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线场站工程施工合同(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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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6741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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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4一、工程概况 .4二、合同工期4三、质量标准4四、合同价款4五、组成合同的文件5六、词语含义5七、承包人承诺5八、发包人承诺6九、合同生效6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757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58二、合同文件.58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58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96 适用标准、规范597 图纸和技术资料598 通知59三、发包人和承包人599 发包人5910 承包人.60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6111 工程师.6112 项目经理.61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6112、4 分包.6215 指定分包.62六、施工准备工作62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217 施工现场准备.62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6220 工期及延误.62八、材料、设备供应.63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63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6323 材料设备的检验.63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6424 工程质量和检验.64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6527合同价款.6528 工程量确认.6529 工程款支付.66十一、工程变更6731 变更价款的确定67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6732 竣工验收6733 竣工结算68十三、违约、索赔和建议.6834 违约6836 争议.693、十五、不可抗力.6938 不可抗力.69十六、保险和担保7039 工程保险.7040 工程担保.70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7043 合同份数 .70十八、补充条款 .71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77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4、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各项工作内容达到以下指标为合格)、现场QHSE管理合格(评判标准按专用条款第25.3款执行)、弯头、弯管对号准确率100%;、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92%以上(按工程总焊接口数计算)、管道补口补伤一次合格率99%;、管道埋深一次合格率100%;、管线通球扫线测径一次成功;、试压一次成功;、阴极测试线焊接防腐一次合格率99%。四、 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 、施工安装费用为(大写): (小写): 、预 留 金 为(大写): (小写): 注:本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5、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暂 定 金 为(大写): (小写): 注:本暂定金是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情况而暂定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项目单价计算办法: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发包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双方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遗文件;. 投标文件6、;. 中标人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量清单;. 图纸。 六、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保证施工质量,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 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5年12 月10 日 订立地点: xx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7、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8、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9、担任。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7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1.9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0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1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0、.12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3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4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6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7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11、8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1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 实际12、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5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6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7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8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13、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0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14、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5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2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15、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5.16、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及规范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6.17、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 图纸图纸的提供和使用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18、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延误7.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19、补充图纸技术资料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 通知致承包人的通知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9 发包人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20、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义务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21、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22、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义务10 承包人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承包人工作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担施23、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24、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11 工程师工程师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权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25、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权力限制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支付工程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26、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时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权力委托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27、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指令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28、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公正无私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2.1 29、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更换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施工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30、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3 转让转让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4 分包分包人14.1 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14.2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31、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料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承建资质14.4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再分包14.5 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分包工程价款14.