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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83页)
停车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8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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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故事 编号:616546 2022-11-11 78页 259KB
1、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xx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 工程地点: xxxx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 工程概况1二、 工程承包范围2三、 合同工期2四、 质量标准2五、 合同价款2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2七、 词语含义3八、 承包人承诺3九、 发包人承诺3十、 合同生效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定义和解释63 1.1定义63 1.2标题和边注65 1.3书面通知65工程管理人员65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65 2.2监理工程师代表66 2.3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66 2.4助理的任命 66 2.5书面指令 66 2.6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67 2.7工程项目主任67 2.8工程项目经理2、67转让和分包67 3.1合同的转让67 4.1分包67合同文件67 5.1法律67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67 6.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8 6.2工程进度的打乱68 6.3图纸或指令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68 6.4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68 6.5临时工程图纸68 7.1补充图纸和指令68 7.2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69 7.3批准不影响责任69一般义务69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69 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69 8.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69 9.1合同协议书69 10.1履约担保69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69 10.3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70 11.1勘察资料70 11.2现场考察703、 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0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71 12.3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7113.1工作符合合同要求71 14.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71 14.2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72 14.3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72 14.4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72 14.5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72 15.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72 16.1承包人的职工72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73 17.1放样73 18.1钻孔和勘探性开挖73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73 20.1工程的照管73 20.2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74 20.3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4 20.4发包人4、的风险74 21.1工程的保险75 21.2承包人装备的保险75 21.3保险范围75 21.4对未能收回偿额的责任75 22.1人身和财产的损害75 22.2例外事项76 22.3发包人的保障76 23.1第三者保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76 24.1职工的事故或伤亡76 24.2职工事故的保险76 24.3承包人的赔偿76 25.1保险的凭证77 25.2足够的保险额77 25.3遵守保险单的条件77 26.1遵守法令规章77 27.1文物77 28.1专利权77 28.2料场使用费7829.1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78 29.2施工对交通的干扰7830.1避免损坏道路78 30.2临时5、道路78 30.3水 运7830.4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78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79 31.2施工干扰79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79 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79 33.2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79 33.3事故报告79劳务 79 34.1职工的聘(雇)用 79 34.2职工的聘(雇)用手续的核查8035.1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80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80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80 36.2样品费用80 36.3检验费用80 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80 36.5监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的决定81 37.1作业的检查81 37.2检查和检验81 37.3检查和检6、验的日期81 37.4拒收81 37.5独立的检查81 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82 38.2剥开和开孔82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82 39.2承包人不执行指令82暂时停工 83 40.1暂时停工83 40.2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83 40.3暂时停工持续63天以上 83开工和延误83 41.1工程的开工83 42.1永久占地的征用84 42.2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84 42.3临时占地的租用84 43.1工期84 44.1工期的延长84 44.2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85 44.3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85 44.4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85 45.1工作时间的7、限制85 46.1工程进度过慢85 47.1拖期损失赔偿金86 47.2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减少86 48.1交接证书86 48.2区段或单项工程的交工87缺陷责任 87 49.1保修期87 49.2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87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87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88 50.1缺陷的调查8850.2履约期满后的缺陷责任89变动、增加和取消 89 51.1变更89 51.2变更的指令89 52.1变更的估价89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89 52.3计日工89索赔程序 90 53.1索赔通知90 53.2当时的记录90 53.3索赔的证明90 53.4不合规定90 53.58、索赔支付90 53.6要求和审批索赔的拖延9153.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91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91 54.1本工程之用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91 54.2发包人对损坏不负责任91 54.3承包人装备的租用条件91 54.4列入分包合同91 54.5未暗示对材料的批准91计 量91 55.1工程量91 56.1计量的工程92 57.1计量方法92 57.2总额(包干)支付项目的分目92预留金、暂定金额及暂定价 92 58.1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9258.2暂定价的最后确定9358.3预留金的最后确定93承包人与指定的分包人 93 59.1承包人与指定承包人的所发生的费用93 599、.2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9359.3承包人在控制质量的责任9359.4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94 59.5产品、半成品保护94 59.6设计要求的明确规定9459.7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94 59.8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95证书和支付95 60.1月结帐单95 60.2月支付95 60.3保修金的扣留95 60.4保修金的退还96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96 60.6开工预付款的扣回96 60.7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96 60.8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97 60.9证书的改正97 60.10竣工结帐单97 60.11最后结帐单97 60.12清帐书98 60.13最后支付证10、书98 60.14发包人责任的终止98 60.15支付期9861.1签发履约证书9862.1履约期满未尽的义务98补救措施98 63.1承包人的违约98 63.2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99 63.3合同终止后的支付99 63.4契约利益的转让99 64.1紧急补救工作100特殊风险100 65.1承包人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100 65.2特殊风险100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100 65.4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100 65.5由特殊风险而终止合同101 65.6终止合同时承包人装备的撤离101 65.7终止合同的支付101合同履行的解除102 66.1解除履行合同时的付款102争端的解决11、102 67.1监理工程师的裁定102 67.2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102 67.3仲裁或诉讼103 67.4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103 67.5仲裁或诉讼费用103通知 103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103 68.2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103 68.3地址的变更103发包人的违约10469.1发包人的违约104 69.2承包人装备的撤离10469.3合同终止时的支付10469.4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利10469.5工程的复工104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104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105 70.2后继的法规105其他 105 71.1纳税和缴费105 72.1行贿和受贿105 73.1共同的和12、各自分别的责任105 74.1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10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9二、合同文件39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9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96适用标准、规范407图纸和技术资料408通知40三、发包人和承包人419发包人4110承包人42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431程师4312项目经理44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4414分包4415指定分包44六、施工准备工作44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417施工现场准备45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4520工期及延误45八、材料、设备供应46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6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623材料设备的检验46九、 质量、安全和13、文明施工4724工程质量和检验47十一、 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4727合同价款4728工程量确认4929工程款支付50十一、工程变更5031变更价款的确定50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5132竣工验收和结算51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5134违约5136争议52十五、不可抗力5338不可抗力53十六、保险和担保5339工程保险5340工程担保54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443合同份数54十八、补充条款55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56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全称): 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姓名: xx 资格等级: 贰 级 证书号码:14、本工程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公开招标,确定由承包人承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工程地点:xxxx工程内容: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 / 幢:4层(带半地下室) / 1栋 建筑面积: 35325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x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按xx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于2003年8月出具的施工图范围内除电梯、消防、室外给水、15、电话线路、可视对讲、绿化专业工程外的全部建安工程及其室外工程和白蚁防治工程。电梯、消防、室外给水、电话线路、可视对讲及绿化专业工程由招标人另行分包,但其专业工程管、盒的预埋及预留洞口包括在建安工程承包范围之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4年12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5年12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含雨季及节假日)。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含固定造价部分、可调造价(孔桩、挡土墙)部分和预留金部分费用。合同总价(大写) 价款说明: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16、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补遗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件6本合同通用条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工程质量保修书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双方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17、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4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xx市 发 包 人:(公章) 发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构(公章)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件是作为格式文件规定的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件,当合同专用条件与合同通用条件之间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斜体字条款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有进一步的阐述。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8、。定义和解释定 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和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a) ()“发包人”指本合同条件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 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 本合同的发包人(发包人)是 xx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项目主任” 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指定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项目其他工程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19、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指定分包人”指为了履行合同中以暂定金额或预留金支付的实施工程或供应货物、设备、材料或提供服务,凡是已由或将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指名。