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10kV供电主干线路架设工程施工合同(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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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617030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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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水电站10kV供电主干线路一期工程架设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 水电站10kV供电主干线路一期工程架设合同编号: 公司(以下称项目发包人)拟进行 水电站10kV供电主干线路一期工程架设项目,接受了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报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合同协议书的组成文件: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模棱两可或相互不一致时,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包括补充协议及备忘录);(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录;(4) 评标阶段的投标报价比选报告;(5) 图纸(6) 经双方确认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条件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条件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3、: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合同商务条件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 业主(发包人): 。(2) 承包人: 。(3)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合同项目设计的组织管理者。(4) 技术标准与规范:我国现行的与本工程设计与施工相关的规范及技术标准。第二条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与责任(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开展本项目所需的基础文件资料。(2) 发包人应并为承包人进入现场提供必要协调。(3)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的施工图设计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向承包人提供必要建设用地。(4)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4、移民。(5)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合同费用。第三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与责任(1) 承包人应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的要求进行线路的设计与施工,并对其负责。(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对设计成果的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对设计成果做必要调整补充,并对补充、修改和完善工作所延误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责任。(3)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的质量与进度,并对与之相关的人身、设备、财产的安全承担责任。(4) 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责任与义务。第四条 费用与支5、付4.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不作调整。4.2合同费用的支付(1) 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2) 按设计方案完成主干线路及高压电缆的架设并经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的90 %,计人民币 元。(5) 留工程费用总价的10%,计人民币 元,作为施工质量责任期服务保证金。发包人在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费用。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5.1发包人的违约(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或未按期提供开展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和资料,并因此造成本项目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工作量支付承包人相应的补偿费用,由此拖延的设6、计工期可相应顺延。(2)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合同费用,按应支付日国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延付款利息。(3) 合同生效后,如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应按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清费用,并补偿承包人的撤离现场费用。5.2承包人的违约(1)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中途自行终止合同,发包人可拒绝支付相关部分直至全部合同价款。(2)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并因此导致施工误期的,发包人将根据施工误期或施工承建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情况,每误期1天,按合同总价的2.0%扣减承包人的承包费用。(2) 如果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进度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7、将项目的部分乃至全部的工作内容交由第三方完成,其费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但同时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3) 因施工质量造成工程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 若因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而导致不足向承包人索回或扣减部分,发包人将作为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的债务向承包人追索。第六条 争端的解决(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端、纠纷或因一方违反合同而导致必须对另一方损失损害的赔偿情况,事先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 若发生合同争端,自一方提出合同争端协商要求之日起,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经多次协商直至超过30天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提出提请仲裁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对方。(3) 8、双方协议的仲裁机构为十堰市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协议选定组成的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 变更。在履约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3) 合同的终止。合同费用结清后,本合同终止。(4)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第八条 其它 (1) 施工质量责任期。施工质量责任期为承包人所架设的3条10kV出线(共计2211m)及其附属设施与高压电缆150m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一年。在施工质量责任9、期内,承包人必须及时处理和承担因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而产生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2)知识产权。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拥有本项目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发包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承包人的许可。未经双方许可,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一方不得将设计成果向第三人转让或应用在本合同外的其他项目上或扩散或出版。承包人在开展本项目工作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方案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三)合同技术条件1、招标标的: 水电站10kV供电主干线路一期工程架设2、线路施工应满足的技术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10、术规程(DL/T 5220-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3、主要工程量:左岸1#线:开闭所至左岸施工营地,全长1058m,其中开闭所至坝轴线段长442m,导线规格:开闭所至坝轴线段用LGJ-70,后段采用LGJ-70;左岸2#线:开闭所至砂石加工厂,一期规划长度466m,导线规格LGJ-70;右岸线:开闭所至右岸坝轴线,一期规划长度687m,导线规格LGJ-50;开闭所出线电缆:出线柜至所外电杆,全长约150m,电缆规格YJV22-3*70。线路走向详见 水电站施工总布置图。4、要求完成的内容:4.1左岸1#线、左岸2#线及右岸线一期规划总长度2211m架设;4.2 150m YJV22-3*70高压电缆架设。5、材料供应: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主要材料包括:导线及拉线、电杆、金属构件及附件、混凝土、拉线装置、金具等。6、工期要求及进度安排: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所有的线路及电缆架设并具备投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