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指定分包工程15 指定分32、包工程15.1 发包人指定本工程中必须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称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确定有指定分包工程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责任划分15.2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对于因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33、担;未经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反对指定15.3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他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5.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六、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3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的要求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按进度计划施工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修订与改进措施16.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35、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提交工程用款计划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17 施工准备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36、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的差错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37、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现场考察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17.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已明示的38、不利障碍或条件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地下构筑物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39、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施工放线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提供工地140、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17.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1、。临时占地的租用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工程专用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42、 开工及延期工程开工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43、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9 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19.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44、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45、,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复工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20 工期及延误工期20.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20.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期顺延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46、进行;.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变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遇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工作时间的限制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延期损失赔偿费20.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47、,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20.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8、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包人负责保管2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1.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责任249、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50、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结算方式2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承担责任2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51、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执行指令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质量保证代用材料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52、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运输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不得指定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3 材料设备的检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内容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53、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费用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再次检验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随时检查23.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54、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 工程质量和检验工程质量2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24.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24.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55、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56、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施工符合要求24.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工程隐蔽前的检验24.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57、,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重新检验24.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试车24.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工程试车程序24.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设备安58、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59、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24.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60、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5 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责任25.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责任25.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61、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25.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的现场作业25.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化石、文物25.5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62、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事故处理25.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确定。26 工程的保护工程的保护2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63、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工程的修复26.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成品、半成品保护26.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64、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2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纳税和缴费27.2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65、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27.4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在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法律法规的改变27.5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66、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程序27.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暂定价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定价的最后确定27.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暂定金额27.9 指定分包工67、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27.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造价工程师确认27.11 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工程量计算规则28 工程量确认2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28.