日起3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内容和金额的书面报告,在监理人发出复工令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损失及工期顺延补偿的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资料。监理人收到书面报告或申请后14天内核实并予答复。监理人如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申请。22.3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按22.2款承担承包人停工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2.4 监理人暂停63、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能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22.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导致暂停施工的原因,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示。承包人收到复工指示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64、工。(2)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示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人应予认可。(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22.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示,除了该项停工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65、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部分视为按第39.1(1)款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7.2.1项规定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继续造成工期延误,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第47.1.1(6)目和第47.1.2(1)目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发包人未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导致继续延误工期的除外22.7 复工后的处理复工后,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66、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负担。23工期延误23.1 约定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期,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约定。实际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到按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止。23.2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影响到工程的进展,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6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23.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23.4 工期顺延的申请当第23.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要求工期顺延的报告,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递交报告后的7天内向监68、理人递交要求工期顺延的证明材料,以备监理人核查。23.5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23.4款的约定14天之内递交要求工期顺延的报告,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递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证明材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递交最终详细证明材料。23.6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如果承包人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能在23.4款和23.5款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要求工期顺延的报告和提交最终详细证明材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工期顺延的决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23.4款和23.5款约定发出要求工期顺延的报告和递交最终详细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69、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人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人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23.7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如果监理人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工程中的一70、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3.8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约定竣工日期之前完成本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工程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本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相应调整工期,并由监理人核实和调整工程价款。23.9 工71、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24竣工日期24.1 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第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24.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已组织竣工验收,但经各方主体验收未达到合同或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则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应经承包人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整改期计入总工期; (2)发生第31.3.5项情形时,以承72、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五质量与安全25工程质量25.1 工程质量要求25.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25.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5.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5.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25.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73、,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25.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25.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25.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74、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25.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5.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人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75、。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示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示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认可验收记录。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人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才能进行隐蔽部位覆盖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5.5.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76、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5.5.5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录像或照相,保证监理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25.5.6当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重新施工,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6 清除不合格工程25.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77、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5.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5.7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本合同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26材料和工程设备26.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26.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78、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26.1.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26.1.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项规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验收符合要求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26.1.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79、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26.1.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6.1.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6.2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26.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26.2.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8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6.2.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2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6.3.2 随同工程81、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26.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6.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5 承包人不执行指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依据第26.4款82、约定发出的指示,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6.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工程价款的增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27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7.1 检验与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验和试验的83、,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7.2 材料设备检验方式确定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人确认后施行。27.3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参加,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负责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和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人应提前284、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示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示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认可检验结果。27.4 现场材料检验监理人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检验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7.58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7.6 材料设备的使用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本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本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27.7 材料设备检验的责任材料设备的检验,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1)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供应或采购的材料进场的一般鉴定、检查(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的试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2)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3)对发包人或监理人86、认可的新材料设备、新结构、新工艺、建筑节能材料等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27.8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如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27.9 额外检验27.9.1当监理人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试)验,以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87、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27.9.2当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或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或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或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该项费用未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或另行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检(试)验的内容和各自应承担的费用。2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88、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28.1.2 除专用合同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2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89、8.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8.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29工程试车29.1 试车内容是否需要试车,试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29.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90、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示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发出延期试车指示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人应认可试车记录。29.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认可试车记录。29.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91、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9.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非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约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2、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格,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9.6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0.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3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30.1.2 发包人应对其93、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3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0.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94、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30.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30.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0.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30.2.95、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0.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0.3 治安保卫3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3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96、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30.4 环境保护30.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3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0.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97、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30.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30.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30.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30.5 事故处理工程施98、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31竣工验收31.1 竣工验收的含义31.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31.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31.1.3 需要进行国家验99、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3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已完成监理人100、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备齐了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1.3 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31.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31.3.1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1.3.2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31.3.3 发包人经组织验收合格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验收记录101、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限期修好。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记录。31.3.4 发包人组织经各方主体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则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程序按第31.3.1项、第31.3.2项和第31.3.3项的约定进行。