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本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 ()20、“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合同”指合同条件(第和第部份)、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工程量清单”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21、工程量清单。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向发包人提交的,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报价。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投标书附件”指构成投标文件的附件。 (c)()“开工期”指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开工期限内约定的、在开工通知书写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这一日期在发给的交接证书上写明。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22、项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时间,从开工通知书写明的日期算起至交接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止。 (V)“履约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实施和竣工后继续履行合同而约定的期限,其开始日期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生效日起到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金退还之日止。(VI)履约证书:指承包人在履约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履约证明。 (d)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工程竣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e) ()“合同价格”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保修金”指发包人根据第23、60.3款扣留的款额。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对因在招标时设计深度不详实或达不到一定深度或需进行二次设计的某专项工程的估价。 ()“暂定价” 是指发包人为便于投标报价所给定的某项材料、设备和器具的暂定价格。 (f)()“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建设项目工程”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24、,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合同工程组成。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区段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区段的全部工程。 ()“单项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份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份的其他场所。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25、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g) ()“费用”指承包人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管理费和其他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标题和边注 1.2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的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书面通知 1.3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26、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 批准、确认、否定、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 2.1 (a) 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的职责和权限 (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d)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按合同通用条件规定的下述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27、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2. 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3.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4. 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进行变更。5. 行使索赔权利。(e)工程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尽管以上规定的权限要获得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承包人实施上述此类工作。监理工程师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履代 表28、 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监理工程师 2.3 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发出的同等有效,但是:(a) 监理工程师代表如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未加反对,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对上述问题的否定和给予指令去纠正的权力。(b)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所来函电如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改变。助理的任命 2.4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务。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权和权限范围通知承包人。上述助理29、无权向承包人签发指令,除非此类指令是他们为履行其本身职责和按合同规定验收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等所必需的,他们为此目的而发出的任何指令均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书面指令 2.5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本款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30、指令,并适用于根据2.4款规定 任命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令。监理工程师 2.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表示满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或处理涉秉公办事 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以行使本身的职权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种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项目主任 2.7 项目主任为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项目主任的职权:(1)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4)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31、程结算款;(5)其它。项目经理 2.8 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授予他代表承包人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 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 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也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应对分包人及其职工行为、违约和疏忽负完全责任。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合同文件法32、 律 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合同文件的 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优先次序 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 合同条件第部分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5) 合同条件第部分通用条件;(6) 技术33、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 在本合同条件第部分中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图纸和技术 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资料的提供 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全部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4份,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工程进度的 6.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和指令,打乱 就有可能34、因此打乱工程计划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 人,提出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图纸或指令延误可能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或指令 6.3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延误和延误 按通知中提出所需的进一步图纸或指令,并实际造成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则监理工造成的费用 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1.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b) 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未能 6.4 如果监理工程师之所以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令,全部或部35、分地是因为提交图纸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应该提交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资料所致,则监理 工程师在根据第6.3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考虑上述因素。临时工程 6.5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4份,供监理工程图纸 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和 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指令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承包人设计 7.2 如果合同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或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则承包人的永久工程 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并要求批准以下文件:(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设计的适应和完备程度达到满意36、而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和其他资料,以及 (b) 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批准不影响 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任何责任。责任 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 8.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般责任 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现场作业和 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 施工方法 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制订的规范和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另有协议者除37、外)。如果合同明确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 8.3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的差错 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 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合同协议书 9.1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履约担保 138、0.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或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需经发包人同意,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的 10.2 承包人应保证在此合同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119天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并可有效期 执行,之后,发包人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承包人应按第60.10条的规定提交了竣工结帐单后,发包人才能在履约期满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履约担保项 10.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39、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下的索赔 关此项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除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发包人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第10.2条所述要求保持履约担保持续有效,这时发包人可以在履约担保其有效期满前7天内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承包人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人同意的,或按规定确定的承包人应付金额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能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根据第61.1款的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发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发包40、人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的伤害。勘察资料 11.1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但上述资料决不意味着免除根据合同文件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自己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现场考察 11.2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除发包人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进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实际可能)已经查明:(a4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b) 水文和气象条件;(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住宿供应条件;以及(e)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承包人已将其投标文件基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的依据上。投标文件的 12.1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完备性 清单中开列的综合单价和总额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的综合单价和总额42、价应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事宜的价款。不利的外界 12.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障碍或条件 界障碍或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a)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b) 应该加到合同价43、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做出上述确定时,应该考虑监理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监理工程师可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与经验,均视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管线等 12.3 承包人在投标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44、等地下构筑地下构筑物 物作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投标报价和进度计对施工的影 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中包含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不明响 对施工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工作符合合 1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同要求 量、进度、价款、安全和文明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仅限于从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令。