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68、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期中计量28.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记录和图纸28.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69、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结果28.5 计量的结果:.如承包人未按28.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70、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造价工程师确认28.6 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29 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款29.1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的扣回29.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71、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期中结算2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期中结算书29.4 承包人应按29.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期中支付29.5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72、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支付29.6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73、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款项29.7 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其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直接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按指定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有关费用。付款给指定分包工程74、承包人29.8 工程师在签发包括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应得款额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承包人已将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上述应得价款全数支付给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支付在扣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后指定分包合同已约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价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将上述款额扣回,除非承包人已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理由扣留或拒付该价款,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同时将此情况通知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已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75、人直接付款后,工程师在签发给承包人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因此拒发或拖延按合同约定应签发的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确认29.9 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一、工程变更变更内容30 工程变更30.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变更程序30.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76、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77、明。建议书30.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进行变更30.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其他变更30.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78、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理化建议30.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 变更79、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31.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31.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80、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变更价款有争议31.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变更价款支付31.4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造价工程师确认31.5 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二、竣工验收和结81、算竣工验收32 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验收合格3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82、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2.3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83、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重新验收32.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不组织验收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84、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甩项竣工32.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32.7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强行使用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提交竣工结算书33 竣工结算33.1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核竣工结算书3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85、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支付证书33.3 在按照33.2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3.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竣工支付33.4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支付33.5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86、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造价工程师确认33.6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发包人违约34 违约34.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87、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违约34.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继续履行合同34.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88、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 索赔索赔理由3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当时记录35.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承包人索赔程序35.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89、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的约定相同。发包人索赔程序35.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90、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约定相同。承包人索赔的支付35.5 工程师对承包91、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发包人索赔的支付3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造价工程师确认35.7 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36 争议解决争议36.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92、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继续履行合同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缺陷保修37.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93、责任。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质量缺陷保修费用;.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十五、不可抗力38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8.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处理程序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94、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将损失减至最小38.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费用承担38.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95、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免除责任38.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39 工程保险发包人办理的保险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设96、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9.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约定保险事项39.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理赔程序39.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97、工作。保险的凭证39.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足够的保险额39.