31.3.5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但发102、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31.4 单位工程验收31.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必须达到综合验收条件方可使用的工程除外),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31.2款与第31.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31.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1.5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10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1.6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31.7 竣工清场31.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报发包人同意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104、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31.7.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1.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105、场地。3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2.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2.2 缺陷责任32.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32.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2.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106、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2.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32.2.3项约定办理。32.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32.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经检查证明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在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32.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107、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32.6 缺陷责任期终止在第1.4.6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32.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后,缺陷责任期终止,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32.7 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质量缺陷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量保证金进行约定。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六造 价33工程108、计量和计价33.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统一计量与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3.2 按实际工程计量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计算的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计量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33.3 现场计量当监理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109、计量结果无效。33.4 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未按时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3.5 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监理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33.6 计量110、结果争议的处理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33.4款现场计量和33.5款复核计量结果出现争议时,监理人应将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按上述约定时间予以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争议部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33.7 其他款项的计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可随工程进度款一起申报,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就承包人实施第项约定的工作发出指令。监理人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监理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票据。35暂估价35.1 实行111、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确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及专业工程分包价。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5.2 非实行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26.2款的约定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112、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5.3 非实行招标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第40.1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5.4 暂估价的确认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价格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14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6计日工36.1 计日工计价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113、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36.2 计日工的确认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36.3 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42.2.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37提前竣工奖与误期114、赔偿费37.1 提前竣工奖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37.2 误期赔偿费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误期是属于承包商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115、费。3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38.1 合同价款的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38.2 合同承包方式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一)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三)可调价格合116、同。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可调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38.3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多余项目或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同意后,合同价款可按第39条约定方法作调整。38.4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3)工程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6)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117、因素。38.5 可调整价格的确认承包人在38.3款及38.4款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调整后的价款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39工程变更39.1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3)改变合同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118、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39.2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工程变更,监理人可按第39.6款约定的变更程序,至少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合同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约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39.3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39.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119、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报发包人认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9.3.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39.4 承包人擅自变更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120、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9.5 变更的审批工程变更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39.6 变更程序39.6.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39.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121、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39.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122、,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40.1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经发包人确认。40.2 变更价款提交(123、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40.1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监理人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40.3 措施项目费变更40.3.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当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124、项目费。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变化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拟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40.3.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监理人核实,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0.3.3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时限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40.4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125、付监理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3.5款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1价格调整41.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约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除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招标工程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26、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相比,其涨跌超过约定的幅度,其超出(下跌)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订立合同前28天为基准期,其后因国家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工期发生了变化,应根据法律,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期。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工程价款支付 42.1 预付款42.1.1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127、和数额,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128、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在进度款中扣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42.2 工程进度款42.2.1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形象进度支付,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支付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2.2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结束后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129、价款;(4)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8)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2.2.3 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应按合同中工程计量和计价的约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后14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42.2.4 如果监理人未在42.2.2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实,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42.2.5 除专用合同130、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款额的75%,不高于工程款额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42.2.6 发包人未按42.2.3款至42.2.5款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付款要求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部分应付进度款的贷款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2.7 发包人不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131、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27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则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与已付工程进度款差额部分的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发包人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承包人应支付超额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其对劳务人员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付款证明,承包人应当提供。42.2.10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132、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2.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浙江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43索赔43.1 承包人的索赔43.1.1 发出索赔意向书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发133、出索赔意向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43.2.2 提交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正式向监理人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发出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34、43.2.3 核实索赔报告和支付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46条的约定办理。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最终索赔通知书后28天,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3.2.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44条的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并支付了竣工结算款项,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第48条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1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43.2.5 索赔款支付监理人应根据43.2.3项的约定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43.3 发包人的索赔43.3.1 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3.3.2 核实索赔报告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28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43.2.4项的约定相同,延长136、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43.3.3 索赔款支付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44竣工结算44.1 竣工结算种类及程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双方竣工结算按44.2款至44.7款的约定办理。44.2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44.2.1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限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如未约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起,单位或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137、(含5000万元)60天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9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相应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故意拖延提交结算文件责任承包人未按上述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应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拒收结算文件责任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的规定。如承包人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及相138、应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接收,拒不接收的,则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结算汇总资料。44.3 发包人核实结算文件 结算文件接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进行结算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核实,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实或核实后未提出意见,则视为结算文件已被接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4)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竣工图纸;(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会议纪139、要、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6)双方确认的索赔证明;(6)隐蔽工程技术资料和验收记录;(7)不可抗力事件记录及施工日志;(8)其它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相关资料。44.3.2 结算文件审核时限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审核工程结算文件。