工程进度计 14.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在收到全部45、或部分图纸和技术资料后14天内,划的提交 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季度修正一次。工程进度计 14.2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14.1款已经同意的划的修订 工程进度计划,则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交3份,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46、成。年度施工计 14.3 承包人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划的提交 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批。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合同用款计 14.4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应随工程进度计划一起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划的提交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月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月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 14.5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47、,或合同用人的义务或 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 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合 15.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以后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加强管同工程的管 理,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理 术负责人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 投标文件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 包人的同意。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 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48、人的工 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 通知14天内,尽快撤回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新的经发包 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的职 16.1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遣或雇用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工 下述人员:(a) 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b)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监理工程师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有权反对 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49、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放 样 17.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则应:(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钻孔和勘探 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性开挖50、 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项目或含有此类工作的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安全、保卫 19.1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和环境保护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51、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 (d)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居民饮水、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照管 20.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但是:(1)如果合同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该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区段或52、单项工程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单项工程的照管责任应交发包人,以及(2)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成工程已经竣工为止。弥补损失或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损坏的责任 同工程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 除第20.4 款规定的风 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 并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承包人为了履行49和50规定的义务,在进行作业过程 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53、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颁发工程交接证书前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还应对颁发工程交接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由于发包人 20.3 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结合其他风险而造成的任何上述损风险所造成 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工程师的损失或损 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害 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对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处理,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确定都应充分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承担的原则。 发包人 20.4 发包人的风险包括:的风险 54、a. 战争、入侵; b. 核反应、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c.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 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雇用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 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f. 除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任何部分外,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和损害; g.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i)不能合理预见,或 (ii)能合理预见,但他既不能合理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 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投保。这些自然灾害包括:(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55、地震;(2)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 mm以上;(4)连续二天超过39摄氏度的高温天气;(5)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工程的保险 21.1 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联名形式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保险限额)应为本合同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费用,以补偿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碴土的费用。上述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符合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当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并抄送监56、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对于涉及到承包人自身权利的损害,承包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索赔,对于涉及发包人权利的损害,承包人也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协助发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承包人装备 21.2 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给已经运到的保险 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险范围 21.3 第21.1款的保险范围应包括:(1) 从现场开始工作直至合同工程或其区段或其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颁发交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第257、1.1款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以及 (2) 由承包人负责的:a. 在保修期内,由发生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以及 b. 在履行第49条和50条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对未能收回 21.4 任何不能投保的风险损失或不能从承保人收回的偿额,应根据第20条对发包人和偿额的责任 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人身和财产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保障发的损害 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下述原因发生或引起的全部损失和索赔:(1) 任何人身死亡或伤残;或(2) 任何财产(不含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并应58、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22.2款定义的例外事项除外。例外事项 22.2 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事项”是: (1) 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或占用; (2) 发包人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3) 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4) 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而不是承包人的职工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当承包人或其职工也对伤害或损坏负59、有部分责任时,应公正合理地按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责任程度而确定其偿付损害费用的相应部分。发包人的保障 22.3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第22.2款例外事项中所规定的有关一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第三者保险 23.1 在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包括发包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联名形式为本合同工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履人的财产) 行本合同而造成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的死亡或致伤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随同建60、设工程一切险一起投保。因此第21.1款的相应规定同样地适用于本款。职工的事故 24.1 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派遣或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支付或伤亡 补偿不负责任,除非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不承担除本文上述应由发包人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职工事故的 24.2 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在全保险 部工作期间持续进行上述保险,同时也应要分包人进行此项保险,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的赔61、 24.3 对于因工作或在受雇用期间死亡或受伤的工人,承包人须根据其雇用合同及发生偿 意外的地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凭证 25.1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承包人投保的各种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足够的保险 25.2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并在整额 个期间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遵守保险单 25.3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的条件 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62、索赔。遵守法令规 26.1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章 (1) 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以及 (2) 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受到影响。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也应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取得必须的许可,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否则,应各自为其行为负责。文 物 27.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63、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应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种发现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费用造成损失则监理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1)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2) 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损失的费用款额。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专利权 28.1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在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64、用等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价款,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凡是因遵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犯,则属例外。料场使用费 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料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付或补偿。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施工对邻近 29.1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房产和群众 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的干扰 通行65、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承包人在爆破施工中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同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对交通 29.2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的干扰 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起的索赔、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66、由承包人承担。