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遵守保险单的条件39.7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40 工程担保履约担保4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98、(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支付担保40.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金额40.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期4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40.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保99、证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40.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40.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保证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约定担保事项40.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100、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合同生效41 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的生效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终止41.2 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诚实信用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 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转让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101、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或违约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程序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3.1、43.2、43.3.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工作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102、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结算和清理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备案44 合同备案44.1 发103、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发包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双方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遗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人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量清单;. 图纸。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104、。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 适用标准、规范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所有规范、标准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明细自行购买和保存。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优先采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次选采用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 。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7 图纸和技术资料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105、 六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数据、电子文件和专利技术,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保密期限:三年。 8 通知8.1 承包人的地址: 8.2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 发包人9.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报价中。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106、价-措施项目报价中。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发包、承包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报价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按工程师通知的日期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0 承包人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工作,保证本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并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物料的107、安全管理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两间房屋,每间约20平方米,内置简单办公设备(传真、电脑、打印机、电话)。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应缴部分(注: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承包人须对完工管道进行充氮气保护(压力为0.03Mpa)。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108、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按施工规范严格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如发生任何损坏,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11 工程师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工程师行使以下应先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必须出示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发包人公章的有效文件,方能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109、.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支付工程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12 项目经理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4 分包补充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管道组装分项工程不允许进行分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此分包行为,则属承包人的违约,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本工程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承包人履约保函金额的100%(即:);补充2 根据施工需要,承包人对部分工程110、(不含管道组装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满足所分包项目的最低施工资质要求,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方能进行分包,否则,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属违约,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本工程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承包人履约保函金额的100%(即:)。14.2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分包工程: 分包人: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分包工程: 分包人: 15 指定分包15.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指定分包工程: 无。 .指定分包工程: 无。 .指定分包工程: 无。 六、施工准备工作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本施工合同生111、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式三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确认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 17 施工现场准备17.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供并已经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配合道路土建施工情况、结合现场条件提供给承包人施工场地。 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带需经发包人确认,在经确认的作业带内涉及的有关市政表皮(绿化、混凝土路面、人行道板)赔偿,由发包人承担,在经确认的作业带外涉及的有关市政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20 工期及延误20.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0.5延期损失112、赔偿费及限额约定:、承包人应全力和紧凑配合道路土建施工,根据土建施工单位总施工工期合理安排本工期的施工时间,保证本工程能与道路土建建设同步施工,并按时完成。如因承包人造成的施工延迟,导致不能进行同步施工,而因此增加的配合费、施工费及其余有关赔偿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不顺延。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赔偿发包人费用30000元。 八、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按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汇总表)所列。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该材113、料、设备的供货方。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按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材料清单,并注明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使用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使用。