如未约定,从接到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起,单位或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60天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90天以内,发包人进行核实(初审),并一次性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或要求提供资料的书面意见。 承包人补充资料时限承包人在收到核实(初审)意见后28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期间发包人继续核实工作。44.3.4 发包人140、提供复核报告时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后45天内进行复核,并提供复核结果书面报告。44.4 竣工结算生效44.4.1 完全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复核结果报告后14天内共同复核,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44.4.2 不完全结算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即将整个结算分成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无争议部份的结算价款,有争议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4.3 竣工总结算生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141、总结算汇总资料后45天内审核完成,双方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确认,竣工总结算文件生效。44.5 竣工结算审核与支付限制44.5.1 发包人未按时审核责任发包人未按第44.3款至44.4款规定期限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可在上述时限到期后15天内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确认,经催告后发包人在28天内仍没有提出任何书面意见的,则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生效。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责任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生效或应当生效后4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结算文件生效或应当生效后第46天起,发包人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142、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外,每延误一天,还应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项0.0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不支付的处理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5天内仍不支付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的责任承包人应积极做好审核配合工作,不得有意拖延提交相关资料。如承包人未能在第项约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此项资料不143、影响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文件经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如承包人拒绝签字,则在复核结果报告提交承包人起15天后,发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的约定将复核结果报告提交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生效。44.6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45最终结清45.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应在收到144、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发包人核查同意。(2)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42.2.6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46条的约定办理。七合同争议、违约、解除合同46争议的解决46.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145、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6.2 在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46.3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7违约47.1 承包人违约47.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6 条或第14.2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146、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26.3 款或第28.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26.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147、7.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47.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47.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7.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148、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47.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按第1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43.3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149、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46 条的约定办理。47.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47.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2 发包人违约47.2.1 发150、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7.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47.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151、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47.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47.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47.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47.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152、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47.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153、第31.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47.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八其他48税费48.1 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缴纳本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48.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本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49政府性投资项目约定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如另行约定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50保密要求本工程如涉及保密要求,由发包人154、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保密内容及措施,未经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保密内容。51合同份数51.1 正本效力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1.2 副本效力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52合同备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的备案。53补充条款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内容或约定通用条款中没有的内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总则词语定义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词语: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155、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2 合同生效的条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1发包人提供图纸期限、数量: 4.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4.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期限: 5通讯联络5.2 发送通讯发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监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156、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5.3合同一方可能拒收或拒签是时视为送达的方式约定: 二工程实施主体11发包人11.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1.1.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 11.1.5由发包人办理157、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11.1.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11.2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12发包人代表12.2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 13监理人1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负责本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 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监理的范围、内容: 监理人的职权范围: 14承包人1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158、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4.2 分包14.2.2承包人专业分包有关约定: 14.7 159、不利物质条件14.7.2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5项目负责人15.1 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承包人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是: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三担保、保险与不可抗力17工程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担保金额: (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 (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担保金额: (2)提供支付担保时间: (3)出具支付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8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事项约定: 发160、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事项约定: 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范围约定: 19.3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的约定: 四工 期20进度计划和报告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22暂停施工和复工22.1由承包人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23工期延误23.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3.3 双方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为: 24竣工日期24.2 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五质量与安全25工程质量25.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25.5 隐161、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5.5.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26材料和工程设备26.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26.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接收、运输和保管: 26.2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26.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26.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27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7.9 额外检验27.9.2质量监督抽检、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未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额外检(试)验的内容和费用约定: 2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1.2 由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162、: 2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29工程试车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3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30.2.1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30.3 治安保卫30.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3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编制: 31竣工验收31.7 组织竣工清场: 31.8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3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2.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约定: 六造 价33工程计量和计价33.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约163、定的计量和计价要求: 双方达成的其他计量和计价要求: 33.4 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35暂估价35.1 实行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和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5.3 非实行招标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37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37.1 提前竣工奖励(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37.2 误期赔偿费(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3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38.2 合同承包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164、同。合同风险范围: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确定合同价款的其他方式: 38.4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39工程变更39.1 双方另行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39.3.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给予奖励的约定: 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40.1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40.3措施项目费变更调整方法: 41价格调整41.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时,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 41.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因后继法律引起合同价款165、与工期变化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 42工程价款支付42.1 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42.2 工程进度款42.2.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 42.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及内容: 42.2.6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约定: 42.2.8发包人少付或超额支付进度款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约定: 42.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双方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44竣工结算44.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程序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具体内容及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约定: 44.166、3.2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时限约定: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逾期违约金约定: 44.5.3经催告后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方式进行处理:(1)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4)其他: 44.6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45最终结清45.1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及提交期限: 七合同争议、违约、解除合同46合同争议4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2、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其它: 八其 他49政府性投资项167、目约定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约定: 50保密要求双方有关保密: 51合同份数51.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53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78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 程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168、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位或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169、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3、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4、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170、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计取。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承包人可按下列第 种情况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1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171、可申请返还全部预留保修金。2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全部保修金。3:其它: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按本条规定的时段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大写): (人民币)。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时段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六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处理。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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