避免损坏道 30.1 承包人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理措施,路 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或操作而损坏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特殊许可的价款。发包人不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操作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临时道路 67、30.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 运 30.3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款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各款的规定同样有效。爆破器材的 30.4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运输和保管 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应予协助。为其他承包 31.1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人68、提供方便 (1) 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或 (2) 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费用的要求。施工干扰 31.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凡涉及与相邻合同段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由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解决,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有关裁决。当与相邻合同段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产生时,承包人应相互理解并尽可能为相邻合同段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保持 32.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妥善69、存放和现场整洁 贮存,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竣工时的现 33.1 在签发交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与交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场清理 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竣工后现 33.2 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未场未清理的 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处理 (1)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70、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出售承包人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安全事故 33.3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报告 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劳 务职工的聘 3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工人,并负责(雇)用 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包括住宿及交通等费用),以及进场和退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聘(雇)员应到在当地注册的劳务部门办理手续,并与他聘(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协议。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或工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发包人71、的责任(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理由延期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职工的聘 34.2 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协议的副本应报送监理工程师核备。承包人不得以订劳务协议(雇)用手 为签名行分包之实。如经发现,按承包人违约处理。续的核查劳务和承包 35.1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人装备的统 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计表 各个工种、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材料、设备 36.1 一切材料 、设备和操作工艺应该是:和操作工艺 (1) 属于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类级,并符合监理72、工程师指令要求;以及的质量 (2) 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在现场进行检验。为了对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量测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样品费用 36.2 检验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检验费用 36.3 如果检验属于下述情况,则进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 (2) 在合同中特别指出的,并作出了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文件中报价或便于报价的(如荷载试验,或旨在确认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目的的检验)。未规定的检 36.4 如73、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试验为:验费用 (1) 合同未曾指明或规定的:或 (2)(在上款所述情况下)没有特别指出的;或 (3)(虽已指明或规定)但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场所进行,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所要求的检验,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没有符合合同规定,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 36.5 根据第36.4款(1)、(2)、(3)所做的检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或达到监理对未规定的 工程师满意,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检验的决定 (1) 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 74、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作业的检查 37.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任何人,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检查和检验 37.2 在材料和设备制造、加工或制配期间,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制配时,则承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工程师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检查和检验 37.3 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商定75、检查或检验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时间和地的日期 点。监理工程师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将执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图。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则在监理工程师没有另外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而且应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正式证明的复印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拒 收 37.4 如果在按第37.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或检验的材料或设备未准备好,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76、或设备,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以理说明监理工程师的反对意见,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同样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独立的检查 37.5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按照第2.4款的规定,这样的委托应是有合同效力的,为此,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助理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77、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独立检验的费用的支出按以下原则办理:(1)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所发生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发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覆盖前 38.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尤其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78、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事后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质检部门派人参加。剥开和开孔 38.2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令,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已经根据第38.1款要求并已予覆盖或掩蔽,其施工被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在其内部贯穿其内部钻孔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79、人并抄送发包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工程 39.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材料或设备 (1) 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的拆运 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以及(3) 尽管先前已经过检验或期中付款;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的设计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承包人不执 39.2 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行指令 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80、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暂 时 停 工暂时停工 40.1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除了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外,在其他情况下应按40.2款的规定办理:(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或 (2) 由于承包人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承包人应对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3) 由于现81、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4) 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布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除外)。暂时停工后 40.2 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 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的决定 (1)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发包人不支付给承包人任何的额外增加费用。暂时停工持 40.3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续63天以 且82、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63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如果该项暂上 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或(4)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的该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须如此)作如下选择: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按照第51条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67.1款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有关问题按第67.2和67.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开工和延误工83、程的开工 41.1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之后,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开工通知书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按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期限内发出。永久占地 42.1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施的征用 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将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土地之上、之下和架空的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84、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确定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未能按期办 42.2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和拆迁手续,则承包妥永久占地 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承包人按第14条提交的征用手续 的工程进度计划中的各工作先后施工顺序,以便85、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力量(人员和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已包含了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和拆迁手续对报价和施工进度带来的风险。临时占地 42.3 承包人在按第14条的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格的租用 式中要求填写的临时占地计划表提交3份临时占地修正计划,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将按上述计划与承包人协商, 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协助承包人分期办理租用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征地红线范围外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含拆迁补偿)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由发包人统86、一办理和支付征(租)地和拆迁手续和费用,并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至使用前的使用条件。工 期 43.1 本合同工程或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工程,应根据第48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对合同工程或该区段或单项工程(如果有)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按第44条规定允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工期的延长 44.1 如果出于:(1) 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如: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引起的变更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2) 本合同条件所指的延误原因;或 (3) 20.4(g)款指明的自然灾害;或(87、4) 发包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止;或(5) 可能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而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承包人应负责的违约,如: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则承包人有权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其区段或单项工程的工期,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发出 44.2当第44.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通知和提交 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还应在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或在监理工师同意的其他合理的具体细节 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认为他有权延期的具体细节,以供监理工程师调查。