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23.3检验费用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 工程质量和检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输油输气管道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9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4、(CJJ 33-2005)、天然气高压管道线路设计、施工及验收若干技术指引(xx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R J03.19-2004 报审稿)2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各项工作内容达到以下指标为合格) 、现场QHSE管理合格(评判标准按专用条款第25.3款执行)、弯头、弯管对号准确率100%;、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92%以上(按工程总焊接口数计算)、管道补口补伤一次合格率99%;、管道埋深一次合格率100%; 、管线通球扫线测径一次成功;、试压一次成功;、阴极测试线焊接防腐一次合格率99%。24.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25安全文明施工25.1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的QHS115、E管理方案施工;25.2xx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三方根据投标人制定的HSE方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竣工时专门就HSE施工给予总体评价:、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时,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扣除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 (即壹拾捌万壹仟零柒元整);、总体评价为合格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额支付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体评价为优良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额支付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给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即 )的奖励。25.3评价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未能按照HSE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多次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警告而不进行改正;违反116、正常的施工程序和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野蛮施工,使市政设施遭到破坏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给予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野蛮施工,对沿线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本工程给予公开投诉的。、基本按照HSE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整改意见后,能及时整改,可评为合格。、严格按照投标文件HSE施工方案施工,并按合同要求紧密与道路同步施工及时完工,达到合同工程质量,可评为优良。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 合同价款27.1本工程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 、施工安装费用为(大写): (小写): 、预 留 金 为(大写): 117、(小写): 注:本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暂 定 金 为(大写): (小写): 、本暂定金是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暂定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暂定金的最后确定:对于按规定不需招标的暂定金额工程,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应当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暂定金额工程的项目单价。、涉及暂定金的项目列表:项目名称暂定金(元)备注不含税不118、含税不含税合计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项目单价计算办法: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时,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28 工程量确认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29 工程款支付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投标人出具符合约定要求的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29.2发包人向承119、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2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3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三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4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三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120、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5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五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6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五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六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7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六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七期工121、程进度款的时间: 工程完成金额到合同总价的85%后1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七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八期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当工程竣工通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八期工程进度款的数额: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暂定金额后)的10%(即)。 十一、工程变更31 变更价款的确定补充3、工程量变更:1、工程竣工时,单项分部分项工程完成量与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项目有变化(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变化部分单独结算。2、根据招标文件,以下项目的量(及价格)为暂定额,结算时按实122、调整:3、变更部分按以下办法确定单价:、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单价计算办法确定;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单价计算办法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标底的编制方法-按xx市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计价办法综合类别。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2 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提供竣工资料原件一份,副件三份及电子版本三份。 33 竣工结算33.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23、工程结算款的时间:完成发包人内部有关审计、财务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数额:留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合同价的3%)后的所有工程结算款(不包括发包人剩余的预留金、暂定金额)。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 违约34.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 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按当时(应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承包人逾期利息。 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124、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按当时(应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承包人逾期利息。 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本条款的支付竣工结算款时间按专用条款33.4执行。 34.2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应全力和紧凑配合道路土建施工,根据土建施工单位总施工工期合理安排本工期的施工时间,保证本工程能与道路土建建设同步施工,并按时完成。如因承包人造成的施工延迟,导致不能进行同步施工,而因此增加的配合费、施工费及其余有关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不顺延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赔偿发包人费用30000元。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负责整改、完善,直到重新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6 争议36.1解决争议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xx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其它仲裁委员会 . 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126、38 不可抗力38.4 不可抗力的补充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9.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六 级以上的地震;. 八 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十六、保险和担保39 工程保险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购买生命财产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已把本部分费用放在投标人中标价格中,随同工程款一同支付) 、发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财产险127、; 、建设工程一切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为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场地内的、承包人的工作人员生命财产险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出示已购买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购买或受发包人委托购买)的保险凭证,作为工程开工申请的附件,否则,发包人、工程师可拒绝发出开工令,所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0 工程担保40.3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即 (¥元) 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即 (¥元)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担保方式采用银行保函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3 合同份数43.2合同副本份数128、: 八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六份,承包人两份。 十八、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补充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1、关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供货时间:承包人应在递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递交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使用时间表,表内应列明材料的到货时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需要用量,本表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签署同意后成为合同有效文件。 发包人按此供货时间供应材料,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供货时间延迟,不能满足承包人的使用时间需要,延迟时间在5个工作日之内(含5个工作日)的,由承包人调整施工顺序,消化本身劳动力,本工程工期不予顺延,不增加任何费用;延迟时间129、在5个工作日之外的,本工程工期顺延,但不增加任何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质量和有关责任:发包人按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汇总表所列提供材料(但发包人可根据图纸变更和现场施工情况更改上述表中所列材料的品种和数量),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此材料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师三方验收后,由发包人交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国家、地方有关规章、规定施工。如经xx市有关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或其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损坏或损毁,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一切损失,工期不顺延;如经xx市有关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认证,发包人提供130、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返工,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一切损失,工期顺延。、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保管责任: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保管费,该材料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签收交接手续后,承包人负责保管直到本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由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损耗: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汇总表中列明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损耗率(0.5%)。在该损耗率范围内的损耗,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该损耗率范围外的损耗,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的结算单价按招标文件所列相应单价)。、发包131、人供应材料中的钢管、管件(不包括冷弯管管件)、套管、阀门由发包人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300米内)或承包人指定的沿线堆管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含300米内的二次倒运);发包人供应的其余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的材料仓库提取并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卸车。2、焊口焊接合格标准:、射线探伤执行SY4056-1993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级评为合格;、超声波探伤执行 SY4065-1993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级评为合格;、焊接一次合格率的计算基础应为(扣除试验口后的)本工程全部焊口,并以焊接口计算。3、本工程的焊口射线探伤部分由发包人另行进行发包,其相关132、费用支付规定如下:、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的,一次探伤、返修焊接二次探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在95%以下的,发包人只承担一次探伤费用和5%的返修二次探伤费用,其余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关于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的奖惩措施:、对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含95%)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50000元的奖励;、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为95%的,不奖不罚;、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在95%(不含95%)以下的,承包人给予发包人150000元的补偿; 、同一焊口只能修复一次,不允许二次修复。如修复一次仍不合格的焊口,需对焊口两边各1米的管段给予切除,重新对口133、进行焊接,此修复费用和母材的损耗费用(母材价格按招标文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表认定)由承包人承担,并给予发包人每口5000元的补偿;、每个机组前25道口为试验口,若焊口焊接一次合格率达不到92%(含92%)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分析原因,报发包人和工程师,由发包人和工程师出具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并执行;5、关于施工作业带:、承包人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提交一份作业带的的占用和市政设施保护方案,详细列明本工程各分段的管沟开挖和作业带宽度以及市政设施的保护措施,由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签署后成为合同有效文件。、承包人在确认的作业带内施工,并已按方案要求做好了市政设施的保护措施,所涉及的市政表皮(134、绿化、混凝土路面、人行道板)赔偿由发包人承担;否则,因此发生的其余附加赔偿由承包人承担;、特殊情况下,施工及施工设备需占用作业带外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时,由承包人提出方案,经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签署同意后实施,占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约定以下作业带的宽度: 城市绿化带内:作业带宽度4米; 混凝土道路路面:管沟面开挖宽度为0.8米; 人行道内:管沟面开挖宽度为1.0米; 山区野外施工地段:作业带宽度15米。、承包人负责全线公共关系的总体协调工作,并负责办理施工中所涉及的施工审批手续,以及交纳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含政府明文规定由发包人交纳的部分),但发包人承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沿线135、涉及到的市政赔偿由发包人办理并负责有关费用。6、关于预留金: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7、关于暂定金额:暂定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而暂时未能准确计算的工程设定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8、附件1是发包人对于xx市天然气次高压管线工程(包括本工程)施工QHSE管理奖惩规定,承包人承诺严格遵守该规定,并按该规定进行施工,如在施工中违反该规定有关条款,愿意接受规定项下的任何处罚。附件1xx市天然气次高压管线工程施工136、QHSE管理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天然气次高压管线工程项目,严肃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现根据管线工程通用的招投标文件、HSE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合同,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结合xx市燃气集团有关规定,就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完善、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奖罚分明。第三条 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HSE管理员和土建工程管理员等必须按时参加项目总监主持的工程例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向项目总监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每缺席一次罚款200元;两次迟到按缺席一次处罚。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137、必须高效务实,原则上当天出现的质量、进度、HSE管理等问题当天解决,最迟不超过24小时。如因工作拖拉遭到监理部的通报,第一次给以警告,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加倍处罚,并给予业主通报批评。第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xx市燃气集团有关规定,依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第六条 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必须虚心接受本市质监、安监、交管、建设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凡遇到检查情况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并通报业主代表。凡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评或书面处罚情况,给予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10000元罚款。第七条 工138、程现场签证必须真实有据,每单签证都要有监理方现场取证的图片资料。签证现场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核查确认后方可施工,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核查确认,签证单在3日内需经项目总监确认并提交业主代表审核。对于未经业主代表现场核查确认的签证单和工程隐蔽后7日内未提交的签证单,业主将不予认可。第二章 专项条款第八条 施工时不得擅自占压路面、封闭道路和扩大作业带宽度。如未经业主确认出现该情况,每次处罚10002000元,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和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 大开挖过路必须事先提出施工方案,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方可施工;施工时要采取分段破路开挖,并铺设钢板保证道路通行。未139、按要求做到,每次处罚1000元。