延长工期的 44.88、3 如果某个事件有持续性影响,以致实际上不可能要求承包人在按第款规定的44.2暂时决定 21天之内提交具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只要承包人在不超过21天的间隔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暂时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后的21天之内提交了最后的详细资料,则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不应延误,应立即作出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并在收到最后的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确定关于该事件的总的延长工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并将此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但最后的审查不应使监理工程师对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予以缩短。要求和审批 44.4 如果89、承包人未能按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延期的拖延 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56天内将审核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的确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56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作时间 45.1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的认可,的限制 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90、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 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进度 46.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过慢 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即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拖期损失 47.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工期内赔偿金 完成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投标书附件中写明金额,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时91、间自有关的竣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止(即: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拖期损失赔 47.2 如果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偿金的减少 书,且上述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某区段92、或某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该赔偿金的限额。交接证书 48.1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质量检验,已按规定编制交接竣工图表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竣工验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施工,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需附有在限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组织竣93、工验收工作。如果发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将此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果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如果发给交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加到合同94、价格上的此项费用款额,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缓发交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求后,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仍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经竣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95、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竣工验收至监理工程师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区段或单项 48.2 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监理工程师就下述情况提出要求竣工工程的交工 验收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1) 合同规定有单独竣工期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或(2) 已经竣工且监理工程师认为满意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缺 陷 责 任保修期 49.1 在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工程签发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算起。 完成未完工 49.2 为了在履约期满后承包人能立即将合同工程96、交给发包人,在履约期满前,由发包作和修复缺 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陷 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为此,承包人应:(1)在履约期内,尽快完成在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有),并随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以及(2)在履约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履约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缺陷修复的 49.3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97、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或(3)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本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未能 49.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执行指令 该项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根据合同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从应退还给承98、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缺陷的调查 50.1 在履约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合同项下承包人的责任,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应确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则上述调查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履约期满后 50.2 履约99、期满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终止。在履约期满后,承包人的缺陷责任 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按双方签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和责任范围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变动、增加和取消变 更 51.1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取消任何此类工作;(3)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100、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的指令 51.2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但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本条规定发出的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变更101、程序,按照xx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变更运作程序进行,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提出工程变更,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再报市审计专业局审定。监理工程师据此下发变更指令。变更的估价 52.1 第51条所指的所有变更和根据第52条要求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额(就本条而言,称之为“变更的工作”),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并未包含任何适用于变更的工作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则合同内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只要合理,可用作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则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报预算书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送发包人及市审计专业局确定后按5102、2.2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审计专业局最后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先确定暂时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证书中。监理工程师 52.2工程量清单中,任何工程项目的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工程量确定单价的 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其单价(或总额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权力 项目,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1)若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价;或(2)若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单价,可按类似项目单价进行计价;或(3)若工程量清单无类似项目单价,或类似单价不适用时,需重新报价,并经xx市政府审计专业局审定后下浮一个比例作为结算103、价。下浮比例的确定原则为:下浮比例等于投标报价下浮的百分点,即:中标合同价与公布的标底价的差额除以公布的标底价所得的百分数。计日工 52.3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项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104、材料和承包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了以附加百分比表示的承包人装备除外)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帐单,除非已完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也可以是按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值105、计算。索 赔 程 序索赔通知 53.1 即使合同有其他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件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要求索取任何附加支付,他应在要求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自己的这种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当时的记录 53.2 在第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他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所述的通知时,不必以承认是否系发包人责任为前提,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这样的当时记录对承包人发出的索赔意向通知来说可能是合理的,且可能是相当重要的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根据本款规定而保存的全部记录,并当监理106、工程师指令要记录的复制件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的证明 53.3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或在可能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合理期限之内,承包人应送给予监理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具有持续作用的情况下,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后来进一步发生的暂时帐目和作为索赔依据的进一步理由。在暂时帐目陆续送交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下,承包人应该在要求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如果监理工程师有此要求,承包人应将根据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发包人。不合规定 53107、.4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有关索赔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付款不超过监理工程师、仲裁机关或法院(即按第67.3款指定的对索赔进行评定者)认为可以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款额。索赔的支付 53.5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细节帐目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从,并抄送发包人。要求和审批 53.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53.1款和53.3款规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索赔的通知和说明索索赔的拖延 108、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等证实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则监理工程师事后可不予受理。因发包人原 53.7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应视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将拒绝接受费用索因造成的停 赔,但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索赔。工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工程专用 54.1 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的承包人装 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备、临时工 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程和材料 理工程师的同意。发包人对损 54.2 除第20条和第65条提到的109、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装备、临坏不负责任 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装备 54.3 在根据第63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目的,发包人或其邀请的租用条件 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其他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已租用的任何承包人装备,其租用条件在各方面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列入分包 54.4 如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合同 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包括到上述分包合同中。未暗示对材 54.5 执行本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料的批准 批准,也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有权110、拒绝使用任何上述材料。计 量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计量的工程 56.1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其价值,而承包人则应该根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定得到支付。当监理工程师提出对工程任一部分进行计量核实时,他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而该项目经理则应:(1) 立即参加或派出其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核实工程;以及(2) 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未派上述代表前往,则由监111、理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工程进行计量,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然后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对进行此项工作的通知中约定的时间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后的确定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上述审查后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确定中并不正确的有关方面。