第十条 道路上施工及临时封闭路口,必须事先经业主同意,并按交通疏导方案设置专用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要设置警示灯等安全设施。未按要求做到,每次处罚1000元。第十一条 地面管道两端必须采取封堵措施,沟下管道端口必须采用管帽或盲板封堵,以防止杂物进入管道。如发现地面管道未封堵,视情节轻重每处罚款50500元;沟下管道未封堵,每处罚款5001000元。第十二条 管道沟上架设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管道在沟上的支撑可采用DN65以上钢管、壁厚不小于4mm,长度超出管沟两边各500mm以上,并外包柔性防护层,以防止损伤管道防腐层。未按要求做到,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管140、道施工作业带必须采取双面围挡封闭,如遇特殊地段不能围挡或不需围挡,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可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按要求做到,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1000元。第十四条 顶管作业坑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四周采用围挡封闭。未按要求做到,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2000元。 第十五条 每个施工作业段在管沟回填前必须按有关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三维坐标测量,应测量线路平面转向、变坡处、三通、起(终)点、变径点、阳极棒埋设点处、绝缘连接处的坐标及埋深,并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及时录入电脑。管沟回填后,应将设计控制(转角)桩恢复到原位置,经测量核准后,埋设标志桩。未按要求做到,每次罚款1000元。第十六条 管线地面141、标志桩、里程桩、牺牲阳极检测桩必须及时施工。未按要求做到,每次处罚1000元。第十七条 布管作业要求:1、布管作业要专人指挥,管子沿作业带一侧呈锯齿状排列,每根管子至少有两处牢靠的沙包支撑。2、布管作业应使用专用吊具,单根管道吊运,吊管钢丝绳和吊带的强度应满足吊装使用的安全要求。3、用“炮车”拖运管道时,管道与“炮车”之间要用软质材料隔开,不得使用滚、撬、拖拉的方法装、卸管道。4、对施工现场的管道和管件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防腐层。5、布管作业时要做好记录,管道的规格、材质、壁厚、防腐层应符合设计要求。违犯上述14项规定,每次罚款500元,由此造成其它管线的损坏或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第142、十八条 管沟开挖要求:1、管沟开挖前必须按施工图及现场地面标识核查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分布情况,并向施工人员说明清楚,开挖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如果为提高工效而采取机械开挖,则事先要与该路段的电力、通讯、武警、驻军等部门联系,核查清楚是否有图纸上未标明的电缆和光缆情况,然后先对交叉管线位置进行人工开挖,再进行机械开挖。3、在地下设施两侧3m范围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单位同意。4、开挖管沟时,应注意保存护地下文物,一旦发现文物,首先应保护现场,然后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5、对开挖造成地下电缆和光缆的暴露,要采取保护措施,夜间要指143、派专人看护,直到地貌恢复为止。6、道路及石方段管沟开挖后应及时外运开挖物。7、开挖管沟后,应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管沟检查记录,验收合格后应马上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管沟开挖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如有违犯每次罚款5001000元,由此造成其它管线的损坏或丢失,所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九条 管道下沟与回填要求:1、管道下沟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管道滚沟,并由专人统一指挥作业。下沟作业段的沟内不得有人。2、管线的焊接、无损检测、补口完成后应尽快下沟和回填,每个施工段在沟上放置管道的连续长度不宜超过300m。3、管道下沟前应复查管沟深度,清除沟内塌方、石144、块、积水,并预先在沟底回填100mm厚石粉渣。4、管道下沟宜使用吊管机,吊具应使用尼龙吊带。5、管道下沟时,应避免管道与沟壁刮碰,在沟壁突出位置处应垫上柔性材料防止擦伤防腐层。管道应放置到管沟中心位置,管底最大悬空高度应小于250mm,且悬空长度小于10m。6、管道下沟后,应立即对管道端口进行封堵。7、管沟回填前应将阴极保护测试引线焊好并引出地面,或预留位置暂不回填。 8、管底下方100mm至管顶上方100mm的区域应回填石粉渣,石粉渣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mm;石粉渣上方400mm范围应分层夯填原土,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管顶上方500mm处应敷设警示板;警示板上方应分层夯填原土。9、对于开145、挖道路的管沟,全部回填石粉渣,并分层夯填至地面。10、管道沟底及回填土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密实度检测,并达到xx市有关标准。如发现未按有关要求回填石粉渣,每次罚款1000元;发现警示板以下的回填素土中含50mm以上粒度的石块,以及沟边0.5米范围内有100mm以上粒度的石块,每次处罚200500元;其他未按要求做到,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500元。第二十条 管顶最小覆土厚度要求:1、埋设在铁路、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下时,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1.5m。2、埋设在一般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道路下时,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1.2m;3、埋设在人行道下时,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1.0m。4、埋设在绿化带下时,管顶覆146、土厚度不小于0.8m。管顶覆土厚度达不到以上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返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并给予1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对、焊接施工要求:1、管道组对、焊接施工必须严格按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书及有关规范要求操作。2、所有焊工必须具有与工程焊接工艺相匹配的“资格证书”、法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做到持证上岗;焊工上岗前必须经项目监理部考核确认。3、在雨天或大气相对湿度超过90%,或环境温度低于焊接规程中规定的温度,或风速不能满足焊接要求等情况,如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进行焊接。4、管道组对必须使用规定的对口器,不能直接锤击校正管口,严禁用千斤顶强行组147、对。凡违犯以上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加倍处罚。第二十二条 补伤、补口及防腐质量电火花检测要求:1、防腐施工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采用喷砂除锈方法对管口露铁表面进行除锈,并达到设计要求的Sa2.5级;要将管口两侧防腐涂层200mm范围内的油污、泥土清理干净;将与热收缩套搭接部位的防腐层打磨至表面粗糙。沟下防腐可采取手工电动钢丝刷除绣,达到表面无锈、见金属光泽,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3、热收缩套补口施工时,监理人员要进行外观检查,防腐层的外表面应平整、无漏涂、褶皱、流淌、气泡等缺陷;并用电火花检漏仪(1520kV检漏电压)进行针孔漏点检查。4148、管道穿越段、地下接口、阴极保护测试线等特殊焊接处的防腐,应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5、管道下沟前,应使用电火花检漏仪对所有管道、管件进行防腐层检查,如有破损或针孔应及时修补,并认真填写检测记录。检测电压应符合设计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凡发现未按要求操作,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1000元。第二十三条 阴极保护安装要求:1、已焊完导线的阳极在搬运过程中不得牵扯导线。2、导线的护套应完整无损,对于任何破损、裂纹都必须修复。3、牺牲阳极或牺牲阳极测试桩的电缆与管道连接采用铝热焊,一般焊接点位于管道上半部;焊接处采用聚乙烯补伤片防腐绝缘,不得有钢芯外露。4、牺牲阳极投产测试,在阳极安149、装完成时、填包料浇水完成时及填包料浇水后10天各进行一次,并做好测试记录。5、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全线进行整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阴极保护系统状况(自然电位、保护电位、保护电流)、防腐层绝缘性能、防腐层缺陷,并应记录完整。凡发现未按要求操作,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1000元。第三章 其它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条款之外,如发现未按批准的HSE作业指导书管理,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2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如业主提出合理要求后施工单位未进行整改,将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5002000元处罚。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凡发生社会上的有效投诉,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0150、003000元处罚。第二十七条 上述各项规定的执行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及监督整改。如施工单位出现违规行为,而项目监理部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罚单、整改通知、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令),业主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监理部2001000元处罚。第四章 奖励规定第二十八条 上述罚款作为施工管理的奖励资金(不限于此金额),凡施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监理工作例会确定):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纳,每次奖励10003000元。2、绿化、道路和人行道开挖及占压控制严格,节约工程成本,视节约工程成本的数额给予相应奖励。3、现场HSE管理措施到位,并得到监理和业主的肯定,每次奖励1000151、2000元。4、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检查中,获得表扬,每次奖励10002000元。5、业主(总公司)或政府一级工作检查中获得表扬,每次奖励20005000元。6、焊接合格率达到优良,按施工合同进行奖励。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述罚款的收取和奖金发放,由天然气高压管网分公司综合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罚款单(或奖励单)开出10日内,施工单位应交纳罚款(或领取奖金),未交纳罚款将停止审批工程进度付款。 第三十条 业主代表和项目监理部有权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单单经业主代表签字生效;奖励单由监理部工程例会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报高压管网分公司逐级审批后生效。