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者予以确认,或者将其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和确认,则应认为监理工112、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承包人由三方联测并现场签认。最终以xx市审计专业局审定为准。计量方法 57.1 工程的计量应以工程技术规范中计量方法为原则,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总额(包干) 57.2 为了根据第60.1款规定提交结帐单,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之内,应向支付项的分 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在投标文件内的每个总额(包干)支付项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目 理工程师的批准。预留金、暂定金额及暂定价暂定金额的 58.1 使用暂定金额的项目有两类,其费用的最后确定方式是不相同的。最后确定 (1)属于承包工程内的项目113、:该专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合同及规定做出预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按52.2条款中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的程序执行确定结算价。或(2)属于指定分包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暂定价的 58.2 投标报价时采用的暂定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定价的最后确定均通过后期招标或最后确定 询价方式进行,暂定价为定价上限,结算时仅对暂定价(即主材价格)部分调整价差, 其它部分包干,不予调整。预留金的 58.3 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最后确定 际费用。预留金的使用应按第51款、第52款规定并确定使用。承包人、指定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与指 59.1 对于同发包人签定114、了合同协议的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将可能指定由承包人对其定承包人的 进行统一管理。承包人承担的管理责任包括指定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所发生的费 场管理协调以及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用 指定承包工程所列的暂定金与自报的费率乘积包干使用,不随暂定金结算价的增减而调整。指定的分包 59.2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的分包人;人,或分对指定 包给拒绝与他签订含有以下规定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的分包人:的反对 (1) 有关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中,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解脱他按合同规定115、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伤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前文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指控费及其他价款;以及(2) 指定的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指定的分包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应保障承包人避免指定的分包人或其职工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滥用,以及免于承担上述一切索赔要求。承包人在 59.3 承包人就所有工程质量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负责的工程或与其约控制质量 定的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物料对发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责任 (1)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116、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审批,但监理工程师的批示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人员,检查与控制施工质量;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和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规范、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组织并参与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直至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对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到符合质量要求,117、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对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在 59.4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设备、材 (1) 甲供设备、材料的管理:料管理的 甲供设备、材料指由发包人直接提供的用于永久性建筑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责任 由发包人负责运送到工程现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供应商共同对有关的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化验报告、质量保证书)进行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经承包人签收的甲供设备,在其安装前由承包人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其质量,并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负责。(2)对指定分包人的材料的管理:承包人应对指定分包人已安装或送到工地未安装的材料、设备118、货物负保管责任,但不需对指定分包人的机械、工具、施工设备及类似财产负责。成品、半 59.5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任何成品保护任,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管理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设计要求的 59.6 如果在要求提供的与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中包括了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安装在明确规定 永久工程中的任何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的事项,则这种要求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地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指定的119、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对指定的分 59.7 对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的支付 包人应有权得到:(1)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2) 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此费用,其金额或以一笔总额列入分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或监理工程师按第58.1(1)规定发出指令,并按第52条规定确定;(3)关于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合同收取的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有120、关费用,其金额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关的指定分包合同的暂定金额内,并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对指定的分 59.8 监理工程师在按第60条规定的签发包括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已提供的货包人的支付 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以前证书 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人的有关上述费用(扣除保修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明,则发包人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的分包人支付在扣除保留金后分包合同内已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121、一切款项,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除非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付该款项,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理的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凡在监理工程师已确认为发包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次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证书和支付月结帐单 60.1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帐单一式6份,报监理工程师,该结帐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当期计价金额按实际122、完成的90%计算): 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自开工截止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 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本月应支付的(按60.7款)已进场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项(按第70条规定办理)。 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分别按60.3、60.6、60.8款规定办理); 本月应扣除的拖期损失偿金(按第47条规定办理);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月支付 6123、0.2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结帐单后14天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附件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月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格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7%,留下3%的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保修金 60.3 保修金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百分数乘以第60.1款(3)、(4)、(5)、的扣留 (9)、(10)子款124、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款额,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中每期承包人应获得的付款中扣除。保修金的 60.4 保修金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在60.13款中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中将保修金退还给承退还 包人。但是如果在此时,按第49和50条的规定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发该证,直到该遗留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时为止。开工预付款 60.5 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签的支付 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通知承包人:(1) 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以及(2) 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给承包125、人。开工预付款不计利息,如果发包人未按上述规定支付开工预付款,则发包人应考虑对承包人的补偿。开工预付 60.6 开工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开工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须经发包人同款的扣回 意,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并可执行,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未还清时,承包人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上述的担保金额将随开工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执行本款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5%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5%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126、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5%时扣完。材料、设备 60.7 发包人应给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的预付款的支 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此项金额应按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条件是: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贮良好,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的存贮方法表示满意。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127、计入下一次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材料、设备 60.8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预付款的扣 证书中逐次扣回。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回 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证书的改正 60.9 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期中支付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竣工结帐单 60.10 在合同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42天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128、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结帐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为止所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进一步的款项;以及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上述估算的各项款额应在竣工结帐单内分别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的核证此支付,并报发包人审批。最后结 60.11 在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履约证书的28天之内,承包应人以监理工程师批准帐单 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129、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作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帐单。清帐单 60.12 在提交最后结帐单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清帐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帐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帐书仅在根据第60.13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担保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最后支付 60.13 在最后结帐单和清帐书收到14天130、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付支证书报证书 发包人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a.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b.在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发包人责任 60.14 发包人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与此二者有关的任何问的终止 题或事情应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列入索赔要求。支付期 60.15 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发包人应该在该期中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之内核批并发出支付通知,131、通知财政局向承包人支付;或按第60.13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发包人应该在该最后支付证书收到后28天之内核批并发出支付通知,通知财政局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能因实际支付的时间因素而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发包人将不接受因实际支付的的时间因素而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也不另外支付利息。签发履约证 61.1 唯有第62条规定的履约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本合同工程已经完成的批准文件。书 履约期满未 62.1 只有在签发了履约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义务已经完成,尽的义务 并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时,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结束。履约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发包人同意后,132、由发包人在履约期满后21天内发给。尽管颁发了履约证书,但承包人和发包人仍应负责履行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的、而在履约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就确定义务的性质与范围而言,本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应认为仍然有效。补 救 措 施承包人的违约 63.1 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改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无力偿还债务,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a.已放弃合同;或b.无正当理由而() 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 在接到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未继续进行本工程或其任133、一部分的施工;或c.在接到根据第37.4款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根据第39.1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d.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e.已经违反第4.1款的规定。 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或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之 63.2 在发包人进行上述进驻和终134、止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地单方面通过与各方日的估价 协商之后,或通过了他认为适当的调查和询问之后,确定并证明:a.在上述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以及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合同终止后 63.3 如果发包人根据本条规定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则:的支付 a.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包括损害赔偿费);b.在本工程保修金返还之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竣工拖期损失偿金(如有)以及发包人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在监理工程师查清证实135、后,承包人仅能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则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款额付给发包人,并应被视为承包人欠发包人而应予偿还的债务。契约利益的转让 63.4 除非被法律禁止,在第63.1款所指的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14天内,如果监 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契约利益,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紧急补 64.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履约期间,如果由于在工程中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救工作 有关方面136、发生事故、失误或其他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 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发包人有权邀请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工作和补救,是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而引起的或伴随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发包人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可行的条件下,尽快地通知承包人。 特 殊 风 险承包人对特 65.137、1 由于第65.2款所指的任何一种特殊风险而发生的以下方面的后果,不论赔偿与殊风险不承 否,承包人均不应承担责任:担责任 a.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失(但在下文所指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按第39条规定而被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或b.发包人的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或c.人身伤亡。特殊风险 65.2 特殊风险是指:a.第20.4款a.所定义的风险;以及b.在本工程实施现场附近范围内第20.4款(b)、(c)、(d)和(g)所定义的风险。特殊风险对 65.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在现场或在现工程的损害 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根据合同规定承138、包人应有权对上述受到破坏或损害的已建的永久工程和材料或设备得到付款,而且还应有权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为了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下述工作得到付款:即修复遭受上述破坏或损害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由特殊风 65.4 承包人除了根据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规定应该得到的付款之外,发包应偿还承包险引起的 人在施工方面产生的任何费用( 但在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费用增加 为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特殊风险发生时停、窝工或承包人装备损坏或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费用除外),无论这些费用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139、随其发生,或为其后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要受到本条下文中关于终止合同有关规定的制约,而承包人一旦知道发生此类费用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的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由特殊风险 65.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特殊风险,双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而终止合同 使特殊风险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实施和完成工程,除非此种特殊风险的发生对本工程施工有重大实质性影响,并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通知,除按本条规定和140、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终止合同时 65.6 如果根据第65.5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则承包人应尽快地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承包人装备 装备,并为其分包人的尽快从现场撤离提供同样的便利。的撤离终止合同的 65.7 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已完成支付 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其范围是那些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额与款项,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a.有关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指的任何费用项目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此类项中其141、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部分相应比例的费用;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d.根据第65.3和65.4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e.根据第65.6款规定承包人装备的撤离的合理开支部分(应考虑已完成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以及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这些装备运回承包人的装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但是,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应予142、支付的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扣回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然后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合同履行的解除解除履行合 66.1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以同时的付款 致双方任何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者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则应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终止合同时的规定向承包人应结付的款额相同。争端的解决监理工程师 67.1 无论在施工过程143、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的裁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端,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决定证书和估价发生争端,则争端中的问题,首先应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此提交文件应写明是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提交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裁定应写明是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除非合同已被否定或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而且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到该裁定按第67.2或67.3款规定的方式作出更改。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144、对此争端的裁定通知了发包人或承包人,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42天当天或之前,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67.2款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当天或以前,任何一方均未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按67.3款开始仲裁或起诉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友好协商或 67.2 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满意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到提交件后上级调解 42天当天或之前,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争端事项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145、裁定通知或监理发出裁定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的42天内进行。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当天或以前通知另一方,并抄给监理工程师,说明自己对争端中的问题要求开始仲裁或起诉的意向。这种通知将确定对该争端提出仲裁或起诉的一方的权利。仲裁或诉讼 67.3 如果在67.2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争端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仲裁应由有管辖权的经济146、合同仲裁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裁决;诉讼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审理判决。仲裁或诉讼均具备最终法律效力。仲裁或诉讼可以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或诉讼,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用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未能遵守裁 67.4 在第67.1、67.2款规定的期限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争端要求开始定或协议 仲裁或起诉的通知,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147、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裁定或不执行双方友好协商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在此情况下,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应不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提交件。仲裁或诉讼 67.5 按第67.3和67.4款规定,任何争端的问题如经仲裁机关裁定或法院判决,则其费用 仲裁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比例分担。通 知致承包人 6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的通知 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致发包人 68.2 根据148、本合同条款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发和监理工程 送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部分中指定的各有关地址。师的通知地址的变更 68.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将某指定地址改为另一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的 69.1如果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即违约 a.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或b.干涉、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149、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抄给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承包人装备 69.2 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满14天之后,承包人将不受第54.1款规定的约束,以的撤离 各种合理的运输手段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合同终止时 69.3 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与根据第65条的规的支付 定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同。 但除在第65.7款规定的各项支付之外,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的确定,并通知150、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暂停 69.4 当发包人发生69.1款(a)所述违约事件后,在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0.15款规定工程的权利 有权获得利息和根据第69.1款规定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发包人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也可能暂停工程,或者降低工程进度率。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向发包人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a.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工程的复工 69.5 当承包人按151、第69.4款规定事先发过通知后,已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工程进度率,而发包人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60.15款规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则根据第69.1款规定的承包人权利应予终止,而承包人应该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工作。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费用的增加 70.1 在合同执行期间,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或减少 价格涨落而引起费用增减时, 应根据本合同条件第部分规定的价格调整公式给予调价,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后继的法规 70.