附件: 天152、然气次高压管线工程施工QHSE管理奖罚单单号: 第一联(业主留存)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处罚(奖励)条款处罚(奖励)依据金额(元)1、2、下单人签字: 年 月 日被处罚(奖励人)签字: 年 月 日天然气次高压管线工程施工QHSE管理奖罚单单号: 第二联(施工单位留存)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处罚(奖励)条款处罚(奖励)依据金额(元)1、2、下单人签字: 年 月 日被处罚(奖励人)签字: 年 月 日9、附件2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规定因违反本规定引起的工作量签证滞后、遗漏、误签,概由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附件2 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规定:第一条153、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师现场确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设计现场确认并提出设计变更单后,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内部报审,下发承包人、工程师。第二条、工程签证程序:发包人提出工程签证单/工程师现场确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内部报审,下发承包人、工程师。第三条、工程变更时限:从出现工程变更时起,承包人2日内提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师2日内现场确认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3日内确认并提交设计方/设计方3日内现场确认并提出设计变更单/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内部报审(时限510日,视变更量的大小)完毕,下发承包人、工程师。第四条、工程签证时限154、:承包人1日内提出工程签证单/工程师1日内现场确认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3日内现场确认并进行内部报审(时限510日,视变更量的大小)完毕,下发承包人、工程师。第五条、工程变更单与工程签证单应一一对应,严禁拆分、肢解。审批工作必须及时、清晰准确,严禁事后补签,擅自涂改,隐蔽工程必须有施工前后的现场照片做依据。11、特别说明、标底中不含甲供材料费,但其规费、材保费、主材利润及甲供材料的卸车、运输费用均已含在标底中;、甲供材料损耗率按0.5%计取,结算不调整;、热煨弯头(包括管段防腐)由发包人提供,施工方进行安装;、冷弯弯头管段材料(包括管段防腐)由发包人提供,施工方进行制作安装;、钢管管材155、 热煨弯头、混凝土套管(顶管)三类甲供材料由供货方运输至施工现场(300米内),但由施工方进行卸车(含300米内的二次倒运),此费用已含在标底价中,计入措施费内;其余甲供材料由施工方在甲方材料库领取(平均运距按50Km考虑),此费用亦含在标底价中,计入措施费内,中标后不以任何理由调整该项费用;、标底中已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和施工工期,包括配合土建道路施工单位施工,其可能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标底价中,计入措施费内;、在施工期间,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范围内施工,所发生的市政表皮赔偿、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不包括在标底内;但由于施工方违反xx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在确认范围外施工所引此的一切费用156、,由施工方支付,未计入标底内;、本工程标底已充分考虑QHSE施工方案(招标人要求施工过程中,采用双面围档),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标底价中,计入措施费内。、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清单有误,标底中每单项工程均包括预留金,预留金额按每公里10万元考虑。、标底中施工作业宽度按4米考虑,实际作业面积可能会超出的机械临时占地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支付。、标底中已充分考虑套管两端工作面的工作量,中标后该项费用不再另行调整。、甲方提供的管道标准长度为12M。、与道桥、市政、环卫、公安、水务、通讯、电力、电信等所有相关单位的协调由承包人解决,并支付相应协调费用;报批许可中政府规定应收取的费157、用,如政府明文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发包人给予支付,其余部分由承包人支付。、管线无损探伤费用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管线要求通球、测径和干燥,标底中已考虑该项费用,并计入管段安装综合价格中。、施工便道(除山区段)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不含市政赔偿费),试压用水的水源已含在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另计该项费用。、余土外运的运距平均按15KM考虑,实际施工过程中运距若有出入亦不再另行调整。、施工队伍调遣费已含在标底价中,中标后该项费用不再另行调整。、焊接工艺评定的管材由发包人提供,但施工单位必须送发包人当地实验室做焊接工艺评定、并支付检验费用,本费用已含在标底价中。、分项工程中的分158、部分项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中标后不再另行调整。a、管线探测,确定管线的路由坐标及埋深。b、管道阴极保护系统状况检测。(21)、本工程合同价还包括以下内容,完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增加该部分项目的金额:、甲供材料保管费;、甲供材料卸车费及运输费;、施工配合费、协调费;、现场挡板围栏相关费用;、市政工程交通维护费;、施工队伍调遣费;(22)、 本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做全程施工隐蔽记录,除以书面资料记录以外,同时以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记录(包括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拍录的影像资料刻录成盘),该项费用已计入合同价中。(23) 关于管沟回填石粉的范围:、管道位于绿化带、山区段、河159、流、鱼塘内,管道上、下10cm内和肋部夯填石粉渣,其余部位夯填细土,密实度要求按图纸或国家、xx市有关规范;、管道位于人行道、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内,要求管沟满填石粉渣至路面标高。1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每次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当期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内应详细列明完成的工作量和具体的桩号,对应投标价格所完成的合同金额,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批准;、本次申请款项的使用计划-应详细列明款项的每个使用项目及金额。发包人强调,对于每次付款的使用计划,发包人给予审核及追踪计划的落实情况,本次款项的使用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次付款申请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与原使用160、计划不符,发包人可无条件延迟付款时间、直至承包人已完全重新、完整地落实了上次付款的使用计划方可拨付。因此所发生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责任由承包人一方负全部责任。14施工进度以及报告、承包人应紧密控制合同工作的进展,并且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以及剩余工作的安排不断的更新、修改进度计划表。在每周规定的时间向监理递交更新的进度以供批准。、承包人应结合进度发展的情况、进度的更新、修改所有的工作进度,包括直接合同进度、分包合同进度、专业分包合同进度、采购进度以及甲供材料供货进度。、承包人所提供的报告、资料以及数据应为工程履行评估、数据偏差以及问题的鉴定以及有效的管理决策提供可行的依据。、每月的第二十五日必须161、提交一份每月项目报告(统计至每月第25日)。每月25日是本月报告的截至日期。每月进度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工作进度总结报告A、文字书面报告B、目前施工状态及完成工作图表、进度报告A、文字书面报告B、横道图并标出进度变化、成本报告A、变更状态B、正在处理变更的状态C、索赔状态报告、质量报告、进度照片、每月进度报告需准备伍份并提交至监理。、如果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中的关键的一部分预期会推迟或面临被延误的危险,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通知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同时应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报告中,承包人还应明确说明对工程的时度、费用和质量等一系列潜在因素的影响。15、照片、162、除了进度照片外,任何人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在施工现场拍摄照片。、在工程开始和每月的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自费拍摄规格为8”10”彩色照片以反映进度情况。、每张照片在右下角贴上白色标签,标明线路名称和拍摄地点、时间。、工程竣工后,在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后,承包人必须自费沿线拍摄竣工照片。1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xx市有关法规、规定施工,并按国家劳动法律规定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劳务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责任。如因此发生有效投诉、政府相关部门批评、当事人上访等恶劣事件,致使本工程及发包人名誉受损,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除按国家法律163、法规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可根据事件的特殊情况,单方面实行以下措施:、如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发生拖欠工资及报酬的行为,经发包人核实、送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直接向有关事主下发工资及报酬,并从承包人余下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如发生有效投诉引致政府相关部门批评,发包人将停止拨付当期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并获得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因此发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有关责任、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电子化跟踪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xx站天然气管线164、(场站)工程一标段施工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管道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所包含的除管道无损检测外的工作内容。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 年;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165、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抢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含人工及物料)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的 3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 (大写): 元(小写): 元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第 14 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