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规152、章或条例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令、规章、条例等,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70.1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其 他纳税和缴费 7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交纳需缴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并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行贿和受贿 72.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153、企图获得或已经获得额外费用,如经查实将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件第63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共同的和各 73.1 如果承包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经营,则组成该联营体的各个单位都应自分别的责 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联营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各个单位都任 有约束力的牵头单位,并应由该单位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营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使用商品混 74.1 本项目混凝土工程要求必须154、采用商品混凝土浇筑,零星工程混凝土如果采用现场凝土的规定 拌制,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7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条款、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技术标评审办法); .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通用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 . 工程量清单; .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记录 ; .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155、邮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 6 适用标准、规范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无。 7 图纸和技术资料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一式四套并提供与施工图配套的CAD电子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156、日内。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5年。 8 通知8.1 承包人的地址: xx市 8.2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xx工地办公室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 发包人9.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xx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xx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xx施工现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7天内。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10 承包人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157、时间: 无。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安全可靠,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免费提供业主、监理现场临时办公室一间。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无。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 求和费用承担: 地下管线(含水、电、煤气)要妥善保护,施工中造成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施工临时设施和施工垃圾全部拆运出场158、,费用在合同价内包干计算。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无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11 工程师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1、确认主要装饰材料的使用。 2、确认主要设备材料的使用。 3、确认商品砼品牌的使用。 4、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12 项目经理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xx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4 分包14.2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分包工程: 白蚁防治工程 分包人:xx市黑猫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 (无) 分包人: (无) .分包工程: (无) 分包人: (无) 15 指定分包15.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指定分包159、工程: (无) .指定分包工程: (无) .指定分包工程: (无) 六、施工准备工作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单项工程名称: xx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天 向工程师提供肆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二十天内。 17 施工现场准备17.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中标后可进入现场。 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如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20 工期及延误20.1开工日期: 2004年12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160、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5年12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无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按合同工期提前完成时,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奖承包人0.1万元人民币,奖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按合同工期无监理批准的延期完成,每延期一天,发包人罚承包人0.1万元人民币,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 八、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无;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无。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前均需送样板,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161、等证明,在取得业主和监理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现场抽样,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23.3检验费用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1、按照xx市建设局相关规定检测的;2、监理确定需要送检的;3、监理按规定抽检的;上述检测不论合格与否,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特殊要求对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等进行超常规的附加检测时,经检验合格者,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经检验不合格者,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 工程质量和检验24.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4.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162、 工程竣工经一次性验收“合格”,不奖不罚;工程竣工经一次性验收不能达到“合格”标准时,除责令承包人如期整改“合格”外,发包人罚承包人合同造价的2%。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 合同价款27.1本工程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 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1 合同价款构成方式:(1)桩基础工程按桩芯的量综合成孔、护壁量以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单价不调整。投标报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价,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挡土墙工程,投标报价163、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投标单价结算时不调整。(3)本合同价不含专业工程的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4)其余为固定造价部分。2. 固定造价部分按招标时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包干。工程量在招标阶段,已由投标单位推荐的三家代表与招标人按招标施工图纸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最终工程量,中标(承包人)按此工程量清单报价后的造价即为固定造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3. 本工程所有材料价格按中标价包干,在工程建设期内,无论材料价格上涨或下浮,概不调整。 4. 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可按其确认的完成工程量及按该项目相对应的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另有新增项目单价164、,按相应计价文件计算,材料价格参考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参考市场价,项目单价下浮比例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下浮比例。 5. 混凝土的施工方法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泵送)考虑。 6.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295211.02元,施工措施费199722.39元(包含所有施工措施费)两项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7. 发包人另行分包的的专业工程,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由分包方支付给总包方,总包方的管理和配合工作的收费标准(电梯5%,消防2%,煤气2%,);收费基数按发包人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发包中标价计取。支付方式:分包方在收取首次进度款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总包方。 8. 结算价以xx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165、专业局的审定价为准。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时,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1因国家政策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时,其超出部分可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无) 2.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表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的幅度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按表中的方法作相应调整。序号材料名称和规格单位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调整方法备注(无)3.其他: (无)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7.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无)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无) 27.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166、定金额: (无) 28 工程量确认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xx市综合价格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他 除人工挖孔桩、灌注桩、挡土墙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外,其余按协议书的承包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包干。 29 工程款支付29.1工程款支付: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款(5%)在保修期满(二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十五天内结清,但不免除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其间的保修责任。 29.2工程167、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无)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无) 29.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无) 29.5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无) 十一、工程变更31 变更价款的确定31.2工程量变更幅度: (无)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通用条款52.2执行。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通用条款52.2执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2 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168、提供二套经档案馆审查合格的完整竣工资料给发包人,其余竣工资料份数由承包人根据需要确定。 32.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按xx市建设局竣工验收规定和程序进行。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 违约 如发生违约索赔事件,必须经甲方、监理签字确认的文件为依据。34.1通用条款40.3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无) 34.2承包169、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发包人可根据损失的大小,追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无) 36 争议36.1解决争议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双方协商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2.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xx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分会;其它仲裁委员会 。3.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38 不可抗力39.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6 级以上的地震;. 11 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水24小时且170、降雨量为 300 mm以上;. 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其它: 无。 十六、保险和担保39 工程保险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自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自定。 40 工程担保40.3履约担保金额为:标底与合同金额的差额¥万元。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均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3 合同份数43.1合同正本份数: 贰份 合同正本保存单位:甲方、乙方各壹份 43.2合同副本份数: 拾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甲方陆份、乙方叁份、监理公司壹份。 十八、补充条款 171、(无) 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全称):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xx单身二号停车库建安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政党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172、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和自行采购材料设备所涉及到的质量缺陷。 二、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4.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保修期外有偿服务。 